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永平
特区理论与实践 2000年10期
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可以而且也应当多样化,一切反映社会化生产规律的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都可以大胆利用,要努力寻找能够极大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公有制实现形式”。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坚持和发展了这一科学论述,要求“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积极探索公有制多种实现形式,增强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控制力,促进各种所有制经济公平竞争和共同发展。”这些论述既是对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所有制问题上实践经验的总结,也是对马克思主义所有制理论的重大发展。深圳改革开放20年,在坚持公有制为主体的前提下,积极探索公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以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为载体的混合经济大量涌现,多种经济成份协调发展的格局初步形成。
一、对传统公有制实现形式的改革和探索
传统公有制主要包括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两种实现形式。深圳作为中国最早推行市场化改革的试验区,比较早地冲破了“一大二公”传统所有制结构的束缚,引进市场机制,大胆进行所有制结构的创新,积极探索公有制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
(一)国有企业的所有制改革
自1980年建立经济特区以来,深圳国有企业所有制改革大体上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
第一阶段(1980~1984年)。作为改革开放的前沿,深圳对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进行了初步探索。伴随着扩大国有企业自主权,新的企业组织形式开始酝酿产生。1983年7月, 宝安县联合投资公司作为第一家大型国营股份公司在深圳成立,通过发行股票及债券的方式筹集发展资金,受到广泛注目。当月,银湖企业有限公司宣布成立。虽然最初的这类股份公司公开发行股票,但由于当时各种条件尚不具备,市政府尚未制定相应的管理政策,加上人们对股票和股份经济的认识还很肤浅,股票仍停留在保本保息、股票债券化的阶段,使这一早期的股份制改革尝试未能达到预期的目的。尽管这种新型的企业组织形式在特区初创时期尚处于萌芽状态,但它预示着一场为适应生产力发展要求的所有制改革即将到来。
第二阶段(1985~1991年)。这一时期,按照全国特区工作会议的要求,深圳进入了以企业承包制和股份制为主要内容的改革阶段。
1985年到1987年间,在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理论和“两权分离”思路指导下,深圳的国有企业开始全面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工业企业实行承包的形式有:(1)内联企业股东单方面承包;(2)中外合资企业单方面承包;(3)集体承包;(4)企业承包企业;(5)公开招标, 个人承包。商贸企业实行承包经营的形式有:(1)全员抵押承包;(2)招标竞投个人承包;(3)实行承包经营与股份制的有机结合;(4)实行产权转让、企业兼并等。
在与全国同步进行承包制改革的同时,深圳开始率先探索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造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改革,使企业改革由过去的以承包制为主的经营方式改革转向以产权为重点的企业制度改革,由此展开了企业所有制改革的一个新阶段。
1986年10月,深圳市政府颁布《深圳经济特区国营企业股份化试点暂行规定》,对市属国营企业试行股份制,并允许新建有个人参股的股份制企业。《暂行规定》对股份制企业在股东、股份和股票、组织机构、劳动人事制度、税收和分配、企业股份制改制程序等主要方面,制定了具体的规定。在制订有关规定的基础上,选择企业进行试点。
1987年3月, 深圳市政府颁布《深圳经济特区国营企业股份化试点登记注册的暂行办法》,进一步规范有关法规和实际操作。1987年4 月,深圳市政府正式组建市投资管理公司,作为政府领导下的市属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和控股公司,原来由政府行使的资产管理职能交由该公司执行,代表政府以参股、有偿投资等方式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向参股企业委派国家股东代表,以国有资产产权代表的身份行使资产管理职能,对企业实行财务监督,以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增值。在此基础上,协助试点企业建立董事会,组建经营班子,对试点的市属国营企业进行清产核资工作,制订推行股份制的方案和股息(红利)的分配方案,探索企业股份制改革。1988年,在总结股份制试点企业经验的基础上,分类排队,制定方案,全面规划,分期分批地推进股份制改造。首先选择了市深宝罐头仪器公司、市机械工业公司、市食品饮料公司、市轻工业公司(现为莱英达集团公司),市赛格电子集团、黎明电子公司、市家乐家私有限公司等7个单位、16个企业作为第一批实行股份制改革的企业。其中预算内国有企业10家,有5家实行内部股份制改造;集体企业1家;内联企业1家。截止1989年底,全市已有股份制企业78家, 股份制改造试点步伐大大加快。
1990年,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式成立,深圳发展银行、深圳万科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原野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金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成为首批上市公司。
1991年,市政府为加强对股份制改革工作的领导,成立了股份制改革联审领导小组,统筹股份制改革工作。股份制改革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到年底,完成了11家上市公司的股份制改组,并改组了一批内部股份公司。
第三阶段(1992年至今)。这一阶段是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推行股份制为中心,全面探索公有制实现形式的阶段。
1993年11月,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第一次提出了我国国有企业的改革目标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从此以后,深圳国有企业所有制改革开始从股份制改革试点逐步向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过渡和发展。
1993年,深圳市政府提出,今后将不再以所有制形式来划分企业类型,而以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无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合作公司四种形式来规范深圳的企业类型。1993年4月26日, 市人大通过《深圳经济特区股份有限公司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有限责任公司条例》。这些法规的颁布,对深圳市企业的公司化改造工作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1994年初,根据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圳市进行了现代企业制度试点。4月15日, 深圳市委常委会讨论通过了《关于选择部分企业进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的意见》,陆续颁布了16个规范性文件,选择了35家国有企业进行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与此同时,对25000 多家成立于1994年7月《公司法》实施以前的公司进行了规范、改组、 重新登记。其中,除对属于特殊企业、国有企业采用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外,对竞争性行业中的企业一律改造为产权多元化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截止1998年底,全市100家市属国有一级企业的47%,1000家二级企业的41%已改造成公司制企业。全市股份有限公司有546家,其中上市公司有68家。通过改制,多数国有企业建立了产权主体多元化的新型企业组织形式,确立了企业法人财产权,健全了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同时,也将国家与企业的经济关系由过去国家承担无限责任转为国家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深圳国有企业的公司制改造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1.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将对极少数带有垄断性、公益性的国有企业改组为独资公司。深圳市免税集团、城建集团、公交集团、自来水集团、燃气集团等企业改制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2.股份有限公司。将一部分盈利状况良好、资产规模较大、管理水平较高、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政策导向的国有企业改组为国家控股或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少部分符合上市条件的改制为上市公司。
3.有限责任公司。将绝大部分属于竞争性行业的中小企业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在国有企业进行有限责任公司改制过程中,深圳鼓励非国有企业包括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和“三资”企业参股或控股国有企业,使国有企业产权结构多元化。
4.内部员工持股公司。内部员工持股制度是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新型财产组织形式。从1994年开始,深圳在国有企业中开展了内部员工持股的试点;1997年9月,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 制定了《深圳市国有企业内部员工持股制度的暂行规定》,明确了企业内部员工持股的比重、持股资金的来源、持股条件及额度、股份的管理等。截止1999年底,已有178家中小型国有企业实行了员工持股。 员工持股使劳动者同时成为企业的所有者,增强了员工对企业资产增值和利润增长的关切度,调动了员工积极性,形成了有效激励机制,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如金地集团实行员工持股后,1998年总资产、净资产、实现利税、全员劳动生产率分别为6亿元、4亿元、1亿元、145亿元,分别是改制前1992年的5倍、30倍、99倍、10倍,从而由一个名不见经传的区属小企业一跃成为在深圳有较强经济实力的企业集团。
(二)出售国有企业产权
为深化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优化资源配置和企业结构、给长期亏损企业安排较好出路,深圳建立起企业产权转让和企业破产制度,通过优胜劣汰,使厂房、设备、劳动力等生产要素从管理不善、经营不好的企业中转移出来,流向效益高、潜力大、发展前景好的企业,增加社会有效供给。1989年4月23日, 深圳市政府发布了《深圳市国营企业产权转让暂行规定》。规定了产权转让的范围和形式、产权转让的程序、产权转让后的产权关系和职工安置办法、产权转让的优惠政策等措施。市政府还成立了市产权转让领导小组,由两位副市长负责小组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产权转让办公室,负责产权转让的具体工作以及产权交易市场的组建工作。
