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
建筑安装施工人员支付的意外伤害保险费。按辽宁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建筑施工人员
意外伤害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辽建发[2007]31号)规定,意外伤害保险费按建筑面积计
算,每平方米1.50元。如无法计算建筑面积,可按工程总造价计算,每千元1.50元计取。
下面是全文:
大建委发 [2008]75号(2009-06-16 14:44:12)标签:装修 社会保障费 规费 工程费用 建设工
程 辽宁省 杂谈 分类:建筑书店
转发省建设厅、省财政厅关于颁发《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市政、
园林绿化工程计价定额》、《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建设工程费用、机械台班费用、
混凝土砂浆配合比标准》的通知
大建委发 [2008]75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辽宁省建设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颁发《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建筑、装饰装修、安
装、市政、园林绿化工程计价定额》、《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建设工程费用、机械台班费
用、混凝土砂浆配合比标准》的通知(辽建发[2007]87号)(以下简称2008辽宁省建设工程
计价依据)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本定额施行前颁发的辽宁省建筑、装饰装修、安
装、市政、园林绿化工程实物量定额、消耗量定额、参考价格表、单位估价表及辽宁省建设
工程费用标准(参考标准)、全国统一施工机械台班费用辽宁省参考单价、辽宁省建设工程
混凝土砂浆配合比,停止使用。同时,原《关于贯彻辽宁省建设厅、财政厅〈辽宁省建设工
程费用参考标准〉、〈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管理办法〉的通知》(大建委发[2006]164号)
停止执行。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2008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执行
凡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市政及园林绿化等工程,在招标投标或工
程预结算中,无论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或定额计价方式,均应执行2008辽宁省建设工
程计价依据。
本定额既适用于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同时也适用于定额计价方式。本定额是编制工程量清单、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控制价或拦标价的依据;是编审建设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的依据;是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鉴定工程造价的依据;是投标报价和衡量投标报价合理性的基础。
二、关于2008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执行标准
1.2008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采取量价合一的表现形式,消耗量不可调整,材料价格可实行自主报价或按照《工程造价信息》网刊公布的材料价格进行动态调整。
2008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中的企业管理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按《建设工程费用标准》颁布的费率标准执行,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可根据本企业管理水平和工程实际适当调整,但不得低于建设工程费用标准的90%。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取基数为人工费加机械费,费率按下表计取:
单位:%
工程
项目
工程
类别
总承包工程
专业承包工程
建筑工程、
市政工程
机电设备
安装工程
建筑工程类、
市政园林工程
装饰装修工程、
机电设备安装工程
一
7.00
6.40
5.00
4.40
二
8.00
7.40
6.00
5.20
三
9.20
8.60
7.00
6.40
四
10.40
9.60
7.80
7.00
原《关于印发大连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大建安发
[2006]238号)中第五条规定的关于贯彻辽宁省建设厅、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建设工程费用参考标准》中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率标准及附件3、附件4废止。
工程量清单计价中的综合单价,应按2008《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建设工程费用标准》中“工程费用取费程序表”的管理费和利润计算方法并考虑风险组成综合单价。
2008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定额材料费中不包括材料检验试验费。招投标工程由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自行确定;非招投标工程,工程结算时按实际发生计入其他项目费。
2.规费。
规费是指政府和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
(1)工程排污费:是指施工现场按规定缴纳的工程排污费。
凡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建设施工企业发生的环保排污费或建筑垃圾排放费均按实结算。
(2)工程定额测定费:是指按规定支付工程造价(定额)管理部门的费用。
根据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第一批降低22项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7]2500号)及《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再次取消、降低、合并一批住房建设项目
收费的决定》(辽政发[2001]15号)规定,按税前工程造价的1.1‰计取。
(3)社会保障费:是指企业按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女职工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
依据《大连市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管理办法》(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25号)中第五条规定,社会保障费由建设单位直接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拨付给施工企业,施工企业应及时按规定向社保机构交纳社会保障费。建设单位不得直接向施工企业支付社会保障费,施工企业也不得直接从建设单位计取社会保障费。施工企业在招标投标报价工程造价中应按法定规费计取社会保障费,建设单位在工程结算中予以扣除,标准为建设工程总造价(不含营业税)为基数3.2%计取。
(4)住房公积金:是指企业按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按施工企业持有的《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中核定费率计取,取费基数按人工费加机械费之和。
(5)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建筑安装施工人员支付的意外伤害保险费。按辽宁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建筑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辽建发[2007]31号)规定,意外伤害保险费按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1.50元。如无法计算建筑面积,可按工程总造价计算,每千元1.50元计取。
3.税金。
