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问责暂行办法

XX街道办事处

信访维稳工作问责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强化我街道的信访工作责任,减少赴京、省到市、区上访、赴京非正常上访和重信重访,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监察部、人社部、国家信访局《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和《西安市信访工作问责暂行办法》以及区委、区政府的有关要求,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按照“属村管理、分级负责”和“谁包村、谁负责”的原则,各村主要干部是本村信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信访工作负总责;包村的同志负直接责任。

第二条 信访责任的追究范围:

(一)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或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有关规定的投诉请求未予支持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发生赴京、省、市、区上访,赴京非正常上访和重信重访的;

(四)发生赴省、市、区大规模集体上访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信访工作失职、渎职行为的。

第三条 凡发生赴京、赴省、市、区集体上访、非正常上访的,对责任村下达信访案件交办通知单。责任村必须在收到交办通知单5个工作日内明确包案领导和责任人,并报街道信访办公室。

第四条 对各村信访工作的责任追究形式:

(一)通报批评;

(二)取消评先资格;

(三)诫勉谈话;

(四)调整领导班子。

第五条 对信访工作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形式:

(一)责令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取消评先资格;

(四)经济处罚;

(五)诫勉谈话;

(六)给予党政纪处分;

(七)停职或免职。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责任村通报批评、责令村两名主要干部和包村干部写出书面检查,限期解决问题。

(一)发生赴市集体上访10人以上的;

(二)发生赴市重复个人上访或重复市转来信的;

(三)发生赴区20人以上集体上访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发生赴省非正常个人上访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责任村、责任人取消年度评先资格,对责任人诫勉谈话。

(一)发生赴市集体上访10人以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发生赴省重复个人上访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村主要干部、包抓领导、包村干部进行经济处罚。扣发村干部三个月工资,处罚包抓领导500元,处罚包村干部300元。

(一)发生赴京非正常上访的;

(二)发生赴省集体上访10人的;

(三)发生赴省重复个人上访或重复省转来信3次以上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党纪、政纪

处分;必要时,调整领导班子或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提出调整建议。

(一)发生1起赴京集体上访的;

(二)发生1起赴省集体上访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发生30人以上到市重复集体上访2次以上的;

(四)发生赴京、省到市来区影响重大的恶性上访或群体性事件的。

第十条 凡发生赴京、省、市、区越级上访的,由各村负责组织经费和人员,村主要干部和包村干部带队迅速赶赴现场劝返上访人,并做好稳控工作。

第十一条 对责任单位责令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资格、等由街道信访维稳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并抄送有关干部管理权限的组织、人事、纪检部门;对各村主要干部和包村干部的党政纪处分由街道党工委提出书面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有关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2年7月27日起执行。

XX街道办事处

信访维稳工作问责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强化我街道的信访工作责任,减少赴京、省到市、区上访、赴京非正常上访和重信重访,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监察部、人社部、国家信访局《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和《西安市信访工作问责暂行办法》以及区委、区政府的有关要求,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按照“属村管理、分级负责”和“谁包村、谁负责”的原则,各村主要干部是本村信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信访工作负总责;包村的同志负直接责任。

第二条 信访责任的追究范围:

(一)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或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有关规定的投诉请求未予支持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发生赴京、省、市、区上访,赴京非正常上访和重信重访的;

(四)发生赴省、市、区大规模集体上访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信访工作失职、渎职行为的。

第三条 凡发生赴京、赴省、市、区集体上访、非正常上访的,对责任村下达信访案件交办通知单。责任村必须在收到交办通知单5个工作日内明确包案领导和责任人,并报街道信访办公室。

第四条 对各村信访工作的责任追究形式:

(一)通报批评;

(二)取消评先资格;

(三)诫勉谈话;

(四)调整领导班子。

第五条 对信访工作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形式:

(一)责令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取消评先资格;

(四)经济处罚;

(五)诫勉谈话;

(六)给予党政纪处分;

(七)停职或免职。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责任村通报批评、责令村两名主要干部和包村干部写出书面检查,限期解决问题。

(一)发生赴市集体上访10人以上的;

(二)发生赴市重复个人上访或重复市转来信的;

(三)发生赴区20人以上集体上访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发生赴省非正常个人上访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责任村、责任人取消年度评先资格,对责任人诫勉谈话。

(一)发生赴市集体上访10人以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发生赴省重复个人上访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村主要干部、包抓领导、包村干部进行经济处罚。扣发村干部三个月工资,处罚包抓领导500元,处罚包村干部300元。

(一)发生赴京非正常上访的;

(二)发生赴省集体上访10人的;

(三)发生赴省重复个人上访或重复省转来信3次以上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党纪、政纪

处分;必要时,调整领导班子或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提出调整建议。

(一)发生1起赴京集体上访的;

(二)发生1起赴省集体上访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发生30人以上到市重复集体上访2次以上的;

(四)发生赴京、省到市来区影响重大的恶性上访或群体性事件的。

第十条 凡发生赴京、省、市、区越级上访的,由各村负责组织经费和人员,村主要干部和包村干部带队迅速赶赴现场劝返上访人,并做好稳控工作。

第十一条 对责任单位责令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资格、等由街道信访维稳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并抄送有关干部管理权限的组织、人事、纪检部门;对各村主要干部和包村干部的党政纪处分由街道党工委提出书面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有关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2年7月27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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