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推行开放式小区的思考
摘要:现代城市里的居住小区都以封闭式结构为主。随着社会发展 和居民精神需求提高,封闭式结构居住小区的弊端逐步显现出来。居住区作为城市形态的重要有机组成单元,而封闭式的居住小区让城市空间结构变得分离和单一,缺乏连续的公共空间承载人们的活动和交流。小区内外部隔离导致外部缺乏相应的公众监督,街道安全性降低,而小区内部居民之间缺乏公共活动和交流参与也让整个小区居民逐步缺乏地方感和归属感。此外,郊区封闭性大型住宅区的无序蔓延让资源和环境遭到破坏,
城市空间的居住分异现象越来越明显。这一系列经济、社会、
安全问题让人们逐步开始反思这种居住模式。针对目前人们对开放式小区管理过程中会产生的问题的质疑,论文会一一给出了相应的对策。开放式结构小区就是在保持城市多样性的基础上而发展。从规划和建设角度来看,开放式结构小区拥有开放的公共空间和私密的居住空间,前者是居民共同活动和交流的场所,后者是保持安全与安静的居住场所。从道路体系来看,开放式结构小区道路与周边环境有机结合。它们所形成的网络状道路结构有助于改善城市拥挤问题。从人口与人文来看,开放式居住小区提倡的是多元化的居住人口和建筑形态,以保持城市的多样性和居民需求的多样性,改善城市居住空间分异现象。论文就如何发展开放式居住小区提出了思路与建议。
最近《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提出,推广街区制,逐步打开封闭小区和单位大院,引发广泛讨论。对于该《意见》,社会中有很多人持支持的态度,认为此做法具有许多可取之处,如利于有限资源的充分利用和城市布局规划,同时具有一定先进性,以部分发达国家的街区制为参考。但不少人也持反对态度,反对观点主要是围绕对小区开放后的人身财产隐患、占用了小区业主的资源、房产是否会贬值以及业主会不会得到相应补偿等方面展开,也有人认为此举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该规定没有合法性。我将就大家的疑问做出个人的思考与建议。 首先从文化层面来看,国人之所以偏爱封闭式住宅小区是和国人深层的文化意识有密切联系的,中国的文化本身就是围墙文化或者说长城文化,从宏观的角度来讲“长城”代表了中国文化的封闭性、防御性。举个简单的例子,机关单位也会用围墙把自己封闭起来,这也是计划经济所遗留的问题。在西方单位大院和大学都没有院墙,汽车都可以自由通行。甚至大学的课程都是对外开放,对社会做出贡献。在中国,比如清华、北大这些高等学府连拿出身份证件都不一定能进入校内,变成了封建的堡垒。开放式小区实施是一个渐进的长期的过程,对于人们的心理、社会、文化都会有一定的影响。 从立法的层面上看,《意见》确实不完全符合法律的规定。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提出要逐步打开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实现内部道路公共化,该规定与《物权法》确立的对私权的严格保护有冲突。依据现行法律、法规,
小区内的道路、绿地等共有设施属于业主共同所有,将原本业主们集体“私有”的空间“公有化”,无疑侵犯了全体业主的产权,业主没有任何义务将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对外开放。若政府强行推行开放式小区的政策,必将存在侵犯业主对共有道路使用权的问题。此外,将原本封闭的小区开放,是否有可能造成房价的下降?这些问题都需要认真考虑。 如果要推行开放式小区,个人认为政府可以采用与业主协议有偿使用业主共有道路的方式,或者采用
直接征收业主共有道路的方式。但无论采用何种方式,从现行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而言,将业主共有的道路公共化均存在立法上的空白。因此,推行开放式小区,立法为先是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推行开放式小区必须依法进行,尊重业主的选择权。 在推行开放式小区前,对于哪种类型的小区可以推行开放式小区,是强制性推行还是建议性推行,同样是国家需要解决的问题。同时,对于老百姓普遍关心的小区开放后是否还需要缴纳物业费,物业管理模式的改革和创新,小区公共安全如何保障等问题都需要政府在推行开放式小区的过程妥善回应老百姓的关切。 就城市规划来讲,打开封闭小区,实行街区制,有利于城市建设和城市规划,封闭小区对交通的发展产生了一定阻碍,使得部分地区出现“断头路”、道路狭窄却难以扩建等情况。街区制的优点在国外已经得到证明,尤其是小区内部道路公共化利用,中国作为一个人口大国,人均公共资源占有量远低于人口较少的发达国家。在我国,城
