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随着医疗卫生领域采购制度的规范和落实,医疗设备集中采购的力度和规模逐步增大,集中采购效益明显。同时,由于医疗设备具有专业性强、同类产品价格差距大、产品技术含量不对等、市场管理不规范等特点,医疗设备采购较其它常规货物有所区别,采购质量效益难达预期,采购难度较大,成为采购工作的难点问题。因此,为提高采购质量效益,加强医疗设备采购相关问题探讨很有必要。下面,简要谈谈加强医疗设备采购工作的几点看法。 采购需求提报要科学精准
需求是采购的源头,提报的科学精准程度直接决定了采购的质量效益,医疗设备采购需求提报需注意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要符合采购规定。《政府采购法》相关条款明确采购人应当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技术、服务等要求不能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不能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采购人拟制采购需求时要严格遵守上述规定。
二是要紧密结合使用要求。医疗设备用途特殊,关乎生命,对设备质量性能要求高,采购人大多希望在预算内采购质量性能最好的品牌设备。因此,采购人提报需求时要紧密结合使用要求,在充分市场考察调研基础上,精准拟制采购需求。
采购方式选择要合法合理
医疗设备通用性强,为使供应商间充分竞争,多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组织。对于多数市场资源较丰富的医疗设备(有3个以上品牌),公开招标方式无疑是最佳选择。但有些医疗设备由于技术含量高、市场垄断程度高,全球都没有3个以上品牌。对于这类设备,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如没有经过深入的市场调研,或者虽调研了解了,但为规避采购风险,仍然采购公开招标方式组织,结果只能是流标或废标(医疗设备目前多是要求投标人取得生产厂商项目唯一授权)。这样,不仅极大的浪费了采购人力、物力,且采购效率低下。
笔者认为,对于此类医疗设备采购人可以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按程序向上级采购业务主管部门申请采用非招标方式组织采购。如只有1个品牌响应,申请单一来源采购;如有2个品牌响应,申请比照竞争性谈判方式组织采购。
采购程序组织要严密
每种采购方式都有规定的采购程序,采购程序是采购法规制度的具体体现。只有程序合法,采购结果才有法律支撑。医疗设备由于市场欠规范,供应商质疑投诉多,尤其是未中标供应商,为达到其目的,往往潜心寻找采购程序瑕疵进行各种质疑和投诉,给采购工作开展带来极大的麻烦和不良影响。因此,采购组织实施时,一定要依据《政府采购法》规制度,严格组织程序,维护采购权威,最大限度的减少质疑投诉。
质疑投诉处理要依法谨慎
由于质疑投诉“零成本”,医疗设备采购质疑投诉多,处理质疑投诉耗费精力大。有的供应商玩文字游戏,打擦边球,对被评审小组认定为无效投标的理由不接受;有的供应商认为自己价格低未能中标不理解;有的未中标供应商,想方设法质疑中标供应商,以期达到废标或谋取利益的目的;有的不按照正常程序质疑投诉,直接向领导和纪检监察机构告状等等。笔者认为,处理质疑投诉应把握好以下几点。
正确看待供应商质疑和投诉
采购项目出现质疑投诉并不代表采购程序和结果一定存在问题,政府采购相关法规明确,质疑和投诉是供应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是采购程序的重要环节之一。只有经认定质疑投诉事项成立,才可能会对采购结果有影响,因此,要彻底改变“出现质疑投诉就是有问题”的老观念。从质疑投诉的认定结果看,多数质疑投诉也是不属实的。
依法妥善处理质疑
质疑大致分为以下三种:开标(谈判、报价)前对采购文件中技术参数、资格条件、评分细则等内容的质疑;开标(谈判、报价)评审现场提出的质疑;采购结果公示期间的质疑。采购文件是后续采购工作的基础,为确保采购活动公平、公正,采购文件一定要合法公正。因此,对于开标前的质疑,采购相关人员及机构要高度重视,认真对待。可以广泛征求市场意见,邀请行业专家指导把关,依法妥善回复处理相关质疑。对于开标(谈判、报价)评审现场提出的质疑,属于采购程序方面的要以采购文件要求和相关法规制度规定为依据,进行处理;涉及评审有关内容的质疑交由评审小组依据规定处理。对于采购结果公示期间的质疑。要依据采购文件及相关法规制度审查质疑文件是否符合规定,符合规定的,予以接收,不符合规定的,告知质疑人不符合的原因,请其完善质疑材料后提交。质疑期满后,对公示期间的所有质疑分类汇总。采购代理机构能够处理的,依据法规制度妥善处理;属于评审小组处理范围的,请评审小组协助处理。需要注意的是,对涉及其它供应商相关情况的质疑要慎重处理,最好先让被质疑供应商对质疑内容进行书面解释,而后由采购代理机构进行调查核实认定,涉及评审的,需评审小组复核评审过程答疑。
投诉处理须更加谨慎
供应商投诉一般分为三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是由于对前期质疑答复不满意进行投诉;第二种情形是未经过质疑程序直接投诉;第三种情形是不按照质疑投诉程序直接匿名向纪检监察机构告状。针对第一种情形,要进行深入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或者组织质证,依据相关法规制度规定,公平公正处理。
对于第二种情形,可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中“供应商质疑、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的规定,不予受理。第三种情形是否受理,是采购投诉处理工作中十分棘手的问题。
笔者认为,维护权益要支持,但需依法维权。政府采购相关法规已经充分考虑供应商权益维护问题,明确了供应商维护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既然有法可寻,就应依法维权,如不依法质疑投诉,也反映出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缺乏诚信。为维护政府采购法规的权威性,笔者倾向于此类投诉,不予受理。
