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关于安全评价机构管理的实施办法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安全评价机构管理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的管理,规范安全评价行为,建立公平、

公开、公正和竞争有序的安全评价中介服务体系,提高安全评价水平和服

务质量,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

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等法律和规章规定,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申请安全评价资质、从事法

定安全评价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安全评价资质监督管

理。

第三条 安全评价机构资质分为甲、乙两级。

甲级资质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审批、颁发证书,具体申报程

序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有关规定实施;乙级资质由省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局审批、颁发证书。

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区域经济结构和安全评价工作的需要,我省

对安全评价机构的设置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总量控制。

第四条 安全评价机构的业务范围要与其专业人员构成、技术条件相

一致。安全评价机构的业务范围划分按照《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

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对安全评价业务范围分类有新规定的,从其新规定。

第五条 取得乙级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可以根据资质证书确定

的业务范围在省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乙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不能承担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必须由甲级安全

评价机构承担的下列建设项目和企业的安全评价业务:

(一)国务院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项目;

(三)生产剧毒化学品的建设项目;

(四)生产剧毒化学品的企业和其他大型生产企业。

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或其有关部门对安全评价有特殊规定的,依照其

规定。其他有关安全评价项目或者企业规模如国家另有规定的,按照国家

规定执行。

第二章 申请资质的条件和程序

第六条 申请乙级资质证书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注册资金3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200万元以上。

(三)有与其开展工作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办公场地面积不少于

250平方米,其中档案室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办公场地必须是自有财

产或通过签订合同租用。应保持办公场址2年以上不变,有特殊需搬迁的,

应说明理由并及时告知发证机关。

(四)有与其申报的安全评价业务范围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具有必要

的技术支撑条件。符合《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总局令第22号)规定的装备清单要求。

(五)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安全评价过程控制体系。

(六)有16名以上专职安全评价师,其中一级安全评价师20%以上、

二级安全评价师30%以上。按照不少于专职安全评价师30%的比例配备注

册安全工程师。

安全评价师、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与其申报业务相适应的专业能力。

专职安全评价师专业能力符合《安全评价师专业能力对照表》要求。

(七)法定代表人通过二级资质以上安全培训机构组织的相关安全生

产和安全评价知识培训 ,并考试合格。

(八)设有专职技术负责人和过程控制负责人。专职技术负责人有二

级以上安全评价师和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并具有与所申报业务相适应的

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九)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查合格。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申请乙级安全评价资质,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具备资质条件的申请人,应将安全评价资质申请表和本办法

第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受理。

(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批工

作。对审批通过的,颁发资质证书,并填写乙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审批备

案表,自颁发资质证书之日起30日内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对审批不通过的,不予颁发资质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八条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进行资质审核、审批时,可以采用

形式审查、现场审查、综合审查相结合的方式。

形式审查,是指对申请人提供的文件、材料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所进行

的审查。

现场审查,是指对申请人提供的文件、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的现场核

查,核对文件、材料的原件。

综合审查,是指对申请人提供的文件、材料及其真实性的综合评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

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审查。现场审查所需时间不计入资质审批

期限。

第九条 申请乙级安全评价资质的机构,应当于每年6月向省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

乙级安全评价机构取得资质1年以上,需要增加业务范围的,应当于

每年9月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申请增加业务范围的程序按

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条 乙级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的补发、延期、变更、注销手续,

应当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办理。

第十一条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定期向社会公布取得乙级资质的

安全评价机构的名称、业务范围、从业人员、技术装备等相关信息,并接

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甲级、乙级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证书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总局统一印制。

第三章 安全评价活动

第十三条 安全评价机构必须在核准的资质范围内开展评价业务。承

担安全评价项目时,应当向委托方出示有效的机构资质证明,并依法与委

托方签订安全评价技术服务合同,明确评价对象、评价范围以及双方的权

利、义务和责任。

安全评价机构与被评价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已承担建设项

目安全预评价的安全评价机构不得承担同一建设项目的安全验收评价。

第十四条 安全评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从事安全评价活动中,不得

有下列行为:

(一) 泄露被评价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二) 伪造、转让或者租借资质、资格证书;

(三) 超出资质证书业务范围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四) 出具虚假或者严重失实的安全评价报告;

(五) 转包安全评价项目;

(六) 擅自更改、简化评价程序和相关内容;

(七) 同时在两个以上安全评价机构从业;

(八) 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评价机构;

(九) 从业人员不到现场开展安全评价活动;

(十)冒用资质、资格或签名;

(十一)不严格执行安全评价过程控制程序;

(十二)不严格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编写评价报告;

(十三)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 安全评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接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局组织的考核,并接受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不得拒绝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进行的监督、检

