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企业职员常见的几种职务犯罪形式
(一) 职务侵占罪: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该罪的表现形式:
首先,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本单位财物”不仅指本单位“所有”的财物,而且还指本单位“持有”的财物。包括:⑴、已经在本单位的占有、管理之下并为本单位所有的财物。⑵、本单位虽尚未占有、支配但属于本单位所有的债权。⑶、本单位依照法律规定和契约约定临时管理、使用或运输的他人财物,如仓库内代他人保管的货物。从物的性质上看,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如电力、热能、煤气、天然气等。其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利用自己在本单位职务上所具有的主管、管理或者经手本单位财物的便利。“主管权”,是指对本单位财物的调拨、安排、使用等具有决定性的支配权,一般都是在单位中担任一定的管理职务,如部门经理、科室主任等。“管理权”,是指直接保管、使用、处理本单位的财物拥有的一定的支配权的人员,如仓库保管员、会计、出纳等。“经手权”,是指本身并不负责对本公司财物的管理,但因为工作需要,对本单位财物有领取、使用或报销等职权,如企业中的业务员、采购员等。
追诉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八十四条[职务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量刑标准: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数额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侵占公司、企业财物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侵占公司、企业财物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案例:
为了便于大家理解,这里举两个案例。案例一,
案例二,
(二) 挪用资金罪: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该罪的表现形式:首先,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资金的使用收益权,对象则是本单位的资金。所谓本单位的资金,是指由单位所有或实际控制使用的一切以货币形式表现出来的财产。其次,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具体地说,它包含以下二种行为:
1、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这是较轻的一种挪用行为。其构成特征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上主管、经手本单位资金的便利条件而挪用本单位资金,用途主要是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使用,但未用于从事不正当的经济活动,而且挪用数额较大,且时间上超过三个月而未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出、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挪用本单位资金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2、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这种行为没有挪用时间是否超过三个月以及超过三个月是否退还的限制,只要数额较大,且进行营利活动或非法活动的就构成犯罪。所谓“营利活动”主要是指进行经商、投资、购买股票或债券等活动。所谓“非法活动”。就是指将挪用来的资金用来进行走私、赌博等活动。
行为人只要具备上述行为中的一种就可以构成本罪,而不需要同时具备,上述挪用资金行为必须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具有管埋、经营或者经手财物职责的部门经埋、财会人员、购销人员等,利用其具有的管理、调配、使用、经手本单位资金的便利条件,将资金挪作他用。
立案追诉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八十五条 [挪用资金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二)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
(三)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归个人使用”:
(一)将本单位资金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二)以个人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的;
(三)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量刑标准: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挪用本单位资金案发后,人民检察院起诉前不退还的,按职务侵占罪处罚。
案例:
案例一,
案例二,
(三)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该罪表现形式: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来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本罪在客观方面的重要因素,是指公司、企业以及事业单位、其他组织等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本人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权
以及利用与上述职权有关的便利条件。其内涵应当包括下列几个方面:
(1)利用自己主管、分管、经手等工作职务、岗位范围内的权限;
(2)利用凭借自己的权力去指挥、影响下属及利用其他人员与职务相关的权限,为送取贿赂的人谋取利益;
(3)利用、凭借权限、岗位、地位控制、左右其他人员,或者利用其他对有求于己的人员职务上的权限,为送取贿赂的人讲取利益。后两种行为虽然是利用第三者的权限,但其是以自己的职务、岗位、地位等为基础的。倘若与自己的职务、岗位无关,如纯系人情关系,诸如朋友关系、亲属关系,则不属于职务之便的范围,收受这样的财物,不应以犯罪论处。
索取他人财物是指利用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务上的便利,主动向有求于行为人职务行为的请托人索要财物。
