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恩洪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云南省恩洪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监管部门相关规定,进一步搞好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确保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结合我矿实际,制定云南省恩洪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

本办法涉及的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监管的煤矿井下特种作业人员(煤矿井下电钳工、煤矿井下排水工、煤矿乳化泵司机、空气压缩机、煤矿井下爆破工、煤矿井下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操作工、煤矿井下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维护工、煤矿瓦斯检查员、煤矿通风工、煤矿主扇操作工、煤矿通风安全监测工、煤矿安全检查员、煤矿井下测风测尘工、煤矿提升绞车司机、煤矿信号把钩工、煤矿胶带输送机操作工、煤矿电机车司机、刮板输送机操作工、煤矿采煤机司机、煤矿掘进机司机、煤矿耙岩机司机、煤矿瓦斯抽采工、煤矿探放水工、煤矿防突工) 、公安部门监管的民用爆炸物品从业人员(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

一、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

(一)煤矿安全监管部们监管的特种作业人员

1、恩洪煤矿安全技术培训中心为云南省煤矿安全培训协会会员,是培训、考核过程的具体组织者,设在矿安全科,由安全科负责相关业务工作。

2、二号井南区、北区、东源煤业柳树青公司根据自身生产实际,每季提出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计划,以书面报告形式向安全科上报培训

计划、人员信息,安全科根据报告组织培训。

3、根据国家、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及要求,煤矿从业人员需具备相应的条件才能从事相关工作,计划培训的学员需提供如下材料各一份:

(1)身份证复印件;

(2)由社区或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健康证明;

(3)初中及以上的学历证明、彩色证件照。

4、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应选派责任心强、遵章守纪的人员参加培训。

5、培训、考核全过程必须有申报单位负责培训工作的人员或井口指派专人参与,并由申报单位协调好学员培训期间的时间安排,配合中心完成培训过程的考勤、纪律等相关工作;培训过程按教学大纲进行,申报单位不得将正在培训的学员抽调,从而减少培训时间。

(二)公安部门监管的民用爆炸物品从业人员

1、二号井南区、北区,物资公司,根据本单位生产实际,选派人员参加公安部门组织的涉爆人员培训。由安全科负责审核参加培训爆破员的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持证情况,保卫科负责组织全部参加培训人员的政审和送培工作。

2、民用爆炸物品从业人员参加由公安部门组织的专门培训,经过考核合格后办理公安部门的民用爆破物品从业许可证,方可进行涉爆作业。

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1、二号井南区、北区特种作业人员的IC 卡证原件统一由矿安全科保管,由安全科制作复印件交由井口发放到个人手中,本人应做好证件的保管工作,工作期间必须将证件复印件随身携带备查。

2、安全科向培训人员所在单位通报培训、考核及办证情况,并及时将取得的煤矿特种作业人员IC 卡制作复印件下发,在此期间,井口不得指挥未取证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3、严禁无证、证照失效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一经查实,按照相关规定对违章人员进行处罚。

4、民用爆炸物品的作业人员必须按公安部门相关要求持证作业,相关人员的民用爆炸物品从业许可证证书统一由安全科保管。

三、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

1、凡是取得特种作业人员IC 卡证、民用爆炸物品从业人员许可证的人员,各井口必须建立相应的档案,由井口分管培训的副职负责加强管理,每季度对所管辖的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一次清查。

2、特种作业人员一般情况下杜绝随意调动岗位,由于特殊原因,取得特种作业人员IC 卡、证的人员发生岗位调动时,必须从连队、井口逐级申请并出具书面报告,最后经分管安全、人力资源的矿领导同意后方可调动。

(1)岗位调动后,发放到本人手中的证件复印件交回到安全科;

(2)若岗位调动造成特种作业人员数量不够的,必须待新培训的人员取得证件补足岗位需求后,方可调动。

(3)调离原特殊岗位后,原证件由安全科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做

注销处理。

3、因人员退休造成的特种作业人员数量不足时,井口必须上报增补培训的计划,及时补充人员。

4、由井口根据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IC 卡证件有效期情况,加强与矿安全科的沟通,对于需要复训复审的人员,必须于有效期满前的3个月,向矿安全提交复训复审的计划。

四、责任处罚

为做到特种作业人员满足安全生产需求,各相关人员必须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形成一支稳定、高素质的特种作业人员队伍,做出以下处罚规定:

1、随意变动特种作业人员岗位,导致特种作业人员不能满足岗位需求的,对相关人员将给予处罚:罚队长300元、罚分管领导200元、罚行政领导200元;

2、未根据每季度清查情况及时上报复训计划,导致已取得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件失效的,对相关人员给予处罚:罚培训负责人300元、罚分管领导200元;

3、未建立和完善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档案,造成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混乱的,对相关人员给予处罚:罚培训负责人300元、分管领导200元;

