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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律制度
考点1破产申请程序
1破产原因:①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主要适用于债务人自己申请破产的情况②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主要适用于债权人申请破产的情况
2破产申请的主体:①“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③清算人: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3破产申请的撤回:申请人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以前”请求撤回申请
特别地:不受理或受理驳回都是作出裁定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申请人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受理的裁定也是5日,15日内上交文件,25日通知债权人。
考点2破产申请受理的法律后果
12对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的处理: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②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
1管理人的种类:清算组(由人民法院指定成立,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依法设立的社会中介机构+中介机构中具)
2任职条件:⑴不得担任管理人:①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有利害关系 ⑵判断社会中介机构、清算组成员是否存在利害关系:(只有相对固定服务专门针对债务人,其他都是债务债权人)
①与债务人、债权人有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关系; ①现在担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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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的转让、借款、设定财产担保、收回担保物等。总结:能决定内部开支和债务人对内事务,提交重整草案,都是不能决定一切方案,可以提议召开会议等,没有监督权,只有被监督,因为他代表债务人的权利
6对管理人的监督:,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
7管理人的报酬:(1)管理人的报酬由人民法院确定。(2)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的报酬有异议的,应当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具体的请求和理由,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调整,债权人会议无权直接调整管理人的报酬。(3)管理人的报酬应列入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从债务人财产中优先支付。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支付管理人报酬和管理人执行职务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4)在和解、重整程序中,管理人报酬方案内容应列入和解协议草案或者重整计划草案。
考点4破产清算程序
1
2债权申报范围
(1)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2)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连带债务人数人被裁定适用破产法规定的程序的,其债权人有权就全部债权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
(3)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请全部债权的除外
(4)管理人依照破产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
(5)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受托人不知该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6)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7)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说明。
(8)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停止计息
(9)职工债权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 3债权的,。审查费也是必要的 4债权人会议:⑴债权人会议职责:①核查债权;②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债权人会议不能直接更换管理人);③监督管理人;④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只能选举、更换其中的债权人代表,不包括职工代表); ⑤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⑥通过重整计划;⑦通过和解协议;⑧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⑨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⑩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监督管理人申请更换管理人,审查费用核查债权,通过方案)
5召集程序: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由债权人会议主席主持,①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②管理人、③债权人委员会、④占债权总额1/41)
6表决权:①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对于债权人会议研究的“和解协议”和“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不享有表决权(有担保债权因为有优先权,和解程序里不对其打折,破债方案仅是那些普债) ②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不得行使表决权,但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除外(未定债权) 7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的的
8考点51破产财产的构成:①债务人在破产宣告时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②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取得的财产,以及③应当由债务人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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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
7破产费用(1(3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8共益债务:(1(2
(35 9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相同点:(110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不同点:破产费用其支出具有必然性,共益债务其支出具有或然性。 11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清偿:随时清偿+不足时先行清偿破产费用+剩下的按照比例清偿+连破费都不足立马终止程序 考点6破产清算
1
别除权:①别除权是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 4
67领分配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8(不是最后分配公告日)
(1)发现依法有可撤销行为、无效行为和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非正常收入和侵占企业财产行为而应当追回的财产的;(2)发现破产人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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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整申请:①“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②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③同时存在破产、和解与重整申请的情况下,重整申请优先受理④和解只能是债务人(注意出资人申请重整必须在进行破产清算前)
2重整期间:
(1)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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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 3重整计划:
(1)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债务人制定重整计划草案;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管理人制定重整计划草案。(谁负责管理谁制定方案)
(2)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
4表决与批准:(过半数+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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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整计划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后,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重整计划对“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不论是否有财产担保)(2)债权人未依照规定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3)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4)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
7重整计划终止:
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债权人因执行重整计划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只能作为破产债权,在其他同顺位债权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分配(如某一债权人得到专属分配,必须等其他同顺位都得到公平分配)。但为重整计划的执行提供的担保继续有效。 考点8和解程序(就是债务打个折)
1债务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 2和解协议的通过: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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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和解协议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并宣告破产。
(5)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协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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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律制度
考点1破产申请程序