查。

乙级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每年总结开展安全评价业务的工作情况,填写

安全评价工作业绩记录表及其从业人员的工作业绩情况,并于每年12月

31日前一并报送省和所在地地级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评价机构

的工作业绩需经被评价对象确认。

第十六条 甲级安全评价机构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安全评价活动

的,应当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有关规定,填写工作报告表报送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并接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安全评价师、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每

年参加必要的继续教育,不断提高安全评价水平。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公开、公

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审核、审

批和颁发资质证书。

第十九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已经取得资质证

书的安全评价机构的监督检查,加强对安全评价过程控制程序的监督,严

格把好安全评价报告质量关。监督检查记录应当经检查人员和安全评价机

构负责人签字后归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安全评价机构不具备资质条件的,应及时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予以处理。对违法违规的安全评价机构和从业

人员,应当及时查处,并建立“黑名单”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评价的申诉、投

诉和举报制度,受理社会和个人的申诉、投诉和举报,并依法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安全评价机构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各级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部门举报。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

报人保密。各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将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

处理情况,及时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

第二十一条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乙级安全评价机构考

核工作,并实行统一管理。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按照《广东省乙级安全

评价机构考核标准》对全省乙级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考核,对

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存在问题的安全评价机构进

行处理。

乙级安全评价机构的安全评价工作业绩列入考核的重要内容。根据乙

级安全评价机构的工作业绩情况,对乙级安全评价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

内没有开展相应活动的,核减相应的业务范围;定期考核不合格的,依照

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被评价对象接受指定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

(二)以备案、登记为由,变相设立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行政许可;

(三)采取任何形式的地区保护,限制外地评价机构到本地区开展评

价活动;

(四)干预安全评价机构开展正常活动;

(五)以任何理由或者任何方式向安全评价机构收取费用或者变相收

取费用;

(六)向安全评价机构摊派财物;

(七)在安全评价机构报销任何费用;

(八)接受或变相接受安全评价机构的任何馈赠、报酬、福利待遇;

(九)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在安全评价机构入股或参与利益分成;

(十)以专家或其他名义从事有偿的安全生产评价活动。

第二十三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鼓励和支持安全评价机

构健康发展,培育良性的评价市场,从工作机制上规范安全评价机构监督

管理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评价项目技术审查时,不得邀请评价项目

承担单位的有关人员参加技术审查专家组。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公职人员不能在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登

记注册资格证。

第二十四条 对本省乙级安全评价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由省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局决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局评价机构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广东省乙级安全评价机构考核标准》

2、《安全评价师专业能力对照表》

附件1:

广东省乙级安全评价机构考核标准

一、基本标准(不符合任一标准项目即终止考核)

- 9 -

- 10 -

材料核查人员签字: 现场核查人员签字: 核查组组长签字:

核查评分说明:1、核查组由三人以上组成。材料核查和现场核查都必须经核查组组长复查。

2、第二部分“其他标准”在计算实际得分时,以材料核查得分和现场核查得分中的低分作为实际得分(经现

场核查原始资料,发现材料有缺漏的,允许评价机构及时补充完善材料,并重新确定材料核查得分);实际得分的总数为总得分;

3、在满足“基本标准”的同时,“其他标准”得分80分以上(含80分)的,考核合格,否则为不及格。

4、根据被考核单位的工作业绩情况,对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没有开展相应活动的,核减其相应的业务范围。 5、对安全评价师从业信息的确认,如国家另有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附件2:

安全评价师专业能力对照表

第一类

第二类

其他类:可根据安全生产实际工作需要,双方协商确定,开展安全评价活动。

使用说明:

1. 甲、乙级安全评价机构资质业务范围均应严格按照本对照比表认定。

2. 本对照表参考教育部1986至2004年公布的普通高等院校工科类本科段专业名称汇总编制。

3. 安全评价师和注册安全工程师的专业能力可通过普通高等院校学历证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学术专著、科研论文、科技发明、科技进

步奖等从业经历证明材料认定。学术专著指正式出版的原创著作;科研论文应已在国家核心期刊上正式发表;科技发明应已取得国家发明专利;标准应为现行的有效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科技进步奖为国家或省部级科技进步奖获奖证书。

4. 凡具有普通高等院校学历的安全评价师,学历证书上所学专业名称与对照表中所列相关基础专业一致的,其专业能力可根据本对照表直接认

定;具有普通高等院校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安全评价师,其专业能力可根据学历证书上所学专业名称,参照本对照表所同名相关基础专业认定。

5. 对于可申请两种或两种以上专业认定的安全评价师,可自主选择认定何种专业能力,但每人只能根据本对照表认定二种专业能力,且与从事

业务范围相适应。

6. 除通用设备外,安全评价机构应根据申请的业务范围,按照评价工作的实际需要自行选配设备,并与相关单位签订技术支撑协议以满足该业

务范围安全评价工作要求。

- 31 -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安全评价机构管理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的管理,规范安全评价行为,建立公平、

