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基站选址的安全距离及相关法律法规

基站选址的安全距离及相关法律法规选编

一、基站选址应尽量远离公路、铁路、河道、高压线、机场、加油站等,充分

了解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对各种隔离带的要求,尽量远离各种控制线。

1、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2004年)第二次修正本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五)有明确规定;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二十八条明确了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

2、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四十六条;《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2005年4月1日实施)第十条有明确规定。

3、河道堤防安全保护区及施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二十五条、二十六条明确规定;《四川省河道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4、 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自然保护区外围保护地带。《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7修正)第十四条有相关规定。

5、 电力设施保护区。《电力设施保护条例》(1998修正)第十条对架空和地埋电力线路保护区有详细规定,《四川省电力设施保护实施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6、 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保护机场净空的规定》有详细的规定。

7、 加油加气站的防火距离:《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2002)(2006版)第四节对加油加气站各种设施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有详细规定。 8、 通信设施保护。《四川省保护通信线路设备暂行规定》有详细的规定。

9、 建筑红线。指城市规划管理中,控制城市道路两侧沿街建筑物或构筑物(如外墙、台阶等)靠临街面的界线。建筑红线由道路红线和建筑控制线组成。道路红线是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的规划控制线;建筑控制线是建筑物基底位置的控制线。基地与道路邻近一侧,一般以道路红线为建筑控制线,如果因城市规划需要,主管部门可在道路线以外另订建筑控制线,一般称后退道路红线。任何建筑都不得超越给定的建筑红线。《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4.2节对建筑突出物有详细的规定。

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摘要

1、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

(1)《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2004年)第二次修正本 发布部门: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4年11月30日 实施日期:2004年11月30日

第二十四条 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公路两侧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的,其建筑设施边缘与公路边沟外缘的间距为: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

第三十条 高速公路的路政管理还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四)。。。(略)

(五)禁止在高速公路两侧边沟外缘30米和立交桥通道边缘50米内修建永久性设施。 (2)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实施办法 发布部门:国务院&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8年11月21日 实施日期:2009年01月01日

第二十八条 高速公路两侧封闭区外水平距离30米,互通式立交和特大型桥梁两侧封闭区外水平距离50米为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建筑物边沿的界限计算以建筑物的垂直投影为准。

2、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1)《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 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0年09月07日

实施日期:1991年05月01日 (中央法规)

第四十六条 在铁路线路上架设电力、通讯线路,埋置电缆、管道设施,穿凿通过铁路路基的地下坑道,必须经铁路运输企业同意,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在铁路弯道内侧、平交道口和人行过道附近,不得修建妨碍行车了望的建筑物和种植妨碍行车了望的树木。修建妨碍行车了望的建筑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 (2)《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布日期:2004年12月27日

实施日期:2005年04月01日 (中央法规)

第十条 铁路线路两侧应当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范围,从铁

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的距离分别为: (一)城市市区,不少于8米;

(二)城市郊区居民居住区,不少于10米; (三)村镇居民居住区,不少于12米; (四)其他地区,不少于15米。

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具体范围,由铁路管理机构提出方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划定。铁路用地能满足前款要求的,由铁路管理机构在铁路用地范围内划定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与公路建筑控制区、河道管理范围或者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重叠的,由铁路管理机构和公路管理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协商后,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边界设立标桩,并根据需要设置围墙、栅栏等防护设施。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铁路桥梁(含道路、铁路两用桥,下同)跨越的河道上

下游各1000米范围内围垦造田、抽取地下水、拦河筑坝、架设浮桥,及修建其他影响或者危害铁路桥梁安全的设施。

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内,确需进行围垦造田、抽取地下水、拦河筑坝、架设浮桥等活动的,应当进行安全论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批准之前应当征求有关铁路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十八条 在铁路线路两侧路堤坡脚、路堑坡顶、铁路桥梁外侧起各1000米范围内,及

在铁路隧道上方中心线两侧各1000米范围内,禁止从事采矿、采石及爆破作业。

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内,因修建道路、水利工程等公共工程,确需实施采石、爆破作业的,应当与铁路运输企业协商后,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3)《关于中国移动通信公司在铁路用地范围内设置网络通信设备的意见》

