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传染病防治法》和《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认真执行《卫生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卫疾控发[2007]305号)及省卫生厅和教育厅《转发关于做好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的通知》(辽卫函字〔2006〕47号),加强全市托幼机构和小学校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促进疫苗可控制传染病的预防控制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的
(一)通过每年入托、入学查验儿童预防接种证的工作,提高社会公众自觉接受预防接种的意识,形成全社会重视、关心儿童预防接种工作的良好环境。
(二)进一步提高在托在校儿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建立牢固的免疫屏障,防止相应疫苗针对疾病暴发流行。
二、目标
(一)以区市县为单位,托幼机构和小学校开展儿童入托、入学查验预防接种证工作的比例达到100%。
(二)以托幼机构和小学校为单位,入托、入学漏种儿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补种率达到95%以上。
三、查验对象
全市托幼机构和小学校新入托入学的所有儿童,包括外省市流动儿童或在本市借托、借读的外籍儿童均为查验对象。其中,因甲肝疫苗2008年6月1日起才被纳入国家免疫规划,故查验对象为2006年12月1日以后出生的儿童。
四、组织分工
(一)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预防接种证的查验情况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并随时与教育行政部门互通信息,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对查验及补种情况进行通报。
(二)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托幼机构和小学校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进行组织和管理,定期对工作情况进行检查。
(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宣传、培训、检查和技术指导,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反馈并提出建议。
(四)托幼机构和小学校应安排专人承担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的查验工作,并接受相关业务培训。
(五)预防接种单位负责入托入学儿童的补证或补种工作。
五、工作程序
(一)托幼机构和小学校在为儿童办理入托、入学手续时,应依据儿童预防接种证的接种记录,按照疫苗的免疫程序,判断儿童是否完成全部规定针(剂)次的接种,填写《大连市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登记表》(见附件1),将儿童预防接种证交还家长保存,并通知漏种儿童补种(见附件2)。
乙脑疫苗分减毒和灭活两种,接种乙脑灭活疫苗的儿童全程免疫应为4剂次;接种乙脑减毒疫苗的儿童全程免疫应为2剂次。2007年10月1日以后出生的儿童,接种的均为乙脑减毒疫苗;而2007年10月1日以前出生的儿童,应根据所接种的乙脑疫苗种类判定是否完成全程免疫。
(二)托幼机构和小学校,发现无预防接种证的常住儿童(包括已经按照常住儿童管理的流动儿童),应通知其家长到原预防接种单位进行补证(见附表2);对于无证的外省市流动儿童,应向家长索要儿童原省籍预防接种单位出具的盖有公章的接种证明。
(三)预防接种单位承担入托入学儿童的补证工作。常住儿童预防接种证的补办工作由原来
承担儿童接种工作的预防接种单位负责;外省市流动儿童预防接种证的补办工作,由现居住地预防接种单位在查看原省籍接种证明、核对儿童有关情况后,为其补证、建卡。
(四)儿童现居住地预防接种单位应按照免疫程序和《预防接种工作规范》中国家免疫规划疫苗补种原则进行漏种儿童的疫苗补种,并填写接种证和接种卡,同时在《国家免疫规划疫苗补种记录及证明》(见附件3)中填写接种情况。对于漏种1针次以上的儿童须完成所有漏种针次的补种。
(五)托幼机构和小学校在收到《国家免疫规划疫苗补种记录及证明》后,应在《大连市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登记表》的备注栏中予以注明。在漏种儿童按照免疫程序完成全部补种以后,应对儿童预防接种证进行复验。
