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事故责任及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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灾事故的发 生、 大、 扩 蔓延 负有一 定责任 。   () 3 直接领 导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 内, 对直接 主   管的_作不 负责任 、 T - 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 ,   对造 成的火灾事故 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   () 导责任是指在其职责 范围内, 4领 对本单位或下  

属 单位 存 在 的 火灾 隐 患失 察或 发 现 后 纠 正 不 力 , 以致 发  

生火灾事故 , 对造成的火灾事故 负有一定的领 导责任。   笔者认为现行的 火灾事故责任者的分类中“ 直接句  

导责任” “ 导责任” 和 领 的称谓还不是很得体。“ 领导”   一 词在语义抽 象、 模糊 , 是而非 。《 似 中华人 民共和 国消   法》中提到相关概 念时均使用 “ 主管人 员” 笔者 觉得在 ,   火灾事故责任者的分类 中也应和消防法对应 , “   将 直接 领 导责任 ” “ 和 领导责任” 称为 “ 直接 主管责任” “ 管 和 主   责 任 ”  。

火 灾事故 责任者应 承担 的责任 

根据 火灾事故 责任人 的行 为与火灾事故之 间的关  

系, 以及 火灾所造成的后果等具体情 况, 火灾事故 责任   人应承担 四种责任 : 刑事责任 、 民事责任 、 行政责任。违  

反 党 纪 、 纪 的 责任 。 政  

长 期 以来 , 安 消 防部 门对 已发 生的 火灾 始 终 坚持  公

1 刑 事 责 任  .

般 是指 :   “ 三不放过” 的原则—— 火灾原 因查 不清不放过 ; 事故得  不到 处理 不放 过 ; 任 者和 群 众 受 不到 教 育 不放 过 。这  责 ( ) 火刑事责任——故意 引火烧毁 生产设备 ,   1放 公 对强化消防监督管理 , 预防减 少火灾事故, 强消防法  共建 筑 物 或 者其 他 公 私 财产 , 重危 害或 足 以危 害公 关  加 严

制建设 , 保卫 经济建设和人 民生命财产安全起到 了重要  安 全 行 为 的 责任 。   作 用。要做 到 “ 不放 过 ” 必 须在 火 灾调 查 中准确 认 定  三 , () 2 失火刑 事责任—— 由于行为人的过 失而引起 了   火灾事故 责任 , 并依 法对 火灾事故责任者进行 处理。本  火 灾 ,并 造 成 了严 重 后 果 ,以致 危 害公 共安 全 ,致人 重  文针 对火灾事故责任及 处理 的相 关概念进行 了系统的  伤 、 死 亡或 使 公 私 财 物 遭 到 重 大损 失 ,构 成 犯 罪 的 责  分析 ,对一 些常见 的容 易混 淆的概念进行 了详 细的解  任 。它有两种情况 : 一种是行为人应 当预见 自己的行为  

释, 为火灾事故责任的最终处理起到 了指导的作用。  

火灾事故 责任 分类 

可能发 生危 害社会的结果 , 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 见,

  叫 做 疏 忽 大意 的过 失 责任 。 另一 种 是 行 为 人 预 见 自 己的 

但 按 照 火灾事故责任者的行 为与火 灾事故之 间的关  行 为 可 能发 生 危 害社 会 的 结 果 , 轻信 能 够避 免 以致发  叫做   系, 可以把 火灾事故责任划分为直接 责任 、 间接 责任 、 直  生 危 害社 会 的 结 果 , 过 于 自信 的 过 失 责任 。 2 民事 责 任  . 接领 导责 任 、 导 责任 四类 。 领  

( )直接 责任是指行 为人直接 导致火灾事故 的发  1

生、 大、 扩 蔓延 。  

根据我 国< 民法通则》 规定 : 民、 公 法人 由于过错造 

成 火 灾 , 国家 、 使 集体 、 人 财 产 受到损 失 的 , 当承担  他 应

它具有两个明显  () 2 间接责任是指 虽然没有直接导致 火灾事故 的发  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一种法律责任 ,   生 , 是 由 于不 履行 或 不正 确履 行 自己的 职 责 ,而对 火  的 法律 特 征 : 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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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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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它是 以国家强制 力为保 障的强制措施。民事责 

失 火 罪具备 两 个基 本 特征 : 是在 主 观 方 面是 过 失  一

这种 过 失 是 由于行 为人 疏 忽 大意 或过 于 自信 而 引起  任 具 有 强制 性 , 即人 民法 院 可 以 强制行 为人 承担 责任 。 的 。  

失 () 2 它主要是 财产责任 。民事责任是要 求行为人 因 火 灾 。二 是在 客 观 方 面 , 火 的行 为 必 须是 危 害 了公 共    < 第一 百一十五条第   火 灾造 成 财 产损 失 , 以 自 己的 财 产 来 补 偿 受 害人 的损  安全并造成 了重 大损 害结果。 刑法》

失。  

二款规定 : 过失犯前款 罪的, 处三年 以上 、 七年 以下有期 

3 行 政 责 任  .