市建设用地属于国家所有,公民享有使用权。国家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经过合法程序,对有限资源进行有效使用和合理规划也无可厚非,也是符合情理的。 从城市交通方面来看,住宅小区的道路交通规划是住宅小区规划设计的关键问题。目前大型封闭式住宅小区的建设在道路交通方面暴露了诸多问题。一、住宅小区道路系统破坏了城市的路网肌理;二、住宅小区交通空问的封闭。造成城市路网稀疏千道交通负荷过大;三、住宅小区交通封闭管理,造成住宅小区出人口交通拥挤;四、住宅小区封闭规模过大,公共交通与住宅小区结合不当,给住户出行带来不便;五、住宅小区道路自我封闭。对周围市民的行走造成不便。 按照城市道路规划建议值的标准计算。城市道路网络中主干道、次干道与支路的比例为1:1.2:3,而现在国内城市道路面积比例中,支路的面积所占比例要远远小于这个数值。支路网密度低于合理的指标,堵车便是必然的。“再宽的主干道,再多的快速路和立交桥。也解决不了交通堵塞问题”。可见在大型居住宅小区、工业区等功能用地中。开辟城市支路是提高城市路网密度的一种重要方式。将分隔“居住环境区”之问的道路设计为城市支路。不仅有利于”居住环境区‘的交通疏散。给它们提供一个比较好的外部交通疏散环境而且有利于住宅小区城市氛围的营造。 在社区安全方面,出于对社会安全问题的担忧,居住区周围建起了栅栏围墙,建筑物建成一层层的堡垒式布局,这样住区内的安全感提高了,但是原本建筑对城市街道的监视作用被封闭了,道路和居住
区之间的互补和包容关系被隔断了,街道成为无人愿意理睬,犯罪滋生的地方。“皮之不存,毛将焉附”。 现在封闭式居住区安全性的实现依靠大量的电子监视和相当数量的保安,很大程度上是物业管理的效果。如果仅仅将居住区实施封闭,而没有足够数量的安全措施即保安或监视设施,那么居住区的封闭,无异于掩耳盗铃。而且由于居住区封闭,普通市民和巡警对于住区内的自然监视也被屏蔽了,只能依靠大量的电子监视器或相当数量的保安。目前,封闭居住区具有大众化的趋势,在部分封闭居住区中由于物业管理成本的限制,管理力度不足,封闭式居住区对于安全管理的效果甚至不足以抵消封闭式管理的消极效应,反而加剧安全隐患。根据统计资料显示,近年来,我国城市入室盗窃案已占全部盗窃案件的60%以上,而发生在城市新建住宅楼中的入室盗窃案件更为突出,居住区犯罪率上升成为影响社会安定的一个越来越突出的因素。 总之,开放式小区利大于弊,我是坚持这一观点的,问题的核心在于政府在要求小区开放后的补偿问题,真正推广意义是对城市规划,城市交通,以及打通围墙后民众生活方式的深远影响。但具体推广模式仍然有待商榷,开放本身并无对错,真正的对错是这个话语权是在谁手里,业主的意愿还是行政命令,还是照搬西方国家街区模式彻头彻尾的“拿来主义”。公共政策的制定需要经过长时间的考量,法规制定机关与人民群众之间应充分沟通和交流,交换意见,这样才不至于当政策颁布和执行的时候出现较大的阻力,也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长期的发展。
文献综述 现代城市里的居住小区都以封闭式结构为主。随着社会发展和居民精神需求提高,封闭式结构居住小区的弊端逐步显现出来。居住区作为城市形态的重要有机组成单元,而封闭式的居住小区让城市空间结构变得分离和单一,缺乏连续的公共空间承载人们的活动和交流。小区内外部隔离导致外部缺乏相应的公众监督,街道安全性降低,而小区内部居民之间缺乏公共活动和交流参与也让整个小区居民逐步缺乏地方感和归属感。此外,郊区封闭性大型住宅区的无序蔓延让资源和环境遭到破坏,城市空间的居住分异现象越来越明显。这一系列经济、社会、安全问题让人们逐步开始反思这种居住模式。开放式结构小区就是在保持城市多样性的基础上而发展。从规划和建设角度来看,开放式结构小区拥有开放的公共空间和私密的居住空间,前者是居民共同活动和交流的场所,后者是保持安全与安静的居住场所。从道路体系来看,开放式结构小区道路与周边环境有机结合。它们所形成的网络状道路结构有助于改善城市拥挤问题。从人口与人文来看,开放式居住小区提倡的是多元化的居住人口和建筑形态,以保持城市的多样性和居民需求的多样性,改善城市居住空间分异现象。论文就如何发展开放式居住小区提出了思路与建议。
在2015年2月21日晚,新华社发布的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 ,提出了未来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总体目标和重点任务。客观来讲,
《意见》里的很多提法符合城市发展规