(六)托幼机构和小学校,每年完成查验工作后,10月15日前将《大连市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登记表》复印件报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七)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统计分析辖区内托幼机构和小学校查验工作开展情况、入托入学儿童漏种情况、补证补种完成情况、以及目前存在的问题等,撰写总结报告,逐级上报。
附件:1.大连市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登记表
2.国家免疫规划疫苗补种通知书
3.国家免疫规划疫苗补种记录及证明
。。县入托入学儿童
查验预防接种证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切实做好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按照卫生部、教育部《关于做好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的通知》要求,根据省卫生厅、教育厅《。。省入托、入学儿童查验预防接种证实施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方案。
工作目的
一、通过查验预防接种证,提高卫生、教育部门对预防接种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进儿童及家长/监护人自觉接受预防接种意识。
二、通过查验预防接种证,及时发现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漏种儿童,通过实施“查漏补种”等工作及时加以接种。
三、通过查验预防接种证,进一步提高预防接种工作的规范性。
四、预防和控制学校传染病的发生、暴发和流行。
儿童分类及要求
根据入托、入学时儿童预防接种证的有无和接种情况,将入托、入学儿童分为四类,根据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
一、全程接种儿童:指有预防接种证且接种的疫苗种类和剂次均符合免疫程序,不需要接种和补证;
二、未全程接种儿童:指有预防接种证但接种的疫苗种类或剂次不全,需要到指定地点补种疫苗;
三、未接种儿童:指没有预防接种证也没有接种过疫苗或接种史“不详”的儿童,需要到指定地点补种疫苗和补办预防接种证;
四、接种过全部疫苗但无接种证儿童:指确实接种过全部疫苗,但预防接种证丢失的儿童,需要到原接种单位开具证明和补办预防接种证。
工作程序
一、预防接种证的初验和登记
(一)托幼机构或学校在儿童家长/监护人申请儿童入托、入学或转学报名时,将查验预防接种证纳入儿童入托、入学报名程序,在报名须知中明确告知查验预防接种证的要求和国家免疫规划要求接种的疫苗种类和免疫程序(附表一),要求没有预防接种证或未按国家免疫规划接种疫苗的儿童,在入托、入学前应到居住地的接种单位补办或补种。
(二)家长在为儿童办理入托、入学或转学报名时,必须携带该儿童的预防接种证,否则视为手续不全。
(三)托幼机构或学校在儿童入托、入学或学期中新接收的转学儿童报名时应查验其预防接种证,并进行登记(附表二),登记表一式两份,一份留底用作复检和备查,一份于学生入学后10日内报当地乡镇卫生办公室。
(四)对没有预防接种证的,或有预防接种证但接种的疫苗种类或剂次不符合免疫程序的,托幼机构或学校要发给儿童家长/监护人“河北省入托、入学(转学)儿童补种/补证通知单”(附表三),并告知其到指定接种单位或原接种单位补种疫苗和/或补办接种证。
二、免疫程序不合格或(和)无证儿童的补种、补证
(一)免疫程序不合格或(和)无证儿童家长/监护人携带“补种/补证通知单”,有接种证的同时携带接种证,到原接种单位或指定接种单位进行补种/补证。
(二)接种单位对前来补种/补证的儿童根据接种记录卡片核对疫苗接种情况,同时回收“补种/补证通知单”:
1、如果没有预防接种证,但预防卡片有接种登记,根据卡片进行补证,如果接种的疫苗种类或剂次不符合要求,则需同时进行补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漏种儿童的补种原则见(附表
四);
2、如果没有预防接种证,而且接种卡片没有登记或既往未在本地接种且无法返回原地进行核对,儿童家长/监护人又无法确认接种过相应疫苗的视为未种,按免疫规划疫苗漏种儿童的补种原则进行补种、补证、上卡,同时登记;
3、如果儿童没有接种证又无接种卡片,但儿童法定监护人确认儿童已接种过相应疫苗,则由监护人签字证明后,可以认为儿童已接种过相应疫苗,不需要补种,只进行补证。
4、有预防接种证但接种的疫苗种类和剂次不符合要求,以预防接种证登记为准进行补种,并上证、上卡,同时登记。
(三)各种补种疫苗的接种必须严格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规定进行。
三、接种证复验和补种/补证结果的反馈、沟通、上报
(一)漏种、接种程序不合格或(和)无证儿童在完成补种/补证后,携带合格的预防接种证交由学校或托幼机构复验。