1989年底,产权转让办公室审批了4家公司产权整体转让。1990 年4月23日,深圳市首次向国内外公开转让深圳市装饰工程总公司下属的4家国有企业,四家企业共有总资产1200万元;厂房8000平方米,职工278名。消息发布后,在社会上引起很大反响,有30 余家国内外企业厂家前来洽谈购买事宜,其中有香港、美国、台湾等外资厂商。1990年底,深圳经济特区已有34个企业实行了整体产权转让,转让资产1亿元;28个企业实行了部分产权转让,转让资产2273万元。
与产权转让相配套,1992年,深圳市成立了企业产权交易所,使产权转让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自1993年起,深圳全面开展对市属国有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制定了《深圳市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为理顺和界定清楚国家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之间的产权关系提供了政策依据。
到目前为止,深圳企业的产权转让工作已获得突破性的进展。通过产权转让,开始产生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改变了过去存量资产基本上不能随着市场竞争和供求变化而流动,只能维持低效、无效甚至负效运行的状况,使一批国有企业的存量资产有了生机和活力,构成了一个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
(三)大力发展农村股份合作经济
深圳经济特区建立20年来,充分利用毗邻香港的地理优势和中央的优惠政策,发动村民集资入股兴办“三来一补”和“三资”企业,农村集体经济获得超常规的发展,集体资产急剧增加。为了管好用好集体资产,实现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明确每个村民拥有集体资产的份额和实现公平分配,以社区为基础的股份合作制经济应运而生。到1998年底,全市农村股份集资12亿元,已有185个行政村和917个自然村完成了股份合作制改造,分别占全市行政村和自然村总数的86.85%和87.75%。
1.农村股份合作经济的产生与发展
深圳农村股份合作制是农民在改革开放实践中的伟大创举,从产生到发展大体经历三个了阶段:
探索阶段(1983~1986年)。以罗湖区沙头角村和宝安县万丰村为代表,率先发动农民集资兴办股份合作企业,拉开了农村股份合作制经济发展的序幕。1983年,沙头角、罗湖、福田、蛇口等地农村大量土地被国家征用,同时获得大笔征地补偿金。深圳市委明确要求:征地费不能分,要用于兴办集体企业,发展集体经济。1983年6月, 原沙头角大队党支部决定,利用毗邻香港的优势,借鉴香港股份制企业的做法,以征地费为集体资金,发动农民集资入股,发展农工贸并举的经济实体,组建了深圳最早的农村股份合作制企业——沙头角群利股份公司。
1984年,沙井镇万丰村与香港一家大公司签订了合资办厂合同,港方要求在6个月内建好2万平方米厂房及1600人的宿舍,并通水、通电、通路。当时国家紧缩银根,资金一时无从着落。于是,村党支部决定,发动村民集资,号召党员带头,每人投资5000元,带动村民一齐入股,筹集了25万元,村里以固定资产折价入股,办起了股份合作制企业——万丰彩星玩具厂。一年后,首批入股的村民分到了25%的红利。在万丰村的启示下,一些村镇开始尝试股份合作制。截止1986年底,农村股份合作制企业达到220个,累计集资2600万元。
推广阶段(1987~1993年)。1987年春,深圳市政府专门召开推广股份合作制工作会议,通过总结推广万丰等村股份集资办企业,以及横岗镇新陂塘村采取股份合作制形式对集体资产及收益分配进行管理的经验,向全市农村推广股份合作制,收到很好效果。1987年底统计,当年集资1.3亿元,为前4年的5倍,新办股份合作制企业261个,比前4 年总和还多41个。到1989年,全市农村股份集资累计达3.43亿元。
随着乡镇企业的发展,农村集体经济迅速壮大,农村经济管理方面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有鉴于此,1988年下半年,深圳市在横岗镇保安村新坡塘自然村进行社区型股份合作制试点。试点的主要做法是将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后按净值折成股份,保留30~40 %的集体股, 其余60~70%的股份根据村民的年龄、贡献等量化到个人。同时建立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以及董事会制度,具体生产经营活动实行经理负责制,使农村集体经济管理逐步走向规范。试点经验立即在全市宣传推广,受到农民普遍欢迎。到1991年,全市兴办股份合作制企业1352 个, 有92个行政村和341个自然村实行了社区型股份合作制。
规范阶段(1994年以后)。1994年4月, 深圳市人大颁布了《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开始对全市农村股份合作制进行全面规范。各区先后提出了关于推行、规范股份合作制的指导性意见,以镇为单位修订了章程;进一步深化产权制度改革,使股权更加明晰,同时允许合作股股权在一定范围内转让和继承;完善组织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使农村股份合作制经济逐步走向规范。
(2)深圳农村股份合作经济的主要形式
深圳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实践中,入股形式日趋多元化,归纳起来,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四种形式:
第一种形式为比较规范的股份合作公司。这类企业一般都有比较完善的章程,包括企业的名称、性质、组织、机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股金份额、招股对象、股息、分红办法、股东权利义务、财务劳动管理和工资福利待遇等。并向政府工商管理部门申报核准,经过注册登记成为独立的法人。这类公司有些是原来集体兴办的,但已脱离原来的行政机构,实行政企分开,公司财产和资金属股东所有。经营范围有的是专业性,有的是综合性。
第二种形式是对集体经济实行股份化管理。采用这种形式的,一般是把现有集体企业固定资产折价后作为分配股分给村民,明确各人的份额和待遇,年终按股分红。有的是把现有集体企业折价作股,划出一部分让群众认购,不改变原来集体管理的性质,利润按股分红。
采取以上两种形式的企业,具体的组织形式和内部规定各不相同,但其共同的特点是:将集体资产划为用于集体积累的股权和用于个人分配的股权,这两种股权均为集体所有,个人分配股权作为个人参与分配的依据,不能转让、抵押和买卖。以上两种股权在各个企业名称不一,但实质都是集体所有。有的企业还吸收个人资金入股,这部分股权属于个人,在是否可以抽资退股,或多少年后可以退股或转让等方面,各企业都有不同规定。
第三种形式为项目集资。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兴建厂房或工业项目的需要,发动群众集资入股。这些项目独立核算,按一定比例上交集体作为管理费和土地费用等。利润分配形式多采用计息分红方式,一般不保本、不保息,也有少数保本保息的。
第四种形式为合股办农场。这是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出现的一种新的农业经济联合体,有的是单纯资金入股,有的是以股代劳或以劳代股,有的是资金、土地、劳力、技术的合作。这些合股兴办的果园、虾场、鱼场、畜牧场,实行自负盈亏,并规定有经营年限,所获利润在上交集体有关费用后按股分红。
3.农村股份合作经济的作用
在深圳农村股份合作制经济中,集体所有制占据了主导地位。股份合作企业的财产所有权十分明确,坚持集体股的地位不能变动,加上股权又为合作经济组织控制,所以集体财产的股份化,只是对集体财产存量的产权实现形式进行改革和调整,而不是改变其集体所有的性质。集体经济组织通过股份化,进一步明确了产权,转换了经营机制,加强了管理,从而使集体财产免受侵蚀削弱,并保证其不断发展、壮大。
深圳的农村股份合作经济对推动特区农村经济的发展,产生了巨大的作用。第一,解决了发展经济资金不足的困难,扩大了资金积累。要发展农村商品经济,增加开发性农业投资需修建厂房,兴办工业,发展乡镇企业。通过银行贷款或生产积累来解决资金问题有一定限制,而采用股份制形式,就能把群众手中的闲散资金聚集起来,为发展生产解决资金困难,壮大集体经济,促进私人资金社会化。第二,以股份制为纽带,促进了横向经济联合。在股份合作经济中,股东可以是集体和个人,也可以是其他法人实体;可以是本地资金,也可以是外地资金。从而形成了资金的合理流动,促进了经济的横向联合。第三,有利于政企分开和企业所有权、经营权分离,体现劳动者在企业中的法律地位。股份合作经济采用股东代表大会或董事会领导下的经济负责制,用经济手段管理企业,使行政机构与企业脱钩,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第四,有利于优化农村的经济组合,扩大企业再生产。股份合作经济把分散的家庭资金与合作经营有机地联系在一起,多种经营形式并存,能够有效地调动各种生产要素的潜能,使集体经济不断发展壮大。
二、内联经济是特区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内联经济是公有制经济在地区、部门、行业之间的联合,是特区公有制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内联经济的发展是同特区的建设过程紧密相联的,也是中央赋予特区优惠政策的产物。深圳的内联经济在发展历程中,经历了从低级形式到高级形式的发展过程。从特区开办之初的同县、市和一些社队的联合发展到与各省、市和中央各部、委、总公司的联合;从一地一厂的联合逐步发展到各省市自治区参加的全行业的联合;从特区与内地的双边联合发展到深圳——内地——外商三者的多边联合;从单一行业的联合发展到生产与科研、工贸、农贸、技贸相结合的联合。
(一)内联经济的发展历程
深圳内联经济的发展大体上经历了以下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1980~1982年)。这是内联经济发展的初级阶段。这期间,特区初创,百业待兴。为适应特区发展,人口迅速增加,衣、食、住、行等生活问题急需解决的情况,主要由深圳农、工、商企业与广东省内各县市、公社联合举办农业种养、饮食、服务等企业。此外,围绕着改善特区的投资环境,深圳的旅游服务部门联合,办起了具有地方特色的宾馆酒楼和一批旅游点。
第二阶段(1983~1985年)。这期间,主要是与内地合作投资办企业。随着深圳特区投资环境的日益完善,特别是邓小平同志视察深圳,对深圳的发展给予充分肯定后,使国内外对特区的地位和作用有了进一步的认识和了解,深圳对内对外的吸引力大大增强,内地企业纷纷前来投资设厂。为了推动内联经济的进一步发展,1983年5月, 深圳市政府制订了《深圳经济特区近期内联企(事)业若干政策的暂行规定》,在土地使用费、利润分成、企业人员户口、税收、产品销售、原材料设备进口及企业的经营结构等方面都作了明确的规定。有效地保证了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使内联企业得到更大的支持,得到更多的方便及更优惠的待遇,从而使内联企业更快地发展起来。这个阶段的特点是:内联企业从小型的商业贸易转到以大型工业为主;由同一省一县的较小的联合,发展到综合的各种名牌产品的联合,使深圳逐步成为全国名牌产品的橱窗,为今后特区与内地的协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第三阶段(1986~1991年)。这阶段的内联经济的特点是从铺摊子、全面发展转入了调整、巩固、提高阶段。优先发展出口创汇型和技术先进型的工业项目,将国内的原材料、半成品拿到特区来精加工、深加工之后增值出口;博采精华,将国内的名牌产品、优质产品引来深圳“落户”,利用深圳的出口便利、信息灵通等有利条件,促进产品的升级换代,出口外销。
为进一步加强对内联工作的宏观指导和协调,促进内联经济的健康发展,深圳市政府于1987年5月成立了经济协作办公室, 其主要职能是:统筹规划、协调、平衡、服务、督促检查和指导。为加速内联经济的发展,1987年9月, 深圳市政府印发了《深圳经济特区关于进一步推动对内经济联合的暂行规定》,在减免内联企业税收、银行信贷、出口产品报关、外汇留成、固定资产折旧、水电交通设施等10个方面给予了优惠政策,同时,对内联企业的设立、变更与终止等作了进一步的明确规定,使内联经济的发展有章可循,鼓励和推动了内联经济的发展。
