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侦查措施与手段研究

侦查措施与手段研究

周伟劲

摘要:在科学技术发展与人类社会进步的同时,犯罪也呈现不断发展、变化的趋势。刑事侦查要实现其打击犯罪的功能就必须要有足够的技术力量。技术性侦查能够使侦查主体充分发挥技术的优势,形成一种有效的侦查破案的方法。侦查措施是指机关在刑事案件侦查的过程中,为了查明案情、收集证据和查获犯罪嫌疑人依据法律和法规所采取的各种侦查活动与方法。

关键词:侦查措施 紧急侦查措施 侦查手段 秘密侦查

随着我国的发展,刑事案件的犯罪手段日新月异,科技化,多样化,复杂化。特别是近年来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进程中,作为解决刑事犯罪这一矛盾的专门工作,是由多个要素所组成的一个独立存在的系统。侦查措施与手段就是重要的组成部分。侦查措施,是指侦查人员为了找寻和缉拿犯罪分子和重 大犯罪嫌疑人所采用各种侦查措施的总称。①具体有:基础性侦查措施、常规调查侦查措施、常规取证性侦查措施、物品控制性侦查措施、人身控制性侦查措施、紧急性侦查措施、查缉性侦查措施、秘密性侦查措施、技术性侦查措施、综合性侦查措施。

紧急性侦查措施

紧急性侦查措施是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部门在犯罪案件发生后,根据侦查破案的实际需要,依法采取的紧急行动。②其中包括有:追缉堵截、通缉通报、人质解救。

一、追缉堵截的概念

追缉堵截是侦查破案过程中常用的紧急侦查措施。它通常在现场勘查过程中

使用。在侦查的其他阶段,如果发现犯罪分子或重大犯罪嫌疑人逃跑时,也应及时采取追缉堵截措施。追缉堵截包括追缉和堵截两种措施。

所谓追缉,就是根据已掌握的犯罪分子或重大犯罪嫌疑人的体貌特征、携带物品特征、现场痕迹和遗留物所反映的情况,组织力量,沿着犯罪分子或大犯罪嫌疑人可能逃跑的方向和路线,循踪查缉。所谓堵截,就是在犯罪分子或重大犯罪嫌疑人逃跑时可能经过的道路上布岗设卡,盘查拦截。在侦查实践中,追缉和堵截常常同时并用,即在追缉的同时,运用电话、电报通知沿途公安保卫机关,立即组织力量在有关车站、码头、路口、关卡进行堵截。

二、追缉堵截措施的适用条件

(一)犯罪分子或重大犯罪嫌疑人的体貌特征有较为明显的暴露,易于识别,估计其逃离现场不远的;

(二)发案不久,犯罪分子在逃离犯罪现场的道路上遗留有明显的足迹、血迹及其他痕迹、物品,能够显示出其逃跑的方向的;

(三)犯罪分子在作案过程中受了外伤,或者在搏斗中衣服被剥脱、撕碎或沾染大量血迹、泥土、颜料等,能够引起沿途群众注目的;

(四)犯罪分子携带的赃物数量多、体积大,特征比较明显的;

(五)犯罪分子驾驶机动车辆作案或乘机动车辆逃跑,发现及时的;

(六)被害人、知情人指明犯罪分子逃走的路线和去向的。③

三、追缉堵截的方法

追缉堵截应当从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出发,采取正确的策略方法。实践中常用的方法有以下几种:

(一)单路尾追法。根据犯罪分子逃跑的方向和路线,布置力量,尾随其后

追捕和缉拿。

(二)迎面堵截法。即在犯罪分子逃跑行经路线的前方布置力量,设卡拦截。

(三)多路迂回法。即采用分兵多路、中间直追、两侧迂回的方法进行追缉堵截,以防止犯罪分子逃脱。

(四)合围包剿法。在追缉过程中如果发现犯罪分子进入一个较小的范围之内,如窜入楼群,或者钻进树林、庄稼地,缉捕人员应迅速抢占有利地形、地物,将其包围起来进行搜索缉捕。