(二)托幼机构和学校应在儿童补种/补证后复验预防接种证,并将复验结果及时记录在登记表的复验栏中,存入档案备查。及时将查验工作完成情况上报教育局。
(三)接种单位要及时将补种/补证登记和回收的“补种/补证通知单”整理上报所属乡镇卫生院,同时将补种数据记入当月的常规免疫接种率报表中,逐级上报。
(四)乡镇卫生院根据辖区接种单位上报的补种/补证登记和回收的“补种/补证通知单”,将补种/补证结果填写在托幼机构或学校报来的登记表(附表二)中的复验栏,存入档案备查。同时进行核对,发现未进行补种/补证儿童及时通知所属学校。及时将补种/补证工作完成情况和有关资料上报疾控中心。及时将补种数据记入当月的常规免疫接种率报表中,年终汇总到当年的免疫规划统计年报表中,逐级上报
工作要求
一、属地管理
无论幼儿园或学校类别或级别,凡在本县境内,其接种证查验和补种/补证工作一律纳入县卫生局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管理。
二、人员培训
县卫生局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县内托幼机构和学校及接种单位数量、人员及分布情况,制定详细的培训计划,对辖区内所有的托幼机构和学校(小学)管理人员和校医生,以及接种单位等开展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的培训。
三、实施要求
县卫生局将漏种儿童补种/补证工作列入常规工作计划,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儿童入托入学前做好辖区内漏种儿童补种/补证的工作安排,对接种单位开展补种/补证情况进行检查,及时收集统计儿童补种/补证情况并逐级上报。
漏种儿童补种所需疫苗从常规免疫供应疫苗中列支,每年由省统一安排。漏种儿童补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不许收取任何费用。
四、监督管理
卫生局、教育局对托幼机构、学校查验预防接种证工作和漏种儿童补种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加强执法检查,对儿童入托、入学时,托幼机构、学校未依照规定查验预防接种证,或者发现未依照规定受种的儿童后未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接种单位报告的,要按照《条例》第67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各部门或单位工作职责
一、托幼机构和学校
(一)将查验预防接种证纳入儿童入托、入学报名程序,在报名须知中明确告知查验预防接种证的要求。
(三)在新生入托、入学时或新接收转学儿童时查验其预防接种证;
(四)对丢失接种证、未接种或接种不全的儿童要督促其补种/补证,直到全部补种/补证完成为止;
(五)积极向学生及家长/监护人宣传预防接种的意义和有关知识。
二、教育局
(一)协助卫生局组织和实施有关培训工作;
(二)加强对托幼机构和学校查验预防接种证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将其纳入传染病控制管理内容,定期进行检查;
(三)利用自身的优势进行宣传,形成全社会重视、关心儿童预防接种工作的良好环境。
三、接种单位
(一)及时对漏种、漏证儿童进行补种、补证;
(二)将补种/补证登记及时汇总、上报。
四、乡镇卫生院
(一)与托幼机构或学校进行沟通。核对辖区接种单位上报的补种/补证登记与托幼机构或学校报来的登记表,及时汇总、上报完成情况和有关资料;
(二)及时将补种数据记入常规接种报表和年报表中,逐级汇总、上报;
(三)对辖区接种单位开展的补种/补证情况进行督导。
五、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一)制订培训计划,对接种人员和托幼机构或学校的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二)在儿童入托入学前做好儿童补种/补证的工作安排;
(三)对辖区接种单位开展的补种/补证情况进行督导;
(四)负责补种所需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分配与使用管理;
六、卫生局
(一)负责对全县儿童补种/补证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对全县儿童补种/补证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和评估;
(三)负责实施补种/补证工作的接种单位指定。
附表
附表一: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种类及常规免疫程序
附表二: 年 月入托、(入学、转学)儿童查验预防接种证情况登记表(式样) 附表三:入托(入学、转学)儿童补种/补证通知单(式样)
附表四: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漏种儿童的补种原则