当前,随着医疗卫生领域采购制度的规范和落实,医疗设备集中采购的力度和规模逐步增大,集中采购效益明显。同时,由于医疗设备具有专业性强、同类产品价格差距大、产品技术含量不对等、市场管理不规范等特点,医疗设备采购较其它常规货物有所区别,采购质量效益难达预期,采购难度较大,成为采购工作的难点问题。因此,为提高采购质量效益,加强医疗设备采购相关问题探讨很有必要。下面,简要谈谈加强医疗设备采购工作的几点看法。 采购需求提报要科学精准
需求是采购的源头,提报的科学精准程度直接决定了采购的质量效益,医疗设备采购需求提报需注意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要符合采购规定。《政府采购法》相关条款明确采购人应当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技术、服务等要求不能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不能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采购人拟制采购需求时要严格遵守上述规定。
二是要紧密结合使用要求。医疗设备用途特殊,关乎生命,对设备质量性能要求高,采购人大多希望在预算内采购质量性能最好的品牌设备。因此,采购人提报需求时要紧密结合使用要求,在充分市场考察调研基础上,精准拟制采购需求。
采购方式选择要合法合理
医疗设备通用性强,为使供应商间充分竞争,多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组织。对于多数市场资源较丰富的医疗设备(有3个以上品牌),公开招标方式无疑是最佳选择。但有些医疗设备由于技术含量高、市场垄断程度高,全球都没有3个以上品牌。对于这类设备,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如没有经过深入的市场调研,或者虽调研了解了,但为规避采购风险,仍然采购公开招标方式组织,结果只能是流标或废标(医疗设备目前多是要求投标人取得生产厂商项目唯一授权)。这样,不仅极大的浪费了采购人力、物力,且采购效率低下。
笔者认为,对于此类医疗设备采购人可以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按程序向上级采购业务主管部门申请采用非招标方式组织采购。如只有1个品牌响应,申请单一来源采购;如有2个品牌响应,申请比照竞争性谈判方式组织采购。
采购程序组织要严密
每种采购方式都有规定的采购程序,采购程序是采购法规制度的具体体现。只有程序合法,采购结果才有法律支撑。医疗设备由于市场欠规范,供应商质疑投诉多,尤其是未中标供应商,为达到其目的,往往潜心寻找采购程序瑕疵进行各种质疑和投诉,给采购工作开展带来极大的麻烦和不良影响。因此,采购组织实施时,一定要依据《政府采购法》规制度,严格组织程序,维护采购权威,最大限度的减少质疑投诉。
质疑投诉处理要依法谨慎
由于质疑投诉“零成本”,医疗设备采购质疑投诉多,处理质疑投诉耗费精力大。有的供应商玩文字游戏,打擦边球,对被评审小组认定为无效投标的理由不接受;有的供应商认为自己价格低未能中标不理解;有的未中标供应商,想方设法质疑中标供应商,以期达到废标或谋取利益的目的;有的不按照正常程序质疑投诉,直接向领导和纪检监察机构告状等等。笔者认为,处理质疑投诉应把握好以下几点。
正确看待供应商质疑和投诉
采购项目出现质疑投诉并不代表采购程序和结果一定存在问题,政府采购相关法规明确,质疑和投诉是供应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是采购程序的重要环节之一。只有经认定质疑投诉事项成立,才可能会对采购结果有影响,因此,要彻底改变“出现质疑投诉就是有问题”的老观念。从质疑投诉的认定结果看,多数质疑投诉也是不属实的。
依法妥善处理质疑
质疑大致分为以下三种:开标(谈判、报价)前对采购文件中技术参数、资格条件、评分细则等内容的质疑;开标(谈判、报价)评审现场提出的质疑;采购结果公示期间的质疑。采购文件是后续采购工作的基础,为确保采购活动公平、公正,采购文件一定要合法公正。因此,对于开标前的质疑,采购相关人员及机构要高度重视,认真对待。可以广泛征求市场意见,邀请行业专家指导把关,依法妥善回复处理相关质疑。对于开标(谈判、报价)评审现场提出的质疑,属于采购程序方面的要以采购文件要求和相关法规制度规定为依据,进行处理;涉及评审有关内容的质疑交由评审小组依据规定处理。对于采购结果公示期间的质疑。要依据采购文件及相关法规制度审查质疑文件是否符合规定,符合规定的,予以接收,不符合规定的,告知质疑人不符合的原因,请其完善质疑材料后提交。质疑期满后,对公示期间的所有质疑分类汇总。采购代理机构能够处理的,依据法规制度妥善处理;属于评审小组处理范围的,请评审小组协助处理。需要注意的是,对涉及其它供应商相关情况的质疑要慎重处理,最好先让被质疑供应商对质疑内容进行书面解释,而后由采购代理机构进行调查核实认定,涉及评审的,需评审小组复核评审过程答疑。
投诉处理须更加谨慎
供应商投诉一般分为三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是由于对前期质疑答复不满意进行投诉;第二种情形是未经过质疑程序直接投诉;第三种情形是不按照质疑投诉程序直接匿名向纪检监察机构告状。针对第一种情形,要进行深入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或者组织质证,依据相关法规制度规定,公平公正处理。
对于第二种情形,可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中“供应商质疑、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的规定,不予受理。第三种情形是否受理,是采购投诉处理工作中十分棘手的问题。
笔者认为,维护权益要支持,但需依法维权。政府采购相关法规已经充分考虑供应商权益维护问题,明确了供应商维护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既然有法可寻,就应依法维权,如不依法质疑投诉,也反映出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缺乏诚信。为维护政府采购法规的权威性,笔者倾向于此类投诉,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