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和报账制,如何准确完整地反映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并加以核算,笔者结合工作实际,以安徽省管理模式为例,谈一些粗浅的看法。
一、当前“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模式和会计处理方法
安徽省农村集体“三资”(资金、资产。资源)实行委托代理管理模式,乡镇设立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承担村集体经济组织整个会计业务核算职责,分村建账,单独核算。“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实行报账制,专户管理,上级财政奖补资金和村级自筹等资金解入乡镇财政部门“一事一议”专户,由乡镇财政部门分村专账核算,支付时财政部门将资金直接拨付到项目施工方,实行县级国库集中支付的,财政奖补资金由县级财政直接拨付给施工方。财政部门收到上级财政预算内下拨的“一事一议”奖补资金时,收入列“农林水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时列“对村级“一事一议”的补助”科目,村集体经济组织仅核算自筹资金的收取和上缴这一过程。
笔者认为,“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的资金最后都构成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或损益的一部分,如果不加以核算,势必影响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核算和资产记录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造成这部分资金的运行游离于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核算和监管之外。
从实务来看,目前,村集体经济组织对一事议财政奖补资金的会计处理主要有四种方式:一是仅核算自筹资金的收支,不核算财政奖补资金;二是将财政奖补资金列入“一事一议资金”科目核算;三是将财政奖补资金列入“补助收入”科目核算;四是将财政奖补资金列入“专项应付款”科目核算。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如何核算“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
《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财预【2011】561号)第二条定义“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为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安排专项用于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的资金,第十三条规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必须分解落实到每一个具体项目。《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12号)也规定“一事一议资金”科目核算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生产、公益事业,按“一事一议”的形式筹集的专项资金。由这两条可以看出,将“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列入“专项应付款”和“补助收入”科目,无法满足“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项目的完整核算与专项管理的需要。因此,笔者认为,应当将“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所有资金均列入“一事一议资金”科目,这样才能体现对专项资金专项核算、专项管理的要求,并有利于更好地满足和适应农村村务公开,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的需要。
笔者建议:在“一事一议资金”总账科目下,可按资金来源不同设置“村民自筹资金”、“村集体积累投入”、“社会捐赠”、“财政奖补资金”等二级科目,二级科目下按具体项目设置三级科目,或者在“一事一议资金”总账科目下设“××建设项目”二级科目,然后按资金来源设置三级科目,用于专项核算某个“一事一议”项目的资金筹集和使用情况。
三、村集体经济组织“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的会计处理建议
(一)项目完工后形成固定资产:
1.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于“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方案经过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经县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批之后,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内部往来—村民筹资
—村民筹劳
贷:一事一议资金
—村民自筹资金
—村民自筹劳务
2. 若经过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以村集体积累投入部分资金,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公积公益金
贷:一事一议资金
—村集体积累投入
对于村民筹劳部分,现行会计制度规定计入“公积公益金”或“资本”科目,笔者在工作实际中发现,现有的“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既有筹资部分,也有筹劳部分,但不管是筹资还是筹劳,最后都构成“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的总投入,如果单独计入“公积公益金”或“资本”科目,会虚增该科目余额,也不利于“一事一议”项目整体投入的会计核算,所以,对于“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的形成的筹劳,所以应当作为一个整体对待,按规定的劳务价格标准折算后,先计入“一事一议资金”科目,等项目竣工验收后,形成固定资产的,将全部投资额再转入“公积公益金”科目,这样既能准确完整地反映项目的整体投入情况和资金运行流程,又能客观反映“公积公益金”科目的增减情况。
同理,收到专项用于“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的社会捐献款时,也就当先计入“一事一议资金”科目。
借:现金(银行存款)
贷:一事一议资金
—社会捐赠款
3. 收到村民上交的自筹资金时:
借:现金(银行存款)
贷:一事一议资金
—社会捐赠款
4. 村民筹资、以资代劳、社会捐赠、集体投入等村级自筹资金,需经乡(镇)政府审查核实后,7个工作日内解入当地财政部门开设的“一事一议”财政专户,同时村委会填报《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村自筹资金结算表》。向乡镇财政部门上交自筹资金和使用村集体积累投入时,凭财政部门开具的往来收据及银行缴款单:
借:应收款—事一议资金
贷:现金(银行存款)
5. 上级财政奖补资金预算指标下达后,乡镇财政部门分村开具“村级“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入账通知单”,村集体经济组织凭入账通知单:
借:应收款—事一议资金
贷:一事一议资金
—财政奖补资金
