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继承和继承法概述
一、继承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继承是指将死者生前所有于死亡时遗留的财产依法转移给他人所有的法律现象 或法律制度。
范围限于近亲属,
①继承是因自然人死亡而发生的法律现象
②继承是处理死者财产的法律制度
③继承是继承人概括承接被继承人财产权利义务的法律制度
(二)继承的种类
①财产继承(财产),身份继承(死者生前身份),和祭祀继承(祭祀宗庙的权利) ②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
● 法定继承:是指继承人不是依照被继承人的遗嘱而是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继承被继承人 遗产的继承方式。
● 遗嘱继承:是指继承人依照被继承人的遗嘱继承成被继承人的财产。
(继承人继承的顺序,份额,范围,对象)
从产生历史说,法定继承优先于遗嘱继承。
从适用上说,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
不属于遗嘱,但是和死亡人财产由关系:
遗赠:将财产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不算继承,但关于死者的财产分配) 遗赠扶养协议---来源于五保户,但已经脱离最初的含义。
③有限继承和无限继承
● 无限继承:指的继承人必须承受被继承人的全部财产权利义务的继承,即使被继承人的债务超过其财产权利,而不得拒绝。(父债子还)
● 有限继承:指继承人得仅于一定的范围内继承被继承人的财产权利和义务的继承。在有限继承内,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债务仅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度。
(剩余的是自然债务,没有法律上的效力,只享有保有权)
另一说法:无限继承是指凡有血缘关系的人均得继承而不加限制的继承
有限制继承是将继承人限制在一定范围内有血缘关系的继承
④共同继承和单独继承
共同继承:指(法定)继承人为数人而不是一人的继承--实际继承人数在所不问 (又分均等份额继承和不均等份额继承)
单独继承:指(法定)继承人仅为一人的基础,即仅由亲属中的一人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 ⑤本位继承与代位继承
● 本位继承:指继承人基于自己的地位,在自己原来的继承顺序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的继承其地位的继承。
● 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子女先于子女死亡
继承的特征:
①以自然人死亡和留有合法财产为嫌疑
②有继承人且没有丧失继承权(正在起诉离婚的配偶)
(三)继承法的概念和性质
概念:指调整因自然人的死亡而发生的继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性质:① 私法---财产继承关系
②普通法---主体的普通型,适用于一切自然人
③实体法
④强行法---多少规范具有强行性,而不是任意性,当事人不得随意变更
⑤财产法--虽然继承是以身份关系为基础的,但是主要调整的财产转移的关系,而不 是规定身份关系,所以不具有身份法的色彩。?
二、我国继承法的基本原则
①保护公民个人私有财产继承权(合法)
②继承权平等(男女,婚生非婚生,养子女和亲生子女,儿媳和女婿,同一顺序的继承人) ③互谅相让,团结和睦,协商处理遗产
A. 继承人的继承权受法律平等保护,如果继承人严重损害社会公德,事实有害于被继承人,其他继承人的行为,破坏社会主义家庭关系的违反行为,则会依法丧失继承权
B 法定继承人有平等的继承权,法定继承不一定要求均等分配,继承人同意的,也可以协商分配,根据各继承人的生活需要,遗产效益的发挥,以及照顾却反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人等情况。
C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开始,但遗产的分割不必在基础开始后即进行。遗产的分割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④养老育幼,特别保护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人的原则
A 在继承人范围和继承顺序的确定上,以继承人和被继承人之间的相互扶助的法律义务为出发点。
(如
B 在分配遗产时,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生前尽了抚养和赡养义务的可以多分财产、
C 被继承人人以遗嘱处分财产时,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以保障他们的生活需要
D 保护被继承人人死亡后出生的子女的利益。
E 需要抚养的人可以与抚养人或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生养死葬的义务——受遗赠的权利)
⑤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⑥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A 实行有限的遗嘱自由
不能违反法律,按遗赠抚养协议---遗嘱---法定继承的顺序
B 在法定继承中,对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应当分为他们适当的遗产,以保障其生活。
⑦对被继承人的债务限定继承的原则
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人的遗产时,对被继承人生前的财产只付有限的清偿责任。对超出财产实际价值的那部分债务,继承人不负清偿责任.
遗产归扣:
第二章 继承法律关系
(一)继承法律关系的概念和要素
概念:继承法律关系,是指由继承法规范所调整的,因自然人死亡而发生的继承人与他人之间在财产继承上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包括法定继承法律关系和遗嘱继承法律关系。 含义:①继承法律关系是一种法律关系
②继承法律关系因自然人的死亡才发生
③继承法律关系是财产继承上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特征:①是一种财产法律关系:现代法中继承的只能是财产而不能是身份
②是一种绝对法律关系:权利主体特定而义务主体不特定
③是自然人为权利主体一方的财产法律关系
④是一种与亲属关系相联系的财产法律关系
主体:继承法律关系的主体是继承人(权利人)与继承人以外的其他自然人和法人(义务人) 客体:遗产
内容:继承人所享有的权利和继承人以外所有人所负担的义务(不得妨害、干涉继承人继承权的行使)
(二)继承人
概念:是指依照 继承法的规定 在法定继承或者遗嘱继承 中有权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 自然人。
分类:法定继承人(以与被继承人之间存在婚姻、血缘与家庭关系为依据的)
遗嘱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而直接承受财产的继承人)
!①我国规定遗嘱继承人只能是法定继承人范围以内的人(不受法定顺序限制),?其 他人只能作为受遗赠人,而其他国家则规定不同。
②候补继承人指的是继承人在遗嘱人死亡前死亡的情形下,代位继承遗嘱的人, ③ 有的国家规定有后位继承,后位继承人指遗嘱人在遗嘱中指定于一定条件下,继 承遗嘱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的人(即继承人的继承人),否则不能发生代位继承。
(三)继承能力
是一项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胎儿是否有继承能力?
