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失踪多年,妻子可否再婚?

  徐滔法律服务信箱:   我好友张女士的父亲和儿媳不和,2004年3月的一天,父亲和儿媳大吵一场后离家出走,至今音信皆无。张女士的父母亲原本情感不错,为此母亲常常暗自垂泪。加上儿媳对母亲也不孝敬,母亲的生活处境令张女士十分忧心。她把母亲接到自家居住,但每当看到母亲神色黯然独坐房中,张女士就觉得应该给母亲找个伴,以陪伴母亲的生活。   而且,有一个单身邻居方大爷对母亲印象不错,经常主动找母亲聊天。父亲离家出走已3年多了,一家人等待的心已渐渐失去希望。母亲才50多岁,张女士不想让她这样孤独地等一辈子,她想让母亲有一个幸福的晚年,但又有诸多顾虑。   我作为她的好友,想请教几个问题:   1. 张女士的母亲可不可以再婚?再婚后如果她的父亲重新回来,该怎么办?   2. 父亲走之前还留下三间房子等一些财产,这些财产怎么办?   盼复!   读者:蒋××      蒋女士:   你好!   首先回答你第一个问题。张女士的母亲可以再婚,只是要先到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丈夫死亡。   宣告死亡是一种国际上通用的法律制度。当一个人被宣告死亡后,此人虽未必是自然意义上的真正死亡,但在法律上的效果等同于死亡。此项制度的设立是从法律上明确婚姻、财产等关系,避免这些关系长期处在一种不稳定状态。   我国申请宣告死亡的具体时间是这样规定的:   《民法通则》第23条规定: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   (一) 下落不明满四年的;   (二) 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据此,张女士和她的母亲须等到父亲离家出走满四年时,到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   至于张女士父母的婚姻关系,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7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也就是说,自人民法院宣告张女士的父亲死亡之日起,她父母的婚姻关系就不复存在。母亲可以再次自由选择婚姻。即使她父亲某日突然回来,她母亲的第二次婚姻也是合法的,包括她父亲在内的任何人都无权干涉。当然,如果她母亲还希望和她父亲在一起,那么她母亲只能先和第二任丈夫离婚,并且和她父亲重新办理结婚登记,他们的婚姻关系才能恢复。   现在回答第二个问题。   《民法通则》第24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   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第25条规定: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   张女士的父亲被宣告死亡后,他的财产依照继承法发生继承。如果张女士的父亲重新出现或确知他没有死亡,那么经他本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由宣告他死亡的人民法院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他可以要求取得他财产的人返还财产或给予补偿。   徐滔法律服务信箱   编辑/李小灵

  徐滔法律服务信箱:   我好友张女士的父亲和儿媳不和,2004年3月的一天,父亲和儿媳大吵一场后离家出走,至今音信皆无。张女士的父母亲原本情感不错,为此母亲常常暗自垂泪。加上儿媳对母亲也不孝敬,母亲的生活处境令张女士十分忧心。她把母亲接到自家居住,但每当看到母亲神色黯然独坐房中,张女士就觉得应该给母亲找个伴,以陪伴母亲的生活。   而且,有一个单身邻居方大爷对母亲印象不错,经常主动找母亲聊天。父亲离家出走已3年多了,一家人等待的心已渐渐失去希望。母亲才50多岁,张女士不想让她这样孤独地等一辈子,她想让母亲有一个幸福的晚年,但又有诸多顾虑。   我作为她的好友,想请教几个问题:   1. 张女士的母亲可不可以再婚?再婚后如果她的父亲重新回来,该怎么办?   2. 父亲走之前还留下三间房子等一些财产,这些财产怎么办?   盼复!   读者:蒋××      蒋女士:   你好!   首先回答你第一个问题。张女士的母亲可以再婚,只是要先到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丈夫死亡。   宣告死亡是一种国际上通用的法律制度。当一个人被宣告死亡后,此人虽未必是自然意义上的真正死亡,但在法律上的效果等同于死亡。此项制度的设立是从法律上明确婚姻、财产等关系,避免这些关系长期处在一种不稳定状态。   我国申请宣告死亡的具体时间是这样规定的:   《民法通则》第23条规定: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   (一) 下落不明满四年的;   (二) 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据此,张女士和她的母亲须等到父亲离家出走满四年时,到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   至于张女士父母的婚姻关系,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7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也就是说,自人民法院宣告张女士的父亲死亡之日起,她父母的婚姻关系就不复存在。母亲可以再次自由选择婚姻。即使她父亲某日突然回来,她母亲的第二次婚姻也是合法的,包括她父亲在内的任何人都无权干涉。当然,如果她母亲还希望和她父亲在一起,那么她母亲只能先和第二任丈夫离婚,并且和她父亲重新办理结婚登记,他们的婚姻关系才能恢复。   现在回答第二个问题。   《民法通则》第24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   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第25条规定: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   张女士的父亲被宣告死亡后,他的财产依照继承法发生继承。如果张女士的父亲重新出现或确知他没有死亡,那么经他本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由宣告他死亡的人民法院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他可以要求取得他财产的人返还财产或给予补偿。   徐滔法律服务信箱   编辑/李小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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