文件号:铁运【2008】184号 发文时间:2008年9月28日 相关摘要:

4. 公众移动通信设施设置在铁路隧道内,应统一安装在预设的通信设备室内。泄露同轴电缆的固定方式、卡具强度及间距,应能满足列车最高运行速度下的安全防护要求。单挑泄露同轴电缆敷设长度大于1000m的,还应装设直流隔断装置;

5. 公众移动通信设施设置在铁路隧道外时,应设置在线路两侧绿化带外方。天线杆塔内缘至线路中心的水平距离应小于杆(塔)高加3100mm。设置在铁路车站的,安装位置和设施外观还应符合铁路车站的景观设计要求。

6. 利用铁路通信光电线槽、管孔搭建通信线路的,必须采用低烟无卤、阻燃型光电缆。需穿越轨道时,可利用铁路沿线预留的电缆槽、管孔条件;无预留槽、孔条件的,必须在采取防护措施后,可就近利用桥、涵穿越轨道。

3、河道堤防安全保护区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布日期:1988年06月10日

实施日期:1988年06月10日 (中央法规)

第二十条 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

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

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 河道的具体管理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划定。

第二十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 (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第二十六条 根据堤防的重要程度、堤基土质条件等,河道主管机关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批准,可以在河道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划定堤防安全保护区。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禁止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 (2)《四川省河道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四川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4年1月12日

实施日期:1994年1月12日 (地方法规)

第十二条 严禁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堤防上破堤开口、埋设管道、暗涵。因特殊原因确需破堤开口、埋设管道、暗涵的,须事先报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批准,并按要求及时修复堤防;新建设须经河道主管机关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并服从河道主管机关的安全管理。

4、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自然保护区外围保护地带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布日期:2003年05月18日

实施日期:2003年07月01日(中央法规)

第十四条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并公布。省级、设区的市、自治州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由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并公布。

5、电力设施保护区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5年12月28日

实施日期:1996年04月01日 (中央法规)

第五十三条 电力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对电力设施保护区设立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不得堆放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物品。 在依法划定电力设施保护区前已经种植的植物妨碍电力设施安全的,应当修剪或者砍伐。 (2)《电力设施保护条例》(98修正)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布日期:1998年01月07日

实施日期:1998年01月07日 (中央法规) 第十条 电力线路保护区:

(一)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如下: 1—10千伏5米 35—110千伏10米 154—330千伏15米 500千伏20米

在厂矿、城镇等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区域可略小于上述规定。但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延伸的距离,不应小于导线边线在最大计算弧垂及最大计算风偏后的水平距离和风偏后距建筑物的安全距离之和。

(二)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地下电缆为电缆线路地面标桩两侧各0.75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海底电缆一般为线路两侧各2海里(港内为两侧各100米),江河电缆一般不小于线路两侧各100米(中、小河流一般不小于各5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 (3)《四川省电力设施保护实施办法》 发布部门:四川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0年06月04日

实施日期:2000年06月04日 (地方法规)

第十条 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具体划分为:

(一)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如下: 1-10千伏 5米 35-110千伏 10米 220千伏 15米 500千伏 20米

第十二条 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

(一)地下电缆为电缆线路地面标桩两侧各0.75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 (二)埋设于长江、岷江、金沙江、嘉陵江干流的水下电缆,为线路两侧各10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其他河流,为线路两侧各5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 第二十一条 未经电力企业或电力设施所有者、管理者同意,不得在专用电力电缆沟内埋设

其他管道。

上述管道确需交叉通过时,有关单位应当协商,并采取安全措施,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 第二十三条 未经电力企业或电力设施所有者、管理者同意,不得同杆架设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线、电视接收线、安装广播喇叭或悬挂广告牌。

6、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和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

(1)《民用机场管理条例》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布日期:2009年04月01日

实施日期:2009年07月01日 (中央法规)

第四十六条 民用机场所在地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九条 禁止在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等影响飞行安全的物质;

(二)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三)设置影响民用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或者飞行员视线的灯光、标志或者物体; (四)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民用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