徒刑 ; 情节较轻的 , 处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2 民 事 制裁  .

公 民、 法人造成火 灾, 妨害公共安全 , 虽不够 负刑事 

责任 , 因违反 国家行 政 管理 法规 而应 负的 责任 。行政   但

民事制裁是 国家对违反 民事法规 , 造成 火灾危害而  

应承担 民事责任的人所采取 的强制措施 。 根据法律规 定  责任有 两个特征 :   () 1 它必须是有一定社会危 害的行 为。行为人造成  和 审判 实践 , 国民事制裁的主要方法有赔偿损失、 我 排  除侵 害、 返还原物等 , 火灾处理 中的民事制裁主要是 以   火灾 , 并且对社会有一定危 害。  

造 () 2 它必须是情节轻微 尚不够 负刑事责任的行 为。 赔 偿 经 济损 失为 主 。 由于行 为人 引起 火 灾 , 成 公 私 财    物损失 , 除受国家刑事 、 行政 处罚外

, 还应赔偿 烧毁 财物  这是与刑事责任 的主要 区别。  

4 违 反 党纪 、 . 政纪 的责 任 

的经 济损 失 , 于赔 偿 多 少应按 各 方 面 的情 况衡 量 ,可  至

  行为人造成火灾, 不够 负刑事责任和行政 责任 , 对  以赔偿 全部 也 可赔 偿部 分 。 本机 关、 本单位所 负的其他责任。   3 行 政 处 罚  . 行 政 处罚 是 国 家对 违反 消 防管理 而造 成 火 灾 , 害  危 火 灾事故责 任处理 的种类 

火灾事故责任 处理 , 是对火灾事故肇事者、 责任 者  社会安全 尚不够刑事惩 罚从而追 究其行政 责任 的人所  我 消防法》 规定 , 过失 引起 火灾, 尚未造  根 据 其 所 造 成 火 灾危 害和 应 负责任 的 大 小进 行 的依 法  给予的处罚 。 国<

处理 。处 理 的 种类 有 :   1 刑 事惩 罚  .

成 严 重损 失 的 , 处警 告 、 款 或 者 十 日以下 拘 留。 罚   4 党纪 、 纪 处 理  . 政

刑事惩罚是 国家对触犯刑事 法规从 而追 究其刑 事 

党 纪 、 纪 处理 是 国 家机 关或 企 事 业 组 织 对 因违 反  政

主 责任 的人给予的刑罚惩罚 。 刑事惩罚的前提 必须是构成  消 防安 全 管 理 造 成 火 灾 的责任 人 给 予的行 政 处分 。 要  包括党 内警告 、 内严重警告、 党 留党察看 、   刑事犯 罪。 火灾处理 中我们通常遇到 的是放 火罪和失  有党纪处分 , 在 撤 销 党 内职 务 、 除 党 籍 ; 开 行政 处分 , 包括 警 告 、 过 、 记 记  火罪。  

放 火罪具有四个基本特征 :  

( )它 的犯 罪主 体是 指 达 到 一 定  1

大过 、 降级 、 降职 、 留用察 看 、 除等 。 开  

的年龄、 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实施犯 罪  

的 自然人 :  

( ) 的主观 方 面必 须是 故 意 的 ; 2它  

()它的 客体 ( 罪行 为所 侵 害  3 犯

的) 是社 会 的公 共 安全 ;   ( )它的客 观 方 面必 须是 实施 了 4  

危 害或 足 以危 害公 共 安 全 的行 为 。  

我国 <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  定: 火、 放 决水、 爆炸、 投毒或者以其他 

危 险 方 法破 坏 工 厂 、 场 、 田、 口、 矿 油 港  

河 流 、 源、 库 、 宅 、 林 、 场 、 水 仓 住 森 农 谷 

场 、 场 、 要 管道 、 共 建 筑物 或 者  牧 重 公

其他 公 私 财 产 , 害公 共 安 全 , 危 尚未 造  成严 重 后 果 的 ,处 三年 以上 十年 以 下 

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五条规 定 :放  火、 决水、 爆炸、 投毒或者 以其他危 险  方 法 致人 重伤 、死 亡 或 者使 公 私 财 产  遭 受 重 大损 失 的 ,处 三 年 以上 十 年 以 

