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零部件管理办法及资料

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试点范围扩大

2010年06月01日08:23中国经济网-经济日报

○ 到去年年底,我国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试点已形成汽车发动机、变速箱、转向机、发电机共23万台套的再制造能力

○ 我国将把提高再制造技术水平、扩大再制造应用领域、培育再制造示范企业、规范旧件回收体系、开拓国内外市场作为主要任务

本报北京5月31日讯 记者苏民报道: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1部门今天联合发文宣布,我国将以汽车发动机、变速箱、发电机等零部件再制造为重点,把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试点范围扩大到传动轴、机油泵、水泵等部件;同时,推动工程机械、机床等再制造,大型废旧轮胎翻新。

根据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环保部、商务部等11个部门联合发布的文件,到去年年底,我国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试点已形成汽车发动机、变速箱、转向机、发电机共23万台套的再制造能力。我国在再制造基础理论和关键技术研发领域取得重要突破,开发应用的自动化纳米颗粒复合电刷镀等再制造技术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据发展改革委环资司有关负责人介绍,我国将紧紧围绕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从提高再制造技术水平、扩大再制造应用领域、培育再制造示范企业、规范旧件回收体系、开拓国内外市场着手,加强法规建设,强化政策引导,逐步形成适合我国国情的再制造运行机制和管理模式,实现再制造规模化、市场化、产业化发展,从而将再制造产业培育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推动循环经济形成较大规模,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强调,发展再制造产业不仅有利于形成“资源—产品—废旧产品—再制造产品”的循环经济模式,可以充分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而且能为社会提供大量就业机会,是促进制造业与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有效途径。 我国再制造业发展潜力巨大。2008年全国汽车保有量达4957万辆(不含低速汽车),机床保有量达700多万台,14种主要型号的工程机械保有量达290万台。其中大量装备在达到报废要求后将被淘汰,新增的退役装备还在大量增加。 2005年,国务院在《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支持发展再制造,第一批循环经济试点将再制造作为重点领域。去年1月实施的《循环经济促进法》将再制造纳入法制化轨道。

11部门表示,我国将把提高再制造技术水平、扩大再制造应用领域、培育再制造示范企业、规范旧件回收体系、开拓国内外市场作为主要任务。相关部门将制订通过制造产业发展规划,尽快修订《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适当取消对报废汽车“五大总成”强制回炉的限制;完善促进再制造产业发展的经济政策,

建立再制造监督管理制度,培养专业人才,加大宣传力度等方式,促进这一产业加快发展。

中国工程院院士徐滨士告诉记者,先进的零部件再制造技术不仅可以创造可观的利润,还可以节省大量的能源资源,是一项经济和社会效益较好的朝阳产业。 据介绍,再制造是指将废旧汽车零部件、工程机械、机床等进行专业化修复的批量化生产过程,再制造产品达到与原有新品相同的质量和性能,是循环经济“再利用”的高级形式。与制造新品相比,再制造产品可节省成本50%,节能60%,节材70%,几乎不产生固体废物。

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试点管理办法

(发改办环资[2008]523号 2008年3月2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建立与报废汽车回收利用相衔接的汽车零部件再制造管理制度,加强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试点企业管理,规范旧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行为和市场秩序,有效利用旧汽车零部件资源,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工作的通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汽车零部件再制造是指把旧汽车零部件通过拆解、清洗、检测分类、再制造加工或升级改造、装配、再检测等工序后恢复到像原产品一样的技术性能和产品质量的批量化制造过程。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批准的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试点企业相关行为和再制造

国家和地方鼓励消费者和公共机构优先使用再制造产品,加强宣传,逐步产品的管理。 第四条

提高消费者对再制造产品的认识,扩大再制造产品的市场规模并积极推动再制造汽车零部件产品国际贸易。

第五条 国家和地方要支持汽车整车生产企业通过售后服务体系回收旧汽车零部件用于再制造;加快制定鼓励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产业发展的财税政策;调整有关产业政策;支持和引导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产业良性发展。

第二章 再制造试点企业的管理

第六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实施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试点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开展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试点的整车(机)企业和零部件再制造企业由国家管理工作。 第七条

发展改革委按照有关程序确定。零部件再制造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拆解、清洗、制造、装配、产品质量检测等方面的技术装备和生产能力;

(二)具备产品再制造的相关技术质量标准和生产规范;

(三)具备检测鉴定旧汽车零部件主要性能指标的技术手段和能力;

(四)具有污染防治设施和能力,并满足相关废物处理等环保要求;

(五)通过第三方的质量管理体系和环境管理体系审核。

(六)法律法规及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

再制造非本企业生产的产品须取得原生产企业的授权。

第八条 列入试点的零部件再制造企业,应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登记,领取营

第三章 可再制造旧件的管理 业执照或变更经营业务范围后,方可从事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业务。

