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抵押合同

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抵押合同

合同编号: 号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抵押人(房地产产权人): (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住所: 电话:

基本账户开户行: 帐号:

抵押权人:德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法定住所: 电话:

为保障实现《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通知书》编号 的贷款合同(以下简

称贷款合同)项下债权,甲方愿意以其有处分权的财产作抵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

抵押担保。甲乙双方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被担保债权的种类、金额、利率和期限

(一)被担保债权为贷款合同项下(□短期/□中期/□长期)贷款,本金为人民币(大

写) (小写) 元,月利率为 ‰,期限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二)贷款合同上述情况有变化的,以贷款凭证为准。

第二条 抵押物

(一)甲方保证

1、本抵押物为甲方合法所有或依法享有处分权;

2、本抵押物不存在争议、被查封、扣押、监管等情况;

3、本抵押物上设定的抵押权未超出抵押物评估价值;

4、已完成与抵押有关的审批手续,并取得所有必要的授权;

5、提供与抵押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均真实、准确、合法、有效。

(二)抵押物情况

1、抵押物名称:房屋他项权证,证号: ,土地他项权证,证号: (或)房屋所有权证证号: ,土地使用证证号: ,

数量 本,质量(抵押物清单及权属证书原件附后)。

2、抵押物使用期限 年。

3、抵押物所在地点 。

4、抵押物产权共有人: 。

(三)房产抵押评估价值为人民币(大写)

(小写) ;土地抵押评估价值(大写)

(小写) 。

抵押物评估价值由乙方指定的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即德宏州鸿房房地产估价有限责

任公司评估。

(四)抵押率为百分之七十,抵押物评估价值与抵押率的乘积不得小于担保债权。甲方

对该数额内的抵押财产不得再设抵押。

第三条 抵押担保的范围

甲方抵押担保的范围为贷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乙方为实现抵押权而发生的费用(含拍卖费、乙方律师费等)以及所有其他应付费用(以下简称担保债权)。

第四条 抵押物登记

以法定抵押登记范围内的财产作抵押的,甲乙双方应共同到法定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

第五条 抵押物保管

(一)抵押物由 甲方 保管。

(二)甲方应妥善保管抵押物,负有维修、保养和保证抵押物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受乙方的监督、检查。

(三)甲方自登记之日起,须将抵押登记材料、抵押物权属证书原件等有关文件交付乙方保管。

第六条 抵押费用

抵押物的评估、保险、保管、维修、保养、提存、运输和抵押登记、公证、鉴定等抵押费用及抵押物拍卖、变卖等实现抵押权的费用由甲方或贷款合同项下贷款人承担。由乙方代缴的,乙方有权从甲方账户直接扣收。

第七条 抵押的效力

(一)抵押物已出租的,甲方、承租人应在本合同生效前与乙方共同签订或由承租人出具保证抵押权实现的书面文件。

(二)抵押期间,甲方不得赠与、遗弃抵押物。甲方出租、转让、再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抵押物的,须经乙方书面同意,否则无效。

(三)抵押期间,甲方必须转让或处分抵押物的,经乙方书面同意后其所得价款应向乙方提前清偿担保债权或向与乙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不足部分由甲方和/或贷款合同项下贷款人继续清偿。甲方也可以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以保证乙方债权的实现。

(四)抵押期间,甲方任何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停止其行为,抵押物价值减少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乙方认可新的担保。

(五)抵押期间,抵押物发生保险事故,所得保险赔偿金作为抵押财产。甲方应于事故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乙方损失及保险赔偿情况,其所得保险赔偿金应提前清偿担保债权或向与乙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不足部分由甲方和/或贷款合同项下贷款人继续清偿。甲方和/或贷款合同项下贷款人也可以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以保证乙方债权的实现。

(六)抵押期间,发生非保险事故的,抵押物毁损、灭失或价值明显减损的,甲方应于事故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乙方损失的情况。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由甲方和/或贷款合同项下贷款人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或提前清偿担保债权或向与乙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因毁损、灭失所得的赔偿金,作为抵押财产,乙方有权优先抵偿担保债权,不足以抵偿部分,乙方有权另行追索。

(七)抵押期间,甲方更新改造的抵押物以及附着物等新增价值,作为本抵押物的组成部分共同担保债权的实现。

(八)甲方和/或贷款合同项下贷款人以抵押方式提供新的担保的,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执行。

(九)因抵押物所征收的一切税费均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 抵押权的实现

(一)抵押期间,甲方和/或贷款合同项下贷款人因工作调动或违纪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等情况时,应及时通知乙方。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和/或贷款合同项下贷款人提供由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或采取停止