第四阶段(1992年至今)。这一阶段的特点是在邓小平同志南巡谈话精神的指引下,中央各部委和内地一些大企业纷纷“落户”深圳。这一时期内联企业的规模比较大、科技含量高、财产组织形式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企业的管理水平有了较大的提高,许多企业通过公司制改造,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激发出了巨大的活力。
目前,中央40多个部委、总公司和30个省市自治区以及100 多个地市都在深圳设立了办事机构,深圳内联企业已发展到近5000家,遍布于机电、化工、电子、轻工、纺织、服装、仪表、航空、农机、建材、建筑、冶金、食品、饮料、医药、能源、交通、通讯、服务、外贸等近30个行业。内联经济在整个特区经济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特区基础设施和主要民用建筑中有80%是由内联企事业单位设计和承建的。在特区的科技进步方面,内联企业也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特区联合内地科研部门、大专院校、设计单位和军工科技力量,组建了一批科研生产联合体,成为深圳高新技术产业和技术进步的骨干力量。
(二)内联企业财产所有权的组合方式
深圳特区内联企业财产所有权的组合方式主要有:
1.深圳与内地企业间的双向联合。这种形式的联合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内地的企业与深圳的企业联合在深圳投资办厂;二是深圳的企业到内地去联合各省市企业在当地投资设厂,建立原材料基地和出口产品加工基地;三是内地的一个或几个企业联合起来,在深圳开办企业。
2.科研生产联合体。内地科技力量与深圳生产企业联合,通过科研与生产按市场需求的结合,形成科技成果迅速转化为生产力的机制。通过内联,引进了大批的科技和管理的专门人才。
3.多边联合。即深圳企业、内地企业和外商联合组成的“中中外”企业,发挥各自在资金、技术、原材料、销售渠道等方面的优势,形成内地——特区——海外“三点一线”的发展模式。
深圳特区内联经济的发展,不仅壮大了特区公有制经济的力量,而且也创造了公有制经济新的财产组织形式。这种经济形式作为特区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特区新的发展阶段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
三、外商投资经济对深圳特区的贡献
大力引进境外资金、技术和管理经验,不仅是兴建经济特区的初衷,更是充分利用国际上一切可以利用的资源来发展特区社会主义经济的一项战略方针。随着特区的发展和投资环境的不断改善,大量的外资企业在深圳投资设厂,外商投资经济作为特区经济的重要部分,得到了迅速发展。从某种意义上说,深圳经济特区20年的发展进程,就是充分利用国际资本和技术,使特区经济获得快速发展的进程,也是通过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促进建立和完善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的所有制结构的进程。
深圳经济特区外商投资经济的发展,是从引进外资实行“三来一补”开始,发展到合资、合作、独资企业渐多,大致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
1.起步阶段(1980~1982年)。深圳经济特区建立之初,只有各类小工厂200多家,大部分为集体企业和社办企业, 仅能生产一些小家具、日用小商品等初级产品,经济基础和技术储备都很差,凭这点实力,很难同外商洽谈合资办厂。根据这一具体情况,深圳市确定了“大力发展对外加工业,实行‘以进养出’”的工作方针,提出在一段时间内,对外引进工作以“三来一补”为主。因此,这一期间,外商投资主要是以来料加工、来件装配、来料种养和补偿贸易及投资兴办房地产、旅游业为主。期间,客商多来自香港,且资金投向多在投资少、风险小、见效快、盈利多的项目。外商在“三来一补”的投资占了这期间外商总投资的88.41%,到1982年底,外商在深圳市投资于房地产、 旅游业的占计划投资总额的79.9%。
2.转型阶段(1983~1985年)。这期间,随着投资环境的日益完善,深圳产业政策的进一步明确,加强了引进外资的规划,有目的地引进外资和技术。1982年制定了《深圳经济特区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大纲》,在此基础上,又制订了《近期工业发展纲要》、《深圳市电子工业发展纲要》,集中力量抓工业,使外商在深圳投资逐渐转向工业项目。这期间,外商在深圳实际投资用于工业项目的占外商实际投资总额的29.57%。
3.成长阶段(1986~1990年)。这期间,深圳市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结合深圳的实际,制定了一些鼓励外商投资的优惠政策。同时,为了从组织上保证外商投资经济的顺利发展,深圳市政府还成立了市引进外资办公室,市外资服务中心,以后又成立了深圳市投资促进中心,创造了一个比较有利于吸引外资的“小气候”。因此,外商投资项目逐渐由来料加工向资本密集型发展,工业成为外商投资经济的主体。截止1990年底,深圳共有外商投资企业3269家,其当年的进出口总额占全市进出口总额的63.85%。
4.发展阶段(1991年至今)。进入20世纪90年代,特别是邓小平同志视察南方以后,深圳的外商投资经济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在这个阶段,深圳的外商投资企业逐步由一般的加工业向知识密集型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目前已遍布深圳三大产业的12个经济部门和33个工业行业。
外商投资经济的经营方式是多样化的。主要有:(1)合资经营;(2)合作经营;(3)独资经营;(4)租赁经营;(5)中外股份公司。在这5种形式中,以前3种为主。
外商投资经济作为特区非公有制经济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特区所有制结构中具有特殊的地位。20年来,深圳市累计实际利用外资200.45亿美元,引进外商投资项目23608个,外商投资企业达到13743家,外商投资金融机构55家。国际上一些著名的大公司也相继投资落户深圳,截止1999年底,世界500强企业中来深圳投资的已达76家。1999 年工业总产值中,外商投资企业为1584.37亿元,占全市的比重高达78.21%;在1998年全部独立核算工业企业中, 外商投资经济资产总计为1217.20亿元,占全市工业资产总计的56.5%;所创造的利税总额为76.26亿元,占全市工业利税总额的46.3%。外商投资经济对特区工业经济的发展起了重要的支撑作用。
在外商投资经济迅速发展的过程中,深圳特区除了从宏观上通过实施产业政策把握外商投资方向,引导其按照特区的需要发展之外,在具体的政策制定与管理上,主要是改善投资“软”环境,提高办事效率,为外商提供一个公平竞争的良好市场环境。近几年,先后实行了外商投资“一条龙”服务,成立了专门负责招商的工作机构。同时,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国际惯例,对外商逐步实行国民待遇,适度放开外资企业自产产品内销市场和统一有关服务价格标准,受到了外商企业的普遍欢迎。投资环境的不断改善,使利用外资的规模不断扩大。截止1999年底,外商在深圳的投资总额在1000~3000万美元的项目有565个, 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有107个。
四、深圳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
改革开放20年来,深圳个体、私营经济从无到有,不断壮大,与国有经济和外资经济相互依存、共生共荣、共同发展,已经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基本过程
纵观深圳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历程,可谓有起有伏,总体呈螺旋上升态势。它的发展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恢复发展时期(1979~1986年)。深圳经济特区建立之前,全市只有6户个体户,年营业额不足3万元。1979年以后,深圳按照“先繁荣后规矩,先活跃后有序”的思路,大胆实行“打开城门,积极引进”的方针,允许邻县、外省的个体户进入特区经营。随着党的改革开放政策的逐步实施和特区经济建设的蓬勃发展,个体经济迅速恢复。到1985年底,全市个体户发展到2118户,一批“洗脚上田”的农民、城镇待业青年成为个体经营的主力,其中一部分个体工商户随着经济实力的增强,无论在经营规模还是在雇工人数上都已突破个体经济的界限,开始向私营企业转变,虽然还没有正式打出私营企业的旗号,但实质性的私营企业至少已达300户。1985年至1986年底两年时间里, 由于紧缩银根、宏观调控,深圳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处于低迷时期,仅登记了200多户个体工商户。
这一时期个体、私营经济以个体为主,总体上还处于起步阶段,企业规模小、档次低,经营领域主要集中在商业、饮食服务业、简单加工业和建筑业上,企业管理以“夫妻档”的经营管理方式为主。
第二阶段:稳步发展时期(1987~1991年)。随着国家1987年《城乡个体工商户发展暂行条例》及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颁布,市政府又相继出台《关于鼓励科技人员兴办民间科技企业的暂行规定》、《关于发展特区个体私营经济的若干规定》等政策和优惠条件,简化审批手续,吸引了全国各地大批机关干部和科技人员来特区创办私营企业,尤其是民营科技企业,一大批已经上了私营企业“线”的个体工商户也正式转变为私营企业。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进入了一个稳步发展的阶段。至1991年底,全市私营企业已发展到1024户(其中科技型企业162家),从业人员21302人,注册资金近15000万元。
这一阶段个体、私营经济以私营企业为主,私营企业的规模在不断扩大,经营领域开始由传统的商业、饮食服务业向工业领域扩展,经营者的层次逐步提高,一批知识分子加入民营企业队伍中去,混合经济成分开始出现,现代企业管理方式开始在个体、私营企业中运行,民科企业初展风采。
第三阶段:迅猛发展时期(1992年至今)。以邓小平同志南方谈话和党的十四大为标志,深圳个体、私营经济进入了迅猛发展的新阶段。其后几年,每年私营企业户数都以较高速度增长。党的十五大关于“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的论断和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非公有制经济地位的宪法修正案,更是极大地刺激了民间资本的投资热情。从1999年3月下旬开始, 深圳出现了一股个体、私营企业注册登记热潮,最高峰时每天诞生60户。到1999年底,深圳私营企业达到36845户,个体工商户143005户。
这一阶段,混合经济成分逐步成为个体、私营经济的主流。个体、私营企业投资主体日益多元化,并在资本与资本相结合、资本与劳动和技术相结合的基础上广泛采用现代企业制度,有限责任公司占企业总数的97%以上;投资领域越来越广,大规模进入工业领域,而且企业技术水平迅速提高,高新技术开始全面武装私营企业;私营企业开始走向世界,参与国际经济竞争与合作;少部分个体、私营企业开始向集团化方向发展,实现从生产经营向资本经营的转变。
(二)个体、私营经济的重要作用
随着深圳个体、私营经济的迅速发展,它对满足人们多样化的需求,增加就业,提供税收,促进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现在,个体、私营经济已成为深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1.个体、私营经济在深圳经济总量中占据越来越重要的份量。据工商部门统计,至1999年底,我市私营企业总数达36845户, 注册资金达542.06亿多元;个体工商户达143005户,注册资金25.87亿元。 随着个体、私营经济的日益发展,在全市经济总量中占据着越来越重要的份量,目前深圳个体、私营企业占全市企业数的38.5%。个体、私营企业向国家纳税额也逐年增长,1998年纳税15.70亿元, 有力地促进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成为特区经济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2.个体、私营经济在第三产业领域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个体、私营商业企业已经上规模、上档次,打破原来仅限于“拾遗补缺”的局面。据统计,我市目前从事第三次产业的个体、私营企业达28366 户,个体工商户达121638户,个体、私营经济成为深圳商业主角。全市批发商业企业的83%、零售商业企业的93.5%、饮食服务网点的94%均为私营或个体企业,极大地丰富了市场和方便了人民生活。在深圳零售商业行业中,由个体、私营经济独资,或由私营经济参股、控股的大中型百货商场已占全市商业的半壁江山。与此同时,私营批发、私营饮食行业部分企业也步入发展快车道,开始向规模化、集团化的方向发展,成为深圳商业新的经济增长点。
