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0卷 第5期20009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Henan University (S ocial Science )
V ol. 40 N o. 5Sep. 2000
19世纪美国达特茅斯学院案及其影响
杨 捷
(河南大学教育科学学院, 河南开封475001)
摘 要:美国建国初期发生的达特茅斯学院案是美国历史上第一桩高等教育诉讼案。该案是美国建
国初期教育结构变革过程中极具典型的案例, 反映了美国高等教育与社会发展的密切关系, 体现了欧美高等院校的管理特色。它的判决结果不仅加速了美国私立高等院校的发展, 促进了美国州立大学的形成, 而且对美国高等教育发展的格局的定型具有很大的影响, 促成了美国高等院校社会化的特征。研究这桩案例, 对探讨美国高等教育的发展轨迹和特点, 了解美国高等教育的根本特征, 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
关键词:高等院校; 达特茅斯学院; 案例; 影响中图分类号:K 712. 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5242(2000) 05-0041-05 美国高等院校源于殖民地时期的英国式学院, 这种学院大都由各宗教教派或慈善家创办, 并须获得英国国王颁发的办学特许状, 员会管理, 性。然而, , 起草, 呼吁国家干预高等学校, 开始着手过问和整顿殖民地时期原有的学院, 结果遭到旧学院办学者的强烈反对和抵制, 引起了多年未息的风波。直到1817年发生的达特茅斯学院案, 才暂时结束了这场争论。长期以来, 对于达特茅斯学院案在美国高等教育发展史上的作用和影响探讨甚少, 学术界未给予足够的重视和研究。该案实质上反映了美国社会对教育的认识和观念, 体现了欧美高等院校的历史特色, 对了解美国高等教育的基本特征和发展轨迹都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本文试从历史的角度考察该案发生的原因及其对美国高等教育的影响并加以评述, 来探讨美国高等教育。
一
达特茅斯学院(Dartm outh college ) 是美国建国前
[1](P486)
最早建立的九所“长春藤学院”之一。它位于美
, 师资少, 教学设备简, 围绕高等“私立”还是“公立”的问题, 发生了一桩直接涉及达特茅斯学院性质的诉讼案, 影响到美国高等教育发展的格局和进程。该学院也因“达特茅斯学院案”而名噪一时, 由一所鲜为人知的地方性小学院变成全美国知晓的高等学校。
达特茅斯学院案的直接起因是学院的内部管理问题。在北美殖民地时期, 该学院仿照耶鲁学院和新泽西学院的管理方式, 由地方上选出的董事会控制。英国王室为该院颁发的特许状规定:学院董事会乃全校最高权力机构, 可以任免校长、教授和学校行政人员, 校长负责学校日常行政工作。当时担任校长的正是创办人兼董事维罗克本人。维罗克爱校如家, 倾其家产所有, 管理学校兢兢业业, 恪尽职守, 为学院的发展做出了很大贡献, 受到董事会和全体同仁的尊敬和爱戴。他实际上掌握着学院的所有大权。当时特许状虽然也规定该学院的董事会是全校最高权力机构, 可以通过对校长、教授、行政人员的任免, 但全体董事出于对维罗克的信任与尊敬, 基本不插手学院的管理事务, 也无大权旁落的感觉。1779年维罗克校长去世, 按照他生前的遗嘱, 其子小维罗克继任达特茅斯学院校长。小维罗克也像他父亲那样视校为家, 全身心地为学校服务。但是, 在管理学院的方式上, 小维
国新罕布什尔州的汉诺威市, 于1769年由一位毕业于耶鲁学院的名叫维罗克(E leazar Whee-lock ) 的慈善家创办, 目的在于培养牧师和公职人员, 并获得了英
收稿日期:2000-01-22
作者简介:杨捷(1963-) , 男, 河南洛阳人, 河南大学教育科学学院讲师, 教育史硕士。
41
罗克和董事会发生了矛盾。小维罗克希望仍采用“老维罗克式”的管理方式, 独揽学院大权, 董事会不介入学院的事务, 仅起辅助的作用。在学院的具体管理过程中, 他经常否决董事会的决议, 不允许他人插手校务工作, 并大量任用亲朋好友。然而, 时过境迁, 学院董事会也发生了变化:新董事多为地方知名人士, 在社会上享有很高威望, 且多半有主见, 个性较强。早先, 由于对老维罗克怀有敬意, 他们愿意将董事会的权限自然下放, 不干涉校长治校的管理方式和方法; 现在董事们对新校长的“独裁”表示不满, 强调董事会应履行自己的责任, 成为学院的最高权力机构, 发挥其监督作用, 认为学院的现行管理职责不明, 界线不清, 有本末倒置之嫌。这样, 新校长与董事会之间开始产生摩擦和抵触:董事会不同意校长提出的聘请教授、行政人员、牧师的建议, 削减校长的课时, 降低校长在学院中的作用和地位; 校长则以经济手段相要狭, 以便安排自己满意的教授, 并寻求社会和州政府的支持, 向州议会散发传单, 请求议会干涉董事会的“所作所为”。双方互不相让, 剑拔弩张。, 会于1815年8月断然通过决定:事会的权力, 职, , 理而引发的矛盾公布于众。
