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新修正案与商业银行之应对
☐ 北方民族大学法学院 刘庆国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行 陈福录
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公司法》,亦在其中,且为第三次被修订。最新修订的《公司法》(下称“公司法新修正案”)自2014年3月1日起实施,将对商业银行信贷经营活动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商业银行应予以关注并加以应对。
一、公司法新修正案的出台背景及意义
为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曾于1999年和2005年对《公司法》进行过两次修订。但实践证明,修订之后的《公司法》仍不能适应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特别是全民创业之需求。2013年10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了改革的五项主
要内容:一是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二是将企业年检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制度;三是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登记条件;四是大力推进企业诚信制度建设;五是推进注册资本由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
国务院常务会议的决定须得到法律上的支持,因此,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公司法》再次进行了修订。《公司法》的修订是转变政府职能、促进
74
Legal Affairs
法律事务
小微企业发展的必然选择。公司法2.推行注册资本认缴制度,可仅以货币出资,也可仅以实物、新修正案进一步降低了公司设立门槛,减轻了投资者的负担,便利了公司准入,有利于激励社会投资热情,鼓励创新创业,增强经济发展的内生动力,缓解我国当前所面临的巨大就业压力。
二、商业银行需要关注的主要内容
1.取消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降低市场准入门槛
原《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须为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须为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须为500万元。而依公司法新修正案,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均无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强制性要求,公司减少注册资本亦是如此,但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此新规定,公司股东(发起人)可以不受注册资本多少的影响,自主决定所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数额,换言之,“1元”也可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降低了公司的市场准入门槛。需要指出,公司法新修正案授权国务院可决定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提高了政府监控经济运行的灵活性和时效性。
减轻实际出资压力
原《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须一次足额缴纳出资额;股份有限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而依公司法新修正案,除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须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外,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均无注册资本实缴及其比例和最长缴足期限的强制性要求,但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实缴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此新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在公司章程中可自行决定其认缴的注册资本是否分期出资以及其出资额和出资时间,有利于减轻股东(发起人)的实际出资压力。
3.放弃货币出资比例限制,出资方式更加灵活
原《公司法》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公司法新修正案取消了该项货币出资比例限制。如此一来,股东(发起人)
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且可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还可以两种方式相结合的方式来出资。换言之,股东(发起人)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自行决定出资方式。
4.简化公司申请设立程序,保障公司及时运作
原《公司法》规定,股东(发起人)首次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实收资本为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的事项。但实践证明,对注册资本最低额的规定保障不了交易安全。而依公司法新修正案,股东(发起人)出资后不再要求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公司登记机关也不得要求提供验资证明,不得登记公司股东的实缴出资情况,公司营业执照不再记载“实收资本”事项。这实际上简化了公司申请设立的程序,省去了验资过程,可节省大量时间,确保公司尽快成立并运作,尽快产生经济和社会效益。
三、商业银行适用公司法新修正案应注意的问题
1.及时梳理信贷流程,确保现有情况合规
