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租租赁合同

回租租赁合同

合同编号: 签订日期:

本合同于第一章合同明细表第1条中记载的地点签订。

本合同双方之一为:利星行融资租赁(中国) 有限公司(以下称之为“出租人”),其住所地等相关信息记载于第一章合同明细表第2条中。合同另一方的姓名或名称及相关信息记载于第一章合同明细表第3条中(以下称之为“承租人”)。 双方一致同意以下条款和条件:

第一章 合同明细表

第1条 《回租租赁合同》签订地点: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 第2条 出租人:利星行融资租赁(中国) 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市友谊园分理处 银行帐号:[***********]45

地址: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昆太路432号 电话:0512-55252301 传真:0512-55252307 邮政编码:215337 第3条

承租人:张文华

地址: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香山乡闫楼村委闫庄52号 邮政编码:463000

电话:[1**********] 传真: 联系人:张文华 电话:[1**********]/[1**********]

第4 条 担保人:张新合 电话:[1**********]

地址: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十三香路267号1号楼463000 邮政编码:463000 传真:----

担保人:张新合 电话:[1**********]/[1**********]

地址: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十三香路267号1号楼463000 邮政编码:463000 传真:---- 第 5 条 购买:

(2)承租人对租赁物的组成、质量标准、技术性能、有关服务和保证的说明(空格不足可另附纸并粘贴于本合同明细表上): 以承租人交付的其从第三方供应商处取得租赁物所有权的购买合同原件为参考,以双方确认的净值为融资基准,如承租人另有说明,

可另附纸并粘贴于本合同明细表上。 (3)出租人应当在本合同生效并且下列条件均具备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承租人支付购买价格,实际支付金额为购买价格扣除第7条约定承租人应向出租人支付的首付租金等应“从购买价格中抵消”之各项目的余额:

a 、承租人向出租人交付租赁物权属证明文件,包括承租人从第三方供货商处取得租赁物所有权的购买合同、发票、产品合格证、保单等;

b 、承租人向出租人出具《付款通知书》(如出租人未以书面方式明示放弃此项)和《所有权转让确认书》。

(4)因本合同为回租融资租赁交易,卖方即为承租人,因此无必要由承租人以卖方身份实施向出租人转移占有的行为交付货物,再由出租人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出租人取得租赁物所有权的时间即为承租人取得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租赁物的时间,租赁物所有权转移至出租人的方式及转移时间均按本条以下约定执行。

(5)租赁物的所有权应依照《所有权转让确认书》约定的时间转移至出租人。如此转让发生之时租赁物尚未运至使用地点(包括尚未运输和在运输途中)的,租赁物的所有权仍然按照前述转让日期转移至出租人,但租赁物运输和装卸中毁损、灭失等全部风险由承租人承担。 第6条租赁:

(1)租赁期限 24个月。租赁起始日为本合同签订之日。

(2)承租人使用租赁物的地点:河南驻马店 。

第7

【第8条 迟延履行金的计算标准:按月利率百分之二(2%)计算。】

【第9条 第7条约定有管理费的,即表明承租人同意向出租人支付管理费,且该款不因任何事由而减免或退还。】 【第10条 维修:租赁物因任何原因发生的损耗、损坏、故障、应由生产厂商授权的经销商或代理商进行维修。】

第11条补充及变更:本条约定事项是对《回租租赁合同》的补充或变更,本条款约定与《回租租赁合同》不符的,以本条款约定为准(空格不足可另附纸并粘贴于本合同明细表上)。

(1)关于GPS 全球定位系统。本合同项下租赁物上如安装有GPS 全球定位系统,该系统为租赁物不可分割和移除的一部分。承租人有义务保障GPS 系统正常工作,不得移动、改动、拆除、破坏,不得干扰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对该系统施加影响。无论该系统因任何原因不能正常工作,承租人均应当立即通知出租人和相关维修者,应当立即并随后以书面形式告知出租人租赁物所在准确地点,应当带领维修者、出租人委派或委托的人员到达租赁物所在地点,并为维修人员提供检测、恢复该系统的条件。 (2)增加的违约责任。

a 、承租人违反《回租租赁合同》及合同明细表上任何约定的,出租人除了可以行使《回租租赁合同》上约定的权利外,还可以随时决定利用GPS 全球定位系统停止租赁物的使用,承租人同意自行承担在此情况下可能发生的全部直接和间接损失,以及承租人与任何第三方可能存在的任何合同和法律上的责任。

b 、无论承租人是否有其他违约行为,承租人违反本条第(1)项约定的,出租人可以随时决定行使《回租租赁合同》第11.3条约定的任何一项权利而不受该项约定30日日期限制。

第12条 本合同中以“【 】”标注的条款关系到出租人和承租人的重大利益,双方应审慎对待。承租人需出租人对本合同某个或某些条款进行说明的,需说明的条款和问题以及出租人所作说明均应当记载于本条中。

以下空白

第二章 合同条款

1. 定义及释义

1.1在本合同及合同明细表中,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另有说明的除外。

历月:是指阳历月。

月:是指起始于某一历月的某一日(该日称起始日)而终止于相邻下一历月与起始日同一日的前一日(该日为终止日)的连续的时间;如果下一历月没有与终止日相同的日,那么至下一历月的最后一天为止,该期间将与前述的月具有相同的意义。 季:是指起始于某一历月的某一日(该日称起始日)而终止于随后第三个历月与起始日同一日的前一日(该日为终止日)的连续的时间,如果该历月没有与终止日相同的日,那么至该历月的最后一天为终止日。

租赁物:即合同明细表第5条确定的物,包括该物的任何组成部分及该物与其组成部分在任何时候形成的附属物、附加物、附合物、混合物、加工物、替代物、更新物,包括软件、程序、工具、使用手册。

租赁起始日:是合同明细表第6条确定的日期,从该日起,开始计算租赁期间。

租金支付日:是合同明细表第7条确定的首付租金及各期分期租金的支付时间,也是出租人应当收到首付租金和各期分期租金的收款日。

付款日:是指出租人收到承租人支付的款项的日期;通过银行汇款或扣划款项的,付款日为相关款项进入出租人帐户的日期。 迟延履行金:是指承租人因逾期支付租金或其他应付款而应向出租人承担的违约责任。

人:包括任何自然人、企业或非企业性质法人、商号、合伙企业、非法人合营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协会、国家以及国家机关。

实现债权的费用:是指出租人以实现本合同项下的各项权利为目的而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亲自或委托他人调查租赁物的下落以及承租人的财产而支出的费用、为收回租赁物而支出的人工和装卸费用、运输费用、包装费用、停放费用、保管(看管)费用、评估费、拍卖费、诉讼费用、律师费(含发送律师函的费用)以及为实现各项权利而支出的交通、住宿、邮寄、通讯费用等。

关联公司:是指具有《公司法》中规定的关联关系的公司。 1.2本合同各条款之标题仅作索引之用,不是也不得用于对条款内容的解释。

2. 购买、租赁及租赁期间

2.1承租人为融通资金之目的,将承租人享有完整且无权利限制之所有权的设备出售予出租人,再将设备(以下称“租赁物”)租回使用,并向出租人支付租金。根据承租人出售之租赁物现状以及承租人出售租赁物的条件,有关购买条款记载于合同明细表第5条中。

【2.2租赁物的名称、规格型号、原产地、生产商、组成部分、 质量标准、技术性能、有关服务和保证等完全根据承租人的明示确定并记载于合同明细表第5条中,承租人保证记载信息的

真实、准确和完整。如合同明细表中记载的租赁物的组成部分不全面、不完整、为概括性的、包含或从属于租赁物,未记载、被概括、被包含或从属于租赁物的部分当然是本合同确定的租赁物的一部分并由出租人享有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对租赁物的使用、维护、维修、安全等有影响的说明书及技术资料、工具、备品备件、程序、软件、知识产权等;出租人无须另行为取得该等租赁物的组成部分而向承租人支付任何性质的费用。】 2.3 承租人保证租赁物上没有第三方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他方保留的所有权、他人享有的共有权、租赁或其他使用权利、优先权、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未经许可或需所有权人支付费用的知识产权(经出租人同意并对支付费用作出明确约定的除外;该类约定应记载于合同明细表中并以记载事项为准,故意或遗漏记载的,包括支付费用在内的全部不利后果由承租人承担,并不得影响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的权益以及其他任何权益)等,没有与租赁物有关的潜在或未决的争议、诉讼、仲裁、查封、扣押等,无政府监管或其他权利限制,出租人能够合法取得对租赁物及其任何组成部分的完整、全部的权利。 2.4承租人应向出租人交付或出具出租人认为有必要的权属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承租人取得租赁物所有权的购买合同、发票等。

2.5租赁期间记载于合同明细表第6条中,该期间自租赁起始日 起算。

2.6承租人应严格遵守各项法律制度,不得利用或允许他人利用租赁物从事违法活动,不对租赁物进行任何违法的改装、改动、更新。

3. 租金及其他应付款

【3.1租金和其他应付款记载于合同明细表第7条中。承租人应当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无条件按期足额支付租金及其他应付款,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任何扣减、抵消或对其设定任何条件。承租人在每个租金支付日支付租金的义务不得全部或部分中断、免除或推迟履行,不论租赁物有任何瑕疵、缺陷或者因任何原因出现任何故障、损耗、损坏。】

