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合同
供方:鞍山丰利经贸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需方:盘锦朋信工程设备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就现原材料供应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产地及质量
甲方所供原材料为混凝土用碎石,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乙方生产要求。如不符合乙方生产要求,乙方将拒绝收料卸车。
二、交货地点、计量与价格: 碎石由甲方运至乙方新立搅拌站料场计量交货,(沙、石按照双方约定的比重进行计算)。交货价格为每立方78元,如因市场价格变动,需调整供应价格的,双方协商一致方可调整。
三、供货时间及供量:
供货时间自2011年4月29日至2012年2月28日止,每天供应量按新立搅拌站生产量需求送货。如连续两天送货量不能满足搅拌站生产,乙方有权取消甲方供货资格,安排其他供应商取代。
四、贷款结算方式:
自2011年3月1日起甲方需铺底50万元至本合同期满方可结算,以后每送料达50万元时,结算一次货款。 甲方送货量达到结算金额时,应提供新立搅拌站原始入库单至乙方成本部进行方量核对并出具对账单,经采购部确认价格后,填写付款申请单到财务部结算。
五、其他约定:
1、甲方不按规定时间送货或送货量不能满足生产,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全部损失(损失金额在贷款中直接扣除)。
2、乙方不按约定时间结算货款或不按结算金额付款,给甲方资金周转造成困难不能正常供应的,应按实际损失支付10%违约金。如果安排其他供应商供货,乙方必须给甲方结清全部货款和铺底资金。
3、当事一方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的时间内继续履行合同,可全部或部分免去该方责任。
六、合同执行期间,如因故不能履行或需要修改,必须征得对方同意,并另行补充协议,方为有效。
七、本合同在执行中发生纠纷,甲乙双方不能协商解决时,可以申请仲裁或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公章)
代表: 代表:
电话: 站长:
电话:
2011年 月 日
供应合同
供方:鞍山丰利经贸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需方:盘锦朋信工程设备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就现原材料供应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产地及质量
甲方所供原材料为混凝土用碎石,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乙方生产要求。如不符合乙方生产要求,乙方将拒绝收料卸车。
二、交货地点、计量与价格: 碎石由甲方运至乙方新立搅拌站料场计量交货,(沙、石按照双方约定的比重进行计算)。交货价格为每立方78元,如因市场价格变动,需调整供应价格的,双方协商一致方可调整。
三、供货时间及供量:
供货时间自2011年4月29日至2012年2月28日止,每天供应量按新立搅拌站生产量需求送货。如连续两天送货量不能满足搅拌站生产,乙方有权取消甲方供货资格,安排其他供应商取代。
四、贷款结算方式:
自2011年3月1日起甲方需铺底50万元至本合同期满方可结算,以后每送料达50万元时,结算一次货款。 甲方送货量达到结算金额时,应提供新立搅拌站原始入库单至乙方成本部进行方量核对并出具对账单,经采购部确认价格后,填写付款申请单到财务部结算。
五、其他约定:
1、甲方不按规定时间送货或送货量不能满足生产,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全部损失(损失金额在贷款中直接扣除)。
2、乙方不按约定时间结算货款或不按结算金额付款,给甲方资金周转造成困难不能正常供应的,应按实际损失支付10%违约金。如果安排其他供应商供货,乙方必须给甲方结清全部货款和铺底资金。
3、当事一方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的时间内继续履行合同,可全部或部分免去该方责任。
六、合同执行期间,如因故不能履行或需要修改,必须征得对方同意,并另行补充协议,方为有效。
七、本合同在执行中发生纠纷,甲乙双方不能协商解决时,可以申请仲裁或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公章)
代表: 代表:
电话: 站长:
电话:
2011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