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天津市船舶港口服务企业港口经营许
可证申报、换发条件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修订颁布的《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3号,以下简称《规定》),和关于做好《港口经营管理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交水发
[2010]46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并根据《天津港口条例》、《天津市港口船舶废油、含油污水接受处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和我市港口实际,现就我市船舶港口服务业港口经营许可证申报、换发条件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船舶港口服务业务经营的种类:
(一)国内、国际航行船舶油料供应经营
(二)国际、国内航行船舶物料(船舶备件、垫舱或绑扎物料)供应业务经营
(三)船舶淡水供应业务经营
(四)船舶生活品供应业务经营
(五)船舶垃圾接收业务经营
(六)船舶废油、含油污水接收业务经营
(七)船舶围油栏供应业务经营
(八)船舶提供岸电业务经营
(九)船员接送业务经营
二、申报要件
(一)申报国内、国际航行船舶油料供应经营须提供以下要件:
国内航行船舶油料供应需提供:
1、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见附件1)
2、企业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企业章程(包括。企业经营性质、投资规模、组织机构设置)
3、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或工商登记证书
4、办公用房产权证和经营用地的土地使用证,租赁房屋或用地需提供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和租赁合同
5、企业法定代表人任命文件和身份证
6、设施、设备清单
从事该项业务的企业须具备:专用供油船舶(两家或多家企业不得共租同一艘船舶,企业拥有一艘船舶的总吨位不小于300吨,拥有两艘船舶以上的总吨位不小于300吨)或专用供油码头(专用码头需配备容量不小于1000立方米的储罐)。
使用专用船舶从事该项业务经营的需提供:
(1)《船舶适航证书》
(2)《船舶所有权登记书》或租赁合同
(3)《船舶防污染合格证书》
(4)船舶与停靠码头的港口经营人达成的停泊协议 船舶停靠码头须具备码头及其他港口设施服务港口经营
资质。
使用专用供油码头从事船舶供油的需提供有关码头和储罐等设施竣工验收报告。
7、从业人员名单
使用船舶从事供油业务的企业至少具有:企业负责人(如总经理、副总经理)、业务部门负责人或主管、海务经理或主管(须持有港作船舶船长资质证书)、机务经理或主管(须持有港作船舶轮机长资质证书)、统计人员、财务人员、营运船舶高级船员(须持有相应适认证书);
使用码头从事船舶供油业务的企业至少须有现场管理人员2名,现场操作人员5名;
从业人员须提供身份证、从业资格证书、劳动保障主管部门印制的劳动合同;
企业负责人(至少1人)须持有《交通部水路危险货物运输岸上管理人员培训合格证书》、管理人员、技术人员须持有《交通部水路危险货物运输现场管理人员培训合格证书》、作业人员须持有《交通部水路危险货物运输现场作业人员培训合格证书》和海事管理部门颁发的操作人员培训合格证书;
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须持有安全监察部门颁发的安全培训合格证书。
8、《岗位职责》、《业务章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国际航行船舶油料供应的,应提供上述1至8项规定的材料和证明还应提供海关批准的文件。
(二)国际、国内航行船舶物料(船舶备件、垫舱或绑扎物料)供应业务经营须提供以下要件:
1、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见附件1)
2、企业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企业章程(包括企业经营性质、投资规模、组织机构设置)
3、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
4、办公用房产权证和经营用地的土地使用证,租赁房屋或经营用地需提供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和租赁合
5、企业法定代表人任命文件和身份证。
6、设施、设备清单
从事该项业务须具备:面积不小于100平米的仓库、物料运输车辆。仓库须具有合法使用证明资料,运输车辆须具有营运资格,非自有仓库和运输车辆还需提供租赁合同。
