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市场经济是建立在法制基础上的信用经济,高度发达的信用体系在防范金融风险、提高市场资源配置效率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从一些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看,一般都建立起比较完善的社会信用制度,而发展中国家也开始着手建立本国的社会信用体系。了解发达国家信用制度的特点,分析发展中国家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实践,将为我国建立与完善社会信用体系提供有益的经验。
一、几个主要发达国家的信用管理经验
发达国家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本内涵方面没有根本的区别,但各国国情和立法传统等方面的差异决定了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以美国为代表,一种以欧洲大陆国家为代表。
(一)美国的做法
美国是世界信用交易额最高的国家,也是信用管理行业最发达的国家。因此,对美国的社会信用体系框架进行分析有助于我们认识成熟的社会信用制度的基本状况。
.相关法律体系的建立是信用行业健康发展的基础
二战后,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美国信用交易的规模不断扩大,伴随着信用交易的增长和信用管理行业的发展,征信数据和服务方式等方面不可避免地产生了一些问题,诸如公平授信、正确报告消费者信用状况、诚实放贷等问题,其中特别敏感的是保护消费者隐私权问题。鉴于信用市场的发展状况,有关方面对国会出台信用管理相关法律提出了强烈要求,于是,从世纪年代末以来,美国在原有信用管理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进一步制订与信用管理相关的法律,经过不断完善,目前已形成了比较完整的框架体系。
美国基本信用管理的相关法律框架是以公平信用报告法()为核心的一系列法律。其中一项被称之为“信用控制法()”的法律在年代被终止使用。其他和信用行业比较密切的法律包括:平等信用机会法()、公平债务催收作业法()、公平信用结帐法()、诚实租借法()、信用卡发行法()、公平信用和贷记卡公开法()、电子资金转帐法()、储蓄机构解除管制和货币控制法()、甘恩-圣哲曼储蓄机构法()、银行平等竞争法()、房屋抵押公开法()、房屋贷款人保护法()、金融机构改革-恢复-执行法()、社区再投资法()、信用修复机构法()、格雷姆-里奇-比利雷法()等。上述法案,构成了美国国家信用管理体系正常运转的法律环境,而
。
也最雄厚,在国际上的声誉也最好,其他国家在建立本国的评级制度和评级机构时大多受到他们的影响。美国的信用市场之所以在全球最为发达,而且并未因信用交易额的扩大带来更多的信用风险,发达的信用中介服务机构在其中发挥了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
美国的信用中介机构都是由私人部门所有,一般来说,提供个人资信信息和企业资信信息的信用局是分别建立的。每一家信用中介机构都是以一种核心业务(如消费者信用报告、资信评级、商账追收等)为主,同时提供咨询和增值信息服务。在信用中介机构的发展过程中,随着当地信用市场壁垒的消除和近年来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信用中介机构的集中化趋势不断增强,机构数量在不断减少,规模越来越大。在美国,信用行业的几乎每一个特定市场都已被少数几家机构垄断。
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信用中介服务机构开始向用户提供在线服务,消费者的信用报告已经可以在网上获取。由于互联网的优势,信息的传递与交流变得更加方便,信用数据的记录与更新也更加容易,信用中介服务机构的影响也日益扩大。
.市场主体较强的信用意识促进了信用体系的发展
