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签证制度

俄罗斯签证制度 http://www.hljic.gov.cn/zehz/zcfg/elsfg/t20071105_223792.htm 大部分外国人进入俄罗斯都需要签证。

签证类型包括:商务、旅游、过境、因私。商务签证分短期(1至3月;1-2次往返)和长期(3月至一年;多次往返)。俄罗斯领事部门凭邀请函发放签证,邀请函须经俄外交部领事进构确认或由俄外交部根据各部和注册机构的申请,在国内各地区设代表处发放邀请函。

因私签证所需的邀请函由俄罗斯内务部下设的签证、注册部门根据俄公民申请确认。

旅游签证由在俄罗斯外交部注册的俄旅行社凭外国旅游公司的付款单据和证明发放。

若想得到过境签证,必须持有目的国签证和注有离俄日期的机票、火车票。

无论持有何种签证,都须在抵俄后3个工作日之内办理落地签手续。18岁一下人员和打算在3天(节假日)之内离开俄罗斯的游客免于办理该签证。您下榻的酒店及旅社有义务为您办理落地签,则应由邀请您来俄考察的公司为您办理这一签证。如果您将在民宅住宿,则由邀请您来访的人办理落地签。

出入俄联邦国境规则

2007-01-08

俄国家杜马于1996年7月18日通过,俄总统于同年8月15日签发了《关于出入俄联邦国境规则》的联邦法,该法后来几经修订并考虑了俄联邦宪法法院1998年1月15日颁布的第2-П号有关决定。

该法规定每个人都能从俄联邦自由离境,俄联邦公民有权自由返回俄联邦境内。

该规则分为8个部分:1.总则;2.办理和发放俄联邦公民出、入俄联邦国境证件的规则;3.俄联邦公民出境规则;4.办理和发放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士入、出俄联邦国境证件的规则;5.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士入、出俄联邦国境规则;6.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士通过俄联邦国境过境规则;7.公职人员、俄联邦公民、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士对违反本联邦法应负的责任;8.结束条款。其主要规定如下:

1.总则

第1条

根据俄联邦宪法、俄联邦参与的国际条约和本联邦法调节出、入俄联邦国境(包括过境)程序。如俄联邦参与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部分与本联邦法不同,则应按国际条约中的规定进行调节。

第2条

俄联邦公民出境权利不受本联邦法所规定的原则和办法之外的限制。俄联邦公民不可被剥夺进入俄联邦国境的权利。俄联邦公民出境不应使本

人、其配偶或亲属在享有俄联邦法律和俄联邦应尽的国际义务中所规定的权利时受到限制。

第3条

依据《俄联邦国界法》和本俄联邦法调节出、入俄联邦国境时俄联邦国界的交界规则。

第4条

在俄联邦境外的俄联邦公民受俄联邦保护和庇护。俄联邦外交代表机关和领事机关有义务采取措施保护俄联邦公民并按本俄联邦法和俄联邦参与的国际条约规定办法对俄联邦公民予以庇护。

第5条

如外国领土发生非常事件,俄联邦采取外交、经济及国际法规定的其他措施保障身处该国家领土的俄联邦公民的安全。

第6条

俄联邦公民凭证明俄联邦公民在俄联邦境外身份的有效证件出入俄联邦国境。本联邦法规定办理、发放和没收上述证件的规则。

如俄联邦参与的国际条约中未作其他规定,外国公民或无国籍人士在入、出俄联邦国境时须出示证明其身份并为俄联邦承认的有效证件,以及俄联邦境外的俄联邦外交机关或领事机关、内务部门或俄联邦外交部签发的签证(以下简称为俄签证)。

如外国公民或无国籍人士申请进入俄联邦国境工作,则须获得联邦移民行政机关按俄联邦政府规定的办法发放的许可方可获得俄签证。上述规

定不适用于外国外交机关和领事机关及国际政府间组织的工作人员和其家庭成员。

如俄联邦参与的国际条约未作其他规定,运送旅客的交通部门有义务检查签证或其他进入外国国境的许可。

依据本联邦法和俄联邦政府命令规定发放俄签证的规则。

2.办理和发放俄联邦公民出、入俄联邦国境证件的规则

第7条

俄联邦公民出、入俄联邦国境时须持有证明其俄联邦公民身份的主要证件,包括:

护照;

外交护照;

公务护照;

海员护照(海员身份证明文件)。

第8条

根据俄联邦公民的书面申请,由位于俄联邦境内的内务部门、俄联邦外交部,以及在本联邦法规定的情况下由俄联邦境外的外交机关或领事机关向本人或通过其法定代理人发放护照。

如法律未作其他规定,俄联邦公民自出生之日起至满18周岁,由其父母、收养人、保护人或监护人中一方提出书面申请后,可向其发放护照。

居留在俄联邦境外的俄联邦公民由位于该公民所处国家的俄联邦外交机关或领事机关办理、发放护照。

俄联邦外交部可根据派遣俄联邦公民赴俄联邦境外并根据俄联邦政府命令所做规定在俄联邦外交部登记的组织递交的书面申请为该公民办理和发放护照。

从事军务和从事与在俄联邦境外完成职能或任务有关的活动的其他联邦行政机关也可根据俄联邦政府确定的清单以及规则和条件,为在上述联邦行政机关作为军人或公民服役(工作)的俄联邦公民办理和发放护照。