发放贷款,并/或提前收回贷款等措施而提前实现抵押权。

(二)贷款期间,贷款合同项下贷款人未履行合同义务,乙方按照贷款合同约定采取停止发放贷款,并/或提前收回贷款措施时,乙方有权在债权未受到清偿时提前实现抵押权。

(三)贷款期限(含展期)届满,乙方债权未受清偿的,甲方应在乙方送达书面通知的十五日内,与乙方协议折价转让或由乙方委托有关中介机构拍卖、变卖抵押物,从而实现抵押权。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债务的,由甲方和/或贷款合同项下贷款人继续清偿。

(四)贷款按次分期归还的,如果某期应还款项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的,乙方有权依法处分全部或部分抵押物。

(五)乙方对抵押物享有优于其他任何债权人的受偿权。

(六)甲方采取其他方式清偿担保债权的,须经乙方书面同意。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隐瞒抵押物共有、争议、被查封、扣押、监管、重复、抵押、毁损、出(合)资、转让抵押物以及虚假登记等其他情况严重危害抵押权实现时,应向乙方支付担保债权数额50%的违约金,并将抵押恢复到乙方认可的原状,或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并且,乙方有权采取停止发放贷款,并/或提前收回贷款等措施从而提前实现抵押权,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二)发生抵押物毁损或灭失,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乙方的,甲方须承担毁损或灭失之日起担保债权数额每日万分之三的违约金。

(三)甲方和/或贷款合同项下贷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拒不配合进行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须承担贷款期限(含展期)届满之日起担保债权数额每日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并且,乙方有权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及起诉。

(四)由于甲方的原因,致使乙方不能及时实现抵押权的,甲方应承担妨碍清除前担保债权数额每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由于抵押物承租人等的原因,致使乙方不能及时实现抵押权的,应按其签订或出具的保证抵押权实现的书面文件中的约定,由其承担相应的违约金。

(五)甲方和/或贷款合同项下贷款人违约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超过违约金的,应就超过部分向乙方支付损害赔偿金。

(六)甲方不是贷款合同项下当事人的,甲方保证,发生抵押物不足以清偿担保债权时,由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七)本合同项下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的支付方式为甲方主动支付乙方账户,乙方有权从甲方账户直接扣收。

(八)甲乙双方或/和贷款合同项下贷款人等有关各方发生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等体制变更时,本合同对其继受人仍具有法律约束力。

(九)贷款合同项下贷款展期或债权转让,无需甲方经过同意,甲方继续承担本合同项下担保责任。

(十)贷款合同项下债务转让,须经甲方同意,否则甲方免除债务转让后的担保责任。 (十一)甲方不是贷款合同项下当事人的,在乙方实现抵押权后,有权向贷款合同项下贷款人追偿。

(十二)本合同不因贷款合同的无效或解除、甲方财务状况、经营方式、自身体制或法律地位等发生变化或甲方签订的其他任何协议或文件而无效。

(十三)抵押期间,甲方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法定住所等发生变化而未书面通知乙方时,乙方按本合同所载资料向甲方发送的所有文书,视同送达。

(十四)本合同自抵押物登记之日起生效,至担保债权全部清偿时终止。

抵押登记机关要求明确抵押期限的,抵押期限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贷款合同项下

或展期协议项下贷款期限届满后两年止。

第十条 其他约定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方式

一、甲乙双方在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在不违背专属管辖或国际惯例的情况下,应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甲乙双方在协商、诉讼或仲裁期间,对不涉及争议的本合同其他条款,仍须执行。 第十二条 合同文本

(一)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乙方已采取合理方式提请甲方注意本合同项下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甲方要求对有关条款予以充分说明;甲乙双方对本合同所有条款内容的理解不存在异议。 第十三条 合同附件

本合同项下有关附件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乙方(盖章):

手 印 乙方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抵押物产权共有人(签字):

手 印

年 月 日

房 地 产 抵 押 清 单

抵押权人(全称):德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管理部

抵押人(全称)

编号:

抵押物名称

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

产权人

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号

国用( )第 号

座落 :

号 建设用地使用权类型

地 房产证号

房字第 号 使用权年限

年 房产建造日期

年 月 建设用地使用权用途

住宅 房产用途

住宅

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

平方米 房产建筑面积

平方米 其中建筑占地面积

平方米 本次房产抵押面积

平方米 本次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面积 平方米 抵押、出租情况

未向第三人抵押。

本次抵押房地产暂作价

整 抵押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或者授权代理人 抵押权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或者授权代理人 年本清单为(合同名称) 号: 备注:

- 1 - 年 月 月 日 委托贷款借款合同 )的组成部分。 (合同编 日

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抵押合同

合同编号: 号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抵押人(房地产产权人): (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住所: 电话:

基本账户开户行: 帐号:

抵押权人:德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法定住所: 电话:

为保障实现《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通知书》编号 的贷款合同(以下简

称贷款合同)项下债权,甲方愿意以其有处分权的财产作抵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

抵押担保。甲乙双方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被担保债权的种类、金额、利率和期限

(一)被担保债权为贷款合同项下(□短期/□中期/□长期)贷款,本金为人民币(大

写) (小写) 元,月利率为 ‰,期限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二)贷款合同上述情况有变化的,以贷款凭证为准。

第二条 抵押物

(一)甲方保证

1、本抵押物为甲方合法所有或依法享有处分权;

2、本抵押物不存在争议、被查封、扣押、监管等情况;

3、本抵押物上设定的抵押权未超出抵押物评估价值;

4、已完成与抵押有关的审批手续,并取得所有必要的授权;

5、提供与抵押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均真实、准确、合法、有效。

(二)抵押物情况

1、抵押物名称:房屋他项权证,证号: ,土地他项权证,证号: (或)房屋所有权证证号: ,土地使用证证号: ,

数量 本,质量(抵押物清单及权属证书原件附后)。

2、抵押物使用期限 年。

3、抵押物所在地点 。

4、抵押物产权共有人: 。

(三)房产抵押评估价值为人民币(大写)

(小写) ;土地抵押评估价值(大写)

(小写) 。

抵押物评估价值由乙方指定的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即德宏州鸿房房地产估价有限责

任公司评估。

(四)抵押率为百分之七十,抵押物评估价值与抵押率的乘积不得小于担保债权。甲方

对该数额内的抵押财产不得再设抵押。

第三条 抵押担保的范围

甲方抵押担保的范围为贷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乙方为实现抵押权而发生的费用(含拍卖费、乙方律师费等)以及所有其他应付费用(以下简称担保债权)。

第四条 抵押物登记

以法定抵押登记范围内的财产作抵押的,甲乙双方应共同到法定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

第五条 抵押物保管

(一)抵押物由 甲方 保管。

(二)甲方应妥善保管抵押物,负有维修、保养和保证抵押物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受乙方的监督、检查。

(三)甲方自登记之日起,须将抵押登记材料、抵押物权属证书原件等有关文件交付乙方保管。

第六条 抵押费用

抵押物的评估、保险、保管、维修、保养、提存、运输和抵押登记、公证、鉴定等抵押费用及抵押物拍卖、变卖等实现抵押权的费用由甲方或贷款合同项下贷款人承担。由乙方代缴的,乙方有权从甲方账户直接扣收。

第七条 抵押的效力

(一)抵押物已出租的,甲方、承租人应在本合同生效前与乙方共同签订或由承租人出具保证抵押权实现的书面文件。

(二)抵押期间,甲方不得赠与、遗弃抵押物。甲方出租、转让、再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抵押物的,须经乙方书面同意,否则无效。

(三)抵押期间,甲方必须转让或处分抵押物的,经乙方书面同意后其所得价款应向乙方提前清偿担保债权或向与乙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不足部分由甲方和/或贷款合同项下贷款人继续清偿。甲方也可以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以保证乙方债权的实现。

(四)抵押期间,甲方任何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停止其行为,抵押物价值减少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乙方认可新的担保。

(五)抵押期间,抵押物发生保险事故,所得保险赔偿金作为抵押财产。甲方应于事故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乙方损失及保险赔偿情况,其所得保险赔偿金应提前清偿担保债权或向与乙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不足部分由甲方和/或贷款合同项下贷款人继续清偿。甲方和/或贷款合同项下贷款人也可以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以保证乙方债权的实现。

(六)抵押期间,发生非保险事故的,抵押物毁损、灭失或价值明显减损的,甲方应于事故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乙方损失的情况。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由甲方和/或贷款合同项下贷款人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或提前清偿担保债权或向与乙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因毁损、灭失所得的赔偿金,作为抵押财产,乙方有权优先抵偿担保债权,不足以抵偿部分,乙方有权另行追索。

(七)抵押期间,甲方更新改造的抵押物以及附着物等新增价值,作为本抵押物的组成部分共同担保债权的实现。

(八)甲方和/或贷款合同项下贷款人以抵押方式提供新的担保的,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执行。

(九)因抵押物所征收的一切税费均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 抵押权的实现

(一)抵押期间,甲方和/或贷款合同项下贷款人因工作调动或违纪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等情况时,应及时通知乙方。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和/或贷款合同项下贷款人提供由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或采取停止