达特茅斯学院案的另一个潜在诱因是党派之争。建国之后, 美国开始出现共和党和民主党竞相执政的局面。在新罕布什尔州, 共和党长期占主导地位, 小维罗克本人也是该党成员。此时学院内部在管理权上的纠纷已成为社会舆论的焦点, 为民众所睹目。两党为其自身利益, 各执一词。共和党站在达特茅斯学院董事会的立场上, 认为英国王室颁发的特许状应予承认, 学院董事会理当为学校最高权力机构, 并责怪小维罗克因家事影响共和党的声誉。民主党正在准备即将到来的州议会选举, 以便争取更多席位, 推举本党的州长。为了赢得更多选票, 争得一大批同情小维罗克境遇的选民的支持, 民主党宣称自己是民众的代表, 支持小维罗克的立场。1816年春季, 民主党在新罕布什尔州的大选中获胜。小维罗克也顺势倒向民主党, 企盼新政府能为他恢复其校长职位和权力。果然, 新任州长的民主党人士威廉・普鲁姆(W illian Plumer ) 在就职演说中就严厉抨击达特茅斯学院董事会的管理方式是“贵族专制”, 不符合美国民主社会的原则, 认为学院应是社会公共福利机构, 为民众利益服务, 而州政府正是民众选举出来的代表, 因此才是学院的合法监督机关。当时已担任美国总统的民主党领袖杰佛逊也致信普鲁姆表示支持, 声称“:一种机42
构如为国家利益而设, 却不能干涉它, 更不能改组它, 这可能在防止专制王朝的滥用权力上极为有用。但
[2](P66)
像在美国这种国家, 则该作法就对国家有害。”于是, 根据州长的提议, 由民主党占多数的州议会很快通过一项决议:
1. 将达特茅斯学院改名为达特茅斯大学, 正式将学院确立为州立大学。
2. 改组学院董事会, 增加新董事, 并由州长和议会指派; 设学校监事会, 由各党派和社会名流组成, 监事会有权否决董事会的决定。
3. 聘请小维罗克担任达特茅斯大学校长。规定校长需定期向州长汇报学校发展状况。
州议会决议的实质是将达特茅斯学院由教派或私人所属的私立学校变为州政府所属的公立学校。这当然遭到原学院董事会的坚决反对。1817年2月, 学院董事会上诉州地方法院, 一“私立”还是“公立”二
在整个诉讼过程中, 双方的基本立场没有任何改变, 也没有找到更有说服力的法律依据。学院董事会坚持认为, 州议会通过的决议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 学院由私人捐赠而设, 属私立学校的范畴, 州议会无权介入私人事务。由英国王室颁发的特许状是一种契约, 有法律效力, 因为美国宪法第一条第十项条款规定州无权通过任何损害契约义务的法律。州议会一方的理由是:达特茅斯学院是为了广大公民的利益而设立的, 是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的, 属于公共的范畴, 因此, 它应受由公众推举的代表———州政府的监督。州议会的决定并没有影响学院作为一个独立组合体的存在, 不过是扩充或改组了组合体。归根结蒂, 双方争执的焦点是:达特茅斯学院姓“私”还是姓“公”的问题。1817年9月, 州地方法院判决学院董会败诉, 重申达特茅斯学院属于社会公共机构, 其组成人员皆为公务员, 就像州政府官员一样, 应受州议会的监督, 州议会的决议并无与宪法相左之处, 特许状不具备契约的效力。对于这样的判决, 原学院董事会自然不服, 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 从而使该案成为轰动整个美国的教育诉讼案件。
1818年3月,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正式受理此案。
学院董事会和州议会都聘请了著名律师。学院一方聘请的律师是该院毕业生韦伯斯特(Damiel W ebster ) 。值得指出的是, 在这场长达三年之久涉及全美众多高
等院校未来发展的诉讼案中, 双方所持辩词依旧, 都没有能提出更多的、足以令人信服的法律依据和理由。有趣的是, 韦伯斯特个人所具有的卓越演讲才能和人格魅力, 似乎对最后的判决起了一定的作用。据当时旁听这场辩论的耶鲁大学教授古德瑞奇回忆:韦伯斯特讲话庄重严肃, 慷慨陈词, 很少看准备好的手稿。在四个小时的辩词中, 他运用清晰的推理、合乎逻辑的引证和极富感情色彩的语言, 使在场的听众和每一位法官深受感染, 为之倾倒。他说“:法官先生, 这桩案件不仅关系到那些默默无闻的小学院的未来……而且, 在某种意义上, 它关系到一项问题, 即一个人或者团体的财产能否被剥夺……州议会有权支配
[3](P235)
不属于它的东西吗? ”“……法官先生, 您可以毁灭这所学院, 本学院在我国的文化发展中不过散发着微弱的光茫, 您可以熄灭它。但您将一生扑灭不尽, 因为您得把一个世纪以来产生于我国的所有科学文化都付之一炬, 但它们的火光已普照大地……。”最后韦伯斯特深情地说“:法官先生, 我不知各位的感觉如何。但对于我来说, 非母校的骄傲, [3](P229) 的儿子’。”大法官马歇尔老泪纵横, 使大多数法官为之动容。法律的天平开始出现了微妙的倾斜。
经过长达近一年的审理,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于1819年2月判决达特茅斯原学院董事会胜诉。马歇尔大法官宣布判决的理由是:(一) 法院认为达特茅斯