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传染病防治法》和《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认真执行《卫生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卫疾控发[2007]305号)及省卫生厅和教育厅《转发关于做好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的通知》(辽卫函字〔2006〕47号),加强全市托幼机构和小学校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促进疫苗可控制传染病的预防控制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的
(一)通过每年入托、入学查验儿童预防接种证的工作,提高社会公众自觉接受预防接种的意识,形成全社会重视、关心儿童预防接种工作的良好环境。
(二)进一步提高在托在校儿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建立牢固的免疫屏障,防止相应疫苗针对疾病暴发流行。
二、目标
(一)以区市县为单位,托幼机构和小学校开展儿童入托、入学查验预防接种证工作的比例达到100%。
(二)以托幼机构和小学校为单位,入托、入学漏种儿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补种率达到95%以上。
三、查验对象
全市托幼机构和小学校新入托入学的所有儿童,包括外省市流动儿童或在本市借托、借读的外籍儿童均为查验对象。其中,因甲肝疫苗2008年6月1日起才被纳入国家免疫规划,故查验对象为2006年12月1日以后出生的儿童。
四、组织分工
(一)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预防接种证的查验情况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并随时与教育行政部门互通信息,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对查验及补种情况进行通报。
(二)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托幼机构和小学校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进行组织和管理,定期对工作情况进行检查。
(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宣传、培训、检查和技术指导,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反馈并提出建议。
(四)托幼机构和小学校应安排专人承担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的查验工作,并接受相关业务培训。
(五)预防接种单位负责入托入学儿童的补证或补种工作。
五、工作程序
(一)托幼机构和小学校在为儿童办理入托、入学手续时,应依据儿童预防接种证的接种记录,按照疫苗的免疫程序,判断儿童是否完成全部规定针(剂)次的接种,填写《大连市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登记表》(见附件1),将儿童预防接种证交还家长保存,并通知漏种儿童补种(见附件2)。
乙脑疫苗分减毒和灭活两种,接种乙脑灭活疫苗的儿童全程免疫应为4剂次;接种乙脑减毒疫苗的儿童全程免疫应为2剂次。2007年10月1日以后出生的儿童,接种的均为乙脑减毒疫苗;而2007年10月1日以前出生的儿童,应根据所接种的乙脑疫苗种类判定是否完成全程免疫。
(二)托幼机构和小学校,发现无预防接种证的常住儿童(包括已经按照常住儿童管理的流动儿童),应通知其家长到原预防接种单位进行补证(见附表2);对于无证的外省市流动儿童,应向家长索要儿童原省籍预防接种单位出具的盖有公章的接种证明。
(三)预防接种单位承担入托入学儿童的补证工作。常住儿童预防接种证的补办工作由原来
承担儿童接种工作的预防接种单位负责;外省市流动儿童预防接种证的补办工作,由现居住地预防接种单位在查看原省籍接种证明、核对儿童有关情况后,为其补证、建卡。
(四)儿童现居住地预防接种单位应按照免疫程序和《预防接种工作规范》中国家免疫规划疫苗补种原则进行漏种儿童的疫苗补种,并填写接种证和接种卡,同时在《国家免疫规划疫苗补种记录及证明》(见附件3)中填写接种情况。对于漏种1针次以上的儿童须完成所有漏种针次的补种。
(五)托幼机构和小学校在收到《国家免疫规划疫苗补种记录及证明》后,应在《大连市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登记表》的备注栏中予以注明。在漏种儿童按照免疫程序完成全部补种以后,应对儿童预防接种证进行复验。
