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章程
为建立本公司运行机制,确立和规范公司组织和行为准则,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特制订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公司名称:**有限公司
第二条 公司住所:**
第三条 公司股东的姓名:
姓名:** 身份证号:**
第四条 股东的经营期限为**年,从公司设立之日起开始。
第五条 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章 宗旨、经营范围
第六条 公司宗旨:**。
第七条 经营范围:**。
第三章 注册资本及出资
第八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万元人民币。
第九条 股东的出资额及出资方式:
出资额**万元,以货币方式出资,出资时间**年**月**日。
第十条 股东应当足额缴纳认缴的出资额,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其中以实物、知识产权、或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评估并可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必须经专业部门评估后,并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十一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盖有公司印章的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 .公司名称;
2 .公司成立日期;
3 .公司注册资本;
4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5 .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第十二条 公司内备置股东名册。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1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2 .股东的出资额;
3 .出资证明书编号。
第十三条 股东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依法转让其股权。
第十四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股权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四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1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 、委派执行董事或者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3 、批准监事的报告;
4 、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 、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 、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7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8 、对公司合并、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定;
9 、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六条 本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1 名,执行董事由股东委派产生,任期3 年,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1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2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3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4 、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5 、制订公司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6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7 、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8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9 、制定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第十八条 本公司设经理一人,经理由执行董事兼任。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2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 、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本公司不设监事会。
设监事1 名,由股东委派产生。执行董事、经理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任期3 年,可以连任。
第二十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 、检查公司财务;
2 、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3 、当执行董事、经理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经理和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公司执行董事担任,行使法定代表人的法定职权。
第五章 公司财务、会计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30 月内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股东。财务会计报告应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四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 %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 %以上的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决定,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利润,依法分配给股东。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第二十六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六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七条 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解散;
1 、本章程第四条规定的经营期限届满;
2 、股东决定解散:
3 、因公司合并需要解散;
4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 、人民法院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二十八条 公司依照前一条第1 项、第2 项、第4 项、第5 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由股东组成的清算组,依法进行清算。
第二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 、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 、通知、公告债权人;
3 、处理与清算本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 、清缴所欠税款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5 、清理债权、债务;
6 、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 、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8 、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第三十条 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的,清算组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3 、缴纳所欠税款;
4 、清偿公司债务;
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归股东个人所有。
第三十一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确认,并在清算结束之日起30 日内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公司章程修改涉及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在《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规定的时间内,到原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应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登记机关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股东负责修订、补充。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以登记机关登记的内容为准。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经股东签名、盖章有效。
股东签字:
**年**月**日
**有限公司章程
为建立本公司运行机制,确立和规范公司组织和行为准则,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特制订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公司名称:**有限公司
第二条 公司住所:**
第三条 公司股东的姓名:
姓名:** 身份证号:**
第四条 股东的经营期限为**年,从公司设立之日起开始。
第五条 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章 宗旨、经营范围
第六条 公司宗旨:**。
第七条 经营范围:**。
第三章 注册资本及出资
第八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万元人民币。
第九条 股东的出资额及出资方式:
出资额**万元,以货币方式出资,出资时间**年**月**日。
第十条 股东应当足额缴纳认缴的出资额,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其中以实物、知识产权、或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评估并可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必须经专业部门评估后,并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十一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盖有公司印章的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 .公司名称;
2 .公司成立日期;
3 .公司注册资本;
4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5 .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第十二条 公司内备置股东名册。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1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2 .股东的出资额;
3 .出资证明书编号。
第十三条 股东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依法转让其股权。
第十四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股权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四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1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 、委派执行董事或者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3 、批准监事的报告;
4 、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 、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 、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7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8 、对公司合并、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定;
9 、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六条 本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1 名,执行董事由股东委派产生,任期3 年,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1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2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3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4 、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5 、制订公司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6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7 、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8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9 、制定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第十八条 本公司设经理一人,经理由执行董事兼任。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2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 、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本公司不设监事会。
设监事1 名,由股东委派产生。执行董事、经理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任期3 年,可以连任。
第二十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 、检查公司财务;
2 、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3 、当执行董事、经理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经理和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公司执行董事担任,行使法定代表人的法定职权。
第五章 公司财务、会计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30 月内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股东。财务会计报告应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四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 %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 %以上的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决定,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利润,依法分配给股东。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第二十六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六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七条 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解散;
1 、本章程第四条规定的经营期限届满;
2 、股东决定解散:
3 、因公司合并需要解散;
4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 、人民法院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二十八条 公司依照前一条第1 项、第2 项、第4 项、第5 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由股东组成的清算组,依法进行清算。
第二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 、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 、通知、公告债权人;
3 、处理与清算本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 、清缴所欠税款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5 、清理债权、债务;
6 、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 、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8 、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第三十条 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的,清算组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3 、缴纳所欠税款;
4 、清偿公司债务;
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归股东个人所有。
第三十一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确认,并在清算结束之日起30 日内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公司章程修改涉及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在《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规定的时间内,到原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应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登记机关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股东负责修订、补充。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以登记机关登记的内容为准。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经股东签名、盖章有效。
股东签字: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