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党的领导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
本月20-23日举行的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已胜利闭幕,这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首次以“依法治国”为主题的中央全会。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重要成果之一是公布了《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是依法治国的“升级版”方案、“法治中国”的路线图,也即将公布。今天下午,围绕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主题——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我们一起解读全会精神,共同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
一、依法治国的发展历程
习近平总书记说过,历史是最好的老师。我们虽然是在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但由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主题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因此,我们就有必要大体梳理一下我们党依法治国的发展历程,以便于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做些准备工作。事实上,回顾总结我国依法治国的发展历程,也是我们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的一个重要前奏、一个重要内容。
我们知道,法治是实现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的可靠保障,是现代社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标志。举几个例子来说明,比如,在互联网时代,一个好的商业创意,如果不迅速付诸实施,可能就会失去先机。这就要求政府要依法行政,如果一个证
件办半年,黄花菜都凉了。比如,立法明确财富归谁所有、如何交易,用强有力的司法维护这些规则。否则,社会成员辛辛苦苦积累的财富,说没就没,订立的合同说作废就作废,恐怕没有人敢去创富了。比如,正义有时候会迟到,对福建小伙儿念斌来说就是这样,被羁押8年、4次被判死刑后,今年8月22日,他终于被宣告无罪释放。今年以来,一批长期久压不决的案件宣判,其中,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疑案”一律从无。此举释放出的法治进步信号,令人欢欣鼓舞。比如,喝点小酒开着车兜风,很爽。但当权利危及别人的时候,就需要义务出场了。“醉驾入刑”实行3年多,一组数据可以说明一部善法能起到怎样的作用。三年中,机动车年均递增1500万辆、驾驶人年均递增2000万人、道路里程年均递增12万公里,可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全国发生涉及酒驾、醉驾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起数和死亡人数较“醉驾入刑”前同比分别下降25%和39.3%。治理醉驾的实践最能注解法治的力量。法律能很好地平衡权利与义务的关系,让公民有足够的安全感,现在,“酒后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已经成为全民的习惯。再如,近年来,破获湄公河大案、摧毁刘汉刘维特大涉黑犯罪团伙、打拐、打击电信诈骗、捣毁伪基站、治理网络谣言,执法机关依法惩治违法犯罪活动,让安全感实实在在地提高了。因此,法治关乎国家治理,更关乎百姓福祉,是全体中国人最大公约数,没有法治就没有国家治理,就没有社会稳定、人民幸福,就没有发展保障。
改革开放以来,党中央在治国理政上的一个重要取向,就是在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使国家长治久安的理念和路径上,越来越重视发
挥法治的重要作用。从党的十五大起,依法治国上升为我国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
第一,依法治国的提出。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指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党的十五大阐述了依法治国与党的领导、基本路线、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体制改革、国体与政体以及精神文明等的紧密联系,明确提出我国依法治国的定义。后来由此定义经过进一步发展,确定了依法治国的科学内涵。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党的十五大确立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被视为开创了一个新时代。
第二,依法治国入宪。1999年3月,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把“依法治国”正式写入了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从而使“依法治国”从党的意志转化为国家意志。
第三,依法治国的推动。在继承党的十五大依法治国理念的基础上,2002年党的十六大提出了依法执政、立法的标准、完善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依法治军、文化道德建设法制化等新观点,提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
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体现。必须严格依法办事,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允许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这些观点对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作了较为全面具体地部署与落实。党的十六大对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法治国家的实现产生了巨大推动作用。
2004年,为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执政为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出台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经过十年左右坚持不懈的努力,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
第四,依法治国的全面落实。2007年党的十七大提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党的十七大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将深入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列入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新要求。
2008年2月,中国出台了第一部《中国的法治建设白皮书》,从国家层面全面介绍了我国法律体系以及立法、行政、司法、人权保障、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等方面的制度,并在久远的中国历史背景下追溯了我国法治建设的历史发展,展示了我国在各个历史时期的法治状况,对于社会各界和国际社会了解我国法治建设成就具有重要意义。
2010年3月,国务院出台了《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规定了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意
识和能力、加强和改进制度建设、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决策、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强化行政监督和问责、依法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等7个方面的任务,明确提出建设法治政府的奋斗目标,对在新形势下深入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具有重大推动作用。
第五,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提出。2012年党的十八大首次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里的全面性是指对推进“依法治国”提出的“空间”要求,是涉及中国各领域、各方面的一项政治任务。“全面性”表现在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就是使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就是要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权利和自由。党的十八大对推进“依法治国”也提出了“时间”要求,就是要“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到2020年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宏伟目标时,“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落实,法治政府基本建成,司法公信力不断提高,人权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
2013年5月,我们党发布《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对党内法规的制定权限、制定原则、规划与计划、起草、审批与发布、适用与解释、备案、清理与评估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同时还发布了《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对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的原则、范围、期限、审查、通报等提出了具体要求。这表明,
党要管党,并且想通过规范化的程序和方式,对国家予以领导。这是党内规则之治和国家法律规则之治即法治衔接、协调与互助的重要转折点,对于推进党的建设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提高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六,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高度。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在党的十八大基础上,把法治作为全面深化改革战略部署的重要内容和手段贯穿其中,并对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强调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通过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和全民守法实现总体目标任务,使依法治国的旗帜更加高扬、部署更加周密、要求更加明确。
