新出生证明办理说明

关于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签发规定

河南省卫生厅、公安厅规定:出院前不能提交母亲有效身份证件的,视为“母亲信息缺失”。出院后提交的母亲身份证不予认定。2014年起,出院前提交结婚证的,不再强调结婚时间。压力、权力不等于法律。执法单位和人员应依法办事,依据相关法律和证据办理,发现缺乏证据违法违规办理的,应追究单位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换证问题

答复:2014年1月1日起,不再换发。按照法规要求:一经签发,不予变更。

1、当事人要求将《出生医学证明》单亲改为双亲,父亲与新生儿已做过亲子鉴定,是否予以更换?

答复:不换。

2、当事人办证时有结婚证,办理的双亲《出生医学证明》,后女方要求更改男方信息,说男方不是孩子的亲生父亲,并带来亲生父亲的亲子鉴定,是否变更父亲信息?是否予以换发?

答复:不换。

3、当事人办证时有结婚证,办理的双亲《出生医学证明》,后离婚孩子判给女方,且有女方全部承担抚养费,女方要求更改新生儿姓名,删去父亲信息,是否予以换发?

答复:不换。

4、新生儿父亲或母亲因不到年龄,无结婚证,不能办理双亲《出生医学证明》。于是新生儿父母造假,在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提供的身份证及结婚证是假的,身份证号码是错误信息,当时我们无法识别,为其办理了双亲的《出生医学证明》。但是当该新生儿入户时《出生医学证明》上的身份证号码与户口本上的父母身份证号码不一致,公安部门不给办理,让我们重新换发,这种情况是否予以换发? 答复:不换。未到结婚年龄的可以签发母亲单亲信息。出具伪造证件或伪造信息的,不予签发,已签发的不予变更并声明作废。

5、新生儿家属自行修改出生证信息导致的证件无效应该如何处理。是否换发? 答复:不换。收回损毁证件原件,以“家长损毁”原因,按补证程序办理,盖补发专用章。统计到补发登记中。

超期办理问题

1、孩子出生后因为某种原因没有及时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现在父母双亡,导致无法开具出生医学证明。

答复:不予签发。请监护人走领养程序入户。

2、部分助产机构特别是乡卫生院不能提供病历复印件,有的分娩记录都找不到,医院证明能否代替病历复印件?

答复:医院证明不是出生证据,无法律效力。证据不足,不应不应违法签发

单亲问题

1、父母没有结婚证,新生儿与母亲办理了单亲《出生医学证明》。外省、市公安机关拒绝配合,不予入单亲户口怎么处理?

答复:仅显示母亲信息的《出生医学证明》是合法有效法律证件。外省户籍部门不予入户的问题,不属于我省管辖权限,也不是卫生部门的职责。

2、男女双方未婚生子,生育后女方失踪,没有母亲身份信息无法录入软件,虽然孩子和父亲已做亲子鉴定,但是新版《出生医学证明》文件规定必须有母亲信息才能开具出生医学证明,这种情况如何处理?

答复:此问题属于“母亲信息缺失”,国家已有明确规定,按规定不予签发,并非单亲问题。今后,《出生医学证明》的“单亲”仅指母亲。不存在为单父签发的问题。

3、孩子父母婚后离异,在办理出生证时不能提供母亲或父亲(找不到)信息的如何处理?

答复:住院时和办证时,提供母亲证件、信息一致的,按单亲母亲办理。否则,不予签发。

新版《出生医学证明》质量问题

1、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的纸张较绵,背景底色花纹不明显,打印上的字迹非常容易磨掉,不易长时间保存。目前有些家长持字体模糊的新版《出生医学证明》要求重新更换新的。

答复:收回损毁证件原件,以“损毁”原因,按补证程序办理,盖补发专用章。统计到补发登记中。

2、新版《出生医学证明》没有封皮,家长反映不易保存。

答复:已向国家证件办反馈。

男方正常,女方智障无户口本身份证,无结婚证;女方户口漏登(本地人)同居生子;很多本地外出打工男同志带回来的无任何证件的外地女子在我市生孩子。鉴于以上这些情况,有医院出具的所有分娩证明,但母亲只有姓名,无身份证、户口本、户籍证明等有效证件,导致签发《出生医学证明》时,母亲一栏无法填写?