律,改革措施具有新意、富有内涵。但是,社会舆论对《意见》的其他方面关注并不多,却形成了聚焦第十六条“新建住宅原则上不再建设封闭住宅小区。
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和单位大院要逐步打开”(以下简称“小区开放”
)的舆论漩涡。相应的话题迅速引爆舆论场,并且连续多日在社交网络呈现“霸屏”之势,直到
3月5日“两会”开幕时,关于推广街居制的政策争论仍在持续发酵。
在面对新的政策的时候,公众对“小区开放”政策普遍存在误读的现象,
在面对这些问题的时候,部分专家、学者及官员也给出了相关的解释,来说明
“小区开放”的利弊关系。按照部分专家、学者和官员的解释,
“封闭住宅小区是农耕时代的产物”
,随着大宗用地开发越来越普遍,宽马路、超大封闭社区形成,
不但阻碍了“小街区、路网密”的形成,进而形成交通堵塞;还破坏城市街道的 生活性,不利于形成更良好的关系。有评论指出,公共、开放的街道是城市活力 的源泉,社区的大型化、封闭化却导致街道的生活性功能降低。例如,封闭小区
之外的街道就难见到小商店、怡人的环境、步行空间、绿带、休憩场所等。正向来看,小区开放正是为了解决“城市病”。
其一,小区开放可以缓解交通压力,部分官员和专家回应:
不少城市断头路和丁字路因封闭的住宅小区而起,带来交通阻塞,
因而要打开占据城市中心地带的单位大院和封闭小区;
其二,小区开放有利于激发社区活力,有学者和媒体引用国内、国外开放小
区的实践,力证小区开放后,会提升街道的生活性和公共场所的开放,
有利于激发社区治理活力;
其三,共享社区绿色空间,改善城市生态。绿地、花园、公园以及林地所构
建的绿色空间构成了城市的生态景观。封闭小区使小区内部绿色空间彼此孤立、零散分布,
切割了绿色空间布局与城市景观规划的整体性,
降低了绿地的服务功能和生态效益。而开放小区则在诸多方面有利于增强城市的生态性;
其四,共享社区服务空间,促进城市和谐。开放、和谐是现代文明城市的表征。住宅小区和城市不仅仅是人们居住的场所,还是体现市民伦理、
人文价值的空间载体。充满活力的城市十分注重人与城市,人与人之间的交流互动, 培育归属感和认同感。开放式住宅小区不仅是拆除围墙和栅栏的形式上的开放, 更是服务空间的和人际交往的开放;
其五,开放式小区对土地的利用率有大幅度提升。
其实从城市住宅建设的切割上来说,住宅占地面积基本上都比较小,
在城市控规级别的万亩大社区是非常
少的。人口、社区商业、交通等配比前期城市规划好了,但是如果开发商不按照城市控规来建设对城市规划还是有一定影响。另外从商业的角度来讲,
新建小区
开放式模式会增加更多街区性商铺的供应。从区域来看,社区配套会更加便利,像成都的玉林社区其实就是一个大的开放式的小区。
但是真正的商品房打开的可能性不大。
开放社区的最大意义就是彻底改变商品房制度施行以来的住宅建筑形态。
首先政府推行开放社区的政策是要落实,
另一方面业主对于出钱要求独占公共设施的需求仍然存在,既然地面配套被剥夺剩下的就只有空中花园了。
为了同时满足两方的要求,开发商的建筑成本势必提高,房价也肯定会涨起来(推行街区制后)
。但从长远来看,从城市的合理规划看,利大于弊。
封闭小区的做法意味着只需要做好住宅产品就好,但会导致城市功能分区混乱。
现在的居住和工作远距离分离的办法,导致最核心的难题就是交通拥堵,因为工作仍然在主城区,
大量的娱乐,
工作,消费需求要在主城区释放,日常活动要在主城区完成,举个简单的例子,各类CBD上班人潮如织,假期门可罗雀。
主城区的生活成本越来越高,卫星城又搞不起来,
最好的资源和服务高度集中,又造成资源的极度稀缺和浪费。
推广街区制就要求在住宅规划中不能单单考虑居住需求,还要把商业,工作等因素全部算在内,
把这些需求留在街区范围内,从而减少大家长距离出行的问题,不仅创造工作机会,减少交通压力,
同时有利于打造活力社区,逐步发展出城市副中心。分流城市交通压力,
商业压力以及住宅压力,更好的优化城市结构,应对城镇化后公共设施不足造成的城市病, 这应该算是开放式社区最大的目的。
开放式小区利大于弊,我是坚持这一观点的,
问题的核心在于政府在要求小区开放后的补偿问题,真正推广意义是对房地产市场开发模式的变革,
以及打通围墙后民众生活方式的深远影响。但具体推广模式仍然有待商榷,
我是不同意封闭小区是农耕时代产物的观点。开放本身并无对错,
真正的对错是这个话语权是在谁手里,业主的意愿还是行政命令,还是照搬西方国家街区模式彻头彻尾的
“拿来主义”。
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小区内的道路、绿地等共有设施属于业主共同所有,业主没有任何义务将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对外开放。
