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有毒物质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安全检查表
序号 检查内容
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以下 简称用人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有 毒物品,不得在作业场所使用国家明令禁止 使用的有毒物品或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 有毒物品
依据标准
《使用有毒物质作业 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第四条
检查方法
检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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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 《使用有毒物质作业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预防职业中毒事故的发生,依法参加工伤保 第五条 险,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人和孕期、哺乳 期的女职工从事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 用人单位的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除应 当符合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职业卫生要求 外,还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 得住人; 2.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高毒作业场 所与其他作业场所隔离; 3.设置有效的通风装置;可能突然泄漏大 量有毒物品或者易造成急性中毒的作业场 所,设置自动报警装置和事故通风设施; 4.高毒作业场所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 的泄险区 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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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有毒物质作业 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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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应当设置黄色区域 《使用有毒物质作业 警示线、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 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种类、 后果、 第十二条 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 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及时、如实申报存在 职业中毒危害项目 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 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 设备,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根据实际 情况变化对应急救援预案适时进行修订,定 期组织演练。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演练记录 应当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部门和公安部门备案 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将 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中毒危害及其后 果、职业中毒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 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 《使用有毒物质作业 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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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有毒物质作业场 所劳动保护条例》 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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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有毒物质作业场 所劳动保护条例》 第十八条
或者欺骗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 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 普及有关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有 关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 使用职业中毒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
职 业中毒危害防护用品 用人单位应当对职业中毒危害防护设备、 应急救援设施、通讯报警装置进行经常性的 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 处于良好运行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 运行。 用人单位应当为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 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防护用 品,并确保劳动者正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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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有毒物质作业场 所劳动保护条例》 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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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有毒物质作业场 所劳动保护条例》 第二十条 使用有毒物质作业场 所劳动保护条例》 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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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毒物品必须附具说明书,如实载明产品 使用有毒物质作业场 特性、主要成分、存在的职业中毒危害因素、 所劳动保护条例》 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 第二十二条 职业中毒危害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有毒物品的包装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并以 易于劳动者理解的方式加贴或者拴挂有毒物 品安全标签。有毒物品的包装必须有醒目的 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经营、使用有毒物品的单位,不得经营、 使用没有安全标签、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 明的有毒物品 用人单位维护、检修存在高毒物品的生产 装置,必须事先制订维护、检修方案,明确 职业中毒危害防护措施,确保维护、检修人 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设 置淋浴间和更衣室,并设置清洗、存放或者 处理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劳动者的工作 服、工作鞋帽等物品的专用间 劳动者结束作业时,其使用的工作服、工 作鞋帽等物品必须存放在高毒作业区域内, 不得穿戴到非高毒作业区域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从事使用高毒物 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岗位轮换。 用人单位应当为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劳 动者提供岗位津贴 用人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破 产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留存或 者残留有毒物品的设备、包装物和容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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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有毒物质作业场 所劳动保护条例》 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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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有毒物质作业场 所劳动保护条例》 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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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有毒物质作业场 所劳动保护条例》 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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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有毒物质作业场 所劳动保护条例》 第二十八条 使用有毒物质作业场 所劳动保护条例》 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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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应当组织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 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的劳动者从事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不得安 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用人单位应当对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 劳动者进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 用人单位应当对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 劳
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对离岗 时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 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使用有毒物质作业场 所劳动保护条例》 第三十一条 使用有毒物质作业场 所劳动保护条例》 第三十二条 使用有毒物质作业场 所劳动保护条例》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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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有毒物质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安全检查表
序号 检查内容
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以下 简称用人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有 毒物品,不得在作业场所使用国家明令禁止 使用的有毒物品或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 有毒物品
依据标准
《使用有毒物质作业 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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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 《使用有毒物质作业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预防职业中毒事故的发生,依法参加工伤保 第五条 险,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人和孕期、哺乳 期的女职工从事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 用人单位的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除应 当符合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职业卫生要求 外,还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 得住人; 2.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高毒作业场 所与其他作业场所隔离; 3.设置有效的通风装置;可能突然泄漏大 量有毒物品或者易造成急性中毒的作业场 所,设置自动报警装置和事故通风设施; 4.高毒作业场所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 的泄险区 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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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有毒物质作业 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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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应当设置黄色区域 《使用有毒物质作业 警示线、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 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种类、 后果、 第十二条 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 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及时、如实申报存在 职业中毒危害项目 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 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 设备,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根据实际 情况变化对应急救援预案适时进行修订,定 期组织演练。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演练记录 应当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部门和公安部门备案 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将 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中毒危害及其后 果、职业中毒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 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 《使用有毒物质作业 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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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有毒物质作业场 所劳动保护条例》 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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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有毒物质作业场 所劳动保护条例》 第十八条
或者欺骗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 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 普及有关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有 关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 使用职业中毒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
职 业中毒危害防护用品 用人单位应当对职业中毒危害防护设备、 应急救援设施、通讯报警装置进行经常性的 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 处于良好运行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 运行。 用人单位应当为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 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防护用 品,并确保劳动者正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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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有毒物质作业场 所劳动保护条例》 第二十条 使用有毒物质作业场 所劳动保护条例》 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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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毒物品必须附具说明书,如实载明产品 使用有毒物质作业场 特性、主要成分、存在的职业中毒危害因素、 所劳动保护条例》 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 第二十二条 职业中毒危害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有毒物品的包装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并以 易于劳动者理解的方式加贴或者拴挂有毒物 品安全标签。有毒物品的包装必须有醒目的 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经营、使用有毒物品的单位,不得经营、 使用没有安全标签、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 明的有毒物品 用人单位维护、检修存在高毒物品的生产 装置,必须事先制订维护、检修方案,明确 职业中毒危害防护措施,确保维护、检修人 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设 置淋浴间和更衣室,并设置清洗、存放或者 处理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劳动者的工作 服、工作鞋帽等物品的专用间 劳动者结束作业时,其使用的工作服、工 作鞋帽等物品必须存放在高毒作业区域内, 不得穿戴到非高毒作业区域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从事使用高毒物 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岗位轮换。 用人单位应当为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劳 动者提供岗位津贴 用人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破 产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留存或 者残留有毒物品的设备、包装物和容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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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有毒物质作业场 所劳动保护条例》 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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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有毒物质作业场 所劳动保护条例》 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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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有毒物质作业场 所劳动保护条例》 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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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有毒物质作业场 所劳动保护条例》 第二十八条 使用有毒物质作业场 所劳动保护条例》 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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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应当组织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 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的劳动者从事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不得安 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用人单位应当对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 劳动者进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 用人单位应当对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 劳
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对离岗 时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 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使用有毒物质作业场 所劳动保护条例》 第三十一条 使用有毒物质作业场 所劳动保护条例》 第三十二条 使用有毒物质作业场 所劳动保护条例》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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