7、从业人员名单
至少具有:企业负责人(如总经理、副总经理)、业务部门负责人或主管、统计人员、财务人员、业务人员2人。
从业人员须提供身份证、从业资格证书、劳动保障主管部门印制的劳动合同;
企业负责人和业务部门负责人或主管须持有安全监察部门颁发的安全培训合格证书。
8、从事垫舱或物料供退业务经营需提供检验检疫机构登记备案证明
9、《岗位职责》、《业务章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三)申报船舶淡水供应业务经营须提供以下要件:
1、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见附件1)
2、企业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企业章程(包括企业经营性质、投资规模、组织机构设置)
3、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
4、办公用房产权证和经营用地的土地使用证,租赁房屋或用地需提供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和租赁合同
5、企业法定代表人任命文件和身份证
6、设施、设备清单
从事该项业务的企业须具备:供水专用船舶或具有供水设施的码头。
使用专用船舶从事该项业务经营的需提供:
(1)《船舶适航证书》
(2)《船舶所有权登记书》或租赁合同
(3)《船舶防污染合格证书》
(4)船舶与停靠码头的港口经营人达成的停泊协议。 船舶停靠码头须具备码头及其他港口设施服务港口经营资质。使用码头从事船舶供水的需提供有关码头供水设施竣工验收报告。
7、从业人员名单
至少具有:企业负责人(如总经理、副总经理)、业务部门负责人或主管、统计人员、财务人员、营运船舶高级船
员(按海事管理部门核定的船舶最低人员安全配额);
从业人员须提供身份证、从业资格证书、劳动保障主管部门印制的劳动合同,作业人员须提供健康证;
企业负责人和业务部门负责人或主管持有安全监察部门颁发的安全培训合格证书。
8、卫生许可证和检验检疫部门注册登记证明
9、《岗位职责》、《业务章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全操作规程》、《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安
(四)申报船舶生活品供应业务经营须提供以下要件:
1、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见附件1)
2、企业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企业章程(包括企业经营性质、投资规模、组织机构设置)
3、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
4、办公用房产权证和经营用地的土地使用证,租赁房屋或用地需提供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和租赁合同
5、企业法定代表人任命文件和身份证
6、设施、设备清单
从事该项业务的须具备:运输专业车辆或船舶及面积不小于100平米的仓库。仓库须具有合法使用证明资料,运输车辆须具有营运资格,非自有仓库、运输车辆、船舶须提供租赁合同。
使用船舶从事该项业务经营的需提供:
(1)《船舶适航证书》
(2)《船舶所有权登记书》
(3)《船舶防污染合格证书》
(4)船舶停靠与港口经营人达成的协议
船舶停靠码头须具备码头及其他港口设施服务港口经营资质。
7、从业人员名单
使用船舶从事生活品供应的至少具有:企业负责人(如
总经理、副总经理)、业务部门负责人或主管、统计人员、财务人员、营运船舶高级船员(按海事管理部门核定的船舶最低人员安全配额);
使用运输车辆从事生活品供应的至少具有:企业负责人(如总经理、副总经理)、业务部门负责人或主管、统计人员、财务人员、业务人员2名;
从业人员须提供身份证、从业资格证书、劳动保障主管部门印制的劳动合同;
企业负责人和业务部门负责人或主管须持有安全监察部门颁发的安全培训合格证书。
8、从事食品供应的须提供卫生许可证和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相关作业人员健康证
8、检验检疫机构注册登记证明
9、《岗位职责》、《业务章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五)申报船舶垃圾接收业务经营须提供以下要件:
1、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见附表1)
2、企业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企业章程(包括企业经营性质、投资规模、组织机构设置)
3、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
