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服务风险提示
为切实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帮助委托人提高对律师法律服务作用的认识,根据律师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就律师法律服务风险提示如下:
一、代理合同的签定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委托律师担任案件代理人,委托人应当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相应的书面委托代理合同。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统一出具票据,统一收取费用。
二、授权委托书的填写
律师的执业权利来源于法律规定和委托人的授权。根据委托人的案件情况,正确确定对律师的授权范围,有利于律师正当履行职责,保障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三、诉讼风险
(一)证据保管与风险
证据是委托人的诉讼主张得到法院支持的事实依据。依据法律规定,委托人应当对提供的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除律师收集的证据外,委托人应当自行保管案件的证据原件,因证据遗失或者提供的证据证明不了有关事实的,可能面临不利的裁判后果。
确需律师保留证据原件的,应妥善保密,双方签署证据交接清单。在可行的情况下,应当及时将证据原件交还当事
人保管。
委托人的任何权利主张,均需提供相关的证据证实;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的,委托人可能面临主张得不到支持甚至败诉的后果。委托人的所有证据,均应在法院/仲裁机关出具的《举证通知书》规定时间和要求内出具。超过举证期限提供证据的,委托人可能面临证据不被采纳、不被认定的风险。
另外,委托人所提供的证据必须是原始的,一般情况下复印件不能作为有效证据使用。提供证人证言的,一般情况下证人须亲自出庭作证,否则可能会导致证人证言不予采信的后果。
(二)诉讼请求不当的风险。诉讼请求不完全,会导致未请求部分视为弃权而得不到审理的风险。诉讼请求的增加、变更、提出反诉,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逾期法院不予审理,也会导致放弃权利的风险。
(三)一方下落不明的诉讼风险。一方下落不明,会导致审理时间过长,不能尽快结案;还有可能导致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风险、以至损失代理费、诉讼费的风险。
(四)一方没有财产的诉讼风险。一方没有财产,会导致判决后无财产执行的风险。在民事执行案件的代理中,委托人有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或线索的义务。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法院将裁定中止或终结执行。
(五)关于委托费用的规定。律师事务所非因合理原因单方终止委托代理协议的,退还全部委托费用;律师事务所因合理原因终止委托代理协议的,有权收取已完成部分的费用;委托人非因合理原因单方终止委托代理协议的,应当按约定支付律师费。
(六)相关费用由委托人另行支付的规定。
1、司法、行政、仲裁、鉴定、公证等部门收取的费用;
2、合理的通讯费、复印费、翻译费、交通费、食宿费等,由委托人负担。
四、财物的收支
除非另有书面约定,本律师事务所不接受委托人代理代付、代支和(或)管理涉讼财物的活动,因违反本约定可能给委托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五、律师法律服务收费
律师法律服务是有偿服务。委托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律师服务费的,律师有权依据合同约定中止法律服务活动,直至终止合同。委托人不及时支付律师服务费用,可能给委托人带来不利后果
六、判决结果的风险
所有诉讼文书上的请求表述,均系经委托人认可后签字,再由本律师递交相关的司法审判机关,本律师承诺会尽心尽责地履行代理人职责,积极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但
基于众多不确定原因,本律师不承诺案件结果,也不承诺判决结果一定遂委托人所愿;委托人有可能化费了金钱、精力却得不到好的结果。
七、法律文书的领取
授权委托书须明确记载是否委托律师代领法律文书。如委托人自行领取法律文书,需注意法律文书记载的上诉、执行等期限,以防过期而得不到法律保护。
如由律师代领法律文书,律师交由委托人时,委托人须出具书面收到法律文书的凭证。
八、律师有权拒绝提供法律服务的情形
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履行协议约定的职责,不得无故拒绝辩护或代理。但根据律师法及相关法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有权拒绝提供法律服务:
1、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从事犯罪活动;
2、委托人坚持追求律师认为无法实现的或不合理的目标的;
3、委托人在一定程度上没有履行委托合同义务的;
4、在事先无法预见的前提下,律师向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将会给律师带来不合理的费用负担,或给律师造成难以承受的、不合理的困难的;
5、委托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关联性与合法性,或经司法机关审查认为存在伪证嫌疑的;
6、其他合法的缘由。
本委托人(委托人代表)已详细阅读上述风险提示书及《民事案件委托合同》文本,完全了解风险提示书与合同条款的真实含义,并愿意委托齐鲁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服务。如因我不履行约定义务,自愿承担一切不利后果。