第9条

俄联邦公民在办理护照时须在范本格式申请中注明本人姓、名、父称(包括曾用名),性别,出生日期及地点,居住地,近10年期间的工作(服役、学习)地点,并出示证明其身份的主要证件。申请须附有个人照片和证明办理护照时缴纳国家税费(在俄联邦境内办理护照时)或领事税费(在俄联邦境外办理护照时)的文件,以及证明其缴纳护照工本费的文件。

第10条

有关国家机关按照本条款规定的期限办理护照,有效期为5年。

递交申请的日期指的是按照办理文件的范本格式递交本联邦法第9条中规定的所有文件以及照片之日。

如在居住地递交办理护照申请,自递交申请之日起办理护照期限不应超

过1个月。

如在居留地递交办理护照申请,自递交申请之日起办理护照期限不应超过4个月。

自递交申请之日起,俄联邦外交机关或领事机关办理护照的期限不应超过3个月。

如持有与必需紧急治疗、重病或近亲死亡有关且必需出俄联邦国境等情况相关证明文件,自递交申请之日起,办理护照的期限不应超过3个工作日。

在本联邦法第15条中规定的情况下,或在父母、收养人、保护人或监护人中一方不同意未成年俄联邦公民出俄联邦国境的情况下,不为该未成年公民办理护照,同时向申请人发放相应的注明拒办理由的通知书。

第11条

如俄联邦公民在俄联邦境外遗失护照(外交护照、公务护照、海员护照),有关俄联邦外交机关或领事机关向其发放证明其身份的临时证件,并授予该公民进入(返回)俄联邦国境的权利。由俄联邦政府决定办理此类证件的规则和证件形式。

如原发放的护照未过有效期,或护照持有者遗失护照后未声明出境护照失效,不得办理新护照,但本条第三部分注明的情况除外。

如俄联邦公民的活动需经常出俄联邦国境(每个月不少于一次),而该公民无权获得外交或公务护照,根据派遣该公民出俄联邦国境的组织的

申请,可为该公民办理和发放第二本护照,且第二本护照有效期到期日须与原发放护照的有效期到期日一致。

第12条

俄联邦外交部向根据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和其他俄联邦参与的国际条约在俄联邦境外执行公务而享有豁免权的俄联邦公民,俄联邦总统,俄联邦联邦会议联邦委员会成员和国家杜马议员(在其任期内),俄联邦政府成员,俄联邦宪法法院法官,俄联邦最高法院法官,俄联邦最高仲裁法庭法官,俄联邦总检察长,俄联邦中央银行行长以及其他行使根据《俄联邦公务原则》联邦法规定属于А类国家职务范畴的俄联邦国家职务或俄联邦主体国家职务的人员,及俄联邦外交部外交官和外交信使发放外交护照。

拥有外交护照并派往俄联邦境外俄联邦官方机关或俄联邦设在俄境外国际机构中的机关的俄联邦公民的家庭成员(配偶,未成年子女,丧失劳动能力的成年子女)与其共同生活或随行时,也可获得外交护照。 行使根据《俄联邦公务原则》联邦法规定属于Б、В类国家职务范畴的俄联邦国家职务或俄联邦主体国家职务的公务人员及与其随行到俄联邦境外公出的行政技术职务工作人员和俄联邦总统办公厅专职人员,俄联邦联邦会议联邦委员会工作人员,俄联邦联邦会议国家杜马工作人员,俄联邦政府工作人员,俄联邦宪法法院工作人员,俄联邦最高法院工作人员,俄联邦最高仲裁法庭工作人员,俄联邦中央银行(俄罗斯银行)职员和以下俄联邦公民,包括到俄联邦境外服军役的军人,俄联邦

境外的俄联邦外交机关和领事机关以及俄联邦官方机关及在俄联邦境外的国际组织所设俄联邦官方机关的行政技术职务编制内工作人员,均可获得俄联邦外交部发放的公务护照,但其期限不得超过5年。

根据本条第三部分规定拥有公务护照的俄联邦公民的家庭成员(配偶,未成年子女,丧失劳动能力的成年子女)在该公民到俄联邦境外公出期限超过1年时,可获得公务护照。

外交护照和公务护照为俄联邦所有,在到俄联邦境外公出期满后应交还给派遣俄联邦公民到俄联邦境外公出的组织。

第13条

海员护照(海员身份证明文件)是乘船出、入俄联邦国境的有效证件。 根据1958年有关海员身份证明的公约(国际劳工组织第108号公约)规定,海员护照(海员身份证明文件)持有者凭执行船务的可信证明有权乘坐各类交通工具独自或作为团体成员出、入俄联邦国境。

由具备管理海运和河运及捕鱼业权限的联邦行政机关办理海员护照(海员身份证明文件),并将其发给在俄联邦境外航行的俄罗斯上船舶工作或被俄罗斯船主派往他国船舶上工作,在执行船务中作为学员及被派往船上完成辅助任务的属管理海运和河运及捕鱼业的联邦行政机关和其他联邦行政机关管理的企业、机构和组织工作人员等俄联邦公民,以及其他适用于1958年有关海员身份证明公约的海员的俄联邦公民。