立法上有两种观点:
根据我国现行法,胎儿没有权利能力。
但是根据《继承法》规定,在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份额。此为保护继承开始后出生的被继承子女利益的特别措施。
但是只有于继承开始时已经受孕的胎儿,且于出生时为活体的才有继承权
法人是否有继承能力?没有,但是可以受遗赠
国外:遗产给狗——并不是狗是继承人,只是一个遗产信托,狗不能成为继承人
遗产:死亡后送的礼金——按照遗产的概念不是——遗产是死亡时遗留的——应该算是给亲属的慰问金什么的~~~
保险公司以死亡作为给付条件的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不死亡就没有,指定了受益人,但受益人死了,是被保险人的继承人继承还是受益人的继承人继承?老婆的保险,指定受益人是老公,老公也在同一时间死亡?谁继承?——按照投保人的意思,并非希望受益人的继承人受益——这时应是投保人的继承人继承——我国法律称其为遗产的继承,但是不妥当,因为保险金不是遗产,比较法上称其为“保险金的法定受益人”
遗产未分割前——共有物分割请求权不适应共同诉讼时效——这是一个形成权——但是在共有期间随时可以有,所以随时都是起算点——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什么是遗产——qq 号可以么?——老师认为可以。其实可以范围很广,非专属性。财产性权益。
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这些权利不能继承,收益可以继承——但是有些继承人不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的成员身份。——老师刚刚说的例子:父亲死了,儿子已经有城市户口——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怎么办?有期限怎么办?
遗产的专属性——名人的课商品化的人格权——李福寿1954年加入北京第二制笔社——1983改名为北京制笔厂——申请商标和名称的变更:李福寿名字的公司和商标。——2003年李福寿的子女提起诉讼——法院认为姓名权不能继承——姓名不能继承——但是名人的姓名,肖像等取得的财产性权利可以继承——这样对死者和其家属不公——死了之后就变成公共财产似乎不太公平。
(四)继承权
继承权的放弃:被继承人活着的时候继承人不能放弃其继承权——可以附条件的放弃吗?——以不履行抚养义务为条件——现行法中不可以——而且赡养义务的强制性使得其本来就不可以
——遗产已经分割的放弃:是对已经继承的财产的放弃,未分割的:是对继承权的放弃.
法律不做不利于当事人的推定。
民事行为能力:狭义的:从事民事行为能力
广义的:从事不法行为的能力——民事责任能力——没有民事责任能力就没有过错的认定
概念:是指自然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财产的权利。
理解:①继承权是自然人享有的权利
(国家或法人接受被继承人遗产的两种情况:一是遗赠,二是接受无人继承又 无人受遗赠的遗产)
②只能根据法律规定或者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
③继承权是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财产性
● 客观意义上继承权的法律性质和特征:
①它是一种期待权,只是一种将来可参与继承遗产的客观的、现实的可能性---在归属发生争议时,可以成为确认之诉的标的
(相对于主观意义来说,客观意义上只是一种资格,不可放弃,而主观意义待到被继承死亡时才具有,即处分权)
②它是与一定身份关系相联系的,但不是身份权。
③它具有专属性,不得转让,也不得放弃
④它是私有财产所有权的合理延伸。
● 主观意义上继承权的性质和特征
①是一种既得权利
②属于绝对权,具有排他性
③是一种财产权?
④是一种以取得遗产为内容的权利
继承权的内容具体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①接受或放弃继承遗产的权利
②取得遗产的权利
③继承权受侵犯时的恢复请求权
④具有社员权的性质?
