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消防行政处罚中听证程序的不足与完善
【摘要】消防行政处罚的听证制度是指消防行政主体在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决定之前,听取有关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质证的行政程序制度。听证程序是一般程序中的特殊阶段,并不是所有按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都必须经过听证程序,同时适应听证程序的行政案件有一定的范围限制。随着消防行政执法力度的加大和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听证程序在实际应用中曝露出越来越多的问题。
【关键词】消防制度;限制程序
一、消防行政处罚中的听证范围和条件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公安部有关规定,“消防行政处罚中的听证案件包括责令停产停业和处以较大数额的罚款两项,所谓较大数额即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和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而对这种处罚进行决定之时,公安消防机构应该及时告知当事人其可以听证的权利。若当事人有听证要求,公安消防机构必须应该及时组织,而当事人若无主动要求,公安消防机构不得主动组织。
二、行政处罚听证制度存在问题
(一)组织听证的行政机关组织相关规定模糊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42条规定:“在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之前,行政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力,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这种规定并不能够完整的反映听证程序的性质,而听证程序作为一般程序中的特殊阶段,是行政机关的义务,更是相对方的权利所在。这种模糊的规定,使得这种若不主动放弃就应当享有的权利产生了偏差,行政机关对此也并没有主动履行,也没有积极的询问当事人的要求。
(二)听证的主体范围过窄
《行政处罚法》规定听证程序依法由当事人提出。但依该法第3条规定,当事人是指“有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行政机关依法应当给予处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一般情况下,行政机关的相应处罚决定通常会对第三人的利益造成不利印象,而这种不利影响,第三人却无法得到相应保护和补偿。并且这种现象与这与《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有关利益关系人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规定也无法取得有效衔接。
(三)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过窄
消防行政处罚中的听证案件包括责令停产停业和处予较大数额的罚款两项,
浅析消防行政处罚中听证程序的不足与完善
【摘要】消防行政处罚的听证制度是指消防行政主体在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决定之前,听取有关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质证的行政程序制度。听证程序是一般程序中的特殊阶段,并不是所有按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都必须经过听证程序,同时适应听证程序的行政案件有一定的范围限制。随着消防行政执法力度的加大和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听证程序在实际应用中曝露出越来越多的问题。
【关键词】消防制度;限制程序
一、消防行政处罚中的听证范围和条件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公安部有关规定,“消防行政处罚中的听证案件包括责令停产停业和处以较大数额的罚款两项,所谓较大数额即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和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而对这种处罚进行决定之时,公安消防机构应该及时告知当事人其可以听证的权利。若当事人有听证要求,公安消防机构必须应该及时组织,而当事人若无主动要求,公安消防机构不得主动组织。
二、行政处罚听证制度存在问题
(一)组织听证的行政机关组织相关规定模糊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42条规定:“在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之前,行政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力,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这种规定并不能够完整的反映听证程序的性质,而听证程序作为一般程序中的特殊阶段,是行政机关的义务,更是相对方的权利所在。这种模糊的规定,使得这种若不主动放弃就应当享有的权利产生了偏差,行政机关对此也并没有主动履行,也没有积极的询问当事人的要求。
(二)听证的主体范围过窄
《行政处罚法》规定听证程序依法由当事人提出。但依该法第3条规定,当事人是指“有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行政机关依法应当给予处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一般情况下,行政机关的相应处罚决定通常会对第三人的利益造成不利印象,而这种不利影响,第三人却无法得到相应保护和补偿。并且这种现象与这与《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有关利益关系人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规定也无法取得有效衔接。
(三)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过窄
消防行政处罚中的听证案件包括责令停产停业和处予较大数额的罚款两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