实务中发现,部分地方将上级财政奖补资金计入“补助收入”科目,笔者认为,这种处理方法欠妥。“补助收入”科目从性质上讲,是标准的收入类科目,属于收益性收支,最终要转入“本年收益”,参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分配。而《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财预【2011】561号)第三条明确规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要严格管理,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对农民通过“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开展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的补助,不得用于村办公场所建设、弥补村办公经费、村干部报酬等超出财政奖补范围的其他支出。从这一条可以看出,“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属于资本性收支,最终结果是直接影响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者权益,收支应当列入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负债表,作为所有者权益或资产,以真实反映会计主体的财务状况。所以收到上级“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时应当计入“一事一议资金——财政奖补资金”,形成资产后转入“公积公益金”科目,增加所有者权益。
6. 项目批准实施后,各地可结合实际进行资金预拨。经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同意、村民委员会批准后,乡镇财政部门根据村委会填报的资金拨付申请单,将资金直接拨付到施工单位或个人。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资金拨付申请单回单联:
借:在建工程
—××一事一议建设项目
贷:应收款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
期间村民根据年初村民代表大会确定的筹劳方案投入劳务:
借:在建工程
—××一事一议建设项目
贷:内部往来—村民筹劳
7. 项目完工后,经决算、公示、验收无异议的,凭项目各项正规支出发票、验收报告向乡镇财政所申请资金清算,根据资金结算单和拨付凭证:
借:在建工程
—××一事一议建设项目
贷:应收款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
若建设项目约定有质量保证金暂不支付的,可根据合同和资金结算单:
借:在建工程
—××一事一议建设项目
贷:应付款
—××一事一议建设项目
8. 清算后,“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建设项目转为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固定资产。根据乡镇与村签订的移交表及项目管护协议:
借:固定资产
—××一事一议建设项目
贷:在建工程
—××一事一议建设项目
同时,将“一事一议资金科目”下所有子科目全部结转:
借:一事一议资金
贷:公积公益金
9. 质保期满,根据合同约定,支付剩余部分资金:
借:应付款
—××一事一议建设项目
贷:应收款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
(二)项目建设未形成固定资产:
《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对于使用“一事一议”资金而没有形成固定资产的项目,在项目支出发生时,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项目完成后按使用“一事一议”资金金额,借记“管理费用”、“其他支出”等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同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公积公益金”科目。
笔者认为,这种处理方法值得商榷。
一方面,未形成固定资产的“一事一议”项目完工后,并没有引起资产总量的增加,将“一事一议资金”转入“公积公益金”,没有相应的集体资产来保障,人为地增加了费用支出,影响收益分配,虚增集体积累,影响了当年可分配收益,还造成“一事一议”资金没有使用的假象,违反了会计真实性原则。另一方面,前文所提财预【2011】561号文明确规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要“严格管理,专款专用”,如果按现行会计制度处理,本该由“一事一议资金”专项列支的费用支出,转嫁给了村集体经济组织日常管理活动支出,有违专款专用的原则。
因此,笔者认为,只有当“一事一议资金”最终转化为资产时,才能增加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公积公益金”,对没有形成资产的项目支出,直接冲减“一事一议资金”即可。会计处理为:
在发生支出时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
借:在建工程
—××一事一议建设项目
贷:应收款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
清算后,根据验收报告、资金结算单和拨付凭证:
借:一事一议资金
贷:在建工程
—××一事一议建设项目
通过这样的会计处理简化了核算程序,既不会虚增公积公益金、影响当年损益,同时还能够避免违反专款专用之嫌。
(三)项目建成后项目资金有结余或超支的会计处理:
《安徽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操作指南》(综改办【2012】8号)规定: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由乡(镇)财政所(分局)或县(市、区)财政局办理清算,多退少补。结余资金,结转下年使用,不得退还筹资人。“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资金有结余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按以下几种情况分别进行会计处理。
1. 暂不作账务结转处理,余额保留在“一事一议资金—××建设项目”科目贷方,用于项目建后管护等后续支出时使用。发生支出时:
借:一事一议资金
—××建设项目
贷:应收款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
2. 如该项目无后续支出,经村民(代表)大会同意后,可转用于村内其他“一事一议”项目,如甲项目完工后有结余的,可转入尚未完工的乙项目:
借:一事一议资金—甲建设项目
贷:一事一议资金
—乙建设项目
3. 因客观原因导致“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资金支出超出预算的,实务中,一般通过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将其超支金额用村集体积累予以补足。
借:公积公益金
贷:一事一议资金
—村集体积累投入
发生支出时:
借:在建工程××
一事一议建设项目
贷:银行存款
结转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
—××一事一议建设项目
贷:在建工程
—××一事一议建设项目
借:一事一议资金
—村集体积累投入
贷:公积公益金