在进行追缉堵截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行动要迅速,不使犯罪分子获得喘息的时间。

(二)在追缉途中,要随时留意发现罪犯抛失的物品和留下的痕迹,以获取罪证。要边追缉边向沿途群众调查访问,及时掌握情况的变化,使追缉始终沿着正确的路线和方向进行。

(三)在进行追缉时,要充分利用步法追踪技术,顺着罪犯逃跑的路线边追缉边搜索。在城市郊区、农村、山区、林区等地进行追缉时,有条件的可以使用警犬进行追踪搜捕。

(四)对带有凶器和枪支的逃犯进行追缉堵截时,要警惕罪犯行凶拒捕,特别是在追捕带枪支弹药和爆炸物品的逃犯时,更应百倍提高警惕,做好周密准备,实行统一指挥。既要千方百计活捉逃犯,又要避免硬打硬拼,造成不必要的伤亡。 ④

四、通缉

通缉是公安机关对应当逮捕而在逃的人犯,通令缉拿归案的一种侦查措施。我国 《刑事诉讼法》第 91条规定:“应当逮捕的被告人如果在逃,公安关可

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这条规定说明,通缉包括以下三层含义:

(一)通缉的对象是已经在逃,应当逮捕的犯罪分子或重大犯罪嫌疑人。他们有的是在侦查工作开始之前,即畏罪潜逃;有的是经过侦查,主要犯罪事实已经查清,在采取强制措施之前逃跑;有的是在采取强制措施之后,又乘隙逃脱;有的是在刑罚执行期间,从劳动改造场所逃跑。对于上述人犯都可以采用通缉的措施缉拿归案。但是,对于那些尚不够逮捕条件的违法犯罪分子或犯罪嫌疑人,即使他们已经在逃,也不能采用通缉的方法。

(二)有权发布通缉令的机关是公安机关,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都不能使用通缉的方法。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需要缉拿追捕人犯的时候,可以商请公安机关协助,自己不能发布通缉令。

(三)通缉是请求有关地区公安机关和人民群众协助缉拿在逃人犯的一种有效形式。接到通缉令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查缉人犯。任何公民一经发现被通缉的人犯都有权利和责任立即将其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 院处理。

公安机关在发布通缉令之前,应认真研究案件材料和人犯的情况,正确确定通缉令发布的范围。在自己的辖区内,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超出自己的辖区,应当请求有权发布的上级公安机关发布。为了便于查找被通缉的人犯,通缉令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一般应当写明案件的性质,被通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住址,以及逃走时的服饰特征、体貌特征和简要案情,并附上照片。对体貌特征的描述,主要应包括身高、体态、脸型、头型、发型、颏、眉、 眼、鼻、嘴、牙、耳等方面的明显特征,以及外露的斑痣、疤痕、残疾和某些明

显的动态特征,如走路的特殊姿势和特殊的嗓音、方言,等等。如果被通缉人出逃时携带某种物品,也应将该物品的具体特征在通缉令中写清楚。此外,通缉令中还应写明与发布通缉令单位的联系方法。

通缉令一般都以文件形式发送至有关地区的公安机关或其他单位,有条件的,还可以通过传真设备发送。通缉令可以公开张贴,以便取得人民群众协助。

通缉令发出之后,如果又发现新的重要情况,可以发补充通报,通报中须注明通缉令的编号和日期。被通缉人已经归案,或者已经死亡,发布通缉令的公安机关,应当在原发布通缉令的范围内,及时通知撤销通缉令。

综上所述,通缉是一种直接关系到公民人身权利的侦查措施,使用时应当特别慎重,要严格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执行,不得滥用。

公开侦查措施是指侦查机关的侦查人员通过公开的身份或者意图进行的各种专门调查活动,比如:实地勘验、技术鉴定、调查访问、摸底排队、侦查实验、搜查扣押、查询冻结、追缉堵截、巡逻盘查控制赃物以及各种强制措施等。秘密侦查措施是指侦查机关的侦查人员在不暴露身份或者意图的情况下所采取的各种侦查活动。比如:阵地控制、刑嫌控制、跟踪守候、秘密拒捕、卧底侦查、特情侦查以及密搜密取、密拍密录等各种技侦措施。⑤

