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车船使用税实施细则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辽宁省车船使用税实施细则

【标    签】车船使用税实施细则

【颁布单位】辽宁省人民政府

【文    号】辽政发﹝1987﹞97号

【发文日期】1987-08-12

【实施时间】1987-08-12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车船使用税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都是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出租、发包的车船,由合同规定的纳税人纳税;未确定纳税人的,由使用人纳税。

  第三条 船舶的适用税额,依照《条例》第二条 的规定执行。车辆的适用税额,按本细则所附《辽宁省车辆税额表》计算。其中:(一)载货汽车改为乘人汽车,按乘人汽车计税;(二)汽车拖带的挂车,按载货汽车税额七折计税;(三)拖拉机牵引的拖车,从事营业性运输的,按载货汽车税额折半计税(农业生产与营业性运输兼用的,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征税或免税);(四)汽车吊车、叉车、铲车,按起重吨位或额定载重量比照载货汽车计税,超过十吨的按十吨计税;(五)电瓶车比照同类型汽车计税。计征使用税车船的载重吨位,以国家车船检验部门认定的吨位为准。

  第四条 除《条例》第三条 规定外,下列车船免纳车船使用税:(一)经批准关闭、停产的企业在停产期间非营业用的车船;(二)在企业内部行驶的专用车辆;(三)公园、水库以及其他游览区出租的载重量在一吨以下(含一吨)的游艺船艇;(四)残疾人员专用的车辆;(五)用于农业生产的拖拉机牵引的拖车;(六)自行车;(七)经省税务局批准免征的其他车船。

  第五条 下列车船纳税人纳税有困难的,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车船使用

税:(一)民政部门举办的社会福利事业和企业自有自用的车船;(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

的农民临时从事营业性运输的车船;(三)国家和省确定的贫困县辖区内脱贫以前的乡、村集体企业、事业单位的车船;(四)公路渡口的渡船。

  第六条 下列车船缓征车船使用税:(一)个人自有自用的非营业用的非机动车船;(

二)市内公共电车(含有轨和无轨)、汽车(不含出租的)。

  第七条 车船使用税由纳税人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税务机关可以委托公安、交通、水产等有关部门代征车船使用税,并按规定给代征单位提取手续费。

  第八条 单位拥有的机动车船使用税于每年一月、七月两期征纳;非机动车船和个人拥有的机动车船于每年一月一期征纳,征纳期限各为一个月。

  第九条 纳税人必须向当地税务机关据实申报现有车船的数量、种类、载重吨位和用途等情况,不准弄虚作假。纳税人住址变更、车船用途改变和数量增减时,应当从变动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应当纳税的车船,自投入使用之日起,满十五天的按一个月计税,不满十五天的不纳税。停驶的车船不向税务机关申报的,按全年应纳税额计税。  第十条 车船使用税的征收管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和《辽宁省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辽宁省车船使用税实施细则

【标    签】车船使用税实施细则

【颁布单位】辽宁省人民政府

【文    号】辽政发﹝1987﹞97号

【发文日期】1987-08-12

【实施时间】1987-08-12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车船使用税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都是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出租、发包的车船,由合同规定的纳税人纳税;未确定纳税人的,由使用人纳税。

  第三条 船舶的适用税额,依照《条例》第二条 的规定执行。车辆的适用税额,按本细则所附《辽宁省车辆税额表》计算。其中:(一)载货汽车改为乘人汽车,按乘人汽车计税;(二)汽车拖带的挂车,按载货汽车税额七折计税;(三)拖拉机牵引的拖车,从事营业性运输的,按载货汽车税额折半计税(农业生产与营业性运输兼用的,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征税或免税);(四)汽车吊车、叉车、铲车,按起重吨位或额定载重量比照载货汽车计税,超过十吨的按十吨计税;(五)电瓶车比照同类型汽车计税。计征使用税车船的载重吨位,以国家车船检验部门认定的吨位为准。

  第四条 除《条例》第三条 规定外,下列车船免纳车船使用税:(一)经批准关闭、停产的企业在停产期间非营业用的车船;(二)在企业内部行驶的专用车辆;(三)公园、水库以及其他游览区出租的载重量在一吨以下(含一吨)的游艺船艇;(四)残疾人员专用的车辆;(五)用于农业生产的拖拉机牵引的拖车;(六)自行车;(七)经省税务局批准免征的其他车船。

  第五条 下列车船纳税人纳税有困难的,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车船使用

税:(一)民政部门举办的社会福利事业和企业自有自用的车船;(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

的农民临时从事营业性运输的车船;(三)国家和省确定的贫困县辖区内脱贫以前的乡、村集体企业、事业单位的车船;(四)公路渡口的渡船。

  第六条 下列车船缓征车船使用税:(一)个人自有自用的非营业用的非机动车船;(

二)市内公共电车(含有轨和无轨)、汽车(不含出租的)。

  第七条 车船使用税由纳税人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税务机关可以委托公安、交通、水产等有关部门代征车船使用税,并按规定给代征单位提取手续费。

  第八条 单位拥有的机动车船使用税于每年一月、七月两期征纳;非机动车船和个人拥有的机动车船于每年一月一期征纳,征纳期限各为一个月。

  第九条 纳税人必须向当地税务机关据实申报现有车船的数量、种类、载重吨位和用途等情况,不准弄虚作假。纳税人住址变更、车船用途改变和数量增减时,应当从变动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应当纳税的车船,自投入使用之日起,满十五天的按一个月计税,不满十五天的不纳税。停驶的车船不向税务机关申报的,按全年应纳税额计税。  第十条 车船使用税的征收管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和《辽宁省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文章

  • 辽宁等13个省对养老机构的优惠政策
  • 辽宁等13个省(市.自治区) 扶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有关做法 辽宁:2004年6月10日以省政府名义下发了<关于加快养老产业发展的意见>.主要内容: 提出到2010年全省养老机构床位要达到12万张以上,实现每千名老人拥有床位28张 ...查看


  • 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建设工程费用标准
  • 第一部分:建筑工程费用组成 建筑工程费用由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组成. 一. 直接费: 直接费由计价定额分部分项工程费和措施项目费组成. (一) 计价定额分部分项工程费:由直接工程费和技术措施费组成. 直接工程费:是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构 ...查看


  • 2006中国税制改革的内容和趋势
  • 2006年以来中国税制改革内容与趋势 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以后,为了建立一套适应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税制体系,充分发挥税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作用,5年来中国的税制改革迈出了 ...查看


  • 学校和校办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 2005-04-28   [来源] 6.1学校及社会举办的各类培训班 6.1.1营业税 ◆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6.1.2企业所得税 ◆ ...查看


  •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有关问题的解读
  •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有关问题的解读 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以下简称<车船税法>).同日,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43号主 ...查看


  • 新[车船税法]政策解答
  • 新<车船税法>政策解答 2011年2月2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以下简称车船税法).2011年12月5日,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 ...查看


  • 车船使用税的说明
  • 车船使用税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 令第482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法应当在本市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辆. 船舶 (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 第 ...查看


  • 房产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答
  • 区财政厅关于检发<房产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答>的通 知 (87)财税二(9)字第70号 1987-11-04 自治区财政厅 全文有效 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 ...查看


  •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办法
  •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28号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办法>已经省政府2007年第22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袁纯清 二 ...查看


热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