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一)会计机构的设置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对于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单位,应当委托中介机构
代理记账。
一个单位是否单独设置会计机构取决因素:
1、单位规模
2、业务收支简繁
3、经营管理需求
(二)代理记账
代理记账是指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办理会计业
务。
2.代理记账机构的业务范围
(1)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
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
(2)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经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签名并盖章后对
外提供。
(3)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
(4)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3.委托代理记账的委托人的义务
(1)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填制或者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
(2)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
(3)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
(4)对于代理记账机构依法退回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4.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义务
(1)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业务,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规定;
(2)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3)不会法的会计资料,应当拒绝;
(4)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则问题应当予以解释。
(三)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资格
1、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是指在一个单位内具体负责会计工作的中层领导人员。
2、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
(四)会计从业资格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于2005年1月22以财政部26号令形式予以公布。
自2005年3月1日起实施。
1、会计从业资格是指进入会计职业、从事会计工作的一种法定资质,是进入会
计职业的“门槛”。
2、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
计从业资格一经取得,全国范围内有效
(1)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2)出纳;
(3)稽核;
(4)资本、基金核算;
(5)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
(6)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
(7)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
(8)总账;
(9)财务会计报告编制;
(10)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3、会计从业资格取得:
(1)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实行考试制度。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由财
政部统一制定并公布。
(2)会计从业资格报名条件: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道德
品质;具备会计专业基本知识和技能
(3)会计从业资格部分考试科目免试条件。申请人符合基本报名条件且具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下同)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含2年),免试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 会计类专业包括:会计学、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审
计学、财务管理、理财学。
4、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管理
(1)上岗注册登记。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之日起90
日内,办理注册登记。
(2)离岗备案。持证人员离开会计工作岗位超过6个月的,应向原注册登记的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备案。
(3)调转登记。持证人员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按规定
要求办理调转登记。
(4)变更登记。持证人员的学历或学位、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等发生变更的,
应变更登记。
5.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1)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特点:一是针对性 二是适应性 三是灵活性
(2)。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主要包括:会计理论与实务;财务、会计法规
制度;会计职业道德规范;其他相关的知识与法规。
(3)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包括接受培训和自学两种。会计人员应当接受继
续教育,每年参加继续教育不得少于24小时。
(五)会计专业职务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1.会计专业职务
会计专业职务是区别会计人员业务技能的技术等级。会计专业职务分为高级会计师、会计师、助理会计师和会计员。高级会计师为高级职务,会计师为中级职务,
助理会计师和会计员为初级职务。
2.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和高级资格三个级别。初级、中级会计资格的取得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高级会计师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制
度。
(六)会计工作岗位设置
会计工作岗位是指一个单位会计机构内部根据业务分工而设置的职能岗位。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
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七)会计人员回避制度
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内担任出纳工作。 直系亲属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
(八)会计人员的工作交接
1.交接的范围:会计人员调动工作、离职或者因病暂时不能工作,应与接管人员
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2.交接的程序: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时,由单位领导
人负责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移交清册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3.交接人员的责任:移交人员对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会计资料移交后,如发现是在其经办会
计工作期间内所发生的问题,由原移交人员负责。
第四章 违反《会计法》的法律责任
一、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违返法律规定的行为应当承担的后法律后果,也就是对违法者制裁。
1、法律责任形式:行政责任: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刑事责任
1)行政处罚: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为停业、暂
扣或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行政拘留
2)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实施
3)一事不二罚(当事人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罚款行政处罚)
4)当事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行为后果,或者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或者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以行政处罚
5)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前应告知当事人
6)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应在规定期限内予以履行。
2、行政处分: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范所应承一种行政法律责任。行政处分: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
3、两者共同之处:同属行政行为、同为惩戒措施、同为当事人不履行法定义务
的法律后果。
两者不同之处:制裁原因不同、对象不同、范围形式不同、制裁权来源和根据不
同、行为属性及效力不同
4、刑事责任: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罚金、
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区别:追究违法行为不同、机关不同、承担责任的后果不同。
5、违返会计法的法律责任:
1)不依法设置账簿的行为
2)、私设账簿的行为
3)、取得原始凭证不合法行为
4)、登记账簿不合法行为
5)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行为