侦查机关在侦查活动中, 依法可采取多种侦查行为, 较常见的有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勘验/检查和鉴定等。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以及为应对犯罪活动日益隐蔽化和组织化的趋势, 各国的侦查部门越来越多地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采用一些特殊的侦查手段。侦查手段是指侦查人员利用现代科技手段,秘密收集犯罪证据,查明犯罪嫌疑人的各种侦查措施,主要包括测谎催眠、监听监录、卫星定位、密搜密取、邮件检查等。据了解,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并没有

将技术侦查和秘密技术措施列为法定侦查措施,检察机关在职务犯罪侦查中运用技术侦查手段也尚未有明确的法律法规的支撑。 实践证明此类侦查行为对于突破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确实行之有效。

秘密拍照作为一种技术侦查手段,普遍应用于各国的侦查实践中。但是,在秘密拍照的过程中,由于容易出现侵犯犯罪嫌疑人及相关人员的肖像权、住宅权、隐私权等基本人权的情况,因而在许多外国中纷纷对其进行法律规制,以期在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价值选择中达到平衡。而我国的刑事立法对秘密拍照却缺少相应的规定。

一、刑事侦查中秘密拍照技术的手段及其特征

秘密拍照,是指侦查中在犯罪嫌疑人等相关人员不知晓的情况下,侦查机关采取监视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并对相关犯罪信息进行拍照,予以记录的一种侦查措施。随着科技的发展,照相机越来越小。⑥各国为收集情报、犯罪线索和罪证,还专门制造体积更小、更便于伪装的微型照相机,如伪装成普通的打火机、助听器、手表、手机等日常用品,拍照时听不到任何声音。现代社会犯罪现象日益复杂,犯罪手段技术化程度也大大提高,并伴随着高隐蔽型的有组织犯罪、跨国犯罪、恐怖犯罪等新型犯罪的出现,促使秘密拍照作为技术侦查手段在侦查取证实践中被广泛地采用,它与窃听有异曲同工之妙。

刑事侦查中秘密拍照技术运用具有以下特征:

1 秘密性。秘密拍照侦查取证手段的采用,是在相对人不知道的情况下进行的,不需要相对人的同意和配合。为了保证侦查的效率和成功率,秘密拍照的运用应该注意保密。秘密拍照作为一种独特的侦查技术其自身的“秘密性”是它的首要特点,即使是在后续的审判程序中,对于一些在特殊情况下通过秘密拍照收集

的证据的质证审查也应该对社会不予公开。2 紧迫性。由于秘密拍照拍摄过程的短暂性,通常秘密拍照手段使用的时机是稍纵即逝的。秘密拍照能记录特定时刻的犯罪场景、犯罪行为和相关物品, 但是秘密拍照的过程与秘密录像、监听等侦查手段能够记录连续的犯罪活动和相关犯罪信息不同。因此,对于侦查人员把握秘密拍照时机的能力有很高的要求。3 广泛性。秘密拍照侦查技术所使用的一些器材能在能见度极低,或肉眼看不见的情况下对相关的犯罪信息进行照相固定。所以,在其他侦控技术不便使用的情况下,秘密拍照作为侦查取证的重要手段在案件的侦破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具有运用的广泛性。

秘密拍照与刑事照相、秘密监听和秘密录像是有区别的。刑事照相是对犯罪现场、嫌疑人、尸体和物品进行拍照,其作用是提取和固定证据、确定嫌疑人、尸体。监听、秘密录像等侦查措施能“声形并茂”地反映相关的情况,并且它们所获取的证据反映的是一定时间段的全面的、连续的信息。而秘密拍照所获取的是特定时间点的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和相关的犯罪信息,是一种静态的、孤立的、个别的信息。⑦

二、完善秘密拍照立法,强化人权保护

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没有关于秘密拍照的规定,在1995 年《人民警察法》中,规定了国家安全机关为侦查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需要,公安机关因侦查犯罪的需要“,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我们一般认为,秘密拍照应包括在技术侦查措施中。借鉴其他国家关于秘密拍照及相关技术侦查手段的立法经验,并结合我国实际,我对秘密拍照的立法提出以下建议。