第九条 零部件再制造试点企业通过其自身或授权企业原产品的销售或售后服务

零部件再制造试点企业从有资质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收购旧汽车零

零部件再制造试点企业利用国际贸易进口国外旧汽车零部件进行再制网络回收旧汽车零部件进行再制造。 第十条 部件用于再制造,应当符合《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造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进口废物环保控制及海关、质检等相关规定,防止汽车有毒有害废物进口。

第四章 再制造产品及市场流通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试点期间进行再制造的汽车零部件产品范围暂定为发动机、变速器、发

再制造产品不得用于新车生产。

再制造产品的技术性能和安全质量应当符合原产品相关标准的要求。再

再制造企业和授权企业对再制造产品的质量共同负责,承担相应保修责

再制造产品除保留授权企业商标外,应加注再制造企业商标。

再制造产品包装上应有明确的“再制造产品”说明。再制造产品应在外部电机、转向器和起动机五类产品。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制造产品的保修标准和责任应当达到原产品同样的要求。 第十五条 任和售后服务。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醒目位置标明“再制造”标志并能永久保留。在国家建立统一的标志制度后,再制造产品应按照标志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标识。

第十八条 对发动机进行再制造时,原产品编号作废。发动机再制造企业应按照有

更换使用再制造发动机应当严格执行发动机更换有关规定。用户持再制关管理规定对再制造发动机重新编号,并做好编号更换记录。 第十九条

造发动机销售发票和产品合格证等相关材料及时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车辆注册信息。

第二十条 再制造产品销售企业、汽车维修企业在销售、使用再制造产品时有责任主动向消费者说明产品为再制造产品,并提供再制造产品的质量合格证明和售后质量保修证明。

第二十一条 通过试点逐步建立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产品信息管理制度。再制造试点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质检等有关部门建立再制造企业及产品定期检企业应建立再制造产品信息系统,为政府和行业提供相关数据信息。 第二十二条

查和随机抽查制度,检查不合格企业应限期整改,连续两次检查或抽查不合格的,取消其试点资格。

第二十三条 工商等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对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企业经营活动进行监

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对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企业生产活动进

再制造企业有违规违法行为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按照相关法律法

第五章 附则 管,对未取得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企业资质许可擅自从事相关生产活动的应依法查处。 第二十四条 行监管,防止造成环境污染。 第二十五条 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8年03月02日 实施日期:2008年03月02日 (中央法规)

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试点范围扩大

2010年06月01日08:23中国经济网-经济日报

○ 到去年年底,我国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试点已形成汽车发动机、变速箱、转向机、发电机共23万台套的再制造能力

○ 我国将把提高再制造技术水平、扩大再制造应用领域、培育再制造示范企业、规范旧件回收体系、开拓国内外市场作为主要任务

本报北京5月31日讯 记者苏民报道: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1部门今天联合发文宣布,我国将以汽车发动机、变速箱、发电机等零部件再制造为重点,把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试点范围扩大到传动轴、机油泵、水泵等部件;同时,推动工程机械、机床等再制造,大型废旧轮胎翻新。

根据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环保部、商务部等11个部门联合发布的文件,到去年年底,我国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试点已形成汽车发动机、变速箱、转向机、发电机共23万台套的再制造能力。我国在再制造基础理论和关键技术研发领域取得重要突破,开发应用的自动化纳米颗粒复合电刷镀等再制造技术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据发展改革委环资司有关负责人介绍,我国将紧紧围绕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从提高再制造技术水平、扩大再制造应用领域、培育再制造示范企业、规范旧件回收体系、开拓国内外市场着手,加强法规建设,强化政策引导,逐步形成适合我国国情的再制造运行机制和管理模式,实现再制造规模化、市场化、产业化发展,从而将再制造产业培育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推动循环经济形成较大规模,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强调,发展再制造产业不仅有利于形成“资源—产品—废旧产品—再制造产品”的循环经济模式,可以充分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而且能为社会提供大量就业机会,是促进制造业与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有效途径。 我国再制造业发展潜力巨大。2008年全国汽车保有量达4957万辆(不含低速汽车),机床保有量达700多万台,14种主要型号的工程机械保有量达290万台。其中大量装备在达到报废要求后将被淘汰,新增的退役装备还在大量增加。 2005年,国务院在《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支持发展再制造,第一批循环经济试点将再制造作为重点领域。去年1月实施的《循环经济促进法》将再制造纳入法制化轨道。

11部门表示,我国将把提高再制造技术水平、扩大再制造应用领域、培育再制造示范企业、规范旧件回收体系、开拓国内外市场作为主要任务。相关部门将制订通过制造产业发展规划,尽快修订《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适当取消对报废汽车“五大总成”强制回炉的限制;完善促进再制造产业发展的经济政策,