4、办公用房产权证和经营用地的土地使用证,租赁房屋或用地需提供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和租赁合同
5、企业法定代表人任命文件和身份证
6、设施、设备清单
从事该项业务的企业须具备专用垃圾接收、清运车一辆或不低于300总吨一艘适应垃圾接收的中国籍船舶(两家或多家企业不得共租同一艘船舶),使用车辆从事经营的提供车辆的营运证书。
使用专用船舶从事该项业务经营的需提供:
(1)《船舶适航证书》
(2)《船舶所有权登记书》或租赁合同
(3)《船舶防污染合格证书》
(4)船舶与停靠码头的港口经营人达成的停泊协议 船舶停靠码头须具备码头及其他港口设施服务港口经营资质。
7、从业人员名单
至少具有:企业负责人(如总经理、副总经理)、业务部门负责人或主管、海务经理或主管(须持有港作船舶船长
资质证书)、机务经理或主管(须持有三年以上港作船舶轮机长资质证书)、环境工程经理或主管(须持有三年以上环境工程师资质证书)、营运船舶高级船员(按海事管理部门核定的船舶最低人员安全配额)、统计人员、财务人员、作业人员5名;
从业人员须提供身份证、从业资格证书、劳动保障主管部门印制的劳动合同;
企业负责人和业务部门负责人或主管持有安全监察部门颁发的安全培训合格证书;
8、检验检疫机构注册登记证明和区级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签订的垃圾接受协议
9、《岗位职责》、《业务章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六)申报船舶废油、含油污水接收业务经营许可须提
供以下要件:
1、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见附件1)
2、企业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企业经营性质、投资规模、组织机构设置)
3、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
4、办公用房产证和经营用地的土地使用证,租赁房屋或用地需提供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和租赁合同
5、企业法定代表人任命文件和身份证
6、设施、设备清单
从事该项业务的企业须具备:300总吨及以上适合接收作业的中国籍船舶(两家或多家企业不得共租同一艘船舶)或封闭式存储场地(面积不小于300平米)、固定储罐(容积不小于100立方米)和专业作业车辆。
使用船舶从事经营的需提供以下资料:
(1)《船舶适航证书》
(2)《船舶所有权登记书》或租赁合同
(3)《船舶防污染合格证书》
(4)船舶停靠与港口经营人达成的停泊协议
船舶停靠码头须具备码头及其他港口设施服务港口经营资质。
使用专用车辆从事经营的需提供:
(1)存储场地环保评价验收合格证明
(2)专业车辆营运证
(3)经质监部门认定的储罐合格证明,在港区内的储罐需提供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4)船、车连接软管和泵的合格证明
7、从业人员名单
至少具有:企业负责人(如总经理、副总经理)、业务部门负责人或主管、海务经理或主管(须持有港作船舶船长资质证书)、机务经理或主管(须持有三年以上港作船舶轮机长资质证书)、环境工程经理或主管(须持有三年以上环境工程师资质证书)、营运船舶高级船员(按海事管理部门核定的船舶最低人员安全配额)、统计人员、财务人员、操作人员10名;
从业人员须提供身份证、从业资格证书、劳动保障主管部门印制的劳动合同。
企业负责人和业务部门负责人或主管须持有安全监察部门颁发的安全培训合格证书;
企业负责人(至少1人)须持有交通部颁发的《交通部水路危险货物运输岸上管理人员培训合格证书》,管理人员、技术人员须持有《交通部水路危险货物运输岸上现场管理人员培训合格证书》、作业人员须持有海事管理部门颁发的《操作人员培训合格证书》。
8、与具有环保资质的处理单位签订的废油、含油污水处理协议及处理单位资质证明(复印件)
9、《岗位职责》、《业务章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
全操作规程》、《防污染管理制度》
(七)申报船舶围油栏供应业务经营需提供以下要件:
1、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见附件1)
2、企业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企业经营性质、投资规模、组织机构设置)
3、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
4、办公用房产权证和经营用地的土地使用证,租赁房屋或用地需提供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和租赁合同
5、企业法定代表人任命文件和身份证
6、设施、设备清单
从事该项业务的须具备:自有专业围油栏、专业收集污油水的设备或专用作业的船舶。