1 规定秘密拍照适用案件的范围和适用的条件。 我们对刑事侦查中运用秘

密拍照的范围也应控制在重大暴力犯罪、有组织犯罪、走私犯罪、毒品犯罪和跨国犯罪等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犯罪活动中。但是由于秘密拍照基本上属于强制侦查措施,应该符合强制侦查的必要性原则和比例原则,因此应当在刑事诉讼法中规定必须是在使用其他侦查手段难以取得证据或者有重大危险时才可以采用秘密拍照侦查手段。总之,允许侦查机关采用秘密拍照侦查手段对公民的肖像权、住宅权、隐私权等人权进行必要的干涉,必须是保护国家秩序和社会利益所必需,必须是公共利益与“私权”相平衡不得已的结果。

2 对秘密拍照的决定权和监督权进行程序控制。对秘密拍照进行程序性控制要规范它的决定和监督权力的归属。在秘密拍照中规定司法审查原则能够更好地改变我国现在“侦查中心”的刑事诉讼构造,同时也有利于对犯罪嫌疑人肖像权、住宅权、隐私权等人权进行有效的保护。“德国的法学思想一直认为,允许以强制性侵犯公民的权利时,关键的是一方面必须对国家权力的强制权明确地予以划分和限制,另一方面必须由法院对强制性侦查进行审查,使公民由此享受到有效的法律保障。”

同时,由于考虑到秘密拍照适用情况的紧迫性,应当赋予侦查机关一定程度的自由裁量权,达到侦查犯罪和保护人权之间的平衡。由于秘密拍照使用紧急情况的不可预见性,有人建议可以在特殊情况下先采用秘密拍照,然后在开始实施后24 小时内补办手续。“之所以如此,主要是考虑到秘密拍照、录音、录像的适用可能比监听通讯更具紧迫性和不可预见性。所以,在情况紧急时,侦查机关可以先采取上述措施,然后在实施后24 小时内补办批准手续。”因此,除紧急情况外,秘密拍照适用的全过程都应由法院来进行审查、控制。

首先,秘密拍照的使用应由侦查机关提出申请,法院负责审查和批准。审查的

内容包括:秘密拍照适用的对象、可能犯有的罪行、适用的范围、地点、使用的器材和适用的期限等相关问题。即使是在紧急情况下,也应在情况消失后的一定时间补办有关手续。然后,秘密拍照实施过程中,相应情况及采取措施的变化应由法院来审查和批准。如由于在申请的期限内没有完成侦查任务而又有继续秘密拍照的必要,需要延长批准期限的,应由法院来批准决定;在秘密拍照过程中发现其他犯罪嫌疑人,需要进行秘密拍照时也应当由法院来批准决定等。再次,对于秘密拍照的结束和所取得证据的保存、销毁等过程的监督要由法院批准和参与。秘密拍照的过程要做记录并由法院进行审查,对于所取得的证据要进行保存,对于其中获知的信息要严禁泄露,对于与案件情况无关的照片要在法官的监督下进行销毁。虽然在法院批准的期限之内,但是继续秘密拍照已经没有必要或没有可能的,要不延迟地停止进行,并通知批准的法院。通过具体运用过程中的司法审查,在秘密拍照适用的过程中更容易达到实质公正和形式公正,符合形式理性的要求,同时也能防止侦查机关对于犯罪嫌疑人人权不必要的侵犯。

参考文献:

①主编 孙延庆 侦查措施与策略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②主编 孙延庆 侦查措施与策略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③主编 马海舰刑事侦查措施 法律出版社