第14条

俄联邦公民,包括派出执行公务的俄联邦公民在俄联邦境外获得医疗救护的费用依照在俄联邦境外获得医疗救护的医疗保险单或其替代证明文件所规定的条件支付,或由邀请俄联邦公民的自然人或法人担保偿付为俄联邦公民提供医疗救护的费用。

如不具备本条第一部分列举的证明,俄联邦公民应自行承担在俄联邦境外获取医疗救护的费用。

如俄联邦与相关国家的国际条约未作其他规定,俄联邦外交机关或领事机关应按照俄联邦政府规定的规则为在外国境内的俄联邦公民提供保险事务的帮助。

3.俄联邦公民出境规则

俄联邦公民出俄联邦国境的权利在下列情形下受到临时限制:

接触按俄联邦国家机密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机密的特别重要情报或绝密情报,而签定临时限制出俄联邦国境的劳动合同,其限制期限从最后一次与特别重要情报或绝密情报接触之日起不超过5年,直至劳动合同或本联邦法规定的限制期满。

如保护国家机密各部门联合委员会规定特别重要或绝密情报保持密级,则劳动合同中指明的限制出俄联邦国境的期限可由俄联邦政府组成的各部门联合委员会加以延长。限制出境期限从最后一次接触特别重要情报或绝密情报之日起不应超过10年,其中包括劳动合同规定的 限制期限。

根据俄联邦法律服军役或被派遣从事相应文职,直至军役或文职服役期满。

因犯罪嫌疑而被拘留或成为被告,直至案件作出结论或法院判决产生法律效力。

因犯罪而被判刑,直至刑期届满或解除。

逃避承担法院判决所判给的义务,直至承担义务或各方达成协议。 在办理出俄联邦国境的证件时提供的个人情况明显不实,直至办理证件的机构在一个月内解决问题。

第16条

在本联邦法第15条规定的临时限制出俄联邦国境权利的所有情形下,内务机关应向俄联邦公民发送通知书,并注明理由和限制期限,限制决定的日期和登记编号,限制该公民出俄联邦国境的组织的全称和法定地址。

第17条

掌握属于国家机密的特别重要情报或绝密情报的公民以及在本联邦法生效之前接触上述情报的公民可就其被限制出俄联邦国境权利的决定向由俄联邦政府组成的跨部门委员会提出申诉,该委员会须审议该申诉并在3个月内予以答复。可以向法院申诉不允许公民出俄联邦国境的决定。

如因本联邦法第15条第1和第2款规定的原因限制俄联邦公民出俄联邦国境,该公民的护照应交予发放护照的国家机关保存,直至限制期满。 如因本联邦法第15条第3-5款规定的原因限制俄联邦公民出俄联邦国境,该公民的护照应由授权机关没收并交予发放护照的国家机关。 由法院、检察机关、内务机关、边防机关和海关、俄联邦外交机关和领事机关根据本联邦法规定的理由决定没收俄联邦公民的护照。

第19条

除暂时应召入伍的人员外,俄联邦军队军人及规定服军役的联邦行政机关军人,凭俄联邦政府规定规则办理的指挥部许可出俄联邦国境。

第20条

未成年俄联邦公民出俄联邦国境时须与其父母、收养人、保护人或监护人中一方同行。如未成年俄联邦公民在无人陪同的情况下出俄联邦国境,除护照外,该公民应持有上述人士同意未成年俄联邦公民出俄联邦国境并注明出境期限和计划前往国的公证书,如未成年公民出俄联邦国境的期限超过3个月,保护和监护机关应根据俄联邦政府规定的规则对上述同意加以证实。

第21条

如父母、收养人、保护人或监护人中一方声明不同意未成年俄联邦公民出俄联邦国境,则按法律程序决定该公民能否出俄联邦国境。

父母、收养人、保护人或监护人对出俄联邦国境的未成年俄联邦公民的生命和健康负责,并保护其在俄联邦境外的权利和法律权益。

当组织未成年俄联邦公民团体出境时,在父母、收养人、保护人或监护人没有同行的情形下,由出境团体负责人承担法律代理人的义务。

第23条

法律承认的无行为能力的俄联邦公民根据其父母、收养人或保护人的申请可在有能力保障无行为能力的俄联邦公民的安全和周围人员安全的成年人陪同下出俄联邦国境。

4.办理和发放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士入、出俄联邦国境证件的规则

第24条

如俄联邦参与的国际条约未作其他规定,外国公民可持俄签证并凭证明其身份并为俄联邦承认的有效证件入、出俄联邦国境。

如俄联邦参与的国际条约未作其他规定,无国籍人士可持俄签证并凭其居住国相关机关发放的证明其身份并为俄联邦承认的有效证件入、出俄联邦国境。

根据本联邦法所规定的理由,有可能不允许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士入、出俄联邦国境。