下 有期 徒 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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灾事故的发 生、 大、 扩 蔓延 负有一 定责任 。   () 3 直接领 导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 内, 对直接 主   管的_作不 负责任 、 T - 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 ,   对造 成的火灾事故 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   () 导责任是指在其职责 范围内, 4领 对本单位或下  

属 单位 存 在 的 火灾 隐 患失 察或 发 现 后 纠 正 不 力 , 以致 发  

生火灾事故 , 对造成的火灾事故 负有一定的领 导责任。   笔者认为现行的 火灾事故责任者的分类中“ 直接句  

导责任” “ 导责任” 和 领 的称谓还不是很得体。“ 领导”   一 词在语义抽 象、 模糊 , 是而非 。《 似 中华人 民共和 国消   法》中提到相关概 念时均使用 “ 主管人 员” 笔者 觉得在 ,   火灾事故责任者的分类 中也应和消防法对应 , “   将 直接 领 导责任 ” “ 和 领导责任” 称为 “ 直接 主管责任” “ 管 和 主   责 任 ”  。

火 灾事故 责任者应 承担 的责任 

根据 火灾事故 责任人 的行 为与火灾事故之 间的关  

系, 以及 火灾所造成的后果等具体情 况, 火灾事故 责任   人应承担 四种责任 : 刑事责任 、 民事责任 、 行政责任。违  

反 党 纪 、 纪 的 责任 。 政  

长 期 以来 , 安 消 防部 门对 已发 生的 火灾 始 终 坚持  公

1 刑 事 责 任  .

般 是指 :   “ 三不放过” 的原则—— 火灾原 因查 不清不放过 ; 事故得  不到 处理 不放 过 ; 任 者和 群 众 受 不到 教 育 不放 过 。这  责 ( ) 火刑事责任——故意 引火烧毁 生产设备 ,   1放 公 对强化消防监督管理 , 预防减 少火灾事故, 强消防法  共建 筑 物 或 者其 他 公 私 财产 , 重危 害或 足 以危 害公 关  加 严

制建设 , 保卫 经济建设和人 民生命财产安全起到 了重要  安 全 行 为 的 责任 。   作 用。要做 到 “ 不放 过 ” 必 须在 火 灾调 查 中准确 认 定  三 , () 2 失火刑 事责任—— 由于行为人的过 失而引起 了   火灾事故 责任 , 并依 法对 火灾事故责任者进行 处理。本  火 灾 ,并 造 成 了严 重 后 果 ,以致 危 害公 共安 全 ,致人 重  文针 对火灾事故责任及 处理 的相 关概念进行 了系统的  伤 、 死 亡或 使 公 私 财 物 遭 到 重 大损 失 ,构 成 犯 罪 的 责  分析 ,对一 些常见 的容 易混 淆的概念进行 了详 细的解  任 。它有两种情况 : 一种是行为人应 当预见 自己的行为  

释, 为火灾事故责任的最终处理起到 了指导的作用。  

火灾事故 责任 分类 

可能发 生危 害社会的结果 , 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 见,

  叫 做 疏 忽 大意 的过 失 责任 。 另一 种 是 行 为 人 预 见 自 己的 

但 按 照 火灾事故责任者的行 为与火 灾事故之 间的关  行 为 可 能发 生 危 害社 会 的 结 果 , 轻信 能 够避 免 以致发  叫做   系, 可以把 火灾事故责任划分为直接 责任 、 间接 责任 、 直  生 危 害社 会 的 结 果 , 过 于 自信 的 过 失 责任 。 2 民事 责 任  . 接领 导责 任 、 导 责任 四类 。 领  

( )直接 责任是指行 为人直接 导致火灾事故 的发  1

生、 大、 扩 蔓延 。  

根据我 国< 民法通则》 规定 : 民、 公 法人 由于过错造 

成 火 灾 , 国家 、 使 集体 、 人 财 产 受到损 失 的 , 当承担  他 应

它具有两个明显  () 2 间接责任是指 虽然没有直接导致 火灾事故 的发  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一种法律责任 ,   生 , 是 由 于不 履行 或 不正 确履 行 自己的 职 责 ,而对 火  的 法律 特 征 : 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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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它是 以国家强制 力为保 障的强制措施。民事责 

失 火 罪具备 两 个基 本 特征 : 是在 主 观 方 面是 过 失  一

这种 过 失 是 由于行 为人 疏 忽 大意 或过 于 自信 而 引起  任 具 有 强制 性 , 即人 民法 院 可 以 强制行 为人 承担 责任 。 的 。  

失 () 2 它主要是 财产责任 。民事责任是要 求行为人 因 火 灾 。二 是在 客 观 方 面 , 火 的行 为 必 须是 危 害 了公 共    < 第一 百一十五条第   火 灾造 成 财 产损 失 , 以 自 己的 财 产 来 补 偿 受 害人 的损  安全并造成 了重 大损 害结果。 刑法》

失。  

二款规定 : 过失犯前款 罪的, 处三年 以上 、 七年 以下有期 

3 行 政 责 任  .