专业收集污油水的设备须具备检验合格证书,专用作业的船舶需具备《船舶适航证书》、《船舶所有权登记书》或租赁合同、《船舶防污染合格证书》、船舶停靠与港口经营人达成的停泊协议,船舶停靠码头须具备码头及其他港口设施服务港口经营资质。
7、从业人员名单
至少具有:企业负责人(如总经理、副总经理)、业务部门负责人或主管、环境工程经理或主管(须持有三年以上环境工程师资质证书)、统计人员、财务人员、作业人员5名;
从业人员须提供身份证、从业资格证书、劳动保障主管部门印制的劳动合同,作业人员须持有海事管理部门颁发的《操作人员培训合格证书》。
企业负责人和业务部门负责人或主管持有安全监察部门颁发的安全培训合格证书。
8、与具有环保资质的处理单位签订的废油、含油污水处理协议及处理单位资质证明(复印件)
9、《岗位职责》、《业务章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防污染管理制度》
(八)申报船舶提供岸电业务经营需提供以下要件:
2、企业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企业经营性质、投资规模、组织机构设置)
3、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
4、办公用房产权证和经营用地的土地使用证,租赁房屋或用地需提供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和租赁合同及供电设施平面位置图
5、企业法定代表人任命文件和身份证
6、设施、设备清单
7、岸电设施竣工验收证明、供电技术说明。
8、从业人员名单
至少具有:企业负责人(如总经理、副总经理)、业务部门负责人或主管、统计人员、财务人员、供电作业人员3名;
从业人员须提供身份证、从业资格证书、劳动保障主管部门印制的劳动合同,供电作业人员须持有相应的特种作业上岗资格证书;
企业负责人和业务部门负责人或主管持有安全监察部门颁发的安全培训合格证书。
(九)申报船员接送业务经营需提供以下要件:
2、企业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企业经营性质、投资规模、组织机构设置)
3、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
4、办公用房产权证和经营用地的土地使用证,租赁房屋或用地需提供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和租赁合同
5、企业法定代表人任命文件和身份证
6、设施、设备清单
从事该项业务的须至少具备:专用作业的中国籍港作船舶一艘。
专用作业的船舶需具备《船舶适航证书》、《船舶所有权登记书》或租赁合同、《船舶防污染合格证书》、船舶停靠与港口经营人达成的停泊协议,船舶停靠码头须具备码头及其他港口设施服务港口经营资质。
8、从业人员名单
至少具有:企业负责人(如总经理、副总经理)、业务部门负责人或主管、海务经理或主管(须持有港作船舶船长资质证书)、机务经理或主管(须持有三年以上港作船舶轮机长资质证书)、统计人员、财务人员营运船舶高级船员(按海事管理部门核定的船舶最低人员安全配额);
从业人员须提供身份证、从业资格证书、劳动保障主管部门印制的劳动合同,
企业负责人和业务部门负责人或主管持有安全监察部
门颁发的安全培训合格证书。
9、《岗位职责》、《业务章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三、申报注意事项
企业提供的各项要件资料应真实、规范,所涉及的证书、证明须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原件用于核查,复印件留存,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申报材料统一使用A4纸填报(必须提供的图纸除外),不可装订。
新建企业在筹备期间,因未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而无法签订租赁或劳动合同及相关正式文件的,可出具已签订的相应临时协议,在此条件下根据实际情况颁发《暂定港口经营许可证书》,证书期限为三个月。
附件1
编号:
港口经营许可申请书
申报单位名称
申报单位地址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填 表 说 明
一、本表由申请港口经营许可的申请人填写,报送规定的审批机关;
二、“发证日期”、“证书编号”、“ 许可证有效期”由审批机关填写,其他栏由申报人如实填报,申请人对填写内容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各栏不可空白,无内容填写须填写“无”;
三、“申请经营项目”栏系指《港口经营管理规定》所规定的经营项目;
四、该表及其他申报材料统一使用A4纸填报(必须提供的图纸除外),不可装订;
五、“附件”栏列明所提供文件和证明的名目(可附页)。
码头泊位信息
港口装卸机械信息
港口仓库堆场信息
企业法定代表人意见:
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关于天津市船舶港口服务企业港口经营许
可证申报、换发条件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修订颁布的《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3号,以下简称《规定》),和关于做好《港口经营管理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交水发
[2010]46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并根据《天津港口条例》、《天津市港口船舶废油、含油污水接受处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和我市港口实际,现就我市船舶港口服务业港口经营许可证申报、换发条件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船舶港口服务业务经营的种类:
(一)国内、国际航行船舶油料供应经营
(二)国际、国内航行船舶物料(船舶备件、垫舱或绑扎物料)供应业务经营
(三)船舶淡水供应业务经营
(四)船舶生活品供应业务经营
(五)船舶垃圾接收业务经营
(六)船舶废油、含油污水接收业务经营
(七)船舶围油栏供应业务经营
(八)船舶提供岸电业务经营
(九)船员接送业务经营
二、申报要件
(一)申报国内、国际航行船舶油料供应经营须提供以下要件:
国内航行船舶油料供应需提供:
1、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见附件1)
2、企业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企业章程(包括。企业经营性质、投资规模、组织机构设置)
3、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或工商登记证书
4、办公用房产权证和经营用地的土地使用证,租赁房屋或用地需提供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和租赁合同
5、企业法定代表人任命文件和身份证
6、设施、设备清单
从事该项业务的企业须具备:专用供油船舶(两家或多家企业不得共租同一艘船舶,企业拥有一艘船舶的总吨位不小于300吨,拥有两艘船舶以上的总吨位不小于300吨)或专用供油码头(专用码头需配备容量不小于1000立方米的储罐)。
使用专用船舶从事该项业务经营的需提供:
(1)《船舶适航证书》
(2)《船舶所有权登记书》或租赁合同
(3)《船舶防污染合格证书》
(4)船舶与停靠码头的港口经营人达成的停泊协议 船舶停靠码头须具备码头及其他港口设施服务港口经营
资质。
使用专用供油码头从事船舶供油的需提供有关码头和储罐等设施竣工验收报告。
7、从业人员名单
使用船舶从事供油业务的企业至少具有:企业负责人(如总经理、副总经理)、业务部门负责人或主管、海务经理或主管(须持有港作船舶船长资质证书)、机务经理或主管(须持有港作船舶轮机长资质证书)、统计人员、财务人员、营运船舶高级船员(须持有相应适认证书);
使用码头从事船舶供油业务的企业至少须有现场管理人员2名,现场操作人员5名;
从业人员须提供身份证、从业资格证书、劳动保障主管部门印制的劳动合同;
企业负责人(至少1人)须持有《交通部水路危险货物运输岸上管理人员培训合格证书》、管理人员、技术人员须持有《交通部水路危险货物运输现场管理人员培训合格证书》、作业人员须持有《交通部水路危险货物运输现场作业人员培训合格证书》和海事管理部门颁发的操作人员培训合格证书;
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须持有安全监察部门颁发的安全培训合格证书。
8、《岗位职责》、《业务章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国际航行船舶油料供应的,应提供上述1至8项规定的材料和证明还应提供海关批准的文件。
(二)国际、国内航行船舶物料(船舶备件、垫舱或绑扎物料)供应业务经营须提供以下要件:
1、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见附件1)
2、企业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企业章程(包括企业经营性质、投资规模、组织机构设置)
3、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
4、办公用房产权证和经营用地的土地使用证,租赁房屋或经营用地需提供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和租赁合
5、企业法定代表人任命文件和身份证。
6、设施、设备清单
从事该项业务须具备:面积不小于100平米的仓库、物料运输车辆。仓库须具有合法使用证明资料,运输车辆须具有营运资格,非自有仓库和运输车辆还需提供租赁合同。
7、从业人员名单