(五)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升放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和其他升空物体;

(六)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秆、垃圾等物质,或者燃放烟花、焰火; (七)在民用机场围界外5米范围内,搭建建筑物、种植树木,或者从事挖掘、堆积物体等影响民用机场运营安全的活动;

(八)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影响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的行为。 第五十三条 民用机场所在地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标准确定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包括设置在民用机场总体规划区域内的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和民用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

第五十六条 禁止在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从事下列影响民用机场电磁环境的活动:

(一)修建架空高压输电线、架空金属线、铁路、公路、电力排灌站; (二)存放金属堆积物; (三)种植高大植物;

(四)从事掘土、采砂、采石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

(五)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影响民用机场电磁环境的行为。 (2)《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保护机场净空的规定》 发布部门:国务院、中央军委 发布日期:1982年12月11日

实施日期:1982年12月11日(中央法规) 详见法规正文。

7、加油加气站的安全距离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2006版) 发布部门:建设部

发布日期:2006年3月1日

实施日期:2006年3月1日 (国家标准)

4.0.4 加油站、加油加气合建站的油罐、加油机和通气管管口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表4.0.4的规定。

4.0.5 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的液化石油气罐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表4.0.5的规定。

表4.0.5 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的液化石油气罐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距

4.0.6 液化石油气加气站以及加油加气合建站的液化石油气卸车点、加气机、放散管管口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表4.0.6的规定。

表4.0.6液化石油气加气站以及加油加气合建站的液化石油气卸车点、加气机、

放散管管口

4.0.7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和加油加气合建站的压缩天然气工艺设施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表4.0.7的规定。

表4.0.7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和加油加气合建站的压缩天然气工艺设施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

8、通信设施保护

《四川省保护通信线路设备暂行规定》 布部门: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三号 发布日期:1989年01月31日

实施日期:1989年01月31日 (地方法规) 内容详见法规正文。

9、建筑红线: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 发布部门:建设部

发布日期:2005年7月1日

实施日期:2005年7月1日(国家标准) 4.2 建筑突出物

4.2.1 建筑物及附属设施不得突出道路红线和用地红线建造,不得突出的建筑突出物为: ——地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包括结构挡土桩、挡土墙、地下室、地下室底板及其基础、化粪池等;

——地上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包括门廊、连廊、阳台、室外楼梯、台阶、坡道、花池、围墙、平台、散水明沟、地下室进排风口、地下室出入口、集水井、采光井等; ——除基地内连接城市的管线、隧道、天桥等市政公共设施外的其他设施。

4.2.2 经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允许突出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有人行道的路面上空:

1) 2.50m以上允许突出建筑构件:凸窗、窗扇、窗罩、空调机位,突出的深度不应大于0.50m; 2) 2.50m以上允许突出活动遮阳,突出宽度不应大于人行道宽度减1m,并不应大于3m; 3) 3m以上允许突出雨篷、挑檐,突出的深度不应大于2m; 4) 5m以上允许突出雨篷、挑檐,突出的深度不宜大于3m。

2 在无人行道的路面上空:4m以上允许突出建筑构件:窗罩,空调机位,突出深度不应大于0.50m。

3 建筑突出物与建筑本身应有牢固的结合。

4 建筑物和建筑突出物均不得向道路上空直接排泄雨水、空调冷凝水及从其他设施排出的废水。

4.2.3 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用地红线范围内另行划定建筑控制线时,建筑物的基底不应超出建筑控制线,突出建筑控制线的建筑突出物和附属设施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的要求。

三、其他注意事项

(1)法律法规有很强的时效性,选址时应保证所用原则及数据均出自现行法律法规。 (2)基站建设应尽量远离各种控制线,如必须在控制线内进行基站建设、埋设管线等活动时,必须征得有关管理部门的同意后方可进行。

