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文件
莱钢财字〔2011〕7号
莱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关于明确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子公司,各直属单位,机关有关部(处)室:
根据莱芜市住房公积金委员会《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有关问题的意见》(莱房公委发〔2010〕1号)和莱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明确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莱公积金〔2010〕23号)精神,结合莱钢实际,现就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只能用于缴存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普通自住房,以支持基本住房需求。严禁使用住房公 ―1―
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进行投机性购房。
二、申请人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除提交原规定的材料外,还必须提供本人及配偶的信用报告。信用报告的取得,由申请人持授权书(授权书样式见附件1)和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莱钢分中心专用章后,到建行莱钢支行个贷中心办理。
三、第一次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家庭首套普通自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20万元调整为30万元,最长期限由10年延长为20年。其他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限额和期限严格执行莱政发〔2009〕4号文件规定。
四、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
五、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发放对象,仅限于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莱芜市城市居民住房平均水平的缴存职工家庭,且贷款用途仅限于购买改善居住条件的普通自住房。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
六、对申请人第二套及以上住房按以下原则认定:
(一)申请人首次申请利用贷款购买住房,经查询拟购房所在地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含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系统)中其家庭已登记有一套(及以上)成套住房的。
―2―
(二)申请人已利用贷款(含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过一套(及以上)住房,又申请贷款购买住房的。
七、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八、采用保证人保证方式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保证人应不少于2人,住房公积金质押率不低于25%。
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具体操作按照莱公积金〔2010〕24号文件(见附件2)的规定执行。
莱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二○一一年一月六日
―3―
附件1:
授 权 书
兹授权 建设银行莱钢支行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个人信用数据库或有关单位、部门及个人查询本人的信用情况,查询获得的信用报告限用于莱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莱钢分中心审批本人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并同意莱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莱钢分中心及其委托的银行将本人信用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个人信用数据库。
对于上述声明事项,本人无疑义并亲笔签名以示同意和确认。
授权人(本人签字):
年 月 日
―4―
附件2:
莱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文件
莱公积金〔2010〕24号
《关于明确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执行过程中具体问题的通知
各科室、管理部、莱钢分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和推动住房公积金贷款工作,根据《关于明确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莱公积金〔2010〕23号)有关规定,现就有关具体问题明确如下:
一、未按原贷款合同约定期限提前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者,自结清之日起连续缴存一年以上且购买新住房的,方可申请办理第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已办理过两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职工自结清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新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归还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 ―5―
(含用于购买住房的消费贷款等),按照下列要求办理:
(一)征信报告显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及配偶仅有一笔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且未结清的,可按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有两笔商业银行贷款的,按购买第二套住房政策办理。
(二)可贷款金额不高于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余额;
(三)须提供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合同、贷款余额证明、最近一年月还款流水证明等材料;
(四)必须将贷款直接用于归还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严禁将贷款拨付给本人。
四、经我中心与中国人民银行莱芜市中心支行(以下简称人行)协调,近日人行已正式下发文件,同意与我中心有委托业务关系的各国有商业银行莱芜分行、邮政储蓄银行莱芜市分行、莱商银行作为住房公积金贷款征信查询机构,申请人可在各住房公积金委托银行打印本人及配偶的个人征信报告,各科室、管理部、莱钢分中心要加强对申请人及配偶征信报告及其他资料的保管和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其个人信息。
五、鉴于目前我市房屋登记系统尚不完善,中心与市房管局也未联网,无法实现信息共享,故暂停执行申请人必须提供房屋登记情况证明的规定。
六、在我市区域以外购买住房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或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须提供房屋所在地房屋管理部门或工商行 ―6―
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原件)及付款收据(原件),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还须提供我市和购房所在地房屋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申请人(包括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房屋登记情况证明。采用房产抵押担保方式的,抵押物必须为我市区域范围内可用于抵押的房产。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7― ―
主题词:
―8 ― 财政 财务公积金贷款 通知
莱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室 2011年1月6日印发
―9―
莱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文件
莱钢财字〔2011〕7号
莱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关于明确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子公司,各直属单位,机关有关部(处)室:
根据莱芜市住房公积金委员会《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有关问题的意见》(莱房公委发〔2010〕1号)和莱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明确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莱公积金〔2010〕23号)精神,结合莱钢实际,现就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只能用于缴存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普通自住房,以支持基本住房需求。严禁使用住房公 ―1―
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进行投机性购房。
二、申请人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除提交原规定的材料外,还必须提供本人及配偶的信用报告。信用报告的取得,由申请人持授权书(授权书样式见附件1)和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莱钢分中心专用章后,到建行莱钢支行个贷中心办理。
三、第一次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家庭首套普通自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20万元调整为30万元,最长期限由10年延长为20年。其他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限额和期限严格执行莱政发〔2009〕4号文件规定。
四、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
五、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发放对象,仅限于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莱芜市城市居民住房平均水平的缴存职工家庭,且贷款用途仅限于购买改善居住条件的普通自住房。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
六、对申请人第二套及以上住房按以下原则认定:
(一)申请人首次申请利用贷款购买住房,经查询拟购房所在地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含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系统)中其家庭已登记有一套(及以上)成套住房的。
―2―
(二)申请人已利用贷款(含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过一套(及以上)住房,又申请贷款购买住房的。
七、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八、采用保证人保证方式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保证人应不少于2人,住房公积金质押率不低于25%。
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具体操作按照莱公积金〔2010〕24号文件(见附件2)的规定执行。
莱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二○一一年一月六日
―3―
附件1:
授 权 书
兹授权 建设银行莱钢支行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个人信用数据库或有关单位、部门及个人查询本人的信用情况,查询获得的信用报告限用于莱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莱钢分中心审批本人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并同意莱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莱钢分中心及其委托的银行将本人信用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个人信用数据库。
对于上述声明事项,本人无疑义并亲笔签名以示同意和确认。
授权人(本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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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莱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文件
莱公积金〔2010〕24号
《关于明确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执行过程中具体问题的通知
各科室、管理部、莱钢分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和推动住房公积金贷款工作,根据《关于明确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莱公积金〔2010〕23号)有关规定,现就有关具体问题明确如下:
一、未按原贷款合同约定期限提前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者,自结清之日起连续缴存一年以上且购买新住房的,方可申请办理第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已办理过两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职工自结清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新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归还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 ―5―
(含用于购买住房的消费贷款等),按照下列要求办理:
(一)征信报告显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及配偶仅有一笔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且未结清的,可按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有两笔商业银行贷款的,按购买第二套住房政策办理。
(二)可贷款金额不高于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余额;
(三)须提供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合同、贷款余额证明、最近一年月还款流水证明等材料;
(四)必须将贷款直接用于归还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严禁将贷款拨付给本人。
四、经我中心与中国人民银行莱芜市中心支行(以下简称人行)协调,近日人行已正式下发文件,同意与我中心有委托业务关系的各国有商业银行莱芜分行、邮政储蓄银行莱芜市分行、莱商银行作为住房公积金贷款征信查询机构,申请人可在各住房公积金委托银行打印本人及配偶的个人征信报告,各科室、管理部、莱钢分中心要加强对申请人及配偶征信报告及其他资料的保管和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其个人信息。
五、鉴于目前我市房屋登记系统尚不完善,中心与市房管局也未联网,无法实现信息共享,故暂停执行申请人必须提供房屋登记情况证明的规定。
六、在我市区域以外购买住房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或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须提供房屋所在地房屋管理部门或工商行 ―6―
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原件)及付款收据(原件),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还须提供我市和购房所在地房屋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申请人(包括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房屋登记情况证明。采用房产抵押担保方式的,抵押物必须为我市区域范围内可用于抵押的房产。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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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8 ― 财政 财务公积金贷款 通知
莱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室 2011年1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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