二、全面把握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主要内容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重大任务,作出了一系列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论断、新部署,深刻回答了在当今中国建设什么样的法治国家、怎样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等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为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提供了根本遵循,指明了前进方向。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是我们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历史经验的深刻总结,是着眼未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部署,是指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纲领性文件。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第一次提出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突出了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作用,体
现了法治环节发展的均衡性,第一次强调党内法规要同国家法律相衔接与协调,指出依法执政,既要求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也要求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第一次系统论述法治观,如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法治既要成为国家治理理念、也要成为生活方式和共同信仰,第一次提出人民的法治主体地位,力图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接受人民的监督,不仅涉及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问题,也不仅涉及司法体制改革、法治政府、依法行政等问题,而且涉及到党、人民在法治国家中的地位等问题,比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更全面、更系统、更具体。
其一,全会系统阐述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必要性、发展方向和总目标。全会提出实现党的奋斗目标、实施全面深化改革的各项举措,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发展方向是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第二,全会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五个体系、六大任务。五个体系是,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六大任务是,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
其三,全会提出了七大新举措。一是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全会指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二是拓宽公民参与立法途径。全会指出,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立法项目征集和论证制度,健全立法机关主导、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三是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全会指出,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四是确保司法独立公正。全会指出,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五是推动审判权和执行权分离。全会指出,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六是完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全会指出,推进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完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建立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制度,健全从政法专业毕业生中招录人才的规范便捷机制,完善职业保障体系。七是法治建设成效纳入政绩考核。全会指出,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
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重要内容。
为了便于大家记忆,我把十八届四中全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内容,概括为一二三四五六七。一是指一个必要性,就是为什么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二是指发展方向和总目标,发展方向是实现总目标的前提条件,总目标是发展方向的结果归宿,两者都是管方向、管根本的,决定了我们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性质与西方法治有根本的区别,是我们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遵循。三是指“三个三”,一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二是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三是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这三个三位一体,回答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遵循的基本建设路径。四是指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这是实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的基本要求。过去我们讲的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现在的四法合一,就是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五是指法律规范、法治实施、法治监督、法治保障、党内法规五大体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抓手。六是指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六大任务,明确了全面依法治国的重点。七大新举措反映了我们党全面依法治国的新追求。一句话,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力量是坚持党的领导,依靠力量是发挥人民主体地位,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必要性、方向、目标、路径、要求、任务和新追求,全面系统地回答了为什么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依靠什么力量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什么样的法治国
家、如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效果如何等一系列重要理论和实践问题。
如果说党的十八大系统阐述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是我国发展的方向,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系统阐述全面深化各项改革是我国发展的动力,那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系统阐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则是我国发展的重要保障。这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高度重视依法治国、加快法治中国建设智慧的升华,是党心民心所向、现代化目标的要求,标志着我国依法治国达到了一个全新的高度、升级到了2.0版,体现出我们党对执政规律与执政党建设规律认识的进一步深化与跃升,是我们党治国理政观念和方式的重大转折。同时,法治是政治文明的核心内容之一,法治建设的进程彰显着政治文明的进程,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系统阐述,也标志着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发展达到了一个新的更高的里程碑。
三、深刻理解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必要性、复杂性和艰巨性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项系统工程,是一个重大战略任务。只有深刻理解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必要性、复杂性和艰巨性,才能增强贯彻落实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为实现我国奋斗目标和落实重大举措提供必要保障。首先,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
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迫切要求。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是党和国家到2020年的奋斗目标,是全国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所在,不仅解决人民群众温饱问题,而且从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生态文明等各方面满足城乡发展需要。党的十六大界定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具体内容,就是六个“更加”:经济更加发展、民主更加健全、科教更加进步、文化更加繁荣、社会更加和谐、人民生活更加殷实。2012年11月29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参观“复兴之路”展览时,提出了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它涵盖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执政党建设、国防和军队建设、国家统一、外交等诸多领域和层面,融合了建设经济富国、政治大国、文化强国、军事强国、美丽中国、和谐世界等多个维度的内容。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必须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使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这在根本上要依靠法治来保障,通过法治来推动,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放在更加突出、更加重要的全局性、基础性和战略性地位。其次,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基本方式。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深化各项改革,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教育、医疗、住房、养老、就业、环境、资源、收入分配、城乡统筹等不少领域的改革牵涉的利益格局十分复杂,牵一发而动全身,越来越需要从体制机制上寻找问题的根源和解决的办法,越来越需要从制度上进行系统谋划、顶层设计和综合配套。法治既是