答复:(1)新规定已明确规定,“母亲信息缺失”不予签发。

(2)签发《出生医学证明》需提交的有效身份证件是:身份证、结婚证或亲子鉴定证明。其它证件均不予认定。新生儿的母亲与父亲双方精神上有问题,夫妇双方智障、无结婚证(民政局不办理),无身份证、户口本,同居生子,如何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答复:国家已经明确规定,“母亲信息缺失”不予签发。请监护人走收养程序。 关于亲子鉴定问题:(1)卫生部门对“亲子鉴定证明”的鉴别能力有限。我们不要求、更不强制当事人做亲子鉴定。

但是,如果当事人出具“亲子鉴定证明”,鉴于我们对其它省市出具的及网上出售的“亲子鉴定证明”不具备鉴别能力,因此不予认定。河南省人民医院(诚信)和郑大一附院(医附院),是目前已知的合法机构。各地也可采用本省辖市级公安部门指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办理。

(2)住院分娩时提交结婚证的,出具双亲信息。不出具结婚证的,签发单亲母亲信息,不影响新生儿和母亲的合法权益。

(3)遗留问题超过3个月的,也不再将“亲子鉴定证明”作为增加父亲信息的依据,不予签发父亲信息。未婚孕产妇生育子女后死亡如何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如果能提供母亲身份证,并与住院分娩时提供的母亲证件、信息一致的,可按单亲母亲办理。否则,请家属走领养程序。

未婚生育孩子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后,又拿来结婚证要求更换《出生医学证明》如何办理?

举例:男女双方结婚时,未到法定结婚年龄,故未能提供结婚证,生育子女后开具了只写母亲信息的《出生医学证明》,因无法在男方上户口,所以,在领取结婚证之后,希望能够我们更换成为有父母信息的《出生医学证明》,能不能更换,如何办理。

答复:(1)国家已经明确规定,一经签发,不得变更。

大家再明确一下:2014年1月1日起,不再换证。

1. 父母亲住址一栏是以身份证上显示的为准还是以现住址为准(因为两者很多情况下有不一致现象)?如果以现住址为准是否还要提供户口本?

2. 答复:中国公民以“身份证”地址为准。外国公民以护照地址为准并翻译成汉语。

关于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签发规定

河南省卫生厅、公安厅规定:出院前不能提交母亲有效身份证件的,视为“母亲信息缺失”。出院后提交的母亲身份证不予认定。2014年起,出院前提交结婚证的,不再强调结婚时间。压力、权力不等于法律。执法单位和人员应依法办事,依据相关法律和证据办理,发现缺乏证据违法违规办理的,应追究单位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换证问题

答复:2014年1月1日起,不再换发。按照法规要求:一经签发,不予变更。

1、当事人要求将《出生医学证明》单亲改为双亲,父亲与新生儿已做过亲子鉴定,是否予以更换?

答复:不换。

2、当事人办证时有结婚证,办理的双亲《出生医学证明》,后女方要求更改男方信息,说男方不是孩子的亲生父亲,并带来亲生父亲的亲子鉴定,是否变更父亲信息?是否予以换发?

答复:不换。

3、当事人办证时有结婚证,办理的双亲《出生医学证明》,后离婚孩子判给女方,且有女方全部承担抚养费,女方要求更改新生儿姓名,删去父亲信息,是否予以换发?

答复:不换。

4、新生儿父亲或母亲因不到年龄,无结婚证,不能办理双亲《出生医学证明》。于是新生儿父母造假,在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提供的身份证及结婚证是假的,身份证号码是错误信息,当时我们无法识别,为其办理了双亲的《出生医学证明》。但是当该新生儿入户时《出生医学证明》上的身份证号码与户口本上的父母身份证号码不一致,公安部门不给办理,让我们重新换发,这种情况是否予以换发? 答复:不换。未到结婚年龄的可以签发母亲单亲信息。出具伪造证件或伪造信息的,不予签发,已签发的不予变更并声明作废。

5、新生儿家属自行修改出生证信息导致的证件无效应该如何处理。是否换发? 答复:不换。收回损毁证件原件,以“家长损毁”原因,按补证程序办理,盖补发专用章。统计到补发登记中。

超期办理问题

1、孩子出生后因为某种原因没有及时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现在父母双亡,导致无法开具出生医学证明。

答复:不予签发。请监护人走领养程序入户。

2、部分助产机构特别是乡卫生院不能提供病历复印件,有的分娩记录都找不到,医院证明能否代替病历复印件?