重视古典教育, 由学校董事会掌握, 不受地方政府的管辖, 享有很高的自治权。但随着美国新兴主权国家的建立, 旧学院与政府的关系、旧学院的性质等问题受到质疑。美国政府在建国初期就曾过问旧有的学院, 试图参与私立学院的管理, 寻找国家支配学院的依据, 以便使大学能够适应新生国家发展的需要, 更好地为政府、国家服务。然而, 由于美国历史文化多元化的固有特点和欧美传统的教育观念的影响, ①这种努力一方面遭到来自各方面的反对, 引起多年未息的争论; 另一方面也客观上限制了私立大学的办学积极性。“达特茅斯学院案”的判决结果从法律上肯定了私人办学的权力, 明确了私立学院的法理基础, 承认私立学校的合法性。该诉讼案的判决, 还划清了公私学校的界限, 规定州政府不得违反宪法对私立学校采取监督、干涉、侵权等措施。于是, 私人办学、助学的积极性受到极大鼓舞, 现。19年, 私立大学仅有12所10年中, 就又成, 美国全国共有182所大, 116所皆为私立大学。1820年至1860年成为美国教育史上私立大学发展的鼎盛时期。
“达特茅斯学院案”的间接结果是促使各州独立发展州立大学。建国初期, 美国许多政治家、社会活动家对高等教育寄予极大的希望, 力主建立“赶超时代”的新大学[4](P218) 。华盛顿认为建立国立大学可以克服地方主义的偏见, 发展统一的民族精神, 并在遗嘱中留下了创建一所国立大学的遗愿。杰佛逊希望通过国家的大学培养美国自己的高级人才。他曾试图将威廉玛丽学院改造成为州立大学, 并为之努力多年, 但最终归于失败; 宾夕法尼亚州也曾改组费城学院, 设立新的董事会和教授会, 使其能符合新的政治方向, 并一度将其改名为宾夕法尼亚大学, 但原学院人士坚决反对, 指责州政府违宪, 并威胁另行择地设校, 结果州政府不得不退让; 纽约州于1787年也将京士学院改为哥伦比亚大学, 希望由州政府加以控制, 但后来遇到种种抵制, 也不得不作罢; 马萨诸塞州议会于1810年决议改组哈佛大学董事会, 由州政府委派新董事并拨给经费, 大学始终不服, 斗争异常激烈。“达特茅斯学院案”的判决, 从根本上打消了各州试图改组旧私立学院为公立大学的奢望, 使得提倡建立州立大学的人们回过头来踏踏实实地做好筹建新型州立大学的工作。于是, 各州决心推行新政策, 动用公共税收办理公立高等学校。1819年杰佛逊在改组威廉玛丽学院失败后, 全力以赴投入到筹建佛吉尼亚州立大学的努力中, 使该校成为州立大学的一面旗帜;
43
学院属于私人慈善团体, 其经费来源于私人的捐赠, 与政府无任何关系, 尽管学院有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的一方面, 但这不是州政府可以控制学院的理由。(二) 学院的特许状本身就是一种契约, 契约的双方是董事会和英国王室, 因此它不受州政府的制约。(三) 新罕布什尔州议会的决议实际上剥夺了学校董事会的权力, 属侵权行为, 违背美国宪法有关条款。因此裁定新罕布什尔州议会决议无效, 达特茅斯学院仍沿用原名, 此判决为终审判决。至此“达特茅斯学院, 案”以联邦最高法院认定该学院为私立性质的学校和承认董事会享有学校最终管理权而告结束。但是, 这宗美国教育史上罕见的教育诉讼案的影响则意味深长。
三
“达特茅斯学院案”的直接结果是促使美国私立大学迅猛发展。美国高等教育源于殖民地时期各教派建立的学院, 这些学院仿照英国大学的办学模式,
1820年田纳西州立大学成立;1824年印第安那州立大
每为城镇里建立了一所学院而欢呼雀跃。学院由社会公众自愿捐助已成为一种源远流长的传统。因此, 社会(民众) 也同时认定学院应该体现社会的意志, 满足社会的需要, 并由社会来管理。管理的方式就是通过民众的代表———董事会来表达大多数人的意见, 使民众享有管理学院的发言权。“达特茅斯学院案”判决使热心公益的民众得以放心, 即便是州政府干预, 他们依然可以自由地按照自己的意志从外部管理学院。“达特茅斯学院案”的结果在本质上符合了美国社会的这种传统社会习惯和思维方式, 即重视高等学校的社会性。美国当代的著名历史学家布尔斯廷指出“:美国高等教育的管理方式是美国建立社会方式的副产品, 全国的建设者们对于他们的学院应当如何体现社会、服务社会并由社会来管理有着坚定的见解。它们促使了美国文化的广泛传播, 加强了与当地
[6](P192)
社会的联系。”再则, , 但是并没有消除两, 公私学校都不否, 也不否认办学的, 所不同的是私立学校的经费直接来源于个人、团体的捐款, 而公立学校的经费则是来源于公众所缴纳的税款。所以, 无论是哪一类学校, 都应是社会的机构。实际上, 私立学校与公立学校也往往相互依赖, 受到社会的同样关注。在“达特茅斯学院案”判决后, 私立学院也开始允许由州政府委派学校董事, 并向州政府申请补助, 从而政府可以直接或间接地过问校政、参与决定办校方针, 学院慢慢地不再是殖民地时期那样享受自治权的世外桃源。学院过去是教派设立和控制的, 现在和社会、政治有了更密切的联系。就连达特茅斯学院与州政府打官司获胜后, 也随即向州政府请求拨款, 而州政府很乐意地马上伸出援助之手。同时, 州立大学则不断获得私人的捐助, 民众已把公立学校看做是社会大众的事情, 这在以后的美国高等学校已成理所当然之事。正如布尔斯廷所说“:与众不同的美国高等院校既非公立也非私立, 而是社会的机构。这是一种强调社会作用