第25条

外国公民或无国籍人士(本人或通过代理人)向俄联邦外交机关或领事

机关提出的书面请求是入俄联邦国境的根据。

如外国公民或无国籍人士有意根据俄罗斯自然人或法人的邀请入俄联邦国境,办理此类邀请的规则由俄联邦政府确定。

按规定方式办理的旅游合同也可以是外国公民或无国籍人士办理入俄联邦国境的根据。

5.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士入、出俄联邦国境规则

第26条

在下列情形下有可能不允许外国公民或无国籍人士进入俄联邦国境: 申请俄签证时不能证明具备可供在俄联邦境内居住和出俄联邦国境所需的资金或按俄联邦政府规定的规则出示提供上述资金的担保。 在通过俄联邦边界的口岸时违反俄联邦边界过境法规,海关法规,检疫标准,――直至消除违反行为。

提供明显不实的个人情况或入境目的。

第27条

在下列情形下外国公民或无国籍人士不允许进入俄联邦国境:

为保障国家安全,在上一次逗留俄联邦境内期间因实施严重或极其严重罪行而被依照俄联邦法律判刑,或在上一次逗留期间被强制驱逐出境,――在刑满5年内或被强制驱逐出境满1年内不得入境。

无法出示依据俄联邦法律获取俄签证所需的文件,――直至出示所需文

申请3个月以上签证时无法出示对病毒感染免疫的证书。

第28条

外国公民或无国籍人士出俄联邦国境在下列情形下可能受到限制: 根据俄联邦法律因犯罪嫌疑而被拘留或成为被告,直至案件作出结论或法院判决产生法律效力。

因在俄联邦境内犯罪而被判刑,直至刑期届满或解除。

逃避承担法院判决所判给的义务,直至承担义务或各方达成协议。 未按照俄联邦法律规定履行纳税义务,直至履行上述义务。

6.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士通过俄联邦国境过境规则

第29条

通过俄联邦国境过境时通常无权停留。

根据俄罗斯过境签证、按行程与俄联邦相邻国家入境签证或目的国签证,及出俄联邦国境的有效乘车票据或在俄联邦境内换乘地点获取有效乘车票据的担保证明,外国公民或无国籍人士通过俄联邦国境过境前往目的国时允许乘坐各类交通工具。

第30条

如俄联邦参与的国际条约未作其他规定,根据其出示的有理由的申请和证明其停留必要性的文件,可向外国公民或无国籍人士发放在俄联邦境内停留的签证。

外国公民或无国籍人士在下列情形下可无签证通过俄联邦国境过境: 通过俄联邦国境乘空中交通工具直飞。

搭乘国际航班在俄联邦境内的机场转机,并持有以规定方式办理的有权入目的国国境的文件和机票,从抵达之时起至该机票标明的从在俄联邦境内转机的机场起飞日期不超过24小时,但被迫停留的情况除外。 俄联邦与其居住国签署相关国际条约。

第32条

在下列情形下在居民点停留24小时以上可视为被迫停留:

发生妨碍火车、汽车、船舶或飞机运行的自然灾害。

有关交通工具零件损坏或发生交通事故后遭到损坏,必须进行修理。 发生疾病,根据医生诊断,病人继续行程会危害其生命和健康。 在转乘地点从一种交通工具换乘另一种交通工具时发生未预见到的耽搁。

在被迫停留时,在被迫停留地的内务机关根据外国公民或无国籍人士的申请办理在俄联邦境内停留所需文件和延长俄过境签证的有效期。

7.公职人员、俄联邦公民、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士违反本联邦法应负的责任

第33条

俄联邦公民、外国公民或无国籍人士如违反本联邦法,应承担俄联邦法律规定的责任。

如俄联邦机关或公职人员违反办理入俄联邦国境和(或)出俄联邦国境证件的规则,则俄联邦公民、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士有权按照俄联邦法律规定的程序向法院提出诉讼以维护本人利益。

第35条

由于公职人员的过失,俄联邦公民、外国公民或无国籍人士违反出俄联邦国境和(或)入俄联邦国境法律时,根据俄联邦法律规定的规则,由公职人员承担因其决定而给上述人士造成(未造成)损失所需承担的物质和其他责任。

8.结束条款

第36条

本联邦法自正式颁布之日起生效。

第37条

本联邦法自生效之日起承认:

下列命令失效:

1992年12月22日俄联邦最高苏维埃《关于苏联法律〈苏联公民出入苏联国境规则〉在俄联邦境内生效的命令》;

《关于俄联邦联邦会议联邦委员会代表的地位和国家杜马议员地位》联邦法第37条。

下列苏联法令在俄联邦境内失效:

1991年5月20日苏联法律《苏联公民出入苏联国境规则》;

1991年5月20日苏联最高苏维埃命令《苏联公民出入苏联国境规则》第1-5条;

1981年6月24日苏联法律《外国公民在苏联的法律地位》中第三章《外国公民出入苏联国境》。

第38条

自本联邦法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拥有属于国家机密的特别重要情报或绝密情报的组织应根据本联邦法第15条第1款规定,与其曾接触以及重新接触上述情报的工作人员签定劳动合同。

第39条

自本联邦法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保留现行出俄联邦国境和入俄联邦国境的规则,保留办理和发放俄联邦公民、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士出入俄联邦国境证件的规则,以及办理和发放上述证件的国家行政机关的限制规定。

第40条

要求俄联邦总统、俄联邦政府、俄联邦主体国家机关自本联邦法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根据本联邦法颁布自属范畴内的法令