3.个体、私营经济在第二次产业中正崛起为一支重要生力军。截至1999年底, 深圳从事第二产业的私营企业有 4347 户, 个体工商户达10209户。其中,大量企业涉足高新技术领域,这是近几年深圳市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一个显著特征。私营企业产权明晰、机制灵活,人才价值能够得到合理的体现,吸引了越来越多的科技人员加盟私营企业。据统计,目前全市从事科技产品生产和经营的私营科技型企业约有6000家,主要集中在信息技术、生物工程、新材料、机电一体化等高新技术领域,成为深圳发展高新科技产业的一支生力军。截至1998年底,全市经认定的民科企业有500家,工业总产值约140亿元,技工贸总收入150 亿元,利税30.2亿元,较1997年分别增长103%、92%和133%。民科企业的蓬勃发展,为科技成果迅速转化为生产力开辟了新的途径,并且有力地促进了深圳产业升级和结构优化。
4.私营经济在创造就业机会、吸纳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目前,深圳市私营企业就业人数达68万人,占全市就业人口的四分之一;录用的下岗员工占全部新录用员工近一半,对解决下岗员工的再就业问题和维护社会稳定都起到积极的作用。同时,私营经济也为聚集社会游资投入经济建设提供了重要途径。此外,私营企业家在勤劳致富后,8成左右的人士将财富投入到企业的扩大再生产。因此, 私营企业财富的社会化性质特征日益明显,在满足就业上与国有企业没有明显区别。随着私营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它将在提供就业机会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完全有可能成为就业的主渠道。
(三)不断完善政策措施是个体、私营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基本保证在促进个体、私营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过程中,深圳市委市政府发挥了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
1.通过一系列法规和政策文件确立私营经济的合法地位,保护其合法权益,鼓励、支持其健康发展。1988年国家修改宪法,肯定私营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允许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深圳据此先后出台了《关于鼓励科技人员兴办民间科技企业的暂行规定》、《深圳经济特区民间科技企业登记注册办法》、《关于发展特区私营企业的若干规定》等一批有关私营企业和民科企业的政策性文件,为特区私营企业和民科企业的发展创造了较为良好的条件。
1992年以来,深圳市政府制定了《深圳经济特区民间科技企业管理规定》、《深圳经济特区私营企业暂行规定》,市政府相关部门也出台了一批针对具体问题的配套规定,如深圳市贸易发展局制定了《深圳市私营企业经营对外贸易的意见》、深圳市劳动局、工商局制定了《关于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从业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等等。至此,深圳特区的私营企业和民科企业结束了无法可依的现象,逐步走上了一条规范管理、依法经营的现代企业发展之路。
党的十五大之后,为鼓励、引导特区个体、私营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市政府委托市工商局征求各方面的意见,起草了《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2.支持、鼓励私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引导私营企业上规模、上档次、上水平。深圳的私营企业,绝大部分是具有相对严格管理机制的有限责任公司,有部分企业甚至是具有较高管理水平、较先进运行机制的股份公司、集团公司。尤其是以前形式比较零乱、管理比较落后的私营企业,大多数采用了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形式,成为具备相对严格的组织形式和比较先进的管理机制的现代企业,为它们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同时,深圳市组织力量,对一些产权关系比较混乱的企业进行分析和重整,对一些“戴红帽子”——名为国有、集体,实为私营——的企业进行了纠正,为它们的顺畅运作创造了条件。
3.为私营经济的发展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私营企业在发展中遇到的最大问题,是不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贷款难、企业职工入户难等一系列问题,困扰着私营企业,使私营企业无法在竞争中与国有、集体等企业“平起平坐”,也无法与实际上享受“超国民待遇”的外商投资企业平等竞争。为解决这些问题,深圳市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从根本上使这种现象得到了改观。1995年颁布实施的《深圳经济特区私营企业暂行规定》从私营企业的经营范围、贷款申请、人员调动、专业人员职称评定、人员出入境、制止乱收费等多个方面,为改变私营企业实际上面临的不平等竞争地位,作出努力。深圳市政府各个部门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纷纷出台针对私营企业的具体规定,为解决私营企业的贷款难、人员入户难、进出境难等问题提出办法。深圳支持高新科技发展的“二十二条”,科技三项经费、市里对高新科技企业的优惠贷款等,各种经济成分企业同等享受。深圳科技园每平方米2000元的房价也是国有、私营平等入住。各类性质企业在税收方面也无差别。这种公平有序的市场经济体系的建立,为特区私营企业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4.大力扶持民间科技企业的发展。深圳市委、市政府历来重视民间科技企业的发展,着力营造促进民科企业大发展的宏观环境,特别是进入90年代,提出实施科技兴市战略,确立了以高新技术为先导,把深圳建设成为高新技术产业基地的奋斗目标,强调大力扶持兴办民间科技企业,逐步完善民间科技企业的政策和规定,鼓励和支持科技人员兴办科工贸一体化的民间科技企业,并引导其向集体化、股份制和高新技术方向发展。为此,先后出台了《关于鼓励科技人员兴办民间科技企业的暂行规定》、《深圳经济特区民间科技企业登记注册暂行办法》和《深圳经济特区民办科技企业管理规定》等专门政策法规,为民科企业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和法治环境,专门成立民科企业的协调服务机构,为民科企业提供信息、落实政策、融通资金、评定职称、代办出国赴港手续等;为解决民科企业贷款难的问题,1994 年成立了注册资金为1亿元的高新技术产业投资服务有限公司,为包括民科企业在内的科技型企业提供贷款担保;为启动深圳科技风险投资市场,支持科技型企业的发展,1997年12月创建风险投资市场的中介组织“深圳市中科融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为科技型企业提供策略性的专业咨询顾问服务,牵线搭桥,促进科技与金融的结合。1999年市政府又出台《关于依靠技术进步推动深圳工业持续发展的若干措施》和《关于支持我市工业小企业发展的意见》,支持包括私营企业在内的科技性工业企业建立工程技术中心,成立深圳市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会和深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为私营中小型工业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等。1999年8月, 又分别在深圳和香港成立创新科技投资公司,对科技型企业直接进行风险投资;同时,积极引进外资风险投资基金,支持民科企业的发展等等。经过多年的努力,深圳初步形成了以知识产权保护、利用为核心的法规政策体系,以政府投入为导向的全社会的投入体系,以企业为主的研究开发体系,以技术贸易为主要内容的技术市场体系和以政府为主导作用的服务体系,从而极大地调动了民间科技人员的积极性,促进了民间科技企业的发展。目前,深圳民科企业已成为深圳高新技术产业的一支生力军,1998年产值突破145.2亿元,比1991年增长71.52倍,一批企业如华为、比亚迪、好易通等已成为全国同行业的老大。
5.鼓励有条件、有实力的私营企业通过投资控股、技术入股、收购、承包等形式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在私营和国有经济共同发展方面做了有益的探索。深圳一直鼓励私营企业积极参与国有企业的改革。因此,有部分私营企业通过参与国有企业改革,抓住机遇加速了私营企业低成本的资本扩张。据统计,截至1998年6月底, 全市私营企业收购国有企业的有9户,参股经营的有46户,租赁承包经营的有5户。这在一定程度上,支持、配合了国有企业改革。
五、多元化所有制结构的总体格局
深圳经济特区建立20年来,经过对所有制结构的不断调整和完善,逐步实现了由单一的公有制经济向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所有制结构转变。1991年,全市工业总产值中,全民所有制占25.7%,集体所有制占5.31%,全民与集体合营占0.78%,外商占68.19%。从统计数据上看,外商投资经济占有明显的优势。1992 年邓小平同志视察南方发表重要谈话以来,深圳的改革开放迈出了更大的步伐,公有制经济进一步发展壮大,非公有制经济,尤其是民营经济和外商投资经济发展更是迅速,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呈现出多样化发展的景象。
1.国有经济(主要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和未改制的全资国有企业)在全市社会经济中占举足轻重的地位。截止1999年底,全市注册登记的95689户企业中,国有企业为12355户,占全市企业数量的12.9%,注册资本金296.83亿元,占全市企业注册资本金的9.4%, 在工业总产值中所占比例为5.89%。
2.股份经济(包括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合作公司、未改制的联营企业)在全市占据重要地位。1999年各类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合作公司及联营企业公司总数为29171户, 占全市的30.49%,注册资本金为1962.31亿元,占62.24%, 在工业总产值中占12.58%。
3.集体经济的比重比较低。1999年集体企业有4577家,占全市企业数量的4.78%,注册资本为41.78亿元,占全市1.33%, 在工业总产值中占1.43%。
4.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的公有制成份占相当大的比例。深圳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总数为11744户,占全市的12.27%,注册资本为227.95亿美元。工业产值1584.37亿元,占全市78.21%。根据国家统计局的统计分析和深圳的实际情况,如果将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1/3股权计算为公有成份,初步推算,深圳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中的公有制经济的比重在注册资本金中占10%左右,在工业总产值中占20%左右。
5.深圳市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仍占主导地位。根据国家统计局的统计分析,如果将股份经济、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1/3计算为公有经济,包括国有全资、独资企业和集体企业在内的公有制经济在全市企业的注册资本和工业总产值分别占40%左右。
深圳经济特区所有制结构中各种经济成份的比例,虽然随着经济发展而不断变化,但已基本上形成了适应自身生产力水平和经济发展要求的所有制结构格局。
