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课程管理
第一条 园长是幼儿园课程实施的第一责任人。园长要全面了解学前教育课程改革的目标和任务,承担一定的保教和保教指导任务,定期了解和监控幼儿园课程计划的实施情况;要指导教师明确各类课程在幼儿发展中的价值,理解和认同本园课程的设置结构、实施策略和评价方法,并在保教实践中自觉落实和执行本园的课程理念。
第二条 幼儿园必须选用国家或省级教材审查委员会审定通过的教材和课程辅导资源,科学合理地设置课程。省一级幼儿园有自主选择教材和课程辅导资源的权利,其他幼儿园以县(区)为单位由县级教材选用委员会统一选择。各级教研部门应定期督查本地幼儿园的课程开设情况,并给予针对性地指导。
第三条 确保幼儿园课程开设的严肃性。未经县(区)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随意增减课程门类。不得开设超越幼儿发展阶段的学科课程,防止幼儿园课程小学化。开设英语、蒙氏等非幼儿园规定课程应上报县(区)级以上教育业务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执教教师必须具有相应专业资格并持证上岗。
第四条 提倡创造性地使用教材,开展课程园本化研究。有条件的幼儿园可利用本土资源开发个性化的园本课程。园本课程占总课程量的比例,原则上省一级幼儿园不超过20%,省二级幼儿园不超过10%,其他幼儿园不超过5%。
第二十条 观察幼儿,倾听幼儿,及时关注幼儿在生活和学习中的表现,了解幼儿的需要并给予适时的支持和帮助。善于发现和捕捉突发性的教学问题,在观察基础上合理分析,灵活调整教学目标、改进教学方法。
第二十一条 教学评价要以“幼儿发展”作为出发点和归宿。教学评价重点考察教育计划和教育活动的目标是否建立在了解本班幼儿现状的基础上;教学活动的目标、内容、组织与实施方式以及环境材料能否促进幼儿主动学习,向幼儿提供有益的学习经验;能否兼顾群体需要和个性差异,使每个幼儿都有进步和成功的体验;教师的指导能否有利于幼儿进一步探索与思考,有利于扩展、整理幼儿的经验。
第二十二条 开展幼儿发展评价工作。以日常的观察为主要方式,综合采用观察、谈话、作品分析、问卷调查、案例分析等多种方法,收集幼儿发展信息,建立幼儿成长档案,保证评价工作的有效开展。以量化评价和质性评价相结合的方式,每学期对幼儿进行一次全面的发展评价工作。
第二十三条 幼儿发展评价要遵循全面性、发展性、动态性、客观性的原则。评价应自然地伴随整个教育过程,在幼儿真实的生活和学习情境中进行动态的评价。切忌为评价而评价,避免人为地设计情境和试题对幼儿进行评价,同时也要避免离开观察和事实、凭主观经验来评价幼儿。
第二十四条 要承认和关注幼儿的个体差异,避免用整齐划一的标准评价不同的幼儿。对幼儿阶段性的评价要关注其相对前一阶段发展水平的进步情况,注重保护幼儿的自尊心和自信心。
第二十五条 评价的最终目的不是观察、记录幼儿的表现,给予幼儿一个定量或定性的评价结论,而是指导教师根据评价结果分析、生成新的教育内容,调整教育目标,改进教育方法,从而促使幼儿更好地发展。教师要客观准确地分析和利用评价结果,通过各种适当的
析现象,找出原因,寻求教育对策,指导教师改进自己的教育教学行为;活动后要求教师认真进行反思,及时总结经验和教训。
第三十条 根据不同层次教师的发展需求,设计相应的研修活动。重视职初教师培训和骨干教师的培养。可以在双向选择的原则下建立结对幼儿园和结对师徒,发挥示范性幼儿园和骨干教师的带头作用。应根据不同教研主题和研修对象,灵活地采用头脑风暴、教师论坛、现场评课、案例分析、网络教研等多种教研活动形式。
第三十一条 简化教师研究的形式要求,减少不必要的案头工作和文字记录工作,引导教师把研究学习和提高保教能力相结合,在教育教学实际中去发现和提炼现实问题,针对课程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各种真实的具体问题,改进自己的教育教学行为,提高幼儿的发展水平。
第三十二条 有条件的幼儿园应提供各种外出学习信息,保证一定的学习经费,根据幼儿园需要和教师个人的学习计划,每位教师每年至少一次外出进行业务学习,每三年至少一次到外地进行业务进修,并组织好后续的汇报、交流活动。
第三十三条 教师评价要以促进教师专业发展为目的。幼儿园应根据教师专业发展的不同水准、个性特点、兴趣爱好,制订教师评价激励制度。强调教师在评价中的主体地位、民主参与和自我反思;主张评价主体的多元化;重视教师的个体差异;激励应以物质激励、环境激励和成就激励等多种方式进行。
第三十四条 教师评价应以教师的日常工作过程为对象,通过教学观察、检查与指导,对教师的教学状态、专业能力作出评估和诊断,以帮助教师改进问题或推广成功经验。
第三十五条 引导教师关注自我的专业成长需求,树立专业成长意识。省一级、省二级幼儿园的教师应结合自身发展情况和幼儿园发展规划,认真制定长期、中期、短期个人发展规划。幼儿园要针对教