继承权自继承开始由客观意义上的权利转为主观意义上的权利
● 继承权的丧失
1、概念:继承权丧失是按照法律规定,在发生法定事由时取消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
①继承遗产资格的丧失,是客观意义上的丧失
②继承权的丧失是依照法律规定取消继承人的继承资格,也就是继承权的剥夺。(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
③继承权的丧失是指在发生法定事由时取消继承人继承遗产的资格。
即使是在遗嘱中被指明不得继承遗产,虽然事实上无法继承财产,但这并不是继承权的丧失。
2、继承权丧失的法定事由:--由人民法院认定
①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A 有杀害被继承人的行为
B 主观上有杀害被继承人的故意
Ps:1.正当防卫杀害被继承人的不丧失继承权,防卫过当杀害被继承人的丧失继承权
2. 未成年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是否丧失继承权仍有争议
3. 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犯有故意伤害等其他严重犯罪行为的,是否有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行为,仍有争议。
②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A 继承人杀害的是其他继承人
B 继承人杀害的目的是为了争夺遗产
③遗弃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构成遗弃的条件:1. 被遗弃的对象是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继承人
2. 继承人有能力尽抚养义务而拒不尽扶养义务
虐待被继承人是指:在被继承人人生前对其以各种手段进行身体上或者精神上的摧残或 折磨。(若之后有悔改表现,并得到被继承人谅解的,可认为没有丧失继承权,两者失 其一都不认为恢复继承权)
虐待情节严重的标准:一般来说对被继承人的虐待具有长期性、经常性、并且手段比较 恶劣、社会影响很坏、则可认为情节严重。
④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如果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并未侵害缺乏劳动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或者虽侵害其利益但未造成生活困难的,则不用丧失继承权(该遗嘱无效)
①②④为继承权的绝对丧失,③为继承权的相对丧失
3、继承权丧失的类型
①继承权的绝对丧失,指因发生某种法定事由,该继承人的继承权便终局的丧失,再也不得享有对特定被继承人的继承权,且绝对丧失是不可改变,不依被继承人或者其他人的意志变化而变化的。
②继承权的相对丧失
继承权会在具备一定条件时可终不丧失,是为了促使继承人改恶从善,尊重被继承人的意愿。
4、继承权丧失的确认
①发生法定事由时自然丧失-----我国----但如果就是否丧失继承权发生争议的,应当由司法机关确认。
②需要经过一定的司法程序确认《德国民法典》
5、继承权丧失的效力问题
①时间效力问题
继承权的丧失是指继承资格的丧失,所以继承权的丧失不论发生在何时,都应自继承开始之时发生效力,若继承权的丧失是由人民法院确认的,则该确认溯及自继承开始之时发生效力。 继承权的丧失是指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期待权的丧失,而不是主观意义上继承既得权的丧失,如果丧失继承权的继承人在确认其丧失继承权前已经占有遗产,则应依不当得利的规定
无条件返回。
②对人的效力
A 对其他被继承人并不发生效力(仍可继承其他人的财产)
B 对继承人晚辈直系血亲的效力
两种学说:一是晚辈可以代位继承
二是代位继承权得以消灭---我国采取这种做法,但是并不一定合适 ③对取得遗产第三人的效力
两种学说:A 可以对抗任意第三人
B 不可对抗善意第三人(有偿)--只能像丧失继承权的继承人请求不当得利返 还
若是无偿取得,则需返还
● 继承权的行使
作为一项民事权利,需要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
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
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
● 继承权的放弃
继承权的放弃,是对自己权利的一种处分,因为继承人只有继承开始后才享有主观上的继承权,因此继承权的放弃只能于继承开始后实施。
(继承开始前,继承人并不享有可以处分的主观权利,只享有客观权利,而客观权利是一种资格,是不得抛弃的)
继承权放弃的方式:
做法不同 ①明示方式,不得以默示做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我国采用此种做法
②放弃可以用默示的方式表示,依照此规定,继承人未以明示方式表示继承的, 视为放弃继承权。
两个问题:
①是否可以放弃部分继承权?
两种:A 可以
B 不行,继承权不可分,会导致只继承权利,而不承担义务的情况,如果想要将遗产权利让与其他继承人, 可以在接受继承后对其所得遗产为让与或者放弃。
②继承人可否将其所放弃的遗产让给他人。
A 苏俄民法典规定,在放弃继承后,可将其所放弃遗产让给法定继承人或者遗嘱继承人中的其他人,或是国家、组织、机构等,若不注明让与给何人则与不接受遗产的效果等同(在此立法例中放弃遗产和不接受遗产是两个概念)
B 我国立法中,放弃遗产就是不接受遗产,不能将放弃的遗产让给他人,如果自己不接受遗产而将遗产让给他人,就是放弃继承权的意思
我国规定放弃继承就是不接受继承,而放弃继承权,
遗产
概念:遗产是公民死亡时留下来的个人合法财产
遗产的法律特征:
①时间上的限定性:只能发生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
②内容上的财产性和包括性: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不包括人身权利和人身义务) ③范围上的限定性:个人财产,能够转给他人享有的财产
(排除以人身关系为基础的财产权利义务)
④性质上的法定性和合法性:依法可以由自然人拥有,并且被继承人有合法取得根据的财产
遗产的范围:
按照现行《继承法》,遗产包括以下财产
1、自然人的收入
2、自然人个人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3、 自然人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4、 自然人的文物、书籍资料