④主编 郭晓彬 侦查策略与侦查措施 北京法律出版社

⑤主编 沈廷湜 讯问对策教程 群众出版社

⑥主编 樊学勇,林铁军 刑事侦查中秘密拍照手段的运用与人权保护 中国检察出版社 ⑦主编 李寄冰 刑事照相 法律出版社

侦查措施与手段研究

周伟劲

摘要:在科学技术发展与人类社会进步的同时,犯罪也呈现不断发展、变化的趋势。刑事侦查要实现其打击犯罪的功能就必须要有足够的技术力量。技术性侦查能够使侦查主体充分发挥技术的优势,形成一种有效的侦查破案的方法。侦查措施是指机关在刑事案件侦查的过程中,为了查明案情、收集证据和查获犯罪嫌疑人依据法律和法规所采取的各种侦查活动与方法。

关键词:侦查措施 紧急侦查措施 侦查手段 秘密侦查

随着我国的发展,刑事案件的犯罪手段日新月异,科技化,多样化,复杂化。特别是近年来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进程中,作为解决刑事犯罪这一矛盾的专门工作,是由多个要素所组成的一个独立存在的系统。侦查措施与手段就是重要的组成部分。侦查措施,是指侦查人员为了找寻和缉拿犯罪分子和重 大犯罪嫌疑人所采用各种侦查措施的总称。①具体有:基础性侦查措施、常规调查侦查措施、常规取证性侦查措施、物品控制性侦查措施、人身控制性侦查措施、紧急性侦查措施、查缉性侦查措施、秘密性侦查措施、技术性侦查措施、综合性侦查措施。

紧急性侦查措施

紧急性侦查措施是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部门在犯罪案件发生后,根据侦查破案的实际需要,依法采取的紧急行动。②其中包括有:追缉堵截、通缉通报、人质解救。

一、追缉堵截的概念

追缉堵截是侦查破案过程中常用的紧急侦查措施。它通常在现场勘查过程中

使用。在侦查的其他阶段,如果发现犯罪分子或重大犯罪嫌疑人逃跑时,也应及时采取追缉堵截措施。追缉堵截包括追缉和堵截两种措施。

所谓追缉,就是根据已掌握的犯罪分子或重大犯罪嫌疑人的体貌特征、携带物品特征、现场痕迹和遗留物所反映的情况,组织力量,沿着犯罪分子或大犯罪嫌疑人可能逃跑的方向和路线,循踪查缉。所谓堵截,就是在犯罪分子或重大犯罪嫌疑人逃跑时可能经过的道路上布岗设卡,盘查拦截。在侦查实践中,追缉和堵截常常同时并用,即在追缉的同时,运用电话、电报通知沿途公安保卫机关,立即组织力量在有关车站、码头、路口、关卡进行堵截。

二、追缉堵截措施的适用条件

(一)犯罪分子或重大犯罪嫌疑人的体貌特征有较为明显的暴露,易于识别,估计其逃离现场不远的;

(二)发案不久,犯罪分子在逃离犯罪现场的道路上遗留有明显的足迹、血迹及其他痕迹、物品,能够显示出其逃跑的方向的;

(三)犯罪分子在作案过程中受了外伤,或者在搏斗中衣服被剥脱、撕碎或沾染大量血迹、泥土、颜料等,能够引起沿途群众注目的;

(四)犯罪分子携带的赃物数量多、体积大,特征比较明显的;

(五)犯罪分子驾驶机动车辆作案或乘机动车辆逃跑,发现及时的;

(六)被害人、知情人指明犯罪分子逃走的路线和去向的。③

三、追缉堵截的方法

追缉堵截应当从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出发,采取正确的策略方法。实践中常用的方法有以下几种:

(一)单路尾追法。根据犯罪分子逃跑的方向和路线,布置力量,尾随其后

追捕和缉拿。

(二)迎面堵截法。即在犯罪分子逃跑行经路线的前方布置力量,设卡拦截。

(三)多路迂回法。即采用分兵多路、中间直追、两侧迂回的方法进行追缉堵截,以防止犯罪分子逃脱。

(四)合围包剿法。在追缉过程中如果发现犯罪分子进入一个较小的范围之内,如窜入楼群,或者钻进树林、庄稼地,缉捕人员应迅速抢占有利地形、地物,将其包围起来进行搜索缉捕。

