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销售行业涉税风险问题及分析

汽车销售行业涉税风险问题及分析 导语:近年来,汽车销售行业获得迅猛发展,销售模式也从过去的混车销售转为品牌专卖,服务项目也从单一的销售整车转为及集整车销售、零配件供应、售后服务、信息反馈、租赁、二手车置换为一体,形成了特别完善的销售和服务体系。目前汽车销售的市场营销模式有汽车专卖店(4S店)、汽车交易市场、汽车超市、厂家直销和多品牌经营等。现针对常见的汽车销售行业的涉税问题逐一解析。

一、汽车销售行业的主要收入

汽车销售行业的主要收入包括整车销售收入、返利收入、代办汽车保险和贷款等事项所取得的佣金收入、汽车装饰收入、售后服务收入和汽车维修保养收入。

二、汽车销售行业的常见涉税问题分析

汽车销售行业最常见的税务问题,主要是隐匿收入、收取代办费和价外费用不报税,隐匿售后服务收入等。常见如下:

1、销售整车采取低开发票,另外一部分价款只开具收款收据并且不入账

在一些汽车销售店,因为部分车型紧俏等原因,要求购车人在厂商指导价的基础上加价方能提车,不然只能等几个月甚至半年时间才有车。这个时候售车方将发票低开,另外一部分收入只收取现金不入公司账。故出现薄利的“发票低开”现象。

一般而言,售车公司的销售部门都会存有客户资料档案,税务机关很容易调取资料后对客户进行调查,通过外围取证方式,面临因“故意原因”的从重处罚风险。

2、收取的代办费用及价外费用不申报纳税

在汽车销售公司为购车人提供按揭、挂牌、保险等服务时,还会收取部分代办费、服务费、试车费、提车费等,但企业要么挂到往来账上,要么将这部分收入单独核算缴纳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明确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

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而价外费用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应该缴纳增值税。而企业即使将这部分收入申报缴纳营业税,也存在涉税风险。

3、购车赠送物品不按规定纳税

有的销售汽车公司会有一些营销手段,比如向客户赠送一些装饰物品、汽油、倒车雷达等,并没有申报纳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因此销售汽车公司应该将随车赠送的物品也要视同销售进行税务处理并申报。

4、隐匿售后服务收入

汽车销售公司一般会为购车者提供更换机油、“三滤”、更换零配件等养护修理服务,但有的企业将计入“其他应付款”未申报纳税,有的将其开具服务业发票入账并缴纳营业税,但是按照现行增值税法的规定,应该缴纳增值税。

5、收取的销售返利不冲减进项税

一般汽车生产企业,每年年终会根据销售情况对汽车销售公司进行现金奖励政策。国税发〔2004〕136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故该企业应冲减当期进项税额,汽车销售公司不应将该款项挂在往来账户上,也不应申报营业税。

6、未按规定取得运费发票

有的售车企业会让运输公司高开运费发票。有的运输公司通过税务局代开运输发票时,只需缴纳票面金额3.3%的营业税及城建税附加等(在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地区,运输企业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话,按照简易办法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但售车公司可以抵扣票面金额7%的运费,汽车销售公司因此会出现账面运输费用高于行业平均水平的情况。这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二十二条第二款“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发票虚开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购入的汽车自用,如用于试驾用车等,应做进项税转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如果企业仅将存货转为固定资产,但不做进项税额转出,造成少缴增值税的风险问题。

汽车销售行业涉税风险问题及分析 导语:近年来,汽车销售行业获得迅猛发展,销售模式也从过去的混车销售转为品牌专卖,服务项目也从单一的销售整车转为及集整车销售、零配件供应、售后服务、信息反馈、租赁、二手车置换为一体,形成了特别完善的销售和服务体系。目前汽车销售的市场营销模式有汽车专卖店(4S店)、汽车交易市场、汽车超市、厂家直销和多品牌经营等。现针对常见的汽车销售行业的涉税问题逐一解析。

一、汽车销售行业的主要收入

汽车销售行业的主要收入包括整车销售收入、返利收入、代办汽车保险和贷款等事项所取得的佣金收入、汽车装饰收入、售后服务收入和汽车维修保养收入。

二、汽车销售行业的常见涉税问题分析

汽车销售行业最常见的税务问题,主要是隐匿收入、收取代办费和价外费用不报税,隐匿售后服务收入等。常见如下:

1、销售整车采取低开发票,另外一部分价款只开具收款收据并且不入账

在一些汽车销售店,因为部分车型紧俏等原因,要求购车人在厂商指导价的基础上加价方能提车,不然只能等几个月甚至半年时间才有车。这个时候售车方将发票低开,另外一部分收入只收取现金不入公司账。故出现薄利的“发票低开”现象。

一般而言,售车公司的销售部门都会存有客户资料档案,税务机关很容易调取资料后对客户进行调查,通过外围取证方式,面临因“故意原因”的从重处罚风险。

2、收取的代办费用及价外费用不申报纳税

在汽车销售公司为购车人提供按揭、挂牌、保险等服务时,还会收取部分代办费、服务费、试车费、提车费等,但企业要么挂到往来账上,要么将这部分收入单独核算缴纳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明确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

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而价外费用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应该缴纳增值税。而企业即使将这部分收入申报缴纳营业税,也存在涉税风险。

3、购车赠送物品不按规定纳税

有的销售汽车公司会有一些营销手段,比如向客户赠送一些装饰物品、汽油、倒车雷达等,并没有申报纳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因此销售汽车公司应该将随车赠送的物品也要视同销售进行税务处理并申报。

4、隐匿售后服务收入

汽车销售公司一般会为购车者提供更换机油、“三滤”、更换零配件等养护修理服务,但有的企业将计入“其他应付款”未申报纳税,有的将其开具服务业发票入账并缴纳营业税,但是按照现行增值税法的规定,应该缴纳增值税。

5、收取的销售返利不冲减进项税

一般汽车生产企业,每年年终会根据销售情况对汽车销售公司进行现金奖励政策。国税发〔2004〕136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故该企业应冲减当期进项税额,汽车销售公司不应将该款项挂在往来账户上,也不应申报营业税。

6、未按规定取得运费发票

有的售车企业会让运输公司高开运费发票。有的运输公司通过税务局代开运输发票时,只需缴纳票面金额3.3%的营业税及城建税附加等(在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地区,运输企业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话,按照简易办法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但售车公司可以抵扣票面金额7%的运费,汽车销售公司因此会出现账面运输费用高于行业平均水平的情况。这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二十二条第二款“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发票虚开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购入的汽车自用,如用于试驾用车等,应做进项税转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如果企业仅将存货转为固定资产,但不做进项税额转出,造成少缴增值税的风险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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