作者:李永平
特区理论与实践 2000年10期
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可以而且也应当多样化,一切反映社会化生产规律的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都可以大胆利用,要努力寻找能够极大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公有制实现形式”。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坚持和发展了这一科学论述,要求“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积极探索公有制多种实现形式,增强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控制力,促进各种所有制经济公平竞争和共同发展。”这些论述既是对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所有制问题上实践经验的总结,也是对马克思主义所有制理论的重大发展。深圳改革开放20年,在坚持公有制为主体的前提下,积极探索公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以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为载体的混合经济大量涌现,多种经济成份协调发展的格局初步形成。
一、对传统公有制实现形式的改革和探索
传统公有制主要包括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两种实现形式。深圳作为中国最早推行市场化改革的试验区,比较早地冲破了“一大二公”传统所有制结构的束缚,引进市场机制,大胆进行所有制结构的创新,积极探索公有制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
(一)国有企业的所有制改革
自1980年建立经济特区以来,深圳国有企业所有制改革大体上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
第一阶段(1980~1984年)。作为改革开放的前沿,深圳对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进行了初步探索。伴随着扩大国有企业自主权,新的企业组织形式开始酝酿产生。1983年7月, 宝安县联合投资公司作为第一家大型国营股份公司在深圳成立,通过发行股票及债券的方式筹集发展资金,受到广泛注目。当月,银湖企业有限公司宣布成立。虽然最初的这类股份公司公开发行股票,但由于当时各种条件尚不具备,市政府尚未制定相应的管理政策,加上人们对股票和股份经济的认识还很肤浅,股票仍停留在保本保息、股票债券化的阶段,使这一早期的股份制改革尝试未能达到预期的目的。尽管这种新型的企业组织形式在特区初创时期尚处于萌芽状态,但它预示着一场为适应生产力发展要求的所有制改革即将到来。
第二阶段(1985~1991年)。这一时期,按照全国特区工作会议的要求,深圳进入了以企业承包制和股份制为主要内容的改革阶段。
1985年到1987年间,在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理论和“两权分离”思路指导下,深圳的国有企业开始全面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工业企业实行承包的形式有:(1)内联企业股东单方面承包;(2)中外合资企业单方面承包;(3)集体承包;(4)企业承包企业;(5)公开招标, 个人承包。商贸企业实行承包经营的形式有:(1)全员抵押承包;(2)招标竞投个人承包;(3)实行承包经营与股份制的有机结合;(4)实行产权转让、企业兼并等。
在与全国同步进行承包制改革的同时,深圳开始率先探索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造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改革,使企业改革由过去的以承包制为主的经营方式改革转向以产权为重点的企业制度改革,由此展开了企业所有制改革的一个新阶段。
1986年10月,深圳市政府颁布《深圳经济特区国营企业股份化试点暂行规定》,对市属国营企业试行股份制,并允许新建有个人参股的股份制企业。《暂行规定》对股份制企业在股东、股份和股票、组织机构、劳动人事制度、税收和分配、企业股份制改制程序等主要方面,制定了具体的规定。在制订有关规定的基础上,选择企业进行试点。
1987年3月, 深圳市政府颁布《深圳经济特区国营企业股份化试点登记注册的暂行办法》,进一步规范有关法规和实际操作。1987年4 月,深圳市政府正式组建市投资管理公司,作为政府领导下的市属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和控股公司,原来由政府行使的资产管理职能交由该公司执行,代表政府以参股、有偿投资等方式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向参股企业委派国家股东代表,以国有资产产权代表的身份行使资产管理职能,对企业实行财务监督,以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增值。在此基础上,协助试点企业建立董事会,组建经营班子,对试点的市属国营企业进行清产核资工作,制订推行股份制的方案和股息(红利)的分配方案,探索企业股份制改革。1988年,在总结股份制试点企业经验的基础上,分类排队,制定方案,全面规划,分期分批地推进股份制改造。首先选择了市深宝罐头仪器公司、市机械工业公司、市食品饮料公司、市轻工业公司(现为莱英达集团公司),市赛格电子集团、黎明电子公司、市家乐家私有限公司等7个单位、16个企业作为第一批实行股份制改革的企业。其中预算内国有企业10家,有5家实行内部股份制改造;集体企业1家;内联企业1家。截止1989年底,全市已有股份制企业78家, 股份制改造试点步伐大大加快。
1990年,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式成立,深圳发展银行、深圳万科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原野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金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成为首批上市公司。
1991年,市政府为加强对股份制改革工作的领导,成立了股份制改革联审领导小组,统筹股份制改革工作。股份制改革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到年底,完成了11家上市公司的股份制改组,并改组了一批内部股份公司。
第三阶段(1992年至今)。这一阶段是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推行股份制为中心,全面探索公有制实现形式的阶段。
1993年11月,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第一次提出了我国国有企业的改革目标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从此以后,深圳国有企业所有制改革开始从股份制改革试点逐步向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过渡和发展。
1993年,深圳市政府提出,今后将不再以所有制形式来划分企业类型,而以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无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合作公司四种形式来规范深圳的企业类型。1993年4月26日, 市人大通过《深圳经济特区股份有限公司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有限责任公司条例》。这些法规的颁布,对深圳市企业的公司化改造工作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1994年初,根据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圳市进行了现代企业制度试点。4月15日, 深圳市委常委会讨论通过了《关于选择部分企业进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的意见》,陆续颁布了16个规范性文件,选择了35家国有企业进行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与此同时,对25000 多家成立于1994年7月《公司法》实施以前的公司进行了规范、改组、 重新登记。其中,除对属于特殊企业、国有企业采用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外,对竞争性行业中的企业一律改造为产权多元化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截止1998年底,全市100家市属国有一级企业的47%,1000家二级企业的41%已改造成公司制企业。全市股份有限公司有546家,其中上市公司有68家。通过改制,多数国有企业建立了产权主体多元化的新型企业组织形式,确立了企业法人财产权,健全了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同时,也将国家与企业的经济关系由过去国家承担无限责任转为国家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深圳国有企业的公司制改造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1.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将对极少数带有垄断性、公益性的国有企业改组为独资公司。深圳市免税集团、城建集团、公交集团、自来水集团、燃气集团等企业改制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2.股份有限公司。将一部分盈利状况良好、资产规模较大、管理水平较高、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政策导向的国有企业改组为国家控股或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少部分符合上市条件的改制为上市公司。
3.有限责任公司。将绝大部分属于竞争性行业的中小企业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在国有企业进行有限责任公司改制过程中,深圳鼓励非国有企业包括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和“三资”企业参股或控股国有企业,使国有企业产权结构多元化。
4.内部员工持股公司。内部员工持股制度是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新型财产组织形式。从1994年开始,深圳在国有企业中开展了内部员工持股的试点;1997年9月,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 制定了《深圳市国有企业内部员工持股制度的暂行规定》,明确了企业内部员工持股的比重、持股资金的来源、持股条件及额度、股份的管理等。截止1999年底,已有178家中小型国有企业实行了员工持股。 员工持股使劳动者同时成为企业的所有者,增强了员工对企业资产增值和利润增长的关切度,调动了员工积极性,形成了有效激励机制,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如金地集团实行员工持股后,1998年总资产、净资产、实现利税、全员劳动生产率分别为6亿元、4亿元、1亿元、145亿元,分别是改制前1992年的5倍、30倍、99倍、10倍,从而由一个名不见经传的区属小企业一跃成为在深圳有较强经济实力的企业集团。
(二)出售国有企业产权
为深化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优化资源配置和企业结构、给长期亏损企业安排较好出路,深圳建立起企业产权转让和企业破产制度,通过优胜劣汰,使厂房、设备、劳动力等生产要素从管理不善、经营不好的企业中转移出来,流向效益高、潜力大、发展前景好的企业,增加社会有效供给。1989年4月23日, 深圳市政府发布了《深圳市国营企业产权转让暂行规定》。规定了产权转让的范围和形式、产权转让的程序、产权转让后的产权关系和职工安置办法、产权转让的优惠政策等措施。市政府还成立了市产权转让领导小组,由两位副市长负责小组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产权转让办公室,负责产权转让的具体工作以及产权交易市场的组建工作。
