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劳动法对劳动者的权益保障

论如何保护劳动合同法

李少冰

087223427

关键词:劳动合同法;权益;保护;

(一)劳动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劳动法,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是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1994年7月5日通过,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广义的劳动法是指国家机关颁布的关于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本文所论的是广义的劳动法。

我国《劳动法》第1条规定: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根据这条规定,我国《劳动法》的根本目的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立法的这一根本目的和价值取向在各项劳动立法中都有充分体现,

(二)劳动法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意义

首先,劳动法把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作为首要目的,也是由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决定的。在社会主义国家,法律所体现的是人民的意志,是以维护广大人民利益为其根本目的的。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劳动者是社会财富的创造者,是社会生活的主体,劳动法首先要体现保护劳动者的各种需要和利益。

二、劳动法在保护劳动者权益方面的缺陷

(一)劳动法还没有形成一个较完善的劳动法律体系

我国劳动法律体系不够完善。这主要表现在:虽然我国颁布了一系列劳动法律法规,但是一些重要的调整劳动关系急需的法律还没有出台,如《集体合同法》、《工资法》、《社会保险法》《安全生产法》、《劳动保护法》等。由于缺乏法律的统一规范,使得在这些领域出现的一些问题无法可依,有的问题只能依据政策加以调整,导致在实际运用中认识不统一而影响了法律的贯彻实施。

(二)现行《劳动法》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不够

对于在劳动关系双方中明显处于劣势的劳动者一方来说,劳动法律提供的保护不够。由于劳资双方在经济地位、信息获取、供求关系等方面的不平等,使得劳动者一方处于明显

的弱势,这在农民工、私营企业工人、低收入阶层表现尤为明显。现行的《劳动法》规定过于笼统,劳动监察力度也不够,从而未能给劳动者提供的有力的法律保护。

(三)对违反劳动法的行为没有规定严厉的惩罚措施

我国劳动法对违反劳动法的行为惩罚不够严厉,追究法律责任的方式软弱,使用人单位把劳动法看作是可以遵守也可以不遵守的法律。如对企业拖欠、克扣工资的行为惩罚力度不够,以致实践中大量拖欠、克扣工资的案件发生,至今然未能有效解决这一问题。对于忽视职工安全卫生的违法行为,也表现出打击不力的现象,导致矿难频发,安全责任事故不断,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受到极大威胁。

三、完善劳动法以增进劳动者权益保障之我见

(一)建立完备的劳动法律体系

除修订《劳动法》之外,还应尽快出台相配套的单项法律法规,如《集体合同法》、《安全生产法》、《劳动保护法》、《工资法》、《社会保障法》、《劳动争议处理法》等,以查缺补漏,尽快建立起完备的劳动法律体系。同时,要吸收目前政府部门颁布的大量劳动行政法规、规章的成功经验,他们的可操作性和针对性较强,为修订劳动法奠定了基础,能弥补劳动立法的不足,对其进行筛选、归纳和总结,吸收有用部分,能使我国劳动关系的法律调整趋于统一,构成一个完善的立法体系,从而使劳动者的权益得到全方位的保护。

(二)强化对弱势群体的保护

针对劳动关系双方的特点和我国的现阶段现实情况,劳动法除了要发挥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协调劳动关系的基本作用外,应体现向弱势群体倾斜的原则,因此,相关部门应始终围绕保护劳动者权益制定劳动法的实施意见或者修改劳动法。具体来讲,主要是加强劳动法的普及和监查工作,使得弱势群体懂得用劳动法这个最有力的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并在相关的法律规定中加强对弱势群体利益维护的条款,并加以细化。

(三)加大执法监督和惩治力度

加大劳动行政部门的监察执法力度,建立监督体系,严加惩处侵害劳动者权益的不法现象,规范企业行为。劳动监察运用行政手段规范企业行为是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方式,应进一步发挥其作用。劳动监察工作的对象,应重点放在经常发生违法行为,侵害劳动者权利的企业;工作内容应重点查处和惩办用人单位的乱辞退劳动者、强迫加班、欠缴社会保险费和克扣工资等行为上;工作方式应采取接受劳动者举报进行查处与定期和不定期到企业进行检查督促相结合,发现企业违法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对于经督促或责令整改的仍不整改的加重处罚,下大力气纠正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