(六)托幼机构和小学校,每年完成查验工作后,10月15日前将《大连市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登记表》复印件报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七)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统计分析辖区内托幼机构和小学校查验工作开展情况、入托入学儿童漏种情况、补证补种完成情况、以及目前存在的问题等,撰写总结报告,逐级上报。
附件:1.大连市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登记表
2.国家免疫规划疫苗补种通知书
3.国家免疫规划疫苗补种记录及证明
。。县入托入学儿童
查验预防接种证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切实做好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按照卫生部、教育部《关于做好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的通知》要求,根据省卫生厅、教育厅《。。省入托、入学儿童查验预防接种证实施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方案。
工作目的
一、通过查验预防接种证,提高卫生、教育部门对预防接种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进儿童及家长/监护人自觉接受预防接种意识。
二、通过查验预防接种证,及时发现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漏种儿童,通过实施“查漏补种”等工作及时加以接种。
三、通过查验预防接种证,进一步提高预防接种工作的规范性。
四、预防和控制学校传染病的发生、暴发和流行。
儿童分类及要求
根据入托、入学时儿童预防接种证的有无和接种情况,将入托、入学儿童分为四类,根据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
一、全程接种儿童:指有预防接种证且接种的疫苗种类和剂次均符合免疫程序,不需要接种和补证;
二、未全程接种儿童:指有预防接种证但接种的疫苗种类或剂次不全,需要到指定地点补种疫苗;
三、未接种儿童:指没有预防接种证也没有接种过疫苗或接种史“不详”的儿童,需要到指定地点补种疫苗和补办预防接种证;
四、接种过全部疫苗但无接种证儿童:指确实接种过全部疫苗,但预防接种证丢失的儿童,需要到原接种单位开具证明和补办预防接种证。
工作程序
一、预防接种证的初验和登记
(一)托幼机构或学校在儿童家长/监护人申请儿童入托、入学或转学报名时,将查验预防接种证纳入儿童入托、入学报名程序,在报名须知中明确告知查验预防接种证的要求和国家免疫规划要求接种的疫苗种类和免疫程序(附表一),要求没有预防接种证或未按国家免疫规划接种疫苗的儿童,在入托、入学前应到居住地的接种单位补办或补种。
(二)家长在为儿童办理入托、入学或转学报名时,必须携带该儿童的预防接种证,否则视为手续不全。
(三)托幼机构或学校在儿童入托、入学或学期中新接收的转学儿童报名时应查验其预防接种证,并进行登记(附表二),登记表一式两份,一份留底用作复检和备查,一份于学生入学后10日内报当地乡镇卫生办公室。
(四)对没有预防接种证的,或有预防接种证但接种的疫苗种类或剂次不符合免疫程序的,托幼机构或学校要发给儿童家长/监护人“河北省入托、入学(转学)儿童补种/补证通知单”(附表三),并告知其到指定接种单位或原接种单位补种疫苗和/或补办接种证。
二、免疫程序不合格或(和)无证儿童的补种、补证
(一)免疫程序不合格或(和)无证儿童家长/监护人携带“补种/补证通知单”,有接种证的同时携带接种证,到原接种单位或指定接种单位进行补种/补证。
(二)接种单位对前来补种/补证的儿童根据接种记录卡片核对疫苗接种情况,同时回收“补种/补证通知单”:
1、如果没有预防接种证,但预防卡片有接种登记,根据卡片进行补证,如果接种的疫苗种类或剂次不符合要求,则需同时进行补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漏种儿童的补种原则见(附表
四);
2、如果没有预防接种证,而且接种卡片没有登记或既往未在本地接种且无法返回原地进行核对,儿童家长/监护人又无法确认接种过相应疫苗的视为未种,按免疫规划疫苗漏种儿童的补种原则进行补种、补证、上卡,同时登记;
3、如果儿童没有接种证又无接种卡片,但儿童法定监护人确认儿童已接种过相应疫苗,则由监护人签字证明后,可以认为儿童已接种过相应疫苗,不需要补种,只进行补证。
4、有预防接种证但接种的疫苗种类和剂次不符合要求,以预防接种证登记为准进行补种,并上证、上卡,同时登记。
(三)各种补种疫苗的接种必须严格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规定进行。
三、接种证复验和补种/补证结果的反馈、沟通、上报
(一)漏种、接种程序不合格或(和)无证儿童在完成补种/补证后,携带合格的预防接种证交由学校或托幼机构复验。
(二)托幼机构和学校应在儿童补种/补证后复验预防接种证,并将复验结果及时记录在登记表的复验栏中,存入档案备查。及时将查验工作完成情况上报教育局。