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同时也是调节社会利益关系的重要方式,还是凝聚改革共识、分担改革风险、推动改革深化的最佳途径。从我国历史看,很多重大改革都是从变法开始的;从国外情况看,法国推行养老制度改革,美国推行医疗制度改革,都是通过法治的途径。因此,改革越是深入,越要强调法治,让政府和人民共享法治红利,以法治来引领改革方向、推动改革进程、保障改革成果。再次,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的重要途径。依法执政同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一道,是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法制建设的状况和立法、执法水平直接关系和体现党的执政能力。党能不能正确领导立法、带头守法、保证执法,是对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的重大考验。党越是重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就越能得到提高,党的执政地位就越能得到有力的保障。依法治国不仅从制度上、法律上保证人民当家作主,而且也从制度上、法律上保证党的执政地位。新的历史时期,党所面临的形势和任务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对党的领导能力和领导水平提出了新的要求。只有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才能依照党章党规和党的各项制度,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遵循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要求,围绕党和国家奋斗目标,组织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不断加强自身建设,使党的各项建设制度化、规范化,才能依法治党,使党的权力授予有据、行使有规、监督有效,防止党的权力缺失和滥用,才能保证党执政兴国,促进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等各领域的建设与发展,把党建设成坚强的领导核心。因此,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不仅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
执政水平的重要内容,而且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的动力和根本保障。
(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处于一个重大历史关口。我国已进入全面深化改革的“深水区”、“攻坚期”和“瓶颈期”,社会转型的关键期,处于一个历史重大关口。我们面临的挑战和机遇前所未有,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矛盾问题前所未有,已有的经验和教训前所未有,形势复杂多变,全面深化各项改革触及到深层次矛盾和重大利益调整,牵一发而动全身。我们党要更好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更好维护和运用我国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必须依靠法治。第一,从国际看,文明国家的崛起和制度成熟定型,离不开法治能力的彰显。新加坡虽建国不足50年,但其凭借良好法治和清明政治,一跃成为世界公认的法治国家;荷兰人口不过600万,但因创设“国际法”令世界尊重。“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我国正处在民族伟大复兴的关键点,培植制度优势和法治文明是复兴之梯、崛起之魂。在实现中国梦的重要关口,法治能力的提升、法治氛围的形成、法治环境的培育至关重要,关系着中国能否全面把握重要的战略机遇期。第二,从现实看,我国发展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矛盾问题前所未有,迫切需要法治保障和解决。经历了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93年的拼搏奋进,经历了新中国64年的社会主义建设实践,经历了35年改革开放的成功探索,我们党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把贫穷落后的旧中国变成日益走向繁荣富强的新中国,取得了令世界和国人都惊叹的成就。改革开放前,曾经刮过共产主义风,说共产主义就是电灯电
话、出门苹果碰着头,吃喝不发愁。现在不但实现了这些目标,像汽车、电脑、电视等也走进了家庭中,不久的将来私人飞机也会走进家中。经过90多年的建设和发展,我国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综合国力大幅提升,2011年国内生产总值达到四十七点三万亿元,位居世界第二。可以说,今非昔比,我国发生了天翻地覆可喜的变化。但是,与此同时,我们必须清醒看到,当前我国也存在前所未有的矛盾和问题。在经济上,发展中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问题依然突出,贫富不均相当严重,深化改革开放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任务艰巨。在社会方面,各种利益冲突频繁、社会矛盾凸显、违法犯罪增加,教育、就业、社会保障、医疗、住房、生态环境、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社会治安、执法司法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较多。在文化方面,一些领域存在道德失范、诚信缺失现象。在党建方面,一些基层党组织软弱涣散,少数党员干部理想信念动摇、宗旨意识淡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突出,奢侈浪费现象严重;一些领域消极腐败现象易发多发,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巩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已有成果,解决各类矛盾和问题,离不开法治。第三,从国内历史看,已有的经验和教训前所未有。建国以来,我们党依法治国取得了巨大成绩,为我们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供了十分丰富可资借鉴的经验。同时,出现了破坏法治甚至取消法治的左倾错误倾向和不顾中国实际、盲目崇拜西方民主、法治的右倾错误倾向,为我们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供了十分丰富可资借鉴的教训。要认真吸取历史经验和教训,实现坚持党的领导、人民民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既不能左,也不能右,必须坚
持党的领导,使党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不断提升包括党的领导、依法治国在内的各项建设的科学化水平。
(三)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任务艰巨繁重。当前,人民群众对保障自身权益的要求、对民主法治建设的期盼、对社会公平正义的呼声都越来越高。按照到2020 年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目标,只有六七年时间,时间十分紧迫,任务艰巨繁重,需要我们以更强的决心、更大的勇气、更高的智慧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改革开放特别是党的十五大以来,我国依法治国取得了很大成绩,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和保障,但是,依法治国能力和水平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要求相比,存在一定差距,还有不少亟待解决的矛盾和问题。一是执法权力缺乏必要的法律法规约束,一些党政机关特别是领导干部习惯于运用行政命令和经济手段办事,甚至不懂法律、不学法律,知法犯法、以权压法,撇开法律另搞一套。二是司法不严、有法不依、违法不究现象仍很严重,一些司法部门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的现象时有发生,甚至滥用职权、敲诈勒索、徇私枉法。三是法律体系不够完善,一些法律法规质量不高,逻辑结构不严密,条文规定过于笼统抽象或过于原则,缺乏配套措施,在执行中缺乏可行性。四是社会尚未形成真正自觉守法用法的氛围,一些群众重关系、习惯于权力说了算、轻法律的思想没有彻底根除,遇事信访不信法。
四、全面把握全面依法治国的发展方向和总目标
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经过新中国60多年特别是改革开放30多年的实践和探索,我国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独特道
路。实践证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植根于中国大地、反映中国人民意愿、适应中国和时代发展进步要求,是实现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化的必由之路,是保障我国繁荣发展的必由之路,是托举人民美好生活的必由之路,是一条成功、自信和光明之路。“求木之长者,必固其根本;欲流之远者,必浚其泉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我们看准了、认定了,必须始终保持战略清醒,不走改旗易帜的邪路,不为任何干扰所惑,而是要坚定不移走下去;必须保持强大前进动力,不走封闭僵化的老路,不为任何风险所惧,而是要与时俱进拓展这条路、走好这条路。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是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要求、政治前提和根本保证,社会主义法治是党领导人民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人民民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不断扩大人民民主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是发展政治文明的核心内容。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充分发挥社会主义法治作用,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从各层次各领域扩大公民的有序政治参与,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依法治国关键是要使全社会,特别是党的各级组织、各级行政机构、各级司法机构自觉遵守法律,维护法律权威,严格依法办事。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是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有机统一。法治以其权威性和强制性手段规范社会成员行为,德治以其感召力和劝导力提高社会成员思想认识和道德觉悟。法治和德治犹如车之两轮、
