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培训内容
****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前言:
水利部于1990年开始,按照“加强领导、扩大宣传、法规先导、先行试点、逐步推广”的原则,积极稳妥地在水利工程建设中开展建设监理工作。
为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建设、施工和监理单位和监督人员的监督活动,保证水利监理工作质量,提高项目管理水平,水利部制定了水利行业标准规范。本次培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包括从项目立项到工程建成的全过程监理。由于目前在工程建设投资决策阶段、勘察设计阶段实施监理尚不成熟,需要进一步探索完善,而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已总结出一套比较成熟的经验和做法,因此培训主要内容适用范围仅限于水利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包括施工准备、施工实施和保修期监理工作,未包括项目前期阶段、勘察设计阶段监理。
一、水利工程概述:
水利工程(water resources projects)是指防洪、除涝、灌溉、发电、供水、围垦、水土保持、移民、水资源保
护等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加固、修复)及其配套和附属工程的统称。
监理单位应依照监理合同约定,组建项目监理机构,配置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人员,并在监理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将总监理工程师及其他主要监理人员派驻到监理工地。人员配置如有变化,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根据重庆市水利局的规定,水利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将水利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及其人员名单、水利工程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的授权范围书面告知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和被监理单位。水利工程监理实施期间监理人员有变化的,应在变化前7天内告知项目法人和被监理单位。
水利工程监理单位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主要监理人员的,应当符合监理合同的约定,并且要征得项目法人同意和被监理项目所在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属重庆市水利投资集团直管的项目,应征得重庆市水利投资集团的同意。
监理机构进驻工地后,应将开展监理工作的基本工作程序、工作制度和工作方法等向承包人进行交底。
监理机构应在完成监理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后,将履行合同期间从发包人处领取的设计文件、图纸等资料归还发包人,并履行保密义务。
二、水利工程单元工程质量验收评定 1、单元工程的划分
按设计和施工检查的区、段划分,其中每一区、段为一个单元工程。单元工程是依据设计结构、施工部署或质量考核要求把建筑物划分为若干个层、块、段来确定的,通常是由若干工序完成的综合体,是日常质量考核的基本单位。单元工程质量检查项目分为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二类。单元工程质量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和不合格三级。不合格单元工程应经过处理,达到合格标准,再进行单元工程质量复评。 2、单元工程的质量评定
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应具备的条件:各工序使用的原材料、中间产品及工序验收等合格,检验资料齐全。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宜于本单元工程完工一个月内完成。若因特殊情况,部分项目不能及时检查,可进行缺项暂评,但应尽快补齐缺项进行终评。单元工程质量等级修正可在消除缺陷后进行,于分部工程验收前完成。
注意:单元工程未经监理机构检验或检验不合格,承包人不得开始下一单元工程(或工序)的施工。 3、单元工程的质量评定程序
单元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程序为,由施工单位自检评定,监理单位检查后确定质量等级。
注意:对于重要的单元工程,监理单位应在施工单位自检
合格的基础上组织有关单位共同检查评定。 4、单元工程的质量评定等级
单元工程质量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和不合格三级。不合格单元工程应经过处理,达到合格标准,再进行单元工程质量复评。
5、水利工程的见证取样
为保证工程质量,水利工程中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具体参见附件《水利工程见证取样要求》。
注意:监理人员不得将质量检测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工程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
三、水利工程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格
单元工程施工质量报验单
(承包[ ]质报 号)
说明:本表一式 份,由承包人填写。监理机构审签后,承包人2份,监理机构、发包人各1份。
四、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范SL223——2008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按验收主持单位可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验收按照验收规范和相关标准进行。
法人验收应包括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水电站(泵站)中间机组启动验收、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等;政府验
收应包括阶段验收、专项验收、竣工验收等。验收主持单位可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增设验收的类别和具体要求。 工程验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检查工程是否按照批准的设计进行建设;
检查已完工程在设计、施工、设备制造安装等方面的质量及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情况;
检查工程是否具备运行或进行下一阶段建设的条件; 检查工程投资控制和资金使用情况; 对验收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对工程建设做出评价和结论。 1、政府验收:
政府验收应由验收主持单位组织成立的验收委员会负责。政府是水利部及各地区、流域的水利政府机构。 2、法人验收:
法人验收应由项目法人组织成立的验收工作组负责。法人也可委托监理负责。 3、分部工程验收:
分部工程验收应由项目法人(或委托监理单位)主持。验收工作组由项目法人、勘测、设计、监理、施工、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等单位的代表组成。运行管理单位可根据 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参加。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宜派代表列席水利工程主要建筑物的分部工程验收会议。
4、单位工程验收:
单位工程验收应由项目法人主持。验收工作组由项目法人、勘测、设计、监理、施工、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运行管理等单位的代表组成。必要时,可邀请上述单位以外 的专家参加。 5、合同完工验收: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应由项目法人主持。验收工作组由项目法人以及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勘测、设计、监理、施工、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等单位的代表组成。 6、阶段验收:
阶段验收应包括枢纽工程导(截)流验收、水库下闸蓄水验收、引(调)排水工程通水验收、水电站(泵站)首(末)台机组启动验收、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以及竣工验收 主持单位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增加的其他验收。
阶段验收应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或其委托的监理单位主持。阶段验收委员会由验收主持单位、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运行管理单位的代表以及有关专家组成;必要时,可邀请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参加。
工程参建各单位应派代表参加阶段验收,并作为被验收单位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 7、专项验收:
专项验收主持单位应按国家和相关行业的有关规定确
定。
8、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应在工程建设项目全部完成并满足一定运行条件后1 年内进行。不能按期进行竣工验收的,经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同意,可适当延长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6 个月。一 定运行条件是指:
泵站工程经过一个排水或抽水期; 河道疏浚工程完成后;
其他工程经过6 个月(经过一个汛期)至12 个月。
五、水利工程监督
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水利部授权,负责流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水管站提出的要求
1、项目法人在工程开工前,应按规定向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应主动接受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
2、工程开工报告批准后60 个工作日内,制定法人验收工作
计划,报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备案。
3、项目法人要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管理体系。
4、水利工程质量实行项目法人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水利工程质量由项目法人负全面责任。监理、施工、设计单位按照合同及有关规定对各自承担的工作负责。质量监督机构履行政府部门监督职能,不代替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水利工程建设各方均有责任和权利向有关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反映工程质量问题。
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
水利工程档案是工程建设者劳动成果和历史功绩的真实记录,它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起到为工程建设者树碑立传的作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所形成的全部项目文件在归档前应根据国家、重庆市的有关规定,并按档案管理的要求,由文件形成单位(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等)进行整理。水利工程建设单位负责进行或组织对全部归档项目档案的汇总整理。
施工监理工作常用表格目录 1、承包人用表目录:
2、监理机构用表目录:
八、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应以合同管理为中心,有效控制工程建设项目质量、投资、进度等目标,加强计算机信息管理,并协调建设各方之间的关系。水利工程建设规范和标准具体内容繁多,应以国家和水利部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
下节内容是重庆市重点小(2)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质量评定及验收工作指南。
水利工程培训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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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水利部于1990年开始,按照“加强领导、扩大宣传、法规先导、先行试点、逐步推广”的原则,积极稳妥地在水利工程建设中开展建设监理工作。
为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建设、施工和监理单位和监督人员的监督活动,保证水利监理工作质量,提高项目管理水平,水利部制定了水利行业标准规范。本次培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包括从项目立项到工程建成的全过程监理。由于目前在工程建设投资决策阶段、勘察设计阶段实施监理尚不成熟,需要进一步探索完善,而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已总结出一套比较成熟的经验和做法,因此培训主要内容适用范围仅限于水利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包括施工准备、施工实施和保修期监理工作,未包括项目前期阶段、勘察设计阶段监理。
一、水利工程概述:
水利工程(water resources projects)是指防洪、除涝、灌溉、发电、供水、围垦、水土保持、移民、水资源保
护等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加固、修复)及其配套和附属工程的统称。
监理单位应依照监理合同约定,组建项目监理机构,配置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人员,并在监理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将总监理工程师及其他主要监理人员派驻到监理工地。人员配置如有变化,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根据重庆市水利局的规定,水利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将水利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及其人员名单、水利工程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的授权范围书面告知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和被监理单位。水利工程监理实施期间监理人员有变化的,应在变化前7天内告知项目法人和被监理单位。
水利工程监理单位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主要监理人员的,应当符合监理合同的约定,并且要征得项目法人同意和被监理项目所在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属重庆市水利投资集团直管的项目,应征得重庆市水利投资集团的同意。
监理机构进驻工地后,应将开展监理工作的基本工作程序、工作制度和工作方法等向承包人进行交底。
监理机构应在完成监理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后,将履行合同期间从发包人处领取的设计文件、图纸等资料归还发包人,并履行保密义务。
二、水利工程单元工程质量验收评定 1、单元工程的划分
按设计和施工检查的区、段划分,其中每一区、段为一个单元工程。单元工程是依据设计结构、施工部署或质量考核要求把建筑物划分为若干个层、块、段来确定的,通常是由若干工序完成的综合体,是日常质量考核的基本单位。单元工程质量检查项目分为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二类。单元工程质量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和不合格三级。不合格单元工程应经过处理,达到合格标准,再进行单元工程质量复评。 2、单元工程的质量评定
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应具备的条件:各工序使用的原材料、中间产品及工序验收等合格,检验资料齐全。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宜于本单元工程完工一个月内完成。若因特殊情况,部分项目不能及时检查,可进行缺项暂评,但应尽快补齐缺项进行终评。单元工程质量等级修正可在消除缺陷后进行,于分部工程验收前完成。