3.2本合同中的所有付款均应当以无须兑换及不向出租人收取任何费用的人民币币种支付给出租人。

【3.3承租人应当将租金及其他应付款付至合同明细表第2条记载的出租人的帐户或者交付给出租人书面指定的其他人。如无专门并加盖出租人在合同明细表上使用的印章的文件为依据,承租人不应将租金及其他应付款的任何部分交付其他任何人或付至其他任何帐户;无论该人或帐户与出租人存在任何关系,承租人仍应向出租人承担支付全部租金及其他应付款和违约的责任,且最终以出租人根据本项约定实际收到租金及其他应付款的时间和金额为承租人履行本合同的依据。】

3.4承租人通过银行汇款或扣划任何款项的,银行收取的费用以及银行能否准确及准时汇款或扣划款项的风险、后果均由承租人承担。

【3.5即使承租人指定支付的款项是租金或其他应付款,出租人仍有权将承租人支付的款项先用于抵充实现债权的费用、迟延

履行金、损害赔偿金、保证金、保险费或根据本合同约定应由承租人承担的其他款项和费用而无须事先通知承租人。在遵守本合同第4.3项约定的前提下,抵充某一款项或抵充各款项的顺序由出租人自行决定。出租人根据本合同享有的其他权利不因出租人行使本项约定的权利而受任何影响。】

3.6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付款开具发票并代为保管,待承租人支付完毕所有应付款项后,方将所有发票统一寄送给承租人。 4. 保证金

4.1承租人将第一章合同明细表所记载的租赁保证金,作为其履行本合同的保证,在本合同订立的同时交付出租人。 4.2前款的租赁保证金不计利息,并按第一章合同明细表所载明的金额及日期抵作租金的全部或一部分。

4.3承租人如违反本合同任何条款未能支付任何到期租金或其他应付款项,出租人有权无需事先通知(但无义务)从租赁保证金中扣抵任何款项,承租人在此之后支付的款项将首先用于补足保证金。 5. 租赁物归属及押金

5.1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在合同明细表第7条中约定租赁期满后租赁物的归属。

【5.2出租人和承租人约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留购租赁物的,承租人应于最后一次向出租人支付租金之时向出租人支付合同明细表第7条约定的留购价款,出租人同意以该留购价款之金额将租赁物的所有权转让于承租人。但是,承租人遵守并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前,租赁物的所有权不因承租人支付留购价款而转移,租赁物的所有权仍归出租人享有。】

5.3出租人和承租人约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留购租赁物的,留购价款可以押金性质预先交付出租人,并将金额记载于第一章合同明细表第7条中。押金在出租人保管期间不计算利息。承租人按期履行完毕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之时,押金转为留购价款,承租人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但是,在承租人遵守并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前,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的所有权不因收取押金而受丝毫影响。承租人无权请求或决定以押金抵销承租人对出租人所负的其他任何义务。

【5.4出租人和承租人未约定留购或未对租赁物归属做任何约定的,租赁物所有权仍归出租人所有。租赁期间届满而承租人未归还租赁物的,承租人应当按本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向出租人承担迟延交还的责任至承租人将租赁物交还出租人之日。】 5.5 如承租人根据自己的选择或本合同约定、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决或其他任何原因有义务归还租赁物的,承租人应于租赁期满次日将租赁物运输至出租人指定地点,并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拆除、装卸、包装、运输、保险等全部费用。 6. 保险

6.1本合同签订后,由出租人向保险公司为租赁物购买连续的保险期间不低于租赁期限、第一受益人为出租人的保险,保险费用由承租人承担。应当购买的保险险种应与三责、车损、盗抢有关。如果合同明细表约定保险费由出租人承担,该保险费将作为租金构成的一部分。

6.2发生保险事故时,承租人应当立即通知出租人并向出租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

料,同时,承租人还应立即向保险公司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并提出索赔。承租人应当遵守出租人就提出索赔以及随后与保险公司进行交涉有关的所有要求和指示。

6.3无论为租赁物投保之保险合同如何约定,也无论保险公司是否遵守该保险合同,承租人有义务为及时以及妥善维修之目的和需要而先行支付与维修租赁物有关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施救费、运输费、停放费、保管费、维修费,不得放弃、拒绝或拖延维修,不得抛弃租赁物,不得因维修费用的支付事宜或与维修有关的其他事宜而导致租赁物被扣押、留置、查封、处置或发生其他任何可能影响对租赁物的占有、使用、收益权利的行为。

6.4租赁物因保险事故而损坏,能够维修的,保险公司支付的保险赔偿金应用于修复租赁物,保险赔偿金不足以支付维修费用的,不足部分由承租人承担。承租人与维修人结算维修费用前,保险公司向出租人支付保险赔偿金的,保险赔偿金由出租人保管。

【6.5如果承租人有违反本合同任何条款约定的行为,保险赔偿金应当优先于弥补承租人先行支付的与维修租赁物有关的费用而首先用于满足本合同其他条款的约定。】

6.6租赁物因盗抢、事故等原因而灭失或毁损且无修复的可能的,保险赔偿金及租金等按以下约定执行:

a 、本合同约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留购租赁物的,如有保险赔偿金,保险赔偿金应当用于抵充本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向出租人支付的全部租金以及应当由承租人承担的其他款项和费用,抵充后的余额由出租人交付承租人;如保险赔偿金不足以抵充承租人应向出租人支付的全部租金以及应当由承租人承担的其他款项和费用,承租人应当立即向出租人支付剩余不足部分的租金、其他款项和费用。如无保险赔偿金,承租人应当立即向出租人支付本合同约定的全部租金以及应当由承租人承担的其他款项和费用。

b 、本合同未约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留购租赁物的,如有保险赔偿金,保险赔偿金全部归出租人;如无保险赔偿金,承租人应根据出租人委托评估或以其他方式确定的租赁物的价值向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无论是否有保险赔偿金,也无论承租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承租人还应立即向出租人支付本合同约定的全部租金以及应当由承租人承担的其他款项和费用。 【6.7如无专门约定,承租人在本合同上负担的支付租金及其他应付款的义务,不因发生保险事故而全部或部分中断、免除或推迟履行。】

6.8租赁期间内,原承保保险公司要求增加保费的,如果没有其他保险公司能够提供与原保险合同同等的条件,承租人应当立即向出租人支付新增加的保费。租赁期间内,原承保保险公司拒绝继续承保或保险合同终止、被解除、被撤消、被认定无效的,出租人有权利重新选择保险公司投保与原保险合同相同的保险,因此新增加保费的,承租人应当立即向出租人支付新增加的保费。

【6.9租赁期间内,发生租赁物无有效保险保障情形的,无须出租人另行通知,承租人应当立即向出租人支付全部租金、其他应付款和各项费用以终止本合同。】

【6.10 如出租人和承租人未约定对租赁物购买保险或者有约定但实际未购买,承租人承担租赁物的维修责任;因盗抢、事故等原因而灭失或毁损且无修复的可能的,承租人应当立即向出租人支付本合同约定的全部租金以及应当由承租人承担的其他款项和费用。】 7. 租赁物的损耗与损坏

【7.1自本合同生效之时起,承租人即承担租赁物因损耗、损坏以及其他任何原因引起的所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使用中发生的损耗、质量瑕疵或缺陷、毁损或灭失、被查封、被没收、被征用、不可抗力因素等,且风险的发生不影响租赁期限的连续性,不免除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义务。出租人因此遭受损失的,承租人应予赔偿。如果出租人认为租赁物即使经过修复也不能继续使用,则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承租人应在毁损或灭失发生后十日内结清本合同项下所有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 7.2承租人应当按使用说明以及有关使用、保养租赁物的技术资料的要求使用和保养租赁物,禁止过度使用、破坏性使用或以其他任何不恰当的行为或方式使用租赁物,严格履行包括按要求由专业机构对租赁物进行保养的各项保养义务,避免租赁物因使用或保养不当发生损耗或损坏。

【7.3 维修。租赁物因任何原因发生的损耗、损坏、故障,承租人应根据使用说明以及有关使用、保养租赁物的技术资料的要求及时由具备法人资格的专业、专门的维修机构进行维修;需要更换零配件的,应购买与原装零配件相同规格型号以及同等品质的正品零配件。生产商、卖方、出租人、承租人或保险公司对租赁物的维修有特别要求的,承租人应当严格遵守。承租人应保留每次维修的资料以备出租人核查。出租人有权利制止不恰当的维修行为,并有权利要求承租人重新维修、更换符合要求的零配件以及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8. 承租人提前完成本合同

承租人可提前三个月以书面形式向出租人提出提前支付剩余全部租金和相当于未付租金额1℅的附加费用来终止本合同。 9. 登记

【9.1本合同签订后,根据已有或新施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以及出租人在本合同上或基于本合同享有的对抗第三人的权利或其他权利应当或可以办理有关登记的,应当办理相关登记,包括税款在内的登记费用均由承租人承担。登记时,需要承租人共同办理或给予配合的,承租人应毫不迟疑的履行此义务。】

9.2本合同终止后,为承租人的权利、利益需要而办理的登记,包括税款在内的登记费用均由承租人承担。 【10. 承租人的保证条款】

10.1承租人承诺保障出租人免于因租赁物所有权有瑕疵或涉嫌有瑕疵而遭受损害,并赔偿出租人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同时,承租人应当立即支付本合同约定的全部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遭受的损害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对租赁物拥有或声称拥有所有权、使用权、优先权或其他权利的人提出任何请求而使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的权利受到任何影响、支付赔偿金、承担或支付律师费等。