论如何保护劳动合同法

李少冰

087223427

关键词:劳动合同法;权益;保护;

(一)劳动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劳动法,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是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1994年7月5日通过,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广义的劳动法是指国家机关颁布的关于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本文所论的是广义的劳动法。

我国《劳动法》第1条规定: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根据这条规定,我国《劳动法》的根本目的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立法的这一根本目的和价值取向在各项劳动立法中都有充分体现,

(二)劳动法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意义

首先,劳动法把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作为首要目的,也是由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决定的。在社会主义国家,法律所体现的是人民的意志,是以维护广大人民利益为其根本目的的。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劳动者是社会财富的创造者,是社会生活的主体,劳动法首先要体现保护劳动者的各种需要和利益。

二、劳动法在保护劳动者权益方面的缺陷

(一)劳动法还没有形成一个较完善的劳动法律体系

我国劳动法律体系不够完善。这主要表现在:虽然我国颁布了一系列劳动法律法规,但是一些重要的调整劳动关系急需的法律还没有出台,如《集体合同法》、《工资法》、《社会保险法》《安全生产法》、《劳动保护法》等。由于缺乏法律的统一规范,使得在这些领域出现的一些问题无法可依,有的问题只能依据政策加以调整,导致在实际运用中认识不统一而影响了法律的贯彻实施。

(二)现行《劳动法》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不够

对于在劳动关系双方中明显处于劣势的劳动者一方来说,劳动法律提供的保护不够。由于劳资双方在经济地位、信息获取、供求关系等方面的不平等,使得劳动者一方处于明显

的弱势,这在农民工、私营企业工人、低收入阶层表现尤为明显。现行的《劳动法》规定过于笼统,劳动监察力度也不够,从而未能给劳动者提供的有力的法律保护。

(三)对违反劳动法的行为没有规定严厉的惩罚措施

我国劳动法对违反劳动法的行为惩罚不够严厉,追究法律责任的方式软弱,使用人单位把劳动法看作是可以遵守也可以不遵守的法律。如对企业拖欠、克扣工资的行为惩罚力度不够,以致实践中大量拖欠、克扣工资的案件发生,至今然未能有效解决这一问题。对于忽视职工安全卫生的违法行为,也表现出打击不力的现象,导致矿难频发,安全责任事故不断,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受到极大威胁。

三、完善劳动法以增进劳动者权益保障之我见

(一)建立完备的劳动法律体系

除修订《劳动法》之外,还应尽快出台相配套的单项法律法规,如《集体合同法》、《安全生产法》、《劳动保护法》、《工资法》、《社会保障法》、《劳动争议处理法》等,以查缺补漏,尽快建立起完备的劳动法律体系。同时,要吸收目前政府部门颁布的大量劳动行政法规、规章的成功经验,他们的可操作性和针对性较强,为修订劳动法奠定了基础,能弥补劳动立法的不足,对其进行筛选、归纳和总结,吸收有用部分,能使我国劳动关系的法律调整趋于统一,构成一个完善的立法体系,从而使劳动者的权益得到全方位的保护。

(二)强化对弱势群体的保护

针对劳动关系双方的特点和我国的现阶段现实情况,劳动法除了要发挥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协调劳动关系的基本作用外,应体现向弱势群体倾斜的原则,因此,相关部门应始终围绕保护劳动者权益制定劳动法的实施意见或者修改劳动法。具体来讲,主要是加强劳动法的普及和监查工作,使得弱势群体懂得用劳动法这个最有力的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并在相关的法律规定中加强对弱势群体利益维护的条款,并加以细化。

(三)加大执法监督和惩治力度

加大劳动行政部门的监察执法力度,建立监督体系,严加惩处侵害劳动者权益的不法现象,规范企业行为。劳动监察运用行政手段规范企业行为是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方式,应进一步发挥其作用。劳动监察工作的对象,应重点放在经常发生违法行为,侵害劳动者权利的企业;工作内容应重点查处和惩办用人单位的乱辞退劳动者、强迫加班、欠缴社会保险费和克扣工资等行为上;工作方式应采取接受劳动者举报进行查处与定期和不定期到企业进行检查督促相结合,发现企业违法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对于经督促或责令整改的仍不整改的加重处罚,下大力气纠正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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