注意:单元工程未经监理机构检验或检验不合格,承包人不得开始下一单元工程(或工序)的施工。 3、单元工程的质量评定程序
单元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程序为,由施工单位自检评定,监理单位检查后确定质量等级。
注意:对于重要的单元工程,监理单位应在施工单位自检
合格的基础上组织有关单位共同检查评定。 4、单元工程的质量评定等级
单元工程质量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和不合格三级。不合格单元工程应经过处理,达到合格标准,再进行单元工程质量复评。
5、水利工程的见证取样
为保证工程质量,水利工程中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具体参见附件《水利工程见证取样要求》。
注意:监理人员不得将质量检测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工程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
三、水利工程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格
单元工程施工质量报验单
(承包[ ]质报 号)
说明:本表一式 份,由承包人填写。监理机构审签后,承包人2份,监理机构、发包人各1份。
四、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范SL223——2008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按验收主持单位可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验收按照验收规范和相关标准进行。
法人验收应包括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水电站(泵站)中间机组启动验收、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等;政府验
收应包括阶段验收、专项验收、竣工验收等。验收主持单位可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增设验收的类别和具体要求。 工程验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检查工程是否按照批准的设计进行建设;
检查已完工程在设计、施工、设备制造安装等方面的质量及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情况;
检查工程是否具备运行或进行下一阶段建设的条件; 检查工程投资控制和资金使用情况; 对验收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对工程建设做出评价和结论。 1、政府验收:
政府验收应由验收主持单位组织成立的验收委员会负责。政府是水利部及各地区、流域的水利政府机构。 2、法人验收:
法人验收应由项目法人组织成立的验收工作组负责。法人也可委托监理负责。 3、分部工程验收:
分部工程验收应由项目法人(或委托监理单位)主持。验收工作组由项目法人、勘测、设计、监理、施工、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等单位的代表组成。运行管理单位可根据 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参加。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宜派代表列席水利工程主要建筑物的分部工程验收会议。
4、单位工程验收:
单位工程验收应由项目法人主持。验收工作组由项目法人、勘测、设计、监理、施工、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运行管理等单位的代表组成。必要时,可邀请上述单位以外 的专家参加。 5、合同完工验收: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应由项目法人主持。验收工作组由项目法人以及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勘测、设计、监理、施工、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等单位的代表组成。 6、阶段验收:
阶段验收应包括枢纽工程导(截)流验收、水库下闸蓄水验收、引(调)排水工程通水验收、水电站(泵站)首(末)台机组启动验收、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以及竣工验收 主持单位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增加的其他验收。
阶段验收应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或其委托的监理单位主持。阶段验收委员会由验收主持单位、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运行管理单位的代表以及有关专家组成;必要时,可邀请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参加。
工程参建各单位应派代表参加阶段验收,并作为被验收单位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 7、专项验收:
专项验收主持单位应按国家和相关行业的有关规定确
定。
8、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应在工程建设项目全部完成并满足一定运行条件后1 年内进行。不能按期进行竣工验收的,经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同意,可适当延长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6 个月。一 定运行条件是指:
泵站工程经过一个排水或抽水期; 河道疏浚工程完成后;
其他工程经过6 个月(经过一个汛期)至12 个月。
五、水利工程监督
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水利部授权,负责流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水管站提出的要求
1、项目法人在工程开工前,应按规定向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应主动接受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
2、工程开工报告批准后60 个工作日内,制定法人验收工作
计划,报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备案。
3、项目法人要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管理体系。
4、水利工程质量实行项目法人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水利工程质量由项目法人负全面责任。监理、施工、设计单位按照合同及有关规定对各自承担的工作负责。质量监督机构履行政府部门监督职能,不代替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水利工程建设各方均有责任和权利向有关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反映工程质量问题。
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
水利工程档案是工程建设者劳动成果和历史功绩的真实记录,它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起到为工程建设者树碑立传的作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所形成的全部项目文件在归档前应根据国家、重庆市的有关规定,并按档案管理的要求,由文件形成单位(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等)进行整理。水利工程建设单位负责进行或组织对全部归档项目档案的汇总整理。
施工监理工作常用表格目录 1、承包人用表目录:
2、监理机构用表目录:
八、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应以合同管理为中心,有效控制工程建设项目质量、投资、进度等目标,加强计算机信息管理,并协调建设各方之间的关系。水利工程建设规范和标准具体内容繁多,应以国家和水利部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
下节内容是重庆市重点小(2)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质量评定及验收工作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