[6](P193)
的事物, 正是这种事物显示美国文明的特色。”
美国高等院校的社会性由此得以确立, 并成为美国大学的重要特征之一。
“达特茅斯学院案”也提出一项美国教育史上至今仍争论不休的问题, 即高等学校的管理权和所有
学成立;1831年阿拉巴马州立大学成立;1868年新罕布什尔州建立了与达特茅斯学院毫无关系的新罕布什尔大学……这样, 到19世纪60年代, 美国州立大学达到67所, 州立大学和私立大学竞相发展的局面促使了美国高等教育的兴旺发展, 以至于在当时美国有“学院之乡”的美名[4](P219) 。“达特茅斯学院案”的判决结果无疑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美国历史学家比尔德在《美国文化的勃兴》中就指出“, 达特茅斯学院案”给私立院校和州立院校的前进都扫清了道路, 它使教派掌握的学院在风暴中感到安全, 又提醒州政府不得违背原有学院的意志, 把它们改为州立大学, 而应该从头做起[4](P217) 。
“达特茅斯学院案”还开创了美国高等教育判例法的先例。判例法不是产生于议会立法, 而是法官从判决中推理出的法律规则。一般来说, 这种判例规则不仅适用于某项案例, 而且往往形成一种先例, 成为法律所必须遵循的依据。美国仿照英国的法律习惯将判例法视为一种不成文法, “达特茅斯学院案”法理基础和地位, 括州政府在内的各种行政干预的作用, 为私立学校的发展奠定了牢固的法律基础。自该教育判例法产生以后, 私立学校的地位和权力再也没有受到来自法的质疑, 私立学校已经成为美国教育体系的主要支柱之一。不仅如此, 它还为私人财产和私人企业设置了法律屏障。美国法律界和教育界普遍认为, 由“达特茅斯学院案”而产生的判例法规, 不仅保护了私立学校, 而且设置了一道任何其他法案都无法逾越的障碍, 以保护私人财产和企业、慈善团体、教会以及文化组织的权力不受侵犯。在美国历史上, 该判例法一直被
[5](P181)
称为“私人财产的堡垒”。
“达特茅斯学院案”更深层次的影响还在于进一步确立了美国高等院校特有的社会性。从该诉讼案的表面判决结果来看, 它不过是巩固和加强了私立学院的地位, 强调私人办学、管理学校的合法性。然而, 站在美国社会与教育发展关系的角度上看, 该学院案的判决结果恰恰体现了美国高等学校社会化的特点, 那就是学院是由社会民众资助的, 是为社会服务的, 也是由社会管理的。从历史的角度来看, 早期美国的高等学校一般均是由教派、个人或公众筹资兴办的。那时, 具有先进思想的人们怀着创业精神和自由主义思想去开拓自己的“雅典”, 信奉“一个没有大学的社会是不完整的”理念, 筹资兴办学院的积极性很高, 每44
权, 究竟应该如何定位。在该案例中, 新罕布什尔州
州长的就职演说站在政府的立场上, 强调州议会有权管理高等学校, 因为州议会代表广大民众。以民众来支配教育权的归属, 这当然符合民主社会的原则。杰
弗逊认为民主政府代表“民意”, 学校办学不得违反民意。如果在专制社会里, 高等学校仅仅是政府的附庸, 学校成为私人谋取私利的工具。但是, 民主社会是在民众的监督下, 政府实施公开的政务, 所以高等学校的行政权自然应有政府监督。然而, 首席大法官马歇尔则认为, 教育是国家应关注的事物, 也是议会讨论的问题, 对此毫无疑问。公立学校由政府设立并由政府管理, 也由政府来监督, 教师和公务员一样是国家的工作人员。但达特茅斯学院根本不具备公立学校的特征。如勉强而为之, 则有悖于民主社会的基本原则。对于如何认定一所学校属于私立还是公立, 必须“从长计议”。倒是韦伯斯提出了一项警示:认为私立学校乃至所有高等学校如完全接受政府监督的话, 就很可能使高等学校随政治权利的沉浮而沉浮; 如学校完全依照民意所向, 就变成了社会舆论和社会习俗的维护者, 学术研究就难以在平静中进行, 学者将醉心于论证现状的合理性而缺乏创意。其结果将使高等院校停留在“保存传统”和“维护文化”的基础之上, 淡化了高等学校“创造新文化”和“的功能。总而言之, 对于这种问题的认识和理解, 今天或许未来还将继续讨论和争辩。注 释:
①早期美国教育延袭了欧洲特别是英国的传统, 认为教育属于慈善事业, 应由个人决定受教育的权力。
参考文献:
[1]佛罗斯特. 西方教育的历史和哲学基础[M].北京:华夏出
版社,1987.
[2]H. Warren Buttor , H istory of Education and Culture in America [M].Hall Unglw ood C liffs ,New Jersey ,1983.
[3]林玉体. 西洋教育史专题研究[M].台北:文景出版社, 1984.
[4]滕大春. 美国教育史[A].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94. [5]William G wyer N orth , T he P olitical Background of the Dartm outh C ollege case [M].New England quanterly ,June 1945. [6]. 美国人—:三联书店.