(作者单位:安徽省宣城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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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和报账制,如何准确完整地反映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并加以核算,笔者结合工作实际,以安徽省管理模式为例,谈一些粗浅的看法。
一、当前“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模式和会计处理方法
安徽省农村集体“三资”(资金、资产。资源)实行委托代理管理模式,乡镇设立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承担村集体经济组织整个会计业务核算职责,分村建账,单独核算。“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实行报账制,专户管理,上级财政奖补资金和村级自筹等资金解入乡镇财政部门“一事一议”专户,由乡镇财政部门分村专账核算,支付时财政部门将资金直接拨付到项目施工方,实行县级国库集中支付的,财政奖补资金由县级财政直接拨付给施工方。财政部门收到上级财政预算内下拨的“一事一议”奖补资金时,收入列“农林水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时列“对村级“一事一议”的补助”科目,村集体经济组织仅核算自筹资金的收取和上缴这一过程。
笔者认为,“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的资金最后都构成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或损益的一部分,如果不加以核算,势必影响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核算和资产记录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造成这部分资金的运行游离于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核算和监管之外。
从实务来看,目前,村集体经济组织对一事议财政奖补资金的会计处理主要有四种方式:一是仅核算自筹资金的收支,不核算财政奖补资金;二是将财政奖补资金列入“一事一议资金”科目核算;三是将财政奖补资金列入“补助收入”科目核算;四是将财政奖补资金列入“专项应付款”科目核算。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如何核算“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
《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财预【2011】561号)第二条定义“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为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安排专项用于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的资金,第十三条规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必须分解落实到每一个具体项目。《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12号)也规定“一事一议资金”科目核算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生产、公益事业,按“一事一议”的形式筹集的专项资金。由这两条可以看出,将“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列入“专项应付款”和“补助收入”科目,无法满足“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项目的完整核算与专项管理的需要。因此,笔者认为,应当将“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所有资金均列入“一事一议资金”科目,这样才能体现对专项资金专项核算、专项管理的要求,并有利于更好地满足和适应农村村务公开,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的需要。
笔者建议:在“一事一议资金”总账科目下,可按资金来源不同设置“村民自筹资金”、“村集体积累投入”、“社会捐赠”、“财政奖补资金”等二级科目,二级科目下按具体项目设置三级科目,或者在“一事一议资金”总账科目下设“××建设项目”二级科目,然后按资金来源设置三级科目,用于专项核算某个“一事一议”项目的资金筹集和使用情况。
三、村集体经济组织“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的会计处理建议
(一)项目完工后形成固定资产:
1.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于“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方案经过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经县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批之后,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内部往来—村民筹资
—村民筹劳
贷:一事一议资金
—村民自筹资金
—村民自筹劳务
2. 若经过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以村集体积累投入部分资金,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公积公益金
贷:一事一议资金
—村集体积累投入
对于村民筹劳部分,现行会计制度规定计入“公积公益金”或“资本”科目,笔者在工作实际中发现,现有的“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既有筹资部分,也有筹劳部分,但不管是筹资还是筹劳,最后都构成“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的总投入,如果单独计入“公积公益金”或“资本”科目,会虚增该科目余额,也不利于“一事一议”项目整体投入的会计核算,所以,对于“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的形成的筹劳,所以应当作为一个整体对待,按规定的劳务价格标准折算后,先计入“一事一议资金”科目,等项目竣工验收后,形成固定资产的,将全部投资额再转入“公积公益金”科目,这样既能准确完整地反映项目的整体投入情况和资金运行流程,又能客观反映“公积公益金”科目的增减情况。
同理,收到专项用于“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的社会捐献款时,也就当先计入“一事一议资金”科目。
借:现金(银行存款)
贷:一事一议资金
—社会捐赠款
3. 收到村民上交的自筹资金时:
借:现金(银行存款)
贷:一事一议资金
—社会捐赠款
4. 村民筹资、以资代劳、社会捐赠、集体投入等村级自筹资金,需经乡(镇)政府审查核实后,7个工作日内解入当地财政部门开设的“一事一议”财政专户,同时村委会填报《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村自筹资金结算表》。向乡镇财政部门上交自筹资金和使用村集体积累投入时,凭财政部门开具的往来收据及银行缴款单:
借:应收款—事一议资金
贷:现金(银行存款)
5. 上级财政奖补资金预算指标下达后,乡镇财政部门分村开具“村级“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入账通知单”,村集体经济组织凭入账通知单:
借:应收款—事一议资金
贷:一事一议资金
—财政奖补资金