第一章 课程管理
第一条 园长是幼儿园课程实施的第一责任人。园长要全面了解学前教育课程改革的目标和任务,承担一定的保教和保教指导任务,定期了解和监控幼儿园课程计划的实施情况;要指导教师明确各类课程在幼儿发展中的价值,理解和认同本园课程的设置结构、实施策略和评价方法,并在保教实践中自觉落实和执行本园的课程理念。
第二条 幼儿园必须选用国家或省级教材审查委员会审定通过的教材和课程辅导资源,科学合理地设置课程。省一级幼儿园有自主选择教材和课程辅导资源的权利,其他幼儿园以县(区)为单位由县级教材选用委员会统一选择。各级教研部门应定期督查本地幼儿园的课程开设情况,并给予针对性地指导。
第三条 确保幼儿园课程开设的严肃性。未经县(区)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随意增减课程门类。不得开设超越幼儿发展阶段的学科课程,防止幼儿园课程小学化。开设英语、蒙氏等非幼儿园规定课程应上报县(区)级以上教育业务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执教教师必须具有相应专业资格并持证上岗。
第四条 提倡创造性地使用教材,开展课程园本化研究。有条件的幼儿园可利用本土资源开发个性化的园本课程。园本课程占总课程量的比例,原则上省一级幼儿园不超过20%,省二级幼儿园不超过10%,其他幼儿园不超过5%。
第二十条 观察幼儿,倾听幼儿,及时关注幼儿在生活和学习中的表现,了解幼儿的需要并给予适时的支持和帮助。善于发现和捕捉突发性的教学问题,在观察基础上合理分析,灵活调整教学目标、改进教学方法。
第二十一条 教学评价要以“幼儿发展”作为出发点和归宿。教学评价重点考察教育计划和教育活动的目标是否建立在了解本班幼儿现状的基础上;教学活动的目标、内容、组织与实施方式以及环境材料能否促进幼儿主动学习,向幼儿提供有益的学习经验;能否兼顾群体需要和个性差异,使每个幼儿都有进步和成功的体验;教师的指导能否有利于幼儿进一步探索与思考,有利于扩展、整理幼儿的经验。
第二十二条 开展幼儿发展评价工作。以日常的观察为主要方式,综合采用观察、谈话、作品分析、问卷调查、案例分析等多种方法,收集幼儿发展信息,建立幼儿成长档案,保证评价工作的有效开展。以量化评价和质性评价相结合的方式,每学期对幼儿进行一次全面的发展评价工作。
第二十三条 幼儿发展评价要遵循全面性、发展性、动态性、客观性的原则。评价应自然地伴随整个教育过程,在幼儿真实的生活和学习情境中进行动态的评价。切忌为评价而评价,避免人为地设计情境和试题对幼儿进行评价,同时也要避免离开观察和事实、凭主观经验来评价幼儿。
第二十四条 要承认和关注幼儿的个体差异,避免用整齐划一的标准评价不同的幼儿。对幼儿阶段性的评价要关注其相对前一阶段发展水平的进步情况,注重保护幼儿的自尊心和自信心。
第二十五条 评价的最终目的不是观察、记录幼儿的表现,给予幼儿一个定量或定性的评价结论,而是指导教师根据评价结果分析、生成新的教育内容,调整教育目标,改进教育方法,从而促使幼儿更好地发展。教师要客观准确地分析和利用评价结果,通过各种适当的
析现象,找出原因,寻求教育对策,指导教师改进自己的教育教学行为;活动后要求教师认真进行反思,及时总结经验和教训。
第三十条 根据不同层次教师的发展需求,设计相应的研修活动。重视职初教师培训和骨干教师的培养。可以在双向选择的原则下建立结对幼儿园和结对师徒,发挥示范性幼儿园和骨干教师的带头作用。应根据不同教研主题和研修对象,灵活地采用头脑风暴、教师论坛、现场评课、案例分析、网络教研等多种教研活动形式。
第三十一条 简化教师研究的形式要求,减少不必要的案头工作和文字记录工作,引导教师把研究学习和提高保教能力相结合,在教育教学实际中去发现和提炼现实问题,针对课程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各种真实的具体问题,改进自己的教育教学行为,提高幼儿的发展水平。
第三十二条 有条件的幼儿园应提供各种外出学习信息,保证一定的学习经费,根据幼儿园需要和教师个人的学习计划,每位教师每年至少一次外出进行业务学习,每三年至少一次到外地进行业务进修,并组织好后续的汇报、交流活动。
第三十三条 教师评价要以促进教师专业发展为目的。幼儿园应根据教师专业发展的不同水准、个性特点、兴趣爱好,制订教师评价激励制度。强调教师在评价中的主体地位、民主参与和自我反思;主张评价主体的多元化;重视教师的个体差异;激励应以物质激励、环境激励和成就激励等多种方式进行。
第三十四条 教师评价应以教师的日常工作过程为对象,通过教学观察、检查与指导,对教师的教学状态、专业能力作出评估和诊断,以帮助教师改进问题或推广成功经验。
第三十五条 引导教师关注自我的专业成长需求,树立专业成长意识。省一级、省二级幼儿园的教师应结合自身发展情况和幼儿园发展规划,认真制定长期、中期、短期个人发展规划。幼儿园要针对教