俄罗斯签证制度 http://www.hljic.gov.cn/zehz/zcfg/elsfg/t20071105_223792.htm 大部分外国人进入俄罗斯都需要签证。

签证类型包括:商务、旅游、过境、因私。商务签证分短期(1至3月;1-2次往返)和长期(3月至一年;多次往返)。俄罗斯领事部门凭邀请函发放签证,邀请函须经俄外交部领事进构确认或由俄外交部根据各部和注册机构的申请,在国内各地区设代表处发放邀请函。

因私签证所需的邀请函由俄罗斯内务部下设的签证、注册部门根据俄公民申请确认。

旅游签证由在俄罗斯外交部注册的俄旅行社凭外国旅游公司的付款单据和证明发放。

若想得到过境签证,必须持有目的国签证和注有离俄日期的机票、火车票。

无论持有何种签证,都须在抵俄后3个工作日之内办理落地签手续。18岁一下人员和打算在3天(节假日)之内离开俄罗斯的游客免于办理该签证。您下榻的酒店及旅社有义务为您办理落地签,则应由邀请您来俄考察的公司为您办理这一签证。如果您将在民宅住宿,则由邀请您来访的人办理落地签。

出入俄联邦国境规则

2007-01-08

俄国家杜马于1996年7月18日通过,俄总统于同年8月15日签发了《关于出入俄联邦国境规则》的联邦法,该法后来几经修订并考虑了俄联邦宪法法院1998年1月15日颁布的第2-П号有关决定。

该法规定每个人都能从俄联邦自由离境,俄联邦公民有权自由返回俄联邦境内。

该规则分为8个部分:1.总则;2.办理和发放俄联邦公民出、入俄联邦国境证件的规则;3.俄联邦公民出境规则;4.办理和发放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士入、出俄联邦国境证件的规则;5.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士入、出俄联邦国境规则;6.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士通过俄联邦国境过境规则;7.公职人员、俄联邦公民、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士对违反本联邦法应负的责任;8.结束条款。其主要规定如下:

1.总则

第1条

根据俄联邦宪法、俄联邦参与的国际条约和本联邦法调节出、入俄联邦国境(包括过境)程序。如俄联邦参与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部分与本联邦法不同,则应按国际条约中的规定进行调节。

第2条

俄联邦公民出境权利不受本联邦法所规定的原则和办法之外的限制。俄联邦公民不可被剥夺进入俄联邦国境的权利。俄联邦公民出境不应使本

人、其配偶或亲属在享有俄联邦法律和俄联邦应尽的国际义务中所规定的权利时受到限制。

第3条

依据《俄联邦国界法》和本俄联邦法调节出、入俄联邦国境时俄联邦国界的交界规则。

第4条

在俄联邦境外的俄联邦公民受俄联邦保护和庇护。俄联邦外交代表机关和领事机关有义务采取措施保护俄联邦公民并按本俄联邦法和俄联邦参与的国际条约规定办法对俄联邦公民予以庇护。

第5条

如外国领土发生非常事件,俄联邦采取外交、经济及国际法规定的其他措施保障身处该国家领土的俄联邦公民的安全。

第6条

俄联邦公民凭证明俄联邦公民在俄联邦境外身份的有效证件出入俄联邦国境。本联邦法规定办理、发放和没收上述证件的规则。

如俄联邦参与的国际条约中未作其他规定,外国公民或无国籍人士在入、出俄联邦国境时须出示证明其身份并为俄联邦承认的有效证件,以及俄联邦境外的俄联邦外交机关或领事机关、内务部门或俄联邦外交部签发的签证(以下简称为俄签证)。

如外国公民或无国籍人士申请进入俄联邦国境工作,则须获得联邦移民行政机关按俄联邦政府规定的办法发放的许可方可获得俄签证。上述规

定不适用于外国外交机关和领事机关及国际政府间组织的工作人员和其家庭成员。

如俄联邦参与的国际条约未作其他规定,运送旅客的交通部门有义务检查签证或其他进入外国国境的许可。

依据本联邦法和俄联邦政府命令规定发放俄签证的规则。

2.办理和发放俄联邦公民出、入俄联邦国境证件的规则

第7条

俄联邦公民出、入俄联邦国境时须持有证明其俄联邦公民身份的主要证件,包括:

护照;

外交护照;

公务护照;

海员护照(海员身份证明文件)。

第8条

根据俄联邦公民的书面申请,由位于俄联邦境内的内务部门、俄联邦外交部,以及在本联邦法规定的情况下由俄联邦境外的外交机关或领事机关向本人或通过其法定代理人发放护照。

如法律未作其他规定,俄联邦公民自出生之日起至满18周岁,由其父母、收养人、保护人或监护人中一方提出书面申请后,可向其发放护照。

居留在俄联邦境外的俄联邦公民由位于该公民所处国家的俄联邦外交机关或领事机关办理、发放护照。

俄联邦外交部可根据派遣俄联邦公民赴俄联邦境外并根据俄联邦政府命令所做规定在俄联邦外交部登记的组织递交的书面申请为该公民办理和发放护照。

从事军务和从事与在俄联邦境外完成职能或任务有关的活动的其他联邦行政机关也可根据俄联邦政府确定的清单以及规则和条件,为在上述联邦行政机关作为军人或公民服役(工作)的俄联邦公民办理和发放护照。