1989年底,产权转让办公室审批了4家公司产权整体转让。1990 年4月23日,深圳市首次向国内外公开转让深圳市装饰工程总公司下属的4家国有企业,四家企业共有总资产1200万元;厂房8000平方米,职工278名。消息发布后,在社会上引起很大反响,有30 余家国内外企业厂家前来洽谈购买事宜,其中有香港、美国、台湾等外资厂商。1990年底,深圳经济特区已有34个企业实行了整体产权转让,转让资产1亿元;28个企业实行了部分产权转让,转让资产2273万元。
与产权转让相配套,1992年,深圳市成立了企业产权交易所,使产权转让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自1993年起,深圳全面开展对市属国有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制定了《深圳市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为理顺和界定清楚国家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之间的产权关系提供了政策依据。
到目前为止,深圳企业的产权转让工作已获得突破性的进展。通过产权转让,开始产生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改变了过去存量资产基本上不能随着市场竞争和供求变化而流动,只能维持低效、无效甚至负效运行的状况,使一批国有企业的存量资产有了生机和活力,构成了一个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
(三)大力发展农村股份合作经济
深圳经济特区建立20年来,充分利用毗邻香港的地理优势和中央的优惠政策,发动村民集资入股兴办“三来一补”和“三资”企业,农村集体经济获得超常规的发展,集体资产急剧增加。为了管好用好集体资产,实现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明确每个村民拥有集体资产的份额和实现公平分配,以社区为基础的股份合作制经济应运而生。到1998年底,全市农村股份集资12亿元,已有185个行政村和917个自然村完成了股份合作制改造,分别占全市行政村和自然村总数的86.85%和87.75%。
1.农村股份合作经济的产生与发展
深圳农村股份合作制是农民在改革开放实践中的伟大创举,从产生到发展大体经历三个了阶段:
探索阶段(1983~1986年)。以罗湖区沙头角村和宝安县万丰村为代表,率先发动农民集资兴办股份合作企业,拉开了农村股份合作制经济发展的序幕。1983年,沙头角、罗湖、福田、蛇口等地农村大量土地被国家征用,同时获得大笔征地补偿金。深圳市委明确要求:征地费不能分,要用于兴办集体企业,发展集体经济。1983年6月, 原沙头角大队党支部决定,利用毗邻香港的优势,借鉴香港股份制企业的做法,以征地费为集体资金,发动农民集资入股,发展农工贸并举的经济实体,组建了深圳最早的农村股份合作制企业——沙头角群利股份公司。
1984年,沙井镇万丰村与香港一家大公司签订了合资办厂合同,港方要求在6个月内建好2万平方米厂房及1600人的宿舍,并通水、通电、通路。当时国家紧缩银根,资金一时无从着落。于是,村党支部决定,发动村民集资,号召党员带头,每人投资5000元,带动村民一齐入股,筹集了25万元,村里以固定资产折价入股,办起了股份合作制企业——万丰彩星玩具厂。一年后,首批入股的村民分到了25%的红利。在万丰村的启示下,一些村镇开始尝试股份合作制。截止1986年底,农村股份合作制企业达到220个,累计集资2600万元。
推广阶段(1987~1993年)。1987年春,深圳市政府专门召开推广股份合作制工作会议,通过总结推广万丰等村股份集资办企业,以及横岗镇新陂塘村采取股份合作制形式对集体资产及收益分配进行管理的经验,向全市农村推广股份合作制,收到很好效果。1987年底统计,当年集资1.3亿元,为前4年的5倍,新办股份合作制企业261个,比前4 年总和还多41个。到1989年,全市农村股份集资累计达3.43亿元。
随着乡镇企业的发展,农村集体经济迅速壮大,农村经济管理方面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有鉴于此,1988年下半年,深圳市在横岗镇保安村新坡塘自然村进行社区型股份合作制试点。试点的主要做法是将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后按净值折成股份,保留30~40 %的集体股, 其余60~70%的股份根据村民的年龄、贡献等量化到个人。同时建立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以及董事会制度,具体生产经营活动实行经理负责制,使农村集体经济管理逐步走向规范。试点经验立即在全市宣传推广,受到农民普遍欢迎。到1991年,全市兴办股份合作制企业1352 个, 有92个行政村和341个自然村实行了社区型股份合作制。
规范阶段(1994年以后)。1994年4月, 深圳市人大颁布了《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开始对全市农村股份合作制进行全面规范。各区先后提出了关于推行、规范股份合作制的指导性意见,以镇为单位修订了章程;进一步深化产权制度改革,使股权更加明晰,同时允许合作股股权在一定范围内转让和继承;完善组织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使农村股份合作制经济逐步走向规范。
(2)深圳农村股份合作经济的主要形式
深圳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实践中,入股形式日趋多元化,归纳起来,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四种形式:
第一种形式为比较规范的股份合作公司。这类企业一般都有比较完善的章程,包括企业的名称、性质、组织、机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股金份额、招股对象、股息、分红办法、股东权利义务、财务劳动管理和工资福利待遇等。并向政府工商管理部门申报核准,经过注册登记成为独立的法人。这类公司有些是原来集体兴办的,但已脱离原来的行政机构,实行政企分开,公司财产和资金属股东所有。经营范围有的是专业性,有的是综合性。
第二种形式是对集体经济实行股份化管理。采用这种形式的,一般是把现有集体企业固定资产折价后作为分配股分给村民,明确各人的份额和待遇,年终按股分红。有的是把现有集体企业折价作股,划出一部分让群众认购,不改变原来集体管理的性质,利润按股分红。
采取以上两种形式的企业,具体的组织形式和内部规定各不相同,但其共同的特点是:将集体资产划为用于集体积累的股权和用于个人分配的股权,这两种股权均为集体所有,个人分配股权作为个人参与分配的依据,不能转让、抵押和买卖。以上两种股权在各个企业名称不一,但实质都是集体所有。有的企业还吸收个人资金入股,这部分股权属于个人,在是否可以抽资退股,或多少年后可以退股或转让等方面,各企业都有不同规定。
第三种形式为项目集资。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兴建厂房或工业项目的需要,发动群众集资入股。这些项目独立核算,按一定比例上交集体作为管理费和土地费用等。利润分配形式多采用计息分红方式,一般不保本、不保息,也有少数保本保息的。
第四种形式为合股办农场。这是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出现的一种新的农业经济联合体,有的是单纯资金入股,有的是以股代劳或以劳代股,有的是资金、土地、劳力、技术的合作。这些合股兴办的果园、虾场、鱼场、畜牧场,实行自负盈亏,并规定有经营年限,所获利润在上交集体有关费用后按股分红。
3.农村股份合作经济的作用
在深圳农村股份合作制经济中,集体所有制占据了主导地位。股份合作企业的财产所有权十分明确,坚持集体股的地位不能变动,加上股权又为合作经济组织控制,所以集体财产的股份化,只是对集体财产存量的产权实现形式进行改革和调整,而不是改变其集体所有的性质。集体经济组织通过股份化,进一步明确了产权,转换了经营机制,加强了管理,从而使集体财产免受侵蚀削弱,并保证其不断发展、壮大。
深圳的农村股份合作经济对推动特区农村经济的发展,产生了巨大的作用。第一,解决了发展经济资金不足的困难,扩大了资金积累。要发展农村商品经济,增加开发性农业投资需修建厂房,兴办工业,发展乡镇企业。通过银行贷款或生产积累来解决资金问题有一定限制,而采用股份制形式,就能把群众手中的闲散资金聚集起来,为发展生产解决资金困难,壮大集体经济,促进私人资金社会化。第二,以股份制为纽带,促进了横向经济联合。在股份合作经济中,股东可以是集体和个人,也可以是其他法人实体;可以是本地资金,也可以是外地资金。从而形成了资金的合理流动,促进了经济的横向联合。第三,有利于政企分开和企业所有权、经营权分离,体现劳动者在企业中的法律地位。股份合作经济采用股东代表大会或董事会领导下的经济负责制,用经济手段管理企业,使行政机构与企业脱钩,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第四,有利于优化农村的经济组合,扩大企业再生产。股份合作经济把分散的家庭资金与合作经营有机地联系在一起,多种经营形式并存,能够有效地调动各种生产要素的潜能,使集体经济不断发展壮大。
二、内联经济是特区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内联经济是公有制经济在地区、部门、行业之间的联合,是特区公有制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内联经济的发展是同特区的建设过程紧密相联的,也是中央赋予特区优惠政策的产物。深圳的内联经济在发展历程中,经历了从低级形式到高级形式的发展过程。从特区开办之初的同县、市和一些社队的联合发展到与各省、市和中央各部、委、总公司的联合;从一地一厂的联合逐步发展到各省市自治区参加的全行业的联合;从特区与内地的双边联合发展到深圳——内地——外商三者的多边联合;从单一行业的联合发展到生产与科研、工贸、农贸、技贸相结合的联合。
(一)内联经济的发展历程
深圳内联经济的发展大体上经历了以下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1980~1982年)。这是内联经济发展的初级阶段。这期间,特区初创,百业待兴。为适应特区发展,人口迅速增加,衣、食、住、行等生活问题急需解决的情况,主要由深圳农、工、商企业与广东省内各县市、公社联合举办农业种养、饮食、服务等企业。此外,围绕着改善特区的投资环境,深圳的旅游服务部门联合,办起了具有地方特色的宾馆酒楼和一批旅游点。
第二阶段(1983~1985年)。这期间,主要是与内地合作投资办企业。随着深圳特区投资环境的日益完善,特别是邓小平同志视察深圳,对深圳的发展给予充分肯定后,使国内外对特区的地位和作用有了进一步的认识和了解,深圳对内对外的吸引力大大增强,内地企业纷纷前来投资设厂。为了推动内联经济的进一步发展,1983年5月, 深圳市政府制订了《深圳经济特区近期内联企(事)业若干政策的暂行规定》,在土地使用费、利润分成、企业人员户口、税收、产品销售、原材料设备进口及企业的经营结构等方面都作了明确的规定。有效地保证了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使内联企业得到更大的支持,得到更多的方便及更优惠的待遇,从而使内联企业更快地发展起来。这个阶段的特点是:内联企业从小型的商业贸易转到以大型工业为主;由同一省一县的较小的联合,发展到综合的各种名牌产品的联合,使深圳逐步成为全国名牌产品的橱窗,为今后特区与内地的协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第三阶段(1986~1991年)。这阶段的内联经济的特点是从铺摊子、全面发展转入了调整、巩固、提高阶段。优先发展出口创汇型和技术先进型的工业项目,将国内的原材料、半成品拿到特区来精加工、深加工之后增值出口;博采精华,将国内的名牌产品、优质产品引来深圳“落户”,利用深圳的出口便利、信息灵通等有利条件,促进产品的升级换代,出口外销。
为进一步加强对内联工作的宏观指导和协调,促进内联经济的健康发展,深圳市政府于1987年5月成立了经济协作办公室, 其主要职能是:统筹规划、协调、平衡、服务、督促检查和指导。为加速内联经济的发展,1987年9月, 深圳市政府印发了《深圳经济特区关于进一步推动对内经济联合的暂行规定》,在减免内联企业税收、银行信贷、出口产品报关、外汇留成、固定资产折旧、水电交通设施等10个方面给予了优惠政策,同时,对内联企业的设立、变更与终止等作了进一步的明确规定,使内联经济的发展有章可循,鼓励和推动了内联经济的发展。