建立再制造监督管理制度,培养专业人才,加大宣传力度等方式,促进这一产业加快发展。

中国工程院院士徐滨士告诉记者,先进的零部件再制造技术不仅可以创造可观的利润,还可以节省大量的能源资源,是一项经济和社会效益较好的朝阳产业。 据介绍,再制造是指将废旧汽车零部件、工程机械、机床等进行专业化修复的批量化生产过程,再制造产品达到与原有新品相同的质量和性能,是循环经济“再利用”的高级形式。与制造新品相比,再制造产品可节省成本50%,节能60%,节材70%,几乎不产生固体废物。

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试点管理办法

(发改办环资[2008]523号 2008年3月2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建立与报废汽车回收利用相衔接的汽车零部件再制造管理制度,加强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试点企业管理,规范旧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行为和市场秩序,有效利用旧汽车零部件资源,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工作的通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汽车零部件再制造是指把旧汽车零部件通过拆解、清洗、检测分类、再制造加工或升级改造、装配、再检测等工序后恢复到像原产品一样的技术性能和产品质量的批量化制造过程。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批准的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试点企业相关行为和再制造

国家和地方鼓励消费者和公共机构优先使用再制造产品,加强宣传,逐步产品的管理。 第四条

提高消费者对再制造产品的认识,扩大再制造产品的市场规模并积极推动再制造汽车零部件产品国际贸易。

第五条 国家和地方要支持汽车整车生产企业通过售后服务体系回收旧汽车零部件用于再制造;加快制定鼓励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产业发展的财税政策;调整有关产业政策;支持和引导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产业良性发展。

第二章 再制造试点企业的管理

第六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实施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试点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开展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试点的整车(机)企业和零部件再制造企业由国家管理工作。 第七条

发展改革委按照有关程序确定。零部件再制造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拆解、清洗、制造、装配、产品质量检测等方面的技术装备和生产能力;

(二)具备产品再制造的相关技术质量标准和生产规范;

(三)具备检测鉴定旧汽车零部件主要性能指标的技术手段和能力;

(四)具有污染防治设施和能力,并满足相关废物处理等环保要求;

(五)通过第三方的质量管理体系和环境管理体系审核。

(六)法律法规及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

再制造非本企业生产的产品须取得原生产企业的授权。

第八条 列入试点的零部件再制造企业,应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登记,领取营

第三章 可再制造旧件的管理 业执照或变更经营业务范围后,方可从事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业务。

第九条 零部件再制造试点企业通过其自身或授权企业原产品的销售或售后服务

零部件再制造试点企业从有资质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收购旧汽车零

零部件再制造试点企业利用国际贸易进口国外旧汽车零部件进行再制网络回收旧汽车零部件进行再制造。 第十条 部件用于再制造,应当符合《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造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进口废物环保控制及海关、质检等相关规定,防止汽车有毒有害废物进口。

第四章 再制造产品及市场流通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试点期间进行再制造的汽车零部件产品范围暂定为发动机、变速器、发

再制造产品不得用于新车生产。

再制造产品的技术性能和安全质量应当符合原产品相关标准的要求。再

再制造企业和授权企业对再制造产品的质量共同负责,承担相应保修责

再制造产品除保留授权企业商标外,应加注再制造企业商标。

再制造产品包装上应有明确的“再制造产品”说明。再制造产品应在外部电机、转向器和起动机五类产品。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制造产品的保修标准和责任应当达到原产品同样的要求。 第十五条 任和售后服务。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醒目位置标明“再制造”标志并能永久保留。在国家建立统一的标志制度后,再制造产品应按照标志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标识。

第十八条 对发动机进行再制造时,原产品编号作废。发动机再制造企业应按照有

更换使用再制造发动机应当严格执行发动机更换有关规定。用户持再制关管理规定对再制造发动机重新编号,并做好编号更换记录。 第十九条

造发动机销售发票和产品合格证等相关材料及时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车辆注册信息。

第二十条 再制造产品销售企业、汽车维修企业在销售、使用再制造产品时有责任主动向消费者说明产品为再制造产品,并提供再制造产品的质量合格证明和售后质量保修证明。

第二十一条 通过试点逐步建立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产品信息管理制度。再制造试点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质检等有关部门建立再制造企业及产品定期检企业应建立再制造产品信息系统,为政府和行业提供相关数据信息。 第二十二条

查和随机抽查制度,检查不合格企业应限期整改,连续两次检查或抽查不合格的,取消其试点资格。

第二十三条 工商等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对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企业经营活动进行监

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对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企业生产活动进

再制造企业有违规违法行为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按照相关法律法

第五章 附则 管,对未取得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企业资质许可擅自从事相关生产活动的应依法查处。 第二十四条 行监管,防止造成环境污染。 第二十五条 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8年03月02日 实施日期:2008年03月02日 (中央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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