[责任编辑 阎现章]
College C ase of American H istory
in the 19th Century and its I nfluence
Y ANGJie
(Department o f Education , H enan Univer sity , Kaifeng 475001, H enan , China )
Abstract :E ven n owadays we can still hear people talk ab out the case of Dartm outh C ollege ,which was the first lawsuit con 2cerning American higher education in American history. I t was a ty pical law case ,in the course of the reform of the educa 2tional structure sh ortly after the founding of the United States. I t was a mirror of the close relationship between American higher education and s ocial development ,and als o an indication of the managing characteristic of the European and Ameri 2can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I t ’s judgement n ot only accelerated the development of American private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and prom oted the forming of American state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but als o had great in fluences on the finalization of the development pat 2terns of American higher education and helped to bring about the s ocial characteristic of American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W e can find great historical and practical magnificence in studying the development of American higher education ,and in understanding the fundamental characteristics of it by probing into the case. K ey w ords :college , Dartm outh college ,case , in flu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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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urnal of Henan University (S ocial Scienc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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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世纪美国达特茅斯学院案及其影响
杨 捷
(河南大学教育科学学院, 河南开封475001)
摘 要:美国建国初期发生的达特茅斯学院案是美国历史上第一桩高等教育诉讼案。该案是美国建
国初期教育结构变革过程中极具典型的案例, 反映了美国高等教育与社会发展的密切关系, 体现了欧美高等院校的管理特色。它的判决结果不仅加速了美国私立高等院校的发展, 促进了美国州立大学的形成, 而且对美国高等教育发展的格局的定型具有很大的影响, 促成了美国高等院校社会化的特征。研究这桩案例, 对探讨美国高等教育的发展轨迹和特点, 了解美国高等教育的根本特征, 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
关键词:高等院校; 达特茅斯学院; 案例; 影响中图分类号:K 712. 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5242(2000) 05-0041-05 美国高等院校源于殖民地时期的英国式学院, 这种学院大都由各宗教教派或慈善家创办, 并须获得英国国王颁发的办学特许状, 员会管理, 性。然而, , 起草, 呼吁国家干预高等学校, 开始着手过问和整顿殖民地时期原有的学院, 结果遭到旧学院办学者的强烈反对和抵制, 引起了多年未息的风波。直到1817年发生的达特茅斯学院案, 才暂时结束了这场争论。长期以来, 对于达特茅斯学院案在美国高等教育发展史上的作用和影响探讨甚少, 学术界未给予足够的重视和研究。该案实质上反映了美国社会对教育的认识和观念, 体现了欧美高等院校的历史特色, 对了解美国高等教育的基本特征和发展轨迹都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本文试从历史的角度考察该案发生的原因及其对美国高等教育的影响并加以评述, 来探讨美国高等教育。
一
达特茅斯学院(Dartm outh college ) 是美国建国前
[1](P486)
最早建立的九所“长春藤学院”之一。它位于美
, 师资少, 教学设备简, 围绕高等“私立”还是“公立”的问题, 发生了一桩直接涉及达特茅斯学院性质的诉讼案, 影响到美国高等教育发展的格局和进程。该学院也因“达特茅斯学院案”而名噪一时, 由一所鲜为人知的地方性小学院变成全美国知晓的高等学校。
达特茅斯学院案的直接起因是学院的内部管理问题。在北美殖民地时期, 该学院仿照耶鲁学院和新泽西学院的管理方式, 由地方上选出的董事会控制。英国王室为该院颁发的特许状规定:学院董事会乃全校最高权力机构, 可以任免校长、教授和学校行政人员, 校长负责学校日常行政工作。当时担任校长的正是创办人兼董事维罗克本人。维罗克爱校如家, 倾其家产所有, 管理学校兢兢业业, 恪尽职守, 为学院的发展做出了很大贡献, 受到董事会和全体同仁的尊敬和爱戴。他实际上掌握着学院的所有大权。当时特许状虽然也规定该学院的董事会是全校最高权力机构, 可以通过对校长、教授、行政人员的任免, 但全体董事出于对维罗克的信任与尊敬, 基本不插手学院的管理事务, 也无大权旁落的感觉。1779年维罗克校长去世, 按照他生前的遗嘱, 其子小维罗克继任达特茅斯学院校长。小维罗克也像他父亲那样视校为家, 全身心地为学校服务。但是, 在管理学院的方式上, 小维