公开、公正和竞争有序的安全评价中介服务体系,提高安全评价水平和服

务质量,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

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等法律和规章规定,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申请安全评价资质、从事法

定安全评价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安全评价资质监督管

理。

第三条 安全评价机构资质分为甲、乙两级。

甲级资质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审批、颁发证书,具体申报程

序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有关规定实施;乙级资质由省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局审批、颁发证书。

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区域经济结构和安全评价工作的需要,我省

对安全评价机构的设置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总量控制。

第四条 安全评价机构的业务范围要与其专业人员构成、技术条件相

一致。安全评价机构的业务范围划分按照《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

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对安全评价业务范围分类有新规定的,从其新规定。

第五条 取得乙级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可以根据资质证书确定

的业务范围在省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乙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不能承担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必须由甲级安全

评价机构承担的下列建设项目和企业的安全评价业务:

(一)国务院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项目;

(三)生产剧毒化学品的建设项目;

(四)生产剧毒化学品的企业和其他大型生产企业。

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或其有关部门对安全评价有特殊规定的,依照其

规定。其他有关安全评价项目或者企业规模如国家另有规定的,按照国家

规定执行。

第二章 申请资质的条件和程序

第六条 申请乙级资质证书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注册资金3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200万元以上。

(三)有与其开展工作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办公场地面积不少于

250平方米,其中档案室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办公场地必须是自有财

产或通过签订合同租用。应保持办公场址2年以上不变,有特殊需搬迁的,

应说明理由并及时告知发证机关。

(四)有与其申报的安全评价业务范围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具有必要

的技术支撑条件。符合《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总局令第22号)规定的装备清单要求。

(五)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安全评价过程控制体系。

(六)有16名以上专职安全评价师,其中一级安全评价师20%以上、

二级安全评价师30%以上。按照不少于专职安全评价师30%的比例配备注

册安全工程师。

安全评价师、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与其申报业务相适应的专业能力。

专职安全评价师专业能力符合《安全评价师专业能力对照表》要求。

(七)法定代表人通过二级资质以上安全培训机构组织的相关安全生

产和安全评价知识培训 ,并考试合格。

(八)设有专职技术负责人和过程控制负责人。专职技术负责人有二

级以上安全评价师和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并具有与所申报业务相适应的

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九)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查合格。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申请乙级安全评价资质,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具备资质条件的申请人,应将安全评价资质申请表和本办法

第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受理。

(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批工

作。对审批通过的,颁发资质证书,并填写乙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审批备

案表,自颁发资质证书之日起30日内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对审批不通过的,不予颁发资质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八条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进行资质审核、审批时,可以采用

形式审查、现场审查、综合审查相结合的方式。

形式审查,是指对申请人提供的文件、材料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所进行

的审查。

现场审查,是指对申请人提供的文件、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的现场核

查,核对文件、材料的原件。

综合审查,是指对申请人提供的文件、材料及其真实性的综合评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

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审查。现场审查所需时间不计入资质审批

期限。

第九条 申请乙级安全评价资质的机构,应当于每年6月向省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

乙级安全评价机构取得资质1年以上,需要增加业务范围的,应当于

每年9月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申请增加业务范围的程序按

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条 乙级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的补发、延期、变更、注销手续,

应当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办理。

第十一条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定期向社会公布取得乙级资质的

安全评价机构的名称、业务范围、从业人员、技术装备等相关信息,并接

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甲级、乙级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证书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总局统一印制。

第三章 安全评价活动

第十三条 安全评价机构必须在核准的资质范围内开展评价业务。承

担安全评价项目时,应当向委托方出示有效的机构资质证明,并依法与委

托方签订安全评价技术服务合同,明确评价对象、评价范围以及双方的权

利、义务和责任。

安全评价机构与被评价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已承担建设项

目安全预评价的安全评价机构不得承担同一建设项目的安全验收评价。

第十四条 安全评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从事安全评价活动中,不得

有下列行为:

(一) 泄露被评价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二) 伪造、转让或者租借资质、资格证书;

(三) 超出资质证书业务范围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四) 出具虚假或者严重失实的安全评价报告;

(五) 转包安全评价项目;

(六) 擅自更改、简化评价程序和相关内容;

(七) 同时在两个以上安全评价机构从业;

(八) 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评价机构;

(九) 从业人员不到现场开展安全评价活动;

(十)冒用资质、资格或签名;

(十一)不严格执行安全评价过程控制程序;

(十二)不严格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编写评价报告;

(十三)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 安全评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接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局组织的考核,并接受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不得拒绝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进行的监督、检

