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巡察工作是加强党的建设的重要举措,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推动基层党组织“两个责任”落地生根的长效机制。嵩明县委高度重视,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坚持高位推动,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并及时组织开展巡察首轮、第二轮巡察工作,取得成效明显。但在实践中也反映出一些问题。
巡察对象范围存困惑,影响规划统筹。一是垂直管理部门巡不巡。云发〔2016〕29号文件规定,县级党委巡察对象和范围除了乡镇党委、人大、政府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本级党委工作部门、政府部门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以及党委要救济巡察的其他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据此,对县级政府组成部门的国税、地税、气象局等垂直管理部门,按照“全覆盖”的要求,是否在巡察规划中将其纳为巡察对象。二是被巡察对象“身份”混杂如何巡。巡察是政治巡察,以党组织对象,重点是被巡察单位的主要领导及其班子成员。实践中,确定被巡察对象时,在出现多个部门的党员因党员数少合并到同一个总支或支部的情况,在群团组织中较为明显,如以部门党组织为单位来确定,巡察对象将会出现留有“空白”区域;如以党组织来巡察,面临着出现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并非部门主要领导,缺乏针对性,“关键少数”抓而牢,影响巡察质量。三是“新老交替”影响反馈效果。巡察反馈时,因人事变更,被巡察单位的主要领导往往不是被巡察原在职领导,发生在上任主要领导及班子任期期间,整改落实责任落在现任主要领导及班子身上,整改中,现任领导因对情况不了解,短时间内找不到合适整改切入点,对整改落实影响明显。
巡察方式单一存局限,影响工作效果。一是社会知晓范围有限,来信来访少。每轮巡察前,均按照要求发布巡察公告、公布举报电话、设置举报信箱等,但在第二轮巡察接待来信来访人员数相对首轮巡察来说明显减少,所反映问题大多是个人访求,不属于巡察组受理范围。二是谈话发现问题不多,效果有限。巡察谈话是发现问题线索的重要方式。部分巡察干部对巡察谈话没有准确的定位,把握不好谈话的态度、方式和方法,难以从中发现问题。有的谈话的方法过于简单技巧单一。只注重把谈话内容程序走完,忽视了被谈话对象的态度、心理变化等,导致谈话重点不突出;有的谈话重点对象把握不够精准。如:嵩阳街道办班子成员、下一级负责人等共有100余人,如上述成员人人必谈,在20天巡察期内,仅谈话工作量可想而知,而对于有价值的问题线索往往是在重点谈话对象中得来,不是靠泛泛谈话而来。三是干部群众认可度不高。个别谈话中,有的干部、群众原则性不强,怕得罪人,不愿谈、不愿说;有的对巡察组缺乏信任,担心打击报复,不敢讲真话;有的本身就存在违纪违法问题,但不肯讲真话等等。上述现象直接影响了巡察工作发现问题的效果。四是巡察组人员摆布灵活性有待提高。常规巡察组人员配置为组长、副组长、联络员、两名巡察干部共5人。巡察中,5人配置对于领导班子成员、干部职工人数较少、业务量不大的部门是“大马拉小车”,而相对于领导班子成员、干部职工人数较多的乡镇、教育、卫生等体量大、资金项目往来多的单位则明显不够用。
巡察力量薄弱存短板,影响巡察质量。巡察工作政治性强,专业要求高,成员都是临时从纪委、组织人事、财政、审计等部门抽调组成。存在一是熟悉财经、工程项目招投标业务的人员很少,很难在执行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情况、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方面及时发现问题。二是巡察干部来源单一,巡察组长难挑。县级巡察组长必须是正科级干部,但在县级,正科级干部绝大多数是单位的一把手或是主要领导,离岗近两月时间参加巡察几乎不可能,其次是巡察人员来源相对单—,业务知识比较狭窄,对被巡察单位进行全面“政治体检”缺乏实战经验。三是与被抽调单位协调难度大。被抽调单位总是找各种理由推。有的被抽调单位本着完成抽调任务的思想,推荐干部不认真,连单位专职驾驶员都报送参加。四是巡察干部专兼职还需探索。实践中,对专职巡察干部的管理、考核、使用还须在巡察中边巡察边摸索,相关机制还有待经过试点后,归纳总结确定。其次是因巡察干部没有固定,变换频繁,从业务熟悉程度、工作管理、保密要求等带来很多影响,影响巡察质量提高。(县委巡察办 毕晓光)