在美国,信用交易十分普遍,缺乏信用记录或信用记录历史很差的企业很难在业界生存和发展,而信用记录差的个人在信用消费、求职等诸多方面都会受到很大制约。因此,不论是企业,还是普通的消费者,都有很强的信用意识。美国的企业中普遍建立了信用管理制度,在较大的企业中都有专门的信用管理部门,为有效防范风险,企业一般不愿与没有资信记录
的客户打交道。由于信用交易与个人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美国的消费者都十分注重自身的信用状况,并会定期向信用信息局查询自己的信用报告,尽可能避免在信用局的报告中出现自己的负面信息。
.对信用行业的管理
由于美国有比较完备的信用法律体系,征信数据的取得和使用等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因此政府在对信用行业管理中所起的作用比较有限。但是,美国的有关政府部门和法院仍然起到信用监督和执法的作用,其中联邦贸易委员会()是对信用管理行业的主要监管部门,司法部、财政部货币监理局和联邦储备系统等在监管方面也发挥着重要作用。
在美国,美国信用管理协会、信用报告协会、美国收帐协会等一些民间机构,在信用行业的自律管理和代表行业进行政府公关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行业协会的主要功能在于联系本行业或本分支的从业者,为本行业的从业者提供交流的机会和场所,进行政府公关或议会的院外活动,替本行业争取利益。行业协会还提供信用管理的专业教育,举办从业执照的培训和考试,举办会员大会和各种学术交流会议,发行出版物,募集资金支持信用管理研究课题等。
英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和加拿大等国,在信用制度建设方面同美国的做法比较接近。这些国家的信用中介机构也是由私人部门所有,都有一部直接规制信用行业的基本法。
(二)其他国家的经验
法国、德国和比利时等一些欧洲国家的社会信用体系同美国存在一定差别。
.信用信息服务机构是被作为中央银行的一个部门建立,而不是由私人部门发起设立 在法国,法国中央银行()的信用局部(),以每月为间隔向银行采集它们向公司客户发放超过万法郎的信息。在比利时,信用信息办公室根据一个记录有关分期付款协议、消费信贷、抵押协议、租赁和公司借款中的不履约信息的皇家条令建立起来,并作为比利时中央银行(比利时国家银行)的一个部门。
.银行需要依法向信用信息局提供相关信用信息
在比利时、德国和法国这些国家,商业银行向中央银行建立的信用风险办公室或信用信息局提供所要求的信息是一种强制行为。比如,在德国,银行和金融服务机构被要求向德国联邦银行()的中央报告办公室报告负债总额达到或超过万德国马克的借款者的详细资料。
.中央银行承担主要的监管职能
以比利时、德国和法国为代表的一些欧洲国家,由于信用信息局被作为中央银行的一部分,因而对信用信息局的监管通常主要由中央银行承担,有关信息的搜集与使用等方面的管制制度也由中央银行提供并执行。
二、发展中国家的信用管理实践
一些发展中国家随着本国市场经济发育程度的不断提高,开始日益重视本国信用体系的建立和信用管理制度的建设。由于发展中国家着手建立社会信用制度的时候,发达国家已经建立起比较完备的社会信用体系,因此,不少发展中国家在很多方面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但由于所处发展阶段和各国国情的差异,各国在建立本国的信用制度过程中,同发达国家的经历并不完全一致。从一些主要发展中国家建立信用制度的实践看,有以下特点:
(一)信用行业的发展是市场经济发展和金融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
各国信用行业的起步与发展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要求。以我国香港地区(香港信用行业同美国等发达国家相比,起步较晚,在信用体系建设方面应属于发展中地区)为例,在年代初期,香港的金融诈骗行为猖獗,所有从事有抵押借贷的财务机构都遭受严重的亏损,为了抑制“重复租赁”等类型的诈骗,迫切需要成立一家中央信贷处理机构,为信贷机构提供信贷资料,年,香港资信有限公司应运而生。公司创建股东为家财务机构,它们在