5、 法律允许自然人所有的生产资料
6、 自然人的著作权
7、 自然人的其他合法财产(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典权,有价证券,债权债务)
遗产不能包括的权利义务
1、与被继承人密不可分的人身权利(人格权、身份权)
2、 与自然人的人身有关的和专属性的债权
(因劳动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租赁合同中的承租权、指定了受益人的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受益权等)
3、国有资源的使用权(采矿权、狩猎权、渔业权、养殖权、其取得需要特别的程序,由特定的人享有,不得随意转让,所以也不得为遗产)
4、承包经营权:(继承人有的只是优先承包权)
5、自留山、自留地和宅基地的使用权
法定继承
概念:根据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人的范围,继承人继承的先后顺序,继承的条件,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份额已经继承的分配原则来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项法律制度
法定继承的特征:
①法定继承是遗嘱继承的补充
在我国,法定继承是主要的继承方式,但在法律效力上,法定继承的效力低于遗嘱继承,只有在不适用遗嘱继承时,才适用法定继承,所以说法定继承是对遗嘱继承的补充
②法定继承具有限制遗嘱继承的特点:
不得违反法律,且被继承人人对特留份的处分无效
③法定继承中的继承人是基于一定的身份关系确定的。
法定继承具有以身份关系为基础的特点
④法定继承具有法定性,强制性。
三、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
遗赠协议---遗嘱---法定继承
下列情形下,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法定继承处理
①遗嘱继承人放弃受遗赠的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
②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的
③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陷于遗嘱人死亡的
④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财产
⑤遗嘱未处分的财产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法定继承人包括:
配偶(处于合法婚姻关系中,1994年以前同居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承认事实婚姻)、 子女及晚辈直系亲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
父母(亲生父母【已经被他人收养的无继承权】,养父母【已解除收养关系的无继承权】) ,兄弟姐妹(全血缘,半血缘,养兄弟姐妹,继兄弟姐妹)、
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对公、婆或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女婿。
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
继承顺序的特征:
①法定性:由法律根据继承人和被继承人之间关系的亲疏程度,密切程度直接决定的。 ②强行性:任何人任何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改变
③排他性:前位继承人对后位的排他性
④限定性:法定继承中适用
法律确定继承人顺序的依据和继承人的继承顺序
依据:
①血缘关系的远近
②被继承人与继承人之间的相互扶养关系的亲疏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及直系晚辈血亲(亲等近者优先)、父母、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者女婿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1. 民事法律行为:
知的表示
情的表示:通常不会认为有法律后果,但是被虐待人宽恕虐待人,使其不丧失继承权的意思表示是准法律行为,适用法律行为的一般规定。
2. 我国采取继承权当然丧失主义,有某些情况的时候当然丧失。但是丧失继承权是特定的,不会丧失全部的对所有人的继承权。
代位继承vs 转继承?
3遗嘱继承原则。——继承的本质:尽可能考虑被继承人的意思来分配遗产。
例如,在保险受益人等案例中,
仅指指定在自己的法定继承人中指定继承。
候补继承人:现行法上没有这个制度,但是遗嘱中可以说明:继承人放弃继承、失去继承权、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则三种情况下,可以指定其他人继承(如继承人的子女)
后位继承:被继承人指定继承人死后的继承人(把房子给了长子又指定长子死后给长孙)——有质疑,既然继承人有课所有权又有限制。承认它符合被继承人的意愿,但是不能损害第三人的利益
4. 遗嘱继承的要件:遗嘱是合法有效的(形式、实质)
继承人有继承权且未放弃
没有遗赠抚养协议(遗赠人和抚养人签订的关于非法定继承人抚养被继承人的抚养关系的协议。有遗赠抚养协议的优先适用,即遗赠抚养协议优先于遗嘱或法定继承——遗赠抚养协议相当于抚养合同,相当于普通的债权,而遗产则是被继承人死后的东西,遗赠抚养协议相当于生前的债权合同)
5. 遗嘱的几个特点:
单方的法律行为
可撤回性
要式法律行为,五个要件,否则很容易无效
不能代理
6. 共同遗嘱的问题(两人以上共同订立遗嘱)
7五种遗嘱形式
公证(办理公证的)——证明力强,不容易无效。保密性差。想修改很难——得再公证一下。 自书遗嘱——遗嘱人亲笔书写全部内容,注明年月日——(确定当时是否有遗嘱能力,防止
出现有数份遗嘱的情况。)——成本低,方便,保密性强,但是容易被篡改,容易无效。如果想修改的话必须注明什么时候改的,改了什么。(遗书中涉及遗产处理的也可以,只要是亲笔书写,注明年月日,真实意思表示,无相反证据即可)
是自己写的,让别人签名的是代书遗嘱么?——从认定上看应该是有欠缺的自书遗嘱。——
无效。
录音遗嘱:立遗嘱人在两个以上的见证人面前录音,封好。——效力强,但是保密性较差,
也容易无效
口头遗嘱:最简单,但是问题也最多。只能在危急情况下才能使用,没有其他条件。两个以
上的见证人见证,还要写下来签名?——那这跟代书遗嘱有什么区别?