鸟之两翼,必须相互配合,相得益彰,而不能相互割裂,有所偏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坚持把法治建设与思想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使之互为基础,互为保障,共同引导人们正确处理竞争与协作、自主与监督、效率与公平、先富与后富、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等关系,反对见利忘义、唯利是图,形成把国家和人民利益放在首位而又充分尊重公民个人合法利益的社会主义义利观,形成健康有序的经济和社会生活规范。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是法治国家、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的有机统一。法治国家、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是互为依存、相辅相成的。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意味着民主法律化、制度化,意味着所有的公共权力都必须纳入法治轨道,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法治社会意味着在经济和社会生活领域,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真正在全社会树立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引领法治社会,法治社会为依法治国构筑坚实的社会基础。
(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是植根于中国社会实际,自我发展、自我创新、自我完善的有机统一。法治是受特定社会条件和环境约束的社会实践,一个国家的法治总是由这个国家的国情和社会制度决定并与之相适应。我国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适应中国具体国情、解决中国实际问题,立足于总结自身的法治经验、适应自身的法治需求、彰显自身的法治特色,走自我发展、自我创新、自我完善的自主型法治道路。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既要勇于吸收人类的文明
成果包括学习别国的有益经验,又绝不照抄照搬别人的做法。这种坚定与自信,使中国法治建设始终根植于中国大地,开出独具特色的东方文明之花。
五、切实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部署落到实处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实干兴邦,空谈误国。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重在落实、贵在落实。
(一)正确处理党的领导在依法治国中的地位问题。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核心问题。当前,存在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甚至以权代法等不良现象,根本原因还是部分地方和部门把党的领导凌驾于法治之上,把权力凌驾于法律之上。新华网近日在一篇报道中列举了中国法治缺失的几个“镜头”。镜头一:跟随一名市委书记调研时,这位书记在车上对记者大谈加强法治的紧迫性,尤其是领导干部带头守法的重要性。而下车后,他指挥拆迁时,大手一挥,把这个拆了,把那个拆了,很难感觉到他的法治思维在哪里;可谓是“谈法治时滔滔不绝,做决策时权力滔滔”。镜头二:一位在基层做过书记的领导干部不无忧虑地说,在当市委书记时,有人想让他干预一起法院审理的案件,他回复说,法院独立审案子,自己无权干预。结果这位请托人拍着桌子吼道,“全市都归你管,法院还能不听你的?!”这位干部说,自己当时后背发凉,“你说要搞法治,但别人却不信。按照《宪法》规定,“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
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更加明确,“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过去,我们有了宪法原则和党章规范,由于缺少相应的法律,坚持党的领导、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既缺少具体法律的规范,也给了任意解释的空间和理由。不能不认为,这是部分地方党委凌驾于法律之上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全面解决了依法治国的机制与制度问题,搭建了一个比较系统的党的领导与国家治理体系的法律框架,完善和实施党的活动的具体法律规范将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后提上日程,并会产生巨大成效。
在坚持党的领导的法治国家框架里,保障党的执政地位不动摇,保障社会主义制度不改变,也应采取法治的方式。用法治的方式就是完全彻底地落实宪法和法律。因此,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重申并系统阐述党领导法的基本原则、思路和一系列重大举措,使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具体体现到依法治国全过程。
(二)正确解决作为权力机关的人民代表大会与作为权力机关执行机关的政府(行政机关)的法律关系问题,全面推进人民当家作主落地。按照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设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在这个意义上,社会主义法治就是社会
主义社会广大人民的统治。按照《立法法》的规定,“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显然,宪法和法律是行政法规的法源,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是地方性法规的法源。无宪法和法律的依据,国务院不得制定行政法规,无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依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得制定地方性法规。这是保证国家法治统一—法治国家基础的客观需要,更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深刻体现。
因此,厘清法律制定者与法律执行者的关系,明确政府(行政机关)来源于人民的授权,限制法律执行者的立法权限,是必须解决的又一重大问题。需要注意的是,我国不少法律文本是法律性质的规范性文件,存在操作性差、执行力弱等问题和现象,这也是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大行其道的重要原因。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立法科学化、民主化作了一系列重要论述,提出完善立法体制,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完善党对立法工作中重大问题决策的程序,健全有立法权的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等,从根本上把人民当家民主落到实处。
(三)正确解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问题,全面提升法律、法治的权威。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是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的突出问题,也是贪腐猖獗的重要根源。形成此种局面,有司法、执法体制方面的问题,比如司法、执法地方化,更重要的恐
怕还在于一些地方和部门的党员干部把司法、执法作为社会治理的一张牌,而不是把司法、执法作为社会治理的一根支柱。“牌”出不出,什么时候出,怎么出,取决于政治或管理需要,而不是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出。如此一来,法治逐步失去了其权威和有效性,导致以人情代法、以关系代法、以钱代法等不良现象。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内在要求,也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含量标准。实现公平、正义,前提是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一系列执法、司法系统方案,如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运用党内法规把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落到实处等,对于保持法律生命力、维护法律尊严和公正、增强法律权威性和有效性,意义重大。
(四)正确解决改革“于法有据”的问题,全面保障改革不回潮、推进依法改革。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次全体会议上指出,“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在整个改革过程中,都要高度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发挥法治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加强对相关立法工作的协调,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
在某种程度上,改革是一个破旧立新的过程。破旧,既包括体制机制,也包括以体制机制为依托、依归和支撑的法律制度、具体法律。所谓于法有据,就是改革要在着眼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着力于实现在党的领导下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着重维护宪法关于公民权利、基本制度的规定的同时,使重大改革措施与立法、修法同步进行,充分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扎实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法治化。因此,于法有据并不是要求所有的改革措施都要在现有法律里找到依据,而是按照宪法原则、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作主的内在规定性以及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目标,推进改革的法治化进程,防止改革进程出现反复、改革措施出现回潮。这就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解决的又一重大问题,即改革与法治同步,防止改革与法治脱节,防止改革与法治“两张皮”。
