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股权)
致:
受贵方委托,――――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就贵方转让―――――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贵方已向本所作出承诺:为本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所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陈述和说明均为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可能导致本法律意见书失实或产生误导的虚假记载、重大遗漏和误导性陈述,并对所有文件资料、陈述及说明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全部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转让方的主体资格
(一)转让方的基本情况
简要描述转让方的基本情况,一般以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所载明的事项为主。
(二)本所律师对转让方的主体资格作法律判断,是否为合法、有效存续的民事主体。(陈述一下尚未办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的情况)
二、转让标的企业及标的物的权属情况
(一)标的企业的基本情况
1、标的企业的基本情况(一般以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所载明的事项为主);
2、标的企业的股权构成情况(若无相反证明,一般以标的企业公司章程记载为准)
(二)标的物权属是否清晰,是否有他项权利
(三)本所律师针对标的物的权属情况,作出法律判断,是否权属清晰(陈
述一下尚未办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的情况)
三、本次转让的合规性
(一)转让方内部决议程序
(二)标的企业的决议程序(是否依公司章程或《公司法》的要求履行相应程序)
(三)批准程序
(四)清产核资、审计程序
(五)资产评估、备案程序
(六)本所律师作出法律判断,是否符合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相关程序
四、特别说明事项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在本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中,转让方具有合法主体资格,转让标的物权属清晰,转让程序合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相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份。
―――――律师事务所
律师:
法律意见书
(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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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贵方委托,――――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就贵方转让―――――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贵方已向本所作出承诺:为本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所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陈述和说明均为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可能导致本法律意见书失实或产生误导的虚假记载、重大遗漏和误导性陈述,并对所有文件资料、陈述及说明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全部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转让方的主体资格
(一)转让方的基本情况
简要描述转让方的基本情况,一般以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所载明的事项为主。
(二)本所律师对转让方的主体资格作法律判断,是否为合法、有效存续的民事主体。(陈述一下尚未办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的情况)
二、转让标的企业及标的物的权属情况
(一)标的企业的基本情况
1、标的企业的基本情况(一般以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所载明的事项为主);
2、标的企业的股权构成情况(若无相反证明,一般以标的企业公司章程记载为准)
(二)标的物权属是否清晰,是否有他项权利
(三)本所律师针对标的物的权属情况,作出法律判断,是否权属清晰(陈
述一下尚未办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的情况)
三、本次转让的合规性
(一)转让方内部决议程序
(二)标的企业的决议程序(是否依公司章程或《公司法》的要求履行相应程序)
(三)批准程序
(四)清产核资、审计程序
(五)资产评估、备案程序
(六)本所律师作出法律判断,是否符合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相关程序
四、特别说明事项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在本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中,转让方具有合法主体资格,转让标的物权属清晰,转让程序合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相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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