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是指利用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办事,接受请托人主动送给的财物。
为他人谋取利益是指行为人索要或收受他人财物,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或允诺为他人实现某种利益。该利益是合法还是非法,该利益是否已谋取到,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索取或收受财务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
商业贿赂中的财物,既包括金钱和实物,也包括可以用金钱计算数额的财产性利益,如提供房屋装修、含有金额的会员卡、代币卡(券)、旅游费用等。具体数额以实际支付的资费为准。
收受银行卡的,不论受贿人是否实际取出或者消费,卡内的存款数额一般应全额认定为受贿数额。使用银行卡透支的,如果由给予银行卡的一方承担还款责任,透支数额也应当认定为受贿数额。
立案追诉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十条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量刑标准: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典型案例1
权力寻租收受贿赂教育督学污染校园
李某某,原青岛市教育局副局长、青岛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主任督学。2007年至2014年间,李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个人及相关单位给予的现金、银行卡、购物卡共计44万余元,为上述个人和单位在办理择校生、工作上支持等事项提供帮助。2015年6月,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 典型案例2
贪污挪用二百余万个人理财严惩不贷
刘某某,原平度市凤台街道办事处西潘家疃村报账员。2013年1月至2月利用职务之便,两次挪用本村土地补偿款200万元用于个人理财。另侵吞本村土地补偿款银行利息万余元。2014年8月,法院以挪用公款罪、贪污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
典型案例3
滥用权力受贿十万当庭翻供难逃牢狱
董某某,原即墨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利用中心工作人员。2010年5月至11月,收受他人贿赂10万元,在明知该市某某村一处准备出让的26.12亩土地没有办理征用手续的情况下,帮助他人将相关征地档案借出,由他人篡改勘测定界图等图纸,董某某填写虚假的土地出让方案逐级审批,使他人非法获取土地使用权,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79万元。 2014年12月,法院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
典型案例4
不负责任乱用权力玩忽职守情节严重
沈某某,原市房地产登记中心工作人员。 2009年至2011年3月,在办理市南区某某路数套房产借款抵押权登记过程中,违规办理超过约定价值的抵押权登记,造成数名抵押权人超过抵押房产约定价值1241余万元的债权无法受偿;2010年12月至2011年1月,违规办理房产过户,造成房主损失560余万元;为帮助他人办理违章房屋房产证,行贿3万元。 2015年7月,法院以玩忽职守罪、行贿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
公司、企业职员常见的几种职务犯罪形式
(一) 职务侵占罪: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该罪的表现形式:
首先,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本单位财物”不仅指本单位“所有”的财物,而且还指本单位“持有”的财物。包括:⑴、已经在本单位的占有、管理之下并为本单位所有的财物。⑵、本单位虽尚未占有、支配但属于本单位所有的债权。⑶、本单位依照法律规定和契约约定临时管理、使用或运输的他人财物,如仓库内代他人保管的货物。从物的性质上看,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如电力、热能、煤气、天然气等。其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利用自己在本单位职务上所具有的主管、管理或者经手本单位财物的便利。“主管权”,是指对本单位财物的调拨、安排、使用等具有决定性的支配权,一般都是在单位中担任一定的管理职务,如部门经理、科室主任等。“管理权”,是指直接保管、使用、处理本单位的财物拥有的一定的支配权的人员,如仓库保管员、会计、出纳等。“经手权”,是指本身并不负责对本公司财物的管理,但因为工作需要,对本单位财物有领取、使用或报销等职权,如企业中的业务员、采购员等。
追诉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八十四条[职务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量刑标准: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数额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侵占公司、企业财物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侵占公司、企业财物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案例:
为了便于大家理解,这里举两个案例。案例一,
案例二,
(二) 挪用资金罪: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该罪的表现形式:首先,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资金的使用收益权,对象则是本单位的资金。所谓本单位的资金,是指由单位所有或实际控制使用的一切以货币形式表现出来的财产。其次,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具体地说,它包含以下二种行为:
1、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这是较轻的一种挪用行为。其构成特征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上主管、经手本单位资金的便利条件而挪用本单位资金,用途主要是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使用,但未用于从事不正当的经济活动,而且挪用数额较大,且时间上超过三个月而未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出、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挪用本单位资金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2、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这种行为没有挪用时间是否超过三个月以及超过三个月是否退还的限制,只要数额较大,且进行营利活动或非法活动的就构成犯罪。所谓“营利活动”主要是指进行经商、投资、购买股票或债券等活动。所谓“非法活动”。就是指将挪用来的资金用来进行走私、赌博等活动。