至少具有:企业负责人(如总经理、副总经理)、业务部门负责人或主管、统计人员、财务人员、业务人员2人。
从业人员须提供身份证、从业资格证书、劳动保障主管部门印制的劳动合同;
企业负责人和业务部门负责人或主管须持有安全监察部门颁发的安全培训合格证书。
8、从事垫舱或物料供退业务经营需提供检验检疫机构登记备案证明
9、《岗位职责》、《业务章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三)申报船舶淡水供应业务经营须提供以下要件:
1、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见附件1)
2、企业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企业章程(包括企业经营性质、投资规模、组织机构设置)
3、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
4、办公用房产权证和经营用地的土地使用证,租赁房屋或用地需提供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和租赁合同
5、企业法定代表人任命文件和身份证
6、设施、设备清单
从事该项业务的企业须具备:供水专用船舶或具有供水设施的码头。
使用专用船舶从事该项业务经营的需提供:
(1)《船舶适航证书》
(2)《船舶所有权登记书》或租赁合同
(3)《船舶防污染合格证书》
(4)船舶与停靠码头的港口经营人达成的停泊协议。 船舶停靠码头须具备码头及其他港口设施服务港口经营资质。使用码头从事船舶供水的需提供有关码头供水设施竣工验收报告。
7、从业人员名单
至少具有:企业负责人(如总经理、副总经理)、业务部门负责人或主管、统计人员、财务人员、营运船舶高级船
员(按海事管理部门核定的船舶最低人员安全配额);
从业人员须提供身份证、从业资格证书、劳动保障主管部门印制的劳动合同,作业人员须提供健康证;
企业负责人和业务部门负责人或主管持有安全监察部门颁发的安全培训合格证书。
8、卫生许可证和检验检疫部门注册登记证明
9、《岗位职责》、《业务章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全操作规程》、《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安
(四)申报船舶生活品供应业务经营须提供以下要件:
1、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见附件1)
2、企业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企业章程(包括企业经营性质、投资规模、组织机构设置)
3、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
4、办公用房产权证和经营用地的土地使用证,租赁房屋或用地需提供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和租赁合同
5、企业法定代表人任命文件和身份证
6、设施、设备清单
从事该项业务的须具备:运输专业车辆或船舶及面积不小于100平米的仓库。仓库须具有合法使用证明资料,运输车辆须具有营运资格,非自有仓库、运输车辆、船舶须提供租赁合同。
使用船舶从事该项业务经营的需提供:
(1)《船舶适航证书》
(2)《船舶所有权登记书》
(3)《船舶防污染合格证书》
(4)船舶停靠与港口经营人达成的协议
船舶停靠码头须具备码头及其他港口设施服务港口经营资质。
7、从业人员名单
使用船舶从事生活品供应的至少具有:企业负责人(如
总经理、副总经理)、业务部门负责人或主管、统计人员、财务人员、营运船舶高级船员(按海事管理部门核定的船舶最低人员安全配额);
使用运输车辆从事生活品供应的至少具有:企业负责人(如总经理、副总经理)、业务部门负责人或主管、统计人员、财务人员、业务人员2名;
从业人员须提供身份证、从业资格证书、劳动保障主管部门印制的劳动合同;
企业负责人和业务部门负责人或主管须持有安全监察部门颁发的安全培训合格证书。
8、从事食品供应的须提供卫生许可证和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相关作业人员健康证
8、检验检疫机构注册登记证明
9、《岗位职责》、《业务章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五)申报船舶垃圾接收业务经营须提供以下要件:
1、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见附表1)
2、企业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企业章程(包括企业经营性质、投资规模、组织机构设置)
3、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
4、办公用房产权证和经营用地的土地使用证,租赁房屋或用地需提供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和租赁合同