在进行追缉堵截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行动要迅速,不使犯罪分子获得喘息的时间。

(二)在追缉途中,要随时留意发现罪犯抛失的物品和留下的痕迹,以获取罪证。要边追缉边向沿途群众调查访问,及时掌握情况的变化,使追缉始终沿着正确的路线和方向进行。

(三)在进行追缉时,要充分利用步法追踪技术,顺着罪犯逃跑的路线边追缉边搜索。在城市郊区、农村、山区、林区等地进行追缉时,有条件的可以使用警犬进行追踪搜捕。

(四)对带有凶器和枪支的逃犯进行追缉堵截时,要警惕罪犯行凶拒捕,特别是在追捕带枪支弹药和爆炸物品的逃犯时,更应百倍提高警惕,做好周密准备,实行统一指挥。既要千方百计活捉逃犯,又要避免硬打硬拼,造成不必要的伤亡。 ④

四、通缉

通缉是公安机关对应当逮捕而在逃的人犯,通令缉拿归案的一种侦查措施。我国 《刑事诉讼法》第 91条规定:“应当逮捕的被告人如果在逃,公安关可

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这条规定说明,通缉包括以下三层含义:

(一)通缉的对象是已经在逃,应当逮捕的犯罪分子或重大犯罪嫌疑人。他们有的是在侦查工作开始之前,即畏罪潜逃;有的是经过侦查,主要犯罪事实已经查清,在采取强制措施之前逃跑;有的是在采取强制措施之后,又乘隙逃脱;有的是在刑罚执行期间,从劳动改造场所逃跑。对于上述人犯都可以采用通缉的措施缉拿归案。但是,对于那些尚不够逮捕条件的违法犯罪分子或犯罪嫌疑人,即使他们已经在逃,也不能采用通缉的方法。

(二)有权发布通缉令的机关是公安机关,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都不能使用通缉的方法。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需要缉拿追捕人犯的时候,可以商请公安机关协助,自己不能发布通缉令。

(三)通缉是请求有关地区公安机关和人民群众协助缉拿在逃人犯的一种有效形式。接到通缉令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查缉人犯。任何公民一经发现被通缉的人犯都有权利和责任立即将其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 院处理。

公安机关在发布通缉令之前,应认真研究案件材料和人犯的情况,正确确定通缉令发布的范围。在自己的辖区内,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超出自己的辖区,应当请求有权发布的上级公安机关发布。为了便于查找被通缉的人犯,通缉令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一般应当写明案件的性质,被通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住址,以及逃走时的服饰特征、体貌特征和简要案情,并附上照片。对体貌特征的描述,主要应包括身高、体态、脸型、头型、发型、颏、眉、 眼、鼻、嘴、牙、耳等方面的明显特征,以及外露的斑痣、疤痕、残疾和某些明

显的动态特征,如走路的特殊姿势和特殊的嗓音、方言,等等。如果被通缉人出逃时携带某种物品,也应将该物品的具体特征在通缉令中写清楚。此外,通缉令中还应写明与发布通缉令单位的联系方法。

通缉令一般都以文件形式发送至有关地区的公安机关或其他单位,有条件的,还可以通过传真设备发送。通缉令可以公开张贴,以便取得人民群众协助。

通缉令发出之后,如果又发现新的重要情况,可以发补充通报,通报中须注明通缉令的编号和日期。被通缉人已经归案,或者已经死亡,发布通缉令的公安机关,应当在原发布通缉令的范围内,及时通知撤销通缉令。

综上所述,通缉是一种直接关系到公民人身权利的侦查措施,使用时应当特别慎重,要严格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执行,不得滥用。

公开侦查措施是指侦查机关的侦查人员通过公开的身份或者意图进行的各种专门调查活动,比如:实地勘验、技术鉴定、调查访问、摸底排队、侦查实验、搜查扣押、查询冻结、追缉堵截、巡逻盘查控制赃物以及各种强制措施等。秘密侦查措施是指侦查机关的侦查人员在不暴露身份或者意图的情况下所采取的各种侦查活动。比如:阵地控制、刑嫌控制、跟踪守候、秘密拒捕、卧底侦查、特情侦查以及密搜密取、密拍密录等各种技侦措施。⑤

