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 京 义 贤 律 师 事 务 所
女职工哺乳期的特殊保护
北京某是食品公司的蔡女士在12月中旬歇完了产假,正是哺乳期。产假期满上班后,糖果厂要求蔡女士写请假申请,每天喂奶两次,每次半个小时,作为事假处理。蔡女士写完后,厂里相应地扣除了她部分工资和奖金。后来她听说,国家有规定,哺乳期是不能扣工资的。因此向厂里提出哺乳不按事假处理,并补发所扣的工资和奖金。厂长认为她无理取闹,于是一口拒绝。
【义贤专家评析】:哺乳期的保护是对女职工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期间的特殊保护。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給与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两次哺乳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在本案中,蔡女士把两次哺乳时间和为一次,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公司扣除蔡女士部分工资和奖金的做法是错误的,违反了法律规定。
【义贤专家提醒】:女职工在哺乳期间,享有法律规定的哺乳时间,因此用人单位不得将哺乳时间作为事假处理,更不能以此为理由扣除职工的工资和奖金。如果用人单位有这种行为,劳动者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要求单位返还扣发的工资和奖金。
相关法律、法规
--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专家律师友情提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1994年7月5日)
第六十三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
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2、《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1988年7月21日)
第九条 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
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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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女职工北 京 义 贤 律 师 事 务 所热情邀您加入咨 询交 流Q Q群:1 7 3 2 6 5 4 6 7,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3、《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 (1990年1月18日)
第六条 怀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
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乙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2.制药行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己烯雌酚生产的作业;
3.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作业;
4.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
5.《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Ⅲ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6.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如风钻、捣固机、锻造等作业,以及拖拉机驾驶等;
7.工作中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如焊接作业;
8.《高处作业分级》标准所规定的高处作业。
第七条 乳母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第六条中第1、5项的作业;
2.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的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4、《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 (1993年11月26日)
第十二条 哺乳期保健
1,宣传科学育儿知识,提倡4个月内纯母乳喂养。
2,对有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工,应保证其授乳时间。
3,婴儿满周岁时,经县(区)以上(含县、区)医疗或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可适当延长授乳时间,但不得超过6个月。
4,有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上夜班及加班、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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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有哺乳婴儿5名以上的单位,应逐步建立哺乳室。
6,不得安排哺乳期女工从事《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所指出的作业。
5、《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 (1989年3月1日)
第八条 女职工假期满后,若有实际困难,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的,可请哺乳假至婴儿一周岁。哺乳假期间,所在单位应按不低于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工资。
第十条 有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在哺乳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和加班加点。
6、《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暂行规定》 (1987年3月8日)
第七条 禁止安排已婚未育、妊娠和哺乳期的女职工义 贤 所 官 方 网 站:http://www.yixianlawyer.c o m /从事生产和使用明显危害女性生理机能的铅、苯、汞、镉、二硫化碳等有毒物质的作业,以及超过卫生防护要求的剂量当量限值的放射性作业。
第九条 对在妊娠和哺乳期的女职工,应暂时调离原从事接触锰、铬、铍、砷、磷等及其化合物,以致危害其神经、血液系统、重要脏器和下一代健康的岗位,安排其他适当工作。
十四条 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
对不申请哺乳假或哺乳假届满后上班者,应在婴儿一周岁内照顾女职工每天授乳两次(包括人工喂养),每次纯授乳时间单胎为三十分钟,亦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 在婴儿满周岁后,经区、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女职工授乳期,最多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十五条………… 产前假和哺乳假按本人工资百分之八十发给,并应计算工龄。
对违反计划生育的,另按有关规定处理。
7、北京市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若干规定 (1990年1月1日)
第七条 女职工哺乳( 包括人工喂养) 一周岁以内婴儿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安排其哺乳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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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哺乳婴儿满一周岁后,一般不得延长哺乳期。婴儿身体特别虚弱的,经医务部门证明,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哺乳期。哺乳期满时正值夏季的,哺乳期可以延长1个月至2个月。
第八条 女职工在休产假和哺乳假期间影响工资晋级的,在产假、哺乳假期满后,经单位考核并试工合格的,应当予以晋级,补足晋级工资;经单位考核或试工不合格的,由单位安排适当的工作,保留原工资等级。
8、天津市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 (1991年2月1日)
第十二条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婴儿身体较弱或单位没有托幼设施、上班路程(免 费 法 律咨 询 热 线,4 0 0-0 0 8 -5 1 5 1)较远,抚育婴儿确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月。哺乳假期间,工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80%发给,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
第十三条 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接触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铅、汞、锰、苯、二硫化碳等毒物的作业;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确需安排的,须经主管局报请市劳动局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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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贤律师团队,擅长为国内各类企业员工关系管理提供全面的法律服务,在劳动合同管理、薪酬管理、纪律及奖惩管理、休假管理、用工方式管理、规章制度设计、离职管理等方面有着数以千计的实战案件经验,形成了一支理论功底扎实、实务经验丰富、社会声誉良好的专家型服务团队。
义贤律师团队,关注和积极参与劳动社会保障的立法和政策完善工作。先后参与了《社会保险法》、《民事诉讼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职业病防治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工伤保险条例》配套规定的制订和修改工作。2012年,全国人大启动《劳动合同法》的修订程序,专门针对劳务派遣制度进行立法完善,义贤律师多次应邀参加各类立法研讨活动,并且提出了多条修改意见,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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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修改意见得到了相关部门和学者、专门的认可。