在党的领导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
本月20-23日举行的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已胜利闭幕,这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首次以“依法治国”为主题的中央全会。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重要成果之一是公布了《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是依法治国的“升级版”方案、“法治中国”的路线图,也即将公布。今天下午,围绕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主题——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我们一起解读全会精神,共同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
一、依法治国的发展历程
习近平总书记说过,历史是最好的老师。我们虽然是在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但由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主题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因此,我们就有必要大体梳理一下我们党依法治国的发展历程,以便于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做些准备工作。事实上,回顾总结我国依法治国的发展历程,也是我们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的一个重要前奏、一个重要内容。
我们知道,法治是实现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的可靠保障,是现代社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标志。举几个例子来说明,比如,在互联网时代,一个好的商业创意,如果不迅速付诸实施,可能就会失去先机。这就要求政府要依法行政,如果一个证
件办半年,黄花菜都凉了。比如,立法明确财富归谁所有、如何交易,用强有力的司法维护这些规则。否则,社会成员辛辛苦苦积累的财富,说没就没,订立的合同说作废就作废,恐怕没有人敢去创富了。比如,正义有时候会迟到,对福建小伙儿念斌来说就是这样,被羁押8年、4次被判死刑后,今年8月22日,他终于被宣告无罪释放。今年以来,一批长期久压不决的案件宣判,其中,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疑案”一律从无。此举释放出的法治进步信号,令人欢欣鼓舞。比如,喝点小酒开着车兜风,很爽。但当权利危及别人的时候,就需要义务出场了。“醉驾入刑”实行3年多,一组数据可以说明一部善法能起到怎样的作用。三年中,机动车年均递增1500万辆、驾驶人年均递增2000万人、道路里程年均递增12万公里,可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全国发生涉及酒驾、醉驾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起数和死亡人数较“醉驾入刑”前同比分别下降25%和39.3%。治理醉驾的实践最能注解法治的力量。法律能很好地平衡权利与义务的关系,让公民有足够的安全感,现在,“酒后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已经成为全民的习惯。再如,近年来,破获湄公河大案、摧毁刘汉刘维特大涉黑犯罪团伙、打拐、打击电信诈骗、捣毁伪基站、治理网络谣言,执法机关依法惩治违法犯罪活动,让安全感实实在在地提高了。因此,法治关乎国家治理,更关乎百姓福祉,是全体中国人最大公约数,没有法治就没有国家治理,就没有社会稳定、人民幸福,就没有发展保障。
改革开放以来,党中央在治国理政上的一个重要取向,就是在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使国家长治久安的理念和路径上,越来越重视发
挥法治的重要作用。从党的十五大起,依法治国上升为我国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
第一,依法治国的提出。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指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党的十五大阐述了依法治国与党的领导、基本路线、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体制改革、国体与政体以及精神文明等的紧密联系,明确提出我国依法治国的定义。后来由此定义经过进一步发展,确定了依法治国的科学内涵。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党的十五大确立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被视为开创了一个新时代。
第二,依法治国入宪。1999年3月,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把“依法治国”正式写入了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从而使“依法治国”从党的意志转化为国家意志。
第三,依法治国的推动。在继承党的十五大依法治国理念的基础上,2002年党的十六大提出了依法执政、立法的标准、完善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依法治军、文化道德建设法制化等新观点,提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
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体现。必须严格依法办事,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允许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这些观点对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作了较为全面具体地部署与落实。党的十六大对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法治国家的实现产生了巨大推动作用。
2004年,为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执政为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出台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经过十年左右坚持不懈的努力,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
第四,依法治国的全面落实。2007年党的十七大提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党的十七大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将深入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列入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新要求。
2008年2月,中国出台了第一部《中国的法治建设白皮书》,从国家层面全面介绍了我国法律体系以及立法、行政、司法、人权保障、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等方面的制度,并在久远的中国历史背景下追溯了我国法治建设的历史发展,展示了我国在各个历史时期的法治状况,对于社会各界和国际社会了解我国法治建设成就具有重要意义。
2010年3月,国务院出台了《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规定了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意
识和能力、加强和改进制度建设、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决策、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强化行政监督和问责、依法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等7个方面的任务,明确提出建设法治政府的奋斗目标,对在新形势下深入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具有重大推动作用。
第五,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提出。2012年党的十八大首次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里的全面性是指对推进“依法治国”提出的“空间”要求,是涉及中国各领域、各方面的一项政治任务。“全面性”表现在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就是使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就是要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权利和自由。党的十八大对推进“依法治国”也提出了“时间”要求,就是要“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到2020年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宏伟目标时,“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落实,法治政府基本建成,司法公信力不断提高,人权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
2013年5月,我们党发布《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对党内法规的制定权限、制定原则、规划与计划、起草、审批与发布、适用与解释、备案、清理与评估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同时还发布了《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对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的原则、范围、期限、审查、通报等提出了具体要求。这表明,
党要管党,并且想通过规范化的程序和方式,对国家予以领导。这是党内规则之治和国家法律规则之治即法治衔接、协调与互助的重要转折点,对于推进党的建设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提高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六,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高度。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在党的十八大基础上,把法治作为全面深化改革战略部署的重要内容和手段贯穿其中,并对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强调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通过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和全民守法实现总体目标任务,使依法治国的旗帜更加高扬、部署更加周密、要求更加明确。