商业银行现有信贷流程是建立在原有《公司法》规定的基础上的,须审查公司信贷客户(尤其是新成立不久的公司)的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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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收资本、验资证明、货币出资比首期出资比例、全部出资到位时间例、首期出资比例、全部出资到位等的限制,将使商业银行缺少了判时间等是否符合规定,以此为基断信贷客户真实情况的一些硬性础,并结合其他信息,来判断或确要素,给贷前调查提出了更高的要定信贷客户是否诚信,是否有实力求。因此,建议商业银行全面强化和发展前途,向其发放贷款是否有贷前调查,通过其他材料或信息来风险。而依公司法新修正案,这些判断或核实信贷客户的真实情况,事项已不再是设立公司的强制性从而提高贷款安全系数。一是制定要求。因此,商业银行要对照公司操作流(规)程,明确调查人员岗法新修正案的内容,及时梳理现有位职责与责任,指导下级行信贷人信贷流程、信贷产品和规章制度,员全面开展和强化贷前调查;二是加强对新的信贷流程、信贷产品和要按照不同类别、大中小型等特规章制度的论证分析,及时修订或征,明确信贷人员应搜集的材料,删除不符合要求的内容,确保所有如缴税发票、水电费发票等,并建信贷流程、信贷产品和规章制度符立完善的风险评价制度;三是要善合公司法新修正案,以遵法守法的于借助外力,在适当的情形下可聘形象取信于人,以赢得更多的公司请会计事务所等机构,对客户的财客户。
务状况进行审计,对客户的发展前2.全面强化贷前调查,提高景进行评判;四是严格落实审贷分贷款安全系数
离制,通过贷款审查督促贷前调查取消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实人员认真开展调查工作,必要时可收资本、验资证明、货币出资比例、
由贷款审查人员进行现场再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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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是建立考核与问责机制,严厉追究不履职、不认真履职人员的责任。此外,商业银行还应通过培训方式将前述内容传授给全行信贷人员,使他们了解和掌握贷前调查的方式、方法和内容等,并知悉责任以及违反责任后的后果,从而保障相关规定和要求能得到彻底执行。
3.严格落实贷后管理,有效防控信贷风险
公司法新修正案取消了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因而在减资环节也取消了“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的规定。依此,即使股东已实缴了注册资
本,也可以通过“减资”的方式将出资取走,或先以不宜变现的财产出资,后以减资方式取走现金或其他宜变现的资产。同时,公司法新修正案要求,公司减资应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但并没有明确未履行通知义务的后果,这将给不法分子留下可乘之机。因此,商业银行应严格落实银监会等部门所要求的贷后管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到信贷客户现场检查了解情况,并时刻留意本区域内报纸上刊登的各类公告信息,若得知有本行信贷客户减资,应立即分析判断能否对本行贷款带来风险,并在规定时间内要求客户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从而有效防控信贷风险。
公司法新修正案与商业银行之应对
作者:
作者单位:刊名:英文刊名:年,卷(期):
刘庆国, 陈福录
刘庆国(北方民族大学法学院), 陈福录(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行)中国信用卡
China Credit Card2014(7)
本文链接:http://d.g.wanfangdata.com.cn/Periodical_zgxyk-zy201407018.aspx
公司法新修正案与商业银行之应对
☐ 北方民族大学法学院 刘庆国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行 陈福录
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公司法》,亦在其中,且为第三次被修订。最新修订的《公司法》(下称“公司法新修正案”)自2014年3月1日起实施,将对商业银行信贷经营活动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商业银行应予以关注并加以应对。
一、公司法新修正案的出台背景及意义
为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曾于1999年和2005年对《公司法》进行过两次修订。但实践证明,修订之后的《公司法》仍不能适应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特别是全民创业之需求。2013年10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了改革的五项主
要内容:一是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二是将企业年检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制度;三是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登记条件;四是大力推进企业诚信制度建设;五是推进注册资本由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
国务院常务会议的决定须得到法律上的支持,因此,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公司法》再次进行了修订。《公司法》的修订是转变政府职能、促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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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al Affairs
法律事务
小微企业发展的必然选择。公司法2.推行注册资本认缴制度,可仅以货币出资,也可仅以实物、新修正案进一步降低了公司设立门槛,减轻了投资者的负担,便利了公司准入,有利于激励社会投资热情,鼓励创新创业,增强经济发展的内生动力,缓解我国当前所面临的巨大就业压力。
二、商业银行需要关注的主要内容
1.取消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降低市场准入门槛