危急情况解除之后口头遗嘱需用正式的遗嘱形式重写,否则无效。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和继承人无利害关系——近亲属、共同经营的合伙人。
8. 遗嘱的效力
一般形式上有缺陷的视为无效。不过法官可能会有突破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欺诈、胁迫、伪造篡改的、无权处分的部分。 违反了必留份制度(我国有)——对于缺乏劳动能力且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必要保留部分 特留份是指法律规定的遗嘱人不得以遗嘱取消的由特定的法定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份额。其实质是通过对特定的法定继承人规定一定的应继承份额来限制遗嘱人的遗嘱自由。遗嘱人在设立遗嘱时,如果没有给特留份权利人保留法定的份额,则其相应部分的处分无效。(我国没有)
第一章 继承和继承法概述
一、继承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继承是指将死者生前所有于死亡时遗留的财产依法转移给他人所有的法律现象 或法律制度。
范围限于近亲属,
①继承是因自然人死亡而发生的法律现象
②继承是处理死者财产的法律制度
③继承是继承人概括承接被继承人财产权利义务的法律制度
(二)继承的种类
①财产继承(财产),身份继承(死者生前身份),和祭祀继承(祭祀宗庙的权利) ②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
● 法定继承:是指继承人不是依照被继承人的遗嘱而是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继承被继承人 遗产的继承方式。
● 遗嘱继承:是指继承人依照被继承人的遗嘱继承成被继承人的财产。
(继承人继承的顺序,份额,范围,对象)
从产生历史说,法定继承优先于遗嘱继承。
从适用上说,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
不属于遗嘱,但是和死亡人财产由关系:
遗赠:将财产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不算继承,但关于死者的财产分配) 遗赠扶养协议---来源于五保户,但已经脱离最初的含义。
③有限继承和无限继承
● 无限继承:指的继承人必须承受被继承人的全部财产权利义务的继承,即使被继承人的债务超过其财产权利,而不得拒绝。(父债子还)
● 有限继承:指继承人得仅于一定的范围内继承被继承人的财产权利和义务的继承。在有限继承内,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债务仅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度。
(剩余的是自然债务,没有法律上的效力,只享有保有权)
另一说法:无限继承是指凡有血缘关系的人均得继承而不加限制的继承
有限制继承是将继承人限制在一定范围内有血缘关系的继承
④共同继承和单独继承
共同继承:指(法定)继承人为数人而不是一人的继承--实际继承人数在所不问 (又分均等份额继承和不均等份额继承)
单独继承:指(法定)继承人仅为一人的基础,即仅由亲属中的一人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 ⑤本位继承与代位继承
● 本位继承:指继承人基于自己的地位,在自己原来的继承顺序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的继承其地位的继承。
● 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子女先于子女死亡
继承的特征:
①以自然人死亡和留有合法财产为嫌疑
②有继承人且没有丧失继承权(正在起诉离婚的配偶)
(三)继承法的概念和性质
概念:指调整因自然人的死亡而发生的继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性质:① 私法---财产继承关系
②普通法---主体的普通型,适用于一切自然人
③实体法
④强行法---多少规范具有强行性,而不是任意性,当事人不得随意变更
⑤财产法--虽然继承是以身份关系为基础的,但是主要调整的财产转移的关系,而不 是规定身份关系,所以不具有身份法的色彩。?
二、我国继承法的基本原则
①保护公民个人私有财产继承权(合法)
②继承权平等(男女,婚生非婚生,养子女和亲生子女,儿媳和女婿,同一顺序的继承人) ③互谅相让,团结和睦,协商处理遗产
A. 继承人的继承权受法律平等保护,如果继承人严重损害社会公德,事实有害于被继承人,其他继承人的行为,破坏社会主义家庭关系的违反行为,则会依法丧失继承权
B 法定继承人有平等的继承权,法定继承不一定要求均等分配,继承人同意的,也可以协商分配,根据各继承人的生活需要,遗产效益的发挥,以及照顾却反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人等情况。
C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开始,但遗产的分割不必在基础开始后即进行。遗产的分割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④养老育幼,特别保护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人的原则
A 在继承人范围和继承顺序的确定上,以继承人和被继承人之间的相互扶助的法律义务为出发点。
(如
B 在分配遗产时,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生前尽了抚养和赡养义务的可以多分财产、
C 被继承人人以遗嘱处分财产时,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以保障他们的生活需要
D 保护被继承人人死亡后出生的子女的利益。
E 需要抚养的人可以与抚养人或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生养死葬的义务——受遗赠的权利)
⑤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⑥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A 实行有限的遗嘱自由
不能违反法律,按遗赠抚养协议---遗嘱---法定继承的顺序
B 在法定继承中,对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应当分为他们适当的遗产,以保障其生活。
⑦对被继承人的债务限定继承的原则
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人的遗产时,对被继承人生前的财产只付有限的清偿责任。对超出财产实际价值的那部分债务,继承人不负清偿责任.
遗产归扣:
第二章 继承法律关系
(一)继承法律关系的概念和要素
概念:继承法律关系,是指由继承法规范所调整的,因自然人死亡而发生的继承人与他人之间在财产继承上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包括法定继承法律关系和遗嘱继承法律关系。 含义:①继承法律关系是一种法律关系
②继承法律关系因自然人的死亡才发生
③继承法律关系是财产继承上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特征:①是一种财产法律关系:现代法中继承的只能是财产而不能是身份
②是一种绝对法律关系:权利主体特定而义务主体不特定
③是自然人为权利主体一方的财产法律关系
④是一种与亲属关系相联系的财产法律关系
主体:继承法律关系的主体是继承人(权利人)与继承人以外的其他自然人和法人(义务人) 客体:遗产
内容:继承人所享有的权利和继承人以外所有人所负担的义务(不得妨害、干涉继承人继承权的行使)
(二)继承人
概念:是指依照 继承法的规定 在法定继承或者遗嘱继承 中有权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 自然人。
分类:法定继承人(以与被继承人之间存在婚姻、血缘与家庭关系为依据的)
遗嘱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而直接承受财产的继承人)
!①我国规定遗嘱继承人只能是法定继承人范围以内的人(不受法定顺序限制),?其 他人只能作为受遗赠人,而其他国家则规定不同。
②候补继承人指的是继承人在遗嘱人死亡前死亡的情形下,代位继承遗嘱的人, ③ 有的国家规定有后位继承,后位继承人指遗嘱人在遗嘱中指定于一定条件下,继 承遗嘱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的人(即继承人的继承人),否则不能发生代位继承。
(三)继承能力
是一项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胎儿是否有继承能力?