香港的租赁市场都保持着主导的地位。信贷资料库成立的初期,创建股东率先提供有关所有汽车、机械的租赁资料。年,资料库由单一类的租赁资料扩至包括公司及私人的债务拖欠资料记录,以提高股东及会员的信贷风险管理能力。年代末期,香港的金融业兴旺,信用贷款及信用卡市场迅速发展,香港资信有限公司的服务显得愈发重要,因此数家信用卡公司和银行相继入股该公司。到年底,该公司的资料库已有多万份档案,每月平均提供万份信贷资信报告。
印度、泰国等国家信用中介机构的出现则是资本市场发展的迫切要求。在尼泊尔,重建信用信息局已作为尼泊尔金融部门改革的重要内容。在墨西哥,~年金融危机后,为增强金融系统运行的有效性,墨西哥政府向议会提交了《公平信用保障法》()的草案,此外,参议院通过了新的《公司破产法》(),两部法案的颁布表明始于年的墨西哥银行系统的管制和法律框架的改革向前推进了一大步。目前,评级机构、信用局等信用中介服务机构在墨西哥金融系统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二)中央银行在信用管理中发挥重要作用
由于发展中国家的金融市场不够发达,往往其商业银行系统所承担的信用风险最大,因此多数发展中国家在信用体系建设方面,都是由银行推动的。比如:泰国第一家资信评级机构——泰国评级和信息服务公司()就是由泰国银行发起设立的;孟加拉国的信用信息局则是作为中央银行的一个部门而形成的。菲律宾信用信息局()最初是由菲律宾中央银行、证券交易委员会和菲律宾金融学院在年联合建立,创立之初是作为一个非股份化、非盈利的公司。后来,政府赋予在金融系统中建立并维持一个有效的信用评价和监督制度的义务,于是该公司从年开始发布对当地公司的信用评级商业报告。年,将它的主要业务分为两个独立的公司——评级公司(现在称为菲律宾评级服务公司)和信息公司,继续提供信用报告和在线数据服务。提供的信用信息包括公司信息和消费者信息两方面。其中,公司数据库的文件超过万份,包含个人信息记录的数据库有万条信用记录。印度等国家的信用中介机构也是在银行的推动下建立起来的。
在发展中国家,不仅信用信息局等信用中介机构是由(中央)银行发起设立的,而且信用管理的立法工作也多是由中央银行推动的。比如,印度中央银行工作组提出了信用信息局法案的草案,准备提交议会审议。此外,一些发展中国家的政府为促进信用中介机构的健康发展,扩大市场对信用评估的需求,在政策上也给予一定支持,有些国家甚至有强制性规定。
现代市场经济是建立在法制基础上的信用经济,高度发达的信用体系在防范金融风险、提高市场资源配置效率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从一些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看,一般都建立起比较完善的社会信用制度,而发展中国家也开始着手建立本国的社会信用体系。了解发达国家信用制度的特点,分析发展中国家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实践,将为我国建立与完善社会信用体系提供有益的经验。
一、几个主要发达国家的信用管理经验
发达国家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本内涵方面没有根本的区别,但各国国情和立法传统等方面的差异决定了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以美国为代表,一种以欧洲大陆国家为代表。
(一)美国的做法
美国是世界信用交易额最高的国家,也是信用管理行业最发达的国家。因此,对美国的社会信用体系框架进行分析有助于我们认识成熟的社会信用制度的基本状况。
.相关法律体系的建立是信用行业健康发展的基础
二战后,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美国信用交易的规模不断扩大,伴随着信用交易的增长和信用管理行业的发展,征信数据和服务方式等方面不可避免地产生了一些问题,诸如公平授信、正确报告消费者信用状况、诚实放贷等问题,其中特别敏感的是保护消费者隐私权问题。鉴于信用市场的发展状况,有关方面对国会出台信用管理相关法律提出了强烈要求,于是,从世纪年代末以来,美国在原有信用管理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进一步制订与信用管理相关的法律,经过不断完善,目前已形成了比较完整的框架体系。