若政府强行推行开放式小区
的政策,必将存在侵犯业主对共有道路使用权的问题。如果要推行开放式小区,个人认为政府可以采用与业主协议有偿使用业主共有道路的方式,
或者采用直接征收业主共有道路的方式。但无论采用何种方式,从现行国家颁布的法律、 法规
而言,将业主共有的道路公共化均存在立法上的空白。因此,推行开放式小区,立法为先是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推行开放式小区必须依法进行,
尊重业主的选择权。
在推行开放式小区前,对于哪种类型的小区可以推行开放式小区,
是强制性推行还是建议性推行,同样是政府需要解决的问题。同时,
对于老百姓普遍关心的小区开放后是否还需要缴纳物业费,物业管理模式的改革和创新, 小区公共安全如何保障等问题都需要政府在推行开放式小区的过程妥善回应老百姓的关切。
另外,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提出,加强街区的规划和建设,分梯级明确新建街区面积,
原则上不再建设封闭住宅小区。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和单位大院要逐步打开,实现内部道路公共化,
解决交通路网布局问题,促进土地节约利用。
“原则上不再建设封闭住宅小区。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和单位大院要逐步打开”这句话,引发人们热议,
已建成小区谁有权决定开放?今后没有封闭式小区,
是否意味着小区不再有物业?小区开放后安全如何保证?学区房划分是否会受街区影响?开放使用小区道路如何补偿?最高法:
“小区开放”尚需立法实现法治化?
从封闭小区到“街居制”是一个城市空间正义转型的问题,
对于改变既有粗放的城市发展路径、增加城市内涵具有引领意义。但是,
也势必涉及到旧账偿还与新挑战等一系列的问题。由此,有必要用正义的手段推动城市空间正义的转型。
第一, 推进沟通交往保证政策程序正义
。意见表达和意见综合是政府过程的开端,在伊斯顿看来,政治沟通也就是政治系统进行输入—输出的工具,阿尔
蒙德则指出“当某个集团或个人提出一项政治要求时,政治过程就开始了”。
“推广街居制”的政策,越过了意见表达这个环节,
使得政策议程与公共议程的关系
倒置,决策者与公众沟通不畅,进而损及程序正义。必须推进理性的沟通交往,保证政策程序正义。一是要确保在“
《意见》转化为具体政策”的过程中,构建
畅通的官民双向沟通渠道,经过充分的调研,获知公众诉求、打消公众疑虑,积极阐释政策调整的目的,引导公众认识城市的“密度、规模、协同”
等发展要素,关切不同群体的利益立场,获得公众对小区开放政策的理解和支持; 二是构建理性的公共舆论场,要从非理性的个体利益表达转向公共理性基础上的讨论。 按照哈贝马斯的理解,公共意见的理想
“只有在从事理性的讨论的公众存在的条件下才能形成”
,现有的舆论场中个体意见表达的工具性、主观性有余,正当性、真诚性不足,有必要引导公众遵循“真实性、真诚性和正确性等有效性要求”,找
到个体利益与公共利益的交往沟通理性。 第二,推进系统性改革保证政策的实质公平。城市政府既要面对开放封闭小区的挑战,也要面临开放后带来的压力和冲突。站在空间政策调整的关口,必须承受压力、负责任地系统地布局改革,才能保证政策实施的公平性。其一,要综合布局“上中下游”政策网络。政府实施《意见》前,要仔细调研出台相应的配套措施,从前期规划、公共配套到后期保障上做好系统改革,首先,国土和城规部门有效衔接,土地出让规模划小、土地出让成本下降、保证道路设计方便,其次要做好业主共有权益保护、业主共有设施移交和维护、充分保证公共绿地、公园等基础建设,提供街区治安、公共卫生、通行安全、噪音识别和控制等公共服务,再次推动物业管理制度改革,提供充分竞争的物业管理市场,保障业主共同体的自主权、监督权。对于拆围行动要有充分的法理依据,要抓紧完成修法和司法解释工作,依法推进小区开放。除此以外,提升包括“车让人”等方面的城市居民素养和城市文明品质,也是必须要做的长期工作;其二,要保证政策的实质公平,就要差异化地推行这个政策。要有不同类型开放小区的示范,从而引导社会上“观望、对比”的心态,公有单位在土地使用等方面没有商品房小区的负担,要在适当条件下先行开放;对于什么类型、什么地段、什么面积、什么条件的小区要开放,如何开放、开放之后的问题如何解决,都要有差异化的保障方案;相应的税费调整、公共设施的移交和维护等也应该有差异化的安排;在时间上,要循序渐进,尽可能降低拆除围墙开放小区给业主生活带来的影响;对于已经建成的小区,需要在业主共同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之间找到均衡点。