立法上有两种观点:
根据我国现行法,胎儿没有权利能力。
但是根据《继承法》规定,在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份额。此为保护继承开始后出生的被继承子女利益的特别措施。
但是只有于继承开始时已经受孕的胎儿,且于出生时为活体的才有继承权
法人是否有继承能力?没有,但是可以受遗赠
国外:遗产给狗——并不是狗是继承人,只是一个遗产信托,狗不能成为继承人
遗产:死亡后送的礼金——按照遗产的概念不是——遗产是死亡时遗留的——应该算是给亲属的慰问金什么的~~~
保险公司以死亡作为给付条件的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不死亡就没有,指定了受益人,但受益人死了,是被保险人的继承人继承还是受益人的继承人继承?老婆的保险,指定受益人是老公,老公也在同一时间死亡?谁继承?——按照投保人的意思,并非希望受益人的继承人受益——这时应是投保人的继承人继承——我国法律称其为遗产的继承,但是不妥当,因为保险金不是遗产,比较法上称其为“保险金的法定受益人”
遗产未分割前——共有物分割请求权不适应共同诉讼时效——这是一个形成权——但是在共有期间随时可以有,所以随时都是起算点——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什么是遗产——qq 号可以么?——老师认为可以。其实可以范围很广,非专属性。财产性权益。
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这些权利不能继承,收益可以继承——但是有些继承人不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的成员身份。——老师刚刚说的例子:父亲死了,儿子已经有城市户口——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怎么办?有期限怎么办?
遗产的专属性——名人的课商品化的人格权——李福寿1954年加入北京第二制笔社——1983改名为北京制笔厂——申请商标和名称的变更:李福寿名字的公司和商标。——2003年李福寿的子女提起诉讼——法院认为姓名权不能继承——姓名不能继承——但是名人的姓名,肖像等取得的财产性权利可以继承——这样对死者和其家属不公——死了之后就变成公共财产似乎不太公平。
(四)继承权
继承权的放弃:被继承人活着的时候继承人不能放弃其继承权——可以附条件的放弃吗?——以不履行抚养义务为条件——现行法中不可以——而且赡养义务的强制性使得其本来就不可以
——遗产已经分割的放弃:是对已经继承的财产的放弃,未分割的:是对继承权的放弃.
法律不做不利于当事人的推定。
民事行为能力:狭义的:从事民事行为能力
广义的:从事不法行为的能力——民事责任能力——没有民事责任能力就没有过错的认定
概念:是指自然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财产的权利。
理解:①继承权是自然人享有的权利
(国家或法人接受被继承人遗产的两种情况:一是遗赠,二是接受无人继承又 无人受遗赠的遗产)
②只能根据法律规定或者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
③继承权是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财产性
● 客观意义上继承权的法律性质和特征:
①它是一种期待权,只是一种将来可参与继承遗产的客观的、现实的可能性---在归属发生争议时,可以成为确认之诉的标的
(相对于主观意义来说,客观意义上只是一种资格,不可放弃,而主观意义待到被继承死亡时才具有,即处分权)
②它是与一定身份关系相联系的,但不是身份权。
③它具有专属性,不得转让,也不得放弃
④它是私有财产所有权的合理延伸。
● 主观意义上继承权的性质和特征
①是一种既得权利
②属于绝对权,具有排他性
③是一种财产权?
④是一种以取得遗产为内容的权利
继承权的内容具体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①接受或放弃继承遗产的权利
②取得遗产的权利
③继承权受侵犯时的恢复请求权
④具有社员权的性质?
