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业务流程
一、社会保险参保登记 (一)养老保险 1、单位参保
2、个人参保
1
(二)医疗保险 1、城镇职工医保
2
2、农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少儿医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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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伤保险
(四)生育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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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证卡换(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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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养老金发放
(一)事业单位干部(职工)退休待遇核发
6
(二)企业职工退休待遇核发
(三)在职、离退休人员死亡待遇审核支付
7
(四)遗属困难补助办理
8
四、医疗保险待遇发放 (一)疾病到县外就医流程:
(二)
特殊门诊申请及报销流程:
9
(三)离休干部门诊报销流程:
(四)城镇职工医保意外伤害就医流程:
10
(五)农医保和居民医保意外伤害就医流程: 1、县内就医
2、县外就医
(
六)少儿意外伤害就医流程:
五、工伤保险待遇发放
(一)工伤保险待遇在职工办理参保登记后次日开始享受。通过网上申报系统自行办理参保手续的单位,其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从申报后十二小时开始享受。
(二)工伤报案报销流程
(三)工伤转外流程
六、生育保险待遇发放
生育保险报销流程
七、基金征缴与到帐处理
八、社会保险关系中断与转移
(一
)企业社会保险费经年度清算后,欠缴保费在次年的六月底前未缴清的,其职工暂停享受医疗、工伤、生育待遇。
(二)参保人员中断缴费期间需要补缴的(当年中断可以补),按规定的当年全省平均工资的百分百补缴。
(三)养老保险退保和转移:1、退保:对于外省市的农民合同工,如个人帐户确实无法转移、本人也不愿保留的,由本人申请,企业同意,可按浙劳社老„2005‟131号文件规定的“停一补一”办法,其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2、转移:参保人员工作变
动时,养老保险关系可随之转移,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可以转移到再次工作地区的社会保险机构。来玉环务工外地人员回乡的,可以保留,待再次到玉环工作时接续。
(四)基本医疗保险费采用预缴制,当月缴费,次月享受。用人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从欠缴的次月起,暂停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中断缴费后重新参保的,必须连续缴费6个月后,方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中断期间的基本保险费按规定补缴后,保险年限方可连续计算,但中断缴费期间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五)医疗保险转出和转入:1、转出:转出单位或职工持转入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职工跨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情况表》,及时办理医疗保险关系转出手续。转出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情况,如实填写《职工跨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情况表》,并附职工参加医疗保险的记录清单2、转入:转入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转出情况进行复核,确定职工实际已缴费年限,确定开始征缴时间和享受待遇时间。转移过程中,未按时缴纳医疗保险费3个月以内的,可以在转入后首次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时给予补足,并做好医疗保险待遇衔接工作;未按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3个月以上的,视作中断缴费,按转入地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处理。
(六)工伤保险缴费中断:工伤保险费缴费后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不缴费或中断后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不存在补缴。
(七)农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少儿医保参保人员在规定缴费期过后要求参保,其费用按全年标准缴纳,县财政不予补助,医疗保险待遇从缴费次月起的六个月后享受。
九、内外部稽核 (一)内部稽核业务
1、养老保险待遇:每月抽取若干份在职死亡、一次性退保、终止等所引发的支付稽核;每月发生变化的养老保险待遇和供养亲属待遇的稽核;协助养老科严查养老保险基金的冒领等违规情况。
2、医疗保险待遇:每星期抽样稽核外地就医所发生的诊疗项目、药品类别;对特殊病种门诊、医疗保险待遇(补助)领取的主体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核查,防止冒领。
3、工伤保险待遇:每星期抽样稽核工伤保险相关的医疗康复待遇的用药、医疗、器具等费用、伤残待遇按级给付、工亡待遇以及由工亡待遇引发的供养亲属资格和待遇领取情况、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级给付。
4、生育保险待遇:每月对生育保险享受主体、生育津贴支付标准以及生育医疗费支付标准、计划生育手术费支付标准等所发生的金额进行稽核。
5、适时抽查报销流程和转诊制度。
6、不定期稽核各险种的缴费比例、基金到帐情况进行稽核,做到应收尽收。按照社会保险有关政策、法规,围绕社会保险登记、申
报、缴费、结算、信息录入,个人帐户管理等环节,稽核业务操作流程的合法、合规和合理性。
7、稽核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的补缴情况,加强社会保险基金内部监督。不定期对异地转入和转出进行稽核。
(二)外部稽核业务
1、稽核全县各类企业是否已经按照《劳动合同法》以及《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2、稽核各参保缴费单位是否已经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3、稽核各参保企业的员工是否应保尽保,缴费工资与单位实发工资总额是否一致。
4、对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常性的核查,实时监控就医患者在医疗机构的治疗状况,对挂床住院、冒名顶替、就医管理,规范用药、出院带药量的稽核。
5、对各定点医疗机构的年度考核。 6、意外伤害的调查取证。 (三)举报稽核业务
对于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稽核科及时受理举报并进行稽核。