第9条

俄联邦公民在办理护照时须在范本格式申请中注明本人姓、名、父称(包括曾用名),性别,出生日期及地点,居住地,近10年期间的工作(服役、学习)地点,并出示证明其身份的主要证件。申请须附有个人照片和证明办理护照时缴纳国家税费(在俄联邦境内办理护照时)或领事税费(在俄联邦境外办理护照时)的文件,以及证明其缴纳护照工本费的文件。

第10条

有关国家机关按照本条款规定的期限办理护照,有效期为5年。

递交申请的日期指的是按照办理文件的范本格式递交本联邦法第9条中规定的所有文件以及照片之日。

如在居住地递交办理护照申请,自递交申请之日起办理护照期限不应超

过1个月。

如在居留地递交办理护照申请,自递交申请之日起办理护照期限不应超过4个月。

自递交申请之日起,俄联邦外交机关或领事机关办理护照的期限不应超过3个月。

如持有与必需紧急治疗、重病或近亲死亡有关且必需出俄联邦国境等情况相关证明文件,自递交申请之日起,办理护照的期限不应超过3个工作日。

在本联邦法第15条中规定的情况下,或在父母、收养人、保护人或监护人中一方不同意未成年俄联邦公民出俄联邦国境的情况下,不为该未成年公民办理护照,同时向申请人发放相应的注明拒办理由的通知书。

第11条

如俄联邦公民在俄联邦境外遗失护照(外交护照、公务护照、海员护照),有关俄联邦外交机关或领事机关向其发放证明其身份的临时证件,并授予该公民进入(返回)俄联邦国境的权利。由俄联邦政府决定办理此类证件的规则和证件形式。

如原发放的护照未过有效期,或护照持有者遗失护照后未声明出境护照失效,不得办理新护照,但本条第三部分注明的情况除外。

如俄联邦公民的活动需经常出俄联邦国境(每个月不少于一次),而该公民无权获得外交或公务护照,根据派遣该公民出俄联邦国境的组织的

申请,可为该公民办理和发放第二本护照,且第二本护照有效期到期日须与原发放护照的有效期到期日一致。

第12条

俄联邦外交部向根据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和其他俄联邦参与的国际条约在俄联邦境外执行公务而享有豁免权的俄联邦公民,俄联邦总统,俄联邦联邦会议联邦委员会成员和国家杜马议员(在其任期内),俄联邦政府成员,俄联邦宪法法院法官,俄联邦最高法院法官,俄联邦最高仲裁法庭法官,俄联邦总检察长,俄联邦中央银行行长以及其他行使根据《俄联邦公务原则》联邦法规定属于А类国家职务范畴的俄联邦国家职务或俄联邦主体国家职务的人员,及俄联邦外交部外交官和外交信使发放外交护照。

拥有外交护照并派往俄联邦境外俄联邦官方机关或俄联邦设在俄境外国际机构中的机关的俄联邦公民的家庭成员(配偶,未成年子女,丧失劳动能力的成年子女)与其共同生活或随行时,也可获得外交护照。 行使根据《俄联邦公务原则》联邦法规定属于Б、В类国家职务范畴的俄联邦国家职务或俄联邦主体国家职务的公务人员及与其随行到俄联邦境外公出的行政技术职务工作人员和俄联邦总统办公厅专职人员,俄联邦联邦会议联邦委员会工作人员,俄联邦联邦会议国家杜马工作人员,俄联邦政府工作人员,俄联邦宪法法院工作人员,俄联邦最高法院工作人员,俄联邦最高仲裁法庭工作人员,俄联邦中央银行(俄罗斯银行)职员和以下俄联邦公民,包括到俄联邦境外服军役的军人,俄联邦

境外的俄联邦外交机关和领事机关以及俄联邦官方机关及在俄联邦境外的国际组织所设俄联邦官方机关的行政技术职务编制内工作人员,均可获得俄联邦外交部发放的公务护照,但其期限不得超过5年。

根据本条第三部分规定拥有公务护照的俄联邦公民的家庭成员(配偶,未成年子女,丧失劳动能力的成年子女)在该公民到俄联邦境外公出期限超过1年时,可获得公务护照。

外交护照和公务护照为俄联邦所有,在到俄联邦境外公出期满后应交还给派遣俄联邦公民到俄联邦境外公出的组织。

第13条

海员护照(海员身份证明文件)是乘船出、入俄联邦国境的有效证件。 根据1958年有关海员身份证明的公约(国际劳工组织第108号公约)规定,海员护照(海员身份证明文件)持有者凭执行船务的可信证明有权乘坐各类交通工具独自或作为团体成员出、入俄联邦国境。

由具备管理海运和河运及捕鱼业权限的联邦行政机关办理海员护照(海员身份证明文件),并将其发给在俄联邦境外航行的俄罗斯上船舶工作或被俄罗斯船主派往他国船舶上工作,在执行船务中作为学员及被派往船上完成辅助任务的属管理海运和河运及捕鱼业的联邦行政机关和其他联邦行政机关管理的企业、机构和组织工作人员等俄联邦公民,以及其他适用于1958年有关海员身份证明公约的海员的俄联邦公民。

