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红包被刑拘,混微信群你知有多危险吗

昨天,很多微信群在传这么一条新闻:9月初,江苏泰州警方抓获微信群主袁某等6人,原因是他们在微信群组织“抢红包”,具体规则:参与者一次发288元红包,抢到数额最少者继续发288元红包。不到一月,该群发出红包一万多个,赌资80余万。

抢个红包也违法犯罪?其实,混微信群的法律风险不止此。

以营利为目的组织抢红包并抽成,很可能构成开设赌场罪

袁某被刑拘的重要原因,是他的群面向不特定人群,从每次红包中提成48元,并分给其它参与者。按两高、公安部解释:利用移动通信终端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或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具有其中之一,就属“开设赌场”。

中国刑法中,开设赌场罪最高可判到10年并处罚金,检方就是以这个罪起诉郭美美的。

参与“接龙式抢红包”,也可能违法

有人会问:我不是群主,也不是组织者,我会有事吗?

“接龙式抢红包”玩法花样百出,但常见无非两种形式:一是“手气最好的以固定倍数接龙发包”,即有人先发包“抛砖引玉”,抢到金额最多的人,按抢到的金额乘以某倍数继续发,以此类推,循环往复。另一种则是“手气最好的人以固定金额接龙发包”。

不管哪种,都有法律意义上的赌博色彩。赌博有两大特征:一是结果不确定性,二是以这种不确定性来判输赢。“接龙式抢红包”很多玩法都符合这两个特征。如参与者就是以营利为目的,且金额达到一定数量,就可能构成赌博罪,达不到也可能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只是通常情况下,“小赌怡情”还不入公安“法眼”。

根据两高规定:以营利为目的,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任意一种都构成“赌博罪”。

仔细想想,要达到上述数额也不算难。

一对一送红包当然不违法,但发包者权利不易得到保障

非接龙式的一对一发包、单次抢包,按合同法观点是一种赠与关系。

但微信发包和现实中送钱不同,现实中,赠与者有“任意撤销权”,《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也就是说,只要钱没转交,都可随时撤销承诺,但微信不行,一旦手滑发多了,维权起来有些麻烦,金额明显发多了属“重大误解”,但举证很困难。

科技改变生活,腾讯有技术手段改进么?

拿钱转发文章,说到就要做到,否则属违反合同行为

发红包,赠与者当然也可附加义务在其中,如要求接受红包者转发某篇推广文,这时,双方之间形成了附带义务的赠与合同关系,拿红包者应履行义务,否则就是违反合同,应退还红包。

微信群里发黄片超40个就是犯罪

说完发包,再来说说另一种常见行为——发黄图、黄片。

其实,全叔在此前的文章里分析过,传播这些玩意,以情节是否严重决定你是被刑拘(要坐牢),还是被治安处罚(关几天或罚几千块钱)。

具体标准再重复下,据最高院解释,向他人传播淫秽出版物达300至600人次以上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属“情节严重”,受刑事处罚。针对在互联网、移动端传播淫秽物,最高院、最高检2004年又出台解释,公安部刑侦局也有规定,计算方式颇为复杂,总结起来就是:传播视频40个以上,或音频400个以上,或图片400张以上,或点击数三万次以上,就将追究刑责。

一个普通微信群,出现“带颜色”的图片视频很正常,往往达不到数量标准,老实说,搜证也十分困难且消耗成本,但要按传播人次来定,“办你”就不难了。而且,就算达不到数量标准,也可能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面临治安拘留。

成员发色情内容,群主管理不当,同样要负刑责

就算什么也不发,同样可能构成犯罪。

根据2010年“两高”出台的司法解释,利用互联网建立主要用于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群组,成员达30人以上,对建立者、管理者和主要传播者,依照刑法第364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也就是说,如果你建的群主要就是“干那个”的,成员30个以上,就算你不发任何东西,一样可能坐牢。中国刑法中规定了不少类似的“不作为犯罪”,即有能力、有义务阻止犯罪而不阻止,也构成犯罪。

这不,媒体最近就公布了一个案例:浙江温州瑞安,张某和阮某是朋友,两人在一个微信群里,张某是群主,群里不时有人发色情视频,阮某一共发了76个,但张某对群里的现象不管不问,虽然张某踢出过阮某,但又被群成员拉了回来,碍于朋友面子,张某对此默认。最后,阮某、张某都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被刑拘。