美国基本信用管理的相关法律框架是以公平信用报告法()为核心的一系列法律。其中一项被称之为“信用控制法()”的法律在年代被终止使用。其他和信用行业比较密切的法律包括:平等信用机会法()、公平债务催收作业法()、公平信用结帐法()、诚实租借法()、信用卡发行法()、公平信用和贷记卡公开法()、电子资金转帐法()、储蓄机构解除管制和货币控制法()、甘恩-圣哲曼储蓄机构法()、银行平等竞争法()、房屋抵押公开法()、房屋贷款人保护法()、金融机构改革-恢复-执行法()、社区再投资法()、信用修复机构法()、格雷姆-里奇-比利雷法()等。上述法案,构成了美国国家信用管理体系正常运转的法律环境,而
。
也最雄厚,在国际上的声誉也最好,其他国家在建立本国的评级制度和评级机构时大多受到他们的影响。美国的信用市场之所以在全球最为发达,而且并未因信用交易额的扩大带来更多的信用风险,发达的信用中介服务机构在其中发挥了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
美国的信用中介机构都是由私人部门所有,一般来说,提供个人资信信息和企业资信信息的信用局是分别建立的。每一家信用中介机构都是以一种核心业务(如消费者信用报告、资信评级、商账追收等)为主,同时提供咨询和增值信息服务。在信用中介机构的发展过程中,随着当地信用市场壁垒的消除和近年来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信用中介机构的集中化趋势不断增强,机构数量在不断减少,规模越来越大。在美国,信用行业的几乎每一个特定市场都已被少数几家机构垄断。
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信用中介服务机构开始向用户提供在线服务,消费者的信用报告已经可以在网上获取。由于互联网的优势,信息的传递与交流变得更加方便,信用数据的记录与更新也更加容易,信用中介服务机构的影响也日益扩大。
.市场主体较强的信用意识促进了信用体系的发展
在美国,信用交易十分普遍,缺乏信用记录或信用记录历史很差的企业很难在业界生存和发展,而信用记录差的个人在信用消费、求职等诸多方面都会受到很大制约。因此,不论是企业,还是普通的消费者,都有很强的信用意识。美国的企业中普遍建立了信用管理制度,在较大的企业中都有专门的信用管理部门,为有效防范风险,企业一般不愿与没有资信记录
的客户打交道。由于信用交易与个人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美国的消费者都十分注重自身的信用状况,并会定期向信用信息局查询自己的信用报告,尽可能避免在信用局的报告中出现自己的负面信息。
.对信用行业的管理
由于美国有比较完备的信用法律体系,征信数据的取得和使用等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因此政府在对信用行业管理中所起的作用比较有限。但是,美国的有关政府部门和法院仍然起到信用监督和执法的作用,其中联邦贸易委员会()是对信用管理行业的主要监管部门,司法部、财政部货币监理局和联邦储备系统等在监管方面也发挥着重要作用。
在美国,美国信用管理协会、信用报告协会、美国收帐协会等一些民间机构,在信用行业的自律管理和代表行业进行政府公关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行业协会的主要功能在于联系本行业或本分支的从业者,为本行业的从业者提供交流的机会和场所,进行政府公关或议会的院外活动,替本行业争取利益。行业协会还提供信用管理的专业教育,举办从业执照的培训和考试,举办会员大会和各种学术交流会议,发行出版物,募集资金支持信用管理研究课题等。
英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和加拿大等国,在信用制度建设方面同美国的做法比较接近。这些国家的信用中介机构也是由私人部门所有,都有一部直接规制信用行业的基本法。
(二)其他国家的经验
法国、德国和比利时等一些欧洲国家的社会信用体系同美国存在一定差别。
.信用信息服务机构是被作为中央银行的一个部门建立,而不是由私人部门发起设立 在法国,法国中央银行()的信用局部(),以每月为间隔向银行采集它们向公司客户发放超过万法郎的信息。在比利时,信用信息办公室根据一个记录有关分期付款协议、消费信贷、抵押协议、租赁和公司借款中的不履约信息的皇家条令建立起来,并作为比利时中央银行(比利时国家银行)的一个部门。