6)向不同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依据不一致的行为
7)未按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本位币的行为
8)未按规定保管会计资料
9)未按规定使用单位内部监督
10)任用会计人员不合法的行为
上述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1)责令限期改正
2)罚款(单位:3000—5000,直接责任人:2000—20000)
3)吊销从业资格证
6、伪造、变造会计凭证、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1)刑事责任:伪造、变造会计凭证、账簿:偷税额占应纳税额10%—30%且偷税额在1万—10万或因偷税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额1——5倍罚金。偷税额占应纳税额30%以上且偷税额在10万以上的,
处3—7年有期徒刑,并处偷税额1——5倍罚金。
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对直接责任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
处2—20万罚金
2)行政责任:通报、罚款:单位(5000—100000,直接责任人员:3000—50000)
行政处分、吊销从业资格证
7、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1)刑事责任: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2万—20万罚金。其余
的同上。
2)行政责任:同上
8、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其它人员违反上述行为
行政责任:由县级以上的财政部门对违法人员处5000—50000罚款
9、对犯有打击报复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罪的单位负责人,可处3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拘役。
第五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一、支付结算概述
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现金、票据、信用卡和结算凭证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其主要功能是完成资金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
方当事人的转移。
银行、单位和个人是办理支付结算的主体。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
构。
遵守原则:格守信用、履约付款;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银行不垫付。
(三)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求
(1)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正楷或行书填写,不得自造简化字。如果金额数字
书写中使用繁体字,也应受理。
(2)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到“元”为止的,在“元”之后应写“整”(或“正”)字;到“角”为止的,在“角”之后可以不写“整”(或“正”)字。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
后面不写“整”(或“正”)字。
(3)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大写金额数字应紧接“人民币”字样填写,不得留有空白。大写金额数字前未印“人民币”字样的,应加填“人民
币”三字。
(4)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票据出票日期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不予受理。大写日期未按要求规范填写的,银行可予受理;但由此造成损失的,
由出票人自行承担。
二、银行结算账户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种类
(1)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不同,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
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2)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不同,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
1、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2、银行结算账户的变
3、行结算账户的撤销
存款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
(1)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
(2)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3)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
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银行结算账户。
(三)基本存款账户
基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是存款人的主要存款账户。
使用范围包括: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以及存款人的工资、奖金和现
金的支取。
(四)一般存款账户
一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
的银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使用范围
一般存款账户主要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
一般存款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五)专用存款账户使用范围
专用存款账户适用于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粮、棉、油收购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信托基金,住房基金,社会
保障基金,收入汇缴资金,业务支出资金等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
(六)临时存款账户使用范围
临时存款账户用于办理临时机构以及存款人临时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收付。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临时存款账户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
年。
(七)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邮政储蓄机构办理银行卡业务开立的账户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支取,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
存取业务,不得办理转账结算。
(八)异地银行结算账户
存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异地开立有关银行结算账户:
(1)营业执照注册地与经营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跨省、市、县),需要开立
基本存款账户的;
(2)办理异地借款和其他结算需要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
(3)存款人因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汇缴或业务支出需
要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
(4)异地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
(5)自然人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
三、票据结算
票据是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在我国,票据包括银行汇票、
商业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
票据特征:
1)以支付一定金额为目的
2)出票人依法签发的有价证券
3)权利与票据不可分离
4)票据金额由出票人或付款人或委托他人支付
5)付款人无条件支付票据金额
6)可转让有价证券
(一)银行汇票
1、定义: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
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2、银行汇票的使用范围
单位和个人在异地、同城或统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银行汇票。银行汇票可以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也可以用于支取现金。
3、银行汇票的记载事项
签发银行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银行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出票金额;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4、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个月。一旦汇票丢失,若属现金汇票,
可持失止付。
(三)支票
1、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
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分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和普通支票。
2、支票的使用范围: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以
使用支票。
3、支票记载事项
签发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支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由出票
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4、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日。现金支票可以背书转让,转账支票不
可以背书转让。