侦查机关在侦查活动中, 依法可采取多种侦查行为, 较常见的有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勘验/检查和鉴定等。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以及为应对犯罪活动日益隐蔽化和组织化的趋势, 各国的侦查部门越来越多地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采用一些特殊的侦查手段。侦查手段是指侦查人员利用现代科技手段,秘密收集犯罪证据,查明犯罪嫌疑人的各种侦查措施,主要包括测谎催眠、监听监录、卫星定位、密搜密取、邮件检查等。据了解,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并没有

将技术侦查和秘密技术措施列为法定侦查措施,检察机关在职务犯罪侦查中运用技术侦查手段也尚未有明确的法律法规的支撑。 实践证明此类侦查行为对于突破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确实行之有效。

秘密拍照作为一种技术侦查手段,普遍应用于各国的侦查实践中。但是,在秘密拍照的过程中,由于容易出现侵犯犯罪嫌疑人及相关人员的肖像权、住宅权、隐私权等基本人权的情况,因而在许多外国中纷纷对其进行法律规制,以期在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价值选择中达到平衡。而我国的刑事立法对秘密拍照却缺少相应的规定。

一、刑事侦查中秘密拍照技术的手段及其特征

秘密拍照,是指侦查中在犯罪嫌疑人等相关人员不知晓的情况下,侦查机关采取监视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并对相关犯罪信息进行拍照,予以记录的一种侦查措施。随着科技的发展,照相机越来越小。⑥各国为收集情报、犯罪线索和罪证,还专门制造体积更小、更便于伪装的微型照相机,如伪装成普通的打火机、助听器、手表、手机等日常用品,拍照时听不到任何声音。现代社会犯罪现象日益复杂,犯罪手段技术化程度也大大提高,并伴随着高隐蔽型的有组织犯罪、跨国犯罪、恐怖犯罪等新型犯罪的出现,促使秘密拍照作为技术侦查手段在侦查取证实践中被广泛地采用,它与窃听有异曲同工之妙。

刑事侦查中秘密拍照技术运用具有以下特征:

1 秘密性。秘密拍照侦查取证手段的采用,是在相对人不知道的情况下进行的,不需要相对人的同意和配合。为了保证侦查的效率和成功率,秘密拍照的运用应该注意保密。秘密拍照作为一种独特的侦查技术其自身的“秘密性”是它的首要特点,即使是在后续的审判程序中,对于一些在特殊情况下通过秘密拍照收集

的证据的质证审查也应该对社会不予公开。2 紧迫性。由于秘密拍照拍摄过程的短暂性,通常秘密拍照手段使用的时机是稍纵即逝的。秘密拍照能记录特定时刻的犯罪场景、犯罪行为和相关物品, 但是秘密拍照的过程与秘密录像、监听等侦查手段能够记录连续的犯罪活动和相关犯罪信息不同。因此,对于侦查人员把握秘密拍照时机的能力有很高的要求。3 广泛性。秘密拍照侦查技术所使用的一些器材能在能见度极低,或肉眼看不见的情况下对相关的犯罪信息进行照相固定。所以,在其他侦控技术不便使用的情况下,秘密拍照作为侦查取证的重要手段在案件的侦破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具有运用的广泛性。

秘密拍照与刑事照相、秘密监听和秘密录像是有区别的。刑事照相是对犯罪现场、嫌疑人、尸体和物品进行拍照,其作用是提取和固定证据、确定嫌疑人、尸体。监听、秘密录像等侦查措施能“声形并茂”地反映相关的情况,并且它们所获取的证据反映的是一定时间段的全面的、连续的信息。而秘密拍照所获取的是特定时间点的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和相关的犯罪信息,是一种静态的、孤立的、个别的信息。⑦

二、完善秘密拍照立法,强化人权保护

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没有关于秘密拍照的规定,在1995 年《人民警察法》中,规定了国家安全机关为侦查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需要,公安机关因侦查犯罪的需要“,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我们一般认为,秘密拍照应包括在技术侦查措施中。借鉴其他国家关于秘密拍照及相关技术侦查手段的立法经验,并结合我国实际,我对秘密拍照的立法提出以下建议。