10.2租赁物是承租人自主选择购买并再次出售予出租人的,承租人在此确认:出租人不对租赁物的质量、性能等负担任何义务;承租人在本合同签订前已经对租赁物的质量、适用性、可实用性、可靠性、安全性等状况做充分了解并确认租赁物具备其应有的功能和效率并能够满足承租人使用租赁物的目的;如果租赁物的质量、适用性、可实用性、可靠性、安全性等状况被否定或不能满足承租人使用租赁物的目的,承租人仍应承担本合同上的义务且出租人在本合同上的利益不受丝毫影响;如承租人在此确认事项不实,并致出租人支付了高于租赁物真实价值的购买价格,在出租人收回租赁物、处分租赁物时,承租人应当对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为购买价格与真实价值的差额,此赔偿丝毫不影响租金及其支付。

10.3承租人在此确认:出租人不对因租赁物的任何瑕疵或缺陷而造成的损失、损害或引起的合同、侵权纠纷承担任何责任;无论租赁物是否有瑕疵或缺陷,因租赁物或使用租赁物而造成承租人或第三方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后果由承租人承担,出租人无义务赔偿。

10.4承租人保证保持租赁物及租赁物的所有部分具有良好性能并承担保养、维护、维修的费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对租赁物缺失、磨损或损坏的部件替换与原装零配件相同规格型号以及同等品质的正品零配件而产生的费用、相关服务费用和人工费。承租人将保持租赁物上的标识、标记、符号、图案完好而不被移动或损坏。如果出租人因任何原因而支出了维修或保养租赁物的费用,承租人承诺承担出租人支出的所有费用。 10.5承租人保证取得占有和使用租赁物所必须的执照、许可证及其他所有证照,按时支付租赁物的注册费、牌照费、审验费、税费及其他应支付的费用,并按时支付由于租赁物的使用、停放或存放而发生的费用。承租人支付上述费用后,将根据出租人的要求向出租人提供相关票据。如果因承租人不履行本项约定义务而由出租人支付上述全部或部分费用的,承租人承诺立即承担出租人支出的所有费用。

10.6承租人保证遵守所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部门对租赁物及其使用的规定,保证操作、使用、维护租赁物的人员具备相关技能和具有必须的执照、许可证。

10.7承租人保证租赁物一直由承租人占有和使用。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不将租赁物从合同明细表第6条确定的地点移到他处。必要的移动,应事先以书面形式告知出租人租赁物使用、停放和保存地点的变化,并根据出租人的要求及时告知出租人租赁物的下落,但租赁物是工程机械或机动车的,不得移至中国境外

10.8承租人保证未经出租人的书面同意,不对租赁物进行任何改变或增设他物,不增添或安装任何附件、装备或其他器材,不将租赁物附着、附合于他物之上,不在租赁物上附着、附合他物。但所有附着、附合、安装在租赁物上的装置、器材、设备、软件都将成为租赁物的组成部分,都受本合同所有条款的约束。

10.9承租人保证不出售、转让、赠与、抛弃、未经出租人同意而转租租赁物,不在租赁物上设定抵押、质押,不因修理或其他情况而使租赁物被他人扣押、留置。如果租赁物被任何人扣

押、留置或涉入任何争议,承租人应当立即以书面形式告知出租人。

10.10如果租赁物需附着、附合于任何动产或不动产上,承租人承诺:

a 、确保在搬运租赁物时,对租赁物附着、附合的动产或不动产不造成实质性的损害。不论这种搬运是出租人或承租人实施的,承租人应当对因搬运发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b 、在出租人书面同意前取得租赁物附着、附合的动产或不动产的权利人出具的含有以下内容的书面声明并交付出租人:权利人已知租赁物是出租人的财产并了解本合同的约定,权利人同意不将租赁物视为该动产或不动产的附属设施或者组成部分并保证不实施任何可能影响出租人的权利和利益或妨碍本合同履行的行为;出租人要求归还租赁物时,可以随时取回并不为出租人取回租赁物设定任何条件;权利人应为出租人取回租赁物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协助,保障出租人取回的租赁物不因附着、附合或为取回而实施的行为发生任何变化、损坏、损失,并且权利人不向出租人提出任何要求。

c 、采取必要措施以防止租赁物被租赁物附着、附合的动产或不动产的权利人或其他人占有,以及防止因租赁物附着、附合的动产或不动产权利状况的变化而对租赁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产生任何影响。租赁物附着、附合的动产或不动产权利状况的变化包括但不限于该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被转移、被作为投资物、被出租、被抵押、被质押、被留置。 10.11除非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保证按合同明细表约定的时间和金额支付租金和其他费用。承租人迟延支付租金或其他费用的,承租人自愿承担首先向出租人支付迟延履行金的责任和后果。

10.1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与租赁物有关或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费用,除非本合同明确约定该费用由出租人承担外,承租人将毫不迟疑的承担并支付相关费用。

10.13承租人保证承租人是本合同项下租赁物真实的承租人,而非他人的代理人或受托人。

10.14承租人不可撤销的特别承诺和保证:出租人或出租人授权的人可以在任何时间进入租赁物的停放、保管、使用场所检查、检测租赁物以及基于本合同上的权利收回租赁物,承租人应当为出租人或出租人授权的人检查、检测、收回租赁物提供必要的设施和配合。

10.15承租人将保持租赁物上的标识、标记、符号、图案完好而不被移动或损坏,并特别承诺保持和保护租赁物及其组成部分上用以识别租赁物及其组成部分的特定的编号、标志清晰完好,以及表明租赁物权利状况或承租人占有租赁物的法律行为性质的说明(如有)清晰完整。 11. 违约责任

11.1迟延履行金:如果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或其他应付款的,承租人应向出租人支付迟延履行金;迟延履行金应根据逾期支付的金额和合同明细表第8条约定的标准自应付款日起按日计算至实际付款日。出租人垫付或承担应由承租人承担的费用的,承租人除应给付出租人垫付或承担的款项外,也应按出租人垫付或承担的金额和合同明细表第8条约定的标准自出租人垫付

或承担之日起向出租人承担违约责任。

【11.2迟延履行金应连续而不中断的计算至出租人实际收到逾期支付租金、其他应付款或费用的付款日。本项约定将作为判决或裁决应当具备的一部分内容。】

11.3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或其他应付款达30日及以上的,无论逾期支付金额大小,出租人有权利随时决定行使以下任何一项权利(本项权利的行使不影响迟延履行金的连续计算): a 、解除本合同,收回租赁物;

b 、要求承租人立即支付全部租金、其他应付款、迟延履行金和本合同约定之各项费用。

【11.4承租人发生以下任何情形的,出租人可以行使11.3项约定的权利:

a 、承租人违反本合同第2.3、2.6、6.3、6.8、6.9、7.2、7.3、9.1、10.4、10.7、10.8、10.9、10.10、10.13、10.14项任何约定,经出租人催告后仍不遵守履行的;

b 、当承租人是自然人时,承租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因被判刑而受羁押的;

c 、当承租人是法人时,承租人被吊销营业执照、进入破产或非破产清算程序、因欺诈而被判刑(包括致主要管理人员被判刑、法人被判处财产刑)或歇业的;

d 、出租人垫付或承担的应由承租人承担的费用达30日及以上没有得到全部弥补的;

e 、无论承租人是否明知或有无过错,租赁物被用于违法活动的; f 、承租人连续10天以上的时间丧失对租赁物的占有、使用或收益权利的,包括租赁物因任何原因被司法或行政机关扣押。 g 、承租人违反10.15项约定。】

【11.5出租人行使11.3项约定的任何一项权利时,出租人有权不事先通知承租人而亲自或委托他人进入使用、停放、存放租赁物的场所(依据11.3a )或取回(依据11.3b )租赁物。如果租赁物或租赁物的任何部分附着、附合于他物之上,出租人有权将租赁物与他物分离,承租人应当承担出租人因搬运、分离租赁物而对他物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出租人亲自或委托他人收回或取回租赁物而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委托或雇佣人员、租用必要设备、清洗、拆除、装卸、包装、保险等费用和不超过将租赁物运至出租人住所地的运输费用的运费。】

11.6出租人因行使11.3a 项权利而收回并实际占有租赁物前,承租人除应按本条上述约定承担支付合同解除前的未付租金、迟延履行金义务外,还应按本合同约定的分期租金及迟延履行金标准承担合同解除后占有、使用租赁物的费用和迟延支付该费用的迟延履行金;合同解除后占有、使用租赁物的费用及迟延履行金不因本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届满而免除或降低。 11.7出租人因行使11.3a 项权利而收回租赁物的,出租人有权利选择按以下任何一项处置租赁物:

【a 、变卖或拍卖租赁物。变卖或拍卖所得金额在支付相关税收、费用后不足以抵充承租人应支付的剩余未付租金、其他应付款、迟延履行金及其他全部费用的,不足部分由承租人立即补足;变卖或拍卖所得金额在支付相关税收、费用后高于承租人应支付的剩余未付租金、其他应付款、迟延履行金及其他全部费用