根据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税局、辽宁省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征地方教育费的通知》(辽财文字[1999]106号)和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商品混凝土实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大国税发[2000]111号)精神,计取标准如下:
(1)施工企业计取税金标准:
包含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
企业注册所在地
计取标准
市区(含县级市)
3.445%
县、镇
3.381%
乡
3.252%
(2)建筑水泥构件加工企业计取税金标准:
企业注册所在地
计取标准
市区(含县级市)
7.135%
县、镇
6.998%
乡
6.724%
三、关于《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核定有关问题
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核定仍按《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管理办法》(辽建发[2006]30号)的规定执行。
自2008年1月1日起,凡未取得《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的施工企业参与投标的,将按废标处理;凡已取得《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的施工企业未按核定的规费计取标准计取各项规费的,按商务标废标处理。核定后的规费计取标准是施工企业编制施工图预算、投标报价、签订施工合同、办理竣工结算的依据,也是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招投标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管理的依据。
凡执行《2008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工程项目,应按造价管理部门核定的2008年《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执行,不得使用2007年核定的规费计取标准。
自发文之日起凡大连行政区域内的施工企业(含外埠入连施工企业)按《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管理办法》(辽建发[2006]30号)第八条规定,于2008年5月31日前携《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到大连市工程建设造价管理处申办《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具体可登陆大连工程造价信息网www.dlzj.com查询)。
四、几个要说明的问题
1.关于工程类别划分:按《2008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建设工程费用标准》执行。
2.使用1996年《全国统一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辽宁省单位估价表》、1993年《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辽宁省估价表(市政维修)》、1988年《全国统一仿古建筑预算定额》的工程,可按2008年相应计价定额的人工、材料、机械单价进行换算,取费按照《2008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建设工程费用标准》计取各项费用。
3.配合费:招投标工程由招标人在投标报价时自行确定;非招投标工程,工程结算时按实际
发生计入其他项目费。
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已发出招标文件或已签订施工合同的建设工程项目,仍按原规定执行。在执行中所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大连市工程建设造价管理处反映。
附件: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大连市财政局
二○○八年五月九日
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
建筑安装施工人员支付的意外伤害保险费。按辽宁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建筑施工人员
意外伤害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辽建发[2007]31号)规定,意外伤害保险费按建筑面积计
算,每平方米1.50元。如无法计算建筑面积,可按工程总造价计算,每千元1.50元计取。
下面是全文:
大建委发 [2008]75号(2009-06-16 14:44:12)标签:装修 社会保障费 规费 工程费用 建设工
程 辽宁省 杂谈 分类:建筑书店
转发省建设厅、省财政厅关于颁发《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市政、
园林绿化工程计价定额》、《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建设工程费用、机械台班费用、
混凝土砂浆配合比标准》的通知
大建委发 [2008]75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辽宁省建设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颁发《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建筑、装饰装修、安
装、市政、园林绿化工程计价定额》、《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建设工程费用、机械台班费
用、混凝土砂浆配合比标准》的通知(辽建发[2007]87号)(以下简称2008辽宁省建设工程
计价依据)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本定额施行前颁发的辽宁省建筑、装饰装修、安
装、市政、园林绿化工程实物量定额、消耗量定额、参考价格表、单位估价表及辽宁省建设
工程费用标准(参考标准)、全国统一施工机械台班费用辽宁省参考单价、辽宁省建设工程
混凝土砂浆配合比,停止使用。同时,原《关于贯彻辽宁省建设厅、财政厅〈辽宁省建设工
程费用参考标准〉、〈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管理办法〉的通知》(大建委发[2006]164号)
停止执行。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2008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执行
凡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市政及园林绿化等工程,在招标投标或工
程预结算中,无论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或定额计价方式,均应执行2008辽宁省建设工
程计价依据。
本定额既适用于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同时也适用于定额计价方式。本定额是编制工程量清单、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控制价或拦标价的依据;是编审建设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的依据;是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鉴定工程造价的依据;是投标报价和衡量投标报价合理性的基础。
二、关于2008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执行标准
1.2008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采取量价合一的表现形式,消耗量不可调整,材料价格可实行自主报价或按照《工程造价信息》网刊公布的材料价格进行动态调整。
2008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中的企业管理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按《建设工程费用标准》颁布的费率标准执行,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可根据本企业管理水平和工程实际适当调整,但不得低于建设工程费用标准的90%。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取基数为人工费加机械费,费率按下表计取:
单位:%
工程
项目
工程
类别
总承包工程
专业承包工程
建筑工程、
市政工程
机电设备
安装工程
建筑工程类、
市政园林工程
装饰装修工程、
机电设备安装工程
一
7.00
6.40
5.00
4.40
二
8.00
7.40
6.00
5.20
三
9.20
8.60
7.00
6.40
四
10.40
9.60
7.80
7.00
原《关于印发大连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大建安发
[2006]238号)中第五条规定的关于贯彻辽宁省建设厅、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建设工程费用参考标准》中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率标准及附件3、附件4废止。
工程量清单计价中的综合单价,应按2008《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建设工程费用标准》中“工程费用取费程序表”的管理费和利润计算方法并考虑风险组成综合单价。
2008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定额材料费中不包括材料检验试验费。招投标工程由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自行确定;非招投标工程,工程结算时按实际发生计入其他项目费。
2.规费。
规费是指政府和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
(1)工程排污费:是指施工现场按规定缴纳的工程排污费。
凡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建设施工企业发生的环保排污费或建筑垃圾排放费均按实结算。
(2)工程定额测定费:是指按规定支付工程造价(定额)管理部门的费用。
根据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第一批降低22项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7]2500号)及《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再次取消、降低、合并一批住房建设项目
收费的决定》(辽政发[2001]15号)规定,按税前工程造价的1.1‰计取。
(3)社会保障费:是指企业按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女职工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
依据《大连市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管理办法》(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25号)中第五条规定,社会保障费由建设单位直接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拨付给施工企业,施工企业应及时按规定向社保机构交纳社会保障费。建设单位不得直接向施工企业支付社会保障费,施工企业也不得直接从建设单位计取社会保障费。施工企业在招标投标报价工程造价中应按法定规费计取社会保障费,建设单位在工程结算中予以扣除,标准为建设工程总造价(不含营业税)为基数3.2%计取。
(4)住房公积金:是指企业按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按施工企业持有的《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中核定费率计取,取费基数按人工费加机械费之和。
(5)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建筑安装施工人员支付的意外伤害保险费。按辽宁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建筑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辽建发[2007]31号)规定,意外伤害保险费按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1.50元。如无法计算建筑面积,可按工程总造价计算,每千元1.50元计取。
3.税金。
根据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税局、辽宁省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征地方教育费的通知》(辽财文字[1999]106号)和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商品混凝土实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大国税发[2000]111号)精神,计取标准如下:
(1)施工企业计取税金标准:
包含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
企业注册所在地
计取标准
市区(含县级市)
3.445%
县、镇
3.381%
乡
3.252%
(2)建筑水泥构件加工企业计取税金标准:
企业注册所在地
计取标准
市区(含县级市)
7.135%
县、镇
6.998%
乡
6.724%
三、关于《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核定有关问题
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核定仍按《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管理办法》(辽建发[2006]30号)的规定执行。
自2008年1月1日起,凡未取得《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的施工企业参与投标的,将按废标处理;凡已取得《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的施工企业未按核定的规费计取标准计取各项规费的,按商务标废标处理。核定后的规费计取标准是施工企业编制施工图预算、投标报价、签订施工合同、办理竣工结算的依据,也是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招投标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管理的依据。
凡执行《2008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工程项目,应按造价管理部门核定的2008年《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执行,不得使用2007年核定的规费计取标准。
自发文之日起凡大连行政区域内的施工企业(含外埠入连施工企业)按《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管理办法》(辽建发[2006]30号)第八条规定,于2008年5月31日前携《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到大连市工程建设造价管理处申办《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具体可登陆大连工程造价信息网www.dlzj.com查询)。
四、几个要说明的问题
1.关于工程类别划分:按《2008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建设工程费用标准》执行。
2.使用1996年《全国统一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辽宁省单位估价表》、1993年《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辽宁省估价表(市政维修)》、1988年《全国统一仿古建筑预算定额》的工程,可按2008年相应计价定额的人工、材料、机械单价进行换算,取费按照《2008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建设工程费用标准》计取各项费用。
3.配合费:招投标工程由招标人在投标报价时自行确定;非招投标工程,工程结算时按实际
发生计入其他项目费。
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已发出招标文件或已签订施工合同的建设工程项目,仍按原规定执行。在执行中所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大连市工程建设造价管理处反映。
附件: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大连市财政局
二○○八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