第四阶段(1992年至今)。这一阶段的特点是在邓小平同志南巡谈话精神的指引下,中央各部委和内地一些大企业纷纷“落户”深圳。这一时期内联企业的规模比较大、科技含量高、财产组织形式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企业的管理水平有了较大的提高,许多企业通过公司制改造,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激发出了巨大的活力。
目前,中央40多个部委、总公司和30个省市自治区以及100 多个地市都在深圳设立了办事机构,深圳内联企业已发展到近5000家,遍布于机电、化工、电子、轻工、纺织、服装、仪表、航空、农机、建材、建筑、冶金、食品、饮料、医药、能源、交通、通讯、服务、外贸等近30个行业。内联经济在整个特区经济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特区基础设施和主要民用建筑中有80%是由内联企事业单位设计和承建的。在特区的科技进步方面,内联企业也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特区联合内地科研部门、大专院校、设计单位和军工科技力量,组建了一批科研生产联合体,成为深圳高新技术产业和技术进步的骨干力量。
(二)内联企业财产所有权的组合方式
深圳特区内联企业财产所有权的组合方式主要有:
1.深圳与内地企业间的双向联合。这种形式的联合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内地的企业与深圳的企业联合在深圳投资办厂;二是深圳的企业到内地去联合各省市企业在当地投资设厂,建立原材料基地和出口产品加工基地;三是内地的一个或几个企业联合起来,在深圳开办企业。
2.科研生产联合体。内地科技力量与深圳生产企业联合,通过科研与生产按市场需求的结合,形成科技成果迅速转化为生产力的机制。通过内联,引进了大批的科技和管理的专门人才。
3.多边联合。即深圳企业、内地企业和外商联合组成的“中中外”企业,发挥各自在资金、技术、原材料、销售渠道等方面的优势,形成内地——特区——海外“三点一线”的发展模式。
深圳特区内联经济的发展,不仅壮大了特区公有制经济的力量,而且也创造了公有制经济新的财产组织形式。这种经济形式作为特区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特区新的发展阶段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
三、外商投资经济对深圳特区的贡献
大力引进境外资金、技术和管理经验,不仅是兴建经济特区的初衷,更是充分利用国际上一切可以利用的资源来发展特区社会主义经济的一项战略方针。随着特区的发展和投资环境的不断改善,大量的外资企业在深圳投资设厂,外商投资经济作为特区经济的重要部分,得到了迅速发展。从某种意义上说,深圳经济特区20年的发展进程,就是充分利用国际资本和技术,使特区经济获得快速发展的进程,也是通过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促进建立和完善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的所有制结构的进程。
深圳经济特区外商投资经济的发展,是从引进外资实行“三来一补”开始,发展到合资、合作、独资企业渐多,大致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
1.起步阶段(1980~1982年)。深圳经济特区建立之初,只有各类小工厂200多家,大部分为集体企业和社办企业, 仅能生产一些小家具、日用小商品等初级产品,经济基础和技术储备都很差,凭这点实力,很难同外商洽谈合资办厂。根据这一具体情况,深圳市确定了“大力发展对外加工业,实行‘以进养出’”的工作方针,提出在一段时间内,对外引进工作以“三来一补”为主。因此,这一期间,外商投资主要是以来料加工、来件装配、来料种养和补偿贸易及投资兴办房地产、旅游业为主。期间,客商多来自香港,且资金投向多在投资少、风险小、见效快、盈利多的项目。外商在“三来一补”的投资占了这期间外商总投资的88.41%,到1982年底,外商在深圳市投资于房地产、 旅游业的占计划投资总额的79.9%。
2.转型阶段(1983~1985年)。这期间,随着投资环境的日益完善,深圳产业政策的进一步明确,加强了引进外资的规划,有目的地引进外资和技术。1982年制定了《深圳经济特区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大纲》,在此基础上,又制订了《近期工业发展纲要》、《深圳市电子工业发展纲要》,集中力量抓工业,使外商在深圳投资逐渐转向工业项目。这期间,外商在深圳实际投资用于工业项目的占外商实际投资总额的29.57%。
3.成长阶段(1986~1990年)。这期间,深圳市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结合深圳的实际,制定了一些鼓励外商投资的优惠政策。同时,为了从组织上保证外商投资经济的顺利发展,深圳市政府还成立了市引进外资办公室,市外资服务中心,以后又成立了深圳市投资促进中心,创造了一个比较有利于吸引外资的“小气候”。因此,外商投资项目逐渐由来料加工向资本密集型发展,工业成为外商投资经济的主体。截止1990年底,深圳共有外商投资企业3269家,其当年的进出口总额占全市进出口总额的63.85%。
4.发展阶段(1991年至今)。进入20世纪90年代,特别是邓小平同志视察南方以后,深圳的外商投资经济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在这个阶段,深圳的外商投资企业逐步由一般的加工业向知识密集型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目前已遍布深圳三大产业的12个经济部门和33个工业行业。
外商投资经济的经营方式是多样化的。主要有:(1)合资经营;(2)合作经营;(3)独资经营;(4)租赁经营;(5)中外股份公司。在这5种形式中,以前3种为主。
外商投资经济作为特区非公有制经济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特区所有制结构中具有特殊的地位。20年来,深圳市累计实际利用外资200.45亿美元,引进外商投资项目23608个,外商投资企业达到13743家,外商投资金融机构55家。国际上一些著名的大公司也相继投资落户深圳,截止1999年底,世界500强企业中来深圳投资的已达76家。1999 年工业总产值中,外商投资企业为1584.37亿元,占全市的比重高达78.21%;在1998年全部独立核算工业企业中, 外商投资经济资产总计为1217.20亿元,占全市工业资产总计的56.5%;所创造的利税总额为76.26亿元,占全市工业利税总额的46.3%。外商投资经济对特区工业经济的发展起了重要的支撑作用。
在外商投资经济迅速发展的过程中,深圳特区除了从宏观上通过实施产业政策把握外商投资方向,引导其按照特区的需要发展之外,在具体的政策制定与管理上,主要是改善投资“软”环境,提高办事效率,为外商提供一个公平竞争的良好市场环境。近几年,先后实行了外商投资“一条龙”服务,成立了专门负责招商的工作机构。同时,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国际惯例,对外商逐步实行国民待遇,适度放开外资企业自产产品内销市场和统一有关服务价格标准,受到了外商企业的普遍欢迎。投资环境的不断改善,使利用外资的规模不断扩大。截止1999年底,外商在深圳的投资总额在1000~3000万美元的项目有565个, 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有107个。
四、深圳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
改革开放20年来,深圳个体、私营经济从无到有,不断壮大,与国有经济和外资经济相互依存、共生共荣、共同发展,已经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基本过程
纵观深圳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历程,可谓有起有伏,总体呈螺旋上升态势。它的发展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恢复发展时期(1979~1986年)。深圳经济特区建立之前,全市只有6户个体户,年营业额不足3万元。1979年以后,深圳按照“先繁荣后规矩,先活跃后有序”的思路,大胆实行“打开城门,积极引进”的方针,允许邻县、外省的个体户进入特区经营。随着党的改革开放政策的逐步实施和特区经济建设的蓬勃发展,个体经济迅速恢复。到1985年底,全市个体户发展到2118户,一批“洗脚上田”的农民、城镇待业青年成为个体经营的主力,其中一部分个体工商户随着经济实力的增强,无论在经营规模还是在雇工人数上都已突破个体经济的界限,开始向私营企业转变,虽然还没有正式打出私营企业的旗号,但实质性的私营企业至少已达300户。1985年至1986年底两年时间里, 由于紧缩银根、宏观调控,深圳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处于低迷时期,仅登记了200多户个体工商户。
这一时期个体、私营经济以个体为主,总体上还处于起步阶段,企业规模小、档次低,经营领域主要集中在商业、饮食服务业、简单加工业和建筑业上,企业管理以“夫妻档”的经营管理方式为主。
第二阶段:稳步发展时期(1987~1991年)。随着国家1987年《城乡个体工商户发展暂行条例》及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颁布,市政府又相继出台《关于鼓励科技人员兴办民间科技企业的暂行规定》、《关于发展特区个体私营经济的若干规定》等政策和优惠条件,简化审批手续,吸引了全国各地大批机关干部和科技人员来特区创办私营企业,尤其是民营科技企业,一大批已经上了私营企业“线”的个体工商户也正式转变为私营企业。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进入了一个稳步发展的阶段。至1991年底,全市私营企业已发展到1024户(其中科技型企业162家),从业人员21302人,注册资金近15000万元。
这一阶段个体、私营经济以私营企业为主,私营企业的规模在不断扩大,经营领域开始由传统的商业、饮食服务业向工业领域扩展,经营者的层次逐步提高,一批知识分子加入民营企业队伍中去,混合经济成分开始出现,现代企业管理方式开始在个体、私营企业中运行,民科企业初展风采。
第三阶段:迅猛发展时期(1992年至今)。以邓小平同志南方谈话和党的十四大为标志,深圳个体、私营经济进入了迅猛发展的新阶段。其后几年,每年私营企业户数都以较高速度增长。党的十五大关于“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的论断和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非公有制经济地位的宪法修正案,更是极大地刺激了民间资本的投资热情。从1999年3月下旬开始, 深圳出现了一股个体、私营企业注册登记热潮,最高峰时每天诞生60户。到1999年底,深圳私营企业达到36845户,个体工商户143005户。
这一阶段,混合经济成分逐步成为个体、私营经济的主流。个体、私营企业投资主体日益多元化,并在资本与资本相结合、资本与劳动和技术相结合的基础上广泛采用现代企业制度,有限责任公司占企业总数的97%以上;投资领域越来越广,大规模进入工业领域,而且企业技术水平迅速提高,高新技术开始全面武装私营企业;私营企业开始走向世界,参与国际经济竞争与合作;少部分个体、私营企业开始向集团化方向发展,实现从生产经营向资本经营的转变。
(二)个体、私营经济的重要作用
随着深圳个体、私营经济的迅速发展,它对满足人们多样化的需求,增加就业,提供税收,促进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现在,个体、私营经济已成为深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1.个体、私营经济在深圳经济总量中占据越来越重要的份量。据工商部门统计,至1999年底,我市私营企业总数达36845户, 注册资金达542.06亿多元;个体工商户达143005户,注册资金25.87亿元。 随着个体、私营经济的日益发展,在全市经济总量中占据着越来越重要的份量,目前深圳个体、私营企业占全市企业数的38.5%。个体、私营企业向国家纳税额也逐年增长,1998年纳税15.70亿元, 有力地促进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成为特区经济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2.个体、私营经济在第三产业领域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个体、私营商业企业已经上规模、上档次,打破原来仅限于“拾遗补缺”的局面。据统计,我市目前从事第三次产业的个体、私营企业达28366 户,个体工商户达121638户,个体、私营经济成为深圳商业主角。全市批发商业企业的83%、零售商业企业的93.5%、饮食服务网点的94%均为私营或个体企业,极大地丰富了市场和方便了人民生活。在深圳零售商业行业中,由个体、私营经济独资,或由私营经济参股、控股的大中型百货商场已占全市商业的半壁江山。与此同时,私营批发、私营饮食行业部分企业也步入发展快车道,开始向规模化、集团化的方向发展,成为深圳商业新的经济增长点。