国新罕布什尔州的汉诺威市, 于1769年由一位毕业于耶鲁学院的名叫维罗克(E leazar Whee-lock ) 的慈善家创办, 目的在于培养牧师和公职人员, 并获得了英
收稿日期:2000-01-22
作者简介:杨捷(1963-) , 男, 河南洛阳人, 河南大学教育科学学院讲师, 教育史硕士。
41
罗克和董事会发生了矛盾。小维罗克希望仍采用“老维罗克式”的管理方式, 独揽学院大权, 董事会不介入学院的事务, 仅起辅助的作用。在学院的具体管理过程中, 他经常否决董事会的决议, 不允许他人插手校务工作, 并大量任用亲朋好友。然而, 时过境迁, 学院董事会也发生了变化:新董事多为地方知名人士, 在社会上享有很高威望, 且多半有主见, 个性较强。早先, 由于对老维罗克怀有敬意, 他们愿意将董事会的权限自然下放, 不干涉校长治校的管理方式和方法; 现在董事们对新校长的“独裁”表示不满, 强调董事会应履行自己的责任, 成为学院的最高权力机构, 发挥其监督作用, 认为学院的现行管理职责不明, 界线不清, 有本末倒置之嫌。这样, 新校长与董事会之间开始产生摩擦和抵触:董事会不同意校长提出的聘请教授、行政人员、牧师的建议, 削减校长的课时, 降低校长在学院中的作用和地位; 校长则以经济手段相要狭, 以便安排自己满意的教授, 并寻求社会和州政府的支持, 向州议会散发传单, 请求议会干涉董事会的“所作所为”。双方互不相让, 剑拔弩张。, 会于1815年8月断然通过决定:事会的权力, 职, , 理而引发的矛盾公布于众。
达特茅斯学院案的另一个潜在诱因是党派之争。建国之后, 美国开始出现共和党和民主党竞相执政的局面。在新罕布什尔州, 共和党长期占主导地位, 小维罗克本人也是该党成员。此时学院内部在管理权上的纠纷已成为社会舆论的焦点, 为民众所睹目。两党为其自身利益, 各执一词。共和党站在达特茅斯学院董事会的立场上, 认为英国王室颁发的特许状应予承认, 学院董事会理当为学校最高权力机构, 并责怪小维罗克因家事影响共和党的声誉。民主党正在准备即将到来的州议会选举, 以便争取更多席位, 推举本党的州长。为了赢得更多选票, 争得一大批同情小维罗克境遇的选民的支持, 民主党宣称自己是民众的代表, 支持小维罗克的立场。1816年春季, 民主党在新罕布什尔州的大选中获胜。小维罗克也顺势倒向民主党, 企盼新政府能为他恢复其校长职位和权力。果然, 新任州长的民主党人士威廉・普鲁姆(W illian Plumer ) 在就职演说中就严厉抨击达特茅斯学院董事会的管理方式是“贵族专制”, 不符合美国民主社会的原则, 认为学院应是社会公共福利机构, 为民众利益服务, 而州政府正是民众选举出来的代表, 因此才是学院的合法监督机关。当时已担任美国总统的民主党领袖杰佛逊也致信普鲁姆表示支持, 声称“:一种机42
构如为国家利益而设, 却不能干涉它, 更不能改组它, 这可能在防止专制王朝的滥用权力上极为有用。但
[2](P66)
像在美国这种国家, 则该作法就对国家有害。”于是, 根据州长的提议, 由民主党占多数的州议会很快通过一项决议:
1. 将达特茅斯学院改名为达特茅斯大学, 正式将学院确立为州立大学。
2. 改组学院董事会, 增加新董事, 并由州长和议会指派; 设学校监事会, 由各党派和社会名流组成, 监事会有权否决董事会的决定。
3. 聘请小维罗克担任达特茅斯大学校长。规定校长需定期向州长汇报学校发展状况。
州议会决议的实质是将达特茅斯学院由教派或私人所属的私立学校变为州政府所属的公立学校。这当然遭到原学院董事会的坚决反对。1817年2月, 学院董事会上诉州地方法院, 一“私立”还是“公立”二
在整个诉讼过程中, 双方的基本立场没有任何改变, 也没有找到更有说服力的法律依据。学院董事会坚持认为, 州议会通过的决议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 学院由私人捐赠而设, 属私立学校的范畴, 州议会无权介入私人事务。由英国王室颁发的特许状是一种契约, 有法律效力, 因为美国宪法第一条第十项条款规定州无权通过任何损害契约义务的法律。州议会一方的理由是:达特茅斯学院是为了广大公民的利益而设立的, 是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的, 属于公共的范畴, 因此, 它应受由公众推举的代表———州政府的监督。州议会的决定并没有影响学院作为一个独立组合体的存在, 不过是扩充或改组了组合体。归根结蒂, 双方争执的焦点是:达特茅斯学院姓“私”还是姓“公”的问题。1817年9月, 州地方法院判决学院董会败诉, 重申达特茅斯学院属于社会公共机构, 其组成人员皆为公务员, 就像州政府官员一样, 应受州议会的监督, 州议会的决议并无与宪法相左之处, 特许状不具备契约的效力。对于这样的判决, 原学院董事会自然不服, 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 从而使该案成为轰动整个美国的教育诉讼案件。
1818年3月,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正式受理此案。
学院董事会和州议会都聘请了著名律师。学院一方聘请的律师是该院毕业生韦伯斯特(Damiel W ebster ) 。值得指出的是, 在这场长达三年之久涉及全美众多高
等院校未来发展的诉讼案中, 双方所持辩词依旧, 都没有能提出更多的、足以令人信服的法律依据和理由。有趣的是, 韦伯斯特个人所具有的卓越演讲才能和人格魅力, 似乎对最后的判决起了一定的作用。据当时旁听这场辩论的耶鲁大学教授古德瑞奇回忆:韦伯斯特讲话庄重严肃, 慷慨陈词, 很少看准备好的手稿。在四个小时的辩词中, 他运用清晰的推理、合乎逻辑的引证和极富感情色彩的语言, 使在场的听众和每一位法官深受感染, 为之倾倒。他说“:法官先生, 这桩案件不仅关系到那些默默无闻的小学院的未来……而且, 在某种意义上, 它关系到一项问题, 即一个人或者团体的财产能否被剥夺……州议会有权支配
[3](P235)
不属于它的东西吗? ”“……法官先生, 您可以毁灭这所学院, 本学院在我国的文化发展中不过散发着微弱的光茫, 您可以熄灭它。但您将一生扑灭不尽, 因为您得把一个世纪以来产生于我国的所有科学文化都付之一炬, 但它们的火光已普照大地……。”最后韦伯斯特深情地说“:法官先生, 我不知各位的感觉如何。但对于我来说, 非母校的骄傲, [3](P229) 的儿子’。”大法官马歇尔老泪纵横, 使大多数法官为之动容。法律的天平开始出现了微妙的倾斜。
经过长达近一年的审理,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于1819年2月判决达特茅斯原学院董事会胜诉。马歇尔大法官宣布判决的理由是:(一) 法院认为达特茅斯