发放贷款,并/或提前收回贷款等措施而提前实现抵押权。

(二)贷款期间,贷款合同项下贷款人未履行合同义务,乙方按照贷款合同约定采取停止发放贷款,并/或提前收回贷款措施时,乙方有权在债权未受到清偿时提前实现抵押权。

(三)贷款期限(含展期)届满,乙方债权未受清偿的,甲方应在乙方送达书面通知的十五日内,与乙方协议折价转让或由乙方委托有关中介机构拍卖、变卖抵押物,从而实现抵押权。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债务的,由甲方和/或贷款合同项下贷款人继续清偿。

(四)贷款按次分期归还的,如果某期应还款项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的,乙方有权依法处分全部或部分抵押物。

(五)乙方对抵押物享有优于其他任何债权人的受偿权。

(六)甲方采取其他方式清偿担保债权的,须经乙方书面同意。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隐瞒抵押物共有、争议、被查封、扣押、监管、重复、抵押、毁损、出(合)资、转让抵押物以及虚假登记等其他情况严重危害抵押权实现时,应向乙方支付担保债权数额50%的违约金,并将抵押恢复到乙方认可的原状,或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并且,乙方有权采取停止发放贷款,并/或提前收回贷款等措施从而提前实现抵押权,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二)发生抵押物毁损或灭失,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乙方的,甲方须承担毁损或灭失之日起担保债权数额每日万分之三的违约金。

(三)甲方和/或贷款合同项下贷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拒不配合进行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须承担贷款期限(含展期)届满之日起担保债权数额每日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并且,乙方有权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及起诉。

(四)由于甲方的原因,致使乙方不能及时实现抵押权的,甲方应承担妨碍清除前担保债权数额每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由于抵押物承租人等的原因,致使乙方不能及时实现抵押权的,应按其签订或出具的保证抵押权实现的书面文件中的约定,由其承担相应的违约金。

(五)甲方和/或贷款合同项下贷款人违约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超过违约金的,应就超过部分向乙方支付损害赔偿金。

(六)甲方不是贷款合同项下当事人的,甲方保证,发生抵押物不足以清偿担保债权时,由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七)本合同项下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的支付方式为甲方主动支付乙方账户,乙方有权从甲方账户直接扣收。

(八)甲乙双方或/和贷款合同项下贷款人等有关各方发生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等体制变更时,本合同对其继受人仍具有法律约束力。

(九)贷款合同项下贷款展期或债权转让,无需甲方经过同意,甲方继续承担本合同项下担保责任。

(十)贷款合同项下债务转让,须经甲方同意,否则甲方免除债务转让后的担保责任。 (十一)甲方不是贷款合同项下当事人的,在乙方实现抵押权后,有权向贷款合同项下贷款人追偿。

(十二)本合同不因贷款合同的无效或解除、甲方财务状况、经营方式、自身体制或法律地位等发生变化或甲方签订的其他任何协议或文件而无效。

(十三)抵押期间,甲方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法定住所等发生变化而未书面通知乙方时,乙方按本合同所载资料向甲方发送的所有文书,视同送达。

(十四)本合同自抵押物登记之日起生效,至担保债权全部清偿时终止。

抵押登记机关要求明确抵押期限的,抵押期限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贷款合同项下

或展期协议项下贷款期限届满后两年止。

第十条 其他约定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方式

一、甲乙双方在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在不违背专属管辖或国际惯例的情况下,应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甲乙双方在协商、诉讼或仲裁期间,对不涉及争议的本合同其他条款,仍须执行。 第十二条 合同文本

(一)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乙方已采取合理方式提请甲方注意本合同项下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甲方要求对有关条款予以充分说明;甲乙双方对本合同所有条款内容的理解不存在异议。 第十三条 合同附件

本合同项下有关附件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乙方(盖章):

手 印 乙方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抵押物产权共有人(签字):

手 印

年 月 日

房 地 产 抵 押 清 单

抵押权人(全称):德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管理部

抵押人(全称)

编号:

抵押物名称

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

产权人

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号

国用( )第 号

座落 :

号 建设用地使用权类型

地 房产证号

房字第 号 使用权年限

年 房产建造日期

年 月 建设用地使用权用途

住宅 房产用途

住宅

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

平方米 房产建筑面积

平方米 其中建筑占地面积

平方米 本次房产抵押面积

平方米 本次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面积 平方米 抵押、出租情况

未向第三人抵押。

本次抵押房地产暂作价

整 抵押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或者授权代理人 抵押权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或者授权代理人 年本清单为(合同名称) 号: 备注:

- 1 - 年 月 月 日 委托贷款借款合同 )的组成部分。 (合同编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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