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交通厅(局、委)港航管理局,上海市港口管理局,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2号,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发布,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各港口管理机构应认真组织学习,加强对《办法》的宣传,顺利做好港口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为实施好《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交工验收

《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港口工程交工验收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

各合同段符合交工验收条件后,经监理工程师同意,由施工单位向项目法人提出申请,项目法人应及时组织对该合同段进行交工验收。

港口工程(合同段)进行交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完成;水下工程的善后处理,不得遗留有碍航行和作业安全的隐患;施工单位按交通部制定的《港口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相关规定的要求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的评定合格;质量监督机构按交通部的相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竣工文件已按有关规定的内容编制完成;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已完成本合同段的工作总结。

交工验收的主要工作内容是:检查合同执行情况;检查施工自检报告、施工总结报告及施工资料;检查监理单位独立抽检资料、监理工作报告及质量评定资料;检查工程实体,审查有关资料,包括主要

产品质量的抽(检)测报告;核查工程完工数量是否与批准的设计文件相符,是否与工程计量数量一致;对合同是否全面执行、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作出结论,签署交工验收证书。

港口工程各个合同段交工验收合格后,项目法人应及时完成项目的交工验收报告。

二、关于港口工程试运行

《办法》第七条第(三)、(四)款规定,港口工程经过试运行并符合设计要求后,方可进行竣工验收。港口工程试运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码头、仓库、堆场、道路和必要的生产生活辅助设施已按批准初步设计的内容建成;主要装卸设备通过性能考核,达到设计要求;港池、航道和导航、助航设施具备设计船型进出港和靠离码头的条件;航标设施以及其他辅助性设施已按《港口法》的规定,与港口同时建设,并保证按期投入使用;供电、供水、通信工程及集疏运条件基本适应泊位投产的需要;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卫生和消防设施基本满足生产需要,并经有关主管部门同意试运行;各个合同段交工验收合格,具有交工验收报告。

考虑到港口工程建设项目的特点,以及工程竣工验收所应具备的条件,港口工程试运行期最多不超过一年。对试运行期超过一年的港口工程不申请组织竣工验收的,由当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三、关于初步验收

《办法》第十条规定,由该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初步验收。

港口工程初步验收的主要工作是,检查申请验收的工程是否具备竣工验收的条件,检查港口工程实体,提出港口工程初步验收意见。

四、关于竣工验收申请材料

《办法》中规定的竣工验收申请材料一般由下述内容组成:

(一)竣工报告。在提交申请时,报送3份竣工报告,同时提交电子版材料。报告应全面反映工程建设的主要内容和相关情况,所提供的资料内容真实、数据准确。报告格式及主要内容详见附件1;

(二)试运行报告;

(三)竣工决算报告和审计报告;

(四)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质监等单位的工作报告(格式及主要内容详见附件2);

(五)环保、消防、劳动安全卫生和档案等主管部门的验收合格意见或者准许使用意见;

(六)能力核算报告;

(七)有关批准文件。

五、关于竣工验收鉴定书

《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通过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由竣工验收委员会议定《港口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详见附件3)。

六、关于竣工验收证书

《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竣工验收合格的,港口工程竣工验收部门应当签发《港口工程竣工验收证书》。竣工验收证书由交通部统一印制,工程验收合格后,由工程验收部门填写、盖章后交项目法人留

存。

七、关于竣工档案资料

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提交齐全、完整的竣工档案技术资料。必须包含以下竣工档案资料:

1.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核准(批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

2.初步设计(修改初步设计)文件及批复;

3.征地拆迁有关文件;

4.开工报告及批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许可证;

5.竣工报告、港口工程施工水域扫测报告、有关专项验收的验收报告;

6.交工验收证书、交工验收报告;

7.审计报告;

8.竣工决算报告;

9.施工图会审意见;

10.工程业务联系单;

11.设计变更依据文件;

12.隐蔽工程验收单;

13.混凝土预制构件合格及验收记录;

14.材料和半成品合格证及试验记录;

15.招投标文件;

16.设备说明书和合格证;

17.各种试验报告(焊接、砂浆、混凝土试块等);

18.永久性水准点坐标图,建筑物坐标高程测量、记录资料等;

19.打桩及构件安装记录;

20.机械电气设备安装调试及性能考核记录;

21.工程质量评定资料;

22.工程竣工图;

23.对工程使用和养护的建议及其它必要的文件和材料等。 附件:1.××××工程竣工报告

2.××××工程建设(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质监等)单位工作报告

3.××××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

附件1

× × × × 工 程 竣 工 报 告

编写单位:

编写日期:

前言:简要叙述工程前期工作情况和工程要点。

第一章 工程概况

1. 建设依据: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批复、核准、备案文件。注明文件文号、名称和时间等。

2. 地理位置:概括描述相对位置并注明经纬度。

3. 自然条件:地形、地质、水文和气象等主要特征。

4. 批复、核准或备案的建设规模、标准、能力和总投资。

5. 建成的码头靠泊等级、吞吐能力以及进出港口的航道等级。

6. 项目法人,主要设计、施工(含设备制造、安装)、监理、质量监督等单位名称。

7. 开、竣工日期。

第二章 招投标及合同管理

概述招标、投标情况,招投标存在的问题和处理意见,合同的签订及执行情况。

第三章 工程建设情况

详细叙述各单项工程的工程总量、开工和完工时间、主要设计变更内容、工程中采用的主要施工工艺等;工程事故的处理;对各单项工程中的主要单位工程应着重说明其结构特点、特殊使用要求和建设情况,同时附工程建设项目一览表。

单项工程建设情况的内容按初步设计文件编制的章节顺序编写。

第四章 工艺设备

叙述主要工艺流程,机械设备和工作车船的数量及其性能参数、

制造厂家和供货、安装和调试情况,同时附机械设备一览表。

第五章 环保、劳动安全卫生、消防和档案

概述有关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卫生、消防主要建设内容、工程档案资料归档的情况,以及相关主管部门的专项验收意见。

第六章 工程监理

概述监理工作情况以及监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处理意见。

第七章 交工验收和工程质量

概述交工验收情况。根据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综述工程质量评定情况以及存在问题的处理情况。

第八章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

概述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各方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情况。

第九章 竣工决算

概述竣工决算情况以及审计意见。

第十章 生产准备及试运行

概述建设项目生产准备工作情况和试运行情况。

第十一章 问题和建议

竣工验收时存在的主要问题如实反映并提出建议意见。

附港区形势图、总平面布置图及能够反映工程特点的部分图片。

附件2

× × × ×工程建设(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质监等)单位工作

报告

编写单位: 编写日期:

1.建设单位工作报告

概述工程管理机构设置、招标投标情况、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科研和新技术应用情况、交工验收情况、管理措施及经验等。

2.主要设计单位工作报告

概述设计范围,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技术创新与关键技术的处理,存在的主要问题,主要设计变更及变更理由,设计服务,总结设计经验与体会等。

3.主要施工单位工作报告

概述施工范围、主要施工工艺、施工管理措施、施工技术创新与关键技术的处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施工中发生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情况、质量管理体系及质量控制,总结施工经验与体会等。

4.主要监理单位工作报告

概述监理范围和内容、监理组织机构、监理依据、监理主要工作、监理平行检测结果、核验施工自检结果;是否达到设计要求(包括建设内容、技术要求、工程质量),存在哪些缺陷、施工中主要问题的处理情况;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对工程质量、投资、进度的评价、对施工单位质量管理体系的评价;总结监理经验和体会。

5.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概述工程概况(监督范围)、监督依据、标准;主要参建单位资质情况;质量监督情况(包括监督程序、监督方式、工作内容);质量保证体系运行情况;质量责任制度落实情况;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工程检验资料检查情况;实体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情况;

质量问题或质量事故处理情况;工程质量评定(包括各单位工程质量评定、质量档案资料评价、工程总体质量评定);存在问题与建议。

附件3

× × × ×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鉴 定 书

工程验收委员会

××××年××月××日

一、 工程名称: 二、 工程地点: 三、 项目法人:

四、 建设单位、主要设计、施工(含设备制造、安装)、监理、质量监督等单位名称。

五、 建设依据: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批复、核准、备案文件(注

明文号、名称和时间)。

六、 建设规模:批复、核准或备案的建设规模、标准、能力和投资。核定实际建成码头靠泊等级、吞吐能力和进出港口航道等级。

七、 工程投资:批复、核准或备案的工程投资以及经审计的竣工决算。

八、 开工、完工日期:

九、 工程建设主要内容:概述各单项工程主要建设内容以及机械设备和工作车船数量、名称等。

十、 工程建设质量:根据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按单项工程分别说明优良单位工程数量、合格单位工程数量和优良率,总述整个工程优良单位工程数量、合格单位工程数量、优良率及工程总体质量等级。

十一、 竣工验收鉴定意见:对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作出全面评价;综述工程消防、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卫生、档案等专项验收结果;核定工程质量等级;对工程投入使用提出要求。

十二、 存在问题及处理意见:

竣工验收委员会成员签字

工程参建单位签字

各省、自治区交通厅(局、委)港航管理局,上海市港口管理局,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2号,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发布,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各港口管理机构应认真组织学习,加强对《办法》的宣传,顺利做好港口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为实施好《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交工验收

《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港口工程交工验收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

各合同段符合交工验收条件后,经监理工程师同意,由施工单位向项目法人提出申请,项目法人应及时组织对该合同段进行交工验收。

港口工程(合同段)进行交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完成;水下工程的善后处理,不得遗留有碍航行和作业安全的隐患;施工单位按交通部制定的《港口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相关规定的要求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的评定合格;质量监督机构按交通部的相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竣工文件已按有关规定的内容编制完成;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已完成本合同段的工作总结。

交工验收的主要工作内容是:检查合同执行情况;检查施工自检报告、施工总结报告及施工资料;检查监理单位独立抽检资料、监理工作报告及质量评定资料;检查工程实体,审查有关资料,包括主要

产品质量的抽(检)测报告;核查工程完工数量是否与批准的设计文件相符,是否与工程计量数量一致;对合同是否全面执行、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作出结论,签署交工验收证书。

港口工程各个合同段交工验收合格后,项目法人应及时完成项目的交工验收报告。

二、关于港口工程试运行

《办法》第七条第(三)、(四)款规定,港口工程经过试运行并符合设计要求后,方可进行竣工验收。港口工程试运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码头、仓库、堆场、道路和必要的生产生活辅助设施已按批准初步设计的内容建成;主要装卸设备通过性能考核,达到设计要求;港池、航道和导航、助航设施具备设计船型进出港和靠离码头的条件;航标设施以及其他辅助性设施已按《港口法》的规定,与港口同时建设,并保证按期投入使用;供电、供水、通信工程及集疏运条件基本适应泊位投产的需要;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卫生和消防设施基本满足生产需要,并经有关主管部门同意试运行;各个合同段交工验收合格,具有交工验收报告。

考虑到港口工程建设项目的特点,以及工程竣工验收所应具备的条件,港口工程试运行期最多不超过一年。对试运行期超过一年的港口工程不申请组织竣工验收的,由当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三、关于初步验收

《办法》第十条规定,由该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初步验收。

港口工程初步验收的主要工作是,检查申请验收的工程是否具备竣工验收的条件,检查港口工程实体,提出港口工程初步验收意见。

四、关于竣工验收申请材料

《办法》中规定的竣工验收申请材料一般由下述内容组成:

(一)竣工报告。在提交申请时,报送3份竣工报告,同时提交电子版材料。报告应全面反映工程建设的主要内容和相关情况,所提供的资料内容真实、数据准确。报告格式及主要内容详见附件1;

(二)试运行报告;

(三)竣工决算报告和审计报告;

(四)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质监等单位的工作报告(格式及主要内容详见附件2);

(五)环保、消防、劳动安全卫生和档案等主管部门的验收合格意见或者准许使用意见;

(六)能力核算报告;

(七)有关批准文件。

五、关于竣工验收鉴定书

《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通过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由竣工验收委员会议定《港口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详见附件3)。

六、关于竣工验收证书

《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竣工验收合格的,港口工程竣工验收部门应当签发《港口工程竣工验收证书》。竣工验收证书由交通部统一印制,工程验收合格后,由工程验收部门填写、盖章后交项目法人留

存。

七、关于竣工档案资料

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提交齐全、完整的竣工档案技术资料。必须包含以下竣工档案资料:

1.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核准(批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

2.初步设计(修改初步设计)文件及批复;

3.征地拆迁有关文件;

4.开工报告及批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许可证;

5.竣工报告、港口工程施工水域扫测报告、有关专项验收的验收报告;

6.交工验收证书、交工验收报告;

7.审计报告;

8.竣工决算报告;

9.施工图会审意见;

10.工程业务联系单;

11.设计变更依据文件;

12.隐蔽工程验收单;

13.混凝土预制构件合格及验收记录;

14.材料和半成品合格证及试验记录;

15.招投标文件;

16.设备说明书和合格证;

17.各种试验报告(焊接、砂浆、混凝土试块等);

18.永久性水准点坐标图,建筑物坐标高程测量、记录资料等;

19.打桩及构件安装记录;

20.机械电气设备安装调试及性能考核记录;

21.工程质量评定资料;

22.工程竣工图;

23.对工程使用和养护的建议及其它必要的文件和材料等。 附件:1.××××工程竣工报告

2.××××工程建设(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质监等)单位工作报告

3.××××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

附件1

× × × × 工 程 竣 工 报 告

编写单位:

编写日期:

前言:简要叙述工程前期工作情况和工程要点。

第一章 工程概况

1. 建设依据: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批复、核准、备案文件。注明文件文号、名称和时间等。

2. 地理位置:概括描述相对位置并注明经纬度。

3. 自然条件:地形、地质、水文和气象等主要特征。

4. 批复、核准或备案的建设规模、标准、能力和总投资。

5. 建成的码头靠泊等级、吞吐能力以及进出港口的航道等级。

6. 项目法人,主要设计、施工(含设备制造、安装)、监理、质量监督等单位名称。

7. 开、竣工日期。

第二章 招投标及合同管理

概述招标、投标情况,招投标存在的问题和处理意见,合同的签订及执行情况。

第三章 工程建设情况

详细叙述各单项工程的工程总量、开工和完工时间、主要设计变更内容、工程中采用的主要施工工艺等;工程事故的处理;对各单项工程中的主要单位工程应着重说明其结构特点、特殊使用要求和建设情况,同时附工程建设项目一览表。

单项工程建设情况的内容按初步设计文件编制的章节顺序编写。

第四章 工艺设备

叙述主要工艺流程,机械设备和工作车船的数量及其性能参数、

制造厂家和供货、安装和调试情况,同时附机械设备一览表。

第五章 环保、劳动安全卫生、消防和档案

概述有关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卫生、消防主要建设内容、工程档案资料归档的情况,以及相关主管部门的专项验收意见。

第六章 工程监理

概述监理工作情况以及监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处理意见。

第七章 交工验收和工程质量

概述交工验收情况。根据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综述工程质量评定情况以及存在问题的处理情况。

第八章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

概述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各方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情况。

第九章 竣工决算

概述竣工决算情况以及审计意见。

第十章 生产准备及试运行

概述建设项目生产准备工作情况和试运行情况。

第十一章 问题和建议

竣工验收时存在的主要问题如实反映并提出建议意见。

附港区形势图、总平面布置图及能够反映工程特点的部分图片。

附件2

× × × ×工程建设(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质监等)单位工作

报告

编写单位: 编写日期:

1.建设单位工作报告

概述工程管理机构设置、招标投标情况、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科研和新技术应用情况、交工验收情况、管理措施及经验等。

2.主要设计单位工作报告

概述设计范围,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技术创新与关键技术的处理,存在的主要问题,主要设计变更及变更理由,设计服务,总结设计经验与体会等。

3.主要施工单位工作报告

概述施工范围、主要施工工艺、施工管理措施、施工技术创新与关键技术的处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施工中发生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情况、质量管理体系及质量控制,总结施工经验与体会等。

4.主要监理单位工作报告

概述监理范围和内容、监理组织机构、监理依据、监理主要工作、监理平行检测结果、核验施工自检结果;是否达到设计要求(包括建设内容、技术要求、工程质量),存在哪些缺陷、施工中主要问题的处理情况;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对工程质量、投资、进度的评价、对施工单位质量管理体系的评价;总结监理经验和体会。

5.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概述工程概况(监督范围)、监督依据、标准;主要参建单位资质情况;质量监督情况(包括监督程序、监督方式、工作内容);质量保证体系运行情况;质量责任制度落实情况;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工程检验资料检查情况;实体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情况;

质量问题或质量事故处理情况;工程质量评定(包括各单位工程质量评定、质量档案资料评价、工程总体质量评定);存在问题与建议。

附件3

× × × ×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鉴 定 书

工程验收委员会

××××年××月××日

一、 工程名称: 二、 工程地点: 三、 项目法人:

四、 建设单位、主要设计、施工(含设备制造、安装)、监理、质量监督等单位名称。

五、 建设依据: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批复、核准、备案文件(注

明文号、名称和时间)。

六、 建设规模:批复、核准或备案的建设规模、标准、能力和投资。核定实际建成码头靠泊等级、吞吐能力和进出港口航道等级。

七、 工程投资:批复、核准或备案的工程投资以及经审计的竣工决算。

八、 开工、完工日期:

九、 工程建设主要内容:概述各单项工程主要建设内容以及机械设备和工作车船数量、名称等。

十、 工程建设质量:根据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按单项工程分别说明优良单位工程数量、合格单位工程数量和优良率,总述整个工程优良单位工程数量、合格单位工程数量、优良率及工程总体质量等级。

十一、 竣工验收鉴定意见:对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作出全面评价;综述工程消防、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卫生、档案等专项验收结果;核定工程质量等级;对工程投入使用提出要求。

十二、 存在问题及处理意见:

竣工验收委员会成员签字

工程参建单位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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