第三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一)会计机构的设置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对于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单位,应当委托中介机构
代理记账。
一个单位是否单独设置会计机构取决因素:
1、单位规模
2、业务收支简繁
3、经营管理需求
(二)代理记账
代理记账是指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办理会计业
务。
2.代理记账机构的业务范围
(1)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
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
(2)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经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签名并盖章后对
外提供。
(3)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
(4)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3.委托代理记账的委托人的义务
(1)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填制或者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
(2)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
(3)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
(4)对于代理记账机构依法退回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4.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义务
(1)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业务,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规定;
(2)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3)不会法的会计资料,应当拒绝;
(4)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则问题应当予以解释。
(三)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资格
1、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是指在一个单位内具体负责会计工作的中层领导人员。
2、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
(四)会计从业资格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于2005年1月22以财政部26号令形式予以公布。
自2005年3月1日起实施。
1、会计从业资格是指进入会计职业、从事会计工作的一种法定资质,是进入会
计职业的“门槛”。
2、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
计从业资格一经取得,全国范围内有效
(1)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2)出纳;
(3)稽核;
(4)资本、基金核算;
(5)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
(6)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
(7)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
(8)总账;
(9)财务会计报告编制;
(10)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3、会计从业资格取得:
(1)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实行考试制度。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由财
政部统一制定并公布。
(2)会计从业资格报名条件: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道德
品质;具备会计专业基本知识和技能
(3)会计从业资格部分考试科目免试条件。申请人符合基本报名条件且具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下同)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含2年),免试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 会计类专业包括:会计学、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审
计学、财务管理、理财学。
4、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管理
(1)上岗注册登记。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之日起90
日内,办理注册登记。
(2)离岗备案。持证人员离开会计工作岗位超过6个月的,应向原注册登记的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备案。
(3)调转登记。持证人员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按规定
要求办理调转登记。
(4)变更登记。持证人员的学历或学位、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等发生变更的,
应变更登记。
5.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1)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特点:一是针对性 二是适应性 三是灵活性
(2)。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主要包括:会计理论与实务;财务、会计法规
制度;会计职业道德规范;其他相关的知识与法规。
(3)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包括接受培训和自学两种。会计人员应当接受继
续教育,每年参加继续教育不得少于24小时。
(五)会计专业职务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1.会计专业职务
会计专业职务是区别会计人员业务技能的技术等级。会计专业职务分为高级会计师、会计师、助理会计师和会计员。高级会计师为高级职务,会计师为中级职务,
助理会计师和会计员为初级职务。
2.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和高级资格三个级别。初级、中级会计资格的取得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高级会计师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制
度。
(六)会计工作岗位设置
会计工作岗位是指一个单位会计机构内部根据业务分工而设置的职能岗位。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
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七)会计人员回避制度
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内担任出纳工作。 直系亲属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
(八)会计人员的工作交接
1.交接的范围:会计人员调动工作、离职或者因病暂时不能工作,应与接管人员
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2.交接的程序: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时,由单位领导
人负责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移交清册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3.交接人员的责任:移交人员对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会计资料移交后,如发现是在其经办会
计工作期间内所发生的问题,由原移交人员负责。
第四章 违反《会计法》的法律责任
一、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违返法律规定的行为应当承担的后法律后果,也就是对违法者制裁。
1、法律责任形式:行政责任: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刑事责任
1)行政处罚: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为停业、暂
扣或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行政拘留
2)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实施
3)一事不二罚(当事人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罚款行政处罚)
4)当事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行为后果,或者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或者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以行政处罚
5)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前应告知当事人
6)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应在规定期限内予以履行。
2、行政处分: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范所应承一种行政法律责任。行政处分: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
3、两者共同之处:同属行政行为、同为惩戒措施、同为当事人不履行法定义务
的法律后果。
两者不同之处:制裁原因不同、对象不同、范围形式不同、制裁权来源和根据不
同、行为属性及效力不同
4、刑事责任: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罚金、
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区别:追究违法行为不同、机关不同、承担责任的后果不同。
5、违返会计法的法律责任:
1)不依法设置账簿的行为
2)、私设账簿的行为
3)、取得原始凭证不合法行为
4)、登记账簿不合法行为
5)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行为
6)向不同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依据不一致的行为