于推行开放式小区的思考
摘要:现代城市里的居住小区都以封闭式结构为主。随着社会发展 和居民精神需求提高,封闭式结构居住小区的弊端逐步显现出来。居住区作为城市形态的重要有机组成单元,而封闭式的居住小区让城市空间结构变得分离和单一,缺乏连续的公共空间承载人们的活动和交流。小区内外部隔离导致外部缺乏相应的公众监督,街道安全性降低,而小区内部居民之间缺乏公共活动和交流参与也让整个小区居民逐步缺乏地方感和归属感。此外,郊区封闭性大型住宅区的无序蔓延让资源和环境遭到破坏,
城市空间的居住分异现象越来越明显。这一系列经济、社会、
安全问题让人们逐步开始反思这种居住模式。针对目前人们对开放式小区管理过程中会产生的问题的质疑,论文会一一给出了相应的对策。开放式结构小区就是在保持城市多样性的基础上而发展。从规划和建设角度来看,开放式结构小区拥有开放的公共空间和私密的居住空间,前者是居民共同活动和交流的场所,后者是保持安全与安静的居住场所。从道路体系来看,开放式结构小区道路与周边环境有机结合。它们所形成的网络状道路结构有助于改善城市拥挤问题。从人口与人文来看,开放式居住小区提倡的是多元化的居住人口和建筑形态,以保持城市的多样性和居民需求的多样性,改善城市居住空间分异现象。论文就如何发展开放式居住小区提出了思路与建议。
最近《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提出,推广街区制,逐步打开封闭小区和单位大院,引发广泛讨论。对于该《意见》,社会中有很多人持支持的态度,认为此做法具有许多可取之处,如利于有限资源的充分利用和城市布局规划,同时具有一定先进性,以部分发达国家的街区制为参考。但不少人也持反对态度,反对观点主要是围绕对小区开放后的人身财产隐患、占用了小区业主的资源、房产是否会贬值以及业主会不会得到相应补偿等方面展开,也有人认为此举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该规定没有合法性。我将就大家的疑问做出个人的思考与建议。 首先从文化层面来看,国人之所以偏爱封闭式住宅小区是和国人深层的文化意识有密切联系的,中国的文化本身就是围墙文化或者说长城文化,从宏观的角度来讲“长城”代表了中国文化的封闭性、防御性。举个简单的例子,机关单位也会用围墙把自己封闭起来,这也是计划经济所遗留的问题。在西方单位大院和大学都没有院墙,汽车都可以自由通行。甚至大学的课程都是对外开放,对社会做出贡献。在中国,比如清华、北大这些高等学府连拿出身份证件都不一定能进入校内,变成了封建的堡垒。开放式小区实施是一个渐进的长期的过程,对于人们的心理、社会、文化都会有一定的影响。 从立法的层面上看,《意见》确实不完全符合法律的规定。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提出要逐步打开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实现内部道路公共化,该规定与《物权法》确立的对私权的严格保护有冲突。依据现行法律、法规,
小区内的道路、绿地等共有设施属于业主共同所有,将原本业主们集体“私有”的空间“公有化”,无疑侵犯了全体业主的产权,业主没有任何义务将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对外开放。若政府强行推行开放式小区的政策,必将存在侵犯业主对共有道路使用权的问题。此外,将原本封闭的小区开放,是否有可能造成房价的下降?这些问题都需要认真考虑。 如果要推行开放式小区,个人认为政府可以采用与业主协议有偿使用业主共有道路的方式,或者采用
直接征收业主共有道路的方式。但无论采用何种方式,从现行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而言,将业主共有的道路公共化均存在立法上的空白。因此,推行开放式小区,立法为先是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推行开放式小区必须依法进行,尊重业主的选择权。 在推行开放式小区前,对于哪种类型的小区可以推行开放式小区,是强制性推行还是建议性推行,同样是国家需要解决的问题。同时,对于老百姓普遍关心的小区开放后是否还需要缴纳物业费,物业管理模式的改革和创新,小区公共安全如何保障等问题都需要政府在推行开放式小区的过程妥善回应老百姓的关切。 就城市规划来讲,打开封闭小区,实行街区制,有利于城市建设和城市规划,封闭小区对交通的发展产生了一定阻碍,使得部分地区出现“断头路”、道路狭窄却难以扩建等情况。街区制的优点在国外已经得到证明,尤其是小区内部道路公共化利用,中国作为一个人口大国,人均公共资源占有量远低于人口较少的发达国家。在我国,城