徒刑 ; 情节较轻的 , 处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2 民 事 制裁  .

公 民、 法人造成火 灾, 妨害公共安全 , 虽不够 负刑事 

责任 , 因违反 国家行 政 管理 法规 而应 负的 责任 。行政   但

民事制裁是 国家对违反 民事法规 , 造成 火灾危害而  

应承担 民事责任的人所采取 的强制措施 。 根据法律规 定  责任有 两个特征 :   () 1 它必须是有一定社会危 害的行 为。行为人造成  和 审判 实践 , 国民事制裁的主要方法有赔偿损失、 我 排  除侵 害、 返还原物等 , 火灾处理 中的民事制裁主要是 以   火灾 , 并且对社会有一定危 害。  

造 () 2 它必须是情节轻微 尚不够 负刑事责任的行 为。 赔 偿 经 济损 失为 主 。 由于行 为人 引起 火 灾 , 成 公 私 财    物损失 , 除受国家刑事 、 行政 处罚外

, 还应赔偿 烧毁 财物  这是与刑事责任 的主要 区别。  

4 违 反 党纪 、 . 政纪 的责 任 

的经 济损 失 , 于赔 偿 多 少应按 各 方 面 的情 况衡 量 ,可  至

  行为人造成火灾, 不够 负刑事责任和行政 责任 , 对  以赔偿 全部 也 可赔 偿部 分 。 本机 关、 本单位所 负的其他责任。   3 行 政 处 罚  . 行 政 处罚 是 国 家对 违反 消 防管理 而造 成 火 灾 , 害  危 火 灾事故责 任处理 的种类 

火灾事故责任 处理 , 是对火灾事故肇事者、 责任 者  社会安全 尚不够刑事惩 罚从而追 究其行政 责任 的人所  我 消防法》 规定 , 过失 引起 火灾, 尚未造  根 据 其 所 造 成 火 灾危 害和 应 负责任 的 大 小进 行 的依 法  给予的处罚 。 国<

处理 。处 理 的 种类 有 :   1 刑 事惩 罚  .

成 严 重损 失 的 , 处警 告 、 款 或 者 十 日以下 拘 留。 罚   4 党纪 、 纪 处 理  . 政

刑事惩罚是 国家对触犯刑事 法规从 而追 究其刑 事 

党 纪 、 纪 处理 是 国 家机 关或 企 事 业 组 织 对 因违 反  政

主 责任 的人给予的刑罚惩罚 。 刑事惩罚的前提 必须是构成  消 防安 全 管 理 造 成 火 灾 的责任 人 给 予的行 政 处分 。 要  包括党 内警告 、 内严重警告、 党 留党察看 、   刑事犯 罪。 火灾处理 中我们通常遇到 的是放 火罪和失  有党纪处分 , 在 撤 销 党 内职 务 、 除 党 籍 ; 开 行政 处分 , 包括 警 告 、 过 、 记 记  火罪。  

放 火罪具有四个基本特征 :  

( )它 的犯 罪主 体是 指 达 到 一 定  1

大过 、 降级 、 降职 、 留用察 看 、 除等 。 开  

的年龄、 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实施犯 罪  

的 自然人 :  

( ) 的主观 方 面必 须是 故 意 的 ; 2它  

()它的 客体 ( 罪行 为所 侵 害  3 犯

的) 是社 会 的公 共 安全 ;   ( )它的客 观 方 面必 须是 实施 了 4  

危 害或 足 以危 害公 共 安 全 的行 为 。  

我国 <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  定: 火、 放 决水、 爆炸、 投毒或者以其他 

危 险 方 法破 坏 工 厂 、 场 、 田、 口、 矿 油 港  

河 流 、 源、 库 、 宅 、 林 、 场 、 水 仓 住 森 农 谷 

场 、 场 、 要 管道 、 共 建 筑物 或 者  牧 重 公

其他 公 私 财 产 , 害公 共 安 全 , 危 尚未 造  成严 重 后 果 的 ,处 三年 以上 十年 以 下 

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五条规 定 :放  火、 决水、 爆炸、 投毒或者 以其他危 险  方 法 致人 重伤 、死 亡 或 者使 公 私 财 产  遭 受 重 大损 失 的 ,处 三 年 以上 十 年 以 

下 有期 徒 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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