7)未按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本位币的行为
8)未按规定保管会计资料
9)未按规定使用单位内部监督
10)任用会计人员不合法的行为
上述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1)责令限期改正
2)罚款(单位:3000—5000,直接责任人:2000—20000)
3)吊销从业资格证
6、伪造、变造会计凭证、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1)刑事责任:伪造、变造会计凭证、账簿:偷税额占应纳税额10%—30%且偷税额在1万—10万或因偷税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额1——5倍罚金。偷税额占应纳税额30%以上且偷税额在10万以上的,
处3—7年有期徒刑,并处偷税额1——5倍罚金。
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对直接责任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
处2—20万罚金
2)行政责任:通报、罚款:单位(5000—100000,直接责任人员:3000—50000)
行政处分、吊销从业资格证
7、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1)刑事责任: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2万—20万罚金。其余
的同上。
2)行政责任:同上
8、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其它人员违反上述行为
行政责任:由县级以上的财政部门对违法人员处5000—50000罚款
9、对犯有打击报复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罪的单位负责人,可处3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拘役。
第五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一、支付结算概述
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现金、票据、信用卡和结算凭证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其主要功能是完成资金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
方当事人的转移。
银行、单位和个人是办理支付结算的主体。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
构。
遵守原则:格守信用、履约付款;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银行不垫付。
(三)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求
(1)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正楷或行书填写,不得自造简化字。如果金额数字
书写中使用繁体字,也应受理。
(2)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到“元”为止的,在“元”之后应写“整”(或“正”)字;到“角”为止的,在“角”之后可以不写“整”(或“正”)字。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
后面不写“整”(或“正”)字。
(3)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大写金额数字应紧接“人民币”字样填写,不得留有空白。大写金额数字前未印“人民币”字样的,应加填“人民
币”三字。
(4)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票据出票日期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不予受理。大写日期未按要求规范填写的,银行可予受理;但由此造成损失的,
由出票人自行承担。
二、银行结算账户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种类
(1)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不同,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
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2)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不同,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
1、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2、银行结算账户的变
3、行结算账户的撤销
存款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
(1)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
(2)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3)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
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银行结算账户。
(三)基本存款账户
基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是存款人的主要存款账户。
使用范围包括: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以及存款人的工资、奖金和现
金的支取。
(四)一般存款账户
一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
的银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使用范围
一般存款账户主要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
一般存款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五)专用存款账户使用范围
专用存款账户适用于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粮、棉、油收购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信托基金,住房基金,社会
保障基金,收入汇缴资金,业务支出资金等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
(六)临时存款账户使用范围
临时存款账户用于办理临时机构以及存款人临时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收付。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临时存款账户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
年。
(七)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邮政储蓄机构办理银行卡业务开立的账户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支取,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
存取业务,不得办理转账结算。
(八)异地银行结算账户
存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异地开立有关银行结算账户:
(1)营业执照注册地与经营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跨省、市、县),需要开立
基本存款账户的;
(2)办理异地借款和其他结算需要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
(3)存款人因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汇缴或业务支出需
要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
(4)异地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
(5)自然人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
三、票据结算
票据是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在我国,票据包括银行汇票、
商业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
票据特征:
1)以支付一定金额为目的
2)出票人依法签发的有价证券
3)权利与票据不可分离
4)票据金额由出票人或付款人或委托他人支付
5)付款人无条件支付票据金额
6)可转让有价证券
(一)银行汇票
1、定义: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
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2、银行汇票的使用范围
单位和个人在异地、同城或统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银行汇票。银行汇票可以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也可以用于支取现金。
3、银行汇票的记载事项
签发银行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银行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出票金额;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4、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个月。一旦汇票丢失,若属现金汇票,
可持失止付。
(三)支票
1、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
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分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和普通支票。
2、支票的使用范围: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以
使用支票。
3、支票记载事项
签发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支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由出票
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4、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日。现金支票可以背书转让,转账支票不
可以背书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