委托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法律服务风险提示
为切实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帮助委托人提高对律师法律服务作用的认识,根据律师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就律师法律服务风险提示如下:
一、代理合同的签定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委托律师担任案件代理人,委托人应当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相应的书面委托代理合同。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统一出具票据,统一收取费用。
二、授权委托书的填写
律师的执业权利来源于法律规定和委托人的授权。根据委托人的案件情况,正确确定对律师的授权范围,有利于律师正当履行职责,保障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三、诉讼风险
(一)证据保管与风险
证据是委托人的诉讼主张得到法院支持的事实依据。依据法律规定,委托人应当对提供的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除律师收集的证据外,委托人应当自行保管案件的证据原件,因证据遗失或者提供的证据证明不了有关事实的,可能面临不利的裁判后果。
确需律师保留证据原件的,应妥善保密,双方签署证据交接清单。在可行的情况下,应当及时将证据原件交还当事
人保管。
委托人的任何权利主张,均需提供相关的证据证实;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的,委托人可能面临主张得不到支持甚至败诉的后果。委托人的所有证据,均应在法院/仲裁机关出具的《举证通知书》规定时间和要求内出具。超过举证期限提供证据的,委托人可能面临证据不被采纳、不被认定的风险。
另外,委托人所提供的证据必须是原始的,一般情况下复印件不能作为有效证据使用。提供证人证言的,一般情况下证人须亲自出庭作证,否则可能会导致证人证言不予采信的后果。
(二)诉讼请求不当的风险。诉讼请求不完全,会导致未请求部分视为弃权而得不到审理的风险。诉讼请求的增加、变更、提出反诉,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逾期法院不予审理,也会导致放弃权利的风险。
(三)一方下落不明的诉讼风险。一方下落不明,会导致审理时间过长,不能尽快结案;还有可能导致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风险、以至损失代理费、诉讼费的风险。
(四)一方没有财产的诉讼风险。一方没有财产,会导致判决后无财产执行的风险。在民事执行案件的代理中,委托人有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或线索的义务。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法院将裁定中止或终结执行。
(五)关于委托费用的规定。律师事务所非因合理原因单方终止委托代理协议的,退还全部委托费用;律师事务所因合理原因终止委托代理协议的,有权收取已完成部分的费用;委托人非因合理原因单方终止委托代理协议的,应当按约定支付律师费。
(六)相关费用由委托人另行支付的规定。
1、司法、行政、仲裁、鉴定、公证等部门收取的费用;
2、合理的通讯费、复印费、翻译费、交通费、食宿费等,由委托人负担。
四、财物的收支
除非另有书面约定,本律师事务所不接受委托人代理代付、代支和(或)管理涉讼财物的活动,因违反本约定可能给委托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五、律师法律服务收费
律师法律服务是有偿服务。委托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律师服务费的,律师有权依据合同约定中止法律服务活动,直至终止合同。委托人不及时支付律师服务费用,可能给委托人带来不利后果
六、判决结果的风险
所有诉讼文书上的请求表述,均系经委托人认可后签字,再由本律师递交相关的司法审判机关,本律师承诺会尽心尽责地履行代理人职责,积极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但
基于众多不确定原因,本律师不承诺案件结果,也不承诺判决结果一定遂委托人所愿;委托人有可能化费了金钱、精力却得不到好的结果。
七、法律文书的领取
授权委托书须明确记载是否委托律师代领法律文书。如委托人自行领取法律文书,需注意法律文书记载的上诉、执行等期限,以防过期而得不到法律保护。
如由律师代领法律文书,律师交由委托人时,委托人须出具书面收到法律文书的凭证。
八、律师有权拒绝提供法律服务的情形
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履行协议约定的职责,不得无故拒绝辩护或代理。但根据律师法及相关法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有权拒绝提供法律服务:
1、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从事犯罪活动;
2、委托人坚持追求律师认为无法实现的或不合理的目标的;
3、委托人在一定程度上没有履行委托合同义务的;
4、在事先无法预见的前提下,律师向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将会给律师带来不合理的费用负担,或给律师造成难以承受的、不合理的困难的;
5、委托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关联性与合法性,或经司法机关审查认为存在伪证嫌疑的;
6、其他合法的缘由。
本委托人(委托人代表)已详细阅读上述风险提示书及《民事案件委托合同》文本,完全了解风险提示书与合同条款的真实含义,并愿意委托齐鲁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服务。如因我不履行约定义务,自愿承担一切不利后果。
委托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