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皋学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处分条例

长皋学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处分条例

第一条 为了严肃校风校纪,加强学生管理,创建和谐的校园环境,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根据上级教育部门颁布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给予通报批评、取消住校资格或下列之一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劝其退学。同时在班级周评比检查中给违纪学生所在班级酌情扣1—3分,另外根据情节同时处以回家自省的处理。

学校对违纪学生做出行政处分的同时,相应的取消任何评优资格。

第三条 对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已经受到司法和公安部门处罚者,同时给予校纪处分。

第四条 学生不得从事非法宗教活动、经营活动,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五条 违反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制度者,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

(一)多次发现讲粗痞话或用语言故意侮辱他人者;

(二)顶撞老师或有对老师不礼貌行为者通知家长领回自省5天;

(三)违反上课、自习、就餐纪律,不听劝告者;

(四)经常缺交作业,学习态度较差,任课教师反映不好;

(五)不服从学生干部管理或妨碍干部执行公务者;

(六)发现抽烟或喝酒现象通知家长领回自省7天;

(七)撕毁或乱擦学校公告、通知、通报或撕毁学校图书、报刊杂志者;

(八)违反规定上网屡教不改者。

(九)违反《长皋学校楼内课间秩序五不准》任一行为者。

(十)校园内故意乱扔乱放乱倒垃圾及乱吃者。

(十一)携带管制刀具、手机、MP3、游戏机、玩具手枪等。

(十二)违反封闭式管理若干规定者。

第六条 对偷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以强欺弱者,除如数偿还和按公安机关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外,学校还应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通知家长领回自省10—15天。

第七条 损坏公、私财物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理:

(一)过失损坏公、私财物,并能主动承认错误,除酌情给予以经济赔偿外,不给予处分。

(二)故意损坏公、私财物,除赔偿损失和按规定处以罚款外,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八条 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给予以下处理:

(一)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词侮辱或其他方式伤及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通知家长领回自省5天。

(三)动手打人致人受伤者,除负责受伤者医疗费外,视情节交公安机关处理后,给予记过处分,通知家长领回自省15天。

(四)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未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五)策划、怂恿、跟随、协助他人打架,造成打架后果者,所有参与者均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通知家长领回自省7—10天。

第九条违反《长皋学校学生宿舍管理制度》者,视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一)不经批准,随意串动,私自占用学生宿舍、床位,经指出不予改正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未经批准擅自留宿外人,给予警告处分。

(三)对私接电源、使用电器设备者,一经发现处予以没收外,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对就寝后,在寝室内进行喧哗、打闹或进行其它娱乐活动者,经劝阻不听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多次严重违反《长皋学校学生宿舍管理制度》,并不听从宿管理人员管理者,给予取消住校资格,并予以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故意携带火种、管制刀具进入宿舍,宿舍内打架吸烟喝酒者,均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通知家长领回自省7天。

(七)不按时归寝或夜不归寝者,给予取消住校资格,并视情节予以留校察看或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八)故意损坏寝室财物,除经济赔偿外,视情节给予取消住校资格或警告以上处分。

(九)在寝室生活出现偷窃、诈骗、敲诈勒索以强欺弱者,舍内大小便者,视情节给予取消住校资格,并予以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通知家长领回自省7天。

第十条 违反考试纪律者,作如下处理:

(一)测验、考试有作弊动机者,成绩扣20分,并给予通报批评。

(一) 测验、考试作弊者,成绩按零分计,并给予警告处分。

(二) 帮助他人作弊者,按作弊论。

(三) 几次作弊,不思悔改,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未经批准,无故旷课者予以处分如下:

(一)缺一节课,迟到三次、早退三次、间溜三次者,批评教育;

(二)缺课1—2天、迟到五次、早退五次、间溜五次者,通报批评; (三)3—4天给警告处分;

(四)5—6天给严重警告处分;

(五)7—9天给记过处分;

(六)10—14天给留校察看处分;

(七)15天以上给予勒令退学甚至开除学籍。

第十二条 处分决定的批准程序:

对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由政教处负责调查,在事实清楚基础上,由政教处提出处分意见,并报校长审批后执行,并一律予以布告。

第十三条 解除处分的审批程序: 对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处分的学生,在处分期内确有显著进步,经本人申请,班主任建议,政教处鉴定,校长批准,可按期或提前解除处分。受留校察看处分,处分期限为一年半;受记过处分的,处分期限为半年至一年;受严重警告处分的,处分期限为半年;受警告处分的,处分期为3个月。对处分期间经教育不思悔改,又违反校规校纪的,加重处分。对毕业前不能解除处分者,毕业时综合表现评定为D等,并记入学生档案。