(3)考虑电磁干扰方面的影响,除了满足各种控制线的要求,还应满足无线专业抗干扰的距离要求。

以上内容中涉及的法律法规,如需参看全正文,请下载附件:“相关法律法规分类汇编”压缩包,其已按电力、公路、河道、机场、民建、铁路、通信、油气站各场景分类汇总。

基站选址的安全距离及相关法律法规选编

一、基站选址应尽量远离公路、铁路、河道、高压线、机场、加油站等,充分

了解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对各种隔离带的要求,尽量远离各种控制线。

1、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2004年)第二次修正本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五)有明确规定;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二十八条明确了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

2、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四十六条;《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2005年4月1日实施)第十条有明确规定。

3、河道堤防安全保护区及施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二十五条、二十六条明确规定;《四川省河道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4、 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自然保护区外围保护地带。《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7修正)第十四条有相关规定。

5、 电力设施保护区。《电力设施保护条例》(1998修正)第十条对架空和地埋电力线路保护区有详细规定,《四川省电力设施保护实施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6、 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保护机场净空的规定》有详细的规定。

7、 加油加气站的防火距离:《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2002)(2006版)第四节对加油加气站各种设施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有详细规定。 8、 通信设施保护。《四川省保护通信线路设备暂行规定》有详细的规定。

9、 建筑红线。指城市规划管理中,控制城市道路两侧沿街建筑物或构筑物(如外墙、台阶等)靠临街面的界线。建筑红线由道路红线和建筑控制线组成。道路红线是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的规划控制线;建筑控制线是建筑物基底位置的控制线。基地与道路邻近一侧,一般以道路红线为建筑控制线,如果因城市规划需要,主管部门可在道路线以外另订建筑控制线,一般称后退道路红线。任何建筑都不得超越给定的建筑红线。《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4.2节对建筑突出物有详细的规定。

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摘要

1、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

(1)《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2004年)第二次修正本 发布部门: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4年11月30日 实施日期:2004年11月30日

第二十四条 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公路两侧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的,其建筑设施边缘与公路边沟外缘的间距为: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

第三十条 高速公路的路政管理还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四)。。。(略)

(五)禁止在高速公路两侧边沟外缘30米和立交桥通道边缘50米内修建永久性设施。 (2)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实施办法 发布部门:国务院&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8年11月21日 实施日期:2009年01月01日

第二十八条 高速公路两侧封闭区外水平距离30米,互通式立交和特大型桥梁两侧封闭区外水平距离50米为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建筑物边沿的界限计算以建筑物的垂直投影为准。

2、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1)《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 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0年09月07日

实施日期:1991年05月01日 (中央法规)

第四十六条 在铁路线路上架设电力、通讯线路,埋置电缆、管道设施,穿凿通过铁路路基的地下坑道,必须经铁路运输企业同意,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在铁路弯道内侧、平交道口和人行过道附近,不得修建妨碍行车了望的建筑物和种植妨碍行车了望的树木。修建妨碍行车了望的建筑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 (2)《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布日期:2004年12月27日

实施日期:2005年04月01日 (中央法规)

第十条 铁路线路两侧应当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范围,从铁

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的距离分别为: (一)城市市区,不少于8米;

(二)城市郊区居民居住区,不少于10米; (三)村镇居民居住区,不少于12米; (四)其他地区,不少于15米。

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具体范围,由铁路管理机构提出方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划定。铁路用地能满足前款要求的,由铁路管理机构在铁路用地范围内划定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与公路建筑控制区、河道管理范围或者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重叠的,由铁路管理机构和公路管理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协商后,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边界设立标桩,并根据需要设置围墙、栅栏等防护设施。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铁路桥梁(含道路、铁路两用桥,下同)跨越的河道上

下游各1000米范围内围垦造田、抽取地下水、拦河筑坝、架设浮桥,及修建其他影响或者危害铁路桥梁安全的设施。

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内,确需进行围垦造田、抽取地下水、拦河筑坝、架设浮桥等活动的,应当进行安全论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批准之前应当征求有关铁路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十八条 在铁路线路两侧路堤坡脚、路堑坡顶、铁路桥梁外侧起各1000米范围内,及

在铁路隧道上方中心线两侧各1000米范围内,禁止从事采矿、采石及爆破作业。

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内,因修建道路、水利工程等公共工程,确需实施采石、爆破作业的,应当与铁路运输企业协商后,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3)《关于中国移动通信公司在铁路用地范围内设置网络通信设备的意见》