二、全面把握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主要内容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重大任务,作出了一系列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论断、新部署,深刻回答了在当今中国建设什么样的法治国家、怎样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等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为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提供了根本遵循,指明了前进方向。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是我们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历史经验的深刻总结,是着眼未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部署,是指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纲领性文件。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第一次提出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突出了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作用,体
现了法治环节发展的均衡性,第一次强调党内法规要同国家法律相衔接与协调,指出依法执政,既要求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也要求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第一次系统论述法治观,如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法治既要成为国家治理理念、也要成为生活方式和共同信仰,第一次提出人民的法治主体地位,力图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接受人民的监督,不仅涉及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问题,也不仅涉及司法体制改革、法治政府、依法行政等问题,而且涉及到党、人民在法治国家中的地位等问题,比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更全面、更系统、更具体。
其一,全会系统阐述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必要性、发展方向和总目标。全会提出实现党的奋斗目标、实施全面深化改革的各项举措,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发展方向是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第二,全会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五个体系、六大任务。五个体系是,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六大任务是,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
其三,全会提出了七大新举措。一是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全会指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二是拓宽公民参与立法途径。全会指出,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立法项目征集和论证制度,健全立法机关主导、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三是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全会指出,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四是确保司法独立公正。全会指出,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五是推动审判权和执行权分离。全会指出,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六是完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全会指出,推进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完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建立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制度,健全从政法专业毕业生中招录人才的规范便捷机制,完善职业保障体系。七是法治建设成效纳入政绩考核。全会指出,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
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重要内容。
为了便于大家记忆,我把十八届四中全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内容,概括为一二三四五六七。一是指一个必要性,就是为什么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二是指发展方向和总目标,发展方向是实现总目标的前提条件,总目标是发展方向的结果归宿,两者都是管方向、管根本的,决定了我们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性质与西方法治有根本的区别,是我们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遵循。三是指“三个三”,一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二是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三是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这三个三位一体,回答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遵循的基本建设路径。四是指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这是实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的基本要求。过去我们讲的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现在的四法合一,就是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五是指法律规范、法治实施、法治监督、法治保障、党内法规五大体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抓手。六是指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六大任务,明确了全面依法治国的重点。七大新举措反映了我们党全面依法治国的新追求。一句话,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力量是坚持党的领导,依靠力量是发挥人民主体地位,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必要性、方向、目标、路径、要求、任务和新追求,全面系统地回答了为什么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依靠什么力量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什么样的法治国
家、如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效果如何等一系列重要理论和实践问题。
如果说党的十八大系统阐述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是我国发展的方向,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系统阐述全面深化各项改革是我国发展的动力,那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系统阐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则是我国发展的重要保障。这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高度重视依法治国、加快法治中国建设智慧的升华,是党心民心所向、现代化目标的要求,标志着我国依法治国达到了一个全新的高度、升级到了2.0版,体现出我们党对执政规律与执政党建设规律认识的进一步深化与跃升,是我们党治国理政观念和方式的重大转折。同时,法治是政治文明的核心内容之一,法治建设的进程彰显着政治文明的进程,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系统阐述,也标志着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发展达到了一个新的更高的里程碑。
三、深刻理解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必要性、复杂性和艰巨性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项系统工程,是一个重大战略任务。只有深刻理解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必要性、复杂性和艰巨性,才能增强贯彻落实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为实现我国奋斗目标和落实重大举措提供必要保障。首先,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
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迫切要求。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是党和国家到2020年的奋斗目标,是全国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所在,不仅解决人民群众温饱问题,而且从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生态文明等各方面满足城乡发展需要。党的十六大界定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具体内容,就是六个“更加”:经济更加发展、民主更加健全、科教更加进步、文化更加繁荣、社会更加和谐、人民生活更加殷实。2012年11月29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参观“复兴之路”展览时,提出了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它涵盖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执政党建设、国防和军队建设、国家统一、外交等诸多领域和层面,融合了建设经济富国、政治大国、文化强国、军事强国、美丽中国、和谐世界等多个维度的内容。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必须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使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这在根本上要依靠法治来保障,通过法治来推动,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放在更加突出、更加重要的全局性、基础性和战略性地位。其次,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基本方式。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深化各项改革,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教育、医疗、住房、养老、就业、环境、资源、收入分配、城乡统筹等不少领域的改革牵涉的利益格局十分复杂,牵一发而动全身,越来越需要从体制机制上寻找问题的根源和解决的办法,越来越需要从制度上进行系统谋划、顶层设计和综合配套。法治既是