重视古典教育, 由学校董事会掌握, 不受地方政府的管辖, 享有很高的自治权。但随着美国新兴主权国家的建立, 旧学院与政府的关系、旧学院的性质等问题受到质疑。美国政府在建国初期就曾过问旧有的学院, 试图参与私立学院的管理, 寻找国家支配学院的依据, 以便使大学能够适应新生国家发展的需要, 更好地为政府、国家服务。然而, 由于美国历史文化多元化的固有特点和欧美传统的教育观念的影响, ①这种努力一方面遭到来自各方面的反对, 引起多年未息的争论; 另一方面也客观上限制了私立大学的办学积极性。“达特茅斯学院案”的判决结果从法律上肯定了私人办学的权力, 明确了私立学院的法理基础, 承认私立学校的合法性。该诉讼案的判决, 还划清了公私学校的界限, 规定州政府不得违反宪法对私立学校采取监督、干涉、侵权等措施。于是, 私人办学、助学的积极性受到极大鼓舞, 现。19年, 私立大学仅有12所10年中, 就又成, 美国全国共有182所大, 116所皆为私立大学。1820年至1860年成为美国教育史上私立大学发展的鼎盛时期。
“达特茅斯学院案”的间接结果是促使各州独立发展州立大学。建国初期, 美国许多政治家、社会活动家对高等教育寄予极大的希望, 力主建立“赶超时代”的新大学[4](P218) 。华盛顿认为建立国立大学可以克服地方主义的偏见, 发展统一的民族精神, 并在遗嘱中留下了创建一所国立大学的遗愿。杰佛逊希望通过国家的大学培养美国自己的高级人才。他曾试图将威廉玛丽学院改造成为州立大学, 并为之努力多年, 但最终归于失败; 宾夕法尼亚州也曾改组费城学院, 设立新的董事会和教授会, 使其能符合新的政治方向, 并一度将其改名为宾夕法尼亚大学, 但原学院人士坚决反对, 指责州政府违宪, 并威胁另行择地设校, 结果州政府不得不退让; 纽约州于1787年也将京士学院改为哥伦比亚大学, 希望由州政府加以控制, 但后来遇到种种抵制, 也不得不作罢; 马萨诸塞州议会于1810年决议改组哈佛大学董事会, 由州政府委派新董事并拨给经费, 大学始终不服, 斗争异常激烈。“达特茅斯学院案”的判决, 从根本上打消了各州试图改组旧私立学院为公立大学的奢望, 使得提倡建立州立大学的人们回过头来踏踏实实地做好筹建新型州立大学的工作。于是, 各州决心推行新政策, 动用公共税收办理公立高等学校。1819年杰佛逊在改组威廉玛丽学院失败后, 全力以赴投入到筹建佛吉尼亚州立大学的努力中, 使该校成为州立大学的一面旗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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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属于私人慈善团体, 其经费来源于私人的捐赠, 与政府无任何关系, 尽管学院有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的一方面, 但这不是州政府可以控制学院的理由。(二) 学院的特许状本身就是一种契约, 契约的双方是董事会和英国王室, 因此它不受州政府的制约。(三) 新罕布什尔州议会的决议实际上剥夺了学校董事会的权力, 属侵权行为, 违背美国宪法有关条款。因此裁定新罕布什尔州议会决议无效, 达特茅斯学院仍沿用原名, 此判决为终审判决。至此“达特茅斯学院, 案”以联邦最高法院认定该学院为私立性质的学校和承认董事会享有学校最终管理权而告结束。但是, 这宗美国教育史上罕见的教育诉讼案的影响则意味深长。
三
“达特茅斯学院案”的直接结果是促使美国私立大学迅猛发展。美国高等教育源于殖民地时期各教派建立的学院, 这些学院仿照英国大学的办学模式,
1820年田纳西州立大学成立;1824年印第安那州立大
每为城镇里建立了一所学院而欢呼雀跃。学院由社会公众自愿捐助已成为一种源远流长的传统。因此, 社会(民众) 也同时认定学院应该体现社会的意志, 满足社会的需要, 并由社会来管理。管理的方式就是通过民众的代表———董事会来表达大多数人的意见, 使民众享有管理学院的发言权。“达特茅斯学院案”判决使热心公益的民众得以放心, 即便是州政府干预, 他们依然可以自由地按照自己的意志从外部管理学院。“达特茅斯学院案”的结果在本质上符合了美国社会的这种传统社会习惯和思维方式, 即重视高等学校的社会性。美国当代的著名历史学家布尔斯廷指出“:美国高等教育的管理方式是美国建立社会方式的副产品, 全国的建设者们对于他们的学院应当如何体现社会、服务社会并由社会来管理有着坚定的见解。它们促使了美国文化的广泛传播, 加强了与当地
[6](P192)
社会的联系。”再则, , 但是并没有消除两, 公私学校都不否, 也不否认办学的, 所不同的是私立学校的经费直接来源于个人、团体的捐款, 而公立学校的经费则是来源于公众所缴纳的税款。所以, 无论是哪一类学校, 都应是社会的机构。实际上, 私立学校与公立学校也往往相互依赖, 受到社会的同样关注。在“达特茅斯学院案”判决后, 私立学院也开始允许由州政府委派学校董事, 并向州政府申请补助, 从而政府可以直接或间接地过问校政、参与决定办校方针, 学院慢慢地不再是殖民地时期那样享受自治权的世外桃源。学院过去是教派设立和控制的, 现在和社会、政治有了更密切的联系。就连达特茅斯学院与州政府打官司获胜后, 也随即向州政府请求拨款, 而州政府很乐意地马上伸出援助之手。同时, 州立大学则不断获得私人的捐助, 民众已把公立学校看做是社会大众的事情, 这在以后的美国高等学校已成理所当然之事。正如布尔斯廷所说“:与众不同的美国高等院校既非公立也非私立, 而是社会的机构。这是一种强调社会作用
[6](P193)
的事物, 正是这种事物显示美国文明的特色。”
美国高等院校的社会性由此得以确立, 并成为美国大学的重要特征之一。
“达特茅斯学院案”也提出一项美国教育史上至今仍争论不休的问题, 即高等学校的管理权和所有
学成立;1831年阿拉巴马州立大学成立;1868年新罕布什尔州建立了与达特茅斯学院毫无关系的新罕布什尔大学……这样, 到19世纪60年代, 美国州立大学达到67所, 州立大学和私立大学竞相发展的局面促使了美国高等教育的兴旺发展, 以至于在当时美国有“学院之乡”的美名[4](P219) 。“达特茅斯学院案”的判决结果无疑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美国历史学家比尔德在《美国文化的勃兴》中就指出“, 达特茅斯学院案”给私立院校和州立院校的前进都扫清了道路, 它使教派掌握的学院在风暴中感到安全, 又提醒州政府不得违背原有学院的意志, 把它们改为州立大学, 而应该从头做起[4](P217) 。
“达特茅斯学院案”还开创了美国高等教育判例法的先例。判例法不是产生于议会立法, 而是法官从判决中推理出的法律规则。一般来说, 这种判例规则不仅适用于某项案例, 而且往往形成一种先例, 成为法律所必须遵循的依据。美国仿照英国的法律习惯将判例法视为一种不成文法, “达特茅斯学院案”法理基础和地位, 括州政府在内的各种行政干预的作用, 为私立学校的发展奠定了牢固的法律基础。自该教育判例法产生以后, 私立学校的地位和权力再也没有受到来自法的质疑, 私立学校已经成为美国教育体系的主要支柱之一。不仅如此, 它还为私人财产和私人企业设置了法律屏障。美国法律界和教育界普遍认为, 由“达特茅斯学院案”而产生的判例法规, 不仅保护了私立学校, 而且设置了一道任何其他法案都无法逾越的障碍, 以保护私人财产和企业、慈善团体、教会以及文化组织的权力不受侵犯。在美国历史上, 该判例法一直被