的,多出的部分归承租人所有。如果收回的租赁物自收回之日起超过30日仍未能变卖售出或经拍卖而流拍,承租人仍应承担支付剩余未付租金、其他应付款、迟延履行金及其他全部费用的责任。】

b 、租赁物归出租人所有。但是,如承租人认为出租人收回的租赁物的价值超过承租人未付的租金及其他费用,要求出租人部分返还的,承租人应于出租人收回租赁物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承租人提出部分返还要求的,由出租人指定评估机构和拍卖公司对租赁物进行评估、拍卖,评估、拍卖以及为评估、拍卖需要而支出的其他必要费用由承租人在拍卖所得款项外支付并承担。拍卖所得金额高于承租人应支付的剩余未付租金、其他应付款、迟延履行金及其他全部费用的部分归承租人;拍卖所得金额不足以抵充剩余未付租金、其他应付款、迟延履行金及其他全部费用的,承租人应当立即向出租人支付差额。 11.8出租人行使11.3b 项权利而暂停使用并取回租赁物的,承租人支付全部租金、其他应付款、迟延履行金和本合同约定之各项费用后方可提取租赁物。如承租人不能在出租人取回租赁物后十日内支付前述全部款项,出租人可以按11.7a 项约定变卖或拍卖租赁物。本项约定仅适用于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留购租赁物的情形。

【11.9出租人行使11.3项约定的任何一项权利时,可以申请司法机关查封、扣押租赁物。司法机关查封、扣押租赁物不应被视为是出租人收回或取回租赁物,在司法机关查封、扣押租赁物的行为不影响11.6、12.2项约定的履行。】

11.10出租人行使11.3项约定的任何一项权利而停止租赁物的使用或使承租人丧失对租赁物的占有的,承租人同意自行承担在此情况下可能发生的全部直接和间接损失,以及承租人与任何第三方可能存在的任何合同或法律上的责任。

【11.11出租人为行使11.3项约定的任何一项权利而支付的全部费用由承租人承担,包括但不限于:为调查债务人和担保人及其资产下落或状况而支付的调查费、委托他人取回租赁物的委托代理费用、包装费、装卸费、停放费、将租赁物运输或移动至出租人或司法机关指定地点的运输费或其他必要费用、必要的维修费用、诉讼费用、执行费用、诉讼及执行每一阶段不超过两名代理人的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等债权人行使和实现权利的一切费用。本项约定将作为判决或裁决应当具备的一部分内容。】

11.12 根据合同明细表第7条约定的分期租金支付时间,如果存在一个或若干个月承租人不需要支付分期租金的,这是基于出租人对于承租人的信赖而给予承租人的特别的支持和照顾;但当承租人逾期支付分期租金或其他任何应付款项时,无论逾期时间长短以及逾期支付金额大小,出租人有权利随时决定行使11.3项约定的任何一项权利,而不受该项约定的30日期限的限制;无论承租人是否有逾期付款情形,当承租人违反11.4 a项中列举的任何一项约定时,出租人无需催告即可行使11.3项约定的权利。出租人因本项约定而行使11.3a 项权利时,承租人除应承担本合同约定的包括迟延履行金在内的各项责任外,还应就不需要支付分期租金的租赁期向出租人支付使用费(以合同明细表约定金额为准) 。本合同非因出租人原因而解除时,也应

在各方履行本合同其他款项义务情况下,由承租人就不需要支付分期租金的租赁期向出租人支付使用费(以合同明细表约定金额为准) 。 12. 租赁物的归还

12.1租赁物因本合同被解除、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决或其他任何原因而归还出租人或被出租人收回的,租赁物上不可分离或分离后将影响租赁物价值、使用性能、安全性或完整性的附属物、附加物、附合物、混合物、加工物、替代物、更新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享有,无论其原本属于承租人或是其他人,也无论该附加、附着、附合、混合、加工、更换、替代等行为是承租人或是其他人实施的。出租人不因取得租赁物上的附属物、附加物、附合物、混合物、加工物、替代物、更新物的所有权而对任何人承担补偿、赔偿或其他责任,由此可能影响的包括承租人在内的任何人的利益均由承租人予以补偿、赔偿或承担,承租人应保证出租人免受任何人就此提出索赔而遭受的损失。本项所述附属物、附加物、附合物、混合物、加工物、替代物、更新物的形成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承租人或其他人对租赁物外观及任何部分的装饰、装潢、改良、更新、与其他设施设备配合使用的需要、为特定使用目的的需要等。

12.2归还或收回的租赁物应当具备其应有的安全和使用性能,无故障,整体及各部分(包括但不限于外观、内外装饰、各系统、每一零配件、软件)完好而无不合理的损耗或损坏,所有零配件为租赁物的生产商采用的与原装零配件相同规格型号以及同等品质的正品零配件,否则承租人应当承担维修、更换及赔偿责任,并按本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向出租人承担至租赁物的功能、性能完全恢复之日期间租赁物不能正常使用的损失的赔偿责任。

12.3归还或收回租赁物时,承租人应同时将与租赁物有关的所有许可证、执照、登记证、保险单、保险凭证及其他资料交付出租人。如不交付或交付不全导致出租人使用、处分或再租赁租赁物受影响的,承租人应当向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按本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计算至此影响消除之日。 13. 通知与法律程序

13.1承租人确认在合同明细表第3条中记载的承租人的地址、电话、传真真实有效,并能够保证准确传递、投递、送达、接收、通讯;如果发生变化,承租人应当立即以快递和传真方式将能够保证准确传递、投递、送达、接收、通讯的新的地址、电话、传真通知出租人。根据本合同需要或有义务告知承租人的任何通知,将按此地址、电话、传真送达给承租人。

【13.2出租人或出租人委托的人,根据承租人确认的地址向承租人发出或送达的通知无人接收、被拒收、被他人接收或因其他任何原因导致专递信函无法投递的,发出或送达的通知仍然发生准确传递、投递、送达以及接收的法律后果。无论是否顺利投递,以专递信函方式发出的通知自专递信函发出后2日为送达日。】

【13.3出租人或出租人委托的人,根据承租人确认的传真号码向承租人传真的信函被他人接收、不能准确接收的,传真的信函仍然发生准确发出以及接收的法律后果。无论是否顺利发出和接收,发送传真日为通知送达日。】

14. 公证

根据合同明细表的约定,本合同应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以赋予违约责任条款约定的全部或部分事项(由出租人决定)强制执行效力的,承租人应当办理并承担费用。 15. 合同组成及效力

15.1出租人和承租人应严格遵守和履行本合同各项约定。本合同中以“【 】”标注的条款(例如13.3)关系到出租人和承租人的重大利益,双方更应审慎对待。承租人需出租人对本合同某个或某些条款进行说明的,需说明的条款和问题以及出租人所作说明均应当记载于合同明细表中。经出租人和承租人协商一致,本合同各条款均可补充或变更,补充或变更的内容应当记载于 合同明细表“补充及变更”条款中,并以合同明细表记载内容为准。

15.2本合同不可撤消,并且承租人不享有单方解除本合同的权利。

16. 承租人之授权

16.1承租人同意出租人向以下机构和人员披露或登记本合同上的相关信息:

(a )金融机构及其他政府机构; (b )出租人的关联公司;

(c )出租人或其关联公司聘请、委托的审计员、律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d )信用征信系统管理机构;

(e )对本合同项下承租人的义务提供担保或承担责任的人。 (f )用于处理对承租人任何其他融资申请;

(g )用于处理其他订单申请和用于提高或推销出租人及其关联公司产品和服务。

16.2如果承租人有任何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情形,承租人同意并接受出租人向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机构和人员披露和公开与本合同相关的信息,且无须事先通知承租人:

(a )由出租人单方判断对出租人实现本合同上的权利有利的任何人; (b )媒体。

本合同上的承租人如果是两人或两人以上,每个承租人均应承担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

19 保证担保条款(如适用)

19.1 担保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就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向出租人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人具有提供本担保的资格和能力,担保人如若是企业法人的,已按照担保人的章程、制度规定的程序,已办理提供本担保的一切手续。如本担保因不符合本条款之原因而使出租人遭受任何损失,由担保人承担全部责任。

19.2 保证担保的范围全部租金、其他应付款、迟延履行金、损害赔偿金、合同约定的其他全部费用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为调查债务人和担保人及其资产下落或状况而支付的调查费、委托他人取回租赁物的委托代理费用、包装费、装卸费、停放费、将租赁物运输或移动至出租人或司法机关指定地点的运输费或其他必要费用、必要的维修费用、诉讼费用、执行费用、诉讼及执行各阶段不超过两名代理人的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等债权人行使和实现权利的一切费用。 19.3 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19.4 如出租人在保证期间将本合同项下之债权转让给他人,担保人仍应按本合同保证担保条款的约定向受让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担保人确认并同意,保证期间出租人与承租人对本合同项下之租金支付方式、支付金额、支付期间等事项达成变更补充协议的,则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范围自动扩展至变更补充协议,无需出租人或承租人另行通知。

19.5非因出租人过错造成本合同无效的,担保人仍对因合同无效债务人产生的责任承担担保责任,对出租人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

20. 争议的解决和合同生效

20.1根据合同明细表的约定,本合同经公证后成为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承租人如违约,出租人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承租人放弃抗辩等全部权利,接受法院的强制执行。法律费用(包括不超过两名代理人的律师费)可作为请求事项提出并由承租人承担。

20.2因本合同产生的争议(包括已办理公证但未依据本条前款约定强制执行的争议),双方应向本合同签订地法院提起诉讼。诉讼以及执行各阶段的法律费用(包括每一阶段不超过两名代理人的律师费)可作为请求事项提出并由败诉方承担。 20.3 本合同由出租人执两份,承租人、担保人各执一份,自签订时生效。

承租人:张文华

17. 转让

出租人有权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质押给第三人或将租赁物抵押给第三人。承租人确认,出租人转让、质押或抵押行为无需经过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仅需书面通知承租人。未经出租人事先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转让、质押其在本合同项的权利义务 。 18. 多方承租人

出租人: 利星行融资租赁(中国) 有限公司

签署: 签署:

担保人:张新合 签署:

回租租赁合同

合同编号: 签订日期:

本合同于第一章合同明细表第1条中记载的地点签订。

本合同双方之一为:利星行融资租赁(中国) 有限公司(以下称之为“出租人”),其住所地等相关信息记载于第一章合同明细表第2条中。合同另一方的姓名或名称及相关信息记载于第一章合同明细表第3条中(以下称之为“承租人”)。 双方一致同意以下条款和条件:

第一章 合同明细表

第1条 《回租租赁合同》签订地点: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 第2条 出租人:利星行融资租赁(中国) 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市友谊园分理处 银行帐号:[***********]45

地址: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昆太路432号 电话:0512-55252301 传真:0512-55252307 邮政编码:215337 第3条

承租人:张文华

地址: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香山乡闫楼村委闫庄52号 邮政编码:463000

电话:[1**********] 传真: 联系人:张文华 电话:[1**********]/[1**********]

第4 条 担保人:张新合 电话:[1**********]

地址: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十三香路267号1号楼463000 邮政编码:463000 传真:----

担保人:张新合 电话:[1**********]/[1**********]

地址: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十三香路267号1号楼463000 邮政编码:463000 传真:---- 第 5 条 购买:

(2)承租人对租赁物的组成、质量标准、技术性能、有关服务和保证的说明(空格不足可另附纸并粘贴于本合同明细表上): 以承租人交付的其从第三方供应商处取得租赁物所有权的购买合同原件为参考,以双方确认的净值为融资基准,如承租人另有说明,

可另附纸并粘贴于本合同明细表上。 (3)出租人应当在本合同生效并且下列条件均具备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承租人支付购买价格,实际支付金额为购买价格扣除第7条约定承租人应向出租人支付的首付租金等应“从购买价格中抵消”之各项目的余额:

a 、承租人向出租人交付租赁物权属证明文件,包括承租人从第三方供货商处取得租赁物所有权的购买合同、发票、产品合格证、保单等;

b 、承租人向出租人出具《付款通知书》(如出租人未以书面方式明示放弃此项)和《所有权转让确认书》。

(4)因本合同为回租融资租赁交易,卖方即为承租人,因此无必要由承租人以卖方身份实施向出租人转移占有的行为交付货物,再由出租人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出租人取得租赁物所有权的时间即为承租人取得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租赁物的时间,租赁物所有权转移至出租人的方式及转移时间均按本条以下约定执行。

(5)租赁物的所有权应依照《所有权转让确认书》约定的时间转移至出租人。如此转让发生之时租赁物尚未运至使用地点(包括尚未运输和在运输途中)的,租赁物的所有权仍然按照前述转让日期转移至出租人,但租赁物运输和装卸中毁损、灭失等全部风险由承租人承担。 第6条租赁:

(1)租赁期限 24个月。租赁起始日为本合同签订之日。

(2)承租人使用租赁物的地点:河南驻马店 。

第7

【第8条 迟延履行金的计算标准:按月利率百分之二(2%)计算。】

【第9条 第7条约定有管理费的,即表明承租人同意向出租人支付管理费,且该款不因任何事由而减免或退还。】 【第10条 维修:租赁物因任何原因发生的损耗、损坏、故障、应由生产厂商授权的经销商或代理商进行维修。】

第11条补充及变更:本条约定事项是对《回租租赁合同》的补充或变更,本条款约定与《回租租赁合同》不符的,以本条款约定为准(空格不足可另附纸并粘贴于本合同明细表上)。

(1)关于GPS 全球定位系统。本合同项下租赁物上如安装有GPS 全球定位系统,该系统为租赁物不可分割和移除的一部分。承租人有义务保障GPS 系统正常工作,不得移动、改动、拆除、破坏,不得干扰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对该系统施加影响。无论该系统因任何原因不能正常工作,承租人均应当立即通知出租人和相关维修者,应当立即并随后以书面形式告知出租人租赁物所在准确地点,应当带领维修者、出租人委派或委托的人员到达租赁物所在地点,并为维修人员提供检测、恢复该系统的条件。 (2)增加的违约责任。

a 、承租人违反《回租租赁合同》及合同明细表上任何约定的,出租人除了可以行使《回租租赁合同》上约定的权利外,还可以随时决定利用GPS 全球定位系统停止租赁物的使用,承租人同意自行承担在此情况下可能发生的全部直接和间接损失,以及承租人与任何第三方可能存在的任何合同和法律上的责任。

b 、无论承租人是否有其他违约行为,承租人违反本条第(1)项约定的,出租人可以随时决定行使《回租租赁合同》第11.3条约定的任何一项权利而不受该项约定30日日期限制。

第12条 本合同中以“【 】”标注的条款关系到出租人和承租人的重大利益,双方应审慎对待。承租人需出租人对本合同某个或某些条款进行说明的,需说明的条款和问题以及出租人所作说明均应当记载于本条中。

以下空白

第二章 合同条款

1. 定义及释义

1.1在本合同及合同明细表中,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另有说明的除外。

历月:是指阳历月。

月:是指起始于某一历月的某一日(该日称起始日)而终止于相邻下一历月与起始日同一日的前一日(该日为终止日)的连续的时间;如果下一历月没有与终止日相同的日,那么至下一历月的最后一天为止,该期间将与前述的月具有相同的意义。 季:是指起始于某一历月的某一日(该日称起始日)而终止于随后第三个历月与起始日同一日的前一日(该日为终止日)的连续的时间,如果该历月没有与终止日相同的日,那么至该历月的最后一天为终止日。

租赁物:即合同明细表第5条确定的物,包括该物的任何组成部分及该物与其组成部分在任何时候形成的附属物、附加物、附合物、混合物、加工物、替代物、更新物,包括软件、程序、工具、使用手册。

租赁起始日:是合同明细表第6条确定的日期,从该日起,开始计算租赁期间。

租金支付日:是合同明细表第7条确定的首付租金及各期分期租金的支付时间,也是出租人应当收到首付租金和各期分期租金的收款日。

付款日:是指出租人收到承租人支付的款项的日期;通过银行汇款或扣划款项的,付款日为相关款项进入出租人帐户的日期。 迟延履行金:是指承租人因逾期支付租金或其他应付款而应向出租人承担的违约责任。

人:包括任何自然人、企业或非企业性质法人、商号、合伙企业、非法人合营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协会、国家以及国家机关。

实现债权的费用:是指出租人以实现本合同项下的各项权利为目的而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亲自或委托他人调查租赁物的下落以及承租人的财产而支出的费用、为收回租赁物而支出的人工和装卸费用、运输费用、包装费用、停放费用、保管(看管)费用、评估费、拍卖费、诉讼费用、律师费(含发送律师函的费用)以及为实现各项权利而支出的交通、住宿、邮寄、通讯费用等。

关联公司:是指具有《公司法》中规定的关联关系的公司。 1.2本合同各条款之标题仅作索引之用,不是也不得用于对条款内容的解释。

2. 购买、租赁及租赁期间

2.1承租人为融通资金之目的,将承租人享有完整且无权利限制之所有权的设备出售予出租人,再将设备(以下称“租赁物”)租回使用,并向出租人支付租金。根据承租人出售之租赁物现状以及承租人出售租赁物的条件,有关购买条款记载于合同明细表第5条中。

【2.2租赁物的名称、规格型号、原产地、生产商、组成部分、 质量标准、技术性能、有关服务和保证等完全根据承租人的明示确定并记载于合同明细表第5条中,承租人保证记载信息的

真实、准确和完整。如合同明细表中记载的租赁物的组成部分不全面、不完整、为概括性的、包含或从属于租赁物,未记载、被概括、被包含或从属于租赁物的部分当然是本合同确定的租赁物的一部分并由出租人享有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对租赁物的使用、维护、维修、安全等有影响的说明书及技术资料、工具、备品备件、程序、软件、知识产权等;出租人无须另行为取得该等租赁物的组成部分而向承租人支付任何性质的费用。】 2.3 承租人保证租赁物上没有第三方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他方保留的所有权、他人享有的共有权、租赁或其他使用权利、优先权、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未经许可或需所有权人支付费用的知识产权(经出租人同意并对支付费用作出明确约定的除外;该类约定应记载于合同明细表中并以记载事项为准,故意或遗漏记载的,包括支付费用在内的全部不利后果由承租人承担,并不得影响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的权益以及其他任何权益)等,没有与租赁物有关的潜在或未决的争议、诉讼、仲裁、查封、扣押等,无政府监管或其他权利限制,出租人能够合法取得对租赁物及其任何组成部分的完整、全部的权利。 2.4承租人应向出租人交付或出具出租人认为有必要的权属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承租人取得租赁物所有权的购买合同、发票等。

2.5租赁期间记载于合同明细表第6条中,该期间自租赁起始日 起算。

2.6承租人应严格遵守各项法律制度,不得利用或允许他人利用租赁物从事违法活动,不对租赁物进行任何违法的改装、改动、更新。

3. 租金及其他应付款

【3.1租金和其他应付款记载于合同明细表第7条中。承租人应当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无条件按期足额支付租金及其他应付款,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任何扣减、抵消或对其设定任何条件。承租人在每个租金支付日支付租金的义务不得全部或部分中断、免除或推迟履行,不论租赁物有任何瑕疵、缺陷或者因任何原因出现任何故障、损耗、损坏。】