文件号:铁运【2008】184号 发文时间:2008年9月28日 相关摘要:

4. 公众移动通信设施设置在铁路隧道内,应统一安装在预设的通信设备室内。泄露同轴电缆的固定方式、卡具强度及间距,应能满足列车最高运行速度下的安全防护要求。单挑泄露同轴电缆敷设长度大于1000m的,还应装设直流隔断装置;

5. 公众移动通信设施设置在铁路隧道外时,应设置在线路两侧绿化带外方。天线杆塔内缘至线路中心的水平距离应小于杆(塔)高加3100mm。设置在铁路车站的,安装位置和设施外观还应符合铁路车站的景观设计要求。

6. 利用铁路通信光电线槽、管孔搭建通信线路的,必须采用低烟无卤、阻燃型光电缆。需穿越轨道时,可利用铁路沿线预留的电缆槽、管孔条件;无预留槽、孔条件的,必须在采取防护措施后,可就近利用桥、涵穿越轨道。

3、河道堤防安全保护区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布日期:1988年06月10日

实施日期:1988年06月10日 (中央法规)

第二十条 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

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

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 河道的具体管理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划定。

第二十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 (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第二十六条 根据堤防的重要程度、堤基土质条件等,河道主管机关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批准,可以在河道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划定堤防安全保护区。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禁止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 (2)《四川省河道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四川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4年1月12日

实施日期:1994年1月12日 (地方法规)

第十二条 严禁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堤防上破堤开口、埋设管道、暗涵。因特殊原因确需破堤开口、埋设管道、暗涵的,须事先报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批准,并按要求及时修复堤防;新建设须经河道主管机关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并服从河道主管机关的安全管理。

4、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自然保护区外围保护地带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布日期:2003年05月18日

实施日期:2003年07月01日(中央法规)

第十四条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并公布。省级、设区的市、自治州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由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并公布。

5、电力设施保护区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5年12月28日

实施日期:1996年04月01日 (中央法规)

第五十三条 电力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对电力设施保护区设立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不得堆放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物品。 在依法划定电力设施保护区前已经种植的植物妨碍电力设施安全的,应当修剪或者砍伐。 (2)《电力设施保护条例》(98修正)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布日期:1998年01月07日

实施日期:1998年01月07日 (中央法规) 第十条 电力线路保护区:

(一)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如下: 1—10千伏5米 35—110千伏10米 154—330千伏15米 500千伏20米

在厂矿、城镇等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区域可略小于上述规定。但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延伸的距离,不应小于导线边线在最大计算弧垂及最大计算风偏后的水平距离和风偏后距建筑物的安全距离之和。

(二)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地下电缆为电缆线路地面标桩两侧各0.75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海底电缆一般为线路两侧各2海里(港内为两侧各100米),江河电缆一般不小于线路两侧各100米(中、小河流一般不小于各5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 (3)《四川省电力设施保护实施办法》 发布部门:四川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0年06月04日

实施日期:2000年06月04日 (地方法规)

第十条 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具体划分为:

(一)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如下: 1-10千伏 5米 35-110千伏 10米 220千伏 15米 500千伏 20米

第十二条 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

(一)地下电缆为电缆线路地面标桩两侧各0.75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 (二)埋设于长江、岷江、金沙江、嘉陵江干流的水下电缆,为线路两侧各10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其他河流,为线路两侧各5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 第二十一条 未经电力企业或电力设施所有者、管理者同意,不得在专用电力电缆沟内埋设

其他管道。

上述管道确需交叉通过时,有关单位应当协商,并采取安全措施,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 第二十三条 未经电力企业或电力设施所有者、管理者同意,不得同杆架设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线、电视接收线、安装广播喇叭或悬挂广告牌。

6、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和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

(1)《民用机场管理条例》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布日期:2009年04月01日

实施日期:2009年07月01日 (中央法规)

第四十六条 民用机场所在地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九条 禁止在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等影响飞行安全的物质;

(二)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三)设置影响民用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或者飞行员视线的灯光、标志或者物体; (四)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民用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