继承权自继承开始由客观意义上的权利转为主观意义上的权利
● 继承权的丧失
1、概念:继承权丧失是按照法律规定,在发生法定事由时取消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
①继承遗产资格的丧失,是客观意义上的丧失
②继承权的丧失是依照法律规定取消继承人的继承资格,也就是继承权的剥夺。(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
③继承权的丧失是指在发生法定事由时取消继承人继承遗产的资格。
即使是在遗嘱中被指明不得继承遗产,虽然事实上无法继承财产,但这并不是继承权的丧失。
2、继承权丧失的法定事由:--由人民法院认定
①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A 有杀害被继承人的行为
B 主观上有杀害被继承人的故意
Ps:1.正当防卫杀害被继承人的不丧失继承权,防卫过当杀害被继承人的丧失继承权
2. 未成年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是否丧失继承权仍有争议
3. 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犯有故意伤害等其他严重犯罪行为的,是否有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行为,仍有争议。
②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A 继承人杀害的是其他继承人
B 继承人杀害的目的是为了争夺遗产
③遗弃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构成遗弃的条件:1. 被遗弃的对象是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继承人
2. 继承人有能力尽抚养义务而拒不尽扶养义务
虐待被继承人是指:在被继承人人生前对其以各种手段进行身体上或者精神上的摧残或 折磨。(若之后有悔改表现,并得到被继承人谅解的,可认为没有丧失继承权,两者失 其一都不认为恢复继承权)
虐待情节严重的标准:一般来说对被继承人的虐待具有长期性、经常性、并且手段比较 恶劣、社会影响很坏、则可认为情节严重。
④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如果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并未侵害缺乏劳动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或者虽侵害其利益但未造成生活困难的,则不用丧失继承权(该遗嘱无效)
①②④为继承权的绝对丧失,③为继承权的相对丧失
3、继承权丧失的类型
①继承权的绝对丧失,指因发生某种法定事由,该继承人的继承权便终局的丧失,再也不得享有对特定被继承人的继承权,且绝对丧失是不可改变,不依被继承人或者其他人的意志变化而变化的。
②继承权的相对丧失
继承权会在具备一定条件时可终不丧失,是为了促使继承人改恶从善,尊重被继承人的意愿。
4、继承权丧失的确认
①发生法定事由时自然丧失-----我国----但如果就是否丧失继承权发生争议的,应当由司法机关确认。
②需要经过一定的司法程序确认《德国民法典》
5、继承权丧失的效力问题
①时间效力问题
继承权的丧失是指继承资格的丧失,所以继承权的丧失不论发生在何时,都应自继承开始之时发生效力,若继承权的丧失是由人民法院确认的,则该确认溯及自继承开始之时发生效力。 继承权的丧失是指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期待权的丧失,而不是主观意义上继承既得权的丧失,如果丧失继承权的继承人在确认其丧失继承权前已经占有遗产,则应依不当得利的规定
无条件返回。
②对人的效力
A 对其他被继承人并不发生效力(仍可继承其他人的财产)
B 对继承人晚辈直系血亲的效力
两种学说:一是晚辈可以代位继承
二是代位继承权得以消灭---我国采取这种做法,但是并不一定合适 ③对取得遗产第三人的效力
两种学说:A 可以对抗任意第三人
B 不可对抗善意第三人(有偿)--只能像丧失继承权的继承人请求不当得利返 还
若是无偿取得,则需返还
● 继承权的行使
作为一项民事权利,需要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
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
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
● 继承权的放弃
继承权的放弃,是对自己权利的一种处分,因为继承人只有继承开始后才享有主观上的继承权,因此继承权的放弃只能于继承开始后实施。
(继承开始前,继承人并不享有可以处分的主观权利,只享有客观权利,而客观权利是一种资格,是不得抛弃的)
继承权放弃的方式:
做法不同 ①明示方式,不得以默示做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我国采用此种做法
②放弃可以用默示的方式表示,依照此规定,继承人未以明示方式表示继承的, 视为放弃继承权。
两个问题:
①是否可以放弃部分继承权?
两种:A 可以
B 不行,继承权不可分,会导致只继承权利,而不承担义务的情况,如果想要将遗产权利让与其他继承人, 可以在接受继承后对其所得遗产为让与或者放弃。
②继承人可否将其所放弃的遗产让给他人。
A 苏俄民法典规定,在放弃继承后,可将其所放弃遗产让给法定继承人或者遗嘱继承人中的其他人,或是国家、组织、机构等,若不注明让与给何人则与不接受遗产的效果等同(在此立法例中放弃遗产和不接受遗产是两个概念)
B 我国立法中,放弃遗产就是不接受遗产,不能将放弃的遗产让给他人,如果自己不接受遗产而将遗产让给他人,就是放弃继承权的意思
我国规定放弃继承就是不接受继承,而放弃继承权,
遗产
概念:遗产是公民死亡时留下来的个人合法财产
遗产的法律特征:
①时间上的限定性:只能发生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
②内容上的财产性和包括性: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不包括人身权利和人身义务) ③范围上的限定性:个人财产,能够转给他人享有的财产
(排除以人身关系为基础的财产权利义务)
④性质上的法定性和合法性:依法可以由自然人拥有,并且被继承人有合法取得根据的财产
遗产的范围:
按照现行《继承法》,遗产包括以下财产
1、自然人的收入
2、自然人个人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3、 自然人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4、 自然人的文物、书籍资料
5、 法律允许自然人所有的生产资料
6、 自然人的著作权
7、 自然人的其他合法财产(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典权,有价证券,债权债务)
遗产不能包括的权利义务
1、与被继承人密不可分的人身权利(人格权、身份权)
2、 与自然人的人身有关的和专属性的债权