3.2本合同中的所有付款均应当以无须兑换及不向出租人收取任何费用的人民币币种支付给出租人。

【3.3承租人应当将租金及其他应付款付至合同明细表第2条记载的出租人的帐户或者交付给出租人书面指定的其他人。如无专门并加盖出租人在合同明细表上使用的印章的文件为依据,承租人不应将租金及其他应付款的任何部分交付其他任何人或付至其他任何帐户;无论该人或帐户与出租人存在任何关系,承租人仍应向出租人承担支付全部租金及其他应付款和违约的责任,且最终以出租人根据本项约定实际收到租金及其他应付款的时间和金额为承租人履行本合同的依据。】

3.4承租人通过银行汇款或扣划任何款项的,银行收取的费用以及银行能否准确及准时汇款或扣划款项的风险、后果均由承租人承担。

【3.5即使承租人指定支付的款项是租金或其他应付款,出租人仍有权将承租人支付的款项先用于抵充实现债权的费用、迟延

履行金、损害赔偿金、保证金、保险费或根据本合同约定应由承租人承担的其他款项和费用而无须事先通知承租人。在遵守本合同第4.3项约定的前提下,抵充某一款项或抵充各款项的顺序由出租人自行决定。出租人根据本合同享有的其他权利不因出租人行使本项约定的权利而受任何影响。】

3.6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付款开具发票并代为保管,待承租人支付完毕所有应付款项后,方将所有发票统一寄送给承租人。 4. 保证金

4.1承租人将第一章合同明细表所记载的租赁保证金,作为其履行本合同的保证,在本合同订立的同时交付出租人。 4.2前款的租赁保证金不计利息,并按第一章合同明细表所载明的金额及日期抵作租金的全部或一部分。

4.3承租人如违反本合同任何条款未能支付任何到期租金或其他应付款项,出租人有权无需事先通知(但无义务)从租赁保证金中扣抵任何款项,承租人在此之后支付的款项将首先用于补足保证金。 5. 租赁物归属及押金

5.1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在合同明细表第7条中约定租赁期满后租赁物的归属。

【5.2出租人和承租人约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留购租赁物的,承租人应于最后一次向出租人支付租金之时向出租人支付合同明细表第7条约定的留购价款,出租人同意以该留购价款之金额将租赁物的所有权转让于承租人。但是,承租人遵守并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前,租赁物的所有权不因承租人支付留购价款而转移,租赁物的所有权仍归出租人享有。】

5.3出租人和承租人约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留购租赁物的,留购价款可以押金性质预先交付出租人,并将金额记载于第一章合同明细表第7条中。押金在出租人保管期间不计算利息。承租人按期履行完毕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之时,押金转为留购价款,承租人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但是,在承租人遵守并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前,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的所有权不因收取押金而受丝毫影响。承租人无权请求或决定以押金抵销承租人对出租人所负的其他任何义务。

【5.4出租人和承租人未约定留购或未对租赁物归属做任何约定的,租赁物所有权仍归出租人所有。租赁期间届满而承租人未归还租赁物的,承租人应当按本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向出租人承担迟延交还的责任至承租人将租赁物交还出租人之日。】 5.5 如承租人根据自己的选择或本合同约定、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决或其他任何原因有义务归还租赁物的,承租人应于租赁期满次日将租赁物运输至出租人指定地点,并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拆除、装卸、包装、运输、保险等全部费用。 6. 保险

6.1本合同签订后,由出租人向保险公司为租赁物购买连续的保险期间不低于租赁期限、第一受益人为出租人的保险,保险费用由承租人承担。应当购买的保险险种应与三责、车损、盗抢有关。如果合同明细表约定保险费由出租人承担,该保险费将作为租金构成的一部分。

6.2发生保险事故时,承租人应当立即通知出租人并向出租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

料,同时,承租人还应立即向保险公司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并提出索赔。承租人应当遵守出租人就提出索赔以及随后与保险公司进行交涉有关的所有要求和指示。

6.3无论为租赁物投保之保险合同如何约定,也无论保险公司是否遵守该保险合同,承租人有义务为及时以及妥善维修之目的和需要而先行支付与维修租赁物有关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施救费、运输费、停放费、保管费、维修费,不得放弃、拒绝或拖延维修,不得抛弃租赁物,不得因维修费用的支付事宜或与维修有关的其他事宜而导致租赁物被扣押、留置、查封、处置或发生其他任何可能影响对租赁物的占有、使用、收益权利的行为。

6.4租赁物因保险事故而损坏,能够维修的,保险公司支付的保险赔偿金应用于修复租赁物,保险赔偿金不足以支付维修费用的,不足部分由承租人承担。承租人与维修人结算维修费用前,保险公司向出租人支付保险赔偿金的,保险赔偿金由出租人保管。

【6.5如果承租人有违反本合同任何条款约定的行为,保险赔偿金应当优先于弥补承租人先行支付的与维修租赁物有关的费用而首先用于满足本合同其他条款的约定。】

6.6租赁物因盗抢、事故等原因而灭失或毁损且无修复的可能的,保险赔偿金及租金等按以下约定执行:

a 、本合同约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留购租赁物的,如有保险赔偿金,保险赔偿金应当用于抵充本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向出租人支付的全部租金以及应当由承租人承担的其他款项和费用,抵充后的余额由出租人交付承租人;如保险赔偿金不足以抵充承租人应向出租人支付的全部租金以及应当由承租人承担的其他款项和费用,承租人应当立即向出租人支付剩余不足部分的租金、其他款项和费用。如无保险赔偿金,承租人应当立即向出租人支付本合同约定的全部租金以及应当由承租人承担的其他款项和费用。

b 、本合同未约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留购租赁物的,如有保险赔偿金,保险赔偿金全部归出租人;如无保险赔偿金,承租人应根据出租人委托评估或以其他方式确定的租赁物的价值向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无论是否有保险赔偿金,也无论承租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承租人还应立即向出租人支付本合同约定的全部租金以及应当由承租人承担的其他款项和费用。 【6.7如无专门约定,承租人在本合同上负担的支付租金及其他应付款的义务,不因发生保险事故而全部或部分中断、免除或推迟履行。】

6.8租赁期间内,原承保保险公司要求增加保费的,如果没有其他保险公司能够提供与原保险合同同等的条件,承租人应当立即向出租人支付新增加的保费。租赁期间内,原承保保险公司拒绝继续承保或保险合同终止、被解除、被撤消、被认定无效的,出租人有权利重新选择保险公司投保与原保险合同相同的保险,因此新增加保费的,承租人应当立即向出租人支付新增加的保费。

【6.9租赁期间内,发生租赁物无有效保险保障情形的,无须出租人另行通知,承租人应当立即向出租人支付全部租金、其他应付款和各项费用以终止本合同。】

【6.10 如出租人和承租人未约定对租赁物购买保险或者有约定但实际未购买,承租人承担租赁物的维修责任;因盗抢、事故等原因而灭失或毁损且无修复的可能的,承租人应当立即向出租人支付本合同约定的全部租金以及应当由承租人承担的其他款项和费用。】 7. 租赁物的损耗与损坏

【7.1自本合同生效之时起,承租人即承担租赁物因损耗、损坏以及其他任何原因引起的所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使用中发生的损耗、质量瑕疵或缺陷、毁损或灭失、被查封、被没收、被征用、不可抗力因素等,且风险的发生不影响租赁期限的连续性,不免除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义务。出租人因此遭受损失的,承租人应予赔偿。如果出租人认为租赁物即使经过修复也不能继续使用,则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承租人应在毁损或灭失发生后十日内结清本合同项下所有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 7.2承租人应当按使用说明以及有关使用、保养租赁物的技术资料的要求使用和保养租赁物,禁止过度使用、破坏性使用或以其他任何不恰当的行为或方式使用租赁物,严格履行包括按要求由专业机构对租赁物进行保养的各项保养义务,避免租赁物因使用或保养不当发生损耗或损坏。

【7.3 维修。租赁物因任何原因发生的损耗、损坏、故障,承租人应根据使用说明以及有关使用、保养租赁物的技术资料的要求及时由具备法人资格的专业、专门的维修机构进行维修;需要更换零配件的,应购买与原装零配件相同规格型号以及同等品质的正品零配件。生产商、卖方、出租人、承租人或保险公司对租赁物的维修有特别要求的,承租人应当严格遵守。承租人应保留每次维修的资料以备出租人核查。出租人有权利制止不恰当的维修行为,并有权利要求承租人重新维修、更换符合要求的零配件以及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8. 承租人提前完成本合同

承租人可提前三个月以书面形式向出租人提出提前支付剩余全部租金和相当于未付租金额1℅的附加费用来终止本合同。 9. 登记

【9.1本合同签订后,根据已有或新施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以及出租人在本合同上或基于本合同享有的对抗第三人的权利或其他权利应当或可以办理有关登记的,应当办理相关登记,包括税款在内的登记费用均由承租人承担。登记时,需要承租人共同办理或给予配合的,承租人应毫不迟疑的履行此义务。】

9.2本合同终止后,为承租人的权利、利益需要而办理的登记,包括税款在内的登记费用均由承租人承担。 【10. 承租人的保证条款】

10.1承租人承诺保障出租人免于因租赁物所有权有瑕疵或涉嫌有瑕疵而遭受损害,并赔偿出租人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同时,承租人应当立即支付本合同约定的全部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遭受的损害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对租赁物拥有或声称拥有所有权、使用权、优先权或其他权利的人提出任何请求而使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的权利受到任何影响、支付赔偿金、承担或支付律师费等。

