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誉主席 :
名誉副主席:
顾问:
主席:
副主席:
秘书长:
副秘书长:
常委:
委员:
蠡 县 足 球 协 会 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三章 会员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程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
本协会的正式名称为蠡县足球协会,下称协会,简称蠡县足协。英文名称为“li xian Football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LXFA”。
第二条 性质
协会是蠡县足球专项的、并具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体育团体。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二)遵守中国足协章程,宣传足球运动,推动足球运动在我市持续发展;
(三)以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扩大足球人口和提高运动水平为目的;
(四)为增强人民体质、丰富群众业余文化生活服务,为政治和经济发展服务。
第四条 协会接受蠡县体育局、蠡县体育总会以及蠡县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业务主管单位为蠡县体育总
会,登记管理机关为蠡县民政局。
第五条 协会住所设在„„„„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推广足球运动,组织群众(特别是青少年)参加各项足球运动,推动本地区足球事业的发展;
(二)主办和承办各种足球竞赛和培训活动;
(三)负责与其它县市、地区足球协会(总会)的联络、交往和进行学术交流活动;
(四)开展有偿服务活动,解决活动经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凡承认本协会章程的各中小学校、(职业)业余俱乐部以及足球学校(培训中心),经自愿申请、批准注册可成为协会的单位会员;
(二)按本协会章程吸收的俱乐部在册人员、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或申请注册;
(二)申请成为单位会员者,必须提交本团体的章程。该章程应包括本章程第八条第一点;
(三)由常务委员会或受常务委员会授权的机构审核并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权利
(一)享有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享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有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和名誉;
(三)完成本协会交予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交会费、注册费及其他费用;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一年不交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的行为,经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协会领导人;
(三)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辖区内足球发展规划;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
(一)常务委员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
(二)常务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各委员会主任组成。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一)批准有关足球业务的各项计划、方针、政策;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四)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五)制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八)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九)筹备召开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大会;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协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条 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第二十一条 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四年。 第二十二条 主席为协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主席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办公室批准同意,方可担任。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主席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委员会会议;
(二)提名协会秘书长人选并交常务委员会决定;
(三)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除拥有普通选票外,在票数相等时,则拥有决定性的投票权。
第二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与安徽省足协和各协会之间的联络工作;
(二)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专项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委员会决定;
(三)协调各专项委员会开展工作;
(四)决定各专项委员会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签批有关运动员转会文件;
(六)主持协会日常工作事务。
第二十五条 协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社会知名人士担任名誉主席和名誉副主席、顾问;聘请热心支持足球事业的人士或企业界人士担任名誉职务,以加强协会的管理力量。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转会费、注册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八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委员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三十八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结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0年 12月1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常务委员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生效。
名誉主席 :
名誉副主席:
顾问:
主席:
副主席:
秘书长:
副秘书长:
常委:
委员:
蠡 县 足 球 协 会 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三章 会员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程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
本协会的正式名称为蠡县足球协会,下称协会,简称蠡县足协。英文名称为“li xian Football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LXFA”。
第二条 性质
协会是蠡县足球专项的、并具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体育团体。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二)遵守中国足协章程,宣传足球运动,推动足球运动在我市持续发展;
(三)以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扩大足球人口和提高运动水平为目的;
(四)为增强人民体质、丰富群众业余文化生活服务,为政治和经济发展服务。
第四条 协会接受蠡县体育局、蠡县体育总会以及蠡县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业务主管单位为蠡县体育总
会,登记管理机关为蠡县民政局。
第五条 协会住所设在„„„„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推广足球运动,组织群众(特别是青少年)参加各项足球运动,推动本地区足球事业的发展;
(二)主办和承办各种足球竞赛和培训活动;
(三)负责与其它县市、地区足球协会(总会)的联络、交往和进行学术交流活动;
(四)开展有偿服务活动,解决活动经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凡承认本协会章程的各中小学校、(职业)业余俱乐部以及足球学校(培训中心),经自愿申请、批准注册可成为协会的单位会员;
(二)按本协会章程吸收的俱乐部在册人员、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或申请注册;
(二)申请成为单位会员者,必须提交本团体的章程。该章程应包括本章程第八条第一点;
(三)由常务委员会或受常务委员会授权的机构审核并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权利
(一)享有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享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有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和名誉;
(三)完成本协会交予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交会费、注册费及其他费用;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一年不交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的行为,经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协会领导人;
(三)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辖区内足球发展规划;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
(一)常务委员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
(二)常务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各委员会主任组成。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一)批准有关足球业务的各项计划、方针、政策;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四)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五)制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八)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九)筹备召开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大会;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协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条 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第二十一条 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四年。 第二十二条 主席为协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主席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办公室批准同意,方可担任。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主席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委员会会议;
(二)提名协会秘书长人选并交常务委员会决定;
(三)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除拥有普通选票外,在票数相等时,则拥有决定性的投票权。
第二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与安徽省足协和各协会之间的联络工作;
(二)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专项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委员会决定;
(三)协调各专项委员会开展工作;
(四)决定各专项委员会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签批有关运动员转会文件;
(六)主持协会日常工作事务。
第二十五条 协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社会知名人士担任名誉主席和名誉副主席、顾问;聘请热心支持足球事业的人士或企业界人士担任名誉职务,以加强协会的管理力量。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转会费、注册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八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委员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三十八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结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0年 12月1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常务委员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