开展巡察工作是加强党的建设的重要举措,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推动基层党组织“两个责任”落地生根的长效机制。嵩明县委高度重视,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坚持高位推动,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并及时组织开展巡察首轮、第二轮巡察工作,取得成效明显。但在实践中也反映出一些问题。
巡察对象范围存困惑,影响规划统筹。一是垂直管理部门巡不巡。云发〔2016〕29号文件规定,县级党委巡察对象和范围除了乡镇党委、人大、政府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本级党委工作部门、政府部门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以及党委要救济巡察的其他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据此,对县级政府组成部门的国税、地税、气象局等垂直管理部门,按照“全覆盖”的要求,是否在巡察规划中将其纳为巡察对象。二是被巡察对象“身份”混杂如何巡。巡察是政治巡察,以党组织对象,重点是被巡察单位的主要领导及其班子成员。实践中,确定被巡察对象时,在出现多个部门的党员因党员数少合并到同一个总支或支部的情况,在群团组织中较为明显,如以部门党组织为单位来确定,巡察对象将会出现留有“空白”区域;如以党组织来巡察,面临着出现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并非部门主要领导,缺乏针对性,“关键少数”抓而牢,影响巡察质量。三是“新老交替”影响反馈效果。巡察反馈时,因人事变更,被巡察单位的主要领导往往不是被巡察原在职领导,发生在上任主要领导及班子任期期间,整改落实责任落在现任主要领导及班子身上,整改中,现任领导因对情况不了解,短时间内找不到合适整改切入点,对整改落实影响明显。
巡察方式单一存局限,影响工作效果。一是社会知晓范围有限,来信来访少。每轮巡察前,均按照要求发布巡察公告、公布举报电话、设置举报信箱等,但在第二轮巡察接待来信来访人员数相对首轮巡察来说明显减少,所反映问题大多是个人访求,不属于巡察组受理范围。二是谈话发现问题不多,效果有限。巡察谈话是发现问题线索的重要方式。部分巡察干部对巡察谈话没有准确的定位,把握不好谈话的态度、方式和方法,难以从中发现问题。有的谈话的方法过于简单技巧单一。只注重把谈话内容程序走完,忽视了被谈话对象的态度、心理变化等,导致谈话重点不突出;有的谈话重点对象把握不够精准。如:嵩阳街道办班子成员、下一级负责人等共有100余人,如上述成员人人必谈,在20天巡察期内,仅谈话工作量可想而知,而对于有价值的问题线索往往是在重点谈话对象中得来,不是靠泛泛谈话而来。三是干部群众认可度不高。个别谈话中,有的干部、群众原则性不强,怕得罪人,不愿谈、不愿说;有的对巡察组缺乏信任,担心打击报复,不敢讲真话;有的本身就存在违纪违法问题,但不肯讲真话等等。上述现象直接影响了巡察工作发现问题的效果。四是巡察组人员摆布灵活性有待提高。常规巡察组人员配置为组长、副组长、联络员、两名巡察干部共5人。巡察中,5人配置对于领导班子成员、干部职工人数较少、业务量不大的部门是“大马拉小车”,而相对于领导班子成员、干部职工人数较多的乡镇、教育、卫生等体量大、资金项目往来多的单位则明显不够用。
巡察力量薄弱存短板,影响巡察质量。巡察工作政治性强,专业要求高,成员都是临时从纪委、组织人事、财政、审计等部门抽调组成。存在一是熟悉财经、工程项目招投标业务的人员很少,很难在执行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情况、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方面及时发现问题。二是巡察干部来源单一,巡察组长难挑。县级巡察组长必须是正科级干部,但在县级,正科级干部绝大多数是单位的一把手或是主要领导,离岗近两月时间参加巡察几乎不可能,其次是巡察人员来源相对单—,业务知识比较狭窄,对被巡察单位进行全面“政治体检”缺乏实战经验。三是与被抽调单位协调难度大。被抽调单位总是找各种理由推。有的被抽调单位本着完成抽调任务的思想,推荐干部不认真,连单位专职驾驶员都报送参加。四是巡察干部专兼职还需探索。实践中,对专职巡察干部的管理、考核、使用还须在巡察中边巡察边摸索,相关机制还有待经过试点后,归纳总结确定。其次是因巡察干部没有固定,变换频繁,从业务熟悉程度、工作管理、保密要求等带来很多影响,影响巡察质量提高。(县委巡察办 毕晓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