10.2租赁物是承租人自主选择购买并再次出售予出租人的,承租人在此确认:出租人不对租赁物的质量、性能等负担任何义务;承租人在本合同签订前已经对租赁物的质量、适用性、可实用性、可靠性、安全性等状况做充分了解并确认租赁物具备其应有的功能和效率并能够满足承租人使用租赁物的目的;如果租赁物的质量、适用性、可实用性、可靠性、安全性等状况被否定或不能满足承租人使用租赁物的目的,承租人仍应承担本合同上的义务且出租人在本合同上的利益不受丝毫影响;如承租人在此确认事项不实,并致出租人支付了高于租赁物真实价值的购买价格,在出租人收回租赁物、处分租赁物时,承租人应当对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为购买价格与真实价值的差额,此赔偿丝毫不影响租金及其支付。

10.3承租人在此确认:出租人不对因租赁物的任何瑕疵或缺陷而造成的损失、损害或引起的合同、侵权纠纷承担任何责任;无论租赁物是否有瑕疵或缺陷,因租赁物或使用租赁物而造成承租人或第三方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后果由承租人承担,出租人无义务赔偿。

10.4承租人保证保持租赁物及租赁物的所有部分具有良好性能并承担保养、维护、维修的费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对租赁物缺失、磨损或损坏的部件替换与原装零配件相同规格型号以及同等品质的正品零配件而产生的费用、相关服务费用和人工费。承租人将保持租赁物上的标识、标记、符号、图案完好而不被移动或损坏。如果出租人因任何原因而支出了维修或保养租赁物的费用,承租人承诺承担出租人支出的所有费用。 10.5承租人保证取得占有和使用租赁物所必须的执照、许可证及其他所有证照,按时支付租赁物的注册费、牌照费、审验费、税费及其他应支付的费用,并按时支付由于租赁物的使用、停放或存放而发生的费用。承租人支付上述费用后,将根据出租人的要求向出租人提供相关票据。如果因承租人不履行本项约定义务而由出租人支付上述全部或部分费用的,承租人承诺立即承担出租人支出的所有费用。

10.6承租人保证遵守所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部门对租赁物及其使用的规定,保证操作、使用、维护租赁物的人员具备相关技能和具有必须的执照、许可证。

10.7承租人保证租赁物一直由承租人占有和使用。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不将租赁物从合同明细表第6条确定的地点移到他处。必要的移动,应事先以书面形式告知出租人租赁物使用、停放和保存地点的变化,并根据出租人的要求及时告知出租人租赁物的下落,但租赁物是工程机械或机动车的,不得移至中国境外

10.8承租人保证未经出租人的书面同意,不对租赁物进行任何改变或增设他物,不增添或安装任何附件、装备或其他器材,不将租赁物附着、附合于他物之上,不在租赁物上附着、附合他物。但所有附着、附合、安装在租赁物上的装置、器材、设备、软件都将成为租赁物的组成部分,都受本合同所有条款的约束。

10.9承租人保证不出售、转让、赠与、抛弃、未经出租人同意而转租租赁物,不在租赁物上设定抵押、质押,不因修理或其他情况而使租赁物被他人扣押、留置。如果租赁物被任何人扣

押、留置或涉入任何争议,承租人应当立即以书面形式告知出租人。

10.10如果租赁物需附着、附合于任何动产或不动产上,承租人承诺:

a 、确保在搬运租赁物时,对租赁物附着、附合的动产或不动产不造成实质性的损害。不论这种搬运是出租人或承租人实施的,承租人应当对因搬运发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b 、在出租人书面同意前取得租赁物附着、附合的动产或不动产的权利人出具的含有以下内容的书面声明并交付出租人:权利人已知租赁物是出租人的财产并了解本合同的约定,权利人同意不将租赁物视为该动产或不动产的附属设施或者组成部分并保证不实施任何可能影响出租人的权利和利益或妨碍本合同履行的行为;出租人要求归还租赁物时,可以随时取回并不为出租人取回租赁物设定任何条件;权利人应为出租人取回租赁物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协助,保障出租人取回的租赁物不因附着、附合或为取回而实施的行为发生任何变化、损坏、损失,并且权利人不向出租人提出任何要求。

c 、采取必要措施以防止租赁物被租赁物附着、附合的动产或不动产的权利人或其他人占有,以及防止因租赁物附着、附合的动产或不动产权利状况的变化而对租赁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产生任何影响。租赁物附着、附合的动产或不动产权利状况的变化包括但不限于该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被转移、被作为投资物、被出租、被抵押、被质押、被留置。 10.11除非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保证按合同明细表约定的时间和金额支付租金和其他费用。承租人迟延支付租金或其他费用的,承租人自愿承担首先向出租人支付迟延履行金的责任和后果。

10.1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与租赁物有关或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费用,除非本合同明确约定该费用由出租人承担外,承租人将毫不迟疑的承担并支付相关费用。

10.13承租人保证承租人是本合同项下租赁物真实的承租人,而非他人的代理人或受托人。

10.14承租人不可撤销的特别承诺和保证:出租人或出租人授权的人可以在任何时间进入租赁物的停放、保管、使用场所检查、检测租赁物以及基于本合同上的权利收回租赁物,承租人应当为出租人或出租人授权的人检查、检测、收回租赁物提供必要的设施和配合。

10.15承租人将保持租赁物上的标识、标记、符号、图案完好而不被移动或损坏,并特别承诺保持和保护租赁物及其组成部分上用以识别租赁物及其组成部分的特定的编号、标志清晰完好,以及表明租赁物权利状况或承租人占有租赁物的法律行为性质的说明(如有)清晰完整。 11. 违约责任

11.1迟延履行金:如果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或其他应付款的,承租人应向出租人支付迟延履行金;迟延履行金应根据逾期支付的金额和合同明细表第8条约定的标准自应付款日起按日计算至实际付款日。出租人垫付或承担应由承租人承担的费用的,承租人除应给付出租人垫付或承担的款项外,也应按出租人垫付或承担的金额和合同明细表第8条约定的标准自出租人垫付

或承担之日起向出租人承担违约责任。

【11.2迟延履行金应连续而不中断的计算至出租人实际收到逾期支付租金、其他应付款或费用的付款日。本项约定将作为判决或裁决应当具备的一部分内容。】

11.3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或其他应付款达30日及以上的,无论逾期支付金额大小,出租人有权利随时决定行使以下任何一项权利(本项权利的行使不影响迟延履行金的连续计算): a 、解除本合同,收回租赁物;

b 、要求承租人立即支付全部租金、其他应付款、迟延履行金和本合同约定之各项费用。

【11.4承租人发生以下任何情形的,出租人可以行使11.3项约定的权利:

a 、承租人违反本合同第2.3、2.6、6.3、6.8、6.9、7.2、7.3、9.1、10.4、10.7、10.8、10.9、10.10、10.13、10.14项任何约定,经出租人催告后仍不遵守履行的;

b 、当承租人是自然人时,承租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因被判刑而受羁押的;

c 、当承租人是法人时,承租人被吊销营业执照、进入破产或非破产清算程序、因欺诈而被判刑(包括致主要管理人员被判刑、法人被判处财产刑)或歇业的;

d 、出租人垫付或承担的应由承租人承担的费用达30日及以上没有得到全部弥补的;

e 、无论承租人是否明知或有无过错,租赁物被用于违法活动的; f 、承租人连续10天以上的时间丧失对租赁物的占有、使用或收益权利的,包括租赁物因任何原因被司法或行政机关扣押。 g 、承租人违反10.15项约定。】

【11.5出租人行使11.3项约定的任何一项权利时,出租人有权不事先通知承租人而亲自或委托他人进入使用、停放、存放租赁物的场所(依据11.3a )或取回(依据11.3b )租赁物。如果租赁物或租赁物的任何部分附着、附合于他物之上,出租人有权将租赁物与他物分离,承租人应当承担出租人因搬运、分离租赁物而对他物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出租人亲自或委托他人收回或取回租赁物而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委托或雇佣人员、租用必要设备、清洗、拆除、装卸、包装、保险等费用和不超过将租赁物运至出租人住所地的运输费用的运费。】

11.6出租人因行使11.3a 项权利而收回并实际占有租赁物前,承租人除应按本条上述约定承担支付合同解除前的未付租金、迟延履行金义务外,还应按本合同约定的分期租金及迟延履行金标准承担合同解除后占有、使用租赁物的费用和迟延支付该费用的迟延履行金;合同解除后占有、使用租赁物的费用及迟延履行金不因本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届满而免除或降低。 11.7出租人因行使11.3a 项权利而收回租赁物的,出租人有权利选择按以下任何一项处置租赁物:

【a 、变卖或拍卖租赁物。变卖或拍卖所得金额在支付相关税收、费用后不足以抵充承租人应支付的剩余未付租金、其他应付款、迟延履行金及其他全部费用的,不足部分由承租人立即补足;变卖或拍卖所得金额在支付相关税收、费用后高于承租人应支付的剩余未付租金、其他应付款、迟延履行金及其他全部费用