查。

乙级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每年总结开展安全评价业务的工作情况,填写

安全评价工作业绩记录表及其从业人员的工作业绩情况,并于每年12月

31日前一并报送省和所在地地级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评价机构

的工作业绩需经被评价对象确认。

第十六条 甲级安全评价机构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安全评价活动

的,应当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有关规定,填写工作报告表报送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并接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安全评价师、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每

年参加必要的继续教育,不断提高安全评价水平。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公开、公

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审核、审

批和颁发资质证书。

第十九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已经取得资质证

书的安全评价机构的监督检查,加强对安全评价过程控制程序的监督,严

格把好安全评价报告质量关。监督检查记录应当经检查人员和安全评价机

构负责人签字后归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安全评价机构不具备资质条件的,应及时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予以处理。对违法违规的安全评价机构和从业

人员,应当及时查处,并建立“黑名单”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评价的申诉、投

诉和举报制度,受理社会和个人的申诉、投诉和举报,并依法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安全评价机构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各级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部门举报。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

报人保密。各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将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

处理情况,及时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

第二十一条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乙级安全评价机构考

核工作,并实行统一管理。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按照《广东省乙级安全

评价机构考核标准》对全省乙级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考核,对

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存在问题的安全评价机构进

行处理。

乙级安全评价机构的安全评价工作业绩列入考核的重要内容。根据乙

级安全评价机构的工作业绩情况,对乙级安全评价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

内没有开展相应活动的,核减相应的业务范围;定期考核不合格的,依照

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被评价对象接受指定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

(二)以备案、登记为由,变相设立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行政许可;

(三)采取任何形式的地区保护,限制外地评价机构到本地区开展评

价活动;

(四)干预安全评价机构开展正常活动;

(五)以任何理由或者任何方式向安全评价机构收取费用或者变相收

取费用;

(六)向安全评价机构摊派财物;

(七)在安全评价机构报销任何费用;

(八)接受或变相接受安全评价机构的任何馈赠、报酬、福利待遇;

(九)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在安全评价机构入股或参与利益分成;

(十)以专家或其他名义从事有偿的安全生产评价活动。

第二十三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鼓励和支持安全评价机

构健康发展,培育良性的评价市场,从工作机制上规范安全评价机构监督

管理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评价项目技术审查时,不得邀请评价项目

承担单位的有关人员参加技术审查专家组。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公职人员不能在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登

记注册资格证。

第二十四条 对本省乙级安全评价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由省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局决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局评价机构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广东省乙级安全评价机构考核标准》

2、《安全评价师专业能力对照表》

附件1:

广东省乙级安全评价机构考核标准

一、基本标准(不符合任一标准项目即终止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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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材料核查人员签字: 现场核查人员签字: 核查组组长签字:

核查评分说明:1、核查组由三人以上组成。材料核查和现场核查都必须经核查组组长复查。

2、第二部分“其他标准”在计算实际得分时,以材料核查得分和现场核查得分中的低分作为实际得分(经现

场核查原始资料,发现材料有缺漏的,允许评价机构及时补充完善材料,并重新确定材料核查得分);实际得分的总数为总得分;

3、在满足“基本标准”的同时,“其他标准”得分80分以上(含80分)的,考核合格,否则为不及格。

4、根据被考核单位的工作业绩情况,对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没有开展相应活动的,核减其相应的业务范围。 5、对安全评价师从业信息的确认,如国家另有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附件2:

安全评价师专业能力对照表

第一类

第二类

其他类:可根据安全生产实际工作需要,双方协商确定,开展安全评价活动。

使用说明:

1. 甲、乙级安全评价机构资质业务范围均应严格按照本对照比表认定。

2. 本对照表参考教育部1986至2004年公布的普通高等院校工科类本科段专业名称汇总编制。

3. 安全评价师和注册安全工程师的专业能力可通过普通高等院校学历证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学术专著、科研论文、科技发明、科技进

步奖等从业经历证明材料认定。学术专著指正式出版的原创著作;科研论文应已在国家核心期刊上正式发表;科技发明应已取得国家发明专利;标准应为现行的有效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科技进步奖为国家或省部级科技进步奖获奖证书。

4. 凡具有普通高等院校学历的安全评价师,学历证书上所学专业名称与对照表中所列相关基础专业一致的,其专业能力可根据本对照表直接认

定;具有普通高等院校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安全评价师,其专业能力可根据学历证书上所学专业名称,参照本对照表所同名相关基础专业认定。

5. 对于可申请两种或两种以上专业认定的安全评价师,可自主选择认定何种专业能力,但每人只能根据本对照表认定二种专业能力,且与从事

业务范围相适应。

6. 除通用设备外,安全评价机构应根据申请的业务范围,按照评价工作的实际需要自行选配设备,并与相关单位签订技术支撑协议以满足该业

务范围安全评价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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