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林某,中共党员,现任某市镇党委书记、人大主席(正处级),系该市市委委员。经查,2012年至2014年间,林某先后5次在仅向该市委常委值班室报告、没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经该市市委组织部审批的情况下,违反有关规定持因私出国(境)证件到澳门、新西兰(2次)、迪拜、越南旅游。
解析:
2016年以前发生此类违纪行为的党纪处理依据,适用2003年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六条【为本人、他人谋取人事方面利益错误】:“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相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但是在2016年以后发生此类违纪行为的处理依据,并不适用2016年新《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四条【为本人、他人谋取人事方面利益错误】:“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或者其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2016年新《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新增了对违规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行为和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条款规定。如第七十七条:“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本条所称“违反有关规定”,是指违反了1999年以来,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公安部等单位或部门陆续印发的《关于加强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1999〕23号)、《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公通字〔2003〕13号),特别是《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外交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监察部、人事部、商务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出国(境)管理的通知》(中纪发〔2004〕26号)“三、切实做好出国(境)证件的管理工作(一)因公出国(境)的党员干部,应在回国(境)后15天内,将所持因公出国(境)证件交由发证机关指定的部门统一保管或注销。对拒不执行规定的,吊销其所持证件。(二)党员干部申领因私护照或往来港澳通行证后,以及每次因私出国(境)前,要向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并登记;各单位的领导干部,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并登记。本通知下发后,各部门要对党员干部申领上述证照的情况进行清理,对未报告登记的,要组织补报和登记”等规范性文件。
因此,《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外交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监察部、人事部、商务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出国(境)管理的通知》(中纪发〔2004〕26号)第三条对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一是行为人必须是党员干部。当前不同级别的党员干部在批准层级上的规定各不相同;二是党员干部因私出国(境)的,必须严格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同意后,再到公安部门办理出国(境)手续;三是党员干部因私事出国(境)实行报告登记制度,已申领的出入境证件,由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集中保管;四是对违反出国(境)证件管理规定,在出国(境)或办理出国(境)审批手续中弄虚作假的党员干部,应严肃追究党纪政纪责任。(作者系省纪委案件审理室干部)
编辑:东华 陈沛欣
广
东 党 风
微信号:gdjjqk
案例:
林某,中共党员,现任某市镇党委书记、人大主席(正处级),系该市市委委员。经查,2012年至2014年间,林某先后5次在仅向该市委常委值班室报告、没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经该市市委组织部审批的情况下,违反有关规定持因私出国(境)证件到澳门、新西兰(2次)、迪拜、越南旅游。
解析:
2016年以前发生此类违纪行为的党纪处理依据,适用2003年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六条【为本人、他人谋取人事方面利益错误】:“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相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但是在2016年以后发生此类违纪行为的处理依据,并不适用2016年新《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四条【为本人、他人谋取人事方面利益错误】:“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或者其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2016年新《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新增了对违规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行为和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条款规定。如第七十七条:“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本条所称“违反有关规定”,是指违反了1999年以来,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公安部等单位或部门陆续印发的《关于加强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1999〕23号)、《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公通字〔2003〕13号),特别是《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外交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监察部、人事部、商务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出国(境)管理的通知》(中纪发〔2004〕26号)“三、切实做好出国(境)证件的管理工作(一)因公出国(境)的党员干部,应在回国(境)后15天内,将所持因公出国(境)证件交由发证机关指定的部门统一保管或注销。对拒不执行规定的,吊销其所持证件。(二)党员干部申领因私护照或往来港澳通行证后,以及每次因私出国(境)前,要向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并登记;各单位的领导干部,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并登记。本通知下发后,各部门要对党员干部申领上述证照的情况进行清理,对未报告登记的,要组织补报和登记”等规范性文件。
因此,《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外交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监察部、人事部、商务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出国(境)管理的通知》(中纪发〔2004〕26号)第三条对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一是行为人必须是党员干部。当前不同级别的党员干部在批准层级上的规定各不相同;二是党员干部因私出国(境)的,必须严格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同意后,再到公安部门办理出国(境)手续;三是党员干部因私事出国(境)实行报告登记制度,已申领的出入境证件,由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集中保管;四是对违反出国(境)证件管理规定,在出国(境)或办理出国(境)审批手续中弄虚作假的党员干部,应严肃追究党纪政纪责任。(作者系省纪委案件审理室干部)
编辑:东华 陈沛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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