实务中发现,部分地方将上级财政奖补资金计入“补助收入”科目,笔者认为,这种处理方法欠妥。“补助收入”科目从性质上讲,是标准的收入类科目,属于收益性收支,最终要转入“本年收益”,参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分配。而《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财预【2011】561号)第三条明确规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要严格管理,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对农民通过“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开展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的补助,不得用于村办公场所建设、弥补村办公经费、村干部报酬等超出财政奖补范围的其他支出。从这一条可以看出,“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属于资本性收支,最终结果是直接影响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者权益,收支应当列入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负债表,作为所有者权益或资产,以真实反映会计主体的财务状况。所以收到上级“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时应当计入“一事一议资金——财政奖补资金”,形成资产后转入“公积公益金”科目,增加所有者权益。
6. 项目批准实施后,各地可结合实际进行资金预拨。经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同意、村民委员会批准后,乡镇财政部门根据村委会填报的资金拨付申请单,将资金直接拨付到施工单位或个人。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资金拨付申请单回单联:
借:在建工程
—××一事一议建设项目
贷:应收款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
期间村民根据年初村民代表大会确定的筹劳方案投入劳务:
借:在建工程
—××一事一议建设项目
贷:内部往来—村民筹劳
7. 项目完工后,经决算、公示、验收无异议的,凭项目各项正规支出发票、验收报告向乡镇财政所申请资金清算,根据资金结算单和拨付凭证:
借:在建工程
—××一事一议建设项目
贷:应收款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
若建设项目约定有质量保证金暂不支付的,可根据合同和资金结算单:
借:在建工程
—××一事一议建设项目
贷:应付款
—××一事一议建设项目
8. 清算后,“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建设项目转为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固定资产。根据乡镇与村签订的移交表及项目管护协议:
借:固定资产
—××一事一议建设项目
贷:在建工程
—××一事一议建设项目
同时,将“一事一议资金科目”下所有子科目全部结转:
借:一事一议资金
贷:公积公益金
9. 质保期满,根据合同约定,支付剩余部分资金:
借:应付款
—××一事一议建设项目
贷:应收款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
(二)项目建设未形成固定资产:
《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对于使用“一事一议”资金而没有形成固定资产的项目,在项目支出发生时,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项目完成后按使用“一事一议”资金金额,借记“管理费用”、“其他支出”等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同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公积公益金”科目。
笔者认为,这种处理方法值得商榷。
一方面,未形成固定资产的“一事一议”项目完工后,并没有引起资产总量的增加,将“一事一议资金”转入“公积公益金”,没有相应的集体资产来保障,人为地增加了费用支出,影响收益分配,虚增集体积累,影响了当年可分配收益,还造成“一事一议”资金没有使用的假象,违反了会计真实性原则。另一方面,前文所提财预【2011】561号文明确规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要“严格管理,专款专用”,如果按现行会计制度处理,本该由“一事一议资金”专项列支的费用支出,转嫁给了村集体经济组织日常管理活动支出,有违专款专用的原则。
因此,笔者认为,只有当“一事一议资金”最终转化为资产时,才能增加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公积公益金”,对没有形成资产的项目支出,直接冲减“一事一议资金”即可。会计处理为:
在发生支出时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
借:在建工程
—××一事一议建设项目
贷:应收款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
清算后,根据验收报告、资金结算单和拨付凭证:
借:一事一议资金
贷:在建工程
—××一事一议建设项目
通过这样的会计处理简化了核算程序,既不会虚增公积公益金、影响当年损益,同时还能够避免违反专款专用之嫌。
(三)项目建成后项目资金有结余或超支的会计处理:
《安徽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操作指南》(综改办【2012】8号)规定: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由乡(镇)财政所(分局)或县(市、区)财政局办理清算,多退少补。结余资金,结转下年使用,不得退还筹资人。“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资金有结余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按以下几种情况分别进行会计处理。
1. 暂不作账务结转处理,余额保留在“一事一议资金—××建设项目”科目贷方,用于项目建后管护等后续支出时使用。发生支出时:
借:一事一议资金
—××建设项目
贷:应收款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
2. 如该项目无后续支出,经村民(代表)大会同意后,可转用于村内其他“一事一议”项目,如甲项目完工后有结余的,可转入尚未完工的乙项目:
借:一事一议资金—甲建设项目
贷:一事一议资金
—乙建设项目
3. 因客观原因导致“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资金支出超出预算的,实务中,一般通过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将其超支金额用村集体积累予以补足。
借:公积公益金
贷:一事一议资金
—村集体积累投入
发生支出时:
借:在建工程××
一事一议建设项目
贷:银行存款
结转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
—××一事一议建设项目
贷:在建工程
—××一事一议建设项目
借:一事一议资金
—村集体积累投入
贷:公积公益金
(作者单位:安徽省宣城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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