3.个体、私营经济在第二次产业中正崛起为一支重要生力军。截至1999年底, 深圳从事第二产业的私营企业有 4347 户, 个体工商户达10209户。其中,大量企业涉足高新技术领域,这是近几年深圳市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一个显著特征。私营企业产权明晰、机制灵活,人才价值能够得到合理的体现,吸引了越来越多的科技人员加盟私营企业。据统计,目前全市从事科技产品生产和经营的私营科技型企业约有6000家,主要集中在信息技术、生物工程、新材料、机电一体化等高新技术领域,成为深圳发展高新科技产业的一支生力军。截至1998年底,全市经认定的民科企业有500家,工业总产值约140亿元,技工贸总收入150 亿元,利税30.2亿元,较1997年分别增长103%、92%和133%。民科企业的蓬勃发展,为科技成果迅速转化为生产力开辟了新的途径,并且有力地促进了深圳产业升级和结构优化。
4.私营经济在创造就业机会、吸纳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目前,深圳市私营企业就业人数达68万人,占全市就业人口的四分之一;录用的下岗员工占全部新录用员工近一半,对解决下岗员工的再就业问题和维护社会稳定都起到积极的作用。同时,私营经济也为聚集社会游资投入经济建设提供了重要途径。此外,私营企业家在勤劳致富后,8成左右的人士将财富投入到企业的扩大再生产。因此, 私营企业财富的社会化性质特征日益明显,在满足就业上与国有企业没有明显区别。随着私营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它将在提供就业机会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完全有可能成为就业的主渠道。
(三)不断完善政策措施是个体、私营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基本保证在促进个体、私营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过程中,深圳市委市政府发挥了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
1.通过一系列法规和政策文件确立私营经济的合法地位,保护其合法权益,鼓励、支持其健康发展。1988年国家修改宪法,肯定私营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允许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深圳据此先后出台了《关于鼓励科技人员兴办民间科技企业的暂行规定》、《深圳经济特区民间科技企业登记注册办法》、《关于发展特区私营企业的若干规定》等一批有关私营企业和民科企业的政策性文件,为特区私营企业和民科企业的发展创造了较为良好的条件。
1992年以来,深圳市政府制定了《深圳经济特区民间科技企业管理规定》、《深圳经济特区私营企业暂行规定》,市政府相关部门也出台了一批针对具体问题的配套规定,如深圳市贸易发展局制定了《深圳市私营企业经营对外贸易的意见》、深圳市劳动局、工商局制定了《关于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从业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等等。至此,深圳特区的私营企业和民科企业结束了无法可依的现象,逐步走上了一条规范管理、依法经营的现代企业发展之路。
党的十五大之后,为鼓励、引导特区个体、私营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市政府委托市工商局征求各方面的意见,起草了《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2.支持、鼓励私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引导私营企业上规模、上档次、上水平。深圳的私营企业,绝大部分是具有相对严格管理机制的有限责任公司,有部分企业甚至是具有较高管理水平、较先进运行机制的股份公司、集团公司。尤其是以前形式比较零乱、管理比较落后的私营企业,大多数采用了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形式,成为具备相对严格的组织形式和比较先进的管理机制的现代企业,为它们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同时,深圳市组织力量,对一些产权关系比较混乱的企业进行分析和重整,对一些“戴红帽子”——名为国有、集体,实为私营——的企业进行了纠正,为它们的顺畅运作创造了条件。
3.为私营经济的发展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私营企业在发展中遇到的最大问题,是不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贷款难、企业职工入户难等一系列问题,困扰着私营企业,使私营企业无法在竞争中与国有、集体等企业“平起平坐”,也无法与实际上享受“超国民待遇”的外商投资企业平等竞争。为解决这些问题,深圳市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从根本上使这种现象得到了改观。1995年颁布实施的《深圳经济特区私营企业暂行规定》从私营企业的经营范围、贷款申请、人员调动、专业人员职称评定、人员出入境、制止乱收费等多个方面,为改变私营企业实际上面临的不平等竞争地位,作出努力。深圳市政府各个部门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纷纷出台针对私营企业的具体规定,为解决私营企业的贷款难、人员入户难、进出境难等问题提出办法。深圳支持高新科技发展的“二十二条”,科技三项经费、市里对高新科技企业的优惠贷款等,各种经济成分企业同等享受。深圳科技园每平方米2000元的房价也是国有、私营平等入住。各类性质企业在税收方面也无差别。这种公平有序的市场经济体系的建立,为特区私营企业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4.大力扶持民间科技企业的发展。深圳市委、市政府历来重视民间科技企业的发展,着力营造促进民科企业大发展的宏观环境,特别是进入90年代,提出实施科技兴市战略,确立了以高新技术为先导,把深圳建设成为高新技术产业基地的奋斗目标,强调大力扶持兴办民间科技企业,逐步完善民间科技企业的政策和规定,鼓励和支持科技人员兴办科工贸一体化的民间科技企业,并引导其向集体化、股份制和高新技术方向发展。为此,先后出台了《关于鼓励科技人员兴办民间科技企业的暂行规定》、《深圳经济特区民间科技企业登记注册暂行办法》和《深圳经济特区民办科技企业管理规定》等专门政策法规,为民科企业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和法治环境,专门成立民科企业的协调服务机构,为民科企业提供信息、落实政策、融通资金、评定职称、代办出国赴港手续等;为解决民科企业贷款难的问题,1994 年成立了注册资金为1亿元的高新技术产业投资服务有限公司,为包括民科企业在内的科技型企业提供贷款担保;为启动深圳科技风险投资市场,支持科技型企业的发展,1997年12月创建风险投资市场的中介组织“深圳市中科融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为科技型企业提供策略性的专业咨询顾问服务,牵线搭桥,促进科技与金融的结合。1999年市政府又出台《关于依靠技术进步推动深圳工业持续发展的若干措施》和《关于支持我市工业小企业发展的意见》,支持包括私营企业在内的科技性工业企业建立工程技术中心,成立深圳市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会和深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为私营中小型工业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等。1999年8月, 又分别在深圳和香港成立创新科技投资公司,对科技型企业直接进行风险投资;同时,积极引进外资风险投资基金,支持民科企业的发展等等。经过多年的努力,深圳初步形成了以知识产权保护、利用为核心的法规政策体系,以政府投入为导向的全社会的投入体系,以企业为主的研究开发体系,以技术贸易为主要内容的技术市场体系和以政府为主导作用的服务体系,从而极大地调动了民间科技人员的积极性,促进了民间科技企业的发展。目前,深圳民科企业已成为深圳高新技术产业的一支生力军,1998年产值突破145.2亿元,比1991年增长71.52倍,一批企业如华为、比亚迪、好易通等已成为全国同行业的老大。
5.鼓励有条件、有实力的私营企业通过投资控股、技术入股、收购、承包等形式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在私营和国有经济共同发展方面做了有益的探索。深圳一直鼓励私营企业积极参与国有企业的改革。因此,有部分私营企业通过参与国有企业改革,抓住机遇加速了私营企业低成本的资本扩张。据统计,截至1998年6月底, 全市私营企业收购国有企业的有9户,参股经营的有46户,租赁承包经营的有5户。这在一定程度上,支持、配合了国有企业改革。
五、多元化所有制结构的总体格局
深圳经济特区建立20年来,经过对所有制结构的不断调整和完善,逐步实现了由单一的公有制经济向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所有制结构转变。1991年,全市工业总产值中,全民所有制占25.7%,集体所有制占5.31%,全民与集体合营占0.78%,外商占68.19%。从统计数据上看,外商投资经济占有明显的优势。1992 年邓小平同志视察南方发表重要谈话以来,深圳的改革开放迈出了更大的步伐,公有制经济进一步发展壮大,非公有制经济,尤其是民营经济和外商投资经济发展更是迅速,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呈现出多样化发展的景象。
1.国有经济(主要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和未改制的全资国有企业)在全市社会经济中占举足轻重的地位。截止1999年底,全市注册登记的95689户企业中,国有企业为12355户,占全市企业数量的12.9%,注册资本金296.83亿元,占全市企业注册资本金的9.4%, 在工业总产值中所占比例为5.89%。
2.股份经济(包括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合作公司、未改制的联营企业)在全市占据重要地位。1999年各类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合作公司及联营企业公司总数为29171户, 占全市的30.49%,注册资本金为1962.31亿元,占62.24%, 在工业总产值中占12.58%。
3.集体经济的比重比较低。1999年集体企业有4577家,占全市企业数量的4.78%,注册资本为41.78亿元,占全市1.33%, 在工业总产值中占1.43%。
4.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的公有制成份占相当大的比例。深圳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总数为11744户,占全市的12.27%,注册资本为227.95亿美元。工业产值1584.37亿元,占全市78.21%。根据国家统计局的统计分析和深圳的实际情况,如果将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1/3股权计算为公有成份,初步推算,深圳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中的公有制经济的比重在注册资本金中占10%左右,在工业总产值中占20%左右。
5.深圳市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仍占主导地位。根据国家统计局的统计分析,如果将股份经济、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1/3计算为公有经济,包括国有全资、独资企业和集体企业在内的公有制经济在全市企业的注册资本和工业总产值分别占40%左右。
深圳经济特区所有制结构中各种经济成份的比例,虽然随着经济发展而不断变化,但已基本上形成了适应自身生产力水平和经济发展要求的所有制结构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