市建设用地属于国家所有,公民享有使用权。国家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经过合法程序,对有限资源进行有效使用和合理规划也无可厚非,也是符合情理的。 从城市交通方面来看,住宅小区的道路交通规划是住宅小区规划设计的关键问题。目前大型封闭式住宅小区的建设在道路交通方面暴露了诸多问题。一、住宅小区道路系统破坏了城市的路网肌理;二、住宅小区交通空问的封闭。造成城市路网稀疏千道交通负荷过大;三、住宅小区交通封闭管理,造成住宅小区出人口交通拥挤;四、住宅小区封闭规模过大,公共交通与住宅小区结合不当,给住户出行带来不便;五、住宅小区道路自我封闭。对周围市民的行走造成不便。 按照城市道路规划建议值的标准计算。城市道路网络中主干道、次干道与支路的比例为1:1.2:3,而现在国内城市道路面积比例中,支路的面积所占比例要远远小于这个数值。支路网密度低于合理的指标,堵车便是必然的。“再宽的主干道,再多的快速路和立交桥。也解决不了交通堵塞问题”。可见在大型居住宅小区、工业区等功能用地中。开辟城市支路是提高城市路网密度的一种重要方式。将分隔“居住环境区”之问的道路设计为城市支路。不仅有利于”居住环境区‘的交通疏散。给它们提供一个比较好的外部交通疏散环境而且有利于住宅小区城市氛围的营造。 在社区安全方面,出于对社会安全问题的担忧,居住区周围建起了栅栏围墙,建筑物建成一层层的堡垒式布局,这样住区内的安全感提高了,但是原本建筑对城市街道的监视作用被封闭了,道路和居住
区之间的互补和包容关系被隔断了,街道成为无人愿意理睬,犯罪滋生的地方。“皮之不存,毛将焉附”。 现在封闭式居住区安全性的实现依靠大量的电子监视和相当数量的保安,很大程度上是物业管理的效果。如果仅仅将居住区实施封闭,而没有足够数量的安全措施即保安或监视设施,那么居住区的封闭,无异于掩耳盗铃。而且由于居住区封闭,普通市民和巡警对于住区内的自然监视也被屏蔽了,只能依靠大量的电子监视器或相当数量的保安。目前,封闭居住区具有大众化的趋势,在部分封闭居住区中由于物业管理成本的限制,管理力度不足,封闭式居住区对于安全管理的效果甚至不足以抵消封闭式管理的消极效应,反而加剧安全隐患。根据统计资料显示,近年来,我国城市入室盗窃案已占全部盗窃案件的60%以上,而发生在城市新建住宅楼中的入室盗窃案件更为突出,居住区犯罪率上升成为影响社会安定的一个越来越突出的因素。 总之,开放式小区利大于弊,我是坚持这一观点的,问题的核心在于政府在要求小区开放后的补偿问题,真正推广意义是对城市规划,城市交通,以及打通围墙后民众生活方式的深远影响。但具体推广模式仍然有待商榷,开放本身并无对错,真正的对错是这个话语权是在谁手里,业主的意愿还是行政命令,还是照搬西方国家街区模式彻头彻尾的“拿来主义”。公共政策的制定需要经过长时间的考量,法规制定机关与人民群众之间应充分沟通和交流,交换意见,这样才不至于当政策颁布和执行的时候出现较大的阻力,也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长期的发展。
文献综述 现代城市里的居住小区都以封闭式结构为主。随着社会发展和居民精神需求提高,封闭式结构居住小区的弊端逐步显现出来。居住区作为城市形态的重要有机组成单元,而封闭式的居住小区让城市空间结构变得分离和单一,缺乏连续的公共空间承载人们的活动和交流。小区内外部隔离导致外部缺乏相应的公众监督,街道安全性降低,而小区内部居民之间缺乏公共活动和交流参与也让整个小区居民逐步缺乏地方感和归属感。此外,郊区封闭性大型住宅区的无序蔓延让资源和环境遭到破坏,城市空间的居住分异现象越来越明显。这一系列经济、社会、安全问题让人们逐步开始反思这种居住模式。开放式结构小区就是在保持城市多样性的基础上而发展。从规划和建设角度来看,开放式结构小区拥有开放的公共空间和私密的居住空间,前者是居民共同活动和交流的场所,后者是保持安全与安静的居住场所。从道路体系来看,开放式结构小区道路与周边环境有机结合。它们所形成的网络状道路结构有助于改善城市拥挤问题。从人口与人文来看,开放式居住小区提倡的是多元化的居住人口和建筑形态,以保持城市的多样性和居民需求的多样性,改善城市居住空间分异现象。论文就如何发展开放式居住小区提出了思路与建议。
在2015年2月21日晚,新华社发布的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 ,提出了未来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总体目标和重点任务。客观来讲,
《意见》里的很多提法符合城市发展规
律,改革措施具有新意、富有内涵。但是,社会舆论对《意见》的其他方面关注并不多,却形成了聚焦第十六条“新建住宅原则上不再建设封闭住宅小区。