社会保险业务流程
一、社会保险参保登记 (一)养老保险 1、单位参保
2、个人参保
1
(二)医疗保险 1、城镇职工医保
2
2、农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少儿医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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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伤保险
(四)生育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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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证卡换(补)发
5
三、养老金发放
(一)事业单位干部(职工)退休待遇核发
6
(二)企业职工退休待遇核发
(三)在职、离退休人员死亡待遇审核支付
7
(四)遗属困难补助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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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医疗保险待遇发放 (一)疾病到县外就医流程:
(二)
特殊门诊申请及报销流程:
9
(三)离休干部门诊报销流程:
(四)城镇职工医保意外伤害就医流程:
10
(五)农医保和居民医保意外伤害就医流程: 1、县内就医
2、县外就医
(
六)少儿意外伤害就医流程:
五、工伤保险待遇发放
(一)工伤保险待遇在职工办理参保登记后次日开始享受。通过网上申报系统自行办理参保手续的单位,其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从申报后十二小时开始享受。
(二)工伤报案报销流程
(三)工伤转外流程
六、生育保险待遇发放
生育保险报销流程
七、基金征缴与到帐处理
八、社会保险关系中断与转移
(一
)企业社会保险费经年度清算后,欠缴保费在次年的六月底前未缴清的,其职工暂停享受医疗、工伤、生育待遇。
(二)参保人员中断缴费期间需要补缴的(当年中断可以补),按规定的当年全省平均工资的百分百补缴。
(三)养老保险退保和转移:1、退保:对于外省市的农民合同工,如个人帐户确实无法转移、本人也不愿保留的,由本人申请,企业同意,可按浙劳社老„2005‟131号文件规定的“停一补一”办法,其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2、转移:参保人员工作变
动时,养老保险关系可随之转移,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可以转移到再次工作地区的社会保险机构。来玉环务工外地人员回乡的,可以保留,待再次到玉环工作时接续。
(四)基本医疗保险费采用预缴制,当月缴费,次月享受。用人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从欠缴的次月起,暂停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中断缴费后重新参保的,必须连续缴费6个月后,方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中断期间的基本保险费按规定补缴后,保险年限方可连续计算,但中断缴费期间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五)医疗保险转出和转入:1、转出:转出单位或职工持转入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职工跨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情况表》,及时办理医疗保险关系转出手续。转出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情况,如实填写《职工跨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情况表》,并附职工参加医疗保险的记录清单2、转入:转入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转出情况进行复核,确定职工实际已缴费年限,确定开始征缴时间和享受待遇时间。转移过程中,未按时缴纳医疗保险费3个月以内的,可以在转入后首次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时给予补足,并做好医疗保险待遇衔接工作;未按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3个月以上的,视作中断缴费,按转入地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处理。
(六)工伤保险缴费中断:工伤保险费缴费后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不缴费或中断后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不存在补缴。
(七)农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少儿医保参保人员在规定缴费期过后要求参保,其费用按全年标准缴纳,县财政不予补助,医疗保险待遇从缴费次月起的六个月后享受。
九、内外部稽核 (一)内部稽核业务
1、养老保险待遇:每月抽取若干份在职死亡、一次性退保、终止等所引发的支付稽核;每月发生变化的养老保险待遇和供养亲属待遇的稽核;协助养老科严查养老保险基金的冒领等违规情况。
2、医疗保险待遇:每星期抽样稽核外地就医所发生的诊疗项目、药品类别;对特殊病种门诊、医疗保险待遇(补助)领取的主体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核查,防止冒领。
3、工伤保险待遇:每星期抽样稽核工伤保险相关的医疗康复待遇的用药、医疗、器具等费用、伤残待遇按级给付、工亡待遇以及由工亡待遇引发的供养亲属资格和待遇领取情况、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级给付。
4、生育保险待遇:每月对生育保险享受主体、生育津贴支付标准以及生育医疗费支付标准、计划生育手术费支付标准等所发生的金额进行稽核。
5、适时抽查报销流程和转诊制度。
6、不定期稽核各险种的缴费比例、基金到帐情况进行稽核,做到应收尽收。按照社会保险有关政策、法规,围绕社会保险登记、申
报、缴费、结算、信息录入,个人帐户管理等环节,稽核业务操作流程的合法、合规和合理性。
7、稽核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的补缴情况,加强社会保险基金内部监督。不定期对异地转入和转出进行稽核。
(二)外部稽核业务
1、稽核全县各类企业是否已经按照《劳动合同法》以及《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2、稽核各参保缴费单位是否已经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3、稽核各参保企业的员工是否应保尽保,缴费工资与单位实发工资总额是否一致。
4、对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常性的核查,实时监控就医患者在医疗机构的治疗状况,对挂床住院、冒名顶替、就医管理,规范用药、出院带药量的稽核。
5、对各定点医疗机构的年度考核。 6、意外伤害的调查取证。 (三)举报稽核业务
对于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稽核科及时受理举报并进行稽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