4、由于未持证上岗或安排未持证人员从事特种作业,被安全监管部门对矿进行处罚,按责任追究处理。

云南省恩洪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监管部门相关规定,进一步搞好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确保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结合我矿实际,制定云南省恩洪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

本办法涉及的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监管的煤矿井下特种作业人员(煤矿井下电钳工、煤矿井下排水工、煤矿乳化泵司机、空气压缩机、煤矿井下爆破工、煤矿井下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操作工、煤矿井下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维护工、煤矿瓦斯检查员、煤矿通风工、煤矿主扇操作工、煤矿通风安全监测工、煤矿安全检查员、煤矿井下测风测尘工、煤矿提升绞车司机、煤矿信号把钩工、煤矿胶带输送机操作工、煤矿电机车司机、刮板输送机操作工、煤矿采煤机司机、煤矿掘进机司机、煤矿耙岩机司机、煤矿瓦斯抽采工、煤矿探放水工、煤矿防突工) 、公安部门监管的民用爆炸物品从业人员(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

一、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

(一)煤矿安全监管部们监管的特种作业人员

1、恩洪煤矿安全技术培训中心为云南省煤矿安全培训协会会员,是培训、考核过程的具体组织者,设在矿安全科,由安全科负责相关业务工作。

2、二号井南区、北区、东源煤业柳树青公司根据自身生产实际,每季提出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计划,以书面报告形式向安全科上报培训

计划、人员信息,安全科根据报告组织培训。

3、根据国家、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及要求,煤矿从业人员需具备相应的条件才能从事相关工作,计划培训的学员需提供如下材料各一份:

(1)身份证复印件;

(2)由社区或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健康证明;

(3)初中及以上的学历证明、彩色证件照。

4、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应选派责任心强、遵章守纪的人员参加培训。

5、培训、考核全过程必须有申报单位负责培训工作的人员或井口指派专人参与,并由申报单位协调好学员培训期间的时间安排,配合中心完成培训过程的考勤、纪律等相关工作;培训过程按教学大纲进行,申报单位不得将正在培训的学员抽调,从而减少培训时间。

(二)公安部门监管的民用爆炸物品从业人员

1、二号井南区、北区,物资公司,根据本单位生产实际,选派人员参加公安部门组织的涉爆人员培训。由安全科负责审核参加培训爆破员的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持证情况,保卫科负责组织全部参加培训人员的政审和送培工作。

2、民用爆炸物品从业人员参加由公安部门组织的专门培训,经过考核合格后办理公安部门的民用爆破物品从业许可证,方可进行涉爆作业。

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1、二号井南区、北区特种作业人员的IC 卡证原件统一由矿安全科保管,由安全科制作复印件交由井口发放到个人手中,本人应做好证件的保管工作,工作期间必须将证件复印件随身携带备查。

2、安全科向培训人员所在单位通报培训、考核及办证情况,并及时将取得的煤矿特种作业人员IC 卡制作复印件下发,在此期间,井口不得指挥未取证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3、严禁无证、证照失效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一经查实,按照相关规定对违章人员进行处罚。

4、民用爆炸物品的作业人员必须按公安部门相关要求持证作业,相关人员的民用爆炸物品从业许可证证书统一由安全科保管。

三、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

1、凡是取得特种作业人员IC 卡证、民用爆炸物品从业人员许可证的人员,各井口必须建立相应的档案,由井口分管培训的副职负责加强管理,每季度对所管辖的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一次清查。

2、特种作业人员一般情况下杜绝随意调动岗位,由于特殊原因,取得特种作业人员IC 卡、证的人员发生岗位调动时,必须从连队、井口逐级申请并出具书面报告,最后经分管安全、人力资源的矿领导同意后方可调动。

(1)岗位调动后,发放到本人手中的证件复印件交回到安全科;

(2)若岗位调动造成特种作业人员数量不够的,必须待新培训的人员取得证件补足岗位需求后,方可调动。

(3)调离原特殊岗位后,原证件由安全科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做

注销处理。

3、因人员退休造成的特种作业人员数量不足时,井口必须上报增补培训的计划,及时补充人员。

4、由井口根据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IC 卡证件有效期情况,加强与矿安全科的沟通,对于需要复训复审的人员,必须于有效期满前的3个月,向矿安全提交复训复审的计划。

四、责任处罚

为做到特种作业人员满足安全生产需求,各相关人员必须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形成一支稳定、高素质的特种作业人员队伍,做出以下处罚规定:

1、随意变动特种作业人员岗位,导致特种作业人员不能满足岗位需求的,对相关人员将给予处罚:罚队长300元、罚分管领导200元、罚行政领导200元;

2、未根据每季度清查情况及时上报复训计划,导致已取得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件失效的,对相关人员给予处罚:罚培训负责人300元、罚分管领导200元;

3、未建立和完善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档案,造成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混乱的,对相关人员给予处罚:罚培训负责人300元、分管领导200元;

4、由于未持证上岗或安排未持证人员从事特种作业,被安全监管部门对矿进行处罚,按责任追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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