1破产原因:①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主要适用于债务人自己申请破产的情况②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主要适用于债权人申请破产的情况
2破产申请的主体:①“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③清算人: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3破产申请的撤回:申请人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以前”请求撤回申请
特别地:不受理或受理驳回都是作出裁定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申请人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受理的裁定也是5日,15日内上交文件,25日通知债权人。
考点2破产申请受理的法律后果
12对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的处理: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②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
1管理人的种类:清算组(由人民法院指定成立,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依法设立的社会中介机构+中介机构中具)
2任职条件:⑴不得担任管理人:①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有利害关系 ⑵判断社会中介机构、清算组成员是否存在利害关系:(只有相对固定服务专门针对债务人,其他都是债务债权人)
①与债务人、债权人有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关系; ①现在担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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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的转让、借款、设定财产担保、收回担保物等。总结:能决定内部开支和债务人对内事务,提交重整草案,都是不能决定一切方案,可以提议召开会议等,没有监督权,只有被监督,因为他代表债务人的权利
6对管理人的监督:,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
7管理人的报酬:(1)管理人的报酬由人民法院确定。(2)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的报酬有异议的,应当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具体的请求和理由,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调整,债权人会议无权直接调整管理人的报酬。(3)管理人的报酬应列入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从债务人财产中优先支付。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支付管理人报酬和管理人执行职务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4)在和解、重整程序中,管理人报酬方案内容应列入和解协议草案或者重整计划草案。
考点4破产清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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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债权申报范围
(1)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2)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连带债务人数人被裁定适用破产法规定的程序的,其债权人有权就全部债权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
(3)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请全部债权的除外
(4)管理人依照破产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
(5)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受托人不知该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6)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7)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说明。
(8)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停止计息
(9)职工债权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 3债权的,。审查费也是必要的 4债权人会议:⑴债权人会议职责:①核查债权;②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债权人会议不能直接更换管理人);③监督管理人;④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只能选举、更换其中的债权人代表,不包括职工代表); ⑤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⑥通过重整计划;⑦通过和解协议;⑧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⑨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⑩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监督管理人申请更换管理人,审查费用核查债权,通过方案)
5召集程序: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由债权人会议主席主持,①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②管理人、③债权人委员会、④占债权总额1/41)
6表决权:①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对于债权人会议研究的“和解协议”和“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不享有表决权(有担保债权因为有优先权,和解程序里不对其打折,破债方案仅是那些普债) ②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不得行使表决权,但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除外(未定债权) 7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的的
8考点51破产财产的构成:①债务人在破产宣告时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②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取得的财产,以及③应当由债务人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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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
7破产费用(1(3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8共益债务:(1(2
(35 9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相同点:(110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不同点:破产费用其支出具有必然性,共益债务其支出具有或然性。 11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清偿:随时清偿+不足时先行清偿破产费用+剩下的按照比例清偿+连破费都不足立马终止程序 考点6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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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除权:①别除权是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 4
67领分配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8(不是最后分配公告日)
(1)发现依法有可撤销行为、无效行为和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非正常收入和侵占企业财产行为而应当追回的财产的;(2)发现破产人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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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整申请:①“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②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③同时存在破产、和解与重整申请的情况下,重整申请优先受理④和解只能是债务人(注意出资人申请重整必须在进行破产清算前)
2重整期间:
(1)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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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 3重整计划:
(1)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债务人制定重整计划草案;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管理人制定重整计划草案。(谁负责管理谁制定方案)
(2)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
4表决与批准:(过半数+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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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整计划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后,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重整计划对“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不论是否有财产担保)(2)债权人未依照规定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3)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4)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
7重整计划终止:
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债权人因执行重整计划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只能作为破产债权,在其他同顺位债权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分配(如某一债权人得到专属分配,必须等其他同顺位都得到公平分配)。但为重整计划的执行提供的担保继续有效。 考点8和解程序(就是债务打个折)
1债务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 2和解协议的通过: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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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和解协议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并宣告破产。
(5)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协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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