第14条

俄联邦公民,包括派出执行公务的俄联邦公民在俄联邦境外获得医疗救护的费用依照在俄联邦境外获得医疗救护的医疗保险单或其替代证明文件所规定的条件支付,或由邀请俄联邦公民的自然人或法人担保偿付为俄联邦公民提供医疗救护的费用。

如不具备本条第一部分列举的证明,俄联邦公民应自行承担在俄联邦境外获取医疗救护的费用。

如俄联邦与相关国家的国际条约未作其他规定,俄联邦外交机关或领事机关应按照俄联邦政府规定的规则为在外国境内的俄联邦公民提供保险事务的帮助。

3.俄联邦公民出境规则

俄联邦公民出俄联邦国境的权利在下列情形下受到临时限制:

接触按俄联邦国家机密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机密的特别重要情报或绝密情报,而签定临时限制出俄联邦国境的劳动合同,其限制期限从最后一次与特别重要情报或绝密情报接触之日起不超过5年,直至劳动合同或本联邦法规定的限制期满。

如保护国家机密各部门联合委员会规定特别重要或绝密情报保持密级,则劳动合同中指明的限制出俄联邦国境的期限可由俄联邦政府组成的各部门联合委员会加以延长。限制出境期限从最后一次接触特别重要情报或绝密情报之日起不应超过10年,其中包括劳动合同规定的 限制期限。

根据俄联邦法律服军役或被派遣从事相应文职,直至军役或文职服役期满。

因犯罪嫌疑而被拘留或成为被告,直至案件作出结论或法院判决产生法律效力。

因犯罪而被判刑,直至刑期届满或解除。

逃避承担法院判决所判给的义务,直至承担义务或各方达成协议。 在办理出俄联邦国境的证件时提供的个人情况明显不实,直至办理证件的机构在一个月内解决问题。

第16条

在本联邦法第15条规定的临时限制出俄联邦国境权利的所有情形下,内务机关应向俄联邦公民发送通知书,并注明理由和限制期限,限制决定的日期和登记编号,限制该公民出俄联邦国境的组织的全称和法定地址。

第17条

掌握属于国家机密的特别重要情报或绝密情报的公民以及在本联邦法生效之前接触上述情报的公民可就其被限制出俄联邦国境权利的决定向由俄联邦政府组成的跨部门委员会提出申诉,该委员会须审议该申诉并在3个月内予以答复。可以向法院申诉不允许公民出俄联邦国境的决定。

如因本联邦法第15条第1和第2款规定的原因限制俄联邦公民出俄联邦国境,该公民的护照应交予发放护照的国家机关保存,直至限制期满。 如因本联邦法第15条第3-5款规定的原因限制俄联邦公民出俄联邦国境,该公民的护照应由授权机关没收并交予发放护照的国家机关。 由法院、检察机关、内务机关、边防机关和海关、俄联邦外交机关和领事机关根据本联邦法规定的理由决定没收俄联邦公民的护照。

第19条

除暂时应召入伍的人员外,俄联邦军队军人及规定服军役的联邦行政机关军人,凭俄联邦政府规定规则办理的指挥部许可出俄联邦国境。

第20条

未成年俄联邦公民出俄联邦国境时须与其父母、收养人、保护人或监护人中一方同行。如未成年俄联邦公民在无人陪同的情况下出俄联邦国境,除护照外,该公民应持有上述人士同意未成年俄联邦公民出俄联邦国境并注明出境期限和计划前往国的公证书,如未成年公民出俄联邦国境的期限超过3个月,保护和监护机关应根据俄联邦政府规定的规则对上述同意加以证实。

第21条

如父母、收养人、保护人或监护人中一方声明不同意未成年俄联邦公民出俄联邦国境,则按法律程序决定该公民能否出俄联邦国境。

父母、收养人、保护人或监护人对出俄联邦国境的未成年俄联邦公民的生命和健康负责,并保护其在俄联邦境外的权利和法律权益。

当组织未成年俄联邦公民团体出境时,在父母、收养人、保护人或监护人没有同行的情形下,由出境团体负责人承担法律代理人的义务。

第23条

法律承认的无行为能力的俄联邦公民根据其父母、收养人或保护人的申请可在有能力保障无行为能力的俄联邦公民的安全和周围人员安全的成年人陪同下出俄联邦国境。

4.办理和发放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士入、出俄联邦国境证件的规则

第24条

如俄联邦参与的国际条约未作其他规定,外国公民可持俄签证并凭证明其身份并为俄联邦承认的有效证件入、出俄联邦国境。

如俄联邦参与的国际条约未作其他规定,无国籍人士可持俄签证并凭其居住国相关机关发放的证明其身份并为俄联邦承认的有效证件入、出俄联邦国境。

根据本联邦法所规定的理由,有可能不允许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士入、出俄联邦国境。