答复:医院证明不是出生证据,无法律效力。证据不足,不应不应违法签发

单亲问题

1、父母没有结婚证,新生儿与母亲办理了单亲《出生医学证明》。外省、市公安机关拒绝配合,不予入单亲户口怎么处理?

答复:仅显示母亲信息的《出生医学证明》是合法有效法律证件。外省户籍部门不予入户的问题,不属于我省管辖权限,也不是卫生部门的职责。

2、男女双方未婚生子,生育后女方失踪,没有母亲身份信息无法录入软件,虽然孩子和父亲已做亲子鉴定,但是新版《出生医学证明》文件规定必须有母亲信息才能开具出生医学证明,这种情况如何处理?

答复:此问题属于“母亲信息缺失”,国家已有明确规定,按规定不予签发,并非单亲问题。今后,《出生医学证明》的“单亲”仅指母亲。不存在为单父签发的问题。

3、孩子父母婚后离异,在办理出生证时不能提供母亲或父亲(找不到)信息的如何处理?

答复:住院时和办证时,提供母亲证件、信息一致的,按单亲母亲办理。否则,不予签发。

新版《出生医学证明》质量问题

1、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的纸张较绵,背景底色花纹不明显,打印上的字迹非常容易磨掉,不易长时间保存。目前有些家长持字体模糊的新版《出生医学证明》要求重新更换新的。

答复:收回损毁证件原件,以“损毁”原因,按补证程序办理,盖补发专用章。统计到补发登记中。

2、新版《出生医学证明》没有封皮,家长反映不易保存。

答复:已向国家证件办反馈。

男方正常,女方智障无户口本身份证,无结婚证;女方户口漏登(本地人)同居生子;很多本地外出打工男同志带回来的无任何证件的外地女子在我市生孩子。鉴于以上这些情况,有医院出具的所有分娩证明,但母亲只有姓名,无身份证、户口本、户籍证明等有效证件,导致签发《出生医学证明》时,母亲一栏无法填写?

答复:(1)新规定已明确规定,“母亲信息缺失”不予签发。

(2)签发《出生医学证明》需提交的有效身份证件是:身份证、结婚证或亲子鉴定证明。其它证件均不予认定。新生儿的母亲与父亲双方精神上有问题,夫妇双方智障、无结婚证(民政局不办理),无身份证、户口本,同居生子,如何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答复:国家已经明确规定,“母亲信息缺失”不予签发。请监护人走收养程序。 关于亲子鉴定问题:(1)卫生部门对“亲子鉴定证明”的鉴别能力有限。我们不要求、更不强制当事人做亲子鉴定。

但是,如果当事人出具“亲子鉴定证明”,鉴于我们对其它省市出具的及网上出售的“亲子鉴定证明”不具备鉴别能力,因此不予认定。河南省人民医院(诚信)和郑大一附院(医附院),是目前已知的合法机构。各地也可采用本省辖市级公安部门指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办理。

(2)住院分娩时提交结婚证的,出具双亲信息。不出具结婚证的,签发单亲母亲信息,不影响新生儿和母亲的合法权益。

(3)遗留问题超过3个月的,也不再将“亲子鉴定证明”作为增加父亲信息的依据,不予签发父亲信息。未婚孕产妇生育子女后死亡如何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如果能提供母亲身份证,并与住院分娩时提供的母亲证件、信息一致的,可按单亲母亲办理。否则,请家属走领养程序。

未婚生育孩子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后,又拿来结婚证要求更换《出生医学证明》如何办理?

举例:男女双方结婚时,未到法定结婚年龄,故未能提供结婚证,生育子女后开具了只写母亲信息的《出生医学证明》,因无法在男方上户口,所以,在领取结婚证之后,希望能够我们更换成为有父母信息的《出生医学证明》,能不能更换,如何办理。

答复:(1)国家已经明确规定,一经签发,不得变更。

大家再明确一下:2014年1月1日起,不再换证。

1. 父母亲住址一栏是以身份证上显示的为准还是以现住址为准(因为两者很多情况下有不一致现象)?如果以现住址为准是否还要提供户口本?

2. 答复:中国公民以“身份证”地址为准。外国公民以护照地址为准并翻译成汉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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