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谈话及函询制度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招商局

任前廉政谈话及函询制度

第一条 为强化监督约束机制,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市委组织部《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实施细则(试行)》,制定本制度。

(一)任职前廉洁谈话。对新提任的领导干部,就如何正确对待和使用权力,自觉接受监督,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自律规定等,提出明确要求。任职前廉洁谈话由分管干部人事或纪检监察的局领导负责。

(二)定期廉洁谈话。局党支部就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廉洁自律等问题,肯定成绩,指出问题,提出要求。

(三)诫勉廉洁谈话。对有群众反映或经调查发现存在一般违纪违规行为,但尚不构成纪律处分的领导干部,组织上及时对其提醒打招呼或进行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第三条 党支部对群众反映的领导干部思想道德、廉政勤政、选人用人等方面的问题,可以用书面形式对被反映对象进行函询。

第四条 被函询人在收到函询的20天内,应当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回复。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说明理由。

第五条 领导干部要正确对待廉洁谈话和函询,自觉接受教育和监督,如实回答问题,客观反映情况,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对欺骗组织、隐瞒事实真相的,一经查实,视其情节给予严肃批评、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

第六条 廉洁谈话和函询的经办人员,对廉洁谈话和函询的内容要严格保密,不得对外公开、泄露谈话和函询的内容。

二00九年三月四日 1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招商局

任前廉政谈话及函询制度

第一条 为强化监督约束机制,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市委组织部《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实施细则(试行)》,制定本制度。

(一)任职前廉洁谈话。对新提任的领导干部,就如何正确对待和使用权力,自觉接受监督,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自律规定等,提出明确要求。任职前廉洁谈话由分管干部人事或纪检监察的局领导负责。

(二)定期廉洁谈话。局党支部就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廉洁自律等问题,肯定成绩,指出问题,提出要求。

(三)诫勉廉洁谈话。对有群众反映或经调查发现存在一般违纪违规行为,但尚不构成纪律处分的领导干部,组织上及时对其提醒打招呼或进行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第三条 党支部对群众反映的领导干部思想道德、廉政勤政、选人用人等方面的问题,可以用书面形式对被反映对象进行函询。

第四条 被函询人在收到函询的20天内,应当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回复。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说明理由。

第五条 领导干部要正确对待廉洁谈话和函询,自觉接受教育和监督,如实回答问题,客观反映情况,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对欺骗组织、隐瞒事实真相的,一经查实,视其情节给予严肃批评、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

第六条 廉洁谈话和函询的经办人员,对廉洁谈话和函询的内容要严格保密,不得对外公开、泄露谈话和函询的内容。

二00九年三月四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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