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同时也是调节社会利益关系的重要方式,还是凝聚改革共识、分担改革风险、推动改革深化的最佳途径。从我国历史看,很多重大改革都是从变法开始的;从国外情况看,法国推行养老制度改革,美国推行医疗制度改革,都是通过法治的途径。因此,改革越是深入,越要强调法治,让政府和人民共享法治红利,以法治来引领改革方向、推动改革进程、保障改革成果。再次,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的重要途径。依法执政同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一道,是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法制建设的状况和立法、执法水平直接关系和体现党的执政能力。党能不能正确领导立法、带头守法、保证执法,是对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的重大考验。党越是重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就越能得到提高,党的执政地位就越能得到有力的保障。依法治国不仅从制度上、法律上保证人民当家作主,而且也从制度上、法律上保证党的执政地位。新的历史时期,党所面临的形势和任务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对党的领导能力和领导水平提出了新的要求。只有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才能依照党章党规和党的各项制度,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遵循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要求,围绕党和国家奋斗目标,组织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不断加强自身建设,使党的各项建设制度化、规范化,才能依法治党,使党的权力授予有据、行使有规、监督有效,防止党的权力缺失和滥用,才能保证党执政兴国,促进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等各领域的建设与发展,把党建设成坚强的领导核心。因此,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不仅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
执政水平的重要内容,而且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的动力和根本保障。
(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处于一个重大历史关口。我国已进入全面深化改革的“深水区”、“攻坚期”和“瓶颈期”,社会转型的关键期,处于一个历史重大关口。我们面临的挑战和机遇前所未有,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矛盾问题前所未有,已有的经验和教训前所未有,形势复杂多变,全面深化各项改革触及到深层次矛盾和重大利益调整,牵一发而动全身。我们党要更好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更好维护和运用我国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必须依靠法治。第一,从国际看,文明国家的崛起和制度成熟定型,离不开法治能力的彰显。新加坡虽建国不足50年,但其凭借良好法治和清明政治,一跃成为世界公认的法治国家;荷兰人口不过600万,但因创设“国际法”令世界尊重。“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我国正处在民族伟大复兴的关键点,培植制度优势和法治文明是复兴之梯、崛起之魂。在实现中国梦的重要关口,法治能力的提升、法治氛围的形成、法治环境的培育至关重要,关系着中国能否全面把握重要的战略机遇期。第二,从现实看,我国发展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矛盾问题前所未有,迫切需要法治保障和解决。经历了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93年的拼搏奋进,经历了新中国64年的社会主义建设实践,经历了35年改革开放的成功探索,我们党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把贫穷落后的旧中国变成日益走向繁荣富强的新中国,取得了令世界和国人都惊叹的成就。改革开放前,曾经刮过共产主义风,说共产主义就是电灯电
话、出门苹果碰着头,吃喝不发愁。现在不但实现了这些目标,像汽车、电脑、电视等也走进了家庭中,不久的将来私人飞机也会走进家中。经过90多年的建设和发展,我国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综合国力大幅提升,2011年国内生产总值达到四十七点三万亿元,位居世界第二。可以说,今非昔比,我国发生了天翻地覆可喜的变化。但是,与此同时,我们必须清醒看到,当前我国也存在前所未有的矛盾和问题。在经济上,发展中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问题依然突出,贫富不均相当严重,深化改革开放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任务艰巨。在社会方面,各种利益冲突频繁、社会矛盾凸显、违法犯罪增加,教育、就业、社会保障、医疗、住房、生态环境、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社会治安、执法司法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较多。在文化方面,一些领域存在道德失范、诚信缺失现象。在党建方面,一些基层党组织软弱涣散,少数党员干部理想信念动摇、宗旨意识淡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突出,奢侈浪费现象严重;一些领域消极腐败现象易发多发,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巩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已有成果,解决各类矛盾和问题,离不开法治。第三,从国内历史看,已有的经验和教训前所未有。建国以来,我们党依法治国取得了巨大成绩,为我们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供了十分丰富可资借鉴的经验。同时,出现了破坏法治甚至取消法治的左倾错误倾向和不顾中国实际、盲目崇拜西方民主、法治的右倾错误倾向,为我们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供了十分丰富可资借鉴的教训。要认真吸取历史经验和教训,实现坚持党的领导、人民民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既不能左,也不能右,必须坚
持党的领导,使党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不断提升包括党的领导、依法治国在内的各项建设的科学化水平。
(三)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任务艰巨繁重。当前,人民群众对保障自身权益的要求、对民主法治建设的期盼、对社会公平正义的呼声都越来越高。按照到2020 年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目标,只有六七年时间,时间十分紧迫,任务艰巨繁重,需要我们以更强的决心、更大的勇气、更高的智慧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改革开放特别是党的十五大以来,我国依法治国取得了很大成绩,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和保障,但是,依法治国能力和水平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要求相比,存在一定差距,还有不少亟待解决的矛盾和问题。一是执法权力缺乏必要的法律法规约束,一些党政机关特别是领导干部习惯于运用行政命令和经济手段办事,甚至不懂法律、不学法律,知法犯法、以权压法,撇开法律另搞一套。二是司法不严、有法不依、违法不究现象仍很严重,一些司法部门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的现象时有发生,甚至滥用职权、敲诈勒索、徇私枉法。三是法律体系不够完善,一些法律法规质量不高,逻辑结构不严密,条文规定过于笼统抽象或过于原则,缺乏配套措施,在执行中缺乏可行性。四是社会尚未形成真正自觉守法用法的氛围,一些群众重关系、习惯于权力说了算、轻法律的思想没有彻底根除,遇事信访不信法。
四、全面把握全面依法治国的发展方向和总目标
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经过新中国60多年特别是改革开放30多年的实践和探索,我国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独特道
路。实践证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植根于中国大地、反映中国人民意愿、适应中国和时代发展进步要求,是实现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化的必由之路,是保障我国繁荣发展的必由之路,是托举人民美好生活的必由之路,是一条成功、自信和光明之路。“求木之长者,必固其根本;欲流之远者,必浚其泉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我们看准了、认定了,必须始终保持战略清醒,不走改旗易帜的邪路,不为任何干扰所惑,而是要坚定不移走下去;必须保持强大前进动力,不走封闭僵化的老路,不为任何风险所惧,而是要与时俱进拓展这条路、走好这条路。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是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要求、政治前提和根本保证,社会主义法治是党领导人民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人民民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不断扩大人民民主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是发展政治文明的核心内容。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充分发挥社会主义法治作用,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从各层次各领域扩大公民的有序政治参与,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依法治国关键是要使全社会,特别是党的各级组织、各级行政机构、各级司法机构自觉遵守法律,维护法律权威,严格依法办事。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是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有机统一。法治以其权威性和强制性手段规范社会成员行为,德治以其感召力和劝导力提高社会成员思想认识和道德觉悟。法治和德治犹如车之两轮、