[5](P181)
称为“私人财产的堡垒”。
“达特茅斯学院案”更深层次的影响还在于进一步确立了美国高等院校特有的社会性。从该诉讼案的表面判决结果来看, 它不过是巩固和加强了私立学院的地位, 强调私人办学、管理学校的合法性。然而, 站在美国社会与教育发展关系的角度上看, 该学院案的判决结果恰恰体现了美国高等学校社会化的特点, 那就是学院是由社会民众资助的, 是为社会服务的, 也是由社会管理的。从历史的角度来看, 早期美国的高等学校一般均是由教派、个人或公众筹资兴办的。那时, 具有先进思想的人们怀着创业精神和自由主义思想去开拓自己的“雅典”, 信奉“一个没有大学的社会是不完整的”理念, 筹资兴办学院的积极性很高, 每44
权, 究竟应该如何定位。在该案例中, 新罕布什尔州
州长的就职演说站在政府的立场上, 强调州议会有权管理高等学校, 因为州议会代表广大民众。以民众来支配教育权的归属, 这当然符合民主社会的原则。杰
弗逊认为民主政府代表“民意”, 学校办学不得违反民意。如果在专制社会里, 高等学校仅仅是政府的附庸, 学校成为私人谋取私利的工具。但是, 民主社会是在民众的监督下, 政府实施公开的政务, 所以高等学校的行政权自然应有政府监督。然而, 首席大法官马歇尔则认为, 教育是国家应关注的事物, 也是议会讨论的问题, 对此毫无疑问。公立学校由政府设立并由政府管理, 也由政府来监督, 教师和公务员一样是国家的工作人员。但达特茅斯学院根本不具备公立学校的特征。如勉强而为之, 则有悖于民主社会的基本原则。对于如何认定一所学校属于私立还是公立, 必须“从长计议”。倒是韦伯斯提出了一项警示:认为私立学校乃至所有高等学校如完全接受政府监督的话, 就很可能使高等学校随政治权利的沉浮而沉浮; 如学校完全依照民意所向, 就变成了社会舆论和社会习俗的维护者, 学术研究就难以在平静中进行, 学者将醉心于论证现状的合理性而缺乏创意。其结果将使高等院校停留在“保存传统”和“维护文化”的基础之上, 淡化了高等学校“创造新文化”和“的功能。总而言之, 对于这种问题的认识和理解, 今天或许未来还将继续讨论和争辩。注 释:
①早期美国教育延袭了欧洲特别是英国的传统, 认为教育属于慈善事业, 应由个人决定受教育的权力。
参考文献:
[1]佛罗斯特. 西方教育的历史和哲学基础[M].北京:华夏出
版社,1987.
[2]H. Warren Buttor , H istory of Education and Culture in America [M].Hall Unglw ood C liffs ,New Jersey ,1983.
[3]林玉体. 西洋教育史专题研究[M].台北:文景出版社, 1984.
[4]滕大春. 美国教育史[A].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94. [5]William G wyer N orth , T he P olitical Background of the Dartm outh C ollege case [M].New England quanterly ,June 1945. [6]. 美国人—:三联书店.
[责任编辑 阎现章]
College C ase of American H istory
in the 19th Century and its I nfluence
Y ANGJie
(Department o f Education , H enan Univer sity , Kaifeng 475001, H enan , China )
Abstract :E ven n owadays we can still hear people talk ab out the case of Dartm outh C ollege ,which was the first lawsuit con 2cerning American higher education in American history. I t was a ty pical law case ,in the course of the reform of the educa 2tional structure sh ortly after the founding of the United States. I t was a mirror of the close relationship between American higher education and s ocial development ,and als o an indication of the managing characteristic of the European and Ameri 2can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I t ’s judgement n ot only accelerated the development of American private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and prom oted the forming of American state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but als o had great in fluences on the finalization of the development pat 2terns of American higher education and helped to bring about the s ocial characteristic of American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W e can find great historical and practical magnificence in studying the development of American higher education ,and in understanding the fundamental characteristics of it by probing into the case. K ey w ords :college , Dartm outh college ,case , in flu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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