(三)接种单位要及时将补种/补证登记和回收的“补种/补证通知单”整理上报所属乡镇卫生院,同时将补种数据记入当月的常规免疫接种率报表中,逐级上报。
(四)乡镇卫生院根据辖区接种单位上报的补种/补证登记和回收的“补种/补证通知单”,将补种/补证结果填写在托幼机构或学校报来的登记表(附表二)中的复验栏,存入档案备查。同时进行核对,发现未进行补种/补证儿童及时通知所属学校。及时将补种/补证工作完成情况和有关资料上报疾控中心。及时将补种数据记入当月的常规免疫接种率报表中,年终汇总到当年的免疫规划统计年报表中,逐级上报
工作要求
一、属地管理
无论幼儿园或学校类别或级别,凡在本县境内,其接种证查验和补种/补证工作一律纳入县卫生局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管理。
二、人员培训
县卫生局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县内托幼机构和学校及接种单位数量、人员及分布情况,制定详细的培训计划,对辖区内所有的托幼机构和学校(小学)管理人员和校医生,以及接种单位等开展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的培训。
三、实施要求
县卫生局将漏种儿童补种/补证工作列入常规工作计划,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儿童入托入学前做好辖区内漏种儿童补种/补证的工作安排,对接种单位开展补种/补证情况进行检查,及时收集统计儿童补种/补证情况并逐级上报。
漏种儿童补种所需疫苗从常规免疫供应疫苗中列支,每年由省统一安排。漏种儿童补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不许收取任何费用。
四、监督管理
卫生局、教育局对托幼机构、学校查验预防接种证工作和漏种儿童补种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加强执法检查,对儿童入托、入学时,托幼机构、学校未依照规定查验预防接种证,或者发现未依照规定受种的儿童后未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接种单位报告的,要按照《条例》第67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各部门或单位工作职责
一、托幼机构和学校
(一)将查验预防接种证纳入儿童入托、入学报名程序,在报名须知中明确告知查验预防接种证的要求。
(三)在新生入托、入学时或新接收转学儿童时查验其预防接种证;
(四)对丢失接种证、未接种或接种不全的儿童要督促其补种/补证,直到全部补种/补证完成为止;
(五)积极向学生及家长/监护人宣传预防接种的意义和有关知识。
二、教育局
(一)协助卫生局组织和实施有关培训工作;
(二)加强对托幼机构和学校查验预防接种证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将其纳入传染病控制管理内容,定期进行检查;
(三)利用自身的优势进行宣传,形成全社会重视、关心儿童预防接种工作的良好环境。
三、接种单位
(一)及时对漏种、漏证儿童进行补种、补证;
(二)将补种/补证登记及时汇总、上报。
四、乡镇卫生院
(一)与托幼机构或学校进行沟通。核对辖区接种单位上报的补种/补证登记与托幼机构或学校报来的登记表,及时汇总、上报完成情况和有关资料;
(二)及时将补种数据记入常规接种报表和年报表中,逐级汇总、上报;
(三)对辖区接种单位开展的补种/补证情况进行督导。
五、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一)制订培训计划,对接种人员和托幼机构或学校的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二)在儿童入托入学前做好儿童补种/补证的工作安排;
(三)对辖区接种单位开展的补种/补证情况进行督导;
(四)负责补种所需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分配与使用管理;
六、卫生局
(一)负责对全县儿童补种/补证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对全县儿童补种/补证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和评估;
(三)负责实施补种/补证工作的接种单位指定。
附表
附表一: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种类及常规免疫程序
附表二: 年 月入托、(入学、转学)儿童查验预防接种证情况登记表(式样) 附表三:入托(入学、转学)儿童补种/补证通知单(式样)
附表四: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漏种儿童的补种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