鸟之两翼,必须相互配合,相得益彰,而不能相互割裂,有所偏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坚持把法治建设与思想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使之互为基础,互为保障,共同引导人们正确处理竞争与协作、自主与监督、效率与公平、先富与后富、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等关系,反对见利忘义、唯利是图,形成把国家和人民利益放在首位而又充分尊重公民个人合法利益的社会主义义利观,形成健康有序的经济和社会生活规范。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是法治国家、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的有机统一。法治国家、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是互为依存、相辅相成的。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意味着民主法律化、制度化,意味着所有的公共权力都必须纳入法治轨道,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法治社会意味着在经济和社会生活领域,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真正在全社会树立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引领法治社会,法治社会为依法治国构筑坚实的社会基础。
(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是植根于中国社会实际,自我发展、自我创新、自我完善的有机统一。法治是受特定社会条件和环境约束的社会实践,一个国家的法治总是由这个国家的国情和社会制度决定并与之相适应。我国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适应中国具体国情、解决中国实际问题,立足于总结自身的法治经验、适应自身的法治需求、彰显自身的法治特色,走自我发展、自我创新、自我完善的自主型法治道路。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既要勇于吸收人类的文明
成果包括学习别国的有益经验,又绝不照抄照搬别人的做法。这种坚定与自信,使中国法治建设始终根植于中国大地,开出独具特色的东方文明之花。
五、切实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部署落到实处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实干兴邦,空谈误国。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重在落实、贵在落实。
(一)正确处理党的领导在依法治国中的地位问题。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核心问题。当前,存在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甚至以权代法等不良现象,根本原因还是部分地方和部门把党的领导凌驾于法治之上,把权力凌驾于法律之上。新华网近日在一篇报道中列举了中国法治缺失的几个“镜头”。镜头一:跟随一名市委书记调研时,这位书记在车上对记者大谈加强法治的紧迫性,尤其是领导干部带头守法的重要性。而下车后,他指挥拆迁时,大手一挥,把这个拆了,把那个拆了,很难感觉到他的法治思维在哪里;可谓是“谈法治时滔滔不绝,做决策时权力滔滔”。镜头二:一位在基层做过书记的领导干部不无忧虑地说,在当市委书记时,有人想让他干预一起法院审理的案件,他回复说,法院独立审案子,自己无权干预。结果这位请托人拍着桌子吼道,“全市都归你管,法院还能不听你的?!”这位干部说,自己当时后背发凉,“你说要搞法治,但别人却不信。按照《宪法》规定,“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
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更加明确,“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过去,我们有了宪法原则和党章规范,由于缺少相应的法律,坚持党的领导、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既缺少具体法律的规范,也给了任意解释的空间和理由。不能不认为,这是部分地方党委凌驾于法律之上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全面解决了依法治国的机制与制度问题,搭建了一个比较系统的党的领导与国家治理体系的法律框架,完善和实施党的活动的具体法律规范将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后提上日程,并会产生巨大成效。
在坚持党的领导的法治国家框架里,保障党的执政地位不动摇,保障社会主义制度不改变,也应采取法治的方式。用法治的方式就是完全彻底地落实宪法和法律。因此,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重申并系统阐述党领导法的基本原则、思路和一系列重大举措,使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具体体现到依法治国全过程。
(二)正确解决作为权力机关的人民代表大会与作为权力机关执行机关的政府(行政机关)的法律关系问题,全面推进人民当家作主落地。按照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设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在这个意义上,社会主义法治就是社会
主义社会广大人民的统治。按照《立法法》的规定,“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显然,宪法和法律是行政法规的法源,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是地方性法规的法源。无宪法和法律的依据,国务院不得制定行政法规,无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依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得制定地方性法规。这是保证国家法治统一—法治国家基础的客观需要,更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深刻体现。
因此,厘清法律制定者与法律执行者的关系,明确政府(行政机关)来源于人民的授权,限制法律执行者的立法权限,是必须解决的又一重大问题。需要注意的是,我国不少法律文本是法律性质的规范性文件,存在操作性差、执行力弱等问题和现象,这也是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大行其道的重要原因。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立法科学化、民主化作了一系列重要论述,提出完善立法体制,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完善党对立法工作中重大问题决策的程序,健全有立法权的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等,从根本上把人民当家民主落到实处。
(三)正确解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问题,全面提升法律、法治的权威。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是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的突出问题,也是贪腐猖獗的重要根源。形成此种局面,有司法、执法体制方面的问题,比如司法、执法地方化,更重要的恐
怕还在于一些地方和部门的党员干部把司法、执法作为社会治理的一张牌,而不是把司法、执法作为社会治理的一根支柱。“牌”出不出,什么时候出,怎么出,取决于政治或管理需要,而不是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出。如此一来,法治逐步失去了其权威和有效性,导致以人情代法、以关系代法、以钱代法等不良现象。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内在要求,也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含量标准。实现公平、正义,前提是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一系列执法、司法系统方案,如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运用党内法规把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落到实处等,对于保持法律生命力、维护法律尊严和公正、增强法律权威性和有效性,意义重大。
(四)正确解决改革“于法有据”的问题,全面保障改革不回潮、推进依法改革。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次全体会议上指出,“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在整个改革过程中,都要高度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发挥法治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加强对相关立法工作的协调,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
在某种程度上,改革是一个破旧立新的过程。破旧,既包括体制机制,也包括以体制机制为依托、依归和支撑的法律制度、具体法律。所谓于法有据,就是改革要在着眼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着力于实现在党的领导下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着重维护宪法关于公民权利、基本制度的规定的同时,使重大改革措施与立法、修法同步进行,充分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扎实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法治化。因此,于法有据并不是要求所有的改革措施都要在现有法律里找到依据,而是按照宪法原则、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作主的内在规定性以及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目标,推进改革的法治化进程,防止改革进程出现反复、改革措施出现回潮。这就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解决的又一重大问题,即改革与法治同步,防止改革与法治脱节,防止改革与法治“两张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