5、企业法定代表人任命文件和身份证
6、设施、设备清单
从事该项业务的企业须具备专用垃圾接收、清运车一辆或不低于300总吨一艘适应垃圾接收的中国籍船舶(两家或多家企业不得共租同一艘船舶),使用车辆从事经营的提供车辆的营运证书。
使用专用船舶从事该项业务经营的需提供:
(1)《船舶适航证书》
(2)《船舶所有权登记书》或租赁合同
(3)《船舶防污染合格证书》
(4)船舶与停靠码头的港口经营人达成的停泊协议 船舶停靠码头须具备码头及其他港口设施服务港口经营资质。
7、从业人员名单
至少具有:企业负责人(如总经理、副总经理)、业务部门负责人或主管、海务经理或主管(须持有港作船舶船长
资质证书)、机务经理或主管(须持有三年以上港作船舶轮机长资质证书)、环境工程经理或主管(须持有三年以上环境工程师资质证书)、营运船舶高级船员(按海事管理部门核定的船舶最低人员安全配额)、统计人员、财务人员、作业人员5名;
从业人员须提供身份证、从业资格证书、劳动保障主管部门印制的劳动合同;
企业负责人和业务部门负责人或主管持有安全监察部门颁发的安全培训合格证书;
8、检验检疫机构注册登记证明和区级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签订的垃圾接受协议
9、《岗位职责》、《业务章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六)申报船舶废油、含油污水接收业务经营许可须提
供以下要件:
1、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见附件1)
2、企业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企业经营性质、投资规模、组织机构设置)
3、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
4、办公用房产证和经营用地的土地使用证,租赁房屋或用地需提供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和租赁合同
5、企业法定代表人任命文件和身份证
6、设施、设备清单
从事该项业务的企业须具备:300总吨及以上适合接收作业的中国籍船舶(两家或多家企业不得共租同一艘船舶)或封闭式存储场地(面积不小于300平米)、固定储罐(容积不小于100立方米)和专业作业车辆。
使用船舶从事经营的需提供以下资料:
(1)《船舶适航证书》
(2)《船舶所有权登记书》或租赁合同
(3)《船舶防污染合格证书》
(4)船舶停靠与港口经营人达成的停泊协议
船舶停靠码头须具备码头及其他港口设施服务港口经营资质。
使用专用车辆从事经营的需提供:
(1)存储场地环保评价验收合格证明
(2)专业车辆营运证
(3)经质监部门认定的储罐合格证明,在港区内的储罐需提供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4)船、车连接软管和泵的合格证明
7、从业人员名单
至少具有:企业负责人(如总经理、副总经理)、业务部门负责人或主管、海务经理或主管(须持有港作船舶船长资质证书)、机务经理或主管(须持有三年以上港作船舶轮机长资质证书)、环境工程经理或主管(须持有三年以上环境工程师资质证书)、营运船舶高级船员(按海事管理部门核定的船舶最低人员安全配额)、统计人员、财务人员、操作人员10名;
从业人员须提供身份证、从业资格证书、劳动保障主管部门印制的劳动合同。
企业负责人和业务部门负责人或主管须持有安全监察部门颁发的安全培训合格证书;
企业负责人(至少1人)须持有交通部颁发的《交通部水路危险货物运输岸上管理人员培训合格证书》,管理人员、技术人员须持有《交通部水路危险货物运输岸上现场管理人员培训合格证书》、作业人员须持有海事管理部门颁发的《操作人员培训合格证书》。
8、与具有环保资质的处理单位签订的废油、含油污水处理协议及处理单位资质证明(复印件)
9、《岗位职责》、《业务章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
全操作规程》、《防污染管理制度》
(七)申报船舶围油栏供应业务经营需提供以下要件:
1、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见附件1)
2、企业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企业经营性质、投资规模、组织机构设置)
3、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
4、办公用房产权证和经营用地的土地使用证,租赁房屋或用地需提供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和租赁合同
5、企业法定代表人任命文件和身份证
6、设施、设备清单
从事该项业务的须具备:自有专业围油栏、专业收集污油水的设备或专用作业的船舶。