(五)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升放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和其他升空物体;

(六)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秆、垃圾等物质,或者燃放烟花、焰火; (七)在民用机场围界外5米范围内,搭建建筑物、种植树木,或者从事挖掘、堆积物体等影响民用机场运营安全的活动;

(八)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影响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的行为。 第五十三条 民用机场所在地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标准确定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包括设置在民用机场总体规划区域内的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和民用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

第五十六条 禁止在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从事下列影响民用机场电磁环境的活动:

(一)修建架空高压输电线、架空金属线、铁路、公路、电力排灌站; (二)存放金属堆积物; (三)种植高大植物;

(四)从事掘土、采砂、采石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

(五)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影响民用机场电磁环境的行为。 (2)《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保护机场净空的规定》 发布部门:国务院、中央军委 发布日期:1982年12月11日

实施日期:1982年12月11日(中央法规) 详见法规正文。

7、加油加气站的安全距离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2006版) 发布部门:建设部

发布日期:2006年3月1日

实施日期:2006年3月1日 (国家标准)

4.0.4 加油站、加油加气合建站的油罐、加油机和通气管管口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表4.0.4的规定。

4.0.5 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的液化石油气罐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表4.0.5的规定。

表4.0.5 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的液化石油气罐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距

4.0.6 液化石油气加气站以及加油加气合建站的液化石油气卸车点、加气机、放散管管口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表4.0.6的规定。

表4.0.6液化石油气加气站以及加油加气合建站的液化石油气卸车点、加气机、

放散管管口

4.0.7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和加油加气合建站的压缩天然气工艺设施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表4.0.7的规定。

表4.0.7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和加油加气合建站的压缩天然气工艺设施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

8、通信设施保护

《四川省保护通信线路设备暂行规定》 布部门: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三号 发布日期:1989年01月31日

实施日期:1989年01月31日 (地方法规) 内容详见法规正文。

9、建筑红线: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 发布部门:建设部

发布日期:2005年7月1日

实施日期:2005年7月1日(国家标准) 4.2 建筑突出物

4.2.1 建筑物及附属设施不得突出道路红线和用地红线建造,不得突出的建筑突出物为: ——地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包括结构挡土桩、挡土墙、地下室、地下室底板及其基础、化粪池等;

——地上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包括门廊、连廊、阳台、室外楼梯、台阶、坡道、花池、围墙、平台、散水明沟、地下室进排风口、地下室出入口、集水井、采光井等; ——除基地内连接城市的管线、隧道、天桥等市政公共设施外的其他设施。

4.2.2 经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允许突出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有人行道的路面上空:

1) 2.50m以上允许突出建筑构件:凸窗、窗扇、窗罩、空调机位,突出的深度不应大于0.50m; 2) 2.50m以上允许突出活动遮阳,突出宽度不应大于人行道宽度减1m,并不应大于3m; 3) 3m以上允许突出雨篷、挑檐,突出的深度不应大于2m; 4) 5m以上允许突出雨篷、挑檐,突出的深度不宜大于3m。

2 在无人行道的路面上空:4m以上允许突出建筑构件:窗罩,空调机位,突出深度不应大于0.50m。

3 建筑突出物与建筑本身应有牢固的结合。

4 建筑物和建筑突出物均不得向道路上空直接排泄雨水、空调冷凝水及从其他设施排出的废水。

4.2.3 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用地红线范围内另行划定建筑控制线时,建筑物的基底不应超出建筑控制线,突出建筑控制线的建筑突出物和附属设施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的要求。

三、其他注意事项

(1)法律法规有很强的时效性,选址时应保证所用原则及数据均出自现行法律法规。 (2)基站建设应尽量远离各种控制线,如必须在控制线内进行基站建设、埋设管线等活动时,必须征得有关管理部门的同意后方可进行。

(3)考虑电磁干扰方面的影响,除了满足各种控制线的要求,还应满足无线专业抗干扰的距离要求。

以上内容中涉及的法律法规,如需参看全正文,请下载附件:“相关法律法规分类汇编”压缩包,其已按电力、公路、河道、机场、民建、铁路、通信、油气站各场景分类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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