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护士工龄津贴的若干规定

关于护士工龄津贴的若干规定

1985年8月30日,卫生部

前言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下达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有关规定,护士除按规定发给工龄津贴外,另加发护士工龄津贴,以鼓励她们长期从事本职业。为认真贯彻此规定,特对护士工龄津贴的实施作如下规定:

一、护士工龄津贴执行范围

各级卫卫生部门所属的医疗卫生机构中直接护理病人、从事护理技术操作和营养配制工作的护士(含公共卫生护士)、助产士、护师、主管护师、正副护士长、正副助产士长、护理部正副主任或正副总护士长,均可实行护士工龄津贴。

上述护理工作人员,从事护理工作满20年,因工作需要经领导批准调离护理工作岗位,仍在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从事其他工作的,也可以实行护士工龄津贴。

二、护士工龄津贴标准

从事护理工作满5年不满10年,每月3元;满10年不满

15年,每月5元;满15年不满20年,每月7元;满20年以上,每月10元。

三、计发护士工龄津贴的工作年限

(一)计发护士工龄津贴的工作年限,按本人实际从事护理工作的时间算起。

(二)因冤假错案而间断护理工作,平反纠正后继续从事护理工作的,其间断护理工作的时间,可合并计算护龄。

(三)护士和卫校、护校教师之间调动工作岗位的,其护龄、教龄可以合并计算。

(四)原在军队医疗卫生机构从事护理工作,到地方后继续从事护理工作的,其原在军队医疗卫生机构中实际从事护理工作的时间,可合并计算护龄。

(五)原在集体所有制医疗卫生机构从事护理工作,调入全民所有制医疗卫生机构后,继续从事护理工作的,其实际从事护理工作的时间,可合并计算护龄。

(六)因公负伤治疗期间和休产假、探亲假期间,可计算护龄。

(七)正式调离护理工作岗位的,从第二个月起,取消护龄津贴。如再调回护理工作岗位从事护理工作,其前后实际从事护理工作的时间可合并计算护龄。

(八)其他部门所属医疗卫生单位中确定为第一条所列护

理技术职务,并直接从事护理工作的护理人员,可以参照本规定实行护士工龄津贴。集体所有制医疗卫生单位的护士,是否实行护士工龄津贴,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并抄报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和卫生部备案。

关于护士工龄津贴的若干规定

1985年8月30日,卫生部

前言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下达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有关规定,护士除按规定发给工龄津贴外,另加发护士工龄津贴,以鼓励她们长期从事本职业。为认真贯彻此规定,特对护士工龄津贴的实施作如下规定:

一、护士工龄津贴执行范围

各级卫卫生部门所属的医疗卫生机构中直接护理病人、从事护理技术操作和营养配制工作的护士(含公共卫生护士)、助产士、护师、主管护师、正副护士长、正副助产士长、护理部正副主任或正副总护士长,均可实行护士工龄津贴。

上述护理工作人员,从事护理工作满20年,因工作需要经领导批准调离护理工作岗位,仍在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从事其他工作的,也可以实行护士工龄津贴。

二、护士工龄津贴标准

从事护理工作满5年不满10年,每月3元;满10年不满

15年,每月5元;满15年不满20年,每月7元;满20年以上,每月10元。

三、计发护士工龄津贴的工作年限

(一)计发护士工龄津贴的工作年限,按本人实际从事护理工作的时间算起。

(二)因冤假错案而间断护理工作,平反纠正后继续从事护理工作的,其间断护理工作的时间,可合并计算护龄。

(三)护士和卫校、护校教师之间调动工作岗位的,其护龄、教龄可以合并计算。

(四)原在军队医疗卫生机构从事护理工作,到地方后继续从事护理工作的,其原在军队医疗卫生机构中实际从事护理工作的时间,可合并计算护龄。

(五)原在集体所有制医疗卫生机构从事护理工作,调入全民所有制医疗卫生机构后,继续从事护理工作的,其实际从事护理工作的时间,可合并计算护龄。

(六)因公负伤治疗期间和休产假、探亲假期间,可计算护龄。

(七)正式调离护理工作岗位的,从第二个月起,取消护龄津贴。如再调回护理工作岗位从事护理工作,其前后实际从事护理工作的时间可合并计算护龄。

(八)其他部门所属医疗卫生单位中确定为第一条所列护

理技术职务,并直接从事护理工作的护理人员,可以参照本规定实行护士工龄津贴。集体所有制医疗卫生单位的护士,是否实行护士工龄津贴,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并抄报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和卫生部备案。


相关文章

  • 建国以来我国的四次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
  • 建国以来我国的四次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建国以来,我国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主要经历了1:一.1956年工资制度改革:1956年之前,我国机关.事业单位多种工资制度并:1956年的工资制度改革,建立了职务等级工资制度:(1)取消了工资分 ...查看


  • 建国以来四次工资改革
  • 建国以来我国的四次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 建国以来,我国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主要经历了1956年.1985年.1993年.2006年四次制度改革. 一.1956年工资制度改革. 1956年之前,我国机关.事业单位多种工资制度并存,如货币 ...查看


  • 工龄相关文件
  • 各类人员的工龄的合并计算 1.关于临时工作人员转正和录用后的工龄计算问题 ①临时工被录用或转正后的工龄计算 临时工(包括亦工亦农)被录用或转正后,在本单位最后一次做临时工的时间可以与录用或转正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②民办(代课) ...查看


  • 教师工龄工资标准2015
  • 高等学校教职工工资制度 高等学校教职工工资制度的改革,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下达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下达的<关于实施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若 ...查看


  • 劳动法关于工资的相关规定
  • 一.       关于工资的概念: 1.什么是工资: 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劳动关系双方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员工的劳动报酬. 2.什么是工资总额? 工资总额构成的内容还可以分为标准工资(基本工资)和非标准工资(辅助工资)两部 ...查看


  • 法律规定工资的组成
  • 遇到劳动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http://s.yingle.com 法律规定工资的组成 工资往往是劳动者选择职位时最关注的焦点,也是在劳动关系中极易产生纠纷的一个问题.那么,法律规定工资由哪些部分组成? 为 ...查看


  • 1962年7月中央精简小组办公室[中央精简小组办公室关于[国务院关于精减职工安置办法的若干规定]的问题解
  • 中央精简小组办公室 关于<国务院关于精减职工安置 办法的若干规定>的问题解答 自一九六二年六月一日"国务院关于精减职工安置办法的若干规定"下达以后,不少地区和部门提出了一些在执行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现解答如下: ...查看


  • 公安部关于首次评定授予警衔若干具体问题解答
  • [时效性]: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1992-09-07 [生效日期]:1992-09-07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颁布机构]:公安部 公安部关于首次评定授予警衔若干具体问题解答 (1992年9月7日) class="law_ ...查看


  • 公务员工资改革方案最新消息:公务员职级工资变迁
  • 公务员职级工资变迁:职务工资渐重 不升官难涨薪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七次会议12月2日召开,会议审议了<关于县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意见>.这是我国职级体系的又一次重大调整,基层公务员受此"薪政& ...查看


热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