专业收集污油水的设备须具备检验合格证书,专用作业的船舶需具备《船舶适航证书》、《船舶所有权登记书》或租赁合同、《船舶防污染合格证书》、船舶停靠与港口经营人达成的停泊协议,船舶停靠码头须具备码头及其他港口设施服务港口经营资质。
7、从业人员名单
至少具有:企业负责人(如总经理、副总经理)、业务部门负责人或主管、环境工程经理或主管(须持有三年以上环境工程师资质证书)、统计人员、财务人员、作业人员5名;
从业人员须提供身份证、从业资格证书、劳动保障主管部门印制的劳动合同,作业人员须持有海事管理部门颁发的《操作人员培训合格证书》。
企业负责人和业务部门负责人或主管持有安全监察部门颁发的安全培训合格证书。
8、与具有环保资质的处理单位签订的废油、含油污水处理协议及处理单位资质证明(复印件)
9、《岗位职责》、《业务章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防污染管理制度》
(八)申报船舶提供岸电业务经营需提供以下要件:
2、企业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企业经营性质、投资规模、组织机构设置)
3、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
4、办公用房产权证和经营用地的土地使用证,租赁房屋或用地需提供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和租赁合同及供电设施平面位置图
5、企业法定代表人任命文件和身份证
6、设施、设备清单
7、岸电设施竣工验收证明、供电技术说明。
8、从业人员名单
至少具有:企业负责人(如总经理、副总经理)、业务部门负责人或主管、统计人员、财务人员、供电作业人员3名;
从业人员须提供身份证、从业资格证书、劳动保障主管部门印制的劳动合同,供电作业人员须持有相应的特种作业上岗资格证书;
企业负责人和业务部门负责人或主管持有安全监察部门颁发的安全培训合格证书。
(九)申报船员接送业务经营需提供以下要件:
2、企业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企业经营性质、投资规模、组织机构设置)
3、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
4、办公用房产权证和经营用地的土地使用证,租赁房屋或用地需提供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和租赁合同
5、企业法定代表人任命文件和身份证
6、设施、设备清单
从事该项业务的须至少具备:专用作业的中国籍港作船舶一艘。
专用作业的船舶需具备《船舶适航证书》、《船舶所有权登记书》或租赁合同、《船舶防污染合格证书》、船舶停靠与港口经营人达成的停泊协议,船舶停靠码头须具备码头及其他港口设施服务港口经营资质。
8、从业人员名单
至少具有:企业负责人(如总经理、副总经理)、业务部门负责人或主管、海务经理或主管(须持有港作船舶船长资质证书)、机务经理或主管(须持有三年以上港作船舶轮机长资质证书)、统计人员、财务人员营运船舶高级船员(按海事管理部门核定的船舶最低人员安全配额);
从业人员须提供身份证、从业资格证书、劳动保障主管部门印制的劳动合同,
企业负责人和业务部门负责人或主管持有安全监察部
门颁发的安全培训合格证书。
9、《岗位职责》、《业务章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三、申报注意事项
企业提供的各项要件资料应真实、规范,所涉及的证书、证明须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原件用于核查,复印件留存,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申报材料统一使用A4纸填报(必须提供的图纸除外),不可装订。
新建企业在筹备期间,因未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而无法签订租赁或劳动合同及相关正式文件的,可出具已签订的相应临时协议,在此条件下根据实际情况颁发《暂定港口经营许可证书》,证书期限为三个月。
附件1
编号:
港口经营许可申请书
申报单位名称
申报单位地址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填 表 说 明
一、本表由申请港口经营许可的申请人填写,报送规定的审批机关;
二、“发证日期”、“证书编号”、“ 许可证有效期”由审批机关填写,其他栏由申报人如实填报,申请人对填写内容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各栏不可空白,无内容填写须填写“无”;
三、“申请经营项目”栏系指《港口经营管理规定》所规定的经营项目;
四、该表及其他申报材料统一使用A4纸填报(必须提供的图纸除外),不可装订;
五、“附件”栏列明所提供文件和证明的名目(可附页)。
码头泊位信息
港口装卸机械信息
港口仓库堆场信息
企业法定代表人意见:
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