.银行需要依法向信用信息局提供相关信用信息
在比利时、德国和法国这些国家,商业银行向中央银行建立的信用风险办公室或信用信息局提供所要求的信息是一种强制行为。比如,在德国,银行和金融服务机构被要求向德国联邦银行()的中央报告办公室报告负债总额达到或超过万德国马克的借款者的详细资料。
.中央银行承担主要的监管职能
以比利时、德国和法国为代表的一些欧洲国家,由于信用信息局被作为中央银行的一部分,因而对信用信息局的监管通常主要由中央银行承担,有关信息的搜集与使用等方面的管制制度也由中央银行提供并执行。
二、发展中国家的信用管理实践
一些发展中国家随着本国市场经济发育程度的不断提高,开始日益重视本国信用体系的建立和信用管理制度的建设。由于发展中国家着手建立社会信用制度的时候,发达国家已经建立起比较完备的社会信用体系,因此,不少发展中国家在很多方面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但由于所处发展阶段和各国国情的差异,各国在建立本国的信用制度过程中,同发达国家的经历并不完全一致。从一些主要发展中国家建立信用制度的实践看,有以下特点:
(一)信用行业的发展是市场经济发展和金融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
各国信用行业的起步与发展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要求。以我国香港地区(香港信用行业同美国等发达国家相比,起步较晚,在信用体系建设方面应属于发展中地区)为例,在年代初期,香港的金融诈骗行为猖獗,所有从事有抵押借贷的财务机构都遭受严重的亏损,为了抑制“重复租赁”等类型的诈骗,迫切需要成立一家中央信贷处理机构,为信贷机构提供信贷资料,年,香港资信有限公司应运而生。公司创建股东为家财务机构,它们在
香港的租赁市场都保持着主导的地位。信贷资料库成立的初期,创建股东率先提供有关所有汽车、机械的租赁资料。年,资料库由单一类的租赁资料扩至包括公司及私人的债务拖欠资料记录,以提高股东及会员的信贷风险管理能力。年代末期,香港的金融业兴旺,信用贷款及信用卡市场迅速发展,香港资信有限公司的服务显得愈发重要,因此数家信用卡公司和银行相继入股该公司。到年底,该公司的资料库已有多万份档案,每月平均提供万份信贷资信报告。
印度、泰国等国家信用中介机构的出现则是资本市场发展的迫切要求。在尼泊尔,重建信用信息局已作为尼泊尔金融部门改革的重要内容。在墨西哥,~年金融危机后,为增强金融系统运行的有效性,墨西哥政府向议会提交了《公平信用保障法》()的草案,此外,参议院通过了新的《公司破产法》(),两部法案的颁布表明始于年的墨西哥银行系统的管制和法律框架的改革向前推进了一大步。目前,评级机构、信用局等信用中介服务机构在墨西哥金融系统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二)中央银行在信用管理中发挥重要作用
由于发展中国家的金融市场不够发达,往往其商业银行系统所承担的信用风险最大,因此多数发展中国家在信用体系建设方面,都是由银行推动的。比如:泰国第一家资信评级机构——泰国评级和信息服务公司()就是由泰国银行发起设立的;孟加拉国的信用信息局则是作为中央银行的一个部门而形成的。菲律宾信用信息局()最初是由菲律宾中央银行、证券交易委员会和菲律宾金融学院在年联合建立,创立之初是作为一个非股份化、非盈利的公司。后来,政府赋予在金融系统中建立并维持一个有效的信用评价和监督制度的义务,于是该公司从年开始发布对当地公司的信用评级商业报告。年,将它的主要业务分为两个独立的公司——评级公司(现在称为菲律宾评级服务公司)和信息公司,继续提供信用报告和在线数据服务。提供的信用信息包括公司信息和消费者信息两方面。其中,公司数据库的文件超过万份,包含个人信息记录的数据库有万条信用记录。印度等国家的信用中介机构也是在银行的推动下建立起来的。
在发展中国家,不仅信用信息局等信用中介机构是由(中央)银行发起设立的,而且信用管理的立法工作也多是由中央银行推动的。比如,印度中央银行工作组提出了信用信息局法案的草案,准备提交议会审议。此外,一些发展中国家的政府为促进信用中介机构的健康发展,扩大市场对信用评估的需求,在政策上也给予一定支持,有些国家甚至有强制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