这个案例里,张某还时不时看看群里发了啥,而很多人建群后就压根不管了,任其“自然生长”,群成员拉了什么人、发了什么不合适的东西,一概不知,这其实是相当危险的。

昨天,很多微信群在传这么一条新闻:9月初,江苏泰州警方抓获微信群主袁某等6人,原因是他们在微信群组织“抢红包”,具体规则:参与者一次发288元红包,抢到数额最少者继续发288元红包。不到一月,该群发出红包一万多个,赌资80余万。

抢个红包也违法犯罪?其实,混微信群的法律风险不止此。

以营利为目的组织抢红包并抽成,很可能构成开设赌场罪

袁某被刑拘的重要原因,是他的群面向不特定人群,从每次红包中提成48元,并分给其它参与者。按两高、公安部解释:利用移动通信终端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或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具有其中之一,就属“开设赌场”。

中国刑法中,开设赌场罪最高可判到10年并处罚金,检方就是以这个罪起诉郭美美的。

参与“接龙式抢红包”,也可能违法

有人会问:我不是群主,也不是组织者,我会有事吗?

“接龙式抢红包”玩法花样百出,但常见无非两种形式:一是“手气最好的以固定倍数接龙发包”,即有人先发包“抛砖引玉”,抢到金额最多的人,按抢到的金额乘以某倍数继续发,以此类推,循环往复。另一种则是“手气最好的人以固定金额接龙发包”。

不管哪种,都有法律意义上的赌博色彩。赌博有两大特征:一是结果不确定性,二是以这种不确定性来判输赢。“接龙式抢红包”很多玩法都符合这两个特征。如参与者就是以营利为目的,且金额达到一定数量,就可能构成赌博罪,达不到也可能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只是通常情况下,“小赌怡情”还不入公安“法眼”。

根据两高规定:以营利为目的,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任意一种都构成“赌博罪”。

仔细想想,要达到上述数额也不算难。

一对一送红包当然不违法,但发包者权利不易得到保障

非接龙式的一对一发包、单次抢包,按合同法观点是一种赠与关系。

但微信发包和现实中送钱不同,现实中,赠与者有“任意撤销权”,《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也就是说,只要钱没转交,都可随时撤销承诺,但微信不行,一旦手滑发多了,维权起来有些麻烦,金额明显发多了属“重大误解”,但举证很困难。

科技改变生活,腾讯有技术手段改进么?

拿钱转发文章,说到就要做到,否则属违反合同行为

发红包,赠与者当然也可附加义务在其中,如要求接受红包者转发某篇推广文,这时,双方之间形成了附带义务的赠与合同关系,拿红包者应履行义务,否则就是违反合同,应退还红包。

微信群里发黄片超40个就是犯罪

说完发包,再来说说另一种常见行为——发黄图、黄片。

其实,全叔在此前的文章里分析过,传播这些玩意,以情节是否严重决定你是被刑拘(要坐牢),还是被治安处罚(关几天或罚几千块钱)。

具体标准再重复下,据最高院解释,向他人传播淫秽出版物达300至600人次以上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属“情节严重”,受刑事处罚。针对在互联网、移动端传播淫秽物,最高院、最高检2004年又出台解释,公安部刑侦局也有规定,计算方式颇为复杂,总结起来就是:传播视频40个以上,或音频400个以上,或图片400张以上,或点击数三万次以上,就将追究刑责。

一个普通微信群,出现“带颜色”的图片视频很正常,往往达不到数量标准,老实说,搜证也十分困难且消耗成本,但要按传播人次来定,“办你”就不难了。而且,就算达不到数量标准,也可能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面临治安拘留。

成员发色情内容,群主管理不当,同样要负刑责

就算什么也不发,同样可能构成犯罪。

根据2010年“两高”出台的司法解释,利用互联网建立主要用于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群组,成员达30人以上,对建立者、管理者和主要传播者,依照刑法第364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也就是说,如果你建的群主要就是“干那个”的,成员30个以上,就算你不发任何东西,一样可能坐牢。中国刑法中规定了不少类似的“不作为犯罪”,即有能力、有义务阻止犯罪而不阻止,也构成犯罪。

这不,媒体最近就公布了一个案例:浙江温州瑞安,张某和阮某是朋友,两人在一个微信群里,张某是群主,群里不时有人发色情视频,阮某一共发了76个,但张某对群里的现象不管不问,虽然张某踢出过阮某,但又被群成员拉了回来,碍于朋友面子,张某对此默认。最后,阮某、张某都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被刑拘。

这个案例里,张某还时不时看看群里发了啥,而很多人建群后就压根不管了,任其“自然生长”,群成员拉了什么人、发了什么不合适的东西,一概不知,这其实是相当危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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