义贤律师团队,重视专业研究和经验积累,乐于与各行业法律同仁交流经验,在执业之余笔耕不辍,撰写出了一批颇具影响的著作和专业论文,对相关法律领域的实务和理论研究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文章来源: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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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某是食品公司的蔡女士在12月中旬歇完了产假,正是哺乳期。产假期满上班后,糖果厂要求蔡女士写请假申请,每天喂奶两次,每次半个小时,作为事假处理。蔡女士写完后,厂里相应地扣除了她部分工资和奖金。后来她听说,国家有规定,哺乳期是不能扣工资的。因此向厂里提出哺乳不按事假处理,并补发所扣的工资和奖金。厂长认为她无理取闹,于是一口拒绝。
【义贤专家评析】:哺乳期的保护是对女职工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期间的特殊保护。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給与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两次哺乳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在本案中,蔡女士把两次哺乳时间和为一次,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公司扣除蔡女士部分工资和奖金的做法是错误的,违反了法律规定。
【义贤专家提醒】:女职工在哺乳期间,享有法律规定的哺乳时间,因此用人单位不得将哺乳时间作为事假处理,更不能以此为理由扣除职工的工资和奖金。如果用人单位有这种行为,劳动者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要求单位返还扣发的工资和奖金。
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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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1994年7月5日)
第六十三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
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2、《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1988年7月21日)
第九条 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
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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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女职工北 京 义 贤 律 师 事 务 所热情邀您加入咨 询交 流Q Q群:1 7 3 2 6 5 4 6 7,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3、《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 (1990年1月18日)
第六条 怀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
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乙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2.制药行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己烯雌酚生产的作业;
3.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作业;
4.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
5.《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Ⅲ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6.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如风钻、捣固机、锻造等作业,以及拖拉机驾驶等;
7.工作中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如焊接作业;
8.《高处作业分级》标准所规定的高处作业。
第七条 乳母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第六条中第1、5项的作业;
2.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的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4、《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 (1993年11月26日)
第十二条 哺乳期保健
1,宣传科学育儿知识,提倡4个月内纯母乳喂养。
2,对有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工,应保证其授乳时间。
3,婴儿满周岁时,经县(区)以上(含县、区)医疗或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可适当延长授乳时间,但不得超过6个月。
4,有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上夜班及加班、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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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有哺乳婴儿5名以上的单位,应逐步建立哺乳室。
6,不得安排哺乳期女工从事《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所指出的作业。
5、《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 (1989年3月1日)
第八条 女职工假期满后,若有实际困难,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的,可请哺乳假至婴儿一周岁。哺乳假期间,所在单位应按不低于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工资。
第十条 有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在哺乳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和加班加点。
6、《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暂行规定》 (1987年3月8日)
第七条 禁止安排已婚未育、妊娠和哺乳期的女职工义 贤 所 官 方 网 站:http://www.yixianlawyer.c o m /从事生产和使用明显危害女性生理机能的铅、苯、汞、镉、二硫化碳等有毒物质的作业,以及超过卫生防护要求的剂量当量限值的放射性作业。
第九条 对在妊娠和哺乳期的女职工,应暂时调离原从事接触锰、铬、铍、砷、磷等及其化合物,以致危害其神经、血液系统、重要脏器和下一代健康的岗位,安排其他适当工作。
十四条 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
对不申请哺乳假或哺乳假届满后上班者,应在婴儿一周岁内照顾女职工每天授乳两次(包括人工喂养),每次纯授乳时间单胎为三十分钟,亦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 在婴儿满周岁后,经区、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女职工授乳期,最多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十五条………… 产前假和哺乳假按本人工资百分之八十发给,并应计算工龄。
对违反计划生育的,另按有关规定处理。
7、北京市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若干规定 (1990年1月1日)
第七条 女职工哺乳( 包括人工喂养) 一周岁以内婴儿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安排其哺乳时间。
北 京 义 贤 律 师 事 务 所
女职工哺乳婴儿满一周岁后,一般不得延长哺乳期。婴儿身体特别虚弱的,经医务部门证明,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哺乳期。哺乳期满时正值夏季的,哺乳期可以延长1个月至2个月。
第八条 女职工在休产假和哺乳假期间影响工资晋级的,在产假、哺乳假期满后,经单位考核并试工合格的,应当予以晋级,补足晋级工资;经单位考核或试工不合格的,由单位安排适当的工作,保留原工资等级。
8、天津市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 (1991年2月1日)
第十二条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婴儿身体较弱或单位没有托幼设施、上班路程(免 费 法 律咨 询 热 线,4 0 0-0 0 8 -5 1 5 1)较远,抚育婴儿确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月。哺乳假期间,工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80%发给,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
第十三条 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接触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铅、汞、锰、苯、二硫化碳等毒物的作业;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确需安排的,须经主管局报请市劳动局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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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修改意见得到了相关部门和学者、专门的认可。
义贤律师团队,重视专业研究和经验积累,乐于与各行业法律同仁交流经验,在执业之余笔耕不辍,撰写出了一批颇具影响的著作和专业论文,对相关法律领域的实务和理论研究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文章来源: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