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和单位大院要逐步打开”(以下简称“小区开放”
)的舆论漩涡。相应的话题迅速引爆舆论场,并且连续多日在社交网络呈现“霸屏”之势,直到
3月5日“两会”开幕时,关于推广街居制的政策争论仍在持续发酵。
在面对新的政策的时候,公众对“小区开放”政策普遍存在误读的现象,
在面对这些问题的时候,部分专家、学者及官员也给出了相关的解释,来说明
“小区开放”的利弊关系。按照部分专家、学者和官员的解释,
“封闭住宅小区是农耕时代的产物”
,随着大宗用地开发越来越普遍,宽马路、超大封闭社区形成,
不但阻碍了“小街区、路网密”的形成,进而形成交通堵塞;还破坏城市街道的 生活性,不利于形成更良好的关系。有评论指出,公共、开放的街道是城市活力 的源泉,社区的大型化、封闭化却导致街道的生活性功能降低。例如,封闭小区
之外的街道就难见到小商店、怡人的环境、步行空间、绿带、休憩场所等。正向来看,小区开放正是为了解决“城市病”。
其一,小区开放可以缓解交通压力,部分官员和专家回应:
不少城市断头路和丁字路因封闭的住宅小区而起,带来交通阻塞,
因而要打开占据城市中心地带的单位大院和封闭小区;
其二,小区开放有利于激发社区活力,有学者和媒体引用国内、国外开放小
区的实践,力证小区开放后,会提升街道的生活性和公共场所的开放,
有利于激发社区治理活力;
其三,共享社区绿色空间,改善城市生态。绿地、花园、公园以及林地所构
建的绿色空间构成了城市的生态景观。封闭小区使小区内部绿色空间彼此孤立、零散分布,
切割了绿色空间布局与城市景观规划的整体性,
降低了绿地的服务功能和生态效益。而开放小区则在诸多方面有利于增强城市的生态性;
其四,共享社区服务空间,促进城市和谐。开放、和谐是现代文明城市的表征。住宅小区和城市不仅仅是人们居住的场所,还是体现市民伦理、
人文价值的空间载体。充满活力的城市十分注重人与城市,人与人之间的交流互动, 培育归属感和认同感。开放式住宅小区不仅是拆除围墙和栅栏的形式上的开放, 更是服务空间的和人际交往的开放;
其五,开放式小区对土地的利用率有大幅度提升。
其实从城市住宅建设的切割上来说,住宅占地面积基本上都比较小,
在城市控规级别的万亩大社区是非常
少的。人口、社区商业、交通等配比前期城市规划好了,但是如果开发商不按照城市控规来建设对城市规划还是有一定影响。另外从商业的角度来讲,
新建小区
开放式模式会增加更多街区性商铺的供应。从区域来看,社区配套会更加便利,像成都的玉林社区其实就是一个大的开放式的小区。
但是真正的商品房打开的可能性不大。
开放社区的最大意义就是彻底改变商品房制度施行以来的住宅建筑形态。
首先政府推行开放社区的政策是要落实,
另一方面业主对于出钱要求独占公共设施的需求仍然存在,既然地面配套被剥夺剩下的就只有空中花园了。
为了同时满足两方的要求,开发商的建筑成本势必提高,房价也肯定会涨起来(推行街区制后)
。但从长远来看,从城市的合理规划看,利大于弊。
封闭小区的做法意味着只需要做好住宅产品就好,但会导致城市功能分区混乱。
现在的居住和工作远距离分离的办法,导致最核心的难题就是交通拥堵,因为工作仍然在主城区,
大量的娱乐,
工作,消费需求要在主城区释放,日常活动要在主城区完成,举个简单的例子,各类CBD上班人潮如织,假期门可罗雀。
主城区的生活成本越来越高,卫星城又搞不起来,
最好的资源和服务高度集中,又造成资源的极度稀缺和浪费。
推广街区制就要求在住宅规划中不能单单考虑居住需求,还要把商业,工作等因素全部算在内,
把这些需求留在街区范围内,从而减少大家长距离出行的问题,不仅创造工作机会,减少交通压力,
同时有利于打造活力社区,逐步发展出城市副中心。分流城市交通压力,
商业压力以及住宅压力,更好的优化城市结构,应对城镇化后公共设施不足造成的城市病, 这应该算是开放式社区最大的目的。
开放式小区利大于弊,我是坚持这一观点的,
问题的核心在于政府在要求小区开放后的补偿问题,真正推广意义是对房地产市场开发模式的变革,
以及打通围墙后民众生活方式的深远影响。但具体推广模式仍然有待商榷,
我是不同意封闭小区是农耕时代产物的观点。开放本身并无对错,
真正的对错是这个话语权是在谁手里,业主的意愿还是行政命令,还是照搬西方国家街区模式彻头彻尾的
“拿来主义”。
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小区内的道路、绿地等共有设施属于业主共同所有,业主没有任何义务将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对外开放。
若政府强行推行开放式小区
的政策,必将存在侵犯业主对共有道路使用权的问题。如果要推行开放式小区,个人认为政府可以采用与业主协议有偿使用业主共有道路的方式,
