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该条可以解释为自继承开始,遗产即归属继承人;继承人为数人时,各继承人共同继承,对遗产享有共有权。《继承法》对遗产的法律地位采取继承人共同共有制。这也是受到我国几千年来的家庭财产共同共有传统的影响,使得即使在现代社会,遗产也是各继承人共同共有,父母一方死亡后,其所遗留的财产一般会由生存配偶一方管理、使用,子女一般不要求立即进行分割,待父母双方去世后才进行分割。在某个被继承人死亡后,其遗产未被分割前,遗产的权属状态为共同继承人共同共有,继承人不得在遗产分割前处分遗产。因此本案中的何田田是无权将两间房屋转让给张某的,其房屋买卖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该条可以解释为自继承开始,遗产即归属继承人;继承人为数人时,各继承人共同继承,对遗产享有共有权。《继承法》对遗产的法律地位采取继承人共同共有制。这也是受到我国几千年来的家庭财产共同共有传统的影响,使得即使在现代社会,遗产也是各继承人共同共有,父母一方死亡后,其所遗留的财产一般会由生存配偶一方管理、使用,子女一般不要求立即进行分割,待父母双方去世后才进行分割。在某个被继承人死亡后,其遗产未被分割前,遗产的权属状态为共同继承人共同共有,继承人不得在遗产分割前处分遗产。因此本案中的何田田是无权将两间房屋转让给张某的,其房屋买卖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