(因劳动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租赁合同中的承租权、指定了受益人的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受益权等)
3、国有资源的使用权(采矿权、狩猎权、渔业权、养殖权、其取得需要特别的程序,由特定的人享有,不得随意转让,所以也不得为遗产)
4、承包经营权:(继承人有的只是优先承包权)
5、自留山、自留地和宅基地的使用权
法定继承
概念:根据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人的范围,继承人继承的先后顺序,继承的条件,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份额已经继承的分配原则来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项法律制度
法定继承的特征:
①法定继承是遗嘱继承的补充
在我国,法定继承是主要的继承方式,但在法律效力上,法定继承的效力低于遗嘱继承,只有在不适用遗嘱继承时,才适用法定继承,所以说法定继承是对遗嘱继承的补充
②法定继承具有限制遗嘱继承的特点:
不得违反法律,且被继承人人对特留份的处分无效
③法定继承中的继承人是基于一定的身份关系确定的。
法定继承具有以身份关系为基础的特点
④法定继承具有法定性,强制性。
三、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
遗赠协议---遗嘱---法定继承
下列情形下,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法定继承处理
①遗嘱继承人放弃受遗赠的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
②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的
③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陷于遗嘱人死亡的
④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财产
⑤遗嘱未处分的财产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法定继承人包括:
配偶(处于合法婚姻关系中,1994年以前同居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承认事实婚姻)、 子女及晚辈直系亲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
父母(亲生父母【已经被他人收养的无继承权】,养父母【已解除收养关系的无继承权】) ,兄弟姐妹(全血缘,半血缘,养兄弟姐妹,继兄弟姐妹)、
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对公、婆或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女婿。
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
继承顺序的特征:
①法定性:由法律根据继承人和被继承人之间关系的亲疏程度,密切程度直接决定的。 ②强行性:任何人任何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改变
③排他性:前位继承人对后位的排他性
④限定性:法定继承中适用
法律确定继承人顺序的依据和继承人的继承顺序
依据:
①血缘关系的远近
②被继承人与继承人之间的相互扶养关系的亲疏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及直系晚辈血亲(亲等近者优先)、父母、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者女婿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1. 民事法律行为:
知的表示
情的表示:通常不会认为有法律后果,但是被虐待人宽恕虐待人,使其不丧失继承权的意思表示是准法律行为,适用法律行为的一般规定。
2. 我国采取继承权当然丧失主义,有某些情况的时候当然丧失。但是丧失继承权是特定的,不会丧失全部的对所有人的继承权。
代位继承vs 转继承?
3遗嘱继承原则。——继承的本质:尽可能考虑被继承人的意思来分配遗产。
例如,在保险受益人等案例中,
仅指指定在自己的法定继承人中指定继承。
候补继承人:现行法上没有这个制度,但是遗嘱中可以说明:继承人放弃继承、失去继承权、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则三种情况下,可以指定其他人继承(如继承人的子女)
后位继承:被继承人指定继承人死后的继承人(把房子给了长子又指定长子死后给长孙)——有质疑,既然继承人有课所有权又有限制。承认它符合被继承人的意愿,但是不能损害第三人的利益
4. 遗嘱继承的要件:遗嘱是合法有效的(形式、实质)
继承人有继承权且未放弃
没有遗赠抚养协议(遗赠人和抚养人签订的关于非法定继承人抚养被继承人的抚养关系的协议。有遗赠抚养协议的优先适用,即遗赠抚养协议优先于遗嘱或法定继承——遗赠抚养协议相当于抚养合同,相当于普通的债权,而遗产则是被继承人死后的东西,遗赠抚养协议相当于生前的债权合同)
5. 遗嘱的几个特点:
单方的法律行为
可撤回性
要式法律行为,五个要件,否则很容易无效
不能代理
6. 共同遗嘱的问题(两人以上共同订立遗嘱)
7五种遗嘱形式
公证(办理公证的)——证明力强,不容易无效。保密性差。想修改很难——得再公证一下。 自书遗嘱——遗嘱人亲笔书写全部内容,注明年月日——(确定当时是否有遗嘱能力,防止
出现有数份遗嘱的情况。)——成本低,方便,保密性强,但是容易被篡改,容易无效。如果想修改的话必须注明什么时候改的,改了什么。(遗书中涉及遗产处理的也可以,只要是亲笔书写,注明年月日,真实意思表示,无相反证据即可)
是自己写的,让别人签名的是代书遗嘱么?——从认定上看应该是有欠缺的自书遗嘱。——
无效。
录音遗嘱:立遗嘱人在两个以上的见证人面前录音,封好。——效力强,但是保密性较差,
也容易无效
口头遗嘱:最简单,但是问题也最多。只能在危急情况下才能使用,没有其他条件。两个以
上的见证人见证,还要写下来签名?——那这跟代书遗嘱有什么区别?
危急情况解除之后口头遗嘱需用正式的遗嘱形式重写,否则无效。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和继承人无利害关系——近亲属、共同经营的合伙人。
8. 遗嘱的效力
一般形式上有缺陷的视为无效。不过法官可能会有突破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欺诈、胁迫、伪造篡改的、无权处分的部分。 违反了必留份制度(我国有)——对于缺乏劳动能力且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必要保留部分 特留份是指法律规定的遗嘱人不得以遗嘱取消的由特定的法定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份额。其实质是通过对特定的法定继承人规定一定的应继承份额来限制遗嘱人的遗嘱自由。遗嘱人在设立遗嘱时,如果没有给特留份权利人保留法定的份额,则其相应部分的处分无效。(我国没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