或者采用直接征收业主共有道路的方式。但无论采用何种方式,从现行国家颁布的法律、 法规
而言,将业主共有的道路公共化均存在立法上的空白。因此,推行开放式小区,立法为先是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推行开放式小区必须依法进行,
尊重业主的选择权。
在推行开放式小区前,对于哪种类型的小区可以推行开放式小区,
是强制性推行还是建议性推行,同样是政府需要解决的问题。同时,
对于老百姓普遍关心的小区开放后是否还需要缴纳物业费,物业管理模式的改革和创新, 小区公共安全如何保障等问题都需要政府在推行开放式小区的过程妥善回应老百姓的关切。
另外,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提出,加强街区的规划和建设,分梯级明确新建街区面积,
原则上不再建设封闭住宅小区。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和单位大院要逐步打开,实现内部道路公共化,
解决交通路网布局问题,促进土地节约利用。
“原则上不再建设封闭住宅小区。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和单位大院要逐步打开”这句话,引发人们热议,
已建成小区谁有权决定开放?今后没有封闭式小区,
是否意味着小区不再有物业?小区开放后安全如何保证?学区房划分是否会受街区影响?开放使用小区道路如何补偿?最高法:
“小区开放”尚需立法实现法治化?
从封闭小区到“街居制”是一个城市空间正义转型的问题,
对于改变既有粗放的城市发展路径、增加城市内涵具有引领意义。但是,
也势必涉及到旧账偿还与新挑战等一系列的问题。由此,有必要用正义的手段推动城市空间正义的转型。
第一, 推进沟通交往保证政策程序正义
。意见表达和意见综合是政府过程的开端,在伊斯顿看来,政治沟通也就是政治系统进行输入—输出的工具,阿尔
蒙德则指出“当某个集团或个人提出一项政治要求时,政治过程就开始了”。
“推广街居制”的政策,越过了意见表达这个环节,
使得政策议程与公共议程的关系
倒置,决策者与公众沟通不畅,进而损及程序正义。必须推进理性的沟通交往,保证政策程序正义。一是要确保在“
《意见》转化为具体政策”的过程中,构建
畅通的官民双向沟通渠道,经过充分的调研,获知公众诉求、打消公众疑虑,积极阐释政策调整的目的,引导公众认识城市的“密度、规模、协同”
等发展要素,关切不同群体的利益立场,获得公众对小区开放政策的理解和支持; 二是构建理性的公共舆论场,要从非理性的个体利益表达转向公共理性基础上的讨论。 按照哈贝马斯的理解,公共意见的理想
“只有在从事理性的讨论的公众存在的条件下才能形成”
,现有的舆论场中个体意见表达的工具性、主观性有余,正当性、真诚性不足,有必要引导公众遵循“真实性、真诚性和正确性等有效性要求”,找
到个体利益与公共利益的交往沟通理性。 第二,推进系统性改革保证政策的实质公平。城市政府既要面对开放封闭小区的挑战,也要面临开放后带来的压力和冲突。站在空间政策调整的关口,必须承受压力、负责任地系统地布局改革,才能保证政策实施的公平性。其一,要综合布局“上中下游”政策网络。政府实施《意见》前,要仔细调研出台相应的配套措施,从前期规划、公共配套到后期保障上做好系统改革,首先,国土和城规部门有效衔接,土地出让规模划小、土地出让成本下降、保证道路设计方便,其次要做好业主共有权益保护、业主共有设施移交和维护、充分保证公共绿地、公园等基础建设,提供街区治安、公共卫生、通行安全、噪音识别和控制等公共服务,再次推动物业管理制度改革,提供充分竞争的物业管理市场,保障业主共同体的自主权、监督权。对于拆围行动要有充分的法理依据,要抓紧完成修法和司法解释工作,依法推进小区开放。除此以外,提升包括“车让人”等方面的城市居民素养和城市文明品质,也是必须要做的长期工作;其二,要保证政策的实质公平,就要差异化地推行这个政策。要有不同类型开放小区的示范,从而引导社会上“观望、对比”的心态,公有单位在土地使用等方面没有商品房小区的负担,要在适当条件下先行开放;对于什么类型、什么地段、什么面积、什么条件的小区要开放,如何开放、开放之后的问题如何解决,都要有差异化的保障方案;相应的税费调整、公共设施的移交和维护等也应该有差异化的安排;在时间上,要循序渐进,尽可能降低拆除围墙开放小区给业主生活带来的影响;对于已经建成的小区,需要在业主共同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之间找到均衡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