长 皋 学 校

2008.9.11

长皋学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处分条例

第一条 为了严肃校风校纪,加强学生管理,创建和谐的校园环境,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根据上级教育部门颁布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给予通报批评、取消住校资格或下列之一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劝其退学。同时在班级周评比检查中给违纪学生所在班级酌情扣1—3分,另外根据情节同时处以回家自省的处理。

学校对违纪学生做出行政处分的同时,相应的取消任何评优资格。

第三条 对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已经受到司法和公安部门处罚者,同时给予校纪处分。

第四条 学生不得从事非法宗教活动、经营活动,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五条 违反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制度者,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

(一)多次发现讲粗痞话或用语言故意侮辱他人者;

(二)顶撞老师或有对老师不礼貌行为者通知家长领回自省5天;

(三)违反上课、自习、就餐纪律,不听劝告者;

(四)经常缺交作业,学习态度较差,任课教师反映不好;

(五)不服从学生干部管理或妨碍干部执行公务者;

(六)发现抽烟或喝酒现象通知家长领回自省7天;

(七)撕毁或乱擦学校公告、通知、通报或撕毁学校图书、报刊杂志者;

(八)违反规定上网屡教不改者。

(九)违反《长皋学校楼内课间秩序五不准》任一行为者。

(十)校园内故意乱扔乱放乱倒垃圾及乱吃者。

(十一)携带管制刀具、手机、MP3、游戏机、玩具手枪等。

(十二)违反封闭式管理若干规定者。

第六条 对偷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以强欺弱者,除如数偿还和按公安机关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外,学校还应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通知家长领回自省10—15天。

第七条 损坏公、私财物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理:

(一)过失损坏公、私财物,并能主动承认错误,除酌情给予以经济赔偿外,不给予处分。

(二)故意损坏公、私财物,除赔偿损失和按规定处以罚款外,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八条 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给予以下处理:

(一)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词侮辱或其他方式伤及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通知家长领回自省5天。

(三)动手打人致人受伤者,除负责受伤者医疗费外,视情节交公安机关处理后,给予记过处分,通知家长领回自省15天。

(四)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未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五)策划、怂恿、跟随、协助他人打架,造成打架后果者,所有参与者均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通知家长领回自省7—10天。

第九条违反《长皋学校学生宿舍管理制度》者,视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一)不经批准,随意串动,私自占用学生宿舍、床位,经指出不予改正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未经批准擅自留宿外人,给予警告处分。

(三)对私接电源、使用电器设备者,一经发现处予以没收外,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对就寝后,在寝室内进行喧哗、打闹或进行其它娱乐活动者,经劝阻不听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多次严重违反《长皋学校学生宿舍管理制度》,并不听从宿管理人员管理者,给予取消住校资格,并予以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故意携带火种、管制刀具进入宿舍,宿舍内打架吸烟喝酒者,均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通知家长领回自省7天。

(七)不按时归寝或夜不归寝者,给予取消住校资格,并视情节予以留校察看或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八)故意损坏寝室财物,除经济赔偿外,视情节给予取消住校资格或警告以上处分。

(九)在寝室生活出现偷窃、诈骗、敲诈勒索以强欺弱者,舍内大小便者,视情节给予取消住校资格,并予以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通知家长领回自省7天。

第十条 违反考试纪律者,作如下处理:

(一)测验、考试有作弊动机者,成绩扣20分,并给予通报批评。

(一) 测验、考试作弊者,成绩按零分计,并给予警告处分。

(二) 帮助他人作弊者,按作弊论。

(三) 几次作弊,不思悔改,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未经批准,无故旷课者予以处分如下:

(一)缺一节课,迟到三次、早退三次、间溜三次者,批评教育;

(二)缺课1—2天、迟到五次、早退五次、间溜五次者,通报批评; (三)3—4天给警告处分;

(四)5—6天给严重警告处分;

(五)7—9天给记过处分;

(六)10—14天给留校察看处分;

(七)15天以上给予勒令退学甚至开除学籍。

第十二条 处分决定的批准程序:

对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由政教处负责调查,在事实清楚基础上,由政教处提出处分意见,并报校长审批后执行,并一律予以布告。

第十三条 解除处分的审批程序: 对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处分的学生,在处分期内确有显著进步,经本人申请,班主任建议,政教处鉴定,校长批准,可按期或提前解除处分。受留校察看处分,处分期限为一年半;受记过处分的,处分期限为半年至一年;受严重警告处分的,处分期限为半年;受警告处分的,处分期为3个月。对处分期间经教育不思悔改,又违反校规校纪的,加重处分。对毕业前不能解除处分者,毕业时综合表现评定为D等,并记入学生档案。

长 皋 学 校

2008.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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