1 规定秘密拍照适用案件的范围和适用的条件。 我们对刑事侦查中运用秘

密拍照的范围也应控制在重大暴力犯罪、有组织犯罪、走私犯罪、毒品犯罪和跨国犯罪等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犯罪活动中。但是由于秘密拍照基本上属于强制侦查措施,应该符合强制侦查的必要性原则和比例原则,因此应当在刑事诉讼法中规定必须是在使用其他侦查手段难以取得证据或者有重大危险时才可以采用秘密拍照侦查手段。总之,允许侦查机关采用秘密拍照侦查手段对公民的肖像权、住宅权、隐私权等人权进行必要的干涉,必须是保护国家秩序和社会利益所必需,必须是公共利益与“私权”相平衡不得已的结果。

2 对秘密拍照的决定权和监督权进行程序控制。对秘密拍照进行程序性控制要规范它的决定和监督权力的归属。在秘密拍照中规定司法审查原则能够更好地改变我国现在“侦查中心”的刑事诉讼构造,同时也有利于对犯罪嫌疑人肖像权、住宅权、隐私权等人权进行有效的保护。“德国的法学思想一直认为,允许以强制性侵犯公民的权利时,关键的是一方面必须对国家权力的强制权明确地予以划分和限制,另一方面必须由法院对强制性侦查进行审查,使公民由此享受到有效的法律保障。”

同时,由于考虑到秘密拍照适用情况的紧迫性,应当赋予侦查机关一定程度的自由裁量权,达到侦查犯罪和保护人权之间的平衡。由于秘密拍照使用紧急情况的不可预见性,有人建议可以在特殊情况下先采用秘密拍照,然后在开始实施后24 小时内补办手续。“之所以如此,主要是考虑到秘密拍照、录音、录像的适用可能比监听通讯更具紧迫性和不可预见性。所以,在情况紧急时,侦查机关可以先采取上述措施,然后在实施后24 小时内补办批准手续。”因此,除紧急情况外,秘密拍照适用的全过程都应由法院来进行审查、控制。

首先,秘密拍照的使用应由侦查机关提出申请,法院负责审查和批准。审查的

内容包括:秘密拍照适用的对象、可能犯有的罪行、适用的范围、地点、使用的器材和适用的期限等相关问题。即使是在紧急情况下,也应在情况消失后的一定时间补办有关手续。然后,秘密拍照实施过程中,相应情况及采取措施的变化应由法院来审查和批准。如由于在申请的期限内没有完成侦查任务而又有继续秘密拍照的必要,需要延长批准期限的,应由法院来批准决定;在秘密拍照过程中发现其他犯罪嫌疑人,需要进行秘密拍照时也应当由法院来批准决定等。再次,对于秘密拍照的结束和所取得证据的保存、销毁等过程的监督要由法院批准和参与。秘密拍照的过程要做记录并由法院进行审查,对于所取得的证据要进行保存,对于其中获知的信息要严禁泄露,对于与案件情况无关的照片要在法官的监督下进行销毁。虽然在法院批准的期限之内,但是继续秘密拍照已经没有必要或没有可能的,要不延迟地停止进行,并通知批准的法院。通过具体运用过程中的司法审查,在秘密拍照适用的过程中更容易达到实质公正和形式公正,符合形式理性的要求,同时也能防止侦查机关对于犯罪嫌疑人人权不必要的侵犯。

参考文献:

①主编 孙延庆 侦查措施与策略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②主编 孙延庆 侦查措施与策略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③主编 马海舰刑事侦查措施 法律出版社

④主编 郭晓彬 侦查策略与侦查措施 北京法律出版社

⑤主编 沈廷湜 讯问对策教程 群众出版社

⑥主编 樊学勇,林铁军 刑事侦查中秘密拍照手段的运用与人权保护 中国检察出版社 ⑦主编 李寄冰 刑事照相 法律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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