原《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须为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须为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须为500万元。而依公司法新修正案,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均无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强制性要求,公司减少注册资本亦是如此,但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此新规定,公司股东(发起人)可以不受注册资本多少的影响,自主决定所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数额,换言之,“1元”也可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降低了公司的市场准入门槛。需要指出,公司法新修正案授权国务院可决定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提高了政府监控经济运行的灵活性和时效性。
减轻实际出资压力
原《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须一次足额缴纳出资额;股份有限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而依公司法新修正案,除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须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外,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均无注册资本实缴及其比例和最长缴足期限的强制性要求,但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实缴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此新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在公司章程中可自行决定其认缴的注册资本是否分期出资以及其出资额和出资时间,有利于减轻股东(发起人)的实际出资压力。
3.放弃货币出资比例限制,出资方式更加灵活
原《公司法》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公司法新修正案取消了该项货币出资比例限制。如此一来,股东(发起人)
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且可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还可以两种方式相结合的方式来出资。换言之,股东(发起人)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自行决定出资方式。
4.简化公司申请设立程序,保障公司及时运作
原《公司法》规定,股东(发起人)首次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实收资本为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的事项。但实践证明,对注册资本最低额的规定保障不了交易安全。而依公司法新修正案,股东(发起人)出资后不再要求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公司登记机关也不得要求提供验资证明,不得登记公司股东的实缴出资情况,公司营业执照不再记载“实收资本”事项。这实际上简化了公司申请设立的程序,省去了验资过程,可节省大量时间,确保公司尽快成立并运作,尽快产生经济和社会效益。
三、商业银行适用公司法新修正案应注意的问题
1.及时梳理信贷流程,确保现有情况合规
商业银行现有信贷流程是建立在原有《公司法》规定的基础上的,须审查公司信贷客户(尤其是新成立不久的公司)的注册资本、
75
实收资本、验资证明、货币出资比首期出资比例、全部出资到位时间例、首期出资比例、全部出资到位等的限制,将使商业银行缺少了判时间等是否符合规定,以此为基断信贷客户真实情况的一些硬性础,并结合其他信息,来判断或确要素,给贷前调查提出了更高的要定信贷客户是否诚信,是否有实力求。因此,建议商业银行全面强化和发展前途,向其发放贷款是否有贷前调查,通过其他材料或信息来风险。而依公司法新修正案,这些判断或核实信贷客户的真实情况,事项已不再是设立公司的强制性从而提高贷款安全系数。一是制定要求。因此,商业银行要对照公司操作流(规)程,明确调查人员岗法新修正案的内容,及时梳理现有位职责与责任,指导下级行信贷人信贷流程、信贷产品和规章制度,员全面开展和强化贷前调查;二是加强对新的信贷流程、信贷产品和要按照不同类别、大中小型等特规章制度的论证分析,及时修订或征,明确信贷人员应搜集的材料,删除不符合要求的内容,确保所有如缴税发票、水电费发票等,并建信贷流程、信贷产品和规章制度符立完善的风险评价制度;三是要善合公司法新修正案,以遵法守法的于借助外力,在适当的情形下可聘形象取信于人,以赢得更多的公司请会计事务所等机构,对客户的财客户。
务状况进行审计,对客户的发展前2.全面强化贷前调查,提高景进行评判;四是严格落实审贷分贷款安全系数
离制,通过贷款审查督促贷前调查取消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实人员认真开展调查工作,必要时可收资本、验资证明、货币出资比例、
由贷款审查人员进行现场再核实;
76
五是建立考核与问责机制,严厉追究不履职、不认真履职人员的责任。此外,商业银行还应通过培训方式将前述内容传授给全行信贷人员,使他们了解和掌握贷前调查的方式、方法和内容等,并知悉责任以及违反责任后的后果,从而保障相关规定和要求能得到彻底执行。
3.严格落实贷后管理,有效防控信贷风险
公司法新修正案取消了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因而在减资环节也取消了“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的规定。依此,即使股东已实缴了注册资
本,也可以通过“减资”的方式将出资取走,或先以不宜变现的财产出资,后以减资方式取走现金或其他宜变现的资产。同时,公司法新修正案要求,公司减资应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但并没有明确未履行通知义务的后果,这将给不法分子留下可乘之机。因此,商业银行应严格落实银监会等部门所要求的贷后管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到信贷客户现场检查了解情况,并时刻留意本区域内报纸上刊登的各类公告信息,若得知有本行信贷客户减资,应立即分析判断能否对本行贷款带来风险,并在规定时间内要求客户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从而有效防控信贷风险。
公司法新修正案与商业银行之应对
作者:
作者单位:刊名:英文刊名:年,卷(期):
刘庆国, 陈福录
刘庆国(北方民族大学法学院), 陈福录(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行)中国信用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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