第25条

外国公民或无国籍人士(本人或通过代理人)向俄联邦外交机关或领事

机关提出的书面请求是入俄联邦国境的根据。

如外国公民或无国籍人士有意根据俄罗斯自然人或法人的邀请入俄联邦国境,办理此类邀请的规则由俄联邦政府确定。

按规定方式办理的旅游合同也可以是外国公民或无国籍人士办理入俄联邦国境的根据。

5.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士入、出俄联邦国境规则

第26条

在下列情形下有可能不允许外国公民或无国籍人士进入俄联邦国境: 申请俄签证时不能证明具备可供在俄联邦境内居住和出俄联邦国境所需的资金或按俄联邦政府规定的规则出示提供上述资金的担保。 在通过俄联邦边界的口岸时违反俄联邦边界过境法规,海关法规,检疫标准,――直至消除违反行为。

提供明显不实的个人情况或入境目的。

第27条

在下列情形下外国公民或无国籍人士不允许进入俄联邦国境:

为保障国家安全,在上一次逗留俄联邦境内期间因实施严重或极其严重罪行而被依照俄联邦法律判刑,或在上一次逗留期间被强制驱逐出境,――在刑满5年内或被强制驱逐出境满1年内不得入境。

无法出示依据俄联邦法律获取俄签证所需的文件,――直至出示所需文

申请3个月以上签证时无法出示对病毒感染免疫的证书。

第28条

外国公民或无国籍人士出俄联邦国境在下列情形下可能受到限制: 根据俄联邦法律因犯罪嫌疑而被拘留或成为被告,直至案件作出结论或法院判决产生法律效力。

因在俄联邦境内犯罪而被判刑,直至刑期届满或解除。

逃避承担法院判决所判给的义务,直至承担义务或各方达成协议。 未按照俄联邦法律规定履行纳税义务,直至履行上述义务。

6.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士通过俄联邦国境过境规则

第29条

通过俄联邦国境过境时通常无权停留。

根据俄罗斯过境签证、按行程与俄联邦相邻国家入境签证或目的国签证,及出俄联邦国境的有效乘车票据或在俄联邦境内换乘地点获取有效乘车票据的担保证明,外国公民或无国籍人士通过俄联邦国境过境前往目的国时允许乘坐各类交通工具。

第30条

如俄联邦参与的国际条约未作其他规定,根据其出示的有理由的申请和证明其停留必要性的文件,可向外国公民或无国籍人士发放在俄联邦境内停留的签证。

外国公民或无国籍人士在下列情形下可无签证通过俄联邦国境过境: 通过俄联邦国境乘空中交通工具直飞。

搭乘国际航班在俄联邦境内的机场转机,并持有以规定方式办理的有权入目的国国境的文件和机票,从抵达之时起至该机票标明的从在俄联邦境内转机的机场起飞日期不超过24小时,但被迫停留的情况除外。 俄联邦与其居住国签署相关国际条约。

第32条

在下列情形下在居民点停留24小时以上可视为被迫停留:

发生妨碍火车、汽车、船舶或飞机运行的自然灾害。

有关交通工具零件损坏或发生交通事故后遭到损坏,必须进行修理。 发生疾病,根据医生诊断,病人继续行程会危害其生命和健康。 在转乘地点从一种交通工具换乘另一种交通工具时发生未预见到的耽搁。

在被迫停留时,在被迫停留地的内务机关根据外国公民或无国籍人士的申请办理在俄联邦境内停留所需文件和延长俄过境签证的有效期。

7.公职人员、俄联邦公民、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士违反本联邦法应负的责任

第33条

俄联邦公民、外国公民或无国籍人士如违反本联邦法,应承担俄联邦法律规定的责任。

如俄联邦机关或公职人员违反办理入俄联邦国境和(或)出俄联邦国境证件的规则,则俄联邦公民、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士有权按照俄联邦法律规定的程序向法院提出诉讼以维护本人利益。

第35条

由于公职人员的过失,俄联邦公民、外国公民或无国籍人士违反出俄联邦国境和(或)入俄联邦国境法律时,根据俄联邦法律规定的规则,由公职人员承担因其决定而给上述人士造成(未造成)损失所需承担的物质和其他责任。

8.结束条款

第36条

本联邦法自正式颁布之日起生效。

第37条

本联邦法自生效之日起承认:

下列命令失效:

1992年12月22日俄联邦最高苏维埃《关于苏联法律〈苏联公民出入苏联国境规则〉在俄联邦境内生效的命令》;

《关于俄联邦联邦会议联邦委员会代表的地位和国家杜马议员地位》联邦法第37条。

下列苏联法令在俄联邦境内失效:

1991年5月20日苏联法律《苏联公民出入苏联国境规则》;

1991年5月20日苏联最高苏维埃命令《苏联公民出入苏联国境规则》第1-5条;

1981年6月24日苏联法律《外国公民在苏联的法律地位》中第三章《外国公民出入苏联国境》。

第38条

自本联邦法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拥有属于国家机密的特别重要情报或绝密情报的组织应根据本联邦法第15条第1款规定,与其曾接触以及重新接触上述情报的工作人员签定劳动合同。

第39条

自本联邦法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保留现行出俄联邦国境和入俄联邦国境的规则,保留办理和发放俄联邦公民、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士出入俄联邦国境证件的规则,以及办理和发放上述证件的国家行政机关的限制规定。

第40条

要求俄联邦总统、俄联邦政府、俄联邦主体国家机关自本联邦法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根据本联邦法颁布自属范畴内的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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