的,多出的部分归承租人所有。如果收回的租赁物自收回之日起超过30日仍未能变卖售出或经拍卖而流拍,承租人仍应承担支付剩余未付租金、其他应付款、迟延履行金及其他全部费用的责任。】

b 、租赁物归出租人所有。但是,如承租人认为出租人收回的租赁物的价值超过承租人未付的租金及其他费用,要求出租人部分返还的,承租人应于出租人收回租赁物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承租人提出部分返还要求的,由出租人指定评估机构和拍卖公司对租赁物进行评估、拍卖,评估、拍卖以及为评估、拍卖需要而支出的其他必要费用由承租人在拍卖所得款项外支付并承担。拍卖所得金额高于承租人应支付的剩余未付租金、其他应付款、迟延履行金及其他全部费用的部分归承租人;拍卖所得金额不足以抵充剩余未付租金、其他应付款、迟延履行金及其他全部费用的,承租人应当立即向出租人支付差额。 11.8出租人行使11.3b 项权利而暂停使用并取回租赁物的,承租人支付全部租金、其他应付款、迟延履行金和本合同约定之各项费用后方可提取租赁物。如承租人不能在出租人取回租赁物后十日内支付前述全部款项,出租人可以按11.7a 项约定变卖或拍卖租赁物。本项约定仅适用于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留购租赁物的情形。

【11.9出租人行使11.3项约定的任何一项权利时,可以申请司法机关查封、扣押租赁物。司法机关查封、扣押租赁物不应被视为是出租人收回或取回租赁物,在司法机关查封、扣押租赁物的行为不影响11.6、12.2项约定的履行。】

11.10出租人行使11.3项约定的任何一项权利而停止租赁物的使用或使承租人丧失对租赁物的占有的,承租人同意自行承担在此情况下可能发生的全部直接和间接损失,以及承租人与任何第三方可能存在的任何合同或法律上的责任。

【11.11出租人为行使11.3项约定的任何一项权利而支付的全部费用由承租人承担,包括但不限于:为调查债务人和担保人及其资产下落或状况而支付的调查费、委托他人取回租赁物的委托代理费用、包装费、装卸费、停放费、将租赁物运输或移动至出租人或司法机关指定地点的运输费或其他必要费用、必要的维修费用、诉讼费用、执行费用、诉讼及执行每一阶段不超过两名代理人的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等债权人行使和实现权利的一切费用。本项约定将作为判决或裁决应当具备的一部分内容。】

11.12 根据合同明细表第7条约定的分期租金支付时间,如果存在一个或若干个月承租人不需要支付分期租金的,这是基于出租人对于承租人的信赖而给予承租人的特别的支持和照顾;但当承租人逾期支付分期租金或其他任何应付款项时,无论逾期时间长短以及逾期支付金额大小,出租人有权利随时决定行使11.3项约定的任何一项权利,而不受该项约定的30日期限的限制;无论承租人是否有逾期付款情形,当承租人违反11.4 a项中列举的任何一项约定时,出租人无需催告即可行使11.3项约定的权利。出租人因本项约定而行使11.3a 项权利时,承租人除应承担本合同约定的包括迟延履行金在内的各项责任外,还应就不需要支付分期租金的租赁期向出租人支付使用费(以合同明细表约定金额为准) 。本合同非因出租人原因而解除时,也应

在各方履行本合同其他款项义务情况下,由承租人就不需要支付分期租金的租赁期向出租人支付使用费(以合同明细表约定金额为准) 。 12. 租赁物的归还

12.1租赁物因本合同被解除、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决或其他任何原因而归还出租人或被出租人收回的,租赁物上不可分离或分离后将影响租赁物价值、使用性能、安全性或完整性的附属物、附加物、附合物、混合物、加工物、替代物、更新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享有,无论其原本属于承租人或是其他人,也无论该附加、附着、附合、混合、加工、更换、替代等行为是承租人或是其他人实施的。出租人不因取得租赁物上的附属物、附加物、附合物、混合物、加工物、替代物、更新物的所有权而对任何人承担补偿、赔偿或其他责任,由此可能影响的包括承租人在内的任何人的利益均由承租人予以补偿、赔偿或承担,承租人应保证出租人免受任何人就此提出索赔而遭受的损失。本项所述附属物、附加物、附合物、混合物、加工物、替代物、更新物的形成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承租人或其他人对租赁物外观及任何部分的装饰、装潢、改良、更新、与其他设施设备配合使用的需要、为特定使用目的的需要等。

12.2归还或收回的租赁物应当具备其应有的安全和使用性能,无故障,整体及各部分(包括但不限于外观、内外装饰、各系统、每一零配件、软件)完好而无不合理的损耗或损坏,所有零配件为租赁物的生产商采用的与原装零配件相同规格型号以及同等品质的正品零配件,否则承租人应当承担维修、更换及赔偿责任,并按本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向出租人承担至租赁物的功能、性能完全恢复之日期间租赁物不能正常使用的损失的赔偿责任。

12.3归还或收回租赁物时,承租人应同时将与租赁物有关的所有许可证、执照、登记证、保险单、保险凭证及其他资料交付出租人。如不交付或交付不全导致出租人使用、处分或再租赁租赁物受影响的,承租人应当向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按本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计算至此影响消除之日。 13. 通知与法律程序

13.1承租人确认在合同明细表第3条中记载的承租人的地址、电话、传真真实有效,并能够保证准确传递、投递、送达、接收、通讯;如果发生变化,承租人应当立即以快递和传真方式将能够保证准确传递、投递、送达、接收、通讯的新的地址、电话、传真通知出租人。根据本合同需要或有义务告知承租人的任何通知,将按此地址、电话、传真送达给承租人。

【13.2出租人或出租人委托的人,根据承租人确认的地址向承租人发出或送达的通知无人接收、被拒收、被他人接收或因其他任何原因导致专递信函无法投递的,发出或送达的通知仍然发生准确传递、投递、送达以及接收的法律后果。无论是否顺利投递,以专递信函方式发出的通知自专递信函发出后2日为送达日。】

【13.3出租人或出租人委托的人,根据承租人确认的传真号码向承租人传真的信函被他人接收、不能准确接收的,传真的信函仍然发生准确发出以及接收的法律后果。无论是否顺利发出和接收,发送传真日为通知送达日。】

14. 公证

根据合同明细表的约定,本合同应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以赋予违约责任条款约定的全部或部分事项(由出租人决定)强制执行效力的,承租人应当办理并承担费用。 15. 合同组成及效力

15.1出租人和承租人应严格遵守和履行本合同各项约定。本合同中以“【 】”标注的条款(例如13.3)关系到出租人和承租人的重大利益,双方更应审慎对待。承租人需出租人对本合同某个或某些条款进行说明的,需说明的条款和问题以及出租人所作说明均应当记载于合同明细表中。经出租人和承租人协商一致,本合同各条款均可补充或变更,补充或变更的内容应当记载于 合同明细表“补充及变更”条款中,并以合同明细表记载内容为准。

15.2本合同不可撤消,并且承租人不享有单方解除本合同的权利。

16. 承租人之授权

16.1承租人同意出租人向以下机构和人员披露或登记本合同上的相关信息:

(a )金融机构及其他政府机构; (b )出租人的关联公司;

(c )出租人或其关联公司聘请、委托的审计员、律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d )信用征信系统管理机构;

(e )对本合同项下承租人的义务提供担保或承担责任的人。 (f )用于处理对承租人任何其他融资申请;

(g )用于处理其他订单申请和用于提高或推销出租人及其关联公司产品和服务。

16.2如果承租人有任何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情形,承租人同意并接受出租人向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机构和人员披露和公开与本合同相关的信息,且无须事先通知承租人:

(a )由出租人单方判断对出租人实现本合同上的权利有利的任何人; (b )媒体。

本合同上的承租人如果是两人或两人以上,每个承租人均应承担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

19 保证担保条款(如适用)

19.1 担保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就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向出租人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人具有提供本担保的资格和能力,担保人如若是企业法人的,已按照担保人的章程、制度规定的程序,已办理提供本担保的一切手续。如本担保因不符合本条款之原因而使出租人遭受任何损失,由担保人承担全部责任。

19.2 保证担保的范围全部租金、其他应付款、迟延履行金、损害赔偿金、合同约定的其他全部费用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为调查债务人和担保人及其资产下落或状况而支付的调查费、委托他人取回租赁物的委托代理费用、包装费、装卸费、停放费、将租赁物运输或移动至出租人或司法机关指定地点的运输费或其他必要费用、必要的维修费用、诉讼费用、执行费用、诉讼及执行各阶段不超过两名代理人的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等债权人行使和实现权利的一切费用。 19.3 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19.4 如出租人在保证期间将本合同项下之债权转让给他人,担保人仍应按本合同保证担保条款的约定向受让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担保人确认并同意,保证期间出租人与承租人对本合同项下之租金支付方式、支付金额、支付期间等事项达成变更补充协议的,则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范围自动扩展至变更补充协议,无需出租人或承租人另行通知。

19.5非因出租人过错造成本合同无效的,担保人仍对因合同无效债务人产生的责任承担担保责任,对出租人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

20. 争议的解决和合同生效

20.1根据合同明细表的约定,本合同经公证后成为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承租人如违约,出租人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承租人放弃抗辩等全部权利,接受法院的强制执行。法律费用(包括不超过两名代理人的律师费)可作为请求事项提出并由承租人承担。

20.2因本合同产生的争议(包括已办理公证但未依据本条前款约定强制执行的争议),双方应向本合同签订地法院提起诉讼。诉讼以及执行各阶段的法律费用(包括每一阶段不超过两名代理人的律师费)可作为请求事项提出并由败诉方承担。 20.3 本合同由出租人执两份,承租人、担保人各执一份,自签订时生效。

承租人:张文华

17. 转让

出租人有权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质押给第三人或将租赁物抵押给第三人。承租人确认,出租人转让、质押或抵押行为无需经过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仅需书面通知承租人。未经出租人事先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转让、质押其在本合同项的权利义务 。 18. 多方承租人

出租人: 利星行融资租赁(中国) 有限公司

签署: 签署:

担保人:张新合 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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