行为人只要具备上述行为中的一种就可以构成本罪,而不需要同时具备,上述挪用资金行为必须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具有管埋、经营或者经手财物职责的部门经埋、财会人员、购销人员等,利用其具有的管理、调配、使用、经手本单位资金的便利条件,将资金挪作他用。
立案追诉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八十五条 [挪用资金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二)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
(三)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归个人使用”:
(一)将本单位资金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二)以个人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的;
(三)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量刑标准: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挪用本单位资金案发后,人民检察院起诉前不退还的,按职务侵占罪处罚。
案例:
案例一,
案例二,
(三)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该罪表现形式: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来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本罪在客观方面的重要因素,是指公司、企业以及事业单位、其他组织等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本人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权
以及利用与上述职权有关的便利条件。其内涵应当包括下列几个方面:
(1)利用自己主管、分管、经手等工作职务、岗位范围内的权限;
(2)利用凭借自己的权力去指挥、影响下属及利用其他人员与职务相关的权限,为送取贿赂的人谋取利益;
(3)利用、凭借权限、岗位、地位控制、左右其他人员,或者利用其他对有求于己的人员职务上的权限,为送取贿赂的人讲取利益。后两种行为虽然是利用第三者的权限,但其是以自己的职务、岗位、地位等为基础的。倘若与自己的职务、岗位无关,如纯系人情关系,诸如朋友关系、亲属关系,则不属于职务之便的范围,收受这样的财物,不应以犯罪论处。
索取他人财物是指利用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务上的便利,主动向有求于行为人职务行为的请托人索要财物。
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是指利用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办事,接受请托人主动送给的财物。
为他人谋取利益是指行为人索要或收受他人财物,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或允诺为他人实现某种利益。该利益是合法还是非法,该利益是否已谋取到,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索取或收受财务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
商业贿赂中的财物,既包括金钱和实物,也包括可以用金钱计算数额的财产性利益,如提供房屋装修、含有金额的会员卡、代币卡(券)、旅游费用等。具体数额以实际支付的资费为准。
收受银行卡的,不论受贿人是否实际取出或者消费,卡内的存款数额一般应全额认定为受贿数额。使用银行卡透支的,如果由给予银行卡的一方承担还款责任,透支数额也应当认定为受贿数额。
立案追诉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十条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量刑标准: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典型案例1
权力寻租收受贿赂教育督学污染校园
李某某,原青岛市教育局副局长、青岛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主任督学。2007年至2014年间,李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个人及相关单位给予的现金、银行卡、购物卡共计44万余元,为上述个人和单位在办理择校生、工作上支持等事项提供帮助。2015年6月,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 典型案例2
贪污挪用二百余万个人理财严惩不贷
刘某某,原平度市凤台街道办事处西潘家疃村报账员。2013年1月至2月利用职务之便,两次挪用本村土地补偿款200万元用于个人理财。另侵吞本村土地补偿款银行利息万余元。2014年8月,法院以挪用公款罪、贪污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
典型案例3
滥用权力受贿十万当庭翻供难逃牢狱
董某某,原即墨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利用中心工作人员。2010年5月至11月,收受他人贿赂10万元,在明知该市某某村一处准备出让的26.12亩土地没有办理征用手续的情况下,帮助他人将相关征地档案借出,由他人篡改勘测定界图等图纸,董某某填写虚假的土地出让方案逐级审批,使他人非法获取土地使用权,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79万元。 2014年12月,法院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
典型案例4
不负责任乱用权力玩忽职守情节严重
沈某某,原市房地产登记中心工作人员。 2009年至2011年3月,在办理市南区某某路数套房产借款抵押权登记过程中,违规办理超过约定价值的抵押权登记,造成数名抵押权人超过抵押房产约定价值1241余万元的债权无法受偿;2010年12月至2011年1月,违规办理房产过户,造成房主损失560余万元;为帮助他人办理